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犯罪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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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论暂缓起诉制度 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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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暂缓起诉制度[内容摘要]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这项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笔者从分析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出发,着重剖析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暂缓起诉问题完善借……2019年3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该中心由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区内每个高校派出一名信息员参加,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并对暂缓起诉的大学生实施帮教工作。

该制度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日本一些国家的规定,也称作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

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

起诉便宜主义源于德国,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一。

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

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这项原则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免受外界政治因素影响的挡箭牌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受到冲击。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德国司法实践领域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又被称为机会原则。

即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有其它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可以遵循起诉便宜原则。

由起诉法定主义发展到起诉便宜主义,无疑更加着意于刑事诉讼的目的以及刑事政策的要求,同时也更加强调了诉讼的目的性、合理性。

暂缓起诉制度初探

暂缓起诉制度初探

暂缓起诉制度初探[摘要]暂缓起诉制度作为公诉制度的一个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是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必然要求,也是现代刑事政策发展的要求与体现。

在我国的刑事诉讼制度中确立暂缓起诉制度已成为我们必然的选择,也是一项对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必将带来深远意义的制度之一。

本文通过对该项制度概念和性质的分析,提出该项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建议。

[关键词]暂缓起诉;概念及性质;改革完善一、暂缓起诉的概念和性质暂缓起诉,又称缓予起诉,是指对于触犯刑法的人,根据其犯罪性质、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该犯罪人的年龄、处境、犯罪后的表现等法定情况,公诉机关认为没有必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依法作出的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

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

从制度设计及实践情况来看,暂缓起诉这种附条件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处理,在诉讼程序上最终结果有两种可能,一是暂缓起诉的被告人在法定期间履行了法律规定的关于其应当承担的义务,则公诉机关撤销暂缓起诉决定,公开宣布对其所犯罪行不再起诉;二是在暂缓起诉期间,如果违反有关暂缓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则公诉机关应当撤销暂缓起诉决定,提起公诉。

认识暂缓起诉的制度内容及实践情况,是我们之后进一步讨论的基础。

暂缓起诉作为对起诉制度的一项改革措施,是为了进一步实现检察机关办案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创造性地开展审查起诉工作,提高司法效率而应运而生的,其性质如下:(一)暂缓起诉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阶段性的处理结果,不是结案决定,具有非终局性。

暂缓起诉决定做出后,考验期限届满,它有可能导致不起诉,亦有可能导致起p(四)暂缓起诉是赋予检察官自由裁量权的体现,是起诉权的适度延伸。

审查起诉中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赋予检察官根据案件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犯罪分子的悔罪表现等情况,对案件进行裁判、度量,进而对案件做出实体处理的权利。

谈暂缓起诉制度_7

谈暂缓起诉制度_7

谈暂缓起诉制度罚或者免除刑罚的要求。

关于“犯罪情节轻微”的理解。

犯罪情节是指犯罪的具体情节,包括犯罪的动机、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对象、具体实施过程、犯罪后果等等。

犯罪情节轻微是指犯罪行为本身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检察机所谓超过再者,强化检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已成为世界刑事诉讼发展,乃至整个司法改革的趋势所在,若检察机关仅仅将“犯罪情节轻微”视为轻罪,不敢大胆行使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则无异于作茧自缚,不仅有悖于这一趋势,而且不利于调动检察机关打击犯罪办案的积极性。

关于“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理解。

刑法第37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由此可见,仅“犯罪情节轻微”就可以成立“不需要判处刑罚”,并不一定非要刑法分则有一个明文规定哪种情形不需要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才能适用“不需要或可以免除刑罚”的规定。

至于其他的从轻、减轻情节则只是“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充分非必要条件。

(2)设置监督救济程序,保证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不被滥用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

暂缓起诉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制度,可以更好的调配社会资源,区县级备案。

果不违反有关规定,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暂缓起诉亦具有一定的考验期,考验期满后如果没有违反相关的规定就决定不起诉,否则就要起诉,追究刑事责任。

虽然两者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但两者存在质上的区别,即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有罪还是无罪的问题。

