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

的通知(2010修订)

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各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

为了进一步推动精品战略,完善评奖机制,更好地推进文艺创作的繁荣,市文联和市财政局共同研究修订了《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

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文艺方针,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主动适应宁波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推动宁波文化大市建设,进一步繁荣我市文艺事业,激励全市广大文艺工作者积极投身文艺创作,不断出精品,出人才,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作出贡献。特制订《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励办法》。

一、评奖原则和名称

1.原则: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用科学发展观统领文艺工作,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党的“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突出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统一的标准,努力体现文艺作品的导向性、专业性和科学性。

2.名称: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

二、评选范围和期限

1.评奖作者范围:凡户籍在大市范围内,或长期(五年以上)在本市工作的市级文艺家协会会员创作的优秀文艺作品均可参加评奖。

2.评奖作品门类:文学、戏剧、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曲艺、民间文艺、电视、电影等。

3.评奖作品期限和范围:评奖每两年举行一届。评奖作品期限为上年1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凡此期间在公开发行报刊上发表、出版部门正式出版的作品、专业艺术团体演出的剧本,市级以上宣传、文联、文广部门或各文艺家协会举办的艺术展览中展出,电台或电视台播映,或在省级获奖的优秀文艺作品(包括翻译作品和文艺评论)。省级获奖作品是指在省文联、文化、广电、作协和省级各文艺家协会主办的文艺性评奖中获奖的作品。本市作者创作的已获市委宣传部奖励的国家级获奖优秀文艺作品,可授予特别荣誉奖,推荐时不受名额限制。本办法只对各艺术门类原创作品评奖,不包括表演、摄制作艺术类作品。已获省、市“五个一工程”奖和市级有关部门奖项的不再重复评奖

4.非法出版物不得参评。

三、评奖数额

优秀文艺作品评选中,视当时推荐作品中精品数量的多少确定评选数量,各文艺门类不搞平均分配,宁缺勿滥。

四、评奖程序和机构

1.推荐方式:每届评奖当年3至4月,市各文艺家协会和各县(市)区、企业文联推荐参评优秀文艺作品1-3件,同一作者如有不同艺术门类的多件作品,均可按门类上报参评;同一门类的每位作者原则上只能参评1件。已在市文联往届获奖的作品,即使是修改加工后的作品也不能重复推荐评奖。各团体会员如当届推荐不出,可以放弃。

2.市文联组成总评委,由市文联主席团成员及有影响的作家、艺术家、文艺评论家等组成,负责评选“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从申报的候选篇目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和得票多少为序评选产生,报市文联主席团审定后公布。

3.总评委设立评奖办公室,负责评奖的组织、联络、协调和处理日常事务,对各协会申报的候选篇目,进行资格审查,然后汇总交总评委评选。

五、参评时间

每届当年4月20日前,各协会须向总评委办公室上报“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候选篇目,同时上报有关材料:

1.“宁波市优秀文艺作品创作奖”申报表。签署推荐意见并盖章,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名。

2.提供参评作品。其中文学、民间文艺送出版作品;戏剧、曲艺送剧本或出版物;书法、美术、摄影作品尽量送原件,如已被收藏的则送作品照片及收藏证书原件;音乐、舞蹈、电视、电影送作品稿和录像带、录音带,在刊物上发表的还须送1-2份刊物。

3.提供参评作品的展演、播映、获奖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推荐评奖作品逾期不报的,视作自动放弃。总评委当年5月上旬完成总评,5月下旬颁奖。

六、奖励办法

1.经费来源:市文联部门预算中安排的文艺作品创作专项奖励资金和其他收入。

2.对获奖作品的作者发给奖金、证书或奖牌、奖杯。1件作品如有两人以上主创人员的,证书等可一人一份,所发奖金由主创人员自行分配。如与非宁波市作者合作的,外地作者不发获奖证书和奖金。获特别荣誉奖的,只发证书、奖牌或奖杯,不发奖金。每件获奖作品奖金按实际情况不搞平均分配,可适当拉开档次。

