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教育教学指导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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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教育教学指导工作要求《关于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教育教学指导工作要求的那些事儿》在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的教育教学指导工作中,那可真是充满了各种独特的体验,就像是一场既充满挑战又妙趣横生的冒险。
首先呢,说到教学计划这个事儿。
它就像是一份寻宝图,但这个宝可不是金银财宝,而是让学生顺利通过自学考试的秘籍。
教学计划得接地气,不能搞那些高大上得让人云里雾里的东西。
得明确每个学期要搞定哪些科目,每个科目又得把重点难点像挑选最喜欢的糖果一样挑出来重点对待。
就好比古代行军作战,我们得知道先攻打哪座“知识山峰”,后拿下哪片“学习高地”。
老师们不能仅仅只是对着计划照本宣科,得像个经验丰富的导游,把课程安排说得绘声绘色,让学生们一听就来劲儿,知道每一步都朝向着自己的学历提升小目标前进。
再聊聊教学方法。
传统的“一言堂”在这儿可不好使喽。
自学考试全日制助学班的学生,他们可不像被链子拴着的小狗,等着你来喂食知识。
老师们得变身魔术师,把知识变得像魔术一样吸引人。
举例的时候,可不能总是千篇一律的老掉牙例子。
比如说讲经济学,你要是总说“有个虚构的国家”怎样怎样,学生都要听睡着了。
完全可以说说当下网红的赚钱模式背后的经济学原理嘛。
课堂上互动也很重要,就像打乒乓球,有来有回。
老师抛个问题,得让学生能愉快地接住再抛回来,而且不能让课堂变成几个学霸的独角戏,要让每个学生都感受到自己是这场“学习盛宴”的主角。
辅导工作也是一块“大蛋糕”,但这块蛋糕要分得均匀又美味。
有些学生呢,基础就像是刚搭起来的积木,摇摇晃晃的;有的学生则像是已经建得差不多,但还缺一些独特装饰的大楼。
对于基础差的学生,辅导就得像盖房子打地基,先从基础知识的夯实做起。
可以用一些简单有趣的口诀或者联想记忆法。
像记历史事件年份,把1851年太平天国运动想象成“一把武艺(1851)好的农民领袖要起义”。
对于那些成绩中等或者想冲高分的学生呢,就得提供一些有深度的拓展知识。
谈高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管理
![谈高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管理](https://img.taocdn.com/s3/m/125303dd76eeaeaad1f330b8.png)
谈高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管理摘要:本文通过讲教学管理是影响教学质量的重要性,阐述只有抓好自考助学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才能更有效的办好自考助学班。
关键词:自考助学班教学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国家公认的考试,它所涉及的范围是比较广泛的,无论是在教育对象上还是在教育层次和教育内容,教育方法以及所涉及的各个领域方面都有着很强的生命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在挖掘社会人力资源,为想学习的人提供再次享有高等教育的机会,培养他们参与社会生产工作以及谋生的技能。
自考助学班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一个重要的也是一个新型的组成部分和环节,自学考试这种比较特殊的学习形式的兴起,马上就得到了社会的认可,国家和省市以及各个高校为了更好的提倡和发展这一新型学习模式,同时也是为了解决普通自考通过率一直很低,既费时又费力,学习的知识理念不系统等种种弊端,从而颁布的一项重大举措。
自考助学是普通自考的一种进步,也是普通自考的一种完善,是顺应经济社会建设发展的需要,是开发和挖掘出高能力人才的一种措施。
因此要求高等教育自考助学班的教学形式要多样化,组织要具有灵活性才能满足当今社会的需求,为了自考助学班能够有效的进行,需要采取措施,对现今的教育管理模式要加以改进;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 要为自考助学班选定专业方向,要认真调查和论证,编制出科学合理的指导性强的教学计划并严格执行方面入手(1)首先我们要知道学生进入自考助学班学习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毕业后能找到合适的工作,这没有什么可责备和奇怪的。
所以,我们老师要按国家建设的急需来选好他们的专业方向,这是第一步。
不能仅凭主观的一些设想来制定专业。
如果学生毕业后找不到工作,就会直接影响助学班的持续发展。
因此,我们对自考助学班的专业设置,要经过深入调查和研究,才能确定下来。
只有选定专业方向才是最重要的,才是对学生的负责。
(2)教学计划,所谓教学计划就是每个学校要保证教学质量以及人才培养范围的重要文件,是学校组织教学活动、安排一切教学任务、并确保教学编制最基本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教成[1998]3号](https://img.taocdn.com/s3/m/b04b7c0f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d515537.png)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工作的通知(1998年6月25日教成〔1998〕3号)近些年来,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举办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社会助学)班,为培养人才、满足社会青年接受高等教育的要求,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也出现了一些问题,目前比较突出的问题是:一些学校举办社会助学的指导思想不端正,以“创收”、营利为办学目的;一些主考院校既承担命题、评卷等考试任务,又进行相关的社会助学活动,个别命题人员参与辅导,教考不分;一些学校大规模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挤占学校的教学设施,影响了计划内学历教育的教学秩序和质量;一些学校对社会助学班缺乏统一管理,院系自行招生办班,由于办班单位对社会助学班学生疏于管理,少数学生打架斗殴,违法犯罪,扰乱了学校及周边地区的社会秩序。
上述问题,已经引起有关方面的关注。
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证自学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加强对普通高等学校举办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特通知如下:一、普通高等学校在加强管理和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可以举办以业余形式为主的社会助学班,从严控制举办全日制社会助学班。
