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实用版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4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公开,保障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行为,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遵守本管理细则的规定,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保密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人依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组织招标,可以自行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投标人可以自行参与招标,也可以通过招标代理机构参与招标。
第五条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投标人提供的文件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经过评审合格的投标人方可中标。
第六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依法选用具备相应资格的评标委员会和评标专家,确保评标工作的公正、公正,评标结果真实可靠。
第七条招标人、投标人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对不正当行为进行举报,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八条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评标专家、投标人等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当加强自律管理,严禁以任何方式进行行贿、受贿、串通投标、虚假中标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九条招标人有权根据工程建设、政府采购和国有企事业单位购置货物、服务、工程的具体情况,自主决定是否进行招标,以及招标的方式、范围、标段或包组的划分等。
第十条招标人有义务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的内容、期限、投标人资格要求等,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投标人都能了解并参与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工作,但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应当合法、合规,招标人对其行为负责。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单位所有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维护招投标活动的公信力。
第四条本单位所有的招投标活动,必须依法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不得违反招投标法规。
第五条招投标活动必须公开,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外,不得对任何单位或个人限制报名和参与投标。
第六条招投标活动中的评标结果必须真实合理,评标委员会成员应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要求进行评标,评标结果应当准确反映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七条本单位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八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明确项目需求、技术要求、合同条款、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确保投标人能清楚了解项目的整体情况。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包含任何违法违规的要求或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招标文件发布,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准备。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发布应采用公开透明的方式,可以通过网站公告、报纸刊登、招标平台等形式进行。
第十二条招标文件中应明确投标人的资格要求、投标保证金的交纳方式以及开标时间和地点等信息。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进行解答,确保投标人对招标文件的理解和准备工作。
第三章投标人的报名和资格审查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在规定的报名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人,逾期不予受理。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应按照要求的格式和要求进行编制,必须真实准确反映投标人的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提供真实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招标人有权对其资格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投标人如因违法违规行为被列入不良记录或被吊销相关证书,将被视为不符合资格条件。
第四章开标和评标第十八条开标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应邀请投标人代表出席。
第十九条开标记录应详细记录投标人的名称、报价、技术方案等信息,并由评标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开标记录必须保密,未经评标委员会许可,任何人不得查阅。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编制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细则,旨在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并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
以下是一个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范本,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为了确保招标和投标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规范招标和投标各方的行为,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公开招标活动和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性质和规模,招标机构应依法设立招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对招标文件进行审查和评审,确保招标活动的公正、公平。
第四条投标人资格投标人应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的,应提供联合体协议和联合体成员的资格证明。
第五条招标广告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信息和要求,并确定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和地点。
第六条抗辩投标人如发现招标文件存在错误或疑问时,应及时向招标机构提出书面抗辩,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七条投标保证金招标机构可以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时缴纳一定数额的投标保证金,以确保投标人的投标真实性。
第八条投标文件的递交和开标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按时递交给招标机构,同时,招标机构应公开、公平地进行开标活动,确保开标活动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评审招标机构应组织招标评审委员会,对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十条评标结果的公示招标机构应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评标结果,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接受投标人的质疑和申诉。
第十一条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机构应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及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合同的履行要求和时间。
第二章违约和惩罚第十二条违约责任投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如未按时履行或履行不符合合同要求,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三条惩罚措施对于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的违规行为,招标机构有权采取相应的惩罚措施,如取消投标人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行政监督,保障公平竞争,提高招投标效率,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公平竞争的原则,维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投标人的诚信意识和履约能力。
第三条省级以上政府采购部门负责招投标工作的行政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招投标应当满足项目管理的要求,采取最具竞争力的招标方式,提高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
第五条根据工程建设的需求,可以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招标人应当依法制定招标文件,明确工程概况、工程内容、工程标准、工程规模、工程地点、工程期限等。
第七条招标资格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规模来确定,招标人不得设置不合理的资格限制。
第八条招标人可以邀请第三方评审机构参与招标文件的评审工作,保证招标文件的公正、合法、合规。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布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接受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必要的clarifications 和解答。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以公正、透明的原则评审投标文件,根据投标人的资格、技术方案、价格等因素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告中标结果。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方案、资格证明、报价等内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并支付相应的文件费用。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标、瞒报、谎报,不得以不正当手段竞争。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尊重中标结果,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四章中标第十八条中标人应当依法签订合同,并按合同要求履行合同义务。
第十九条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保证工程质量,控制工程成本,确保工程进度。
第二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要求支付招标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对中标人进行监督,确保工程的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的要求。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文一、招投标定义及范围1.招投标是指具有特定经济目的的,采用公平、公正、公开的方式,通过向社会公开发出资金需求的信息,吸引合格供应商提供相应产品、工程或服务的行为。
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有企业、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依法可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在采购活动中的招标投标行为。
二、招投标程序1.资格预审:招标人根据项目情况,对投标人是否有资格参与招标进行预审。
2.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根据项目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并公示。