德国法律明确规定了清除案底的制度,但我国法律没有涉及。

适用暂缓起诉继而最终做出不起诉决定,就不会在犯罪嫌疑人的档案上留下犯罪记录。

这对于青少年犯罪的案件来说,意义尤为重大。

四、暂缓起诉的制度构想1、暂缓起诉的适用范围必须严格控制暂缓起诉适用的对象:首先,暂缓起诉适用的对象必须是完全符合提起公诉条件的犯罪嫌疑人。

其次,暂缓起诉主要适用于轻罪,对重罪一般不予适用。

如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153条规定:1、婚、离婚)、。

暂缓不起诉问题思考探讨

暂缓不起诉问题思考探讨

暂缓不起诉问题思考探讨暂缓别起诉制度,是近年来检察机关公诉改革所推行的一项举措。

这一制度的推行,在法律界引起了一场较大的争议。

争议的焦点要紧在于对该项制度合理性的认识。

有些人认为暂缓别起诉制度缺乏法律依据,并且,也违背了法定主义和平等原则。

而笔者认为,关于某些特殊群体所实行的暂缓别起诉制度,别仅能够充分地体现刑事政策,而且也能够更好地达到刑罚的目的。

这关于完善司法制度而言,无疑是一种可贵的探究。

一、暂缓别起诉是对现代西方国家某些合理司法制度的借鉴。

起诉廉价主义是当代刑事诉讼的进展趋势,尽管我国实行的是法定主义为主,廉价主义为辅的起诉原则,但检察酌定权的范围过于狭窄,别利于发挥检察机关打击犯罪与爱护权益的双重功能。

而暂缓别起诉制度的实行能够更好地教育挽救偶然的失脚者,特别是青青年违法者,发挥刑罚的教育功能。

源于英国、盛于美国的现代观护制度规定凡具有改恶从善的初犯、青年犯或者其他罪犯,均适用观护法规。

至1945年,美国各州均已建立青年观护制度。

如今,美国所有第一审法院均设有组织庞大的观护人办事处,其进展日益成熟,对青年被告观护的考察期也相应从法院审判时期提早至检察起诉时期。

借鉴国外青年观护制度,对处于懵知道状态的青青年犯,试行暂缓别起诉,给其制造了反省过去、积极悔改、把握命运,争取从轻处罚的机会,发挥他们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无疑会对完善我国青青年司法制度起到积极的作用。

二、暂缓别起诉是一种有益的司法探究。

暂缓别起诉是人民检察院针对某些应当起诉的案件,本着预防、挽救、教育、感化与打击并举的原则,思考到公共利益,体现刑事政策和案件自身条件,对一些特殊群体在一定考验期限内,别作处理,期满后再依照具体事情作出起诉或别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暂缓别起诉别是一具程序上的终局性处理决定,在考验期满后,它有可能导致别起诉,亦有可能起诉,所以它不过时期性的处理结果。

这个地方所指的案件是包括哪些构成犯罪,但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决免刑或仅判罚金的。

暂缓起诉制度探讨

暂缓起诉制度探讨

暂缓起诉制度探讨【摘要】暂缓起诉制度是一种司法程序,允许检察机关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便在一定期限内观察其行为表现并进行必要的教育和帮助。

本文首先介绍了暂缓起诉制度的定义和背景,阐述了其在国内外的应用情况并进行了比较分析。

然后探讨了暂缓起诉制度的利与弊,包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稳定的影响。

随后提出了暂缓起诉制度的完善和建议,以及未来的发展前景与展望。

结论部分总结了暂缓起诉制度的作用和意义,呼吁政府和司法机关进一步改进和推广这一制度,从而更好地维护法律权益和社会公正。

【关键词】暂缓起诉制度、定义、背景、国内外应用比较、利与弊、完善建议、前景展望、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在特定条件下,检察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以期达到调解、和解或者挽救局面的一种特殊司法手段。

在现代社会中,暂缓起诉制度逐渐成为各国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其旨在有效化解犯罪纠纷、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减轻司法压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作用。

暂缓起诉制度的出现离不开社会需求和司法实践的探索。

在犯罪频发、司法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暂缓起诉制度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负担,优化犯罪处理流程,提升司法效率。