七、市各文艺家协会的评奖。

市级文艺家协会可以根据各自情况设立各门类的奖项或通过赛事评奖,资金可通过正规合法途径筹集。也可题名设奖,但须报市文联审核同意。

八、本办法解释权为宁波市文联。

九、本办法自公布六月起施行。

来源: https://www.360docs.net/doc/693435574.html,/fg/detail379332.html

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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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 作的通知 【标 签】教育费附加征收 【颁布单位】宁波市财政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文 号】甬地税二﹝1995﹞47号 【发文日期】1995-02-13 【实施时间】1995-02-13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教育费附加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发区财税分局、大榭开发区财税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浙江省教委、财政厅、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省分行浙教计字(1994) 第169号、(94)财行187号文件精神,为适应新的财税体制,进一步做好城乡教育费附加征收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设在城市、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应分别按“三税”税额的3.5%计征教育附加;外商投资企业教育费附加按中方投资比例计征,市属外方投资企业由市外经处征收。 外商投资企业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三税”税额*中方投资比例*计征率 二、设在乡、镇范围内的乡、镇、村办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地方税务局负责按销售收入额的0.2%―2%计征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具体为: 1、工业企业按销售额的0.4%―1%计征; 2、商业、交通运输、建筑安装、饮食服务业等按营业额的0.2%―0.5%计征(商业、供销企业的批发业务减半计征); 3、农民按上年人均纯收入的1.5%―2%计征; 4、外商投资企业应征教育费附加=销售收入*中方投资比例*计征率。 具体计征率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所有企业都必须按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不得减免。 三、各征收税务机关,应按此规定组织征收工作,对外商投资企业1995年月1―2月份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在3月份一并征收入库。 宁波市财政局 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经费请示范文6篇

关于经费请示范文6篇 About the fund request model 编订:JinTai College

关于经费请示范文6篇 前言:请示是适用于向上级请求指示、批准的公文,请示属于上行文,凡是本机关无权、无力决定和解决的事项可以向上级请示,而上级则 应及时回复,是应用写作实践中的一种常用文体。本文档根据请示内 容要求和特点展开说明,具有实践指导意义,便于学习和使用,本文 下载后内容可随意调整修改及打印。 本文简要目录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按住键盘Ctrl键且鼠标单击目录内容即可跳转到对应篇章】 1、篇章1:关于经费请示范文 2、篇章2:关于经费请示范文 3、篇章3:关于经费请示范文 4、篇章4:关于经费请示范文 5、篇章5:关于经费请示范文 6、篇章6:关于经费请示范文 要申请经费的请示如何写呢?下面请看小泰给大家整理收 集的关于经费请示范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篇章1:关于经费请示范文

县人民政府: 为进一步规范电瓷行业管理,整顿电瓷行业秩序,我局 有针对性地开展了一系列工作:五月份开始由我局牵头开展全 县电瓷行业专项整治行动;国家绝缘子避雷器检验中心的同志 受委托来我县对电瓷产品进行抽检,我局积极配合,组织产品送检,又一直与西安方面保持联系;天然气管道铺设过程中我 局全力支持,帮助协调了各方面的关系,保障了管道铺设工作顺利进行……但由于车辆出动频繁,又多次到西安、醴陵等地联系工作,难度高,工作量大,但经费缺乏,捉襟见肘,很大程度上限制了我局工作的开展。特请求帮助解决工作经费三万元,以保证我局日后的工作能够正常进行。 特此请示,期盼回复。 xxx年七月三日 篇章2:关于经费请示范文【按住Ctrl键点此返回目录】 自治区水利厅: 当前,我市春耕生产已进入关键时期。去年以来,我市 遭受了罕见的秋、冬、春连续干旱,今年入春以来,全市平均降雨量215毫米,比历年同期少21.8%,水库蓄水量严重偏少,全市水库有效蓄水仅为5.29亿方,占有效库容的32%,比历

