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研药与仿制药的较量_美国Hatch_Waxman法案简介_赵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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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外药物警戒制度的比较研究

国内外药物警戒制度的比较研究

2023, Vol. 38, No. C
药物警戒科学委员会(PRAC /正式建立,负责评估和 监测人用药品的安全问题,由成员国药品安全监管部 门的专家以及欧盟提名的科学专家、病患代表和保健 专业人员(HCPs)组成。PRAC的任务涵盖风险管理 的所有方面,包括发现、评估、最小化和沟通相关不良 反应风险,EMA通过提供电子健康记录或处方数据 库中的临床实践数据来支持PRACo人用药品委员 会(CHMP)负责人用药品注册管理,就EMA有关人 用药品的所有问题进行评估申请和提出意见,如药品 授权后安全研究(PASS)的评估程序、定期安全更新 报告(PSUR)的评估程序。
药物警戒是药品安全监管的重要组成方面,能全 面保障用药安全性,促进药品生产企业履行药品安全 主体责任,提高药品安全监管政策的协调性。美国食
[作者简介]何昕柽,女,硕士在读,研究方向:药物警戒,药品注册,药品质 量管理。E-mail :951444116@qq. com [通讯作者] 梁毅,男,教授,研究方向:药品质量管理,药品注册。 E-mail :lyP02@ sohu. com
图2 美国药品安全报告系统
2. 2.2不良反应监测体系 美国药品不良反应的被 动监测一般多采用贝叶斯信号监测技术(GPS法), 核心是计算经验贝叶斯几何均数(EBGM),从而对 药物以外的变量进行分层分析⑹。此外,美国还率 先开展药品上市后安全监测系统,即不良反应的主动 监测。FDA于2408年提出“哨点计划”,其实质是通 过全美各个医疗机构间的信息交流整合,采取多数据 库整合的方式,把握药品的信息,哨点系统提高了 FDA上市后安全监测能力,同时也是对不良反应报 告系统的补充。自2418年建立OMOP以来,着力研 究药品主动监测、数据资源真实性等方面,将数据存 取方式、管理模式、分析方法等用于药品安全效益的 观察性数据上,起到药品安全效益的主动监测。

我国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_郁庆华

我国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_郁庆华

·医药论坛·我国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郁庆华(上海医药行业协会 上海 200003)中图分类号:R951 文献标识码:C 文章编号:1006-1533(2013)05-0035-032012年1月,国务院正式印发《国家药品安全“十二五”规划》(以下简称《规划》),《规划》指出“十二五”期间要大幅提高药品标准和药品质量,包括仿制药的质量。

为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SFDA)根据《规划》的要求,拟对2007年修订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实施前批准的仿制药,分期、分批与原研药进行质量一致性评价。

这是一场由国家部署的逐步提高仿制药质量和坚决淘汰达不到国际标准品种的重大活动,它正在成为制药企业当今直到今后数年的要务之一。

上海医药集团、华北制药、齐鲁制药等公司闻风而动,但大多数企业对如何开展该“评价”存在很多疑问,比如仿制药一致性评价所需对照品是否都必须采用原研药;国家对未来通过仿制药一致性评价的品种在药品招标、定价等方面有何区别政策;企业目前应如何开展工作等。

本文就仿制药存在的意义、仿制药质量评价和影响仿制药质量的因素,以及国家近期拟开展的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一致性评价工作等内容作一阐述,供医药工作者参考。

1 仿制药不可或缺1.1 仿制药的定义、意义及市场地位仿制药是指原研药(又叫专利药)专利到期后原研制药企业之外的企业仿制该原研药而生产出的仿制品,又称非专利药。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07年出台的《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规定仿制药应在5个方面与原研药达到一致,即活性成分、给药途径、剂型、规格、治疗作用。

与原研药相比开发仿制药所需投资少、周期短、见效快,符合我国的国情。

仿制药是全球巨大的社会公共财富,具有价格较低的优势,其在提升医疗服务水平、降低医疗支出、维护广大公众健康等方面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比如我国恒瑞药业生产的多西他赛注射液(艾素)价格仅是原研药(泰素帝)的1/4[1]。

十大医药营销事件分析报告

十大医药营销事件分析报告

十大医药营销事件分析报告一、爱普斯坦案件2019年,美国爱普斯坦被控犯有性侵未成年少女的罪行,并被判刑。

该案引发了公众对医生道德和伦理的担忧,对医药行业营销手段的限制也进一步加强。

二、强生公司致癌粉末丑闻强生公司被多个原告指控其在婴儿爽身粉中掺入致癌物质,涉嫌隐瞒相关信息。

这一事件在医药行业引发了巨大的争议,公司股价大幅下跌。

三、欧洲药品管理局推出新的医药营销监管政策为加强对医药行业的监管,欧洲药品管理局(EMA)推出了新的医药营销监管政策,要求公司遵循更严格的规范,减少营销手段对医生的影响力。

四、诺华公司与瑞士联邦食品安全和医药监管局合作共同开展临床试验诺华公司与瑞士联邦食品安全和医药监管局(Swissmedic)合作共同开展了一项临床试验,旨在测试一种新型药物的疗效。

该合作关系在医药行业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五、美国FDA针对电子烟的限制政策鉴于电子烟使用率不断上升,尤其是在青少年中的使用量大幅增加的情况下,美国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推出了一系列限制政策,以确保电子烟的安全性和合规性。

六、中国强制性药品购销合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中国国家药监局发布了《强制性药品购销合同登记管理试行办法》,要求医药企业在销售药品前必须按规定向药监部门报备相关合同信息。

