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
佚名
【期刊名称】《陕西省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5(000)014
【摘要】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黑河引水系统,是指通
【总页数】3页(P22-2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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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西安市引汉济渭与黑河引水工程多水源联合调配模拟 [J], 刘玒玒;李伟红;赵雪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2x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xx202x年8月15日(xx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2x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河道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城镇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其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河道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渭、泾河区域修建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经市河道管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跨区、县河道和区、县界河上修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由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2005年4月20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5年6月2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五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六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引水、蓄水设施保护第三章水源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黑河引水系统的保护与管理,确保供水安全,保障人民生活、生产用水需要,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西安市河湖水生态保护区管控制度
西安市河湖水生态保护区管控制度
为加强对西安市河湖水生态环境的管理,维护水生态环境的稳定和生态安全,保护水生态资源,确保水生态系统的平衡和可持续性发展,制定本管控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管控制度适用于西安市范围内的河湖水生态保护区。
三、管控内容
(一)建立完善的河湖水生态监测系统,定期对河湖水生态环境进行监测和评估;
(二)严格控制河湖水生态保护区内的污染源排放,禁止非法排放废水和废气;
(三)加强对河湖水生态保护区内的非法采砂、非法捕捞和破坏湿地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和惩治;
(四)加强对河湖水生态保护区内的植被和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
(五)促进河湖水生态保护区内的生态旅游和生态农业的发展,推动区域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四、管理机构
西安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对河湖水生态保护区进行监管和管理,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和监测标准。
同时,加强对相关企业和个人的宣传教育和监督管理,提高全社会对河湖水生态保护区的认识和意识。
五、处罚措施
对违反本管控制度的企业和个人,依法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要求违法行为的企业和个人进行整改,消除影响,并赔偿相关损失。
六、附则
本管控制度由环保部门制定和修订,经过相应的程序后正式实施。
其中细则和标准的制定和修订,需要进行公开征求意见后再予以实施。
同时,本管控制度的解释权归环保部门所有。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16•【字号】市政办发[2013]85号•【施行日期】201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3〕8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
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严格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16日黑河水源地水质改善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保护黑河水源地水质,保障供水安全,根据《陕西省城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环境保护条例》、《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地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黑河水源地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原则及目标(一)工作原则。
1.饮用水源优先保护原则;2.库区供水安全原则;3.统筹规划与分段实施原则;4.工程措施与管理措施结合原则。
(二)工作目标。
1.近期目标:到2015年底,通过库区水质改善工程、建设区域小型污水处理站、垃圾收集清运等工程措施和加强水源地监管等管理措施,改善水库水质和减缓水质异常现象的发生。
2.远期目标:到2020年底,通过生态移民与生态修复、建立水源地保护管理机制等措施,力争水库水质持续稳定达标。
二、任务分解(一)近期水质保护措施。
1.工程措施(1)库区打捞清运。
组建打捞、清运队伍,对库区600米高程以下水体表面及沿岸枯枝、落叶、垃圾等漂浮物进行打捞、收集并外运。
(责任单位:西安水务集团)(2)修建拦污索、拦渣坝。
加快在库尾修建拦污索、拦渣坝的前期论证工作,并积极组织实施,有效拦截汛期漂浮物和上游泥沙,减少汛期冲入水库淤泥量。
