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及执行细节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标 签】增值税发票,新版发票【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3号【发文日期】2014-07-08【实施时间】2014-08-0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管理,满足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工作需要,税务总局决定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普通发票)进行改版,同时提升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现将启用新版增值税发票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发票代码的调整 发票代码第8位代表发票种类,货运专票由“7”调整为“2”,普通发票由“6”调整为“3”。
二、发票内容的调整 (一)调整专用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专用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帐联:销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抵扣联用途“购货方扣税凭证”改为“购买方扣税凭证”,第三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帐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专用发票票样见附件1。
(二)调整普通发票部分栏次内容,将“销货单位”栏和“购货单位”栏分别改为“销售方”和“购买方”,“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栏改为“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票尾的 “销货单位:(章)”改为“销售方:(章)”。
发票联次用途也相应调整,将第一联“记账联:销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记账联:销售方记账凭证”,第二联发票联用途“购货方计账凭证”改为“购买方记账凭证”。
调整后的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2。
三、提升专用发票和货运专票防伪技术水平 取消发票监制章和双杠线微缩文字防伪特征。
在保留部分防伪特征基础上,增加光角变色圆环纤维等防伪特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01.15•【文号】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施行日期】2024.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已经2023年12月29日国家税务总局第3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胡静林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2024年1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公布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为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颁布后有效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如下修改: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条:“《办法》第三条所称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按照税务机关发票管理规定以数据电文形式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的法律效力相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四条:“税务机关建设电子发票服务平台,为用票单位和个人提供数字化等形态电子发票开具、交付、查验等服务。
”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五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发票数据安全管理制度,保障发票数据安全。
“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开展发票数据处理活动,依法承担发票数据安全保护义务,不得超过规定的数量存储发票数据,不得违反规定使用、非法出售或非法向他人提供发票数据。
”四、第四条改为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发票的基本内容包括:发票的名称、发票代码和号码、联次及用途、客户名称、开户银行及账号、商品名称或经营项目、计量单位、数量、单价、大小写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开票人、开票日期、开票单位(个人)名称(章)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4.11.12•【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施行日期】202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4年第11号关于推广应用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意见》明确的“稳步实施发票电子化改革”“基本实现发票全领域、全环节、全要素电子化,着力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要求,自2021年12月1日广东省、上海市和内蒙古自治区试点推行全面数字化电子发票(以下简称数电发票)以来,试点地区已逐步扩大至全国。
试点推行工作平稳有序,取得了优化营商环境、提升行政效能、助力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的积极效果。
国家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正式推广应用数电发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数电发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电子发票”的一种,是将发票的票面要素全面数字化、号码全国统一赋予、开票额度智能授予、信息通过税务数字账户等方式在征纳主体之间自动流转的新型发票。
数电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数电发票为单一联次,以数字化形态存在,类别包括电子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发票(普通发票)、电子发票(航空运输电子客票行程单)、电子发票(铁路电子客票)、电子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电子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
数电发票可以根据特定业务标签生成建筑服务、成品油、报废产品收购等特定业务发票。
(样式见附件1)三、数电发票的票面基本内容包括:发票名称、发票号码、开票日期、购买方信息、销售方信息、项目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金额、税率/征收率、税额、合计、价税合计、备注、开票人等。
四、数电发票的号码为20位,其中:第1-2位代表公历年度的后两位,第3-4位代表开票方所在的省级税务局区域代码,第5位代表开具渠道等信息,第6-20位为顺序编码。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电子发票通知关于电子发票的通知
电子发票通知关于电子发票的通知电子发票通知尊敬的各位客户,首先,感谢您一直以来对我们公司的信任和支持。
我们非常荣幸地宣布,从即日起,我公司将正式实施电子发票制度,并废除纸质发票的使用。
电子发票是以电子形式保存并传递的发票,具有与纸质发票相同的法律效力和财务凭证性质,是国家税务部门推行的新一代发票制度,旨在提高发票管理效率、优化财务结算流程,同时也积极响应国家的环保倡议。
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电子发票制度的相关细则和操作要求,我们特向各位客户发布以下事项通知:一、发票形式调整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我公司将不再提供纸质发票。