暂缓起诉也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助于减少社会矛盾和纠纷,促进社会安定发展。

暂缓起诉制度在国内外得到了广泛应用和认可。

暂缓起诉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其操作流程繁杂,容易导致滥用或不公正的现象。

不同国家的暂缓起诉制度存在差异,需要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和调整。

暂缓起诉也可能存在法律风险,如不当处理可能导致案件进展受阻或造成不公正判决。

在探讨暂缓起诉制度的过程中,需要认真分析其利与弊,探讨如何完善和规范暂缓起诉制度,以实现司法公正、维护社会秩序的目标。

积极展望暂缓起诉制度的未来发展,为构建更加公正高效的司法体系提供有益启示。

2. 正文2.1 暂缓起诉制度的定义与背景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检察机关或法院可以暂时不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提起公诉,暂时不进行刑事庭审,但同时对其提出一定的法律限制和要求,如接受法律教育、积极履行赔偿义务等。

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暂缓起诉制度探析

暂缓起诉制度探析摘要:“刑事诉讼法学应高于刑事诉讼法”,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无暂缓起诉的规定,但有其本身有价值蕴涵,已被西方国家刑事诉讼法采用。

反观我国审查起诉处理方式,其设计存在不合理之处,暂缓起诉可以弥补其不足。

《南方周末》4月10日法治版刊登了一篇题为“‘暂缓不起诉’捅了法律的娄子”的文章,报道了南京市浦口检察院因为实行“暂缓不起诉”改革引起的舆论风波。

(“暂缓不起诉”提法不够准确应为“暂缓起诉”,本文视为两者同义。

下文均使用‘暂缓起诉’)多数人对此持反对意见认为“暂缓起诉”缺乏法律依据,又违背法定主义和平等原则。

笔者认为反对者的观点是客观存在的,只是把问题简单化地贴上了“标签”,“刑事诉讼法学应高于刑事诉讼法,因为后者只是前者研究、分析、评价甚至是评判的对象,……同时,刑事诉讼法学也应高于司法实践,因为后者也不过是前者的研究对象,是研究者进行理论思考和所要改造的客体。

”①暂缓起诉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确不存在,但却是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的对象,因此我们应当对其做以细致的考究。

一、国外相关立法与实践暂缓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

在美国,关于决定是否起诉的问题,检察官享有几乎不受限制的自由裁量权,在检察官做出的三种决定中,即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以及缓诉决定中,缓诉是一些州检察官的做法。

这一决定以被告人接受检察官的条件如接受戒毒治疗、提供社区服务参加工作培训或对被害人进行补偿等为前提,如果被告人较好地完成了这些项目,检察官即撤销指控,如果表现不好,检察官就恢复刑事起诉。

这些项目有正式的非正式之分,非正式的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做出规定,犯罪嫌疑人不被定期地监管是否遵守规定,最不正式的做法是如果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比如在6个月或12个月内没有其他任何罪行被逮捕,检察官同意不对本罪提起指控。

暂缓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暂缓起诉的法律后果(3篇)

第1篇一、引言暂缓起诉,又称缓起诉、暂缓起诉处分,是指检察机关对符合特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法定期限内不予起诉,给予其一定期限进行考验,考察其悔罪表现的一种诉讼程序。

暂缓起诉作为一种诉讼程序,具有其独特的法律价值和意义。

然而,暂缓起诉的实施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后果。

本文将从暂缓起诉的法律后果入手,对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二、暂缓起诉的法律后果1. 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律后果(1)减轻刑罚。

暂缓起诉是一种非罪化处理,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暂缓起诉意味着减轻了刑罚。

在暂缓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需承担刑事责任,不会受到刑事处罚。

(2)恢复名誉。

暂缓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名誉得到一定程度的恢复。

一旦暂缓起诉期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恢复正常生活,消除社会对其的负面影响。

(3)限制人身自由。

暂缓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仍需遵守一定的义务,如接受检察机关的监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等。

这些义务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人身自由。

2. 对被害人的法律后果(1)赔偿损失。

暂缓起诉期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赔偿损失是暂缓起诉的一个重要条件,有助于缓解被害人的损失。

(2)消除心理创伤。

暂缓起诉有助于消除被害人的心理创伤,减轻其心理负担。

在暂缓起诉期间,被害人可以关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悔罪表现,有利于其心理恢复。

3. 对检察机关的法律后果(1)减轻诉讼负担。

暂缓起诉有助于减轻检察机关的诉讼负担,提高诉讼效率。

在暂缓起诉期间,检察机关无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审判,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

