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复习重点
(期末考试复习)行政法复习重点

1、行政法法源(制定法法源)2、行政立法(论述题,我国行政法) P553、行政法律程序性基本原则(简答) P75 4、行政机关概念(名词解释) P91 5、行政机关性质与特征(简答) P91 6、行政机关职能与职权(简答) P91 7、行政相对人概念(名词解释) P139 8、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与义务方面)(简答) P139 9、行政立法监督机制----裁决 P169 10、行政规范性文件(名词解释)P176 11、行政解释性文件(名词解释)P183 12、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简答) 13、行政确认(名词解释)P249 14、行政裁决(名词解释)P254 15、行政处罚原则(论述)P271 16、行政法制监督设置的必要性(论述)P145 17、行政程序的基本原则(论述) 18、行政听证制度的适用范围(论述) 19、行政复议(名词解释) 20、行政复议的特征(简答) 21、行政复议管辖(名词解释)P387 22、行政诉讼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3、行政诉讼特殊地域管辖规则(简答)P442 24、移送管辖(名词解释) 25、行政诉讼当事人的特征(简答) 26、行政诉讼判决(名词解释) 27、行政赔偿(名词解释) 28、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论述) 29、行政赔账的侵权损害范围(问答) 30、行政赔账义务机关(名词解释) 31、行政赔偿方式P559一、名词解释1. 行政法的法源:即指行政法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法律规范的来源、出处。
2. 行政机关:指依宪法或者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国家机关。
3. 行政相对人:是指行政管理法律关系中与行政主体相对应的另一方当事人,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影响其权益的个人、组织。
4. 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以及国家机关系统外部的个人、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国家公务员、其他行政执法组织和执法人员行使行政职权和遵纪守法行为的监督。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

法律学行政法重点知识点整理一、行政法的概念行政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管理行政组织和实施行政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一门研究国家法与行政法律关系的学科。
二、行政行为的分类行政行为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管理范围内,以行使行政权力为目的,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行动。
按照行为的内涵和表现形式,行政行为可分为以下几类:1. 命令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对特定对象发布具有普遍适用性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2. 管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采取监督管理和限制的行为。
3. 许可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提供权限,准许其从事某些需要行政许可的事项。
4. 支付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将相关款项支付给特定对象。
5. 补偿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依法向特定对象提供一定的物质利益或具体权益的行为。
6. 征收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以公共利益为目标,对特定对象的财产采取的剥夺性行为。
三、行政许可的要素行政许可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的某种法定行为或法律关系中的某种约定行为,提供许可和许可条件的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具备以下要素:1. 许可主体:即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许可权的主体。
2. 许可客体:即受许可的行为、行为主体或者法律关系。
3. 许可对象:即行使许可权的过程中涉及到的特定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4. 许可事项:即法律规定需要行政机关审查同意的行为或法律关系。
5. 许可条件:即行政机关对于许可事项所作出的要求。
四、行政监督的方式行政监督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效果性及作出行政决策过程中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的一种行政活动。
行政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 监察:通过巡视、视察、检查等方式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2. 处分:对违法失职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纪律处分。
3. 报告和检举:通过向上级行政机关或有关监督部门提交报告、检举来揭发和举报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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题型:选择题:近五年司考题+模拟题(单选+不定式);简答题;判断分析题(重在分析);论述题;(可能)案例分析、名词解释;!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每一个都可能考(直接论述+运用)!看分答题。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一、名词解释(在问题中也会涉及)1、行政行为:行政主体运用行政权,实现行政目的的一切活动。
包括行政法律行为和行政事实行为。
2、行政确认:行政主体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证明、确定、认可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3、裁量行政:受法律宽松约束的行政活动。
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的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所做的,能够引起具体行政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并直接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6、行政相对人:参与行政法律关系,对行政主体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7、国家公务员: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8、行政主体与行政机关:①行政主体是指有独立的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职权及独立参加诉讼并能独立承受行政行为效果与行政诉讼效果的组织。
某些行政主体来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如村民委员会)。
②行政机关是指依法设立、代表国家行使行政管理权,组织管理行政事务和社会事务的国家机关。
③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组织:(1)行政机关并非在任何场合都是行政主体,当行政机关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其身份是机关法人;(2)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未必就不是行政主体,得到法律法规授权的社会组织同样可以是行政主体。
9、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行政法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