举办社会助学班,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挤占学校的教育教学设施,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秩序。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加强对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
社会助学活动须由学校确定的机构统一举办,由学校成人教育管理机构归口管理。
三、严格执行“教考分离”的原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主考院校不能举办主考专业的社会助学班,不得以主考院校名义招收社会助学班学生。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ca042627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28.png)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95.11.03•【文号】•【施行日期】1995.11.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意见(1995年11月3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是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
在各级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和自学考试工作管理机构的积极倡导和组织下,个人自学蔚然成风,社会助学工作的开展亦呈现出主体多类、形式多样、受助地区和人员广泛的良好局面。
为了充分发挥自学考试的教育功能,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及其实施意见,推动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的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积极发展社会助学个人自学、社会助学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系统中的教育活动,是国家考试的基础和重要条件。
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自学并参加国家考试者均是自学考试的对象,亦为社会助学的对象。
社会助学的基础功能是帮助自学者理解和掌握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内容,解惑答疑,指导自学方法,提高其自学能力。
凡按照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自学考试大纲的要求采用面授、函授等形式帮助自学应考者学习的活动,均属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范畴。
各种类型的高等院校是社会助学活动的主体,同时国家鼓励企事业单位、民主党派、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各种形式为自学应考者创造条件,提供学习帮助和服务。
各级教育部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对社会助学应积极支持、正确引导、改善服务、加强管理,使其充分发挥教育功能,促进自学考试事业的发展。
二、进行社会助学活动登记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建立的教育机构可进行社会助学活动,举办助学活动要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由教育行政部门发助学许可证。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面向社会举办助学班。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e9cdf0386529647d2628527d.png)
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个人自学、社会助学和国家考试相结合的高等教育形式,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重要组成部分。
开展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加强学习过程的指导、管理、考核和评价,对于改善学习效果、提高学习质量、探索自学考试多元化评价方式改革具有积极意义。
第二条为构建完整、系统的社会助学课程学业综合评价体系,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思维能力等综合素质,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络助学综合评价标准体系(试行)》(考委办函[2013]9号)、《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鄂教高[2011]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中有关概念说明:(一)学业综合评价: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课程培养目标为依据,对参加自学考试社会助学考生的学习过程及学习结果进行量化考核,并评定课程成绩的一种多元化评价方式。
- 1 -(二)助学方式:包括课堂面授、网络助学等。
课堂面授:助学机构集中组织考生在固定地点,由授课教师在课堂讲授。
网络助学:助学机构利用网络技术和课件资源,在网络学习平台上,组织考生集中或分散地学习、练习、测评、互动答疑等。
(三)考核评价方式:考核评价方式含统一考试(以下简称“统考”)、过程评价、技能考核(实践考核)(以下简称“技能考核”)、面试等。
课程的考核评价方式根据课程内容及助学形式确定。
第四条学业综合评价应遵循教育规律,体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特点,坚持质量标准,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做到科学、合理、规范。
第五条实施学业综合评价的自学考试课程成绩根据考核评价方式按一定比例组合而成。
具体组成办法按照全国考办及我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六条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教育考试院”)在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的指导下,负责全省自学考试课程学业综合评价的组织与管理工作。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ddf4827b26284b73f242336c1eb91a37f11132b5.png)
大学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管理办法(修订)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促进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XX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特点和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种层次(高中起点专科,专科起点本科)、各种形式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