(2)提高执法公信力。

暂缓起诉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通过暂缓起诉,检察机关可以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4. 对社会的法律后果(1)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暂缓起诉有助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通过暂缓起诉,可以减少刑事案件的发生,降低社会治安风险。

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规范化

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规范化

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规范化【关键词】暂缓起诉制度;规范化一、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主要内容(一)适用对象在暂缓起诉适用的行为主体方面,理论和实务界有较大分歧,有三种意见,一主张暂缓起诉应局限于未成年人;二认为暂缓起诉应主要适用于学生,包括成年大学生;还有人认为不应仅限于未成年人,凡是依法不需要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嫌疑人都可以适用。

在目前的实践中,暂缓起诉主要适用于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作为一项制度设计,暂缓起诉的适用应该没有行为主体上的严格限制,因为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但是基于我国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现状,还是应谨慎立法,虽然范围不能过宽,但也要考虑到多数民众的接受心理。

我国强调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因此对于未成年人,只要符合一定条件,应当对其适用暂缓起诉,另外,对于一些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偶犯及老年人也应该根据一定条件适用暂缓起诉。

对于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性犯罪,及惯犯、累犯和共同犯罪中的主犯等不适用暂缓起诉。

(二)适用条件适用暂缓起诉,需具备一定的条件。

(1)主观条件。

犯罪嫌疑人要有明确的悔罪表现,具有投案自首、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积极退赃、主动赔偿被害人损失等具体表现,不至于再继续危害社会。

主观恶性不大,从犯罪原因、动机入手,通过了解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原因,深究其作案的动机和目的,进而认定主观恶性大小。

另外还要有较强的自我控制能力,以犯罪嫌疑人平时的表现、有无前科记录等为主要判断依据。

(2)客观条件。

主要是犯罪情节较轻,社会危害不大,判断依据具体包括犯罪手段、犯罪环境、犯罪对象、犯罪结果等,还有刑法上明确规定的防卫过当,犯罪预备、中止、未遂,过失犯罪等情节上的表现。

还要具有良好的监护条件和社会帮教条件,检察机关应当落实帮教组织、具体措施、和责任等,社会及基层组织应积极配合,落实具体的帮教工作。

此外,检察机关决定暂缓起诉还要基于对公共利益的考虑,要考虑采用非刑罚的方法是否更有利益维护公共利益或弥补其受到的损害。

论暂缓起诉制度

论暂缓起诉制度

论暂缓起诉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提起公诉,而是视其表现和情况暂时不起诉,暂缓起诉的期限可以是数月到数年不等。

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首先,暂缓起诉制度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改正错误的机会。

通过对犯罪嫌疑人的暂缓起诉,可以给其一定的缓冲期,让其有时间进行反思和认识自己的错误,从而有机会改正过错。

其次,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减轻法院和检察机关的负担。

由于刑事案件的复杂性和庞大性,法院和检察机关负荷较重,通过暂缓起诉制度可以化解一部分案件的压力,提高工作效率。

再次,暂缓起诉制度也可以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犯罪嫌疑人并非完全有罪,暂缓起诉可以给他们一个合理的证明自己清白的机会,避免对其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然而,暂缓起诉制度也存在一些需要解决的问题。

首先,不少人担心原被告可能利用暂缓起诉期进行逃避、串供等违法行为。

其次,缺乏具体的检查和监督机制会导致滥用权力的情况。

另外,暂缓起诉也可能延长犯罪嫌疑人和受害人的等待时间,可能给受害人带来不公平的待遇。

总的来说,暂缓起诉制度在一定程度上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保护人权利益,但也需要在操作中加强监督和控制,以避免滥用权力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2023-10-28CATALOGUE 目录•暂缓起诉制度概述•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暂缓起诉制度的实践应用•暂缓起诉制度的完善与展望•结语01暂缓起诉制度概述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在一定期限内决定暂时不提起公诉,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并根据考验期内的表现再决定是否提起公诉的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以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为前提;二是检察机关在暂缓起诉期间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和考察;三是考验期满后,根据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的表现决定是否提起公诉。

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特征暂缓起诉制度起源于德国、日本等国家的刑事司法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一种表现形式。

在我国,暂缓起诉制度最早出现在20世纪90年代初,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尝试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实行暂缓起诉,并逐渐形成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制度和做法。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检察机关开始对成年人犯罪案件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并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做法。