3.投标递交: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4.开标评标:招标人组织开标,并邀请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5.中标公示:招标人公示评标结果,宣布中标人。
6.合同签订: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正式合同。
7.履约验收:中标人按照合同要求履行承诺,招标人进行验收。
三、招标文件编制1.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项目名称、招标范围、要求和技术规范;(2)招标条件和投标要求;(3)投标人资格要求;(4)投标文件递交要求和截止时间;(5)投标评标办法和标准;(6)合同签订与履约要求;(7)其他必要的条款和附录。
2.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内公示,投标人有充足的时间阅读和准备投标文件。
四、资格预审1.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关资质证明、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2.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资格预审,并及时公示预审结果。
五、投标递交1.投标人应当在截止日期之前将投标文件递交招标人。
2.投标文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完整、准确、真实的信息。
六、开标评标1.招标人应当组建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工作经验。
2.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评审标准打分。
七、中标公示1.招标人应当及时公示评标结果,公示内容应当包括中标人的名称、中标金额等信息。
2.公示期限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模版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这个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促进资源的有效配置。
本细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监督机构等在招投标过程中的行为。
第三条【基本原则】在招投标活动中,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标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术语定义】本细则中所使用的术语定义如下:(一)招标人:指需要采购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也包括授权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招标代理机构:指由招标人委托,负责组织、实施和管理招标活动的机构。
(三)投标人:指对公开招标的项目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者个人。
(四)评标委员会:指由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用于评审投标文件,确定中标单位及中标候选人的机构。
(五)监督机构:指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的机构。
第二章招标人第五条【招标人资格】符合以下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作为招标人:(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法人单位;(二)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经营权的个体工商户;(三)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责任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四)依法设立并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五)依法登记注册并具有承担经营风险能力的自然人及其个体经营者。
第六条【招标文件编制】招标人应根据项目的具体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明确以下要求:(一)招标文件应充分详细的描述项目的基本信息、技术要求、投标人资格要求等内容;(二)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及形式;(三)招标文件应明确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方式、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四)招标文件应明确中标通知书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招标人在有需要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负责招标工作,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具备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能够独立完成招标工作;(三)有丰富的项目招标经验,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四)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
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第一条【总则】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社会公平公正,制定本实施细则。
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行择优、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障投标人在平等条件下公平竞争。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人的义务】招标人在招标前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标准和要求,并在合理公开的范围内邀请投标人参与竞标。
招标人应当对参加投标的资格进行合法审核,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
第四条【投标人的义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料。
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诚信参与招标投标活动,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组成】招标文件应当包括如下内容:招标公告、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办法等。
第六条【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应当公正、公平、合理,确保评标过程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要求。
评标委员应当对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严格评审,并按照规定的评标指标进行评分。
第七条【中标结果的公示】招标人应当及时公布中标结果,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公示结果要在公示期限内完全公开,确保全程公开、透明。
第八条【投诉和争议解决】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和不公正现象,投标人和招标人有权提出投诉。
争议应当依法解决,采取适当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方式。
第九条【监督机构和监督职责】国家有关部门和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切实履行监督职责,保障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与有效。
第十条【法律责任】对于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招标人、投标人的不当行为,会予以相应的处罚。
第十一条【附则】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适用于所有新的招标投标活动。
同时,已有的招标投标活动可以适当过渡期来适应本实施细则的要求。
以上为《招投标法全文实施细则》,对于招标投标活动有着明确的规定与要求,以保障公正竞争和各方利益的平衡。
希望本实施细则能够为招标投标活动的规范化发展提供指导与依据,确保招标投标活动的顺利进行。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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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文(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招投标法》,规范招投标活动,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内涉及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商品和服务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确定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投标条件,确保招标人和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对招标文件进行编制、发布和管理,投标人应当按照本细则的规定参与投标,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应的投标文件。
第二章招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五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依法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基本信息和投标要求;(二)编制招标文件,明确采购项目的技术要求、评标标准和合同条件;(三)对参与投标的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并依法确定招标人的资信要求;(四)组织评标工作,择优确定中标候选人;(五)按照法定程序与中标候选人进行合同谈判并签订合同;(六)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第六条招标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根据需要确定招标方式、采购方式和投标条件;(二)对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三)指定信用等级的招标人参与招标活动;(四)要求投标人提供相应的投标保证金;(五)按照法定程序取消或终止招标活动。
第三章投标人的义务和权利第七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应当履行的义务包括:(一)认真阅读并理解招标文件,并按照要求准备和提交投标文件;(二)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完整、有效;(三)配合招标人的资格审查和评标工作,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四)参加合同谈判并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五)维护招投标市场的良好秩序,不参与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八条投标人享有的权利包括:(一)自由选择是否参与投标活动;(二)获取投标公告和招标文件,要求招标人提供相关技术和商业信息;(三)在法定范围内提出对招标文件和评标结果的异议和投诉;(四)获得招标人在合同谈判中提供的信息,以便进行合理的商务决策。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发挥市场配置资源、引导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法顺畅进行,各级行政机关、各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如不得不限制或者排除竞争的情况,应当通过制定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采购程序予以解决。
第六条本细则适用于依法进行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需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招标项目的需求说明、技术要求、质量要求等;(二)招标投标活动的流程、时间安排等;(三)招标人、投标人及其代理机构的资格条件;(四)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和费用;(五)投标人报名、投标、开标等的时间和地点;(六)招标人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的确定以及中标结果的公告方式等;(七)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提前充分地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招标人有权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核,并拒绝不符合资格条件的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依法保护投标人的商业秘密,不得将投标文件泄露给其他投标人或者非投标人。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公正、公平地对待投标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对特定的投标人进行偏袒。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内容:(一)投标人的基本情况、资格证明文件等;(二)投标报价、费用构成等;(三)技术方案、质量保证、服务承诺等;(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方式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串通投标,不得以任何不正当手段妨碍其他投标人参与招标活动。