第三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纳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与学校办学条件及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适应。
第四条学校成立XX师范学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委员会,负责管理、指导、监督全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五条继续教育学院是学校专门从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工作的管理部门,代表学校履行服务、指导、管理、监督的职责。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部(简称“自考部”),负责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的生源组织、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考试组织等日常工作,接受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及学院的管理和指导。
第六条学校承担主考专业建设、命题、评卷、实践性环节考核、毕业论文评审或参与助学工作的学院,应设立专门的学历教育管理机构,由一名院领导分管,并配备专(兼)职的管理人员,明确各项工作职责和相应的责任人。
第七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联合办学单位按联合办学合同承担相应工作。
联合办学单位是招生助学工作的第一责任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办学主体权,对我校的自考工作负全部责任。
第八条各联合办学单位在组织招生前,应将所设专业名称、办班层次、拟招生人数、办班形式等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统一报省招生考试院备案。
招生工作结束后,各联合办学单位将各专业实际招生人数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登记注册、建立考籍,同时将教学安排、学生管理等计划报送继续教育学院自考部。
第九条各联合办学单位必须使用由继续教育学院审批备案的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允许自行印制和发放。
浅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标准化模式的建设
![浅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标准化模式的建设](https://img.taocdn.com/s3/m/210b8ffa68dc5022aaea998fcc22bcd127ff426a.png)
浅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标准化模式的建设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考)是一种为期较长、内容较广泛的高等教育教学模式。
自考具有时间灵活、地点自由的特点,适合那些具备较强自学能力和时间管理能力的学生。
然而,由于自考模式的独特性,也带来了一些管理上的挑战。
为了提高自考助学管理的水平,促进自考教育的质量和规范发展,建设自考助学管理标准化模式势在必行。
一、优化办学条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项高效学习的模式,但是,要实现优质的教学效果,必须具备良好的办学条件。
学校应设立专门的自考助学中心,为学生提供一流的图书馆、实验室、讨论室等学习设施。
此外,学校还可以建立自考学习交流平台,让学生之间可以进行讨论、交流和互助,形成良好的学习氛围。
二、规范办学流程为了提高自考助学管理的规范化程度,学校应建立完善的办学流程。
首先,学校应明确自考课程的设置和教学计划,并根据课程的特点制定相应的考试安排。
其次,学校要加强对学生的学习指导,提供阶段性的学习指导和辅导,确保学生能够按照计划有序地学习和备考。
最后,学校要建立健全的考试管理制度,确保考试的公平性和规范性,杜绝舞弊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三、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师资队伍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应建立一个专门的自考教师队伍,这些教师要具备相关学科专业知识和教学经验,能够为自考学生提供专业的指导和辅导。
此外,学校还应通过培训、考核等方式不断提升教师的教学水平和专业素养。
四、健全考试评价体系考试评价是自考教育的重要环节,也是对学生自学效果的客观反映。
学校应建立严谨科学的自考考试评价体系,包括考试内容的合理性、评卷的公正性和评分标准的科学性等方面。
同时,学校还可以引入多元化的考试方式,如开展网上考试和论文写作等形式,充分发挥学生的综合能力和创新思维。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信息化建设是提升自考助学管理标准化水平的关键。
学校应借助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起完善的自考学籍管理系统、教学资源库和学生成绩查询系统等,使学生和教师能够方便快捷地获取所需信息。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ea3f3ddd88d0d233d46aaf.png)
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fed5bff12d2af90242e6b7.png)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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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第九条社会助学组织应具有与办学形式和办学规模相适应、产权明确且独立使用的办学场所、教学设备和教学管理人员,保障学习者必要的学习、生活和安全条件。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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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确保自学考试助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助学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定义与性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以下简称“助学班”)是以促进自学考试发展、为自学者提供辅助学习的一种教育形式。