这一政策旨在规范医药行业的合同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

七、薛诺思事件美国薛诺思公司对一名患者进行了不必要的心脏手术,并为此收取高额费用。

该事件引发了公众对医院和医生关系的质疑,也引起了对医疗费用透明度和合理性的讨论。

八、美国权威家庭医学杂志证据操纵丑闻美国权威家庭医学杂志因为涉嫌证据操纵而陷入丑闻,多篇文章的研究结果被撤回。

这一事件引起了科学界和医学界对杂志编辑和评审体系的关注,也对医学研究的可信度提出了质疑。

九、中国医疗器械行业加强监管中国国家药监局对医疗器械行业的监管力度持续加强,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要求企业加强产品质量控制和安全管理,以确保患者的利益和安全。

美国HATCH-WAXMAN法案简介

美国HATCH-WAXMAN法案简介

美国HATCH-WAXMAN法案简介Hatch-Waxman法案又叫做《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由美国国会议员Senator Hatch 和Rep.Waxman于1984年联合提出,因此,常常以他们两个人的名字来命名这个法案。

该法案被誉为当今美国仿制药、即非专利药工业的催化剂,对美国乃至世界制药产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产生背景美国的制药产业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研药产业(Brand Pharma)和仿制药产业(Generic Pharma)。

前者通常规模庞大,其品牌深入人心,企业年销售额动辙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

而所谓的仿制药,一般是指原研药专利过期后,在疗效上同原研药一致、以原研药的“化学名”或“通用名”经批准后上市的药品,这时,原研药亦可称之为“参照药”。

众所周知,原研药开发具有投资大、风险大、难度大和周期长的特点。

从发现可能成药的新的先导化合物,申请专利开始,要进行漫长的研究工作,才能最终把一个新药推向市场。

往往药品上市后,其化合物专利也将很快地到期。

如果没有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原研药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药物研发回报,从而导致投入的巨额研发费用得不到市场的补偿,这个情况将极大挫伤原研药企业进行新药研究的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原研药物通过专利保护获得了市场垄断,其价格过高,造成了医药费用的支出过高。

加快仿制药物尽快上市,将对控制药品价格、降低医药费用支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两方面的矛盾在1983年Roche诉Bolar侵权案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1983年,Bolar公司为能尽早上市Roche公司的安眠药盐酸氟西泮仿制品,在该产品专利届满前,从加拿大进口了该药物的原料化合物,开展了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向美国FDA申请仿制药物上市许可所需的研究。

1983年7月28日,罗氏公司诉Bolar制药公司专利侵权。

经过二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为药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有商业目的的,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侵权的实验研究,最终判定Bolar公司侵权。

美国HATCH-WAXMAN法案

美国HATCH-WAXMAN法案

美国HATCH-WAXMAN法案Hatch-Waxman法案又叫做《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由美国国会议员Senator Hatch和Rep.Waxman 于1984年联合提出,因此,常常以他们两个人的名字来命名这个法案。

该法案被誉为当今美国仿制药、即非专利药工业的催化剂,对美国乃至世界制药产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产生背景美国的制药产业可以分为两大类,即原研药产业(Brand Pharma)和仿制药产业(Generic Pharma)。

前者通常规模庞大,其品牌深入人心,企业年销售额动辙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

而所谓的仿制药,一般是指原研药专利过期后,在疗效上同原研药一致、以原研药的“化学名”或“通用名”经批准后上市的药品,这时,原研药亦可称之为“参照药”。

众所周知,原研药开发具有投资大、风险大、难度大和周期长的特点。

从发现可能成药的新的先导化合物,申请专利开始,要进行漫长的研究工作,才能最终把一个新药推向市场。

往往药品上市后,其化合物专利也将很快地到期。

如果没有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原研药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药物研发回报,从而导致投入的巨额研发费用得不到市场的补偿,这个情况将极大挫伤原研药企业进行新药研究的热情。

另一方面,由于原研药物通过专利保护获得了市场垄断,其价格过高,造成了医药费用的支出过高。

加快仿制药物尽快上市,将对控制药品价格、降低医药费用支出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

这两方面的矛盾在1983年Roche诉Bolar侵权案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1983年,Bolar公司为能尽早上市Roche公司的安眠药盐酸氟西泮仿制品,在该产品专利届满前,从加拿大进口了该药物的原料化合物,开展了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向美国FDA申请仿制药物上市许可所需的研究。

1983年7月28日,罗氏公司诉Bolar制药公司专利侵权。

经过二审,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为药品进行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有商业目的的,不属于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侵权的实验研究,最终判定Bolar公司侵权。

吉西他滨中美两国专利诉讼案对比研究

吉西他滨中美两国专利诉讼案对比研究

3 0个月停 批 期 2 0 0 5年 1 1月 S i e o r 公 司 首 家 递 交
年份
吉西 他 滨 2 0 0 mg 、 1 g 2种 规 格 的 A N D A及 专 利 挑
战, 2 0 0 7年 1 2月 H o s p i r a公 司递 交 吉西 他 滨 2 g规 格的A N D A及专 利 挑 战。此 后 , 另 有 6家 公 司 先后
授权 , 但礼 来 以吉 西他滨 多项 制备 专利 提起诉 讼 , 仍 长 时间有 效制 约 了 国 内吉 西他 滨 仿 制 药 市 场 销 售 , 最 大程度 维护 了礼 来 吉 西 他滨 品牌 药 的市 场 份 额 ,
97 3
中 国新 药 杂 志 2 0 1 5年 第 2 4卷 第 9期
Ch i n e s e J o u r n a l o f Ne w D r u g s 2 01 5, 2 4( 9)
改 劣 设 计 侵 权 等 多 项 复 杂 法 律 问题 , 前后耗 时 1 0
Ch i n e s e J o u r n a l o f N e w Dr u g s 2 01 5 , 2 4( 9 )
美 国 Ha t c h — Wa x m a n法案 , 礼来 自2 0 0 5年 先 后 分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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萱 i . . 1 6 0 _ 1 j _ 8 I ) 7 l 0 . 6
t l 一
向不 同仿 制 药 企业 提 出 专利 侵 权 诉 讼 。2 0 1 0年 , 礼
来还向美 国国际贸易 委员会 ( U S I T C ) 提交 3 3 7调 查请

