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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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

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一、供水水价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具体公式如下:计价公式中各项内容的计算或核定方法如下。

(一)供水成本、费用供水成本、费用的具体项目和核定办法,按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规定执行。

其中,计算贷款利息时,贷款总额不得超过项目生产性总投资的70%,项目生产性总投资以经审查批准的竣工决算数为准。

(二)利润净资产乘以净资产利润率为供水的利润额。

1、净资产总额净资产总额为水利工程经营单位资产减负债后的余额。

相关数据以最新年度财务报表数字为准。

净资产总额=总资产-总负债2、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供水生产应分摊的净资产为净资产总额扣除公益服务应分摊的净资产和多种经营应分摊的净资产。

供水生产分摊的净资产应在各类经营性供水对象间合理分摊。

3、净资产利润率农业用水价格不计利润。

非农业用水价格中的净资产利润率原则上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加2-3个百分点确定,具体利润率水平由负责核价的价格主管部门根据供水工程实际和用户承受能力在上述幅度内确定。

水资源紧缺地区可适当提高利润率水平。

(三)税金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计价。

实行减免税优惠政策的按实际税赋计价。

(四)年供水量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年平均供水量计算,其中,非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3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前5年实际供水量的平均值进行调整确定。

新建水利工程年供水量按该工程设计相应保证率计算。

(五)供水水价1、不含税水价以某一供水对象应分配的成本、费用加上该类供水的利润额,得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除以该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该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2、含税水价以各类供水的不含税水价总额为基础,计入按国家和省规定应计入的销售税金及其附加,得出各类供水的含税销售水价总额,再除以各类供水的年供水量,即为各类供水的含税水价。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测算实例何辉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测算实例何辉

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测算实例何辉发布时间:2021-10-30T07:12:01.545Z 来源:基层建设2021年第23期作者:何辉[导读] 建立健全水利工程供水水价机制,发挥水价调节作用,可以优化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云南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云南昆明 650228摘要:,也是实现水利工程以收促养,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有稳定资金投入,使水利工程长期发挥效益的重要手段。

本文以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测算为例,介绍了水价测算。

关键词:水利工程;农业;水价测算中图分类号:S274引言水作为一种自然资源,有其使用价值。

建立健全供水水价形成机制,以水价有效反映水资源稀缺程度和生态环境成本,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有效引导资源优化配置、高效利用。

同时,水费收入可以反哺水利工程运行维护资金需求。

农业是用水大户,也是节水潜力所在。

长期以来,由于水价机制不健全,农业水价改革始终面临简单提价农民难以接受、不提价工程难以良性运行的“两难”困境。

如果水价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农田水利工程将陷入不能良性运行的境地,将大大降低投资效益,影响国家粮食安全和广大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因此,合理确定水利工程农业用水水价,既可以保障水利工程运行维护有稳定投入,持续有效发挥水利工程效益,在农业用水方面,也将有效促进农业节水,实现农业绿色发展。

1.水利工程水价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 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8.10.13•【字号】苏价工[2008]331号•【施行日期】2008.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苏省物价局、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苏价工〔2008〕331号)各市、县物价局、水利(务)局: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鉴于目前我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尚未将水资源费列入供水生产成本,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附件: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二○○八年十月十三日江苏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发布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江苏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江苏省定价目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公布日期】1999.05.24•【字号】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施行日期】1999.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福建省物价委员会、福建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闽价〔1999〕公字198号、闽水电〔1999〕财325号)各地(市)、县(区)物委(物价局)、水利水电局: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1996年联合下发的《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对于完善水利工程水费的管理,发挥水利工程的经济效益,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为贯彻执行国家《水利产业政策》,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对原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报告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

本办法发布的同时,原省物委、省水利水电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水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闽价〔1996〕公字362号、闽水电〔1996〕管880号)宣布废止。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四日福建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证水利供水工程生产经营正常进行,维护水利工程供水经营管理单位和用户合法权益,推进水利产业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颁发的《水利产业政策》及《福建价格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福建境内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产业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5号)规定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是指水利工程经营单位将地表水和地下水通过拦、蓄、引、提等工程设施向用户提供的生产、生活及其它用水。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试行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提高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供水成本的透明度,我们制定了以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方案的试行。

