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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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B超进行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
责任书
甲方:
乙方:
为进一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及《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签订责任书如下:
一、乙方必须是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人员,持合格证上岗,未取得合格证的人员所从事的一切工作必须有上级医生指导。无证的所做的检查报告,必须经有证的审核并签字。
二、乙方不得利用B超技术为他人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
三、对妊娠14周以上的孕妇做B超检查诊断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的医务人员参与,并在检查登记册上共同签名备查,检查现场除孕妇外,不得有其他陪同人员在场。
四、乙方对孕14周以上孕妇B超检查申请单和检验结果报告单(必须注有怀孕周数)单独装订归档,供计生部门对其跟踪随访。
五、甲方负责B超室内张贴《禁止非医学需要鉴定胎儿性别》的警示牌,并公布监督电话。
六、上述要求乙方必须无条件做到,照章办事,违者给予1000-5000元处罚,情节严重的做除名处理外交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甲方:乙方:
法人:
二〇一三年十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