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实务探讨
借款中的履行地如何选择
借款中的履行地如何选择在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中,借款行为屡见不鲜。
当涉及到借款纠纷时,履行地的选择往往成为一个关键问题。
履行地的确定不仅关系到诉讼的管辖法院,还可能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要影响。
那么,借款中的履行地究竟应该如何选择呢?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履行地。
简单来说,履行地就是合同约定的履行义务的地点。
在借款合同中,常见的履行义务包括出借人交付借款的义务和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义务。
对于出借人交付借款的履行地,一般来说,如果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交付地点,那么该约定地点就是履行地。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以出借人所在地为履行地。
这意味着,如果出借人要主张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接收借款,出借人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接下来,我们重点探讨借款人偿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履行地选择。
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法律规定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那么,谁是接受货币一方呢?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如果是借款人主动偿还借款及利息,此时出借人是接受货币一方,出借人所在地就是履行地。
但如果是出借人起诉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及利息,那么出借人就成为了主张接受货币的一方,出借人所在地依然是履行地。
为什么要明确履行地的选择呢?这主要是因为不同的履行地可能对应不同的管辖法院。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能够明确约定履行地,并且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那么在发生纠纷时,就可以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确定管辖法院,减少诉讼中的不确定性和成本。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
这时候,法律的规定就起到了重要的补充作用。
但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的法院对于法律规定的理解和适用可能会存在一定的差异,这也可能会给当事人带来一定的困扰。
此外,在选择履行地时,当事人还需要考虑到各地法院的司法实践、审判效率、执行力度等因素。
有些地区的法院可能在处理借款纠纷方面经验丰富,审判效率高,执行力度强,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比较有利的。
定作合同履行地
定作合同履行地合同履行地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约定的地点进行履行义务的地方。
它在合同中的规定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履行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就合同履行地的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首先,确定合同履行地需要明确各方当事人的意愿。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也可以通过协商一致确定。
一般而言,合同履行地应当与合同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场所、注册地等有关联,以便保障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合同履行地的选择还需考虑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
在国际贸易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往往与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政治稳定性、法律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双方当事人需要权衡利弊,选择有利于履行合同的地点。
同时,合同履行地的选择还需遵循法律的规定。
根据中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合同履行地可以按照以下原则进行选择:首先,按照合同当事人当事人的住所、营业场所、注册地等因素进行确定;其次,根据合同中明确约定的履行地进行选择;最后,根据合同履行的主要地点进行选择。
除了合同法规定的原则外,当事人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其他合理的履行地。
例如,在跨境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国际行业惯例、国际商事惯例等进行选择。
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应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常常会涉及到争议解决的问题。
合同履行地的选择也会影响到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
例如,在合同中选择某一地点作为履行地,当发生争议时,可以约定该地的法院作为争议解决的管辖法院。
这样一来,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可以更加方便地解决争议。
合同履行地的选择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关系到合同的履行效力和争议解决。
合同当事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合同履行地。
同时,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要遵守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并在出现争议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解决争议。
只有这样,合同当事人才能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保障合同的有效履行。
总之,合同履行地的选择是合同履行的基础,它关系到合同的效力和履行效果。
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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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的合同履⾏地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
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
(⼀)确定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法院的法律依据关于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地的确定,有约定的当然从约定,很容易确定管辖法院,对于没有约定的依哪条法律确定管辖实践中有两种观点:第⼀种观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认为民间借贷应以接受货币⼀⽅即出借⽅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第⼆种观点:依据最⾼⼈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地问题的批复》,“合同履⾏地是指当事⼈履⾏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与借款⽅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与借款⽅所在地都是履⾏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应先将借款划出,从⽽履⾏了贷款⽅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依据此条批复确定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
上述两种观点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原因如下:(1)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并且借贷双⽅履⾏合同义务的表现都是给付货币和接受货币。
出借⼈划出借款时,借款⼈是接受货币⼀⽅;借款⼈偿还借款时,出借⼈是接受货币⼀⽅。
只是《民法典》第五百⼀⼗⼀条规定“接受货币⼀⽅”为合同履⾏地,在民间借贷这种双⽅均可能称为“接受货币⼀⽅”的法律关系中,不能仅以出借⼈为“接受货币⼀⽅”确定履⾏地。
(2)最⾼⼈民法院批复也确定“贷款⽅与借款⽅所在地都是履⾏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按照交易习惯,贷款⽅应先将借款划出,由此推测,最⾼⼈民法院确定“贷款⽅所在地为合同履⾏地”的前提是“贷款⽅完成划款⾏为”,将“贷款⽅所在地”等同于“贷款⽅完成划款⾏为地”。
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范文模板 (2页)
行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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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篇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 借款合同 履行地问题
?
