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劳动保护监督法规(ppt 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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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知情权,即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 工作岗位存在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和事故 应急措施。
(2)建议权,即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 产工作提出建议;
(3)批评权、检举、控告权,即有权对 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 出批评、检举、控告。
(4)拒绝权,即有权拒绝违章作业指挥 和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 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 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 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 动合同。
(一)依法维护员工职业健康安全权益
安全是最大的维权,职工的生命健康权是 最重要的权益。
“以人为本”首要核心就是要以人的生命健 康为本,职工的命都没了,健康得不到保证, 还谈什么维权?工会维权的当务之急,是要从 抓安全生产入手,维护好职工的生命健康权。
1、按照《劳动法》维护好员工 休假的权利,监督生产经营单位强制 职工超时加班,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 资等违法行为。
《工会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二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有 下列侵犯职工劳动权益情形,工会应当代表职工与企业、事业单 位交涉,要求企业、事业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改正;企业、事业单 位应当予以研究处理,并向工会作出答复;企业、事业单位拒不 改正的,工会可以请求当地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处理:
《安全生产法》 赋予工会的职责
第七条 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 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 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 益。 (总体职责概述)
第五十二条 工会有权对建设 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 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工会对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 律、法规,侵犯从业人员合法权益的行为, 有权要求纠正;
建立完善工会监督检查、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 危害建档跟踪、群众举报等制度,建立工会劳 动保护工作责任制。
依法参加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和其他 严重危害职工健康问题的调查处理。协 助与督促企业落实法律赋予工会与职工 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 权和紧急避险权。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 活动。
二、工会如何履行法律法规 赋予的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发现生产经营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 作业或者发现事故隐患时,有权提出解决 的建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研究答复;
发现危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有权向生产经营单位建议组织从业人员撤 离危险场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立即作出 处理。
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 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 的责任。
(一)克扣职工工资的; (二)不提供劳动安全卫生条件的; (三)随意延长劳动时间的; (四)侵犯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权益的; (五)其他严重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
第二十三条 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新 建、扩建企业和技பைடு நூலகம்改造工程中的劳动 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 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进行监督。 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 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 工会。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虽不具有 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但群众 监督是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有效 补充,它可以成为生产经营单位自 我约束机制的重要促进力量。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是依法监督! 主要依照《劳动法》、《安全生产法》、 《工伤保险条例》、《职业病防治法》 、 《工会法》、《企业工会工作条例》对生 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
《职业病防治法》赋予工会的职责
工会组织应当督促并协助用人单位开展职 业卫生宣传教育和培训,对用人单位的职业 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与用人单位就 劳动者反映的有关职业病防治的问题进行协 调并督促解决。
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 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要求纠正;产生严 重职业病危害时,有权要求采取防护措施,或者向政 府有关部门建议采取强制性措施;发生职业病危害事 故时,有权参与事故调查处理;发现危及劳动者生命 健康的情形时,有权向用人单位建议组织劳动者撤离 危险现场,用人单位应当立即作出处理。
2、加班劳动报酬规定 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 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 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 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 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 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 工资报酬。
2、按照《安全生产法》维护好员工 安全生产方面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和紧急避险权等权利。
工会劳动保护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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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约定:
1、请保持教室宁静; 2、请将手机调到振动状态; 3、请勿在上课时随意走动,交谈; 4、请将最佳的状态投入到学习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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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律法规赋予工会 劳动保护监督职责
安全生产的群众监督,不具 有国家监察的强制法律效力,是 不是只是一种形式而己?
第二十四条 工会发现企业违章指挥、 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 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 提出解决的建议,企业应当及时研究答 复;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 工会有权向企业建议组织职工撤离危险 现场,企业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九条 建立劳动保护监督检查委员 《会企,业生产工班会组中工设作立工条会例小组》劳赋动保予护工检查会员职。 责
1、工作时间规定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
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 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 工工作时间的规定》修改为40小时);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 一日;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 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 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 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 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 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 小时。
(5)紧急避险权,即发现直接危及人 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 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紧急 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 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 立的劳动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