二、简答题1、羁束行政行为与裁量行政行为区别及意义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没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对行政法规范的适用具有灵活性的具体行政行为。
a区别:①法律规定职权的程度不同:羁束行政行为——法律规定了明确的范围、方式和程度,裁量行政行为——法律为该权力的运用和行使留下了一定的范围和空间;②行政主体行使权力的自由程度不同:羁束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严格依法行使该权力而不能参以自己的主观意见;裁量行政行为——行政主体在实际运用该权力时基于行政目的,可以通过自由判断,自主选择作出一定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行政法知识重点总结

一、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
二、行政法是指调整行政关系,规范和控制行政权的法律规范系统。
三、行政关系主要包括四类:1、行政管理关系;2、行政法制监督关系;3、行政救济关系;4、内部行政关系。
四、我国行政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法律解释、条约与协定五、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以及指导、规范行政行为的实施和行政争议的处理的基本性规则。
六、行政法治原则:1、依法行政;2、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3、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4、保护人权,维护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七、行政效率原则:1、严格遵循行政程序和时限;2、行政机构组织精干;3、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
八、行政主体,是指能以自己名义行使国家行政职权,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政行为,并能由其本身对外承担行政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九、行政机关与其他国家机关比较,具有下述特征:1、行使国家行政职权,管理国家行政事务;2、行政机关在组织体系上实行领导——从属制;3、行政机关在决策体制上一般实行首长负责制;4、行政机关行使职能通常是主动的、经常的和不间断的;5、行政机关最经常、最直接、最广泛的与个人、组织打交道。
十、被授权组织的法律地位:1、被授权组织在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行政职能是,是行政主体,具有与行政机关基本相同的法律地位。
2、被授权组织以自己名义行使法律、法规所授职能,并由其本身就行使所授职能的行为对外承担法律责任。
3、被授权组织在非行使行政职能的场合,不享有行政权,不具有行政主体的地位。
十一、国家公职关系是指国家公务员因担任国家公职,执行国家公务而与国家(直接相对主体为行政机关)发生的法律关系。
十二、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1、行政相对人是行政主体行政管理的对象;2、行政相对人也是行政管理的参与人;3、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救济法律关系和行政法监督关系中可以转化为救济对象和监督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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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1、行政法:是法的一个独立部门,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行政职权而产生的特定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听证制度:是指政府组织在直接涉及公众或公民利益的公共决策时,应当听取利害关系人,社会各方及有关专家的意见以实现良好治理的一种的规范性程序设计。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行政法治的核心内容。
它是指行政权的存在、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3、行政主体概述:是指享有国家行政权力,能以自己的名义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并独立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的组织。
4、抽象行政行为: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事项而不特定的相对人实施的行政行为。
5、具体行政行为:指国家行政主体针对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6、依职权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根据其职权,而无须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就能主动实施的行政行为。
7、依申请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只有在行政相对人提出申请后才能实施的行政行为。
8、裁量行政行为:是指法律对行政机关所实施的行政行为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而只是规定了实施该行政行为的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行政机关依据这些原则、幅度、精神、条件等而实施的行政行为。
9、行政行为的确定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具有不可变更力,非经法定程序不得任意变更或撤销。
10、行政行为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即对有关的组织或个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的效力,不能再做出与行政行为相抵触或违反该行为的相关要求的行为。
11、行政行为的执行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行政相对人必须自觉履行行政行为所设定的义务,否则,行政主体依法有权采取一定的手段,使行政行为的内容得以实现的效力。
12、行政立法: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
13、行政复议: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对该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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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法学上的行政含义:是指行政机关和公务组织为了公共利益而作出的执行和管理行为,它是行政执法、行政立法和行政司法的总称,包括行政管制行为、公务行为和援助私人行为三种类型。
二、行政法1、含义:是关于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行政权力的授予和分工、行政权力的行使,以及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并进行救济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特点:①行政法是创设和规范行政主体的法。
②行政法是授予行政权力和对行政权力进行分工的法。
③行政法是规范行政权力的法。
④行政法是监督行政权力行使的法。
⑤行政法是对行政权力行使进行法律救济的法。
3、内容:①无法制定统一行政法法典,但有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典。
②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③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程序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
三、我国行政法的渊源1、制定法法源: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条约与协定。
2、非制定法法源:法律解释;判例;习惯和惯例、行政法理。
四、行政法基本原则1、含义:行政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行政法律规范之中,指导行政权的获得、行使及对其监督的基本准则,也是提示行政法基本特征并将其与其他部门法区别开来的主要标志。