宁波美术馆审美考察报告

宁波美术馆审美考察报告 为了能使课堂上抽象、深奥的理论知识变得通俗易懂,及更为形象可感,做到真正意义上的理论联系实际,使作为学生的我们也可以在现实的层面上对中国的美术传统达到一种真正意义上的深度理解,所以前往宁波美术馆进行了为期一天的实地考察。 宁波,是中国东南沿海重要的港口城市,长江三角洲南翼经济中心,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这里孕育了中国长江流域著名的史前文化“河姆渡文化”,是中国青瓷的发祥地,东方“海上丝绸之路”的始发港。同时,宁波还拥有独具特色的天一阁藏书文化、保国寺古代建筑文化,明清浙东学派文化、宁波帮文化。而具有深厚地域文化底蕴的宁波美术馆,宁波美术馆是宁波市文联所属的全民事业单位,建筑面积23100平方米,拥有大小展厅11个共5300多平方米,展线1600多米,艺术品收藏库1500平方米,另设有学术报告厅、多媒体演示厅、艺术家创作室、艺术资料库、艺术沙龙、培训中心、画廊等,是集收藏保管、阵列展览、学术研究、内外交流、艺术创作的综合性美术馆。 一、探索美术馆建筑风格 宁波美术馆建筑倡导的是一种现代主义风格。这是一种强调地方特色与现代风尚的设计倾向,也同时尊重了现代味和民族化之间融合。它没有一成不变的规划和设计模式,而是在原有航运大楼基础之上改良加固,成为一个全新的美术馆。 宁波美术馆的设计师王澍曾在谈及美术馆时指出,美术馆对于原有的航运大楼而言,“吐纳着城市与一条江的方向性应被小心地保持”。因而,设计者保留了原有航运大楼的空间结构,以保留这座大楼给城市带来的记忆。同时,原有的码头在设计者的呼吁下得以保留。这是地方特色的保留,也是对艺术殿堂最好的设计。 宁波美术馆的建筑主体设计方面,建筑面向人民路的一部分并没有采用常见的广场或者台阶布局,而是利用一个入口的高台院落和栈桥的设计,寓意中国传统院落的结构。面向甬江的一侧则利用两个扁平长方形相互叠加从而体现出船的形象。建筑主体二层包含100扇高8米的衫木板门,装饰在100米长,6米宽的沿江长廊一侧,意图重建一种已经断裂的生活方式。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法规类别】国有资产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京国资发[2017]1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17.05.10 【实施日期】2017.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 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意见 (京国资发〔2017〕10号) 市属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各区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完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防范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办法》出台的重要意义 《办法》将企业增资和资产转让行为纳入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范围,规范了各类国有资产交易的审批权限和操作程序,促进了以“管资本”为主的监管方式转变。深入贯彻

《办法》,有利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的监督管理,维护国有资本安全运行;有利于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体现国有资产交易过程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有利于深化国资国企改革,促进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和国有资本合理流动。 二、明确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和交易主体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内容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交易主体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 1.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的国有独资企业(公司),以及上述单位、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为 100%的国有全资企业; 2.第1项所列单位、企业单独或共同出资,合计拥有产(股)权比例超过50%,且其中之一为最大股东的企业; 3.第1、2项所列企业对外出资,拥有股权比例超过50%的各级子企业。 (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包括: 政府部门、机构、事业单位、单一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直接或间接持股比例未超过50%,但为第一大股东,并且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或者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对其实际支配的企业。 三、明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职责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会同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按照规定审核批准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事项,选择确定本市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机构,指导和监督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活动。 所出资企业、市级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财政部门应当认真贯彻落实《办法》,按照明确职责、严格监管、有序流转、推动改革的原则,根据本意

市财政局领导班子2019年述职述廉报告

仅供参考市财政局领导班子2019年述职述廉报告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第1 页共5 页

市财政局领导班子2019年述职述廉报告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市财政局把加强法制建设、推进依法理财摆在财政工作的重要位置。成立了以局长郑洪义为组长,局党组其他成员王占龙、王恕愚、贾立新、周波为成员的涿州市财政法制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充分体现了局领导对财政法制工作的重视。在组织领导和办事机构上为财政法制工作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并且各科室长各负其责,为本科室财政法制建设的第一责任。在全局形成了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重点抓、职能科室专门抓的财政法制建设组织网络。 二、建章立制,提高效率。加强制度建设是推进财政工作制度化和规范化的根本措施。近年来,我局十分重视制度建设,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制度措施: 一方面,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追究制,内容包括法制的宣传教育、岗位职责、执法程序、执法监督检查,行政过错和错案责任追究等。另一方面,针对我市财政执法及监管工作的实际,制定了《涿州市财政局内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涿州市财政局资金拨付管理办法》、《涿州市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用于教育部分资金的管理使用办法》、《涿州市农村免费义务教育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涿州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从而形成了较为完整、可操作性较强的财政行政执法工作机制。此外,我局还将相关法规制度汇编成《工作制度汇编》,做到人手一册,方便干部职工学法用法,依法行政等。 三、加强学习,提高素质。抓好财政法制学习,提高财政队伍的法律素质是实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工作的重要内容。我局采取多种形式, 第2页共5页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渝财行[2014]39号)

渝财行〔2014〕39号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及其直属、派出机构,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市高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和市工商联: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市委、市政府推进制度建设的工作要求,加强和规范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相关规定,经报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从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们反馈。 附件: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2014年5月12日 附件 重庆市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直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规范公务出差行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机关、工商联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含市辖区县)间往返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出差地交通费。 第四条市直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原则,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市财政局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差旅费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市场价格及消费水平变动等情况适时给予调整。 第二章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市直机关工作人员因公出差到市外和市辖区县,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往返费用。 第七条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1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

