4个经典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的“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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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经典案例告诉你,工程项目结算的“坑”工程项目建设结算时会遇到诸多问题

这里通过4个案例

将涉及的问题或违规行为分享给大家

供大家借鉴

案例一

招标程序不合规,施工合同过程审核不到位,引起的竣工结算问题

1、案例背景

某国有投资项目,在未获得立项批复和招标图纸的情况下,采用邀请招标的方式,要求投标人对该工程的工期、质量、让利幅度进行报价,最终确认中标人。然而,该项目在没有签订正式《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的情况下就开工建设,况且过程中的进度款支付也未经审计部门审核、累计付款比例已经超出初次批复的投资概

算。目前工程已基本竣工、进入工程竣工结算阶段。由于上述原因,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初步拟定的合同预算、窝工停工损失、零星用工等提出了大量不合理要求,导致工程不能正常进行竣工结算。

2、案例分析

该工程招标程序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具体如下:

(1)《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

(2)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程序不正确。《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3)招标文件的内容不合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4.1.2 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项目进行招标的前提条件之一是具备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本项目没有招标图纸,未编制工程量清单,其做法违规。在过程跟踪过程中,咨询人员一定要注意提醒建设单位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有满足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情况下及时编制工程量清单;在没有图纸的情况下(如EPC项目招标时无图纸,图纸要求由中标人绘制),可参考类似项目编制模拟工程量清单。

(4)招标人是否具备自行招标资格有待查证。《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上款所指

的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根据以上招标法的规定,该建设显然不符合招标法的有关规定。由于本项目在开工以后才聘请了中介咨询单位,咨询单位介入以后,多次以书面的形式督导建设单位及时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确定合同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等,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总是以特殊项目及赶工期等等为由,始终没有形成一致意见。正是由于该项目脱离了公开招标的竞争平台、丧失了合同应有条款的基本约束及应明确的义务与责任。最终导致了项目投资完全失控、也使建设单位完全处于被动局面。

3、案例处理结果

根据中介咨询单位的职能与权限及相应的服务范围,在该项目结算资料不完善、结算审核依据不充分及工程施工成本合同没有正式签订的情况下,中介咨询单位拒绝正常竣工结算审核。对于建设单位要求中介咨询单位参与签订本施工合同的相关事宜,中介咨询单位只能对合同条款的中合法性、合规性及公正性条款提出建议和意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其是否采纳、接受,属于甲乙双方的合同载体范畴,中介咨询单位不予干涉、也没有强制性的权限。由于建设单位对中介咨询单位在接触该项目开始至今、提出的各项建议和意见没有及时采纳,由此导致该项目的投资超概、结算扯皮延误、违规违纪等一切后果均由建设单位及相应主管部门负责承担。

案例二

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计工日的单价参与取费

1、案例背景

某项目施工总承包招标时,投标人在计日工的单价中填写的是180元/工日。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计工日的单价参与取费,取费后计日工单价为260.96元/工日。

2、处理结果

(1)首先查看施工合同中计日工的结算方法,依据合同约定执行。

(2)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查看投标工程量清单编制依据。如果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8)编制时,计日工费用只计取税金(计税后全费用综合单价为186.26元/工日)。如果采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3)编制,计日工综合单价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即计日工费用可计取规费和税金(计取规费和税金后全费用综合单价为223.98元/工日)。

案例三

工程停工、赶工赔偿问题

1、案例背景

某群体项目分四期工程施工。一期工程主体结构施工完成后,因二、三层部分房间具体使用功能未确定,建设单位将此部分作为甩项工程,要求施工单位在完成

其他工作后停工一年。一年后施工图纸确定,施工单位按图纸完成甩项部分工程施工。一期工程结算时施工单位提出停工费用索赔,索赔内容包括现场管理人员工资、看护人员工资、脚手架租赁费、施工机械租赁费、施工单位管理费、利润、已完工程保护费等费用。二期工程因办理施工许可证过程中出现问题,后又遭遇721特大暴雨,真正开工日期比合同开工日期延后3个月。因二期工程为科研楼,入驻日期无法更改,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发出了赶工3个月的要求,力保合同竣工日期完工。为此,施工单位报送了赶工措施方案,并提出了赶工费用索赔。索赔内容包括:增加模板、支撑体系的工、料费、脚手架措施费、冬季施工增加的措施费及机械费、劳动力降效及加班费、民工福利及取暖费、非正常流水施工的成品保护增加费用、管理人员加班费及各劳务队奖励费用等。

2、案例分析:

审核一期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停工损失索赔时,建议审核思路如下:

(1)分析停工产生的原因。依据国家法律相关规定,只有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时,承包人才有权向发包人提出索赔。非承包人原因主要体现为:一、因为发包人单方终止施工合同而造成的工程停工;二、因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工程进度款不能正常支付而造成的工程停工;三、因发包人提出重大设计变更或设计资料不全面造成的停工;四、因战争、地震等不可抗力而造成的停工。属于一至三的情况承包人可以提出索赔。

(2)查看施工合同相关条款的约定,有约定时按合同约定计算停工损失费用。(3)合同中没有相关约定或约定不清时,发承包双方协商解决,解决方法可参考**省建筑工程标准定额《建设工程中途停工损失补偿办法》。发包人可以为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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