?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 合同 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颁布时间】1993-11-17 【失效时间】 【全文】
篇二:最高院关于如何确定借贷合同履行地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
(1993年11月17日法复<1993>10号发布)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案件法律问题(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融资需求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法律问题。
民间借贷案件在司法实践中日益增多,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日益复杂。
本文将从民间借贷的定义、法律关系、主要法律问题及应对策略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关系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在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下,出借人将一定数额的货币或其他财产权益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归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出借人为债权人,借款人为债务人。
(2)担保关系:在民间借贷中,为保证债权实现,借款人可能会提供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方式,形成担保法律关系。
(3)合同关系:民间借贷行为是基于借贷合同而产生的,借贷合同是借贷法律关系的基础。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主要法律问题1. 合同效力问题(1)合同形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若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合同内容: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如利率、还款期限、担保条款等。
若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可能导致合同无效。
2. 利率问题(1)高利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利率上限。
超过部分,借款人可以拒绝支付。
(2)复利计算:在民间借贷中,部分借款人可能会要求借款人支付复利。
若合同约定复利计算方式,需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 还款期限问题(1)还款期限的约定:借贷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还款期限,包括到期还款日和宽限期。
(2)逾期还款: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出借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4. 担保问题(1)担保合同效力:担保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可能导致担保合同无效。
(2)担保物权的实现:在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时,出借人可以依法实现担保物权。
民间借贷 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近年来,随着金融行业的不断发展壮大,民间借贷越来越成为人们解决资金需求的一种常见方式。
而在民间借贷中,合同履行地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借贷双方应当合理选择合同履行地,确保借贷合同的有效执行,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一、选择合同履行地的合理性在民间借贷中,选择合同履行地对于合同双方而言都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合同履行地的选择涉及到法律的适用范围。
不同地区的法律体系、法律规定和判例法等都有所差异,因此选择合适的履行地有助于双方在借贷纠纷发生时能够依法维权。
其次,合同履行地与借贷双方的生活、工作环境相关联。
选择履行地时要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以便减少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不便和成本。
二、合同履行地选择的因素在选择合同履行地时,借贷双方需要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法律环境: 合同履行地应遵守相应地区的法律法规。
借贷双方可以咨询律师,了解该地区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并选择法律环境相对较好、法律保护措施较完善的地区。
2.经济环境: 合同履行地应具备相对稳定的经济发展环境。
选择经济繁荣、物价相对稳定的地区,能够保证借贷双方的利益得到较好的保障。
3.司法环境: 合同履行地的司法环境是核心关注的因素之一。
选择司法公正、效率高、审判依法的地区有助于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借贷双方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法律文献和调查研究,了解履行地的司法情况。
4.风险可控性: 合同履行地的风险控制是选择的另一个重要因素。
借贷双方可以考虑合同履行地的经济风险、政治风险等,选取相对较低风险的地区进行合同履行。
三、合同履行地选择的实践问题在实际操作中,选择合同履行地存在一些实践问题。
首先,借贷双方需要进行充分的信息收集和研究,了解不同地区法律法规和实施情况,以便作出合理的选择。
例如,可以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咨询律师、寻求专业机构的意见等。
同时,还应注意保证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避免不实信息对选择产生误导。
其次,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应有明确的合同条款。
合同法实务问题研究与探讨
合同法实务问题研究与探讨一、合同法实务问题的背景合同是一种法律意义上的协议,它涉及各个领域,从普通的购买合同到商业协议和服务合同,以及房地产、劳动和财务交易等领域。
在实践中,合同法的问题可能导致法律纠纷,危及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因此,研究和探讨合同法实务问题对企业和个人来说非常重要。
二、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原则自由原则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自由决定其订立、变更或终止合同的内容,没有任何人可以干涉。
当企业或个人决定订立合同时,他们应该自由地讨论,协商和达成共识,采取公正和公正的方式处理协商。
当然,在当事人签署合同之前,他们必须清楚地了解合同条款的含义,并明确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2.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要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采取欺诈行为,或者隐瞒或歪曲重要事实,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或法律上的损害。
在合同签订期间,当事人应全面、真实、准确地向对方告知有关事项,特别是与合同有关的事项。
3.平等原则平等原则主要指在协商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应该平等地参与,相互尊重,没有任何一方可以利用他的社会地位或属性影响另一方。
在确定合同内容时,当事人应该尽可能的坚持平等原则。