国内外药品GMP对比调研报告

国内外药品GMP对比调研报告

国内外药品GMP对比调研报告标题:国内外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对比调研报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是确保药品质量和安全的关键准则,全球许多国家都制定了类似的法规。

中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药品生产国,其GMP要求与国际标准存在一定差异。

为了深入理解国内外GMP 的异同,本文进行了一项详细调研。

法规框架:国内药品GMP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CFDA)制定,主要包括《药品管理法》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国际上,世界卫生组织(WHO)制定了药品GMP的基本框架,各国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国实际情况制定各自的GMP。

实施范围:国内GMP主要针对化学药品和中药,对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的规定尚不完善。

国际药品GMP则涵盖了药品的全过程,包括研发、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

认证流程:国内GMP认证流程相对简单,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认证。

国际药品GMP认证流程更为复杂,通常由国家或地区药品监管机构进行认证。

强调人、机、料、法、环的管理: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药品GMP,都强调了对人员、设备、原料、工艺和环境的管理。

这是保证药品质量的关键要素。

预防为主:国内外药品GMP都强调预防为主,即通过良好的操作规范和质量控制,预防药品生产过程中的污染和交叉污染。

强调记录和文件管理:国内外的药品GMP都要求对生产过程和质量控制进行详细记录,并保存相关文件,以便于追踪和审核。

通过比较国内外药品GMP,我们提出以下几点建议:中国应加强与国际药品GMP的接轨,完善生物制品和医疗器械的GMP要求。

借鉴国际经验,简化认证流程,提高认证效率。

加强人员培训和技术支持,提升国内药品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

国内外药品GMP在核心原则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但在实施范围、认证流程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

为了提高药品质量和安全水平,中国应积极借鉴国际经验,不断完善自身的药品GMP体系。

这不仅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还能推动中国药品生产企业更好地走向国际市场。

王建英_美国仿制药ANDA申报的法规和政策变化

王建英_美国仿制药ANDA申报的法规和政策变化

$220,152 $235,152
$247,717 $262,717
DMF费 ANDA 申报费 PAS 补充申报费 ANDA 积压处理
$21,340 $51,520 $25,760 $17,434
$31,460 $63,860 $31,930
$26,720 $58,730 $29,370
*2015 年度的收费标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生效 (即:2014年10月1日- 2015年9月30日)
*原因应不仅所列类
2010
7 25 10 8 13 2 23 10 3 3 5 4 2
2011
63 40 27 23 15 15 19 7 5 5 3 2 -
2012* 13 40 36
6 4
1 ?
8
4
2014- FDA 新政策/指南

2014-9:ANDA的拒收问题 1) ANDA Submissions ― Refuse-to-Receive Standards (2015-5 再次更新) 2) ANDA Submissions — Refuse to Receive for Lack of Proper Justification of Impurity Limits
Guidance for Industry
初审要求 更严格苛刻
11
拒收(RTR)基本类型
直接 拒收
1) 重大缺陷
● 356h 表 / 境外申请者缺失美国代理人 ● DMF未在被Reference 状态(CA, GDUFA Fee, 起始原料等) ● DMF:无菌API 缺失无菌数据 ● 稳定性数据:批数、批量、溶液制剂的Container Orientation、中间条件 ● 批记录(空白/申报批记录及打印片,任何部分翻译不全) ● 分析方法验证(化学、无菌、粒径)不完全:USP/DMF方法确认,自家方法

中美两国化学药物晶型专利的比较分析

中美两国化学药物晶型专利的比较分析

中美两国化学药物晶型专利的比较分析
郭璇;宋洁梅;王华萍;徐丹
【期刊名称】《中国处方药》
【年(卷),期】2024(22)2
【摘要】药物的晶型研究一直是国内外研究的热点问题,其是影响药物的稳定性、质量可控性以及安全性的关键因素。

本文应用专利统计学分析方法,将中国和美国化学药物晶型领域的专利从时间维度、申请人维度、法律状态维度、专利质量维度进行比较分析。

以期了解我国化学药物领域的晶型发展的现状,为我国化学药物晶型发展方向提供建议,并帮助我国科研机构和企业在化学药物晶型的竞争中选择合理的专利布局时间,提升中国化学药物晶型专利的价值体系。

【总页数】4页(P26-29)
【作者】郭璇;宋洁梅;王华萍;徐丹
【作者单位】南京正大天晴制药有限公司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
【相关文献】
1.晶型药物专利保护策略研究—基于阿德福韦酯晶型专利无效宣告案的实证分析
2.药物晶型关键技术体系:助力从“跟跑”到“领跑”——2016年度国家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项目“化学药物晶型关键技术体系的建立与应用”
3.中美两国高中化学教材中探究性实验设计的比较分析——以“铁生锈”为案例
4.浅析药物晶型发明专利创造性评判标准的中美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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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理实讲义验LD50