包括规则、原则和基本原则。
2、特点:①它贯穿于行政法具体规范中,体现行政法的基本价值观念。
②行政法基本原则是指导和规范行政法的立法、执法和行政争议处理的基础性规范。
③是一种基础性规范和抽象性规范。
3、作用:①指导行政法的制定、修改、废止工作。
②有助于理解行政法或对行政法做出解释。
③指导行政法的实施。
④弥补法律规范的不足。
.4、内容:⑴依法行政原则1、含义:行政主体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取得和行使行政权力,并对行使行政权力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2、内涵:①任何行政职权都必须基于法律的授予才能存在。
②任何行政职权的行使都必须依据法律、遵守法律。
③行政职权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自然公正原则和正当程序原则。
④任何违法行政活动,非经事后法律认可,均得以宣告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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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法复习重点第⼀章⼀、名词解释(1)⾏政:国家通过⼀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进⾏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政法:是有关⾏政以及与⾏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政关系:指⾏政主体因从事⾏政管理活动⽽与⾏政相对⼈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4)⾏政法律关系:指⾏政关系经⾏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政法的特征(1)国内公法;(2)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法;(2)既是控制法⼜是保障法。
(3)具有多元性;(4)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5)⾏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
三、⾏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特征和变动。
(1)主体①概念:指⾏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使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双⽅或多⽅当事⼈。
②分类;⾏政主体、⾏政相对⼈、⾏政第三⼈(2)客体:指⾏政法律关系主体双⽅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特征①意思表⽰上的单⽅意志性;②形态上的多样性;③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由选择性;④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性与不可⾃由处分性。
(4)变动:⾏政法律关系的产⽣、⾏政法律关系的变更、⾏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章⼀、⾏政法基本原则概念:指指导⾏政法的制定、执⾏、遵守以及解决⾏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政⽴法、⾏政执法、⾏政司法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体系;依法⾏政原则、⾏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依法⾏政原则概念:⼜称⾏政法治,指⾏政机关和其他⾏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使⾏政权或者从事⾏政管理活动。
内容:职权法定、法律有限、法律保留三、⾏政合理性原则概念:指⾏政法律关系当事⼈的⾏为,特别是⾏政机关的⾏为,不仅要合法⽽且要合理,也就是⾏政机关的⾃由裁量⾏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内容:(1)⽐例原则。
⽐例原则⼜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个特性(2)平等对待四、程序正当原则(1)程序公正:任何⼈不得做⾃⼰案件的法官;任何⼈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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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的渊源:一般渊源:(制定主体,效力层次,制定程序的差别)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重要的行政法渊源】,4.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1.法律解释【有权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2.国际条约、惯例,3.判例与指导性案例,4.软法规范【需要默示认可】。
表现形式:行政法的特点:行政法在形式上的特点:1.行政法没有统一、完整的特点;2.~规范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在内容上的特点:1.~的内容广泛;2效力位阶较低的~规范易于变动;3.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往往交织在一起。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应急性原则】1.1.法律保留原则【立法法第8,9条】2.法律优先原则【法律优先行政,行政不得违法】2.1.行政公开原则【减少或消除腐败,保障知情权,加强政府与个人或者组织的合作】2.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内容,程序公正——行为】3.比例原则【行政机关在采取某项措施时,必须权衡公共利益目标的实现和个人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障,1.适当性要求,2.必要性要求,3.狭义的比例性要求】4.信赖保护原则【1.信赖的基础是行政机关的一定行为,包括作为,不作为,及承诺,而不管该行为是否合法;2.个人或组织对该行政行为存在信赖,这种信赖是通过个人或组织采取的某种行为表现出来的;3.个人或组织的信赖是值得保护的信赖】【可以采取两种方式:续存保护,补偿保护】5.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行政法的主体:判断标准: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的组织【根据主权在民和人民主权原理,一切行政权都来于国家的统治权,行政机关是最重要的行政主体,但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
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接收授权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够以自己名义行使行政权的组织3.行政主体是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4.行政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一方特殊主体职责与权限:职权:行政立法权,~决策权,~决定权,~命令权,~执行权,~制裁,~强制措施,强制执行,委托、监督,司法【调解,仲裁,裁决,复议】,行政组织法上的其他行政职权职责:1.依法履行职务,遵守权限规定;2.符合法定目的;3.遵循法定程序权限:纵向横向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国家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国务院【1.行政法规的制定权,行政措施的规定权,行政决定和命令的发布权2.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监督权3.对全国各项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4.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国务院各部、委员会【1.部门规章的制定权2.对本部门所辖事物的管理权3.对行政纠纷的裁定权】国务院的直属机构【1.规章制定权2.行政事项处理权3.