三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 的通知 索引号:SM00111-0700-2009-05004 发布科室:采购办 发布时间:2009-8-18 阅读数:406 市直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认真落实政府采购促进我市产品开拓市场的政策措施,根据《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福建省省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对现行的《三明市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明政文〔2007〕1号,以下简称《目录》)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目录》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目录调整说明 将原《目录》中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等品目由“通用的政府采购项目”调整为“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 采购单位采购以上品目时,可委托有资质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采购,也可委托市政府采购中心代理采购。 二、限额标准调整说明 1、“通用项目”中的“网络设备”金额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10万元以下的执行定点协议采购。 2、“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中的“货物类”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服务类”中的“印制品”金额起点由原来的5万元调整为10万元;“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金额起点由原来的20万元调整为30万元;“工程类”中的“修缮、装饰工程”金额起点由原来的10万元调整为20万元。 三、关于采购方式的确定 对《目录》内的系统集成、信息技术、信息管理软件的开发设计、印制品、制服及相关用品、家具以及《目录》外的彩电、工程照明设备等品目,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市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采购人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招标采购单位(包括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下同)采用邀请招标采购方式采购以上品目时,应按照《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招标采购单位对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本地投标供应商,在同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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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文》散文半月刊 主办:陕西省西安市文联西安建筑科技大学 投稿邮箱:meiwen@https://www.360docs.net/doc/693435574.html, 《天涯》综合双月刊 主办:海南省作家协会海南省农垦总公司 投稿邮箱:tyzzz@https://www.360docs.net/doc/693435574.html, 《清明》综合双月刊 主办:安徽省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投稿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芜湖路168号同济大厦《清明》编辑部邮编:230001 《作家》综合月刊 主办:吉林省作家协会 投稿邮箱:ccwriter@https://www.360docs.net/doc/693435574.html, 《小说月刊》 主办:吉林省文联 投稿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6255号《小说月刊》编辑部邮编:130021 《诗刊》诗歌半月刊 主办:中国作家出版集团 投稿邮箱:shikan@https://www.360docs.net/doc/693435574.html, 《长江文艺》综合月刊 主办:湖北省作家协会 投稿邮箱:cjwy1949@https://www.360docs.net/doc/693435574.html, 《北京文学》综合月刊 主办:北京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 投稿地址:北京市前门西大街97号《北京文学》编辑部 邮编:100031 投稿邮箱:bjwx1@https://www.360docs.net/doc/693435574.html,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等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管理 【发文字号】渝人社发[2009]23号 【发布部门】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原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9.05.04 【实施日期】2009.05.0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 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人社发〔2009〕23号) 各区县(自治县)党委组织部,政府教委(教育局)、财政局、人事局、农业局(农办)、卫生局、扶贫办,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组织(干部、人事)处(部),在渝普通高等院校组织人事部门:

现将《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 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重庆市农业委员会 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〇〇九年五月四日 重庆市万名专业技术人才支农支教支医选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构建城市人才支援农村新格局,大力引导教师进课堂、医生去临床、演员上舞台、科技人员到厂矿车间和田间地头,确保“三支”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三支”工作的监督检查和“三支”服务人员的选派、管理、考

关于建宁县中小学课本簿籍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建宁县物价局 建宁县财政局文件建宁县教育局 建价…2010?综20号 建宁县物价局建宁县财政局建宁县教育局 关于建宁县中小学课本簿籍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中、小学校: 根据《三明市物价局、三明市教育局关于2010年秋季中小学课本费限价的通知》(明价…2010?81号)及《三明市物价局、三明市财政局、三明市教育局关于调整三明市普通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明价…2010?88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将我县中小学课本簿籍费等收费标准通知如下: 一、中小学课本费 1、2010年秋季课本费继续实行最高限价。其中:我县义务教育阶段免收课本费,高一年级(必修课程)为280元/生、期,高二年级(必修课程)为100元/生、期。中小学

英语磁带(光盘)不在课本费免收之内,由学生自愿购买,新华书店上门服务。 2、课本是指学生必选教材部分,其征订范围应严格控制在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普通中小学教育用书目录范围内,教辅资料应由学生自愿选择,学校一律不得强制征订。 3、高中必修课程的课本费实行最高限价;选修课本费实行备案管理的方式,即:秋季开学初,各学校将本校按省定目录规定范围内开设的各年段选修课程报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4、课本费在学期末及时进行结算,课本费的结算方式以省定的课本价格为准。同时应将开支情况进行公示,结余部分应及时清退给学生,不得滚存至下学年或作为收费结余进行使用。 二、普通高中学费标准 建宁县第一中学高中学费收费标准为800元/生、学期(注:建宁一中系“省二级达标学校”);职业中学高中按职业教育收费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小学簿籍费标准 我县中小学簿籍费收费标准仍按《建宁县物价局、建宁县财政局关于调整我县中小学学生簿籍费标准的批复》(建价…2008?综23号)规定执行。