药理实讲义验LD50
[5] 周一平.用SPSS 软件计算新药的LD50 〔J〕.药 学 进 展, 2003 ,Vol(27) No0.5
33
THANKS
13
实验原理
盐酸普鲁卡因产生毒性作用的原理:
盐酸普鲁卡因表现为中枢神经系统先兴奋后抑制, 初期表现为眩晕、烦躁不安、肌肉震颤,进而发展为神经 错乱、惊厥、昏迷、呼吸抑制等。患者可因呼吸衰竭而死 亡。
14
【实验材料】
实验动物:小白鼠,体重18~22g,♀♂各半,实验前 禁食12h,不禁水。
[2] 黄世佐,明海霞等.单叶细辛的急性毒性观察及半数致死量的测定 〔J〕.中国中医药信息杂志, 2005 9 ,12 (9):23~24
[3] 李寅超, 赵宜红.辛夷挥发油半数致死量( LD50 ) 的测定〔J〕.Chin Hosp Pharm J , 2009 Nov, Vol 29, No. 21
24
观察实验动物接触外来化合物的中毒症状是了 解该化合物急性毒性的十分重要的一环,是补充 LD50这个参数不足的重要方面。故应详细地观察动 物的中毒症状、发生和发展过程及规律,死亡前症 状特点、死亡时间等等。这有助于揭示化合物甚至 同类化合物的不同衍生物的急性毒性特征。有些化 合物在实验动物接触的初期往往先出现兴奋现象, 有的化合物在动物接触的初期首先表现为抑制现象, 因此在记录时应标明是多长时间内的死亡率。
12
实验原理
药物的对数剂量与累积死亡率之间呈对称“S”形曲 线。如药此果物量将的效反剂曲应量线率与两转死端换亡平成率坦一之,种间反数呈应学常灵函态敏数分度—布差—曲,机线中率,间单与段位累陡,积,则反机 率死应单亡灵位率敏与之。对间而数呈以剂长50量尾%处之“最间S”敏呈形感线曲,性线剂关;量系稍有变化,死亡率就有 明显变化。

美国的医药专利保护Hatch-Waxman法案

美国的医药专利保护Hatch-Waxman法案

美国的医药专利保护Hatch-Waxman法案美国的医药专利保护Hatch-Waxman法案(1)(转帖)(2010-05-31 15:41:35)转载标签:杂谈Hatch-Waxman法案又叫做《药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英文:Drug Price Competition and Patent Term Restoration Act,由于是美国的众议员Waxman和参议员Hatch联合与1984年提出,并被国会批准,因此,常常就以他们两个人的名字来命名这个法案了。

美国的专利制度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了(美国的第一部专利法在1790年诞生)。

在1984年以前,美国的药品专利保护期限与其他产品的保护期限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新药专利保护由USPTO(美国专利商标署,1836年成立)进行审批,新药上市要由FDA(联邦食品药品署,1927年成立)进行药品审批。

新药的研究开发具有五大一长,即投资大、风险大、难度大、意义大、市场大和周期长。

下面仅谈谈周期长。

从发现有可能成药的新的先导化合物,申请专利开始,要进行漫长的研究工作,才能最终获把一个新药推向市场。

90年代的数据显示,新药的平均临床前研究周期为6.1年,平均临床研究(IND)I时间为6.3年,在FDA进行新药申请(NDA)的平均审批时间为1.8年,全过程的总时间平均为14年左右。

80年代的数据可能要稍微短一些。

这将导致一个问题,即由于发明专利的保护期一般为从申请日起20年。

往往药品上市后,其化合物专利将很快地到期。

这个情况将极大挫伤原研药企业进行新药研究的热情。

因为新药上市到市场成熟需要一定的时间,常常市场刚刚培育成熟,专利期就到期了。

如果没有一定期限的市场独占权,原研药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的药物研发的回报,从而导致投入的巨额研发费用得不到市场的补偿,最终没有制药商愿意进行新药研发。

另一方面,由于原研药物通过专利保护获得了市场独占权,其价格过高,造成了国家和公民医药费用的支出过高。

美国cGMP近10年发展动态回顾及对我国的启示

美国cGMP近10年发展动态回顾及对我国的启示

食品药品监管 ・
中l 茄
Chi a Ph r ac u n s n am e t t
21 0 2年 3 2 月 0日 第 2 卷 第 6期 1
Vo. 1 No 6 Ma c , 01 1 2 , . , r h20 2 2
F o n r g Ad nsr t n o d a d D u mi i a i t o
21 0 2年 3月 2 日 第 2 0 l卷第 6期
Vo . , . , r h 2 , 01 1 21 No 6 Ma c 0 2 2
Ch na Pha m a e tc s i r c u i
F o n rg Ad nsr t n o d a d D u miit i ao
16 9 2年 , 国 国 会 颁 布 了世 界 上第 一 部 c MP( urn G o 美 G C r t od e Mauatr gPat e) 如 今 , 于 美 国 食 品 和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nfc i rc cs。 un i 由 (D 执 行 的 c M F A) G P在 国 际 上 的 权 威 性 , 得 某 产 品 一 旦 通 过 使 cM G P认 证 , 在 国 际市 场 上 就 会 身 价 倍 增 。 药 品 市场 日趋 国 际 其 在
20,13:6 0 7 2 ( ) 1 0—1 1 6.
[]唐 民 皓 , 8 陈
滨 , 少辉 让 罚 则 设 置 更 科 学合 理 [ .中 国 医 药报 , 张 N]
2 0 —1 09 2—0 B 4) 5( 0 .
[]丁锦 希, 9 刘 潇 .中关假 劣 药品监 管制 度 比 较 分析 『】 J.中 国新 药 杂 志 ,
5 — 6 .