争议的的裁决权】国务院各部、委员会管理的国家局,国务院办公和办事机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执行权,决定、命令的发布权和规章的制定权,领导和管辖权,保护、保障权,对本级政府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行政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权行政授权和委托权的区别:1.依据方面的特征和区别:行政授权必须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明文授权规定为依据,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直接规定,或者有关行政主体依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授权规定,才能赋予某一组织以某项法律上的权力,尤其是行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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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行政职责:是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是行政主体履行法定义务的表现
简答:
1行政主体特征:
1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行政主体是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组织
2国家行政机关担负着国家行政管理的职能,是以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的规定而设置的
3从总体而言 国家行政机关的活动是在全社会全体公民中依法进行的 一切合法活动都受国家强制力的保障
第一章
名解:
1.行政:行政的一般含义就是组织协调和管理的意思,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指国家行政,是国家对公共事务的组织和管理,其主要特征就是具有公共性
2.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③研究目的:行政法学的研究目的是维持行政机关与公民之间的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在法律上的平衡;行政学的目的在于提高行 政效率。
与政治学的关系:
从某种意义上,行政法就是一门政治学,因为行政法以国家行政活动为规范对象,政治学是研究国家性质和职能,政治与行政的关系,个人与政府的关系,自由和权利的理论,直接涉及到行政权力的性质,行政活动的范围和方式,构成了行政法的理论基础,因此政治学的基本理论是行政法学应有的基本常识。
3行政职权的内容和特征
(一)行政职权的内容
1行政立法权 2行政许可权 3行政确认权 4行政检查权 5行政奖励权 6行政物质帮助权 7行政处罚权 8行政强制执行权 9行政合同的签订权 10行政复议权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

行政法学重点知识点汇总(全)第一章绪论1.1.1、行政的含义。
行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行政活动的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政活动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对国家事务和公共事务的组织与管理;行政活动的方法和手段是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1.1.2、行政权。
行政权的含义:第一,行政权的合法来源是宪法和法律;第二,行政权由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行使;第三,行政权系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之一。
行政权的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决权等。
行政权的特点: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主动性和广泛性;相对于一般的社会组织、公民个人——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行政权的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
1.1.3、行政法:行政法的特定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行政法调整的核心:行政权。
1.1.4、行政法的渊源。
一般渊源:宪法(最高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与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特殊渊源:法律解释、国际条约、惯例、判例与指导性案例、软法规范。
法律法规制定机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教育部);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1.1.5、行政法的分类。
①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可分为:一般行政法、特别行政法。
②以行政法规范的性质为标准,可分为:实体行政法、程序行政法。
③以行政法的作用为标准,可分为:行政组织法、行政行为法、监督行政行为法。
1.2.1、行政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最主要的是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外部行政法律关系)1.2.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期末复习重点

行政法期末重点整理名词解释(4,12可能简答)1,行政法律关系: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行政立法:广义理解是国家机关依法制定和发布有关行政管理方面的普通性规的行为。
狭义理解是有权制定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的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3,行政奖励:行政主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那些为国家、社会、和人民做出突出贡献和起到模作用的行政相对人以物质或精神上奖励的具体行政行为。
4,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5,行政合同:又称为行政契约,指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与其他行政主体之间或者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基于意思表示一致而达成的协议。
6,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认为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活动。
7,行政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的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机关根据法定程序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相应决定的活动。
8,行政给付:又称行政救助,是行政主体依据法定职责,为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对已经陷入困境的公民,提供物质或精神层面上的救援与帮助的具体行政行为。
9,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10,行政指导:行政主体在其管辖权限,为适应复杂多变的经济和社会生活需要,依据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引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手段,在行政相对人的同意或者协助下,实现一定行政目的的行为。