第十七条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标准应当公正、合理,不得歧视或排斥特定的投标人。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模版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根据《招投标法》的规定,为了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管理,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市场秩序,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细则适用于招标单位、投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投标主体)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行为,包括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变更、解释、评标、中标和招标代理等事项。
第三条基本原则招投标活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进行,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正竞争环境。
第四条组织实施由国家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本管理细则的执行工作。
第二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发布和变更第五条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符合招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招标公告的基本内容;2. 投标人的资格要求;3. 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4. 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5. 中标人的资格要求;6. 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
第六条招标文件的发布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投标法和相关法规规定的要求,将招标文件公告发布于指定的招标投标网站,并在其他适当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第七条招标文件的变更和解释在招标过程中,如果需要对招标文件进行变更或解释,招标单位应当及时通过适当的方式予以公告,并将变更或解释内容通知已领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递交第八条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人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如企业法人资格、工程承包资质、信誉状况等。
第九条投标文件的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将投标文件递交给招标单位。
投标文件的递交方式可以包括书面递交、邮件递交、电子递交等方式。
第四章评标和中标第十条评标委员会的组成招标单位应当成立评标委员会,包括招标单位的相关人员以及具有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专家。
第十一条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并在评标过程中严格按照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审。
第十二条中标结果的公示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结束后,将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并通知中标人与未中标人。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2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本一、总则1.1 为加强招投标活动的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保障公平竞争、依法采购的原则,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所属单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政府采购活动的招标工作。
1.3 本细则的目的是规范招标活动的程序和方式,加强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完善评标方法和结果公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开、透明和公正。
1.4 招标工作涉及的范围包括工程建设、物资采购、服务采购等,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进行招标采购活动。
1.5 招标工作的相关术语、定义和解释参照《招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执行。
二、招标文件的编制与发布2.1 招标文件由采购人组织编制,编制前应充分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依法公示招标公告。
2.2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资格预审条件、投标文件评审标准、合同条款等必要内容,并在指定的媒体和政府采购网站上发布。
2.3 招标文件应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技术能力、工作经验、合同履约能力等,并根据具体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需求进行调整。
2.4 招标文件的发布应确保投标人充分了解招标信息,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发布、电子公告和现场宣讲等。
三、资格预审3.1 采购人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资格预审应公开、公平、透明进行,确保投标人的资格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
3.2 资格预审的程序应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资格预审、资格审查、资格审查结果公告等环节。
资格预审结果应在指定的媒体和政府采购网站上公示。
3.3 投标人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资格证明材料,如发现虚假材料或提供不实信息,将取消其参与招标的资格,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评标方法与评标结果公示4.1 评标方法应科学合理,公开透明,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优选法等评标方法,以保证招标工作的公平竞争。
4.2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评审工作,评审过程应留下相应的记录,并严格按照评标标准进行评审,确保评标结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招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模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各类工程项目、货物、服务采购活动。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招标投标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并取得法人资格;(二)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管理能力;(三)有依法进行招标的权限。
第六条招标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选择合适的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竞争性谈判。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人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范、投标文件格式等内容。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者其他方式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二)具有良好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当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人。
第三章投标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递交。
第十四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服务方案;(四)投标人资格证明文件;(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模版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模版《招投标法实施细则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投标法》)的规定,为了保护投标人和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工作的规范化、公正、公开,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其他使用财政资金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标主体在组织实施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投标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招投标法》以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四条招标主体在组织招投标活动时,应当积极推行电子招投标,提倡信息化、无纸化的招投标程序,增强招标活动的透明度和公平公正。
第五条招标主体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招投标法》和本实施细则的行为进行处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第六条招标主体应当将本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向投标人公布,并保留相关资料备查。
第二章招标资格第七条投标人参加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服务项目的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一)依法在境内注册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备实施招标项目的技术能力和管理经验;(三)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财务状况;(四)具备履约能力,并具备经济技术实力;(五)其他招标主体认为需要具备的条件。
第八条招标主体应当及时向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并确保招标文件内容完整、准确、清晰。
第九条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时,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证明文件,如提供虚假文件或证明情况,将受到相应的惩处。
第十条招标主体应当及时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对资格不具备的投标人进行剔除,并向所有投标人公示剔除结果。
第十一条投标人可以提出异议,对其被剔除的决定提出申诉,招标主体应当依法受理并处理相关申诉。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二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书;(二)投标保证金;(三)资格证明文件;(四)担保函(可选);(五)其他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料。