(牵头单位:西安水务集团;配合单位: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科技局)(3)工程措施改善水质。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西安市地下水资源管理条例(2007年11月1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11月24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根据2020年10月2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20年11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65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防止地下水污染和超量开采造成地质灾害,促进地下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地下水资源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辖区内地下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生态环境、住建、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地下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地下水资源的义务。
对保护地下水资源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地下水开发利用现状,编制地下水资源保护利用规划。
黑河引水工程概要
黑河引水工程概要及其对周边地区水资源利用的作用摘要:本文介绍了黑河引水工程的概况及其对水资源的利用,事实表明,黑河引水工程是一项跨流域引水、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并且每年给西安市提供的水资源相当于三个“西湖”,水质达到国家饮用地表水二级标准,而且黑河水库不仅为西安市黑河引工水程提供主水源而且每年可灌溉37万亩农田,年发电7308万度。
关键词:黑河水库;黑河引水工程;水资源一.黑河水库及黑河引水工程的简要介绍黑河水库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秦岭山中,重力堆石坝坝顶设计高程600 m,水库坝高130米,蓄水水位高程594 m,水库面积4.55平方公里,总库容2亿立方米。
周至县的黑河发源于太白山的二爷海,于终南镇老堡子村流入渭河。
黑河引水工程是一项跨流域引水、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
黑河引水工程是以西安市城市供水为主,兼有农业灌溉、发电、防洪等综合效益。
黑河引水工程是以黑河水库为主要水源,以石头河水库为补充水源,石砭峪水库作为备用水源。
可从根本上改善西安城市用水难问题的黑河引水工程,日前二期建设的水库大坝筑高已达第二拦洪高程。
二.黑河引水工程概况黑河引水工程是以拟建的黑河水库为主要水源,以已建成的石头河水库为补充水源,石砭峪水库作为备用水源,最远引水距离143km,工程全部建成后每年可向西安市供水4.0亿t,日供水规模110万t,相当于西安市现有供水能力的1.6倍。
这项工程建成后,将有效缓解西安用水紧张,满足城市发展需要。
西安是我国缺水最严重的城市之一,由于近年来西部地区持续干旱程度的增加,以及城市发展对水的需求的增加,一段时间内西安曾出现严重的水荒现象。
供水紧张已成为多年来制约这个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主要障碍。
黑河是渭河的一级支流,发源于秦岭深处。
1987年西安市启动黑河引水一期工程,已建成输水管道86公里,城市配水管网56公里,日净水60万立方米的水厂一座,先后将包括黑河径流在内的西安周边五大地表水源引入城市,初步缓解了西安水荒问题。
一片深情系黑河——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
一片深情系黑河——记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薛银花
【期刊名称】《陕西水利》
【年(卷),期】2000(000)001
【摘要】西安黑河引水工程由五部分组成:一是金盆水利枢纽,二是输水渠道,三是曲江水厂,四是城市配水管网,五是农田灌溉工程。
当前,金盆水利枢纽工程由黑河指挥部负责,向西安市供水的输水暗渠由西安市水利局黑河引水渠道管理处负责管理。
近日,记者赴管理处和输水沿线进行了采访。
【总页数】4页(P30-33)
【作者】薛银花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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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水工程的行政管理制度
引水工程的行政管理制度一、总则引水工程是指为了解决地区缺水问题而进行的、具有较强工程性和环境性的水利工程。
引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需要有严格的行政管理制度来确保工程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
本文旨在建立引水工程的行政管理制度,明确工程管理的职责和程序,规范工程建设和运营的各项活动。
二、组织机构1. 引水工程管理委员会引水工程管理委员会是引水工程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引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运营等工作。
委员会由相关政府部门、水利专家、企业代表等组成,负责审批工程方案和预算、监督工程进度、协调项目融资等工作。
2. 引水工程管理部门引水工程管理部门是引水工程的具体执行机构,直接负责工程建设和运营管理。
部门内设规划设计、工程建设、运营维护、财务审计、安全监管等职能部门,分别负责引水工程的各项工作。
三、工程建设管理1. 整体规划引水工程的建设需进行整体规划,明确工程范围、总体设计方案、投资预算等基本信息。
规划应由管理委员会审批,符合当地水资源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要求。
2. 工程设计引水工程设计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设计院负责,设计方案应经过工程管理部门审批。
设计应符合国家水利工程设计规范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确保工程设计合理、安全。
3. 施工管理工程施工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单位负责,符合国家施工标准和质量要求。
施工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监管,确保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四、工程运营管理1. 投入使用引水工程建成后,需由管理部门组织验收,经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投入使用。
工程运营应定期进行技术检查和维护,确保工程设施正常运行。
2. 水资源管理引水工程的运营方需严格履行水资源管理职责,建立水资源调度机制,保证供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同时,应加强水质监测和环境保护工作,保护周边生态环境。
3. 安全管理引水工程运营需加强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工程设施和水库坝体的安全,防范自然灾害和人为破坏。
五、财务审计引水工程的财务审计由财务审计部门负责,对工程建设和运营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