11,听证制度:行政主体在作出影响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决定之前,听取相对人的述、申述和质证的一种程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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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重点复习资料考试题型: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第一章行政法概述一、行政权的概念、内容、特点P11行政法研究的核心——行政权(一)、概念:一般认为,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社会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关于该概念,需要注意以下两点:第一,行政权是一种执行权;第二,行政权来自于国家法律的赋予或认可.(P11)(二)、内容: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规范制定权、行政检查监督权、行政指导权、行政决定权、行政执行权、行政裁决权、行政复议权等权利.(P12)(三)、特点:1、执行性 2、法律性 3、强制性 4、优益性 5、不可处分性(P12)二、行政法的特点:P17-181、形式上的特点:①、行政法在形式上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②、行政法规范的数量庞大、形式多样;2、内容上的特点:③、行政法涉及领域广泛,内容十分丰富;④、行政法规范具有明显的易变性;⑤、行政法的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通常交织在一起。
三、行政法的渊源P19-21 (着重记黑体字部分,非黑体字了解应该即可)(一)宪法:是行政法最根本的渊源,也是行政活动的基本依据。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行政法规范的基本形式;其效力低于宪法,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
(三)行政法规:是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表现为“条例”、“规定"、“办法"。
其效力低于法律,高于其他行政法规范.(四)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和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其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前提: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
(五)行政规章:是国务院部、委和省级人民政府以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包括部、委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六)法律解释:有权机关对法律法规所做的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行政解释和地方解释.(七)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在国内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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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绪论1、行政:行政一词一般含义是指“执行事务”、“政务的组织和管理”等。
在此意义上,行政又通常可表示国家与公共事务的行政和社会组织、企业的行政。
行政法领域的行政是指国家和社会事务的行政即“公共行政”。
行政可指两个彼此相关的事物,一是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一是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
总的来说,行政是国家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2、行政权的双重作用①积极能动作用: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②消极作用:腐败和滥用权力,行政权的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为个人谋取私利,危害公共管理秩序,损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官僚主义和效率低下,行政权的扩张带来了行政机构的膨胀和公职人员的大量增加,互相推诿,效率低下。
对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威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素质、觉悟品德和能力不足、考核和问责制度不健全,也有可能发生行政权的行使与公益目的想偏离的现象。
③因此要根据一定的原则、规则、通过一定的制度加以制约,以防行政权被违法行使或被滥用。
为避免行政权发生消极的甚至破坏的作用,即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
要对行政权的行使必须加以监督,对行政权的行使加以限制是行政法的关键所在,要规范行政权的行使,使其向着法治的良性方向发展。
保障行政权的形式符合公益目的。
在制度构建中,要主义采取激励与制约的双重机制,维护行政权与公民权在整体结构上的平衡。
3、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或者说是调整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和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4、行政法的渊源:含义:行政法是由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组成,而着一系列规范和原则又通过丰富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行政法学按章节复习重点汇总(为了便于大家复习,已注明页数)

行政法学按章节复习重点汇总(为了便于大家复习,已注明页数)第一章绪论一、名词解释行政权—行政权是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P46)行政法—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P48)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围调整的各种关系。
(P58)二、简答:行政法律关系特征P56(1)行政法律关系中必有一方是行政主体;(2)行政法律关系具有平等但非对称性;(3)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力义务一般是法定的;(4)行政主体实体上的权力义务是重合的;(5)行政法律关系争议往往由行政机关或行政裁决机构依照行政程序或准司法程序先行加以解决,但法院通过司法程序解决争议,原则上是可供争议当事人选择的最终机制。
(司法终局)三、论述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P60地位:(1)从行政法的调整对象来看,行政法调整着广泛而重要的社会关系,这类社会关系与国家、公民权利息息相关,是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来看,行政法是宪法的重要的实施法。
(3)从行政法与其他基本法律部门的关系来看,行政法对其他部门法的影响越来越大。
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
作用:(1)行政法具有规范行政权、促进行政管理和服务有效实施的作用。
(2)行政法具有保护公民、组织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行政法两方面作用是对立统一的,二者互相依赖,不可偏废。
过分强调保障行政管理有效实施而忽视或轻视公民权的保护,或者过分强调保护公民权而忽视或轻视对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保障,都是对行政法作用的片面理解,都会影响到有机、和谐的行政法律秩序的建立和完善。
行政法复习提纲

行政法复习提纲行政法复习提纲(尚永昕版)一、行政法的基本理论1.行政法:行政法就是关于公共行政的法律。
它特别强调行政关系、掌控与规范行政权、没统一法典形式的法。
2.行政法的历史。
(德法英美行政法的特点)3.行政法调整的行政关系包括:行政管理关系、行政法制监督关系、行政救济关系、内部行政关系。
4.行政法是规范与控制行政权的法。
(通过组织法控制行政权的权源;通过行政行为法和行政程序法控制行政权的行使;通过行政法制监督、行政救济法律制度控制行政权的滥用)二、行政法的法律渊源1.行政法的法源为行政法规范的载体形式。
凡载有行政法规范的各种法律文件或其他行政法的形式均为行政法的法源。