第十三条招标主体应当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投标文件的接收、保管工作,并及时对收到的投标文件进行登记。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全文招投标法是我国政府采购领域的重要立法,为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投标过程,维护采购主体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以下是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的全文,共计1800字:第一章绪论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行为,健全招标投标制度,保证政府采购工作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规定进行,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主体第二条招标投标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委托人具有依法招标投标的资格;(二)在经营范围内从事与招标内容相适应的经营活动;(三)依法依约享有民事权益;(四)无不良商业信用记录。
第三条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明确的招标方案;(二)有招标文件;(三)有足够的资金支付履约保证金;(四)有完成招标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四条招标人可以通过自行组织标底评审委员会、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聘请专业人员等方式,确定标底金额。
第三章招标文件第五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公告;(二)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三)招标文件的标底金额和标底时间;(四)其他必要信息。
第六条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三)已经发布的公告和招标文件的修改情况。
第四章报名和标底第七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报名,并缴纳一定数额的履约保证金。
第八条招标人应当对报名的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不符合条件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当及时通知其,未能及时通知的,以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投标人为有效标底人。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提交自己的标底,标底金额不得高于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底金额。
第五章标书的编制和提交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提交标书,标书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条投标人在标书中应当明确列出其投标报价,包括主要材料、劳务、设备和运输等费用。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标书提交给招标人,逾期提交的标书一般视为无效。
第十三条投标人可以通过邮寄、快递等方式提交标书,也可以通过电子方式提交标书。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招投标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录】第二条【引言】第三条【依法实施】第四条【招标程序】第五条【投标程序】第六条【中标程序】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需求确认】第八条【编制招标文件】第九条【发布招标公告】第十条【供应商资格审查】第十一条【招标文件的接受、开标与评标】第三章投标程序第十二条【投标报名】第十三条【投标文件的准备与提交】第十四条【投标保证】第十五条【投标文件的评审】第十六条【投标人的投标修改或撤回】第四章中标程序第十七条【中标通知】第十八条【中标文件的确认与签订】第十九条【中标公告】第五章诚信和监督第二十条【诚信原则】第二十一条【监督与处罚】第二十二条【异议处理】第二十三条【行政复议和诉讼】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四条【实施细则的解释】第二十五条【实施细则的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增强市场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实施招投标活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落实科学、民主、法治的决策机制,推进招投标制度的完善。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依法实施,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严禁违法行为和不正当手段。
第四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合理需要和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招标范围、采购限额等,确保公开、公正的招标程序的实施。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遵循操守良好、信誉高尚的原则。
第六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服务水平符合合同要求。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七条招标人在确定需求之前,应当充分调查研究,明确招标物品的数量、质量、性能、要求等,确保招标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第八条招标人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当详细列明招标物品的技术规格、质量标准、服务及维修要求等,明确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提交方式。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项目的标的、招标方式、招标范围、招标截止时间等,确保公开、透明。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范本(2篇)
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障公平竞争,提高资源配置效率,促进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法实施新细则共分八章,分别为总则、招标程序、投标程序、评审及定标、合同履行、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三条招投标法适用于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等领域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公开、公正、公平,依法保护投标人合法权益,提高招标投标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五条招标人应当依法明确公告范围、招标方式、采购金额、投标条件等信息,并严格按照程序进行招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加强对招标人员和评标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做到廉洁奉公,依法行事。
第七条投标人应当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确保投标文件真实、合法、有效,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招标人在评标过程中应当公开、公正、公平,确保评标结果的真实、准确。
第九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审,做出客观、公正的评审结论。
第十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安全。
第十一条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违反本细则的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三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员的资格要求、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等内容,并依法发布招标公告。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并递交投标文件,确保文件的真实、准确。
第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截止日期前应当保密投标文件,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管理。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和评审,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确定中标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在公告期满三十日后,按照评审结果公示中标人,并签署合同。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在公示期满三十日后,对投诉、举报进行核查并做出处理决定。
第三章投标程序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于公告期满前递交给招标人。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本
招投标实施细则范本一、总则1、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项目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2、本细则适用于本单位各类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包括工程建设、货物采购、服务提供等。
3、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1、达到下列规模标准的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以上的。
货物采购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以上的。
服务提供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_____万元以上的。
2、低于上述规模标准,但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也应当按照本细则进行招标。
三、招标方式1、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2、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3、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
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四、招标程序1、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2、发布招标公告或发出投标邀请书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3篇)
招投标法实施管理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投标活动,保证招投标公开、公平、公正,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是指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出售国有资产的活动。
包括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合同、履约管理等环节。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保证投标人依法平等参与,充分竞争。
各级政府、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健全招投标管理制度,加强对招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招投标活动的实施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提高招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防止腐败现象发生。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是指采购人发布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询价、招标的活动。
第六条采购人应当依法履行采购程序,制定招标文件,并在规定的媒体上进行公告。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采购项目的内容、技术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中标人资格要求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尊重市场规律,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招标方式,合理确定招标范围,不得为特定供应商定制招标文件、排除竞争。
第八条采购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标,并按照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