发票内容与格式将完全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要求进行电子化处理,您无需再接收、保存纸质发票。
我们将在每次交易完成后,通过电子邮箱或其他合理的方式向您发送电子发票。
二、电子发票的解读电子发票的电子化处理过程将不影响您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财务结算以及报销等相关事项。
您在收到电子发票后,可直接进行相关核对和报账操作。
如有发票内容存在疑问或不符之处,请及时联系我们的客服人员进行沟通和调整。
三、电子发票的存储根据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电子发票必须妥善保存,并在相关管理规定期限内提供给税务部门进行核对和查阅。
为方便您的管理,我们会将您的电子发票备份存储在安全可靠的服务器中,同时也建议您在接收到电子发票后自行进行电子存档备份,以备日后查阅和管理之需。
四、电子发票的有效性电子发票的有效性与纸质发票相同,可作为合法凭证进行会计处理。
如需在纸质版发票的相关场合使用,请您自行进行打印。
五、相关技术支持为了提供更好的服务,我公司已建立专门的技术团队,负责电子发票的开具、发送和储存等相关工作,同时也为您提供技术支持。
如有任何技术问题或操作困难,请随时与我们的客服人员联系。
我们相信,通过电子发票制度的实施,将为您的企业管理带来更多便利和高效。
同时,也希望您能积极配合和支持我们的工作,共同推动电子发票制度的良好发展。
最后,再次感谢您的支持与合作。
17.7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
三、注意事项
1.税收分类中没有批发和零售业,需要根据具体货物分别确认分类 编码,并开具。 2.对于品种较多的,一张发票上无法开具的,按照规定可以采用清 单方式开具。 3. 对于提供服务、劳务中所使用的部分材料,不符合兼营标准的, 应该按照服务、劳务征税的,在开具发票选择编码时,只需选择对 应的服务、劳务就可以,不需要过度分明细分别开具。 4.对于常见的价外费用,按照该价外费用对应的应税品名开具。 5.纳税人在选择编码,特别是智能选码中一定要记得对自己应税项 目与所选编码是否对应进行核对,不可指鹿为马
从现行编码表看,细化到篇、类、章、节、条、款、项7个细类, 目、子目和细目尚未细化。税收分类6个篇。
二、主要内容
1 货物 01 农、林、牧、渔业类产品 02 矿产品 03 食品、饮料、烟、酒类产品 04 纺织、服装、皮革类产品 05 木制品、家具类产品 06 纸、印刷品、软件、文教、工艺品类产品 07 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02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03 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04 稀土化合物 01 氧化稀土 01 氧化镧 08 金属及非金属制品 09 机械、设备类产品 10 电力、热力、水、燃气类产品
二、主要内容
三、编码的识别和选择 1.层层查找 为了更全面地了解编码的识别,便于纳税人如何选择,将最细
化分类之一的氧化镧进行列举说明: 篇1货物 类07石油、化工、医药产品 章02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 节03贵金属化合物、相关基础化学品 条04稀土化合物 款01氧化稀土 项01氧化镧
二、主要内容
2..智能选码 系统中也提供查找功能,更增加了智能选码的功能(在上方菜 单中“智能编码”),虽然比较快捷,但是也比较容易出现问题, 主要是在输入检索词时,如果没有能够采用比较规范的名称,会导 致检索的名称与实际相去甚远,比如实际是“马”,输入不规范或 者不接近的相关词后,结果有可能检索出“鹿”,这时就需要认真 的分析,是否符合上一层的归类,如果不是,就需要重新进行选码, 不能一选了之,指鹿为马。因此,采用智能选码的,一定不能随手 确定结果,需要对照上层的分类进行判断,特别是与“商品和服务 分类简称”要匹配,否则就有被税局认定涉嫌开具不合规发票的可 能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07.23•【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施行日期】2018.07.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二、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三、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四、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
龙源期刊网
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明确
作者:
来源:《商业会计》2017年第13期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
《公告》明确,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销售方开具发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票的,系统导入的开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管理制度
上海**餐饮有限公司电子发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财务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发票的领购、保管和使用一、增值税发票由财务人员专人购买,统一管理。
财务部门指派专人对增值税发票进行领用、开具、保管以及发票存根的上交。
增值税发票实行谁领用谁负责的原则。
二、增值税发票和开具发票的设备,包括金税盘,电脑以及打印机应妥善保管。
增值税发票视同现金管理,不得丢失,不得虚开、多开、误开。
否则,责任人将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三、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均应严格按号码顺序开具,不得拆号码开具,当月如有作废发票,应在纸张发票和电子发票上同时进行作废。
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开具依据是加盖了本公司收银章的对方记帐联和抵扣联(有效期限是两个月之内),发票备具栏上必须写上清单号码及日期。
在核对记帐联和抵扣联的纸质凭据时,必须同时在电脑上对该单位的销售记录进行核对,如有冲票,冲差和退货,必须把此部分金额抵减后才能开票。
票据开好后,在发票和附件上同时盖上发票专用章,然后将此发票在记录本上进行登记,票据经手人签字,存根联留存备查。
五、填开增值税发票必须仔细认真。
每开一张发票,必须将开票系统上的号码和纸质号码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打印,已打印的发票,各联次应该清晰整洁。
开具增值税电子发票应登录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如实完整填写发票的相关内容及数据,确认保存后打印发票。
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在线开具的网络发票,经系统自动保存数据后即完成开票信息的确认、查验。
七、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电子发票全部联次或取得受票方出具的有效证明,通过网络发票管理系统开具金额为负数的红字电子发票。
八、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作废开具的电子,应收回原网络发票全部联次,注明“作废”,并在网络发票管理系统中进行发票作废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第号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字体:【大】【中】【小】为切实转变税务机关工作职能,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效率,国家税务总局开展了“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全面全程提速办税,给诚信守法的纳税人提供更多的办税便利,现将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简化纳税人领用增值税发票手续取消增值税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下同)手工验旧。
税务机关应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发票税控系统报税数据,通过信息化手段实现增值税发票验旧工作。