【技术篇】FDA系列介绍之(四):药品专利及橙皮书

【技术篇】FDA系列介绍之(四):药品专利及橙皮书

【技术篇】FDA系列介绍之(四):药品专利及橙皮书提到专利与橙皮书,和“Hatch-Waxman”法案密不可分,即“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补偿法”,该法于1984年获得批准通过。

在此之前,美国还没有建立“可替换的”仿制药等效物审批路径。

“Hatch-Waxman”法案,名称源于参议院—众议院的国会提案者,是美国建立现代仿制药工业的主要里程碑。

该法建立了仿制药的审批路径(价格竞争),同时延长创新要的专利保护期(专利期补偿)。

为此法案,CDER成立了专门的仿制药办公室,成为the office of GenericDrugs(OGD)。

在《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中,增加了新的药物批准类别,即简化的新药批准(ANDA,Sec.505(j))。

此法案中,明确了新药专利期的延长至多为5年,以弥补其产品通过FDA审评所需时间。

市场保护期,包括对新的化学试题(NCE)5年的市场专营保护期,在此期间不允许提交ANDA。

还建立了对新适应症和剂型的3年市场专营权。

“Hatch-Waxman”法案,规定了仿制药的批准可以基于以下几个方面:药物等效物—相同的药用物质、规格、剂型和给药途径。

生物等效—与参照药品相同的吸收速率和程度。

不具全身吸收或全身活性的药物除外。

“Hatch-Waxman”法案,同时要求FDA定期发布清单,成为:“通过治疗等效评估获得批准的药物”。

这就是所谓的橙皮书(Orange Book)。

包括所有被FDA批准的药品清单、如果存在,表明等效性;列出有效的专利和市场专营。

一旦专利和/或市场保护期过期,将不再例如清单。

橙皮书也指定了参照药品(Reference ListedDrug(RLD))。

更为重要的是,“Hatch-Waxman”法案建立了使仿制药厂能够挑战创新药的体系。

创新药申请方需要向FDA提供所有拥有或准许覆盖药用物质和/或产品的专利清单。

这些专利被发布在橙皮书的专利和市场专营部分。

仿制药申请方在递交参照药物的ANDA申请时,必须列入专利证明。

印度仿制药利弊辩论稿

印度仿制药利弊辩论稿

印度仿制药利弊辩论稿尊敬的评委、尊敬的观众们:我代表支持仿制药的一方,来论述印度仿制药的利与弊,并强调其对社会的重要性。

首先,我们来看仿制药的利益。

印度是全球最大的仿制药生产国之一,生产的仿制药物成本远远低于原创药物。

这意味着仿制药更加经济实惠,让更多患者能够负担得起治疗费用。

在资源匮乏的国家,仿制药是拯救生命的利器。

此外,仿制药的出现也迫使原创药物生产商调整药价,为市场营造竞争,从而降低整体药价。

其次,印度仿制药的生产数量巨大,供应全球多个国家。

这种大规模生产可以让仿制药在充分竞争下展现更高的质量水平。

通过提供多个来源,患者不仅能够享受低廉的价格,还能够获得更多选择,增加了市场多样性。

然而,正如任何事物一样,仿制药也有一些弊端。

其中一个主要问题是,仿制药的研发一般基于原创药物的专利,因此仿制药生产商需要等待专利过期才能生产仿制品。

这可能导致创新药物的生命周期延长,使创新药物的研发企业无法得到应有的回报,从而对创新药物的研究投入产生抑制。

另外,尽管仿制药和原创药物在化学成分上相似,但两者在某些方面可能存在差异。

这可能带来一些风险,例如:稳定性、制造过程中的差异或可能引发过敏反应等。

因此,在选择仿制药时,我们必须仔细评估其质量和安全性。

政府和监管机构需要加强对仿制药的监管,确保其质量与原创药物相媲美。

总的来说,印度仿制药的利大于弊。

仿制药使药物价格相对合理,为许多无法负担高昂治疗费用的患者提供了救生稻草。

同时,仿制药也为市场带来竞争,促使原创药物降价。

在确保质量和安全性的前提下,我们应充分发挥仿制药的优势,为全球卫生事业做出更大贡献。

谢谢大家!。

Hatch-waxman Act

Hatch-waxman Act

美国《药品价格竞争和专利期修正案》(Hatch-WaxmanAct)是仿制药发展的转折点,该法案是对创新药和仿制药并存发展建立的一种有效法律机制,在刺激创新药发展的同时,给予仿制药更好的上市机会,法案内容主要有四点:
第一,允许药品专利获得5年延长,并酌情由FDA授予额外的市场专营保护期,以此补偿专利药在研发和上市审批过程中
延误的时间;
第二,Bolar修正案允许仿制药企业在药品专利到期前就着手研制仿制品,一旦专利到期并获得FDA批准,仿制药即可销
售;
第三,简化仿制药上市申报程序,仿制药毋需重复已被创新药申请(NDA)证明了的安全性和有效性研究,即减免临床前动
物毒理试验和人体临床研究项目,取而代之的是以参照品
牌药品为标准的生物等效性研究,简化了仿制药的审批程
序,这个过程现在简称为ANDA;
第四,添加l80天首仿制药企业的市场专营保护期条款和30个月专利诉讼条款,这两条条款是对美国药品管理的一项重大
改革。