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陕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30•【字号】•【施行日期】2024.05.30•【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2000年12月2日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3日陕西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正2010年3月26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5月3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等十一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河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河道整治与建设第三章河道保护第四章河道清障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确保河道行洪畅通和工程安全完整,发挥河道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滞洪区)的整治、利用、保护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国家和本省有关航道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河道管理范围是: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划定并公告,由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明示界桩。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三门峡库区管理机构受国家流域管理机构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在三门峡库区范围内履行管理职责。
引水工程管理方案
引水工程管理方案引水工程作为一项重要的水利工程,主要是通过各种设施和技术手段,将水资源从一个地方引至另一个地方,以满足当地的生活和生产用水需求。
引水工程管理方案是为了保障引水工程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需制定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体系,确保引水工程能够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提高水资源的有效利用率。
本文将针对引水工程的管理方案进行详细的分析和阐述。
一、引水工程的概况引水工程是指利用各种水利设施和操作手段将水资源从一个地方引向另一个地方,以满足当地的用水需求。
引水工程包括水源地(如河流、湖泊、水库等)、输水设施(如管道、渠道、泵站等)和接水终端设施(如生活用水、灌溉用水等)。
引水工程的管理方案应包括对水源地的保护、输水设施的维护和接水终端设施的使用等内容。
二、引水工程管理的主要内容1. 水源地的保护(1)定期对水源地进行水质监测,发现问题及时处理;(2)加强水源地周边的环境保护,禁止采矿、乱堆乱放、排污等行为;(3)建立水源地保护专项资金,用于水源地的生态修复和环境整治。
2. 输水设施的维护(1)建立输水设施巡检制度,定期对输水管道、泵站等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2)加强输水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输水设施的正常运行,防止出现漏水、断裂等现象;(3)建立输水设施的维护档案,定期对设施进行维修和更换,确保设施的长期使用。
3. 接水终端设施的使用(1)根据不同的用水需求,合理规划和设计接水终端设施,确保不同用水需求的合理分配;(2)加强对接水终端设施的管理,防止浪费和滥用水资源;(3)加强对接水终端设施的维护,及时修复和更换老化设施,保障用水的正常供应。
三、引水工程管理的组织和实施1. 建立引水工程管理机构(1)建立引水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引水工程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工作;(2)制定引水工程管理人员的配备和职责,明确管理人员的责任和权利,确保引水工程管理的专业化和科学化。
2. 建立引水工程管理制度(1)制定引水工程管理细则,规范引水工程的管理程序和操作规范;(2)建立引水工程管理的考核和奖惩制度,督促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提高管理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
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 45 号《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2004年8月15日(1997年10月5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河道管理实施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河道堤防工程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以及《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河道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市、区、县水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河道的管理机关。
区、县行政区域内的河道,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管理;跨区、县的河道或区、县间的界河,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统一管理。
其中,渭河、泾河流经县河段由流经县河道管理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渭河市郊段,浐、灞河城市段由市河道管理机关管理。
河道管理机关根据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可委托符合条件的河道管理组织,从事河道管理的行政执法工作。
委托管理,须按法定程序进行。
第三条河道防汛和清障,由河道所在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防洪工程安全和参加防洪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河道整治第四条河道整治规划,按河道管理权限,由各级河道管理机关负责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级河道管理机关备案。
涉及城镇的河道由河道管理机关会同城建部门编制,其规划应符合城镇总体规划。
河道防洪工程设计标准按《陕西省河道堤防工程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的跨河、穿河、临河、穿堤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水利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制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设计方案报送河道管理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在渭、泾河区域修建工程、建筑物及设施,经市河道管理机关签署意见,报省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跨区、县河道和区、县界河上修建工程设施和建筑物,由市河道管理机关审批;在其他河道上修建的,由所在区、县河道管理机关审批。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