胡迪军百科

胡迪军 胡迪军,男,生于1974年5月,浙江慈溪人,毕业于华东师范大学美术教育专业。现为中国书法家协会会员、浙江省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宁波市书法家协会学术委员会委员、宁波市美术家协会会员、慈溪市书法家协会理事、慈溪上林书社理事、慈溪画院画师。 现供职于慈溪市陈之佛艺术馆,担任《陈之佛艺术馆馆刊》《慈溪书法》两种期刊的责任编辑。多年来专注于地域书法、美术史研究,多篇书法学术论文发表于《书法》等国家级刊物。兼擅书画,尤精于小楷。多次获得慈溪市人民政府文艺创作“月季花奖”政府精品奖。 书法作品入展 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 第三届中国书法兰亭奖新人展2009年 全国第三届扇面书法艺术展2010年 全国二届册页书法展2012年 全国首届“赵孟頫奖”书法展2012年 全国首届书法临摹展2013年 全国首届楷书展2013年 浙江省书协主办的: 纪念虞世南诞辰1450周年全国书法展2008年 浙江书法60年书法展2009年 第七届全浙书法大展2010年 第五届浙江中青年书法展2010年 “万山红遍”浙江省书法大展2011年 第六届浙江中青年书法展2012年 第八届全浙书法大展铜奖2013年 浙江省第三届“温泉杯”书法大赛2013年 “美丽浙江,秀水之韵”浙江书法大展2014年 第七届浙江中青年书法展2015年 第九届全浙书法大展2016年 浙江省第四届“温泉杯”书法大赛三等奖2016年 书法作品获奖 “平复帖杯”首届国际书法大展(上海市书协主办)三等奖(2009年) “梨乡水城杯”全国书法展(河北省书协主办)三等奖(2009年)“清风和韵”书画摄影大赛(宁波市纪检委主办)书法二等奖(2010年)“红色印象”美术书法摄影大展(宁波市委宣传部主办)书法一等奖(2011年) “工行杯”宁波市第二届书法篆刻作品大展(宁波市书协主办)获奖(最高奖)(2012年)2012年“宁波市书学理论研讨会”(宁波市书协主办)获奖论文(最高奖)(2012年)浙江省书法教师教学成果展(浙江省书协、浙江省教育厅主办)一等奖(2013年)“美丽宁波”文联大展(宁波市文联)书法最高奖(2013年)“咱们工人有力量”职工书画展(宁波市总工会)书法一等奖(2013年) 第八届全浙书法大展(浙江省书协)铜奖(2013年) 浙江省第四届“温泉杯”书法大赛三等奖(2016年)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北京市财政局公共服务事项清单 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事项名称: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批准 基础编码: 实施编码: 设定依据: 、[法律]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依据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二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须经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 、[部门规章] 制定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依据名称: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 发布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号 法条内容:第三章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设立第二十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支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设立分所。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人事、财务、执业标准、质量控制等方面对其设立的分所进行统一管理,并对分所的业务活动和债务承担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应当由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批准。第二十三条设立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年以上,内部管理制

度健全;(二)注册会计师数量(不包括拟到分所执业的注册会计师)不低于名;(三)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上年末的净资产和职业风险基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万元;(四)申请设立分所前年内该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已设立的分所没有因为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因合并或者分立新设的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的,其成立时间可以合并或者分立前会计师事务所的成立时间为准。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设立的分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分所负责人为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二)至少有名注册会计师(含分所负责人);(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第二十五条分所的名称应当采用“会计师事务所名称分所所在行政区划名分所”的形式。第二十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申请设立分所,应当向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申请表(附表);(二)会计师事务所全体合伙人或者股东会做出的设立分所的决议;(三)注册会计师情况汇总表(附表);(四)会计师事务所上年度资产负债表;(五)会计师事务所拟设立的分所注册会计师的注册会计师证书复印件;(六)会计师事务所对分所的管理办法;(七)分所办公场所的产权或者使用权的有效证明复印件。合并后的会计师事务所于合并当年提出设立分所的,不需要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但应当提交合并协议和合并基准日的资产负债表。第二十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批准会计师事务所设立分所的程序比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跨省级行政区划设立分所的,分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就设立该分所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征求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的意见。该会计师事务所所在地的省级财政部门应当在日内回复意见。省级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立分所申请之日起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批准设立会计师事务所分所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会计师