第九条采购人应当及时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合同签订前进行合法合理的资格审查,确保中标人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
第三章投标第十条投标是指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向采购人提供符合要求的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和投标文件两部分,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技术要求、报价、业绩资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保证投标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
投标文件一经递交,不得修改或撤回。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自行承担投标过程中的风险,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支付投标文件费用。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2024年招投标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投标活动,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招投标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购人组织供应商投标,选择供应商的活动。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五条投标人应当遵守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招标文件应当具备明确、公开、透明、公平的特点,便于供应商参与投标。
第七条采购人应当建立和完善公开采购制度,加强采购过程的监督和审计工作。
第八条本实施细则未涉及的问题,可参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九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需要,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投标文件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采购人应当通过招标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众公开招标信息。
第十一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书、投标报价及相关证明材料等内容。
第十三条采购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地评审投标文件,依法选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五条采购人应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人,并按照法定程序公示中标结果。
第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采购合同。
第三章投标活动第十七条供应商应当依法参与招标活动,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及时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准确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合理确定投标方案,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有效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条供应商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按照要求密封,并在密封的信封上标明投标人名称、标识。
第二十二条采购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实用】2021-招投标法实施细则
招投标法实施细那么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工程,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效劳。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撤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局部,且为实现工程根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效劳,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效劳。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工程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开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报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工程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标准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效劳。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工程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工程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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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
前款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第三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四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
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有关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其所属部门有关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职责分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财政部门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监察机关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
第五条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为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
招标投标交易场所不得与行政监督部门存在隶属关系,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国家鼓励利用信息网络进行电子招标投标。
第六条禁止国家工作人员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
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应当及时将审批、核准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通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第八条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一)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有前款第二项所列情形,属于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项目,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
第九条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的特殊情况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一)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二)采购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三)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四)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五)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招标人为适用前款规定弄虚作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
第十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是指招标人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第十一条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由有关部门认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商务、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代理机构依法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的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专业人员。
取得招标职业资格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制定。
第十三条招标代理机构在其资格许可和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招标业务,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为所代理的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提供咨询。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格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与被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公开招标的项目,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指定的媒介发布。
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
第十八条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书。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10日前提出。
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条招标人对招标项目划分标段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利用划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不得利用划分标段规避招标。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七条招标人可以自行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
标底必须保密。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可以依法对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全部或者部分实行总承包招标。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货物、服务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范围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依法进行招标。
前款所称暂估价,是指总承包招标时不能确定价格而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暂时估定的工程、货物、服务的金额。
第三十条对技术复杂或者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终止招标的,应当及时发布公告,或者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邀请的或者已经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
已经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经收取投标保证金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退还所收取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以及所收取的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