二、简化专用发票审批手续一般纳税人申请专用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下同)最高开票限额不超过十万元的,主管税务机关不需事前进行实地查验。
各省国税机关可在此基础上适当扩大不需事前实地查验的范围,实地查验的范围和方法由各省国税机关确定。
三、简化丢失专用发票的处理流程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或《丢失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附件1、2,以下统称《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
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和《证明单》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可使用专用发票发票联认证,专用发票发票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一般纳税人丢失已开具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可将专用发票抵扣联作为记账凭证,专用发票抵扣联复印件留存备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年第号发文日期:年月日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推进增值税实质性减税,现将年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二、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
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原适用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
年月日前(含年月日前),纳税人出口前款所涉货物劳务、发生前款所涉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增值税免退税办法的,购进时已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购进时已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出口退税率;适用增值税免抵退税办法的,执行调整前的出口退税率,在计算免抵退税时,适用税率低于出口退税率的,适用税率与出口退税率之差视为零参与免抵退税计算。
出口退税率的执行时间及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的时间,按照以下规定执行: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除外),以海关出口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非报关出口的货物劳务、跨境应税行为,以出口发票或普通发票的开具时间为准;保税区及经保税区出口的货物,以货物离境时海关出具的出境货物备案清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适用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
年月日前,按调整前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前的退税率;按调整后税率征收增值税的,执行调整后的退税率。
退税率的执行时间,以退税物品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开具日期为准。
五、自年月日起,《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号印发)第一条第(四)项第点、第二条第(一)项第点停止执行,纳税人取得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年抵扣。
14种发票不能报销及费用报销附件资料要求
14种发票不能报销及费用报销附件资料要求一、发票信息不全或错误的发票,不能报销1、增值税普通发票,没有纳税人识别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一条:自2017年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2、发票业务适用税率开错增值税不用业务适用税率不同,收到适用税率开错的发票不得报销。
3、没有编码简称或简称错误的发票2018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或“项目”栏次要有“简称”且“简称”正确才合规。
如果出现类似“*运输服务*+“不动产”这样的错误,即使税率选择正确,也不可以抵扣进项税及所得税前扣除。
4、收到发票备注栏未填写、填写项目不全或填写错误发生下列业务,备注栏需必须要填写,且收到发票备注栏信息必须正确,如租入不动产发票不动产地址与实际地址不一致的,不得报销!5、发票附有清单的,清单不是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打印,而是自行用A4纸打印的不能报销!二、与实际业务不吻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6号)第二条: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1、发票开具商品统称,如办公用品、礼品、食品、家具等,没有具体明细不能报销2、发票与实际业务不吻合,比如买的是香烟,开的却是办公用品,涉嫌虚开发票,不能报销3、没有发生实际交易,直接虚开发票,不能报销三、发票章不规范的发票,不能报销1、盖章错误(盖财务章或者是公章)、模糊、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发票应清晰加盖发票专用章,但提请注意的是,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开具的新版电子普通发票可以没有发票专用章,纳税人使用OFD阅读器打开发票,右键点击电子发票上的税务监制章,可进行查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了巩固打击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专项整治行动所取得的成果,现就进一步依法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建立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目前,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十分猖獗,应开不开、虚开发票等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不仅严重侵蚀国家税基,为其他经济犯罪提供便利,而且败坏社会道德,成为经济活动中的一个顽疾。
各级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等违法行为的严重危害性,要像公安机关严厉打击毒品犯罪一样,进一步加大对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违法行为的整治力度,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通过实施"机具开票,逐笔开具;有奖发票,鼓励索票;查询辨伪,防堵假票;票表比对,以票控税"的管理模式,切实加强普通发票的日常管理,着力构建发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遏止制售假发票和非法代开发票行为的蔓延,维护国家正常的经济秩序。
二、加强集中印制,完善防伪措施(一)落实集中印制制度。
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431号)要求,抓紧完成印制企业的招标工作,严格控制印刷企业数量,尽快实现按省集中印制普通发票,切实提高普通发票的印制质量和安全保障,合理控制发票印制成本。
贯彻集中统一的原则,除企业冠名发票外,要科学合理地简并规范通用发票票种。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当推动,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有序连接、平稳过渡,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41号)规定,现将我省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含收费大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无效。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