2.我国行政法的法源包含:宪法与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权条例、单行条例、行政立法、行政规章、条约与协议、法律表述三、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指横跨在行政法律规范中,并由它们所证实或彰显的基本精神,就是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必须遵从的基本行为准则。
2.我国行政法原则的体现:行政合法原则、行政合理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行政公开原则(主要掌握前三个)a.行政合法性原则:建议行政主体实行行政犯罪行为应当合乎法律的规定。
该原则具体内容包含法律优位原则、法律留存原则。
法律优先,特别强调的就是行政机关在政治制度上对立法机关的从属性。
法律留存,指行政机关的行政犯罪行为必须存有法律的明晰许可就可以行使。
b.行政合理原则/行政适当原则:指行政行为在合法的前提下应尽可能合理、适当和公正。
行政合理原则以控制自由裁量权和自由裁量行为的实施为目的。
行政合理性原则包括平等对待、比例原则、正常判断和没有偏私四方面的内容。
c.行政比例原则:指行政犯罪行为应当满足用户适度性、必要性和狭义比例性的建议。
d.正当法律原则:行政机关做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益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参与的法律程序。
具体包括自己不能成为自己案件的法官、说明理由、听取意见等内容。
行政法复习常识

1.行政法的基本原则(1)行政法治原则①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是法治原则对政府行为的一个基本要求,即公共行政组织必须依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实施行政治理行为。
②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
当代法治既答应行政自由裁量,也强调对自由裁量给予有效的控制,如立法的授权控制,行政程序规则的约束,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事后进行的合理性监督,等等。
③责任政府。
依法行政,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是从正面对行政的要求,任何公共行政组织若违反这一要求,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即法律责任。
单纯强调政府必须如何,而忽视政府违反这一“必须的义务”后应当承担的责任,则无法从实质上控制行政权力的滥用。
④维护和促进人权。
建立在人权理念基础上的法治,是人类真正需要的法治。
这就要求:第一,无论是立法机关的立法还是行政立法,都应当充分考虑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第二,行政机关在法律未作细致、明确规定,享有自由裁量权之时,亦应尊重、保障人的基本尊严、自由和权利。
(2)行政公正原则实体公正,就是行政组织作出的行政决定,在内容上必须达到不徇私情,不存偏见,不武断专横;总而言之,即相同情况相同对待,不同情况不同对待;合理考量相关因素,不考量不相关因素。
程序公正,就是指行政组织在作出行政决定时,必须遵循形式上符合正义要求的程序。
行政法在制度设计上也更多强调程序上看得见的公正,具体包括:自己不得决定与自己切身利益有关的事项;在对两个以上行政相对人尤其是有着相互冲突之利害关系的行政相对人作出决定时,不得进行单方接触;在作出对行政相对人不利的行政决定之前应听取行政相对人的意见。
(3)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的具体要求可以分为三个层面:①行政决定公开任何行政决定,只要涉及外部公共治理事项,无论是行政政策、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还是行政裁决、行政复议,最终的决定内容都应当以适当的形式公开。
②行政过程公开就具体的行政执法行为而言,为了保证决定的公正性,行政组织一般需要遵循听取行政相对人意见、告知行政相对人有关信息(包括在行政治理过程中享有的权利)、说明依据和理由等程序,而这实际上也是在向具体的行政相对人公开其治理过程。
行政法复习提纲(完整版)

一.行政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行政法,指调整在公共行政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以配置、规范行政权和确认、保障公民等一方权益为核心来规定各方主体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二)特点:1、形式特点:①无统一完整的实体法典②由效力层次不同的法律规范构成2、内容特点:①调整领域宽泛,内容丰富②行政法融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于一体③富有变动性二.行政法的正式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地方性法规5、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规章7、国际条约与协定8、法律解释9、党政联合文件(行政机关与执政党等联合发布的规范性文件)三.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概念: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法对在实现公共行政职能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加以调整后,所形成的行政主体之间以及行政主体与其他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征:1、主体的恒定性与不可转换性2、单方意志性3、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性4、国家权力具有不可处分性5、个体权利的行使具有有限性6、设定的灵活性与及时性7、救济形式的多样性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构成:包括行政主体、行政公务人员、行政相对人、行政监督主体。
五.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会判断、选择,不用背)书P48-571、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原则2、依法行政原则3、正当程序原则4、行政效益原则六.会判断XX是否是行政主体。
行政主体→→1、是组织; 2、在行政法律关系中行使行政权;3、以自己的名义独立行使行政权;4、独立承担责任行政主体的范围→→(十大类)国务院;国务院组成部门;国务院直属机构;经国务院授权的办事机构;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经法律、法规授权的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经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机关内部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和临时机构;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eg:行政性公司;经授权的事业单位;经授权的企业单位,如北京市电信局;经授权的社会团体、群众性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的考试重点
行政法是法学专业中的一门重要课程,考试重点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法规:重点掌握宪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和原则。
2. 行政机关与行政行为:重点了解行政机关的种类、职能和权力,并熟悉行政行为的形式、要件、效力和效果。
3. 行政法律关系:重点掌握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性质,了解行政法律关系的诞生、变更和终止的法律规定。
4. 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规性:重点熟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要求,了解合规性的规定和标准,以及国家赔偿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相关规定。
5. 行政诉讼:重点了解行政诉讼程序、救济范围和救济方式,以及行政诉讼的特点和原则。
6. 行政许可制度:重点了解行政许可的基本原则、程序和效力,熟悉行政许可的盘查与限制、撤销与变更等规定。
7. 行政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重点掌握行政法的基本特点,了解行政法领域的发展趋势和改革方向。
以上只是行政法考试的一些重点内容,具体考试内容还需根据教材和教师的要求确定。