一、核算方法1.成本核算方法(1)全成本法:根据水利工程的投资、运营和维护成本,计算出每立方米供水的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边际成本法:根据水资源的供需关系和成本变化情况,确定边际成本,并在此基础上确定供水价格。

2.收费方式(1)阶梯水价:根据用户用水量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鼓励节约用水。

(2)峰谷差价:根据供水峰谷时段的不同,制定不同的供水价格,以平衡供需关系。

(3)月结收费:按照每月用水量进行结算和收费,方便用户使用和管理。

二、核算要素1.投资成本(1)水源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库、引水渠道、调蓄设施等投资。

(2)处理工程建设投资:包括水处理设施、泵站等投资。

(3)管网工程建设投资:包括输水管道、分输站等投资。

(4)其他相关建设投资:包括自动测控设备、服务设施等投资。

2.运营成本(1)水电费用:包括供水泵站的电力消耗费用。

(2)人工费用:包括管理和维护水利工程所需的人员工资。

(3)维护费用:包括水利工程定期检修和维护所需的费用。

(4)管理费用:包括水利工程的管理和监督费用。

3.水资源费用(1)水资源利用费:根据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2)生态补偿费:根据水资源利用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一定比例收取。

三、价格确定根据上述核算方法和核算要素,确定供水价格的步骤如下:1.收集和整理相关信息:包括水利工程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成本信息,水资源利用的规模和等级,以及生态环境影响评估信息等。

2.计算成本和费用:按照核算方法确定相应的成本和费用,并加以核算。

3.确定价格档位:根据阶梯水价和峰谷差价的原则,确定不同用水量和用水时段的价格档位。

4.综合考虑各项因素:结合水资源利用情况、供需关系和社会需求等因素,对价格进行适度调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健全水利工程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用水矛盾,规范水价核算行为,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

推行以流域或较大支流为核算单位,逐步实现流域内同一供水经营单位同类用水同价。

第四条自治区倡导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超过用水计划或定额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年度正常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应摊销的制造费用。

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应列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八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其收益水平由自治区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供水成本核算的基本公式:C=(V+D)/W式中:C—单位供水成本V—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D—水利工程年供水期间费用W—年平均供水量年平均供水量是影响单位供水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自然环境、工程配套和水情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年际间的供水量差别较大,为了使其具有代表性,可选用近期不低于连续十年的多年平均供水量,不能取得十年及以上供水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合理确定供水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21•【字号】辽政办发[2009]109号•【施行日期】2009.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0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辽宁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第4号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税金和利润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供水经营者年度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他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供水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的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doc 9页)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发改价格[2006]3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1、直接工资。

指直接从事水利工程运行维护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直接材料。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的费用支出。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模板】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模板】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必须以经注册会计师或税务、审计等政府部门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审核无误、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帐册为基础,做到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由合理的供水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

第七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水利工程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支出,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其他直接支出和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指水利工程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包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水资源费、水质检测费、管理人员工资、职工福利费和其他制造费用等。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0602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200602

发改价格[2006]310号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二)合法性原则。

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费用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三)相关性原则。

凡与供水经营无关的费用,一律不能计入供水成本。

(四)分类核算原则。

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按供水对象和供水环节分类核算。

供水对象分为农业、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社会公益等;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供水所分的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5.23•【字号】黔发改价格〔2024〕259号•【施行日期】2024.05.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4〕259号黔南州发展改革委,福泉市、瓮安县发展改革局,省水投集团:根据《贵州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我委核定了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按照“受益者”分摊原则,实行分区段定价。

结合工程输水管网布局、沿线提水泵站与受水区的匹配关系,将定价区段划分为瓮福段(渠首至瓮福泵站)、马场坪段(马场坪工业园区至福泉市区)、龙昌段(甘粑哨至龙昌工业园区)、瓮安段(牛场镇至瓮安县城),同一区段内各分水口执行同一价格。

