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字楼及配套建筑设计规范(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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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及配套(商业,车库)建筑设计技术细则与措施1.一般规定
1.1. 建筑分类
1.1.1.按使用功能分类
1、建筑按使用功能分为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
2、民用建筑可分为居住建筑与公共建筑,具体分类详见表1.1.1.。
民用建筑分类表1.1.1
分
类
建筑类别建筑物举例
公共建筑教育建筑
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
校等
办公建筑各级党委、政府办公楼、企业、事业、团体、社区办公楼等
科研建筑实验楼、科研楼、设计楼等
文化建筑
剧院、电影院、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化馆、展览馆、音
乐厅等
商业建筑
百货公司、超级市场、菜市场、旅馆、餐馆、饮食店、洗浴中心、
美容中心等
服务建筑银行、邮电、电信、会议中心、殡仪馆等
体育建筑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健身房等
医疗建筑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康复中心、急救中心、疗养院等
交通建筑汽车客运站、港口客运站、铁路旅客站、空港航站楼、地铁站等纪念建筑纪念碑、纪念馆、纪念塔、故居等
园林建筑
动物园、植物园、海洋馆、游乐场、旅游景点建筑、城市建筑小
品等
综合建筑多功能综合大楼、商住楼等
1.1.
2.按建筑高度分类
建筑分类(按多层和高层分类)表1.1.2.
建筑类别名称层数或高度
公共建筑单层、多层建筑
H≤24m的其他建筑,H>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地下、半地下建筑(包括建筑附属的地下室、
半地下室)
高层建筑H>24m的公共建筑(不含单层公共建筑)
超高层建筑H>100m的民用建筑
工业建厂房多层厂房仓库≥2层,且H<24m
筑 仓库 高层厂房仓库
≥2层,且H >24m
高架仓库
货架高度>7m ,且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1.1.3. 民用建筑按工程规模分类
民用建筑规模分类 表1.1.3 建筑类别 规 模 指标或使用要求
汽车库
特大型 >500辆 大 型 301~500辆 中 型 51~300辆 小 型
<50辆
1.1.4. 按设计使用年限分类
民用建筑设计使用年限分类表 表1.1.4
1.2. 名词术语
1、用地红线:各类建筑工程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属范围的边界线。
2、道路红线:规划的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线。
3、建筑控制线(建筑红线):有关法规或详细规划确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基底位置不得超出的界线。
4、容积率:容积率=总建筑面积(地上)/建设用地面积。
5、深圳市:半地下室出地面高度超过1.5m 时,建筑容积率=(地面以上建筑面积+半地下室建筑面积)/建设用地面积。(深圳市建筑设计经济指标计算规定)
6、建筑密度(覆盖率):建筑密度=建筑基底面积/建设用地面积(%)。
7、建筑高度:建筑物室外地面到其檐口或屋面面层的高度。屋顶上的水箱间、电梯机房、排烟机房和楼梯出口小间等不计入高度。(防火规范)
8、绿地率:一定地区内,各类绿地总面积占该地区总面积的比例(%)。(屋顶绿化不计入绿地率内)。
类 别 设计使用年限
(年) 示 例
1 5 临时性建筑
2 25 易于替换结构构件的建筑
3 50 普通建筑和构筑物
4
100
纪念性建筑和特别重要的建筑
9、裙房:与高层建筑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附属建筑。
10、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大小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规定的日照标准日(冬至日或大寒日)的效日照时间范围内,以底层窗台面为计算起点的建筑外窗获得的日照时间。
11、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者为地下室。
12、半地下室: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为半地下室。
13、夹层:在一个楼层内,以结构板形式局部增设的楼层。
14、设备层:建筑物中专为设置暖通、空调、给水排水和配变电等的设备和管道且供人员进入操作用的空间层。
15、避难层: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为消防安全专门设置的供人们疏散避难的楼层。
16、架空层: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层。
17、落地橱窗:突出外墙面根基落地的橱窗。
18、露台:与建筑衔接供人们活动的无顶盖室外平台;在二层或二层以上建筑利用下层的屋顶作为上层的户外活动的无顶盖平台也视为露台。
19、眺望间:设置在建筑物顶层或挑出房间的供人们远眺或观察周围情况的建筑空间。
20、雨篷:设置在建筑物进出口上部的遮雨、遮阳篷。
21、凸窗:突出外墙的窗。
22、落地窗:窗框与地板直接相连的窗。
23、骑楼:楼层部分跨在人行道上的临街楼房。
24、过街楼:有道路穿过建筑空间的楼房。
25、封闭楼梯间:用建筑构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26、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27、防火分区: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耐火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28、防火距离: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29、防烟分区:在建筑内部屋顶或顶板、吊顶下采用具有挡烟功能的构配件进行分隔所形成的,具有一定蓄烟能力的空间。
30、中庭:建筑物中设置的用于休闲、人流汇聚的超过一个层高的有盖建筑空间。
31、天井:四面有房屋,或三面有房屋另一面有围墙,或两面有房屋另两面有围墙的中间无顶盖的室外空间。
32、安全出口:疏散楼梯或直通室外的出口。(建规)
33、疏散出口:用于人员疏散出某一区域的出口。
深圳市规定:
规定容积率=规定总建筑面积/建设用地总面积
核增建筑面积(不计规定容积率面积):
1、在建筑物内(一层或地下室内)开辟的全天可通行的城市公共通道(车行道宽≥5m,梁底净高≥4.5m;人行道净宽≥3.5m,梁底净高≥3.6m);
2、底层按楼层架空作城市公共广场(梁底净高≥6m,进深≥8m,建筑面积≥150㎡);
3、底层或楼层架空作公共停车;
4、底层架空或裙房屋顶层主楼架空作绿化休闲使用(架空部分进深≥4m,梁底净高≥3.6m,绿化面积≥1/4架空层面积;用作绿化休闲的裙房屋顶建筑面积≥3000㎡,且有从屋顶平台直通室外地面的专设公用疏散楼梯);
5、在建筑物沿街一层开辟骑楼作为城市公共开放空间(骑楼净进深(外墙面至道路红线距离)≥3.5m,净高≥3.6m;骑楼外柱边离道路边线≥0.45m);
6、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通道的建筑面积;
7、高出室外地面1.5m的半地下室,作人防车库用途的建筑面积。
奖励建筑面积:
用地单位自愿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开辟公共开放空间,无偿提供给城管部门管理、供市民使用,并经向城规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后增加的建筑面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