暂缓起诉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考验期,促使其积极改正错误、回归社会,达到预防犯罪、改造罪犯的目的。

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保障人权,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权利保障,可以体现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的精神。

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通过给予犯罪嫌疑人一定的改正错误的机会,可以减少社会矛盾和不和谐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暂缓起诉制度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通过在考验期内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和考察,可以减轻司法机关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暂缓起诉制度的意义与价值02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起诉便宜主义指在刑事诉讼中,检察官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对是否提起公诉进行自由裁量。

暂缓起诉制度是起诉便宜主义的具体体现之一,赋予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更大的自由裁量权。

公诉自由裁量权指检察官在审查案件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

法律知识研究暂缓起诉制度再

法律知识研究暂缓起诉制度再

法律知识研究暂缓起诉制度再探讨引言法律知识研究暂缓起诉制度是一种在司法实践中逐渐被探索和推广的制度。

该制度的引入旨在解决法律上的争议和纠纷,有效缓解法院资源的压力,提高审判效率。

本文将对暂缓起诉制度进行再次探讨,分析其优势和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暂缓起诉制度的定义和目标暂缓起诉制度,即在特定条件下,对于某些案件将暂时不予立案,以便当事人在一定时间范围内通过和解、调解或履行特定义务等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司法制度。

其目标在于有效化解争议,减轻法院负担,提高审判效率。

暂缓起诉制度的优势1. 有效减轻法院负担在当前法院资源紧张的情况下,暂缓起诉制度通过减少案件立案数量,可以减轻法院的负担,使法院能够更加专注地处理重大和复杂案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2. 引导当事人和解暂缓起诉制度的本质是以解决争议为导向,鼓励当事人通过磋商、调解等方式自行解决纠纷。

这种方式不仅可以缩短争议周期,降低诉讼成本,更能增加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理解,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3. 增加司法效率通过暂缓起诉制度,能够将一部分纠纷迅速解决,无需进行诉讼程序,从而节省了司法资源,提高了司法效率。

对于那些本身就适合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的纠纷,暂缓起诉制度能够快速给出解决方案,提供更加便捷的司法服务。

暂缓起诉制度存在的问题1. 法律规范不完备目前,关于暂缓起诉制度在法律中的规范并不完备,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标准。

这给法院的裁量权带来了困扰,容易产生主观判断和不公平的情况,影响当事人的公正性和认可度。

2. 滥用和滞后性问题在实践中,由于暂缓起诉制度执行的前提条件、限制和程序不够严格明确,存在一定的滥用和滞后性问题。

有些当事人通过提出不合理的请求或滥用程序,使案件进入暂缓起诉阶段,导致程序拖延,浪费司法资源。

3. 当事人权益保障问题暂缓起诉制度的实施过程中,往往会涉及到当事人的权益和利益保障问题。

在纠纷解决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信息不对称、强势当事人对弱势当事人的不公平约束等情况,需要法律保障和监督机制的加强。

浅谈大学生犯罪暂缓不起诉制度

浅谈大学生犯罪暂缓不起诉制度

浅谈大学生犯罪暂缓不起诉制度作者:叶青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4期摘要长时期以来,对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例,有关司法实践中似乎格外地“法外容情”,这种做法即使在“法治”的当代依然没有改变,甚至还呈现不断蔓延之势,这种做法于情有理,但于法无据,既悖法理、宪法,又违《刑事诉讼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是一种违法司法行为,当然,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具有其自身特殊性,要实现“法情相结合”,实现刑事法律与相关政策的有机统一,可以通过修改法律,建立完善大学生犯罪预防机制以及着力发挥社区矫正作用等途径进行更多更稳妥的探索。

关键词大学生犯罪现实困境司法实践暂缓不起诉制度作者简介:叶青,江西省德兴市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047-02当今中国的经济、政治、社会都处在不断的变革中,当改革成为社会的主旋律,即使是本应保守对待的司法机关,也开始了各种司法探索,投身到改革的洪流中。

各级各地各种司法机关都在司法改革的旗号下进行着改革或创新。

在这些改革措施中,有的是在现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既有制度的调整,更多的则是超越现行法律界限的“创新”。

暂缓不起诉就是众多这样的司法“创新”中的一种。

2003年3月,江苏省某区检察院成立了“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该院公布了文件《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置实施意见》。