2019年度市财政局党组班子述责述廉报告

2019年度市财政局党组班子述责述廉报告 一、班子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是统筹谋划部署。今年,局党组班子多次召开党组会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工作任务进行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到人,并及时向上级纪委报告落实情况。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局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局纪检监察机构承担监督责任,且根据我局班子实际细化了责任分工,制定了操作性较强的推进措施,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二是健全工作机制。我局建立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了组长、副组长及工作人员。另外,还建立健全了责任整改与考核检查机制,定期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考核问责,对该管不管、管而无效的要及时提醒并限期整改,并将考核结果与该同志的年终干部考核挂钩。 三是突出一把手牵头。坚持把抓党风廉政建设是本职,不抓是失职的理念自觉体现到局党组的实际行动上,并严格按照一把手四个不直接分管和四个亲自的规定要求,使一把手从具体繁琐的事务中摆脱出来,集中精力谋大事、抓重点、促落实,确保履行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落到实处。 二、班子成员履行主体责任情况 一是严格遵守党纪国法。班子成员严格遵守《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党规以及国家各项法律法规,特别是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成都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相关规定,确保遵守纪律不越位、坚定政治立场不缺位,为全局职工起好了带头作用。

二是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中,局党组全体成员严格按照一岗双责要求,既履行好分管领域的业务职责,更切实抓好该领域内的党风廉政职责,切实保证了业务工作与廉政建设两手抓、两手硬。 三是带头奉行廉洁自律。班子成员按照相关规定,自觉做到不收受下属单位、服务对象和个人的礼品、红包,认真落实领导人员配偶、子女从业的有关规定,在廉洁自律方面为全局做好表率。 四是切实加强作风建设。通过重视学习、抓好落实、强化监管等方式搞好自身的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用作风转变的实际成效赢得干部群众的尊重与信任。 三、强化宣传教育情况 一是党风党纪教育和警示教育扎实开展。我们通过会上宣讲、发放教育书籍、播放警示教育片等方式开展党风党纪教育,引导全局职工树立廉洁从政的思想观念。 二是推进反腐倡廉舆论宣传。通过宣传展板、墙挂、海报等方式在系统内进行反腐倡廉舆论宣传,不断增强对干部职工的思想引导,推动形成不想腐、不愿腐、不敢腐的思想自觉。 三是积极营造崇廉尚洁的廉政氛围。在系统内树立廉洁自律典型,通过表扬先进促后进等方式营造崇廉尚洁的氛围;还建立崇廉尚洁考核机制,将干部职工的廉洁自律表现纳入年终干部考评体系,用刚性的机制约束干部行为。 四、深化作风建设 一是严格落实八项规定以及深化正风肃纪要求。党组班子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省委十项规定以及成都市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8) 【法规类别】科技人员 【发文字号】甬科计[2007]135号 【发布部门】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7.10.31 【实施日期】200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宁波市人事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修订《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 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甬科计[2007]135号) 各县(市、区)科技局、财政局、人事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为进一步促进留学人员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结合目前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的使用情况,市科技局、人事局、财政局对原《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05] 77号)进行了修订和完善。现将修订和完善后的《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宁波市人事局 宁波市财政局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大力引进高层次海外留学人员的若干规定》(甬政发[2004]107号)精神,规范宁波市留学人员科技创新创业资金(以下简称“创新创业资金”)的管理,更好地为留学人员在我市创新创业服务,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资金以科技创新创业项目的形式资助在我市启动并实施科技创新创业的留学人员。 第三条创新创业资金的资助对象面向符合甬政发[2004]107号文件第二条规定的留学人员,优先资助解决我市经济发展中存在的共性、关键性、前导性技术问题的创业研发项目、中试项目以及产学研合作、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项目;重点资助在各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内孵化、初创的创新创业型高科技项目。 第四条对留学创业人员的创新创业项目的资助额度一般为10--- 30万元人民币。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发放职工等有关人员粮油价格补贴的通知[失效] 【文 件 号】京预财[1993]578号 【颁布部门】北京市其他机构 【颁布时间】1993-04-27 【实施时间】1993-05-01 【时 效 性】失效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发〔1993〕15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粮食、食油价格改革的通知》精神,我市放开粮油销售价格。为了不使城镇居民生活受到较大影响,决定同时给予职工及有关人员适当补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补贴范围 1.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 2.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并按月领取退职费的退职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发给退养费的退养人员; 3.本市普通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和研究生(不含自费大学生);