它不同于全日制教育,不以取得学历为目的,而是为自学者提供一种补充教育方式。
三、设立与审批1、设立助学班应当具备相应的办学条件,包括师资、教学场所、教学设施等。
2、助学班的设立应当经过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批,并获得相应的办学许可证。
3、助学班的设立应当遵守国家教育政策,符合自学考试的发展规划。
四、教学与管理1、助学班应当根据自学考试的要求,制定合理的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确保教学质量。
2、助学班应当选聘具备相应资格的教师授课,并确保教师队伍的稳定性和专业性。
3、助学班应当建立健全的学员管理制度,对学员进行科学、规范的管理。
4、助学班应当建立教学评估机制,对教学质量进行定期评估,并及时调整教学计划。
五、收费与资助1、助学班的收费应当合理、公开、透明,并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2、助学班应当设立奖学金、助学金等资助方式,对优秀学员和贫困学员进行奖励和资助。
3、助学班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确保资助资金用于改善教学条件和学员的学习生活。
六、监督与评估1、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对助学班进行定期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办学质量和规范性。
2、助学班应当定期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办学报告,接受行政审查和指导。
3、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情节严重的可撤销办学资格。
七、附则1、本办法由国家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2、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活动的管理,提高助学质量,保障广大学员的合法权益,我部制定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本办法旨在明确社会助学的定义、管理原则、主管部门、申请与审批、教学管理、经费管理、质量监控与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和规定。
谈高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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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规 格 与 质量 。 在 制 定 自考 助学 班 的 教 学 只 是 为 了 自己 个 人 将 来 能 有 一 个 好 工 作 。
容 , 教 育 方 法 以 及 所 涉 及 的 各 个 领 域 方 面 计 划 时 一 定 要 进 行 多 方 面 的 调 查 和 研 究 , 多方听取专家学 者以及用人单位 的意 见,
从而颁 布的一项重大 举措 。 自考 助 学 是 普 的 要 求 , 在选 择 任 课 教 师 时 必 须 看 他 是 否 完善 , 是 顺应 经济社 会建 设发 展的需 要 ,
是 开 发 和 挖 掘 出高 能 力 人 才 的 一 种 措 施 。 式要 多样化 , 组 织 要 具 有 灵 活 性 才 能 满 足
节, 自学 考 试 这 种 比较 特 殊 的 学 习 形 式 的 要 根 据 社会 经 济 不 断 发 展 对 人 才培 养 的 需 发 他 们 的 集 体 荣 誉 感 , 集 体 的 温 暖 对 学 生
2 要从加强师资队伍 的建设方面入手
( 1 ) 我 们知 道 有 什 么 样 的老 师就 教 出什
自考 助 学 班 的 威 望 , 首 先 要 对 之 引 起 重
4 结语
为 了满 足 自考 助 学班 学 生 能 够 随 时 随
的课 程 结 构 要 进 一 步 立 体 化 、 网络化 , 还
普 通 自考 通 过 率 一 直 很 低 , 既 费 时 又 费
力, 学 习的知 识理念 不 系统等 种种弊 端 ,
因此 要 求 自考 助 学 班 么 样 的学 生 , 所 以 对 任 课 教 师 应 该 有 严 格 地 进 行 学 习 的 需 求 ,
要 有 高 度 的 职 了将 自考 助 学 班 的 教 学 推 向 更 高 的 台 阶 , 因 此 要 求 高 等 教 育 自考 助 学 班 的 教 学 形 班 要 有 正 确 的 理 解 和 认 识 , 当今 社 会 的 需 求 , 为 了 自考 助 学 班 能 够 有 歧 视 , 不 要 以 为 自考 助 学 班 非 国 家 全 日制 效 的进行 , 需 要采取 措施 , 对 现 今 的 教 育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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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考委〔2010〕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健康发展,鼓励社会助学组织依法开展多种形式的助学活动,加强对社会助学的管理和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以下简称“学习者”)创造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自学考试机构应建立健全社会助学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依法对社会助学进行管理和指导。
第四条社会助学活动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保证教育质量。
社会助学组织及各种形式的社会助学活动应当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二章社会助学管理指导机构第五条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全国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制定全国自学考试社会助学政策和业务规范,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学考试社会助学工作,并对其社会助学工作进行检查、评估。
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以下简称“省考委”)及其办公室负责本地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设置社会助学管理指导部门。
第七条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的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社会助学的管理、指导,接受自学考试机构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社会助学组织第八条社会助学组织应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或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办学许可证”,经省考办登记注册,方可举办自学考试助学活动。