具体价格水平详见附件。

二、凤山水库工程各区段试行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最高指导价。

供需双方统筹考虑确保工程运行维护需要和效益发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等,在不超过最高指导价的基础上,协商确定具体供水价格。

三、凤山工程各受水区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推进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发改价格〔2021〕868号)、《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发改价格〔2023〕717号)要求,加快建立健全城镇供水价格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联动机制,实现原水成本顺畅传导,推动水务上下游协同发展。

本通知自凤山水库工程向受水区沿线正式通水之日起执行。

待工程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并满1个完整会计年度后,对工程供水成本实施成本监审,制定正式供水价格。

附件:凤山水库工程试行供水价格方案(略)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4年5月23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价格核算办法》(暂行)附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健全水利工程形成机制,利用价格杠杆调节供用水矛盾,规范水价核算行为,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提供准确、真实、可靠的依据,根据国务院颁布的水利产业政策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新政发〔2002〕11号)以及《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等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核算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自治区境内国有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按照合理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依法计税、公平负担的原则确定,以成本核算为基础,结合国家经济政策和当地水资源状况,统筹规划,同时兼顾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用户承受能力。

推行以流域或较大支流为核算单位,逐步实现流域内同一供水经营单位同类用水同价。

第四条自治区倡导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超过用水计划或定额的单位或个人,实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

第二章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构成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由供水生产成本、期间费用、合理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是指年度正常供水过程中发生的各项供水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的总和,包括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和应摊销的制造费用。

第七条期间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而发生的应列入当期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第八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供水生产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合理收益,其收益水平由自治区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水利工程供水成本核算第十条水利工程单位供水成本核算的基本公式:C=(V+D)/W式中:C—单位供水成本V—水利工程年供水生产成本D—水利工程年供水期间费用W—年平均供水量年平均供水量是影响单位供水成本的重要因素,由于自然环境、工程配套和水情的变化等方面的影响,使得年际间的供水量差别较大,为了使其具有代表性,可选用近期不低于连续十年的多年平均供水量,不能取得十年及以上供水资料的水利工程可按本办法第十四条合理确定供水量。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人口的不断增长以及全球气候变化的影响,供水问题已经成为各国面临的共同挑战。

作为基本的公共设施,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于城市和农村的发展、人民的生产和生活水平、环境的保护和气候的调节具有重要意义。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价格核算是一个关键问题。

价格核算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到供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对环境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有直接的影响。

因此,规范供水价格核算至关重要。

一、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的必要性价格是一种重要的资源分配方式。

在水利工程供水工程中,价格有着很重要的作用。

会影响到供水企业与消费者的利益平衡。

价格合理可以激发用户的使用积极性,同时也可以保障供水企业的盈利和维持运营的能力,进而推动水利工程的发展。

但由于水资源的特殊性,价格的制定和核算存在一定难度。

水资源是公共资源,水利工程又涉及到社会、经济多种因素,导致水价格的制定存在复杂性、专业性和科学性等问题。

因此,对供水价格的规范,不仅可以协调和平衡供水企业和消费者双方,还能使供水企业充分发挥市场机制,更好地提供高质量的供水服务,促进社会经济的巩固发展。

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的指导思想是,价格的确定必须适应市场经济的需求,坚持公正、合理、科学和透明原则,不断提高供水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确保供水企业的合理收益和市场价值,同时更好的保障消费者的利益。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核算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1.供需状况。

供需状况是决定价格的重要因素。

供求关系会影响到市场价格的变化,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制定也受到这一影响。

通过检查标的进价以及与市场同行业的对标分析,供水企业可以更好的了解市场的需求和供给的情况,以此制定合理的价格方案。

2.成本费用。

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中,考虑到供水企业的成本费用是制定和审定价格的基础,水利工程需明确其具体成本费用,包括人工、设备维护和用水等各项费用,使价格公正合理。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以及人口的增长,我国的用水量也随之增长,使得水资源的日益短缺已成为制约我国经济发展及社会稳定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障供水安全和供水的可持续性,我国不断加大水利工程建设和维护力度,同时加大对水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力度。

