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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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中“承诺”的法律效力()行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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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承诺”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认定“承诺”的法律效力应先明确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及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一)确定承诺生效的标准
《合同法》第25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承诺的效果在于使合同成立,即一旦承诺生效,合同便宣告成立。故判断承诺生效的时间具有重要意义。承诺生效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
所谓到达,指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如要约人的信箱、营
业场所等。至于要约人是否实际阅读和了解承诺通知则不影响承诺的效力。承诺通知一旦到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宣告成立。如果承诺不需要通知,则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以行为作出,则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行为,即可使承诺生效。
(二)承诺迟延和承诺撤回
1、承诺迟延
承诺迟延也称承诺迟到,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承诺的期限通常是由要约规定的,如果要约中未规定承诺时间,则受要约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作出承诺。超过承诺期限作出承诺,该承诺不产生效力。根据《合同法》第28条,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
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这就是说,对于迟到的承诺,要约人可承认其有效,但要约人应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不愿承认其为承诺,则该迟到的承诺为新要约,要约人将处于承诺人的地位。
2、承诺撤回
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根据《合同法》第27条,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因此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到达要约人,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不能再撤回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