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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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关于进一步加强自学考试助学管理的暂行办法根据有关规定,为维护学校的声誉和正常的办学秩序,加强对自考助学班学生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助学工作的管理第一条自2009年开始,各学院、各单位严禁招收新的自考助学学生。
严禁合作方招收新生与老生混合上课,严禁各单位为新生提供教学场地和生活场所。
第二条严禁以联合办学、委托办学等任何形式开展新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工作。
第三条严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或自行印发招生简章等形式,以学校名义或学校所属教学、科研等内设机构名义发布自考助学招生广告。
第四条成人教育学院负责自考助学班的宏观管理、协调指导、监督检查。
第五条成教学院实行联系人制度,每位职工负责联系一至二个助学学院,定期到学院检查督导工作,与学院共同查找隐患,及时纠正偏差,确保办学质量,每次检查需详实填写《自考助学工作检查记录单》。
第六条助学学院要认真履行自身义务,有合作办学单位的,要加强对合作方的监管,妥善处理与合作方的各种纠纷;认真负责、妥善及时处理各类投诉事件,切实做好全方位、全过程的管理工作。
要组成专门的管理机构,指定一名主管领导全面负责自考助学管理工作,并为直接责任人;选派至少一名本院在岗职工负责自考助学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日常管理、联络协调、检查监督、教学安排。
严禁非本单位人员、非在岗人员主抓自考助学工作,自考助学管理人员队伍要相对稳定。
第七条助学学院统一填写《XX大学自考助学班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主要内容包括学生人数、任课教师及上交学校学费情况,本表同时作为成人教育学院向省教育厅、学校财务处和监察审计部门提供助学情况的依据。
第八条学生因故中途退学,需本人提出申请,经所在助学学院同意,由成人教育学院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办理退学手续。
第二章学生管理第九条助学学院应严格按照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学生管理。
第十条助学学院要选派得力人员担任自考助学学生的班主任;定期检查班主任工作计划、工作日志及值班记录等;有针对性地对班主任进行培训。
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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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学籍管理细则(试行)根据江苏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江苏省教育考试院的有关文件精神和《苏州大学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一、入学与注册第一条我校招收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的新生,须由本人持我校的入学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时间、地点办理报到入学手续。
逾期两周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一个月内按照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入学资格初审。
专科、高中起点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高中学历(或同等学历);独立本科的入学条件:具有国民教育系列专科以上(含专科)学历。
经初审合格的独立本科学生的材料送苏州市自考办复审。
所有审核合格后的学生办理注册手续,取得学籍。
凡经审核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三条我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实行学年制,在册学生每学年必须凭学生证、学员证按规定的时间到校办理交费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交费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作自动退学处理。
第四条已注册的学生由学校建立学籍档案。
二、考勤与请假第五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专业教学班学生的学习分为脱产和半脱产两种形式,不管选择哪种学习形式,学生都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
第六条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医院或学校认可的医院的证明。
请假一周以内,由所在院系分管领导批准;一周以上,由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继续教育处批准。
学生一般不准请事假,如有特殊原因,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
事假三天以内,由院系分管领导批准;超过三天的,由院系分管领导审核同意,继续教育处批准。
第七条学生请假期满后,须及时销假。
需续假者,应办理续假手续。
学生擅自缺课及请假、续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续假批准与否,必须由所在院系回复学生本人。
第八条对学生的考勤,可由任课教师或班主任进行,也可由班干部考勤并由任课教师审核签名。
每学期停课考试前两周内,考勤人员将考勤情况报院系成教办。
成教办按规定对缺课或旷课学生情况提出处理意见,汇总后报继续教育处审核处理。
2021年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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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导语:自学考试是我国的教育制度之一,完成自学考试校园社会助学。
下面是收集的湖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是我国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社会助学是自学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切实加强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以下简称“自考助学”)的监督与管理,促进自考助学的健康发展,根据《 ___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社会助学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考助学是指各类高等学校、教育培训机构和其他社会力量,根据自学考试培养目标的总体要求,依据自学考试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要求,采取全日制、非全日制方式,通过电视、广播、函授、书刊、网络、面授等多种形式,为自学考试学习者提供学习条件、帮助和指导学习者学习的活动。