其中规定:“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针对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对有帮教条件和具有可塑性的初犯、偶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可相对地作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

”这项措施一经推出就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成为社会舆论的焦点。

有人拍手称快,认为对在校大学生暂缓不起诉是刑罚向人性主义回归的一个重要体现,有人痛心疾首,认为这一规定违背了现行法律,是对法律的公然践踏。

笔者以为,“暂缓不起诉”作为一种司法探索,是基层检察院对犯罪激增且日益低龄化之现实的回应。

关于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

关于建立暂缓起诉制度的几点思考摘要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根据法律的授权,在对法律规定的一定事项进行综合考虑之后对本该提起公诉的轻微犯罪嫌疑量作出暂时不予起诉的处分,同时检察机关又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视犯罪嫌疑人表现,再决定是否对其提起公诉的一种制度。

暂缓起诉制度有其特殊的价值:一是体现当今世界犯罪轻刑化潮流和目的刑、教育刑思想,与我国对犯罪人教育改造的刑事政策不谋而合;二是体现程序分流理念,有利于节约诉讼资源;三是有利于维护和谐的社会秩序。

关键词暂缓起诉;制度;思考暂缓起诉制度的可行性与否,近年来已经成为法学界的热点问题。

所谓暂缓起诉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案件,暂不作出处理决定,而是设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待考验期满后,再根据具体情况对犯罪嫌疑人作出起诉不起诉决定的一种制度,故其又称为起诉保留或起诉犹豫制度。

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暂没有暂缓起诉的明文规定,但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进行诉讼改革时,积极探索实践暂缓起诉制度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与此同时,对暂缓起诉制度的质疑和反对声也一直未予消停。

关于暂缓起诉的适用是否符合法律、是否应当广泛适用,即“是否应当暂缓”的看法,渐渐地形成三种不同的观点即赞成说、反对说、谨慎说。

“赞成说”认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实行暂缓起诉制度是积极可行的,“反对说”认为,暂缓起诉严重违法,应当予以禁止;“谨慎说”认为,制度创新永无止境,积极谨慎地探索适用暂缓起诉制度应当予以支持,三派观点均提出各自的理由。

笔者认为,暂缓起诉制度的可行与否,不应进行单方面的考量,而应进行全面认识,综合挖掘该制度的价值意蕴及潜在缺陷,同时对制度的缺陷能否加以解决和克服进行分析,从而在此基础上得出一项制度是否可行的结论。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及价值暂缓起诉,又称为附条件的不起诉,是指检察机关在审查案件后,根据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和犯罪嫌疑人的可改造性作出的一种附条件的不起诉决定,犯罪嫌疑人在特定的考验期限内有悔改表现的,即维持不起诉决定,没有悔改表现的,则撤销不起诉决定,作出起诉决定。

论暂缓起诉制度

论暂缓起诉制度

论暂缓起诉制度论暂缓起诉制度[内容摘要] 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这项制度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

笔者从分析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出发,着重剖析了该制度在我国存在的问题,同时也分析了我国借鉴该制度的意义,并对该制度的完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关键词] 暂缓起诉问题完善借……2003年3月28日,南京市浦口区检察院成立了全国首家“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该“中心”由浦口区检察院牵头,区内每个高校派出一名信息员参加,对涉嫌犯罪的大学生实行暂缓起诉制度,并对暂缓起诉的大学生实施帮教工作。

该制度一经推出,立即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强烈反响。

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和来源暂缓起诉制度源于德国、日本一些国家的规定,也称作起诉犹豫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于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根据其犯罪性质、年龄、处境、犯罪危害程度及犯罪情节、犯罪后的表现等情况,依法认为没有立即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必要而做出的暂时不予提起公诉的制度。

它以公诉制度中的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主要用于轻罪案件和一些社会危害性不大的案件。

起诉便宜主义源于德国,是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一。

德国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实行的基本原则有两项,即法治原则(起诉法定主义)与机会原则(起诉便宜主义)。

从理论上分析,德国长期以来实行的起诉法定主义有以下特点:一是与有罪必罚的报复型刑罚思想和注重对犯罪分子进行特殊预防的刑事政策相联系;二是可以在对犯罪进行追诉的问题上统一标准,加强法制,防止检察机关擅用职权,徇私舞弊;三是可以有效地防止刑事司法受政治势力左右,在追诉犯罪时排除非法干扰和不当影响。