4.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 5.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的中、小学民办教师; 6.具有本市城镇居民户口,经政府劳动、人事部门批准使用的临时工; 7.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在领取救济金期间,可定为补贴对象。 二、补贴标准 1.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离、退休人员,城市生产服务合作总社和劳动服务公司系统企业按月领取退养费的退养人员,中、小学民办教师、临时工、领取待业救济金的城镇待业人员,每人每月补贴10元。 2.对民政部门定期发放生活费的优抚救济对象,提高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标准10元。 3.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生和研究生,每人每月补贴7元。 三、资金来源 粮油补贴增加的开支,按现行资金渠道解决。 1.实行全额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发给在职职工和离休、退休、退职人员的补贴,民政部门增加的伤残抚恤金,定期抚恤金,定期救济金,在行政事业费中开支。市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市财政负担;区、县级单位增加的支出,由区县财政负担。

宁波市文联、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通知(2010修订)-地方司法规范

宁波市文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各县(市)区文联、财政局,企业文联,市各文艺家协会: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我们重新修订了《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原《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作品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停止执行。 二○一○年一月二十八日 宁波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和经费使用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文艺精品创作,出作品、出人才,进一步推动我市文艺事业大发展大繁荣,更好地扶持和支持重点文艺作品的创作,切实使用好市文艺创作专项经费,特制订本办法。 一、扶持范围 1.题材要求:题旨深刻,艺术构思成熟,能体现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和时代主旋律;具有宁波地方特色,体现城市历史或现实的特征;关注现实生活,振奋民族精神,适应人民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生活需求。 2.凡户籍在本市大市范围内,或长期在本市工作(五年以上)的我市市级各文艺家协会会员,当年着手或承担重大题材或重要作品创作的,均可申报要求扶持。 3.市各协会或县(市)区、企业文联组织创作的文艺作品的合集或选集,一般不列入申报创作范围。 二、申报和审批程序及要求 1.凡符合本办法扶持范围的作者,根据本人的创作计划和自身条件,于每年十二月底前,书面向所属市级协会或县(市、区)、企业(行业)文联提出次年项目申请,原则上每人每年限报一个项目。 2.市各协会、县(市)区文联、企业文联在认真研究会员申报计划基础上,每年可向市文联申报1-3项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核准后填写《宁波市重点文艺创作项目扶持申报表》,签署意见后于每年一月底前报市文艺创作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设于市文联创研室)。市创委会也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或者延迟申报时间,但须事先通知。 “浙东作家文丛”、“院士之路”等由市文联直接组织或承担的重大创作活动,可直接列入市文艺创作重点项目,扶持方法和经费使用另行规定。 3.市创委会办公室将各协会上报的文艺创作重点项目进行初选审核后,报创委会评审批准。每年确定10-15个左右项目,确定经费数额,列入重点扶持范围。 4.列入重点项目创作扶持的第一责任作者,须与市创委会办公室签订《重点文艺创作协议书》。待作品完成,提交市创委会评议,认定通过后一次性领取创作扶持经费。如遇作者创作经费特别困难,经市创委会批准,可预借一定数量的创作经费,额度不超过该项目扶持经费。 5.认定完成标准: 重点文艺创作项目的文艺作品须达到下列两个标准: ①出版、发表、展演、播映标准: 文学作品、民间文艺作品和书法、美术方面的理论著作,须由出版社公开正式出版。 音乐作品,须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舞蹈作品,须在市级以上公开展演中演出。 戏剧、曲艺类作品,须公演或在省级以上专业刊物发表。 书法、美术和摄影作品,须在省级以上展出。 电视剧作品,须拍摄完成并公开播映。 电影剧本,须拍摄完成公开放映或在专业刊物上正式发表。②获奖或社会标准: 要在市级以上获奖,即由市级(含)以上宣传部、文联、作协、文化、广电和文艺家协会等单位主办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法规类别】政府采购 【发布部门】重庆市财政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复审的通告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管理,提高评审专家资质水平,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质量和公正,建立能进能出的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9〕35号)以及财政部和监察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对市级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资格进行复审,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资格条件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要求,具有较高专业水平和道德操守,遵纪守法,公正廉洁,以独立身份受聘财政部门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人员。其条件和资格要求如下: 1、我市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人员(在职及离退休人员,身体

健康无重大疾病,年龄65岁以下,特殊专业年龄可适当放宽)专业人员。 2、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以及较高的专业水平,以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政自律为个人的行为准则;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知识。 3、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满8年,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获得中级专业技术职称的,连续从事相关业务工作必须满15年;获得博士学位的,工作年限可适当放宽。对只有大专文化程度,但精通本专业业务,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且符合其他条件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后,视评审业务急需,可聘为评审专家。 4、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违反政府采购法规和招标投标法规等不良纪录。 5、能够在周一至周五调剂时间,按时参加评审工作。 6、所在单位或行业组织推荐。 二、复审范围和资料 2008年12月31日以前聘为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应参加本次复审,由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建立已有四年,许多评审专家的职务、职称、电话号码等基本信息变化较大,因此,请各专家再次将学历、学位、职称证书和身份证的复印件、一寸免冠登记照片2张和本人填写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复审表》一同报送。2009年已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如资料不齐,应补齐资料。 三、报送时间和地址 请于2009年9月30日之前将所需资料邮寄至重庆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张钢收,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洪湖西路1号,邮编:401121,联系电话:67575351\67575209 逾期未报送复审表及资料的,视同自动放弃评审

