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学生犯罪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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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大学生犯罪的暂缓起诉制度的分析

摘要:进入21世纪,随着社会转型时期的到来、社会中不和谐的因素逐渐凸显,对影响最大的在校大学生而言,其犯罪呈快速增长的趋势,而且其犯罪形态也向多样化的方向发展,一些学习优秀,在老师心中很有前途的学生也逐渐步入了犯罪的行列。但是,当书面上的法条和教学制度联系在一起时,却往往使这些失足的大学生步入一辈子的黑暗。本文主要探讨的是在校大学生触犯刑律后在审查起诉阶段的一些问题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

关键词:大学生;学籍制度;审查起诉;司法保护;暂缓起诉

前言

大学生是一个特殊的群体,然而大学生犯罪也是对大学生影响最大的问题,对他们踏入社会后的道路的选择有着重大的影响。挽救失足的在校大学生有许多的措施,而在审查起诉阶段最有效的措施就是附条件不起诉的措施。虽然这类措施若在中国审查起诉阶段确立还有许多障碍需要克服,但它毕竟能够为青少年的发展,为社会的和谐提供不可小觑的贡献。所以还是需要我们继续关注这一措施,完善我国的法律制度。

一、大学生犯罪的现状

大学生正处于转变社会身份时期,加上转型时期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导致其心理上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并进而导致目前社会,大学生犯罪极具增加。而大学生已往往脱离了“未成年”这一身份,他们虽仍有着学生身份,却与社会成年人在适用法律上有着同等的地位。大学生时期在司法方面显然不是一个平稳的过渡时期,一旦触犯了法律,受到法律制裁,面对他们的将是学籍的丧失和灰暗的未来,这无疑会成为社会不和谐的一方因素。

倘若有类似于德、日、台湾的暂缓不起诉的制度来专一解决大学生犯罪的案件,那么检察院就会有义务知道该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许多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也会得到合理的解决,轻微的刑事案件也不至于对刚步入社会的大学生有着严厉的惩罚。通过暂缓起诉制度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对初犯、偶犯,根据其自身的具体情况,依据其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可以作出有条件的不起诉。通过实施这一制度,检察机关可以根据触犯刑律的大学生在暂缓起诉阶段的表现情况决定是否对其进行起诉,从而很大程度上使犯罪的在校大学生能保留其学籍,让其在校继续完成大学学业。

二、暂缓起诉制度的概念及特点

暂缓起诉制度是检察机关对某些符合起诉条件的案

件,基于犯罪嫌疑人的自身状况、公共利益以及刑事政策的考虑,设立一定的考验期,对犯罪嫌疑人暂时不予起诉,考察期满后再根据犯罪嫌疑人的具体情况,对其做出起诉或者不起诉决定的一项制度。暂缓起诉本质上是检察机关依法享有的视犯罪嫌疑人的现实表现而决定是否起诉的自由裁量权。

有罪必诉会使犯罪嫌疑人被带上犯罪者的烙印,不利于促使其反省和对其进行改造。这也就是在校大学生犯罪对其自身有更大的惩罚后果的表现,从表面上可以看出社会上的惩罚比法律上惩罚对在校大学生的影响更加深远,暂缓起诉制度就解决了这一现象的存在。它保留在一定期间内对其追究刑事责任的权力,发挥刑罚处罚应用的震慑作用,对触犯刑律的在校大学生以心理上的强制力,遏制其犯罪。

但是,暂缓起诉制度毕竟扩大了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其实施与此国家的法治水平和检察官的素养有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因此,暂缓起诉若运用不当,也可能造成对人权的侵犯,进而损害司法公正,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暂缓起诉制度在我国解决大学生犯罪方面的设想

就我国而言,中国特色法治体系初步建成,法治制度尚不完善,法律工作人员的法治素养和社会大众的法律意识需要进一步提高。暂缓起诉制度若在我国确立就需要有一系列的明确制度予以辅佐。确保我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中的相关

问题具体明确。这样才可以发挥暂缓起诉制度的作用,防止起诉权的滥用和司法的不公。

(一)明确的适用对象

作为暂缓起诉的对象,主要是针对在校的大学生,当然也应包括未成年人,七十岁以上的老年人,怀孕和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以及其它适用于暂缓起诉的人。明确的适用对的主要目的就是防止司法权的寻租,确保司法公正。目前我国许多地区对暂缓起诉制度都有一定的尝试,而尝试的对象也往往针对于在校学生,这些尝试虽然虽然不乏各种问题的出现,但也在一定程度上为在校学生提供了一次司法方面的保障。

对上述对象的犯罪也并非一概都予以暂缓起诉,在犯罪性质上,只适用于轻微刑事案件,如依法可判处管制、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人员的;在犯罪情节上,要求犯罪情节较轻,具有犯罪中止、自首、立功等情节,暂缓起诉后不再危害社会,才能够予以暂缓起诉。此外,平时的表现,是否受过刑事处罚,是否是处罚、偶犯等都应考虑在内。

(二)以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同意为前提

暂缓起诉制度的适用需要得到被害人的同意才能作为适用的前提。刑事处罚一方面就是要满足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对罪犯进行惩处的要求,如果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不同意,就表明其在精神和物质方面未得到应用的弥补,则会在一定

程度上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同时,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同意为前提可以进一步限制司法裁量权的应用,防止权力寻租。

(三)具体的考察制度

建立与缓刑考查制度相类似的考察制度,才能保证暂缓起诉的教育目的的实现。考察人员可由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人员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有关人员以及其家庭成员组成,而暂缓起诉的犯罪嫌疑人主要是在校大学生,则所在的院校就应当成为主要的考察人员,犯罪嫌疑人就需要定期向学校汇报自己的行为。同时学校也不能以此为借口而开除学生的学籍。

建立暂缓起诉还需要建立与缓刑考察期相同的明确的考察日期,以确保其有效地实施。

参考文献:

[1]孙力.暂缓起诉制度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9-3.

[2]樊崇义,叶肖华.论我国不起诉制度的构建[J].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06,(01)

[3]张寒玉.构建我国暂缓起诉制度的思考[J].人民检察,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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