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24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2019年12月27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20年6月11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6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22年7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制止价格欺诈和牟取暴利条例〉等8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水环境监督管理第三章水污染防治第一节工业水污染防治第二节城镇水污染防治第三节农业和农村水污染防治第四章水生态保护与修复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水环境,防治水污染,维护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流、湖泊、水库、渠道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水环境保护。
第三条水环境保护应当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统筹规划、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水环境保护的财政投入,防治水污染,保护和修复水生态,改善水环境质量。
黑河国家森林公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
陕西黑河国家森林公园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市旅游局关于下达2015年度西安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的通知》(市旅发﹝2015﹞20号)精神,严格执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推动西安市水生态文明城市建设试点工作,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建设发展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尊重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正确处理好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的关系,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积极动员社会各方力量参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确保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
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的水资源问题,保障饮水安全和生态安全。
(二)坚持人水和谐的原则。
既要合理利用水资源,又要有效保护水资源,处理好水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管理的关系。
(三)坚持改革创新的原则。
大胆探索水资源管理体制机制,着力构建有利于水资源科学管理的体制机制和政策。
三、工作任务2015年的工作任务是:“引导游客做好参观、游览时对水源地的保护”。
积极开展水文化宣传工作,提升打造水文化旅游景点。
四、工作措施1、加大宣传力度。
进一步加大对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宣传力度,在公园设立明显引导标识,充分利用宣传栏、LED屏、公园网站、横幅、刷写张贴宣传标语、广播、微信、微博、宣传彩页、宣传车等各种媒体形式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不断提高全民节水意识和水资源保护意识。
2、完善《景区公共卫生管理制度》和《公园卫生检查制度》。
各单位要明确景点安全卫生责任人,严格落实责任,坚持每日打扫,全天保洁。
3、加强公园范围内环境整治工作。
强化对林区群众、游客的宣传教育,禁止群众、游客向河道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引导游客做好参观、游览时对水源地的保护,减少对水体的污染。
西安市供水水源黑河引水工程水质评价与水质管理
西安科技大学硕士学位论文西安市供水水源黑河引水工程水质评价与水质管理姓名:吕晓军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地质工程指导教师:赵晓光20070420西安科技大学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5.5系统功能的界面实现系统界面是应用程序非常重要的部分。
对用户而言,界面就是应用程序,他们感觉不到幕后所执行的代码。
本系统的集成开发环境采用多文档界面方式,系统主界面作为MDI父窗体,各子系统作为MD!子窗体。
系统界面的设计采用面向用户的可视化编程思想,坚持简单实用、快捷方便、标准化的原则。
界面采用了通用的Windows视窗组件,如菜单栏、工具栏、状态栏、对话框、信息显示框等。
系统功能都是通过人机界面展现给用户,用户只需和人机界面进行信息交换,就能实现对系统的操作。
总的来说,系统界面友好,交互性强,操作简单。
5.5.1系统登录界面系统登陆界面(图5.4)是进入系统的安全屏障,用户必须以合法的身份登陆系统,才能访问系统资源,进行相关操作。
当用户正在操作系统时还可以切换用户;当用户暂时有事需要临时离开一会儿时可以选择用户离开,系统会自动最小化,需要操作时必须再次重新登录方可使用系统。
图5.4系统登录界面5.5.2系统主界面登陆系统后,进入系统主界面(图5.5),系统主界面包括菜单栏、工具条、显示区、状态栏等。
通过操作菜单栏和工具条可以调出各子界面,实现不同的系统功能。
当鼠标停留在工具条各工具按钮上时会显示该工具按钮的功能。
5黑河引水工程水质管理信息系统开发图5.5系统主界面图5.6水质监测成果界面西安科技大擘高等学校教师在职攻读硕士学位论文5.5.3系统各子界面(1)水质监测成果选择菜单栏文件一数据信息或水质监测一数据浏览可打开水质监测成果子窗口(图5.6);通过点击添加按钮可添加一条监测记录,数据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将添加的数据存入数据库并显示在上部数据浏览区;点击修改按钮修改当前选定记录,修改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修改;点击删除按钮删除当前选定记录;点击查询按钮对水质监测成果数据进行查询、定位、过滤操作;点击打印按钮将当前浏览的数据直接输出到打印机;点击关闭按钮关闭当前窗口。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7.05•【字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7届〕第66号•【施行日期】2024.07.05•【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立法工作正文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七届〕第六十六号)《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于2024年4月26日经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经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4年7月5日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等九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2024年4月26日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30日陕西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西安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定:一、对《西安市水环境保护条例》作出修改(一)将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对农业面源污染严重、地下水型饮用水水源补给区以及沿河道、湖泊的垃圾填埋场、加油站、储油库、矿山、尾矿库、危险废物处置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等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和周边地下水区域,定期开展环境状况和污染风险调查评估,采取风险防范和整治措施。