第三条自考助学活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和自学考试政策、规定、办法等,坚持教育公益性原则,规范办学行为,保证教育质量。
第四条湖北省教育厅负责指导我省高等教育自考助学工作,研究制定自学考试助学管理政策措施,审批自考助学机构。
湖北省教育考试院(以下简称“省考试院”)负责自考助学机构的登记、招生监管、助学活动的常规教学管理、评估检查以及其他日常事务的监管。
第五条自考助学机构及其助学活动应主动接受管理和指导。
普通高校、 ___高校举办自考助学,应由学校明确工作职能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学校举办的助学活动。
行业部门与自学考试机构合作考试项目,行业部门应负责本系统的助学管理、指导,并接受监管及指导。
第六条自考助学实行审核备案制度。
普通高校、 ___高校和经湖北省教育厅审批设置(备案)的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应报湖北省教育厅审核备案。
经审核同意备案的,方可举办自考助学活动。
第七条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申请举办自考助学活动审核备案按下列程序 ___:(一)申请:拟举办自考助学活动的机构向湖北省教育厅提交申报材料,包括申请报告,法人情况、教师及管理队伍情况、自考助学的基本办学条件情况,以及《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收费许可证》、学校《章程》等附件材料。
西华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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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华师范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校外助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根据省教育考试院《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加强四川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院校校外教学点管理和省考考点管理的通知》的要求。
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校外助学点办学基本条件1、培训学校(1)办学资质:教育主管部门审批的学校;办学时间3年以上且主管部门(当地教育局,工商局或民政局)年检均为合格以上等次,无违规办学记录,无处分处罚记录;招生助学区域和办学资质审批地一致。
(2)办学场地:办学场地自有或签定长期(3年以上)租赁合同;位于所在城市主城区,交通方便,周边环境良好;场地面积符合当地办学资质基本要求,与招生规模匹配,成都全城招生的至少800平米以上。
(3)设施设备:有固定授课教室,其中至少一间微机教室,可满足信息化考核工作需要;有网络助学的基本条件:有专业的网络助学软件和所开专业课程资源、有开设直播课程的设施设备、有录制、编缉网络课程资源的设施设备。
(4)管理人员:有与助学规模匹配的的专职教务管理人员(300名考生配备一名);有与办学规模相匹配的专兼职教师;有网络助学技术支持人员;有专职招生人员;相关人员应具备从业资格;主要业务负责人(校长,副校长,教务和招生主管)熟悉业务工作,在本单位连续服务年限3年以上。
(5)办学经验:有较大规模学历继续教育管理经验(现管理的各类学历教育在籍学生:地市州1000人以上,成都地区3000人以上)。
(6)近3年,未发生招生助学违规事故;与我校续约的,未拖欠我校办学经费,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对口管理部门评价良好。
2、大中专院校具备大中专学校办学资质和条件;自有所开设专业考生生源;具备专业师资;招生规模稳定;管理规范,办学信誉良好。
与我校续约的,未拖欠我校办学经费,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积极配合学校工作,对口管理部门评价良好。
二、校外助学点的设置符合校外助学点办学基本条件,拟与我校合作办学的单位,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自考合作办学申请;继续教育学院选派相关人员现场考察;根据考察情况,进行院务会综合评议;符合条件的,可设置为我校校外助学点,签订自考联合办学协议,并上报省教育考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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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提高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以下简称“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我校自学考试助学的办学行为,促进其良性发展,根据国家和甘肃省关于自学考试助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自学考试助学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归口管理。
继续教育学院下设自学考试办公室具体负责自学考试的日常管理工作。
学校各办学单位可根据自己的办学条件和师资力量,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招收一定数量的自学考试助学班,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校内举办的全日制自学考试助学班,各办学单位与校外企事业单位联合办学所设立的校外教学点助学班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生管理第四条各办学单位需提前六个月(即每年的3月底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提交办学申请,并认真填写《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招生计划表》,经所在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后报继续教育学院。
继续教育学院经研究调整后统一上报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考办)审批。
第五条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批准的招生计划进行招生宣传,招生宣传工作要在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领导下进行。