否则,合同可能无效或被取消。
4.有偿原则有偿原则就是指合同订立的交易必须建立在有偿条件下。
无论是购买商品,还是提供服务,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必须得到相应的支付。
当然,这种支付不能是任意的,必须在法律规定和市场公正性的基础上进行。
三、合同法实务问题分析1.合同的签署和履行问题在合同签署和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有一些重要事项隐瞒或歪曲,导致合同无效或被取消。
此外,如果双方在初始协商和签署过程中出现分歧,未来合同履行可能会存在困难和争议。
2.合同变更和终止问题合同变更和终止涉及要求和程序的问题,如果一方无法履行合同,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或终止合同。
合同变更和终止的程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需要考虑到另一方的权益。
3.合同履行的证据问题在合同履行期间,需要提供一些证据以支持实际履行情况,以便在未来出现争议时使用。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1. 引言民间借贷合同是指由个人之间、个人与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之间,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约定进行的借贷交易。
民间借贷的合同内容涉及借款金额、利息、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因此,借贷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来探讨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和相关注意事项。
2.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原则在选择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时,应遵循以下原则:2.1 法律约束合同的履行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避免因选择不当而导致合同无效或违法。
2.2 双方协商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充分协商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
通常会根据借款方的所在地、借贷用途等因素来选择合适的履行地。
2.3 实际情况选择履行地时要考虑到实际情况,包括当地经济发展水平、金融市场状况等因素。
合同履行地应能够提供合适的金融服务和法律保障。
3.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选择的注意事项3.1 风险评估在选择履行地之前,借贷双方应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进行充分评估,并对可能存在的风险和未来的还款能力进行预估。
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选择合适的履行地。
3.2 合同条款借贷双方在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履行地的选择和准确的所在地。
合同条款中应包括履行地、管辖法院等相关内容,以保证合同在法律范围内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3.3 监管机构选择履行地时需要了解当地的金融监管机构和监管规定。
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应符合当地金融监管的要求,以避免因违规操作而产生的法律风险。
4.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影响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选择将会对借款方和出借方产生影响:4.1 借款方借款方应根据所选择的履行地,了解当地的法律法规和金融服务情况。
同时,借款方应按时履行还款义务,以维护自身的信用状况。
4.2 出借方出借方在选择履行地时要考虑到风险和利益的平衡。
选择合适的履行地可以提高出借方的债权保障和追偿能力。
5. 结论合理选择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对于借款方和出借方都至关重要。
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借款合同中的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在借款合同中,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通常遵循以下原则:
1. 合同约定:首先应查看合同中是否有关于履行地的明确约定。
如果合同双方已经就履行地达成了一致意见,并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那么应以合同约定为准。
2. 贷款发放地:如果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通常可以认为贷款发放地为合同履行地。
这是因为贷款方通常在发放贷款的地点进行资金的转移。
3. 债务人所在地:在某些情况下,如果贷款方和债务方约定在债务人所在地进行资金的交付或还款,那么债务人所在地也可以被视为合同履行地。
4. 实际履行地: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且贷款发放地和债务人所在地均不明确,可以根据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履行地,比如资金的实际交付地点。
5. 法律规定:在没有合同约定和实际履行地的情况下,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履行地。
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可能对此有不同的规定。
6. 协商确定:如果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双方可以通过协商的方式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地。
7. 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裁定:在合同履行地存在争议时,可以提交给法院或仲裁机构,由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定。
在实际操作中,确定合同履行地应当考虑到合同的性质、双方的意愿、交易的便利性以及法律的规定等因素,以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点与争议解决条款
借款合同的履行地点与争议解决条款
借款合同作为金融交易中的重要文书,其履行地点和争议解决条款至关重要。
本文将深入探讨借款合同中履行地点和争议解决条款的重要性,并就相关问题展开讨论。
借款合同中的履行地点
借款合同中的履行地点通常被视为借款人履行义务的地点。
在确定履行地点时,需考虑以下因素:
合同约定:借款合同通常会明确规定履行地点,双方需按约定执行。
法律规定:法律可能对履行地点做出规定,双方需遵守相关法律规定。
实际履行:借款人通常在合同签订地或借款用途地履行义务,但也可在合同中约定其他履行地点。
借款合同中的争议解决条款
争议解决条款是借款合同中非常重要的部分,能有效降低争议带来的损失。
常见的解决争议方式包括:
仲裁:约定通过仲裁解决争议,仲裁裁决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讼: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争议,法院判决具有强制执行力。
协商:鼓励双方通过协商解决争议,维护双方关系。
履行地点与争议解决条款的关联
履行地点与争议解决条款密切相关。
合同中的履行地点可能影响到争议解决的程序和方式:
履行地点管辖:履行地点所在地的法律管辖权可能影响到争议解决程序的选择。
便利性考量:选择争议解决方式时需考虑履行地点的便利性,避免因地理距离带来的不便。
借款合同中的履行地点和争议解决条款是确保借贷交易顺利进行、权益得到保护的重要环节。
合同双方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应慎重考虑并明确约定相关条款,以降低因争议而带来的不必要损失。