2023年10月30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一、发布本公告的背景是什么?
为保障我省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当推动,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有序连接、平稳过渡,发布本公告。
二、公告内容的重点
自2023年1月1日起,我省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具的监制章带有"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含收费大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下同)为有效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
自2023年1月1日以后开具监制章带有"辽宁省国家税务局' 字样的增值税电子一般发票无效。
三、本公告自何时起施行?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通告【标 签】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申报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得,发票查验,特定企业【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告2016年第1号【发文日期】2016-07-05【实施时间】2016-07-0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根据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有关规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疆范围内全面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票样和编码规则的电子发票为本通告所称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编码规则及票样) 二、取得和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彩色、黑白均可),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三、取得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登录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查验电子发票,还可以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全国的电子发票信息,网址为:https:///,查询新疆范围内开具的电子发票信息可以通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门户网站发票查询平台进行发票一致性查验,网址为:/zxbs/sscx/fpzwch/. 四、本次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单位包括: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新疆有限公司等电信运营商,下一步将在金融、保险、电商、快递、餐饮、商业零售、公用事业等行业推开使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电子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电子发票使用管理规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发票在经济活动中的应用日益广泛。
为了规范电子发票的使用和管理,保障税收征管和财务管理的有序进行,特制定以下电子发票使用管理规定。
一、电子发票的定义和法律效力电子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以电子方式存储的收付款凭证。
电子发票与纸质发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可作为会计核算、报销凭证和税务处理的依据。
二、电子发票的开具1、具备开具电子发票资格的企业,应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和要求,使用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开票系统进行开具。
2、开具电子发票时,应确保发票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包括发票抬头、纳税人识别号、商品或服务名称、数量、单价、金额、税率、税额等。
3、电子发票的发票号码和代码应按照税务机关的编码规则生成,确保唯一性和准确性。
4、开具电子发票后,应及时将发票信息上传至税务机关的发票管理系统。
三、电子发票的接收1、企业在接收电子发票时,应核实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可以通过税务机关提供的查验平台或相关软件进行查验。
2、接收的电子发票应妥善保存,保存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存储设备、云端存储等。
保存的电子发票应能够完整展示发票的票面信息,且便于查询和使用。
3、对于不符合规定的电子发票,应及时与开票方沟通,要求重新开具或提供合规的发票。
四、电子发票的存储1、企业应建立电子发票存储管理制度,明确存储的方式、期限和责任人员。
2、电子发票的存储期限应符合税务机关的规定,一般不少于五年。
3、存储的电子发票应采取适当的安全措施,防止发票信息被篡改、丢失或泄露。
可以采用加密、备份、访问控制等技术手段保障数据安全。
五、电子发票的报销1、企业员工在报销电子发票时,应按照企业内部的财务报销制度进行操作。
2、报销时,应提供电子发票的原件或打印件,并确保打印件的清晰度和完整性。
打印的电子发票应注明“电子发票”字样和打印日期。
3、财务部门在审核电子发票报销时,应再次查验发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核对发票信息与报销事项的一致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docx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文日期:2015年11月26日【全文有效】【主动公开】显示明细字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本文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规定调整。
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基础上,组织开发了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经过前期试点,系统运行平稳,具备了全国推行的条件。
为了满足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需求,现将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对降低纳税人经营成本,节约社会资源,方便消费者保存使用发票,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有着重要作用。
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见附件1。
三、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开票方和受票方需要纸质发票的,可以自行打印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版式文件,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等与税务机关监制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相同。
四、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第1位为0,第2-5位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第6-7位代表年度,第8-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代表票种(11代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发票号码为8位,按年度、分批次编制。