这项原则作为刑事司法机关免受外界政治因素影响的挡箭牌的作用是不容低估的。

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日益受到冲击。

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后,德国司法实践领域逐渐接受了起诉便宜原则,又被称为机会原则。

即在刑事追究利益不大,优先考虑程序的经济性或有其它的法律政治利益与刑事追究相抵触的时候,可以遵循起诉便宜原则。

暂缓起诉制度的分析

暂缓起诉制度的分析

暂缓起诉制度的分析【摘要】以起诉便宜主义为基础的暂缓起诉制度在一些发达国家已正式立法实行,暂缓起诉具有节约国家司法资源,提高诉讼效率,缓解社会矛盾的优点。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典中虽未正式承认暂缓起诉制度,但在一些司法实践中已得到实际运用,探究暂缓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

【关键词】暂缓起诉;司法实践;发展一、暂缓起诉制度的概述暂缓起诉是指赋予检察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对于符合法定追诉条件但又没有必要立即追诉的犯罪嫌疑人规定一定考察期限,根据考察期限内的表现,在考察期满后决定是否对犯罪嫌疑人予以追诉或者不追诉的制度。

暂缓起诉是公诉机关的一种起诉裁量权,这种裁量权的大小取决于国家采用的是起诉法定主义或者起诉便宜主义的刑事政策。

所谓起诉法定主义只要具备起诉的法定条件,公诉机关就必须提出起诉的原则。

①起诉法定主义对于保障有效追究犯罪,防止政治势力和检察官的影响,维护法律和公诉权权威有着重大作用。

但随着社会经济政治形势的变化,一方面是世界犯罪形势的严峻,严格追求起诉法定主义,以现在的司法资源有点捉襟见肘,另一方面人们对于刑事政策价值的追求从报应观的刑罚观转向非刑罚化的刑刑罚观,在这样的浪潮之下,很多国家将目光投向了起诉便宜主义,将起诉法定主义与起诉便宜主义结合运用到司法实践中,起诉便宜主义在案件起诉阶段进行分流,节约司法资源,利于实现诉讼经济原则,同时对缓解社会矛盾,恢复社会秩序有着很好的效果。

最先开始接受起诉便宜主义的是德国,《德国刑事诉讼法》153条规定:“经负责开始审理程序的法院和被指控人同意,检察院可以对轻罪暂时不予提起公诉,同时要求被告人对损害进行弥补,向公益设施或国库缴付款项,承担一定数额赡养义务等要求。

《日本刑事诉讼法》248条也规定:“如果根据案犯的性格、年龄、环境、经历、犯罪的轻重以及犯罪后的表现,没有追溯必要的,可以不提起公诉。

”而在在英美法系,检察官对案件则有了广泛的自由裁量权,在美国,虽然法律并未明文规定暂缓起诉制度,但由于检察官本身具有的自由裁量权,检察官可以在起诉阶段根据案件的严重程度,犯罪情节以及犯罪嫌疑人的状况等决定对案件起诉,暂缓处理或不处理。

对大学生犯罪暂缓起诉的合理性探讨

对大学生犯罪暂缓起诉的合理性探讨

对大学生犯罪暂缓起诉的合理性探讨
杨烨
【期刊名称】《科技信息》
【年(卷),期】2009(000)034
【摘要】大学生犯罪问题已经成为全社会普遍关注的社会问题之一,正是基于对此热点问题的关切,本文力图通过对大学生犯罪现状及暂缓起诉制度的理论基础的分析,进而对大学生犯罪适用暂缓起诉的合理性展开探讨.
【总页数】2页(P349-350)
【作者】杨烨
【作者单位】开封大学
【正文语种】中文
【相关文献】
1.“青马工程”预防大学生犯罪的理论探讨 [J], 沈慧;齐浩
2.我国引进暂缓起诉制度必要性的探讨 [J], 徐柏梅
3.对在校大学生犯罪不宜"暂缓起诉" [J], 王慧娟
4.暂缓起诉问题思考探讨 [J], 金永升
5.对未成年人适用暂缓起诉制度的探讨 [J], 孙喜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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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犯罪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分析
摘要: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逐渐凸显,对影响最大的在校大学生而言,其犯罪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其犯罪形态也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一些学习优秀,在老师心中很有前途的学生也逐渐步入了犯罪的行列。