在借款合同中,明确合同履行地点和争议解决条款是确保交易顺利进行、双方权益得到保障的关键环节。
双方应谨慎约定相关条款,以降低交易风险。
201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word范文 (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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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
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款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
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
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应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是否适用民间借贷从法理上讲应该包括。
不过实务中一般不这么理解,因为从立法本意上看,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是为了便于金融机构起诉借款人时方便就近立案,当时并未将自然人间的民间借贷考虑进去。
就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还没有明确的解释或答复。
民间借贷属借款合同之类别。
请不要狭义理解“贷款方”,贷款方不止是银行,民间借款也可以有贷款方。
所以,适用于民间借贷。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鲁高法函〔1993〕44号《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请示》收悉。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在现代社会中,民间借贷已经成为人们生活中一个常见的金融行为。
无论是为了投资创业、应急周转,还是因为其他资金需求,借贷都是一种常见的解决办法。
然而,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常常会出现争议,尤其是关于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本文将探讨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重要性并分析其中的相关问题。
首先,借贷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对于双方来说都具有重要意义。
合同履行地是指借贷双方约定的贷款还款等法律行为应该发生的地点。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可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为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的依据。
选择合适的履行地,有助于双方建立起合作关系,建立起相互信任和良好的合作氛围。
其次,在选择合适的合同履行地时,借款人和出借人应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法律环境。
在某些地区,法律环境相对宽松,办理借贷手续快捷方便,对合同的保护力度较大,有利于维护双方的权益。
其次是地理位置。
地理位置的选择不仅考虑到两个当事人的居住地,还要考虑到方便性和可行性。
最后是法律地位。
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借款人和出借人可能希望选择一些特殊的地区,以便获得更好的法律地位和利益保障。
然而,履行地的选择并不容易,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一些困难和问题。
一个常见的问题是信息不对称。
在借贷过程中,借款人和出借人信息可能不对等,导致在合同履行地选择上存在一定的不公平。
此外,由于不同地区法律和贷款利率的差异,借款人和出借人在选择履行地时可能会产生分歧。
还有一些人可能出于利益驱动或者其他原因,故意选择某些合同履行地来获得更大的利益。
因此,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确保合同的有效履行,我们可以采取以下一些措施。
首先,加强信息公开和透明度,确保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知情的基础上作出履行地的选择。
其次,建立一个公正、独立、高效的仲裁机构,以解决双方争议,并为他们提供更好的法律保护和维权渠道。
此外,政府和监管机构也应加强对借贷市场的监管,规范行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确保借贷合同的履行地选择尽可能地公平和合理。
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3篇)
第1篇一、引言民间借贷作为一种传统的融资方式,在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然而,随着民间借贷市场的不断扩大,纠纷也随之增多。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障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国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本文将对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及实务分析进行探讨。
二、民间借贷的定义及法律特征1. 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基于自愿原则,出借人将资金出借给借款人,借款人按照约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偿还本金及利息的行为。
2. 法律特征(1)主体资格:民间借贷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中自然人是最主要的借贷主体。
(2)合同性质:民间借贷属于合同行为,借贷双方应当签订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借贷合同。
(3)自愿原则:民间借贷遵循自愿原则,借贷双方应当基于真实意愿进行借贷。
(4)利率限制:我国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基准利率的四倍。
三、民间借贷案件的法律解释1. 借贷合同的效力(1)合法有效:借贷合同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借贷双方真实意愿,合同内容明确,借贷合同合法有效。
(2)无效合同:借贷合同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高利转贷、非法集资等,借贷合同无效。
2. 借贷合同的履行(1)还款期限:借贷合同中约定的还款期限,借款人应当按时还款。
(2)还款方式:借贷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方式还款。
(3)利息支付:借贷合同约定的利息,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
3. 违约责任(1)借款人违约: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2)出借人违约:出借人未按照约定出借资金,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4. 案件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民间借贷案件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2)中断与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一方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或当事人一方催告对方履行义务,诉讼时效中断。