建议考生认真学习教材,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多进行习题训练和案例分析,及时解答疑惑,以提高对行政法的理解和把握。
行政法复习重点(全)

行政法考试重点填空题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所调整和规定的,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各种社会关系。
2、行政法律关系的客体包括物、行为和精神财富3、以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为标准,对行政法进行分类,可分为一般行政法和特别行政法4、行政许可权的行使,应当以相对方申请为前提。
5、行政主体是享有国家行政权力,实施行政活动的组织6、按照行政机关所辖的区域范围不同,可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7、国务院各部、委和行、署在政法上的职权主要有制定规章权和本部门所辖事务的管理权8、机关的民事行为同公务行为可以根据各自行为的特征来确认:具有纵向管理性质的行为属于公务行为,具有平等有偿特点的行为一般是民事行为。
9、依据实施行政行为时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可以将行政行为分为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和行政司法行为三类。
10、行政行为通常具有的法律效力是公定力、确定力、约束力、执行力11、行政立法依其权力来源不同,可分为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12、从法律意义上讲,行政立法程序必须遵循的两个原则是:民主原则、效率原则13、以许可的书面形式及其能否单独使用为标准,分为独立的许可和附文件的许可14、许可申请的审核一般包括程序性审核和实质性审核15、行政许可的设定权分配是指各种主要法律渊源形式在设定行政许可上的权力配置。
16、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17、根据行政许可法第60条和第61条的规定,行政许可监督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和行政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两种。
18、行政强制的对象是向对方的财物和人身自由19、根据强制执行的对象分为财产、行为、人身三种执行方式20、行政合同的缔结主要有招标、拍卖、邀请发价、直接磋商等方式21、行政合同一般采用书面形式22、行政命令式行政机关依职权进行的,对相对方科以义务的行为23、以行政知道的功能差异为标准,可将行政命令分为规制性行政指导、调整性行政指导、助成性行政指导24、申诫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是警告和通报批评25、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26、人身罚主要有行政拘留和劳动教养两种形式27、行政监督属于行政行为,与行政立法行为、行政执法行为、行政司法行为同等重要28、审计的对象主要是会计资料29、我国行政救济的途径主要有行政机关救济和司法机关救济30、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理的办法3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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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一、名词解释(1)行政:国家通过一定的组织为实现国家或社会职能而进行的公共管理活动及其过程。
(2)行政法:是有关行政以及与行政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3)行政关系:指行政主体因从事行政管理活动而与行政相对人以及其他相关主体形成或因之引发的各种社会关系。
(4)行政法律关系:指行政关系经行政法规范调整后形成的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行政法的特征(1)国内公法;(2)是政治性与技术性的统一法;(2)既是控制法又是保障法。
(3)具有多元性;(4)是实体法与程序法的综合;(5)行为规范与裁判规范的统一。
三、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特征和变动。
(1)主体①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者行使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②分类;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行政第三人(2)客体: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3)特征①意思表示上的单方意志性;②形态上的多样性;③主体上的恒定性与不可自由选择性;④内容上的法定性、不对等性、统一性与不可自由处分性。
(4)变动: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行政法律关系的变更、行政法律关系的消灭。
第二章一、行政法基本原则概念:指指导行政法的制定、执行、遵守以及解决行政争议的基本准则,贯穿于行政立法、行政执法、行政司法和行政法制监督等各个环节。
体系;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程序正当原则、诚实守信原则、高效便民原则和监督与救济原则二、依法行政原则概念:又称行政法治,指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公务组织必须依法行使行政权或者从事行政管理活动。
内容:职权法定、法律有限、法律保留三、行政合理性原则概念:指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的行为,特别是行政机关的行为,不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也就是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行为要做到合情、合理、恰当和适度。
内容:(1)比例原则。
比例原则又包含适当性、必要性和衡量性三个特性(2)平等对待四、程序正当原则(1)程序公正:任何人不得做自己案件的法官;任何人在受到不利对待时应当给予其陈述和辩护的机会。
(2)行政公开:①行政公开可以实现公民的知情权,满足公民对信息的需要②行政公开有利于公民对行政事务的参与③行政公开有利于防止行政腐败(3)公众参与:信息公开透明;充分保障公众的参与机会;给予当事人陈述与申辩的机会。
五、诚信原则(1)诚实守信①行政主体不得为了自身的利益、欺骗行政相对人,不得“钓鱼执法”和“养鱼执法”,违反法律、法规、政策的初衷和目的。
②听取多方意见,在慎重考虑的基础上作出决定。
③行政主体必须依法行政,不得任意反悔。
④法律规范应具有稳定性与不可溯及性。
⑤行政活动应具有真实性与确定性。
(2)信赖保护概念:指人民基于对国家公权力行使结果的合理信赖而有所规划或举措,由此而产生的信赖利益应受保护。
适用条件:一是须有信赖基础;二是须有信赖表现;三是须信赖值得保护。
法律效果:①存续保护。
系指不论现存法律状况是否合法,为稳定人民所信赖的法律状况,维持原来的信赖基础。
这主要适用于对授益行政行为。
②财产保护。
即以适当的财产补偿来减轻行政相对人因合理信赖所造成的损失。
六、高效便民原则(1)概念:指行政机关应依法高效率、高效益地行使职权,最大程度地方便人民群众,从而更好地服务于人民和实现行政管理的目标。
(2)高效原则,即以最低成本在最短时间内创造出更多的成果。
(3)便民原则,是指民众能够方便获得行政主体提供的公共服务。
七、监督与救济原则(1)监督原则:指有权国家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或其他组织的行政活动有权进行监督与问责。
(2)救济原则:“有权利必有救济”、“无救济即无权利”第三章一、行政主体概念:指依法享有行政职权,独立对外进行管理的组织。
特点:①行政主体是组织,而不是个人。
②行政主体是依法享有行政职能的组织。
③行政主体有权代表国家和社会组织独立行使职权。
④行政主体能够独立参加行政诉讼。
分类:①根据行政职权的来源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职权行政主体和授权行政主体。
②根据管辖范围的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中央行政主体和地方行政主体。
③根据行政主体组织结构的差异和行使职权的对象不同,可将行政主体分为地域行政主体和公务行政主体。
资格认定:①组织要件(各类组织要件不同)②法律要件:依法享有行政职权、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行为和独立承担法律后果。
二、行政授权概念:指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经法律法规授权,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承担法律后果的制度。