”(二)第三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禁止在河道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禁止在渭河岸线管控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但是以提升安全水平、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
”(三)第六十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
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1996年6月27日西安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6年9月3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0年7月15日西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12月22日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17年3月30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条例〉等49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31日西安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8年9月28日陕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批准的《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条例〉等五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城市饮用水源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
跨行政区域的本市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管理,按省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实行全面规划、因地制宜、防治结合、严格管理,保证城市饮用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机关。
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
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城市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水务、农林、卫生计生、国土资源、规划、城市管理、市政公用等管理部门和供水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对城市饮用水源的污染防治实施监督和管理。
黑河水库
西安市—黑河水库一.黑河水库的简要介绍黑河水库位于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秦岭山中,水库坝高130米,水库面积4.55平方公里,总库容2亿立方米。
周至县的黑河发源于太白山的二爷海,于终南镇老堡子村流入渭河。
黑河引水工程是一项跨流域引水、综合利用的大型水利工程。
工程是以西安市城市供水为主,兼有农业灌溉、发电、防洪等综合效益。
黑河引水工程是以黑河水库为主要水源,以石头河水库为补充水源,石砭峪水库作为备用水源。
可从根本上改善西安城市用水难问题的黑河引水工程,日前二期建设的水库大坝筑高已达第二拦洪高程。
黑河水库的图片:二.黑河水库工程概况黑河引水工程是以拟建的黑河水库为主要水源,以已建成的石头河水库为补充水源,石砭峪水库作为备用水源,最远引水距离143km,工程全部建成后每年可向西安市供水4.0亿t,日供水规模110万t,相当于西安市现有供水能力的1.6倍。
黑河引水工程由五大部分组成:1、金盆水库枢纽工程:在黑河金盆峡谷处修建一座高130m的栏河大坝,总库容2.0亿m3,为西安市年供水3.05亿m3,日平均供水量76万m3,每年为农灌供水1.23亿m3,电站装机容量2.0万kw,年发电量7308万kw•h。
金盆水库枢纽工程于黑河峪口以上约1.5km处,距西安市86km。
是一项以城市供水为主,兼有农灌、发电、防洪等综合利用的大(Ⅱ)型水利工程。
枢纽由拦河坝、泄洪洞、溢洪洞、引水洞、坝后电站及古河道防渗工程等建筑物组成。
水库按一百年一遇洪水标准(Q=3600m3/s)设计,两千年一遇洪水(Q=6400m3/s)校核。
正常高水位594.0m,汛限水位593.0m,设计、校核洪水位分别为594.34m 和597.18m。
拦河坝为粘土心墙砾石坝,最大坝高130m,坝顶长度433m,顶宽llm,坝顶高程600m,上、下游坝坡分别为l:2.2和1:1.8,其中下游坝坡布置有上坝道路。
防渗粘土心墙顶高程598.00m,顶宽7.0m,最大底宽83m,上、下游边坡均为1:0.3,心墙与上、下游坝壳间设有水平宽分别为3.0m和5.0m的反滤过渡层。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西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31•【字号】市政办发[2010]163号•【施行日期】2010.08.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16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西安市黑河水源地集中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为加强黑河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一步改善黑河水源地水质质量,依照《西安市城市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管理条例》、《西安市黑河引水系统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黑河水源保护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及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保证饮用水质量,保障人民生活用水安全为目标,全力做好黑河水源地重点污染源综合整治工作,彻底消除黑河水源地污染隐患。
综合运用行政、法律、经济等手段,对黑河水源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和农家乐进行整治;对违法建设项目和一、二级保护区内的农家乐进行彻底清理取缔。
认真抓好面源污染治理,从源头上防止水源污染,确保水源水质达标率100%。
二、清理范围及重点(一)清理范围。