这一法案的颁发为仿制药公司对品牌药专利进行挑
战提供了法律依据,带动了欧美仿制药蓬勃发展。

与仿制药相关的法规

与仿制药相关的法规

与仿制药相关的法规(最新版)目录1.引言:简述仿制药的定义和与品牌药的区别2.仿制药法规的概述3.各国仿制药法规的比较4.新法规对仿制药的要求5.仿制药的市场前景6.结论:总结文章要点正文一、引言仿制药是指与品牌药具有相同活性成分、剂型、规格和相同治疗作用的药品。

它们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品牌药具有专利保护,而仿制药在专利保护到期后可以被其他公司生产。

在这个过程中,仿制药需要遵循一系列法规以确保其安全有效。

二、仿制药法规的概述仿制药法规主要涉及药品的注册、生产、质量和销售等方面。

各国根据自身国情制定了相应的仿制药法规,如美国的 Hatch-Waxman 法案、欧盟的药品指令等。

三、各国仿制药法规的比较1.美国:美国对仿制药的管理较为严格,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具有生物等效性,同时对药品的生产工艺、质量控制等方面有较高要求。

2.欧盟:欧盟的仿制药法规相对较为宽松,主要体现在对药品的生物利用度要求较低。

这使得欧盟国家生产的仿制药在全球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竞争力。

3.我国:我国对仿制药的管理也逐渐从严,要求仿制药与原研药具有相同的药物活性成分、剂型、规格等特性,同时要求通过一致性评价。

四、新法规对仿制药的要求新法规对仿制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1.对被仿制药品选择提出要求:仿制药应当与被仿制药具有同样的活性成份、给药途径、剂型、规格和相同的治疗作用。

2.提高质量控制要求:仿制药在生产过程中需要严格遵循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确保药品质量。

3.加强药品审评审批:对仿制药的审评审批流程进行优化,提高审评审批效率。

五、仿制药的市场前景随着原研药专利的不断到期,仿制药市场将持续扩大。

此外,各国政府对仿制药的支持和优惠政策也将有助于仿制药市场的发展。

然而,仿制药市场竞争激烈,企业需要不断提高研发能力、降低生产成本以保持竞争力。

六、结论总之,仿制药在各国药品市场中占据重要地位,受到法规的严格监管。

各国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仿制药法规,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市场秩序的规范。

仿制药研发中的几个关键问题-20140715发布

仿制药研发中的几个关键问题-20140715发布

发布日期20140715栏目化药药物评价>>化药质量控制标题仿制药研发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作者张哲峰部门化药药学二部正文内容仿制药(又称Generic Drug)是指与原研药(或称商品名药)在剂量、安全性和效力(strength)、质量、作用(performance)以及适应症(intended use)上相同的一种仿制品,又称通用名药、非专利药等。

仿制研发的目标是实现临床应用上仿制药与原研药的“可替代性”。

按照美国FDA的观点,能够获得批准的仿制药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和被仿制产品含有相同的活性成分,其中非活性成分可以不同;和被仿制产品的适应症、剂型、规格、给药途径一致;生物等效;质量符合相同的要求;生产的GMP标准和被仿制产品同样严格。

仿制药的上市,可以提供更加充足的临床供应,较大幅度地降低药价,缓解患者的经济负担,具有降低医疗支出、提高药品可及性、提升医疗服务水平等重要经济和社会效益。

国外统计数据显示,随着仿制药上市数量的增加,药品价格最低将下降到原研药最初价格的9%左右。

尽管如此,仿制药与原研药的差异也须引起应有的关注并着力进行有效地控制。

仿制药只是复制了原研药主要成份的分子结构,而原研药生产中关键工艺步骤、关键试剂、生产工艺的“设计空间”或关键辅料的质量控制等属于企业核心机密内容,是仿制企业难以合法拷贝的,导致仿制药的杂质谱、释药行为等关键质量属性,在有些情况下难以与原研药完全一致;同时,相关法规也未规定仿制药中其他成份(辅料)的添加与原研药必须相同;在仿制药许可中,其生物利用度应具有原研药的±20%左右等。

这些因素导致仿制药的安全性有效性与原研药间的差异难以完全消除。

美国家庭医师学会曾在研究报告中用事实来表明原研药的疗效和安全性并不是仿制药可以完全可替代的,尤其是在治疗危急患者和危急疾病时更是需要高度关注。

事实上,如何保持仿制药与原研药的“一致”,如何研究求证仿制药与原研药的“差异”,如何准确评估并有效控制这些“差异”带来的风险,正是仿制药研发中需要高度关注的重点。