在此背景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出台,旨在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推进水资源合理利用。

一、规范市场价格,促进供需平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对于规范市场价格具有重要意义。

由于水资源日趋紧缺,水资源的利用和分配变得越来越困难,水资源管理方式不透明,导致供需矛盾不断加剧,也给价格的制定和实施带来了难题。

通过试行的供水价格核算规范,可以使得水资源的利用更加科学,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促进供需平衡。

此外,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能够疏通供需渠道,有效解决供需矛盾,使得市场价格的形成更加合理,促进了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二、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可以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保护水环境,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

水资源是人类生存和可持续发展的基础,而适当的水资源价格体系对于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至关重要。

一方面,合理的水资源价格能够增加水资源的价值,引导用水者合理节约,从而节约水资源,改善用水结构,保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实现水的可持续性发展。

另一方面,通过水资源的水价机制,还能够统筹兼顾生态、环境、社会和经济效益,优化水资源配置,使水价成为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工具。

三、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还能够提高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优化供水的质量和水环境的保护。

水资源的供应是通过供水机构进行提供的,而供水机构的经济效益关系到水资源的开发和利用。

通过规范供水价格的制定,能够实现供水机构经济效益与水资源之间的匹配,使得供水机构能够更加有效地将水资源的各项特性充分发挥出来,提高供水的质量和服务,加强对供水管理和技术手段的投入,同时也能够加强对于水环境的保护,推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办法一、引言水利工程作为保障农业生产、工业发展和居民生活用水的重要基础设施,其供水价格的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至关重要。

合理的供水价格能够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水利工程的良性运行和持续发展,同时也能维护用水户的合法权益。

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水利工程的供水价格核定及水费计收管理,包括水库、引水工程、提水工程、灌区等。

三、供水价格核定原则1、补偿成本原则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应当能够补偿供水生产经营成本,包括工程建设投资、运行维护费用、水资源费等。

2、合理收益原则在补偿成本的基础上,供水企业应当获得合理的收益,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

3、公平负担原则供水价格的核定应当考虑用水户的承受能力,区分不同用水性质和用途,实行分类定价,确保公平负担。

4、节约用水原则通过价格杠杆,引导用水户节约用水,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四、供水价格构成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1、供水生产成本包括水资源费、原水费、动力费、材料费、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等。

2、供水费用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3、利润按照合理利润率确定。

4、税金按照国家税收政策执行。

五、供水价格核定方法1、成本加成法根据供水成本加上合理利润和税金确定供水价格。

2、两部制水价将供水价格分为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两部分。

基本水价按补偿固定成本的原则核定,计量水价按补偿变动成本和合理收益的原则核定。

3、协商定价对于具备条件的水利工程,可以通过供用水双方协商确定供水价格,但应当符合价格核定原则。

六、水费计收管理1、计量方式供水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安装计量设施,实行计量收费。

对于暂时无法安装计量设施的,可以按照用水定额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收水费。

2、水费收缴用水户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和方式缴纳水费。

供水企业应当及时收缴水费,并开具合法有效的收费凭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90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十月二十四日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健全水利工程水价形成机制,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维护供用水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供水经营者(以下简称供水单位)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水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

大、中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小型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原则上按单个工程分别核定;同一行政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也可按区域统一核定。

第二章水价分类及构成第六条根据国家经济政策及用水户的承受能力,水利工程供水实行分类定价。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价格和非农业用水价格。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

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发文字号】冀政〔1983〕6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政府【公布日期】1983.04.09【实施日期】1983.04.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北省水利工程水费征收使用和管理办法(试行)(冀政(1983)64号1983年4月9日)(一)总则第一条水利工程是国家和人民的财富,是抗御旱涝灾害,保障和发展工农业生产的重要物质基础。