四、民间借贷案件实务分析1. 案例一: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出借人起诉追讨债务分析:本案中,出借人与借款人签订的借贷合同合法有效,借款人未按照约定还款,构成违约。
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在社会经济发展的过程中,民间借贷成为了一种常见的金融活动。
但与此同时,因借贷合同的跨地区性质,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也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本文将从法律、协商和实践等多个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和相应问题。
一、法律层面的确定方法从法律的角度来看,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主要由以下因素来确定:1.合同主体的居住地:根据民法的相关规定,合同一般以各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准。
因此,当借贷双方住所地相同或者经常居住地相同时,可以将该地作为合同的履行地。
2.合同签订地:借贷合同的签订地也是一个重要的参考因素。
一旦在某地签订了合同,该地就具备了一定的法律管辖权。
因此,合同签订地也可以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之一。
3.财产履行地:在借贷合同中,一方借出财产,另一方应当履行还款义务。
财产履行地可能是双方协商确定的,也可能是根据法律的规定确定的。
当贷款给付方同意将财产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时,该地也可以成为确定履行地的依据之一。
二、协商的重要性除了法律因素外,协商在确定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协商可以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提高了合同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合同履行地的选择、履行方式等问题进行充分讨论和协商,以达到合作共赢的目的。
协商的前提是平等、自愿和公平。
双方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充分尊重对方的意见和权益,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相关约束条件。
一旦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友好协商、申请仲裁或者诉讼等方式解决。
三、实践中的问题和建议在实践中,由于民间借贷活动的广泛性和复杂性,存在一些问题和困扰。
为了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宣传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合同履行地的认识和理解,减少因法律不明确或者不了解而产生的争议。
2.完善法律制度:及时跟进社会变化,修订现有的法律,充实法律规定,确保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更加明确和稳定。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
民间借贷案件如何选择管辖法院?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在约定不清或者未约定的情况下,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阅读提示民间借贷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原告享有选择权,可以选择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对民间借贷的合同履行地作出规定,即“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如何理解“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究竟是指出借方还是借款方?裁判要旨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法院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将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借款人诉请出借人履行出借义务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指借款人。
出借人诉请借款人偿还借款的,接受货币的一方指出借人。
案情简介2010年10月20日,时某、任某向颜某借款1500万元。
2010年10月26日,时某、任某再次向颜某借款500万元。
双方在借款协议中约定,“本协议如发生争议,由出借人指定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后颜某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时某、任某偿还剩余借款本息。
时某、任某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称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双方对管辖约定不明,不具有法律效力。
颜某主张被告偿还其借款,故接受货币方应为颜某所在地。
由于颜某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在徐州市,故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据此,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时某、任某管辖权异议。
2015年,时某、任某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裁判要点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篇一: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想学法律?找律师?请上http:// 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核心内容: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贷方履行支付借款义务,合同履行地为借方所在地。
借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合同履行地是贷方所在地。
还有应该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
接下来法律快车本人为您详细介绍。
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如何确定一、借、贷双方的履行地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自然存在两个履行地。
首先,按照履行的先后顺序,先由贷方履行支付借款的义务。
在双方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的情况下,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合同履行地应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借方所在地。
其次,是借款方履行还本付息义务。
按照前面的规定,履行地应该在接受款项的一方所在地——即贷款方所在地。
二、应以贷款方履约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所有双务合同都存在一个“以哪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问题。
按照《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有关合同案件管辖的规定,一般应以“非金钱给付义务一方履行地”作为合同履行地,如买卖合同以交货地、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
之所以这样理解,因为很多合同里面都有“支付价款”的义务,“支付价款”不是不同合同之间的区别点;而“非金钱给付义务”往往能反映不同合同之区别。