五、除北京市、上海市、浙江省、深圳市外,其他地区已使用电子发票的增值税纳税人,应于2015年12月3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对接技术改造,2016年1月1日起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有关系统技术方案见附件2。
六、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纳税人的宣传组织工作,重点做好开票量较大的行业如电商、电信、快递、公用事业等行业增值税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21.04.26
•【字号】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20年第3号
•【施行日期】2021.04.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增值税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
务平台(优化版)的通告
为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营商环境,提升企业开办效率,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工作安排,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在原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推行基础上,自2020年4月1日起,推行增值税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优化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2020年4月1日起,需要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的新办纳税人,统一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
二、已经领取税务UKey开具发票的纳税人,可以在核定对应票种后,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三、已经使用金税盘、税控盘等税控专用设备的纳税人,可以自愿换领税务
UKey开具对应发票。
特此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
公告
一、关于发票文件内容和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41号
为了保障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顺利推进,确保改革前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序衔接、平稳过渡,现将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1、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各省(区、市)税务局”]将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含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下同)版式文件上的发票监制章,相应修改为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2、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
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样式见附件。
3、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4、各省(区、市)税务局要利用多种渠道,切实做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宣传解释工作。
要多措并举、扎实推进,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准确告知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的纳税人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运营商,并督促其按时完成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工作。
5、《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通过增值税电子发票系统开具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附件1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票样中的发票监制章按照本公告规定调整。
二、新旧发票监制章有什么区别?
旧版发票监制章:
新版发票监制章:
形状为椭圆型,长轴为3厘米,短轴为2厘米,边宽为0.1厘米,内环加刻一细线。
上环刻制“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字样,中间刻制“国家税务总局”字样,下环刻制“××省(区、市)税务局”字样。
下环字样例如:“江苏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字体为楷体7磅,印色为大红色。
三、那么到底哪些发票还可以继续使用了?哪些不能使用了?
1、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纳税人用税控设备开出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后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关于税务机构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2号》第六条可知:
新税务机构挂牌后,启用新的税收票证式样和发票监制章。
挂牌前已由各省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和原各省国税机关已监制的发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可以继续使用,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印制的税收票证在2018年12月31日后继续使用。
纳税人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因此,只要是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折叠票)都可以继续使用。
2、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在2018年12月31日后不可以继续使用!需要启用新的发票监制章。
原发票换票证
原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
原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原通用定额发票
原通用手工发票原通用机打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使用有关事项的公告》第三条规定可知:纳税人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第三方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应当于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升级工作。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后,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使用各省(区、市)税务局新启用的发票监制章。
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升级前,生成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版式文件可以继续使用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的发票监制章。
因此,以上通用机打发票、通用手工发票、通用定额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换票证等都需要更换新的发票监制章,2019年1月1日之后都不能使用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