为了维护工程效能,充分发挥工程设施的经济效益,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提高管理水平,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科学用水,实现以水养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已发挥兴利效益的水利工程,包括水库、灌区、排灌站、河道、湖泊、洼淀、闸坝枢纽等,都要按照规定计收水费。

凡受益的农村社队和农户,国营和社队营的农、林、渔、牧场,工矿企业、机关、学校、交通航运、部队等单位,都要按规定向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交纳水费。

无故拖欠或不交者,水利工作管理单位有权停止供水。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征收水费工作的领导,教育广大干部、群众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节约用水,自觉地按时交纳水费。

(二)水费标准第四条农业水费:一、灌区基本水费:为了维护水利工程管理经费的最低开支,无论用水与否,每年都要向用水单位征收基本水费;也可以实行只在灌区不用水或用水少的年份再征收基本水费的办法。

其征收标准为:每亩三至五角。

二、灌溉水费:从灌区渠首进水口计算,每用水一立米,征收水费五至八厘(各地、市和各灌区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应折算到以斗渠口计算);扬水站灌区还应另加电费。

三、排水站水费:各地、市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按照以收抵支的要求,规定征收水费的具体标准。

四、灌排两用的扬水站,按灌排效益分别计算征收水费。

第五条工业水费:从供水点计算,循环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八至十厘;消耗水每供水一立米,征收水费四十至五十厘。

第六条水电水费:1、水库电厂水费;结合灌溉用水的,高水头(二十米以上)大型电站每立米水征收水费零点八厘,小型电站每立米水征收水费零点五厘,低水头的水费减半征收。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水利部•【公布日期】2006.02.24•【文号】发改价格[2006]310号•【施行日期】2006.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3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水利(水务)厅(局):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决策的科学性,合理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和《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二○○六年二月二十四日附件: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提高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的科学性、合理性,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供水经营者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是指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在调查、测算、审核供水经营者供水成本基础上核定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是指一定范围内供水经营者社会平均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具体事务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成本调查机构组织实施。

水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开展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工作。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权责发生制原则。

凡是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付,均应计入本期成本;凡是不属于本期成本应负担的费用,即使款项已经支付,也不能计入本期成本。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最新版】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及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三章项目设置及核算内容第四章核算办法第五章附则各市、县(区、市)水利(水务)局、物价局: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特制定《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和水行政主管,要按照《价格法》和《水利产业政策》的有关规定,认真进行定价成本、费用审核,逐步理顺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广东省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促进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水管单位)加强成本、费用管理,为核定供水价格提供依据,根据财政部《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财务会计制度》、《清产核资办法》和水利部《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广东省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管理。

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是指供水单位将地表水或地下水通过栏、蓄、引、提(抽)等水利工程设施向用水户直接提供生产、生活以及其他用水的生产成本、费用。

第三条水利工程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本原则是:客观地归集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并采用合理的分配方法在各供水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及时核算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四条水管单位必须加强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的基础工作,建立健全成本费用核算制度,做好各项原始记录,完善供水计量设施,确定供水计量点,落实各供水对象的供水量,建立健全成本费用责任制。

第二章核算对象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应当按不同用户分为农业、工业、生活、水力发电,自来水厂及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第六条水管单位实行统一核算但内部又分环节(或级次)管理的水利工程供水,可按管理环节(或级次)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核算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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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文件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2007年11月20日以水财经[2007]470号文印发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行为,准确、科学地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根据《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核算,是指供水经营者或政府有关部门在科学、合理确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核算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的行为。

第二章水价构成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第五条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职工薪酬、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以及水资源费等。

1、职工薪酬。

是指水利工程供水运行和生产经营部门职工获得的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包括职工工资(指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各种货币报酬)、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基本保险费。

2、直接材料。

包括水利供水工程运行和生产经营过程中消耗的原材料、原水、辅助材料、备品备件、燃料、动力以及其它直接材料等。

3、其它直接支出。

指水利供水工程运行维护过程中发生的除职工薪酬、直接材料以外的与供水生产经营活动直接相关的支出。

包括供水工程实际发生的工程观测费、临时设施费等。

4、制造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所属生产经营、服务部门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租赁费(不包括融资租赁费)、修理费、机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运输费、设计制图费、监测费、保险费、办公费、差旅费、水电费、取暖费、劳动保护费、试验检验费、季节性修理期间停工损失以及其他制造费用。