根据省考办的要求,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对外发布自学考试招生简章。
各办学单位需要在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单独刊播招生广告者,须经继续教育学院审核盖章后,方可刊播。
第六条各专业开班人数原则上不得低于30人,如果报考人数过少,办学单位可根据情况调整专业,否则不予注册。
第三章教学管理第七条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教学工作,并指派一名专职或兼职人员具体负责自学考试助学班的日常教学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八条新生开学前,各办学单位必须根据省考办制定的专业考试计划和课程考试大纲制定详细的教学计划,并将教学计划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为保证自考生的学习时间和教学质量,学校规定:每学期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开学时间不得晚于学校普通本科生两周,放假时间最多不得提前普通本科生一周;周学时数不得少于24学时(含实践课)。
为改善自考生的知识结构,各办学单位可视情况为学生开办一些技能类、人文类、体育类选修课。
第九条各办学单位要聘任责任心强、业务水平高的优秀教师任课,要确保教学、答疑、辅导和作业批改等教学环节的全面落实。
在教学过程中不得擅自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确需调、停课或更换教师的必须报办学单位主管院长批准,并在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条每学期开课前各办学单位应根据本专业教学计划,编制教学进程表、班级课程表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在教学实施过程中要定期检查教师的授课进度和授课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一条助学班学生使用的教材,原则上按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书目选用,可统一在省考办教材科订购或各系各专业自订,禁止使用盗版教材。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教材时,由任课主讲教师提出,经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审核批准,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报省自考办同意后方可更换。
第十二条对考试大纲中规定的含实践考核内容的课程,各办学单位在保证教学时数的同时,要向学生提供必需的实践场所,保证实验、实习时间,使自考助学班的学生与普通本、专科生共享教育教学资源,以确保实践教学质量。
第十三条自考生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各学院要提前向继续教育学院自学考试办公室上报答辩的具体安排。
第四章考务考籍管理第十四条对于当年招收的自考新生由办学单位组织报名并进行严格的资格审查,报名时必须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按规定填涂《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登记卡》,并将本单位学生的报名材料审核、汇总后,填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报名汇总表,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五条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进行数码图像信息采集,核对本人注册信息,确认无误后由考生本人签字,并向省考办交纳代收的电子注册费、考务费,领取甘肃省自考办统一印制的《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准考证》。
第十六条注册后取得学籍的学生如果中途退学,办学单位必须向继续教育学院上报学生退学表,及时提供学籍变更信息。
第十七条根据甘肃省考办安排,统考课程报考每年4月、10月各一次,7月加考一次。
各办学单位根据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安排,组织自考学生报考并按规定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考课程卡》,填写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印制的《兰州交通大学自学考试报考课程表》,加盖办学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继续教育学院备案。
第十八条每学期过程性考核课程的考试安排要在考试前报继续教育学院备案,要求考生必须携带准考证和身份证方可参加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派人对考场进行巡视督查。
第十九条各办学单位在过程性考核课考试结束后,要将合格课程试卷整理归档。
对于及格率普遍偏低的课程,要认真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
第二十条每次统考课结束后,继续教育学院将《合格课程成绩单》和《考试成绩册》分送各办学单位,各办学单位及时将学生成绩进行归档处理。
第二十一条对于已按规定的学习年限注册交费但未能按期毕业的学生,离校后的后续补考报考工作,由学生原所在办学单位指派专人负责,妥善处理好遗留问题。
第二十二条各办学单位应为每位学生建立《兰州交通大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档案》,并按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规定为其妥善保管。
档案内容包括:《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统考课程《单科课程合格证》、学校过程性考核课程合格试卷,实践课程考核成绩单或实践结果报告,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表,独立本科段学生专科毕业证复印件,思想品德鉴定、学习及考试期间的奖惩记录等材料。
考籍档案必须由专人负责,并建立严格的保管制度。
第五章毕业证书的发放第二十三条学生在规定时间内修完省自考委统一下发的专业考试计划所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全部课程合格(含实践环节考核和本科毕业论文答辩)、思想政治鉴定合格者,由其所在办学单位负责组织学生填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合格课程登记卡》,本科学生加涂《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合格成绩登记卡》。