就借款合同而言,表面上看借贷双方都在履行给付货币义务,其实,能反映合同本质特征的是贷款方的放款行为,而不是借款方的还本付息行为。
因为借款方的还本行为类似于租赁合同中返还租赁物的行为,而付息行为是借款方使用资金的价款,这两项都不能反映借款合同的本质;而贷款方的放款行为才是借款合同不同于其他合同的标志。
综上,在当事人双方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应当以贷方履约地——借款人所在地确定借款合同的履行地。
借款合同分几类借款合同可分为如下两类:1、行借款合同,即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为贷款人,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借款人,它们之间形成的借款关系。
这类合同又称为信贷合同或贷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研究
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问题研究在执业过程中,常遇到只有借条、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给付货币履行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此种情形下,若原、被告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诉讼管辖法院直接采“原告就被告原则”予以确定,这很简单;但若原、被告不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为诉讼便捷计,原告通常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于是在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之确定的疑难问题随之而来:立案受理承办法官认为:此类纠纷案件,若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即便原告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也无诉讼管辖权,故不予受理;而原告则认为:即便没有约定履行地,依据民诉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确定,只要原告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就有管辖权,就应依法予以受理。
此类案件因履行地的确定问题继之而生的法院管辖权问题所导致的立案受理、管辖异议、管辖争议、因管辖问题而上诉的情况屡屡发生,带有普遍性。
现特就本人在承办此类纠纷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争议问题概略如下:问题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只有借条而没有借款合同的场合,该纠纷案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案?针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不是合同,在只有借条的情况下,该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条不是书面合同,但判断是否是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一定得以书面合同为要件。
虽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的存在至少在形式上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合意,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笔者持赞同第二种观点,进一步的理由如下:(1)民间借贷合同系非要式合同;(2)借条本身虽然不是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形式上存在的直接证据;(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十、合同纠纷可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该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合同纠纷的范畴。
对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思考
(三)对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思考1.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应属于原则性规定依照1993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笔者认为,探求立法原意,该批复“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应当属于原则性规定,是遵照常理进行当然推定的,应该不需要贷款方提供确切的证据,以证明其履行出借款项义务的履行地是在法院辖区内这一事实。
在现实的民间经济生活中,民间借贷纷繁复杂,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形:甲和乙在外省偶然相遇,乙向甲借款,借款时并未出具借条,后乙在甲的住所地补了一张借条。
虽然甲可以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这种情形下,我们该如何确定合同的履行地,是否能够简单地认为借款合同的履行地在外省呢?因此,民间借贷合同的履行地问题值得人们思考。
笔者还考察了相关指导性意见,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3条中有更加详尽的规定:(1)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3)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4)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该指导意见很有针对性,印证了笔者的论点。
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原告甲的住所地人民法院也应该具有管辖权。
2.正确把握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适用标准合同法第62条第1款第3项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据笔者考察,有的法院便引用该法条作为确定合同履行地的依据。
笔者认为,审理管辖权异议案件,即使实体法和程序法均对有关合同履行地作出了规定,但管辖异议审理的是程序性案件,不宜在程序法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前提下,直接适用实体法的规定,而应当正确把握程序法与实体法的适用标准。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行地不明确怎么办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地不明确怎么办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
起诉对⽅才发现履⾏地不明确,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地不明确怎么办?看看店铺⼩编收集的资料。
⼀、民间借贷纠纷合同履⾏地不明确怎么办1、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
2、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五百⼀⼗⼀条【合同约定不明确时的履⾏】当事⼈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下列规定:(⼀)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业标准履⾏;没有国家标准、⾏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的的特定标准履⾏。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合同时履⾏地的市场价格履⾏;依法应当执⾏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