特点:①行政授权是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承担行政职能的一种法律制度。
②行政授权是指经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把行政权力授予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
③经行政授权的组织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管理,并独立承担其法律责任。
三、行政委托概念:指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的需要,依法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行政行为,其后果归属于委托的行政机关。
特征:①行政委托是行政机关之外的组织参与实施具体行政任务的法律制度。
②行政委托是源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不是立法直接授权。
③法律后果由委托的行政机关承担。
第四章一、公务员: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二、公务员录用的原则公开原则、平等原则、竞争原则、择优原则、德才兼备原则。
三、报考公务员的消极条件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②曾被开除公职的;③有法律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公务员处分期间期间:警告的处分期间为6个月;记过为12个月;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第五章一、行政行为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或者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个人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合法要件主体合法、权限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行政行为的生效概念: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法律行为在完成其法定程序,具备相应法定要件后正式对外发生法律效力。
(1)一般抽象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①经相应行政机关会议讨论决定②经相应行政机关行政首长签署③公开发布④行为确定的生效日期已到(2)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要件①行政主体作出行政决定②行政决定已送达行政相对人③附款行为所附条件成熟二、行政行为的失效行政行为可能因撤销、废止和确认无效而失效,也可因行政行为期限届满而失效。
(一)撤销条件:(1)行政行为合法要件缺损;(2)行政行为不适当。
后果:(1)撤销之前仍有效且不溯既往(2)如果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因行政相对人的过错或行政主体与相对人的共同过错所引起的,行政行为撤销的效力应追溯到自行为作出之日。
(二)行政行为的废止条件:情势变更后果:(1)行政行为废止后,其效力自废止之日起失效且不溯既往(2)行政行为的废止如果是因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废、改、撤或客观情况的变化,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实施的,此种废止给行政相对人的合法利益造成的损失,行政主体应予以补偿。
(三)行政行为无效条件:重大违法后果:(1)自始至终无效且溯既往(4)行政相对人通过无效行政行为从行政主体处获得的利益、好处是否均应收回,则应视相对人对行政主体作出无效行为是否具有过错。
行政主体补充一、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被授权组织)概念:指依法律、法规授权而行使特定的公共行政管理职权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条件:(1)依法成立(2)有相应的组织形式和条件(3)被授权组织与所授权行使的公共行政职能无利害关系二、准行政主体概念:指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行使一定公共行政管理事务的非行政机关组织。
条件:(1)受委托组织不是行政机关,其基本职能不是行使行政职能或其他国家职能,而是从事其他非国家职能性质的活动(2)受委托的组织仅能根据委托行使一定行政职能,而不能行使一般的行政职能(3)受委托的组织行使一定的行政职能是基于行政机关的委托,也不同于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组织行使行政处罚权,其他组织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受委托的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组织。
(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或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三、行政授权与行政委托的区别四、派出所、工商所的行政主体资格问题(1)派出机构一般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只有法律、法规授权时才能在授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职权(2)工商所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一)对个体工商户违法行为的处罚;(二)对集市贸易中违法行为的处罚;(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工商所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
前款第(一)、(二)项处罚不包括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章一、行政立法概念: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活动。
特点:(1)行政立法的主体是特定行政主体(2)行政立法的性质具有双重性:行政性与立法性(3)行政立法是抽象行政行为,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分类:(1)依据行使立法权主体不同分为中央行政立法和地方行政立法(2)依据立法权内容的不同分为执行性立法和创制性立法二、行政立法程序编制立法工作计划;起草;征求和听取意见;审查;决定与公布三、行政立法的失效(1)授权法规定的授权时效届满;(2)新法废除旧法;(3)行政立法因规定的社会事实已消灭或效果已完成而失效;(4)在法规清理中被宣布废止;(5)行政立法被有权机关撤销。
第七章一、行政给付概念: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据国家法规,考虑相对人的具体条件,而决定无偿给予一定财物的行政行为。
特征:财物性;单向性;无偿性;依申请性。
形式与制度:(1)行政保障制度(2)行政救助制度(3)行政补助制度(4)行政奖励制度二、行政许可概念:指特定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相对人的申请,经依法审查,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之决定的行政行为。
特征:事先性、赋权性与解禁性、依申请性、法定性。
三、行政许可的事项从《行政许可法》的立法设计来看,行政许可的事项被分为两类:一是可以设定许可的事项;二是可以不设定许可的事项。
(1)可以不设行政许可: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
②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
③行业组织或者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
④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
(3)可以设定行政许可:①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②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③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④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⑤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