学校发给省考委验印、学校副署、国家承认学历的自学考试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毕业证的验印和发放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统一负责,由学生本人携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离校通知单》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领取。
原则上不允许代领,由于特殊原因确需代领的必须携带加盖相关部门公章的《离校通知单》和考生本人及代领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领取。
第六章学位申请与授予第二十五条我校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按照甘肃省学位委员会《甘肃省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的实施办法》、甘肃省自考办《关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问题的通知》和《兰州交通大学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或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具体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负责。
第七章校外教学点的设置与管理第二十六条自学考试校外教学点设置的原则:遵守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符合上级考办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有利于发挥我校作为主考学校的功能和优势,有利于充分利用校外各类教育资源,坚持教育质量第一,坚持互利共赢,促进自学考试工作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学校鼓励和支持各办学单位根据自身特点和优势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联合办学活动,开展联合办学必须签订联合办学协议,以明确合作内容和合作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设立校外教学点的,需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申请,经继续教育学院同意批准,其办学协议一般应由继续教育学院代表学校与具有合法资质的企事业法人签署,特殊情况可由继续教育学院委托办学单位签订。
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各办学单位不得擅自在校外设立教学点。
第二十八条继续教育学院和各办学单位必须加强对校外教学点的管理,特别要重视对校外教学点的教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教学各环节的有效实施,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要严格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禁止向学生乱收费。
第八章学生工作第二十九条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由办学单位具体负责。
各办学单位须应将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纳入本科生管理体系,认真研究,统筹协调。
继续教育学院对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对各办学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三十条各办学单位要做好自考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品德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法制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加强学生的养成教育,使学生养成良好的生活和行为习惯;积极开展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丰富学生的业余文化生活。
第三十一条各办学单位要有一位负责人分管自考助学班的学生工作,每个自考助学班要配备一名兼职班主任,有条件或办学达到一定规模的学院要配备专职辅导员或其他管理人员。
辅导员和班主任应由责任心强、有较强的组织和管理能力、热心学生工作、身体健康的同志担任。
第三十二条办学单位要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
在开班前,要安排好学生的住宿,尽可能集中住宿便于管理。
学生入住后两周,将学生具体住宿情况上报继续教育学院自考办备案,详细注明学生的住址、房号、学生姓名、性别、籍贯、专业(班级)、层次、家庭联系地址、父母联系方式、学生本人的联系方式。
第三十三条办学单位应将助学班的党团组织建设纳入办学单位的党团组织建设工作之中,统一管理。
助学班级要建立以班为单位的学生团支部、党小组,接受办学单位党团组织领导。
按照组织发展的原则和程序,坚持标准、严格要求来发展学生党员和团员,不断促进学生进步。
第三十四条为鼓励学生遵守校纪校规,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办学单位要建立相关的自考助学班学生奖励办法和制度。
对学生的奖励,各办学单位可根据实际制定评选办法。
奖励本着物质奖励和荣誉奖励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被奖励学生的奖励材料要记入本人档案。
第三十五条学生违纪的处理,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关于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教育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和《兰州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理条例》执行。
第三十六条自考助学班学生要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第九章财务管理第三十七条各办学单位举办的自考助学班均须严格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高等自学考试应用型专业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4]28号)文件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甘价费[2009]204号)文件及学校有关规定实行统一标准收费,并上交学校财务处。
各单位不得另行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自学考试助学学费按学年收取,凡参加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学生,须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交纳全年学费。
第三十八条已交纳学费的学生凭交费发票或相应的证明进行注册并办理报名考试等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