美国-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

美国-印度药品和农业化学品专利保护案

关于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的解释
专家组
专家组认为,根据条款解释的习惯性规则,第70条第9款必须理解为各成员方 应具备在WTO协议生效后的任何时候授予独占销售权的机制。具体地说,当某种产 品满足了以下条件,印度就必须授予其独占销售权: 1.在印度已经提出了药品或农业化学产品专利的“信箱”申请; 2.该专利申请基于1995年1月1日之后在另一个WTO成员方提出; 3.另一成员方已经授予了该专利; 4.另一成员方已经同意了该产品的市场准入; 5.印度已经同意该产品的市场准入。
结论
1998年1月16日,DSB采纳了专家组和上述机构的报告,就该事宜
做出最终决定,印度败诉。4月22日,美印双方宣布,两国已同意实 施期为15个月,即在1999年4月16日之前,印度必须修改其有关专利 制度,以符合TRIPS协议。 从此案事实和最终结论不难看出,印度输在“违反TRIPS协定第70 条第8、9款”的实体义务上,其做法有必要反省,更值得其他国家引 以为戒。
上诉机构报告由 各成员方传阅
(1997/12/19)
DSB通过经过 Your 修改的专家组报 Text 告和上诉机构报 Here 告(1998/1/16)
美印最终达成 一致
(1998/4/22)1.印度未能履行TRIPS协定第70条第8款规定的义务,在过渡期内建立一套机制
关于TRIPS协议第70条第9款的解释
如果一产品根据第8款(a)项在一成员是专利申请的内容,则尽管有第 六部分的规定,该成员应授予专有销售权,期限为在该成员获得销售 许可之后5年或直至一项产品专利在该成员被授予或被拒绝时,以短 者为准,只要《建立WTO的协议》生效之后,一专利申请已在另一成 员提出并且已经获得产品的专利以及在该另一成员已经获得销售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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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原研药开发具有投资 大、风险大、难度大和周期长的特点。 从 发 现 可 能 成 药 的 新 的 先 导 化 合 物, 申请专利开始,要进行漫长的研究工 作,才能最终把一个新药推向市场。 往往药品上市后,其化合物专利也将 很快到期。如果没有一定期限的市场 独占权,原研药企业将无法获得足够 的药物研发回报,从而导致投入的巨 额研发费用得不到市场的补偿,这个 情况将极大挫伤原研药企业进行新药 研究的热情。
81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2009年第10期中国发明与专利
该法案的核心内容很好地反映在 了法案名称上,即通过加快仿制药上 市来鼓励药品的价格竞争 ;并通过延 长药品专利期来弥补由于药品开发所 失去的有效专利时间。
在 1984 年 Hatch-Waxman 法案通 过之前,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与原研药 没有区别,被要求进行同原研药生产 商一样的安全和有效性试验,以获得 F D A 的批准。此外,专利保护又禁止 仿制药生产者在专利失效以前使用原 研药的数据和开始仿制药的申请。因 此,即使在原研药的专利失效后,仿 制药生产者仍要经过相当长的时间才 能完成仿制药的审批过程。这样一来, 仿制药上市时间的滞后使得原研药的 专利期得到了事实上的延长,极大地 限制了研制仿制药的商业动力。
声明Ⅰ :该药品无专利。 声明Ⅱ :该新药有专利,但该专 利已经失效。 声明Ⅲ :在相关专利失效前,不 要求 FDA 批准该仿制药。 声明Ⅳ :与申请的仿制药相关的 专利是无效的或者仿制药并不侵权。 以第 I 或第Ⅱ声明为基础的仿制 药申请,满足了所有法规和科学要求 之后就会被批准 ;以第Ⅲ声明为基础 的仿制药申请,则要等到专利过期后, 才能得到批准 ;而以第Ⅳ声明、即挑 战专利声明为基础的仿制药申请,其 申请者必须首先通知专利所有者。专 利的所有者可以在收到该通知的 45 天 内提出专利侵权的诉讼。一旦专利所 有者提出诉讼,F D A 则在 30 个月内不 能批准该药,除非法庭在此之前判决 原研药专利无效或侵权不存在。 为了鼓励仿制药公司挑战原研药 专利的合法性,W a x m a n - H a t c h 法案
Hatch-Waxman 法案的贡献还在于 规范了仿制药企业对原研药专利的挑 战过程。原研药行业一般对于其原研 药物设立了重重专利保护。这些专利 中,有些是长期高质量研究发展工作 的结晶,有些却更近于为了阻碍仿制 药进入市场而玩的文字游戏。H a t c h W a x m a n 法案给仿制药行业提供了一个 挑战后一类专利的机制。它规定,仿 制药申请,必须同时进行以下四种有 关原研药的专利状态的声明之一。
制药公司陷入多年的法律纠纷。另一
种方法是与第一个提出 ANDA 的仿制
药公司签订协议,即原创公司支付给
已经取得 180 天市场独占权的仿制药
公司几百万美元,仿制药公司则承诺
不上市其竞争的仿制药,从而防止其
他公司的仿制药进入市场。
根据这些情况,2003 年颁布的《医
疗现代化法(》Medicare Modernization
但是,假如在法律战开始之前仿
制药公司被 F D A 批准,原研药公司将
没有追索权,即使法院判定专利有效,
也有可能无法从资金不足的仿制药公
司获得赔偿。因此,Waxman-Hatch 法
案 对 F D A 最 后 批 准 某 项 A N D A, 特 设
了上述 30 个月的延迟期。
Hatech-Maxman 法案获得了高度
产生背景
美国的制药工业可以分为两大类, 即原研药产业 (Brand Pharma) 和仿制 药行业 (Generic Pharma)。前者通常规 模庞大,其品牌深入人心,企业年销 售额动辄几十亿甚至几百亿美元。而 所谓的仿制药,一般是指原研药专利 过 期 后, 在 疗 效 上 同 原 研 药 一 致 的、 以 原 研 药 的“ 化 学 名 ” 或“ 通 用 名 ” 经批准后上市的药品,这时,原研药 亦可称之为“参照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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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研药与仿制药的较量