(三)履⾏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所在地履⾏;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其他标的,在履⾏义务⼀⽅所在地履⾏。
(四)履⾏期限不明确的,债务⼈可以随时履⾏,债权⼈也可以随时请求履⾏,但是应当给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的的⽅式履⾏。
(六)履⾏费⽤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义务⼀⽅负担;因债权⼈原因增加的履⾏费⽤,由债权⼈负担。
⼆、民间借款纠纷怎样举证(⼀)证明当事⼈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1、当事⼈为⾃然⼈的,应提交其⾝份证明资料,如⾝份证或户⼝本等。
2、当事⼈为法⼈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商登记清单、社团法⼈登记证等。
3、当事⼈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证明借款关系存在的证据借款合同、借款协议、借条、⽋条、还款承诺书等(⾄少⼀种)。
1、借款合同关系成⽴的证据,如借款合同。
2、以抵押⽅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权属证明、抵押物登记情况的证据;以保证⽅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保证合同或保证函等证据;以质押⽅式提供担保的,应提交质押合同、质押动产或质押权利凭证交付的证据,以依法应进⾏出质登记的财产权利出质的,还应提交出质登记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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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确定问题实务探讨在执业过程中,常遇到只有借条、没有或者没有明确约定给付货币履行地的民间借贷纠纷案。
在此种情形下,若原、被告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诉讼管辖法院直接采“原告就被告原则”予以确定,这很简单;但若原、被告不在同一县级行政辖区内,为诉讼便捷计,原告通常会选择合同履行地法院为诉讼管辖法院。
于是在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关于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之确定的疑难问题随之而来:立案受理承办法官认为:此类纠纷案件,若对履行地没有约定,即便原告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也无诉讼管辖权,故不予受理;而原告则认为:即便没有约定履行地,依据民诉法、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确定,只要原告住所地在其诉讼管辖辖区内,其就有管辖权,就应依法予以受理。
此类案件因履行地的确定问题继之而生的法院管辖权问题所导致的立案受理、管辖异议、管辖争议、因管辖问题而上诉的情况屡屡发生,带有普遍性。
现特就本人在承办此类纠纷案过程中遇到的法律疑难争议问题概略如下:问题一: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只有借条而没有借款合同的场合,该纠纷案是否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案、合同纠纷案?针对此问题,有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借条不是合同,在只有借条的情况下,该纠纷不属于合同纠纷,而属于一般的民事纠纷;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借条不是书面合同,但判断是否是合同法律关系并非一定得以书面合同为要件。
虽然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借条的存在至少在形式上能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合意,其法律关系在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笔者持赞同第二种观点,进一步的理由如下:(1)民间借贷合同系非要式合同;(2)借条本身虽然不是借款合同,但是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形式上存在的直接证据;(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十、合同纠纷可知: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而借款合同纠纷属于合同纠纷。
该规定明确将民间借贷纠纷纳入合同纠纷的范畴。
因此,民间借贷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借款合同法律关系,进而当然属于合同法律关系。
对此一问题的分歧,直接导致在没有借款合同且对履行地没有约定之情形下,能不能适用合同法上关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问题,能否根据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案件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
在办理立案手续的过程中,对此一问题的不同回答,直接关系到该法院有否诉讼管辖权,能否受理并立案的问题:如果肯定回答,只要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在法院所属辖区,则该院通常会受理;反之,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即便在法院所属辖区,该院也不会受理案件,只能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法院。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法发〔2008〕11号)之相关规定及民间借贷系合同法律关系,因此,合同法上、诉讼法上有关合同履行地的确定规则应当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并可根据合同履行地之确定进而确定管辖法院。
问题二:民间借贷纠纷案,只有借条而没有借款合同,但有抵押合同,在还款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场合主张返还借款本息的,能否依据诉讼法、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进而确定诉讼管辖法院?在此一问题上观点分歧表现在:观点一:借条不是借款合同;抵押合同不是借款合同;民间借贷若没有书面借款合同,对履行地自然就没有书面约定。
既然对履行地没有书面约定,诉讼管辖法院的确定就依被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来确定。
而不能依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
观点二:民间借贷属于合同法律关系;民间借贷纠纷可依合同履行地来确定管辖法院;在对履行地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场合,可依法律规定来确定。
而在实际提供了借款的场合下,接受货币一方的所在地有两个:在提供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借款人,因此,借款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在返还借款时,接受货币的一方就是出借人,因此出借人的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
在返还借款本息之货币给付之诉中,出借人所在地法院有诉讼管辖权;出借人可选择其所在地之法院作为管辖法院。
笔者赞同这种观点。