黑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及准保护区。
(二)清理重点。
黑河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的排污单位、农家乐、畜禽养殖以及其他造成水体污染的临水建筑设施及人为经营活动。
保护区内的所有排污口、垃圾场、畜禽养殖以及农药、化肥施用等其它污染水体的人为活动。
黑河水源地准保护区内人口集中区的垃圾、粪便无组织堆放、车辆冲洗维修点、排污单位及度假山庄、水电开发项目、矿山石料开采、尾矿废料无组织堆放、非法冶炼、已关闭冶炼企业的遗留问题及其它污染水源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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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2005年07月09日10:29
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第47 号
《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市人民政府2004年6月4日第5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孙清云
2004年8月15日
(1999年1月21日市人民政府发布根据市人民政府2004年8月15日《关于修改〈西安市黑河引水管渠保护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为了加强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确保输水安全,保障城市经济发展和市民生活需要,根据《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规定,结合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进行的生产建设及其他有关活动。
本办法所称黑河引水管渠,是指千户村水厂、曲江水厂外至周至县黑河引水堤坝的输水暗渠、构筑物以及其他附属设施(包括石砭峪水库、沣峪河径流、田峪河径流等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下同)。
第三条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暗渠覆盖面、引水渠道及其附属设施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5米的陆地区域,经过河道的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为引水渠道外缘向上游延伸1000米、向下游延伸1500米的河道区域。
(二)黑河引水管渠的控制范围为引水管渠保护范围两侧外缘分别向外延伸20米的陆地区域。
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应设立明显的永久性识别标志。
第四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负责黑河引水管渠的保护管理工作。
向黑河引水管渠输水的石砭峪、沣峪、田峪的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由所在地
水行政管理部门管理,并接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指导。
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和市规划、土地、环保、公安等行政管理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引水管渠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依法保护黑河引水管渠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检举和控告。
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和黑河引水管渠沿线的区、县人民政府对保护黑河引水管渠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严格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和控制范围内的管理,确因建设需要进行筑路、敷设各种管线等设施建设行为的,建设单位应征得水工程管理单位的意见并经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建设工程审批手续。
按前款规定进行有关设施建设,其施工单位应按照管渠和输水安全的要求进行施工,并接受水行政管理部门或水工程管理单位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在黑河引水管渠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危及管渠安全和原水水质的行为:(一)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覆盖、拆除、涂改或者损坏有关永久性识别标志、排气孔、通信设备及其他工程设施;
(三)倾倒、排放污染物、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
(四)植树、建坟、打桩、凿井、钻探、爆破、采石、挖砂、开沟修渠、考古发掘、挖坑、取土;
(五)擅自从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中截流取水;
(六)危及黑河引水管渠输水安全和原水水质的其他行为。
第八条禁止在黑河引水管渠控制范围内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其他危及输水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水行政管理部门的管理人员应对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和经常巡查,发现故障应及时抢修。
在抢修过程中,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协助,不得阻拦和干扰。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市水行政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征得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而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建设单位停止建设,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施工单位停止建设,处2000元以上
10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建议其主管部门给予降低或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三)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可依照《陕西省水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处罚。
造成黑河引水管渠及其附属设施损坏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第十二条市水行政管理部门在做出对违反本办法的当事人罚款20000元以上的行政处罚决定前,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三条阻碍引水管渠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