——美国Hatch-Waxman法案简介
文/赵 曦
H a t c h - W a x m a n 法案又叫作《药 品价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由美国 的众议员 H a t c h 和参议员 W a x m a n 于 1984 年联合提出,因此,常常以他们 两个人的名字来命名这个法案。该法 案被誉为当今美国仿制药、即非专利 药工业的催化剂,对美国乃至世界制 药产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授权仿制的存在让仿制药企业与 原研药企业重新站在了不公平竞争的 境地之上,不难看出,美国制药业近 半个世纪来在科研开发和市场销售上 保持着举足轻重的世界领先地位,与 美国政府的一系列制度安排和政策法 规对药品市场上各种利益冲突的调节 和制衡密不可分。面对日益成长的仿 制药市场,法律将在强大的原研药公 司与崛起的仿制药公司之间,做出如 何姿态,尚需拭目以待。
评价,它平衡了大众利益与药品制造
商之间的利益,也平衡了原研药物制
造 商 与 仿 制 药 物 制 造 商 之 间 的 利 益,
既鼓励了新药的研究开发,也鼓励了
仿制药物的尽快上市。在其实施后的
10 年至 15 年,这个制度发挥了巨大的
作用。统计表明,仿制药销售额占药
品总销售额的比例,已由法案实施之
前 的 19% 上 升 到 了 55%, 消 费 者 平 均
这样,Bolar 公司的败诉,促使了 美国药品专利保护制度的修改,为了 平衡原研药物公司专利权时间过短以 及促进仿制药物尽快上市之间的矛盾, 美 国 国 会 于 1984 年 通 过 了《 药 品 价 格竞争与专利期补偿法》,又称 HatchWaxman 法案。
主要内容
Hatch-Waxman 法案的主要内容包 括如下方面。
另一方面,由于原研药物通过专 利保护获得了市场垄断,其价格过高,
造成了医药费用的支出过高。促进仿 制药物尽快上市,将对控制药品价格、 降低医药费用支出具有极为重要的 作用。
这两方面的矛盾在 1983 年 R o c h e 诉 Bolar 侵权案中得到了集中体现。
1983 年,Bolar 公司为能尽早上市 Roche 公司的安眠药盐酸氟西泮仿制 品,在该产品专利届满前,从加拿大 进口了该药物的原料化合物,开展了 生物等效性试验等向美国 FDA 申请仿 制药物(ANDA Abbreviated New Drug Applicaiton)上市许可所需的研究。 1983 年 7 月 28 日,罗氏公司诉 Bolar 制药公司专利侵权。经过二审,联邦 巡回上诉法院审理认为,为药品进行 生物等效性试验是有商业目的的,不 属于专利法中的不视为侵权的试验研 究,最终判定 Bolar 公司侵权。但法院 同时提出,在专利保护期终止前禁止 仿制药物的试验研究实际上是变相延 长了专利保护期,这一矛盾应通过立 法解决。
每年节省药费开支至少 80 亿至 100 亿
美元。
发展与修正
然 而, 到 了 20 世 纪 90 年 代 末,
各制药公司逐渐采用了一些比较精明
的方法,利用 W a x m a n - H a t c h 法案的
一些漏洞,极力对抗仿制药的挑战。
一种策略是申请无多大价值的新专利,
以引发连续多个 30 个月延迟期,使仿
Act),对 Waxman-Hatch 法案进行了修 正,防止反竞争情形进一步发展。根 据新的立法,原研药公司对每个产品 只能提出一次 30 个月延迟期的申请, 如果在 30 个月延迟期结束之前,法院 认定原创公司专利无效,便允许仿制 药上市。
而对于 180 天独占期,也澄清其 允许在同一天提出 ANDA 的多个公司 共享独占期优惠。另外,如果一个公 司在法院批准后的 75 天之内未能上市 其仿制药,这个公司便失去了其应有 的独占权。
1. 延长原研药厂家的专利期限, 以弥补由于新药审批所带来的专利时 限的消耗 ;
2. 通过专利侵权豁免规定,仿制 药研发厂家如果是为了上市申请的目 的,在原研药的专利年限内,只要符 合 F D A 的法规,就可以进行仿制药的 研发,而不会被认为侵权 ;
3. 设立机制来挑战原研药专利的 合 法 性, 为 对 原 研 药 专 利 的 合 法 性、 可执行性,或侵权性进行挑战的行为 设立奖励政策。
规定,对第一个以第Ⅳ声明为基础向
F D A 提出简化新药申请的企业,批准
后可被授予 180 天市场独占权。在市
场独占期间内,该公司能够收回费用,
并在市场被其他仿制药充斥之前确立
其地位。此项条款对于仿制药行业有
巨大的激励作用,由于价格竞争的因
素,是否获得 180 天市场独占期对收
益可以产生五到十倍的区别。
未来与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考
经过修正的 Waxman-Hatch 法虽然 有所加强,但对此专利公司已经在寻 找新的办法来应对。而对仿制药企业 最有杀伤力的策略,就是近来已经出 现的“授权仿制”。按照这种新策略, 一旦原创药公司认为某仿制药公司即 将推出一种仿制药会对其构成威胁时, 它们便会授权另一家仿制药公司、有 时候甚至通过自己旗下的仿制药子公 司销售得到授权的仿制药,从而消除 了第一个挑战该药专利的仿制药企业 所享有的 180 天市场独占权,与其争 夺市场占有率,这常常会带来价格下 跌。仿制药企业的市场盈利能力将大 大下降,甚至不足以补足其前期开发 的资金投入,这对那些自己开发销售了 同类仿制药的仿制药公司来说,是极大 的打压,甚至有可能让它们一无所获, 进而影响到公司的发展甚至生存。
H a t c h - W a x m a n 法案则极大地简 化了仿制药的审批程序,仿制药申请 人仅需向 FDA 提供数据证明该仿制药
80 CHINA INVENTION & PATENT 中国发明与专利 200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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