由于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所涉履行地在无书面合同约定的场合存在诸多分歧观点,在办理立案手续过程中,立案法官会以没有书面合同或者没有合同约定为由而不予受理,遂引发了诸多争议。
问题三:民间借贷纠纷案,只有借条却既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也没有书面抵押合同,而且没有书面约定还款履行地,但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该院所属辖区的场合,可否确定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基层法院有否诉讼管辖权?观点一:可以但不限于。
因为法律明确规定是“所在地”。
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当时在哪里,合同履行地就哪里。
当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一致时,当然可以。
但如果不一致,则以接受货币一方货币接受实际发生地确定之。
观点二:可以并宜限于。
虽然法律规定的是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
但不能作机械理解。
法律在此所称“所在地”应理解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宜。
笔者认为:显然,所在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居住地不一样。
所在地是一个动态的连接点,而后者属静态连接点。
如果根据法律关于“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字面意思,那么,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就无异等同于接受货币一方在接受货币时之发生地。
如果这样理解并据此确定民间借贷合同履行地的话,有悖立法本意。
民法通则、合同法上相关条文所规定的“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中的“所在地”,应狭义解释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更符合立法本意;同时有利于阻却人为制造管辖法院动态连接点所带来的流弊,并有利于诉讼管辖权的相对安定。
由于对接受货币一方之“所在地”问题的理解不同,结果也引发了管辖权的诸多纷争。
在立案阶段,法院往往认为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即其接受货币之发生地。
如果该发生地系在其诉讼管辖区,则予以受理;反之,则不予以受理。
即便有的法院将接受货币一方之“所在地”理解为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且在法院诉讼管辖区内而受理了案件,被告方常会因接受货币一方接受货币实际发生地并不在原告之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而提出管辖异议甚至因管辖权问题而上诉。
问题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该批复规定能否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对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最高法院该批复仍然有效。
在借款合同纠纷诉讼实践中,如果涉及到借款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问题,这是一个基本的依据。
但问题是,该批复针对的并非是民间借贷而作出的规定。
因此,一旦有人以该批复为据,要求法院办理受理、立案手续时,法院会以这个批复并非系针对民间借贷纠纷而作的规定为由而不予以受理。
争议随之而来:该批复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在有的地方法院认为:该批复规定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比如《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浙高法【2009】297号)第三条作了明确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合同纠纷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借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法复[1993]10号),出借人住所地为合同义务履行地,但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贷双方在不违反民事诉讼法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情况下对诉讼管辖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被告下落不明的,由被告原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有关企业涉及多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符合本院《关于资金链断裂引发企业债务重大案件的集中管辖问题的通知》(浙高法[2008]289号)规定,相关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该通知申请集中管辖。
而在大多数地方法院对该批复的规定是否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案没有明确的指导性规定。
结果导致在适用该批复问题上的不一致,做法不一,从而引发了许多争议。
笔者认为:该批复规定应当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理由如下:(1)虽然该批复是针对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纠纷个案而作出的,但该批复之规定并没有排除对民间借贷纠纷的适用;且由于批复是司法解释的文种之一,一经依法作出,其就与法律具有等同效力,故该批复规定应一般的适用借款合同纠纷;而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故该批复规定一般的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2)既然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直接规定民间借贷纠纷属于借款合同纠纷,那么,该批复之规定就当然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
不能因该批复的出台背景及贷款方、借款方的措词而否定该批复对民间借贷纠纷的适用。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直接用“民间借贷纠纷”,可见该合同纠纷基本当事人是贷方与借方即贷款方与借款方,俗称出借人与借款人。
该批复所称贷款方并非特指具有贷款资质的金融机构。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从中资金融机构进行贷款的合同当事人双方为“贷款人”与“借款人”。
因此,即或单从字面概念上来看,该批复所称“贷款方”也不同于《银行通则》所称“贷款人”。
以该批复规定的出台背景及措词来否定该批复规定对民间借贷纠纷案的适用,经不起推敲。
(3)司法实践中,有的地方法院,比如笔者所知的浙江法院系统,就直接规定该批复不但适用于民间借贷纠纷,而且以该批复为依据,进一步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从而避免了在解决民间借贷纠纷案过程中因合同履行地依法确定的场合下管辖法院之确定的一系列争议,这大大节约了诉讼成本。
笔者认为,《浙江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前述相关规定于法有据、科学合理,应予以推广。
综上所述,有鉴于民间借贷纠纷案,在只有借条、没有书面借款合同且没有约定或者没有明确约定履行地的场合下能不能或者如何确定民间借贷履行地上的诸多争议所导致的诉讼成本、诉累增加等一系列问题的普遍存在,笔者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予以重视并进一步予以明确规范,以消弥在此问题上的相关分歧,从而避免诉讼成本、司法成本普遍的无谓消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