宁波市文联文艺创作与人才培养规划

宁波市文联文艺创作与人才培养规划 (2005—2009) 为了积极推进文艺创作,致力培养文艺新人,出作品、出人才,进一步繁荣我市的文艺事业,根据《宁波市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章程》和今后五年宁波市文联工作目标,特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1)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不断提高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能力;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为人民奉献更多无愧于时代的文学艺术产品。 (2)按照市委提出的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新跨越和建设文化大市的总体目标,努力繁荣文艺创作,不断壮大文艺队伍。通过五年努力,优秀文艺作品和优秀文艺人才不断涌现,各文艺家协会充满活力,热爱文艺、尊重人才的社会氛围逐步形成。力求使宁波文艺创作与文艺人才队伍建设与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与城市地位相匹配,与人民群众日益增长和日趋多样的文化需求相适应,为全市的三个文明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 二、繁荣文艺创作,多出精品力作 (3)以“五个一工程”为龙头,实施精品战略。争取每年有1—2部作品获全国级文艺奖;每年有5—10部作品获省级文艺奖;每两年组

织一次全国性的文艺创作与交流活动。 (4)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热情讴歌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每年都要精心策划一批既有浓郁宁波地方特色,又有鲜明时代意义的创作题材,列入市文联重点文艺创作计划。 (5)继续推出《院士之路》系列传记文学丛书。在目前已经完成的2辑10部传记的基础上,今后5年新推出15—20部,到2009年总数达到30部左右;继续组织创作出版《浙东作家文丛》,要在2004年确定的第一辑5部作品的基础上,每年抓好一辑(5—10部)文丛的组织创作工作,力求做到出一部作品,推一位新人,使《浙东作家文丛》成为既出作品又出人才的重要抓手。 (6)推出一批反映宁波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大项目、重大事件、重大典型的文学作品和艺术作品。组织和支持以交通、港口、商贸、工农业和城市建设等重点工程为题材的文艺创作活动;鼓励作家艺术家深入到农村、社区、企业,创作一批时代感强,生活气息浓,艺术形式多样,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 (7)推出一批美术、书法、摄影精品。在与中国美协、中国书协、光明日报社合作,联合邀请国内200余位著名书画家为宁波美术馆创作一批书画精品的同时,每两年举办一次体现宁波题材、宁波风格的美术、书法、摄影大赛,发现苗子,推出力作。 (8)推出一批反映宁波风情风貌的音乐舞蹈作品,特别要精心策划创作几首能唱响的宁波题材的歌曲。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 标准的通知 文号: 京财行[2002]378号发布单位: 北京市财政局生效日期: 2002-03-04 市属各行政事业单位、各区县财政局: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现行的有关开支标准已不适应变化了的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对我市行政事业单位工作餐等开支标准调整如下: 一、工作餐标准 1.本市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赴外单位执行公务,接待单位严禁用公款搞任何形式的宴请。本市各单位间的工作人员公务往来原则上回本单位就餐,确需接待单位安排就餐的,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在职工食堂就餐或由接待单位供应工作餐。接待单位应严格控制陪餐人数。 2.工作餐的标准为午、晚餐每人每餐最高不超过30元。 二、市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 各单位工作人员在市内出差,确需在外自行就餐的,午、晚餐每人每餐凭有效票据按最高不超过10元补助。 三、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标准 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工负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费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天15元。 四、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标准 1.单位无食堂,在单位附近不能搭伙又不能回家吃饭,必须在外个人自行就餐的职工,每人每天补助8元。 2.无职工食堂伙食补助一律按照实际出勤天数计算。因公出差或外出学习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 五、防暑降温费补助标准 夏季(6-9月)每人每月补助60元(含离休人员),交通干警每人每月补助80元。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以前市财政局制定的有关开支标准及各单位自行发放的与本通知相抵触的补贴,一律按本通知执行。2002年因标准提高而增加的经费支出由各单位自行调剂解决。 七、各单位要严格遵照《会计法》有关规定,执行上述标准,严格审批程序。违反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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