5、水资源费。

按国家有关规定计提和核算。

第六条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等期间费用。

1、销售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在供水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运输费、资料费、包装费、保险费、展览费、广告费、租赁费(不含融资租赁费)、销售服务费,代收水费手续费,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2、管理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的管理部门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所发生的各项费用。

包括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咨询费、审计费、诉讼费、排污费、绿化费、土地(水域、岸线)使用费、土地损失补偿费、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无形资产摊销、开办费摊销、业务招待费、坏账损失、存货盘亏(减盘盈)、毁损和报废等。

其中供水经营者管理机构经费包括管理人员职工薪酬、差旅费、办公费、折旧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等。

3、财务费用是指供水经营者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费用。

包括在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汇兑净损失,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资发生的其它财务费用。

第七条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第八条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三章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核算第九条固定资产折旧按各类固定资产价值、折旧年限,分类核算,一般采用平均年限法(或工作量法)分类计提。

第十条固定资产大修理费原则上按照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的1.4%核算,也可根据水利工程状况在审核后固定资产价值1%-1.6%的范围内合理确定。

日常维护费用据实核算,计入当期供水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一条供水经营者的人员数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定员标准,实际人员数量超过定员标准上限的,按定员标准上限核算;实际人员数量小于定员标准下限的,按定员标准的下限核算。

人均工资(含奖金、津贴和补贴)原则上据实核算,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统计部门公布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国有经济)平均工资水平的1.2倍;实际工资低于劳动工资管理部门批准的工资标准的,按照批准的工资标准核算。

人员工资总额按照核定的人员数量和人均工资核算。

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住房公积金以及社会保险费的计提基数按照核定的相应工资标准确定;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计提比例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比例计提;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的计提比例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确定。

第十二条供水生产经营中发生的其他生产成本、费用,原则上按有关财务制度和政策规定的标准据实核算。

第十三条下列支出不得列入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一)对外投资支出;(二)为购置和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的支出;(三)固定资产盘亏、毁损、闲置和出售的净损失;(四)滞纳金、违约金、赔偿金、罚款;(五)国家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具有多种功能的综合利用水利工程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在各种不同功能之间进行分摊。

分摊顺序是:首先在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之间进行分摊,再扣除其他生产经营应分摊的部分,得出供水应分摊的资产和生产成本、费用。

第十五条 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活动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根据工程类型选取相应的分摊办法,具体如下:1、库容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防洪公益服务和生产经营功能的水库工程),公式为:兴利库容+防洪库容兴利库容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2、工作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排涝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机电排灌站等水利工程),公式为:)+排涝工时(或排涝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供水工时(或供水量)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3、过水量比例法(主要适合于具有行洪排涝公益服务与生产经营功能的河道、涵闸等水利工程),公式为:间)过水总量(或总利用时)供水总量(或供水时间生产经营分摊比例= 第十六条 供水与水产、发电、运输、旅游等其他经营项目共同发生的支出,应当按类分别核算成本、费用;不能单独核算的,按照其他经营项目收入的一定比例扣减供水总成本。

第十七条 水利工程供水按供水对象分为农业用水和非农业用水。

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用水和水产养殖用水;非农业用水是指由水利工程供应的工业、自来水厂、水力发电和其它用水。

不同供水对象水价实行分类核算。

(一)对于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生产成本,应分别计入各类供水生产成本。

(二)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应综合考虑收入、成本、费用、供水量、供水保证率等因素,按照一定方法在不同供水对象之间合理分摊。

第十八条 不同供水对象的共用资产和共同费用,可以采用供水保证率法或其他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