但是,当书面上的法条和教学制度联系在一起时,却往往使这些失足的大学生步入一辈子的黑暗。

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校大学生触犯刑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些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学籍制度;审查起诉;司法保护;暂缓起诉
前言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然而大学生犯罪也是对大学生影响最大的问题,对他们踏入社会后的道路的选择有着重大的影响。

挽救失足的在校大学生有许多的措施,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措施。

虽然这类措施若在中国审查起诉阶段确立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但它毕竟能够为青少年的发展,为社会的和谐提供不可小觑的贡献。

所以还是需要我们继续关注这一措施,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一、大学生犯罪的现状
大学生正处于转变社会身份时期,加上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导致其心理上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并进而导致目前社会,大学生犯罪极具增加。

而大学生已往往脱离了“未成年”这一身份,他们虽仍有着学生身份,却与社会成年人在适用法律上有着同等的地位。

大学生时期在司法方面显然不是一个平稳的过渡时期,一旦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制裁,面对他们的将是学籍的丧失和灰暗的未来,这无疑会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方因素。

倘若有类似于德、日、台湾的暂缓不起诉的制度来专一解决大学生犯罪的案件,那么检察院就会有义务知道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许多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也会得到合理的解决,轻微的刑事案件也不至于对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有着严厉的惩罚。

通过暂缓起诉制度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对初犯、偶犯,根据其自身的具体情况,依据其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有条件的不起诉。

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触犯刑律的大学生在暂缓起诉阶段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起诉,从而很大程度上使犯罪的在校大学生能保留其学籍,让其在校继续完成大学学业。

二、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
件,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考察期满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对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

暂缓起诉本质上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视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有罪必诉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带上犯罪者的烙印,不利于促使其反省和对其进行改造。

这也就是在校大学生犯罪对其自身有更大的惩罚后果的表现,从表面上可以看出社会上的惩罚比法律上惩罚对在校大学生的影响更加深远,暂缓起诉制度就解决了这一现象的存在。

它保留在一定期间内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发挥刑罚处罚应用的震慑作用,对触犯刑律的在校大学生以心理上的强制力,遏制其犯罪。

但是,暂缓起诉制度毕竟扩大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施与此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检察官的素养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

因此,暂缓起诉若运用不当,也可能造成对人权的侵犯,进而损害司法公正,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解决大学生犯罪方面的设想
就我国而言,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初步建成,法治制度尚不完善,法律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

暂缓起诉制度若在我国确立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明确制度予以辅佐。

确保我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中的相关
问题具体明确。

这样才可以发挥暂缓起诉制度的作用,防止起诉权的滥用和司法的不公。

(一)明确的适用对象
作为暂缓起诉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在校的大学生,当然也应包括未成年人,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其它适用于暂缓起诉的人。

明确的适用对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司法权的寻租,确保司法公正。

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对暂缓起诉制度都有一定的尝试,而尝试的对象也往往针对于在校学生,这些尝试虽然虽然不乏各种问题的出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在校学生提供了一次司法方面的保障。

对上述对象的犯罪也并非一概都予以暂缓起诉,在犯罪性质上,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依法可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员的;在犯罪情节上,要求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情节,暂缓起诉后不再危害社会,才能够予以暂缓起诉。

此外,平时的表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是处罚、偶犯等都应考虑在内。

(二)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同意为前提
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需要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才能作为适用的前提。

刑事处罚一方面就是要满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对罪犯进行惩处的要求,如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同意,就表明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未得到应用的弥补,则会在一定
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

同时,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意为前提可以进一步限制司法裁量权的应用,防止权力寻租。

(三)具体的考察制度
建立与缓刑考查制度相类似的考察制度,才能保证暂缓起诉的教育目的的实现。

考察人员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以及其家庭成员组成,而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在校大学生,则所在的院校就应当成为主要的考察人员,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行为。

同时学校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开除学生的学籍。

建立暂缓起诉还需要建立与缓刑考察期相同的明确的考察日期,以确保其有效地实施。

参考文献:
[1]孙力.暂缓起诉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3.
[2]樊崇义,叶肖华.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构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01)
[3]张寒玉.构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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