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分摊按下列公式计算:'''B B A A A A ⨯⨯⨯+农业供水分配系数='''B B A A B B ⨯⨯⨯+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 其中:A ——年农业供水量B ——年非农业供水量A ′——农业供水保证率B ′——非农业供水保证率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农业供水分配系数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供水经营者供水生产成本、费用×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第四章税金和利润第十九条农业供水价格按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的原则核算,不计利润和税金。

第二十条非农业供水价格在补偿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和依法计税的基础上,按供水净资产计提利润。

净资产利润率按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年利率加2至3个百分点核算。

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一般按五年贷款期的利率确定。

非农业供水利润按下列公式核算:1、非农业非农业供水分配系数计价供水净资产=供水净资产式中:供水净资产包括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因政策性原因造成净资产账面价值严重偏低的,供水净资产可不计未分配利润。

2、非农业供水利润=非农业供水净资产×[国内商业银行长期贷款利率+(2~3%)]第五章供水量第二十一条水利工程供水一般按产权分界点作为供水和水费结算(收费)计量点;实际水费结算(收费)点与产权分界点不一致的,也可以按照水费结算(收费)点作为供水计量点,但应合理界定不同产权单位的供水生产成本。

第二十二条 供水量按多年平均供水量核算,其中非农业供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三年平均实际供水量确定,农业用水年平均供水量一般按照最近五年平均实际供水量确定。

如果最近几年连续出现较严重干旱或洪涝灾害、或者供水结构发生重大变化,年平均供水量的计算期可以适当延长。

新建水利工程,采用供水计量点的年设计供水量并适当考虑3-5年内预计实际供水量计算。

第二十三条 供水经营者与用水户签订供用水合同的,合同供水量也可作为核算供水价格时的供水量依据。

第六章 分类供水价格第二十四条 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农业用水量用农业供水生产成本、费农业供水价格= 第二十五条 非农业供水价格按照下式计算:)]1(1[)(育费附加比率城市维护建设税率+教-营业税率非农业供水量利润费用+非农业供水计价非农业供水生产成本、非农业供水价格=+⨯÷÷第二十六条 水利工程用于水力发电并在发电后还用于其它兴利目的的发电用水价格(元/m 3),一般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0.8%核定;不结合其它用水的水力发电用水价格(元/m 3),一般按照用水水电站所在电网销售电价(元/kW ·h)的1.6~2.4%核定,即: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0.8% 不结合其它利用水力发电用水价格=电网销售电价×(1.6~2.4)%利用同一水利工程供水发电的梯级电站,第一级发电用水价格按上述原则核定,以下各级用水价格应逐级递减。

第二十七条 当水力发电水头过高或过低时,各地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发电用水价格。

第二十八条 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年还本付息额按经营期等均法计算。

如折旧资金不足以偿还贷款本金,则调增非农业供水利润,并相应测算供水价格,用于解决还贷资金不足。

1、经营期是指供水工程的经济寿命周期,按照国家财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类折旧年限加权平均确定。

固定资产总额本类固定资产投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经营期=∑⨯( 2、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的确定可以参考以下公式:1])、([1])、(1[、()、(、t t -++⨯⨯=债券利率贷款债券利率贷款债券利率贷款债券总额贷款债券等均还本付息年值贷款 式中:t 为经营期第二十九条 动用死库容供水水价,可按正常供水价格的2至3倍核算。

死库容供水价格=正常供水价格×(2~3)第七章 不同计价方式下的供水价格核算第三十条 两部制水价包括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

基本水价按补偿职工薪酬、管理费用和50%的折旧费、修理费的原则核算。

计量水价按补偿基本水价以外的其他供水生产成本、费用以及计入规定利润和税金的原则核算。

第三十一条 一般情况下,两部制水价按如下程序进行成本分摊:1、归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2、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在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对象之间分摊;3、将分摊到农业供水和非农业供水的各项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划分为两部分:A 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职工薪酬+管理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B 部分供水生产成本、费用=直接材料+其它直接支出+制造费用+水资源费+销售费用+财务费用-50%折旧费-50%修理费第三十二条 原则上两部制水价也应分类计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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