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提案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
完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建设作者:暂无来源:《新长征》 2015年第10期刘艳苹社区矫正是宽严相济的人道主义刑法理念在我国的充分体现,是提高我国社会治理能力、促进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和法治化的重要内容,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必然要求。
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人员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作出重要指示,要继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一、更新社区矫正工作观念虽然社区矫正已经试行多年,但是受我国传统法律思想、社会环境等因素的影响,重刑主义思想一直存在,对社区矫正的认识仍然存在一些偏差。
首先,广大民众基本认为,只要是犯罪就要被判刑和监禁,社区矫正是对犯罪的放纵。
其次,对于广大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来说,往往存在两种极端的想法。
一种是在重刑主义的影响下,重管束、轻教育,从而使社区矫正不能达到很好的效果。
另一种思想是过于宽容,甚至放纵社区服刑人员。
有的地方甚至出现当严不严、一味放宽的现象。
再次,对于社区服刑人员来讲,没有真正领会社区矫正的意义,认为只要不是坐牢就是没事了,就安然无恙了,从而造成不重视甚至漠视社区矫正的局面。
我国已经进入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关键时期,刑罚观念也已经从重刑主义向重教育的方向发展,相应的社区矫正也应本着这样一种理念发展。
所以,应当加大对社区矫正的宣传力度,让人民群众真正认识到社区矫正在当今法治社会中的作用,从而参与到社区矫正工作中来,为被矫正者提供一个宽容和谐的矫正环境。
对于广大社区矫正工作者来说,要把人本主义思想贯穿到整个社区矫正工作的全过程,在注重对社区矫正人员矫正、教育的同时,还要立足于社区服刑人员的个人需求对其开展帮扶,使其能够更多地接触社会、了解社会,学到有用的知识,为其顺利回归社会打好基础。
社区矫正立法改革实施方案
社区矫正立法改革实施方案社区矫正是我国刑罚执行体系中的一项重要措施,旨在对刑满释放人员进行有效的矫正和监管,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当前社区矫正立法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亟需改革和完善。
因此,为了更好地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制定并实施一套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立法改革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首先,我们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当前社区矫正立法中存在一些模糊不清的概念和条款,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出现理解偏差和执行不到位的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明确社区矫正的目标、对象、程序和监管措施,确保立法的科学性和针对性。
其次,我们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立法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当前社区矫正立法中存在一些僵化和不适应实际需要的规定,限制了社区矫正工作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因此,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调整,充分考虑社会变化和矫正对象的个体差异,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更好地适应实际需要,提高执行效果。
另外,我们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立法的监督和评估机制。
当前社区矫正立法中存在监督不到位和评估不科学的问题,导致一些矫正对象得不到有效监管和帮助,甚至出现再犯罪情况。
因此,我们需要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得到有效监管和及时评估,提高社区矫正的效果和成效。
最后,我们需要加强社区矫正立法的法治保障和人权保护。
当前社区矫正立法中存在一些法治和人权保护方面的问题,需要加强对相关法律的修订和完善,确保社区矫正工作能够在法治轨道上运行,保障矫正对象的人权和合法权益。
总之,社区矫正立法改革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进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需要加强对社区矫正立法的修订和完善,确保立法的科学性、灵活性、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健全性,以及法治和人权保障的有效性,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
司法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19.06.25•【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的说明——2019年6月25日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上司法部部长XXX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作说明。
社区矫正是完善刑罚执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社区矫正从2003年开始试点,2009年在全国全面试行。
16年来,全国累计接收社区矫正对象431万人,累计解除矫正361万人,目前在册社区矫正对象70万人。
社区矫正的人均执行成本只有监狱的1/10,社区矫正期间社区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只有0.2%。
社区矫正工作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推进平安中国、法治中国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
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执行机构等基础性问题,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活动,其执行层面的问题亟需在专门法律中予以规定。
制定社区矫正法已列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立法工作计划。
2013年2月,司法部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原国务院法制办会同有关单位成立了社区矫正立法工作协调小组及审查工作专班,多次召开协调会议,组织立法专题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集中研究、修改,并向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司法部在此基础上起草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已经国务院同意。
现说明如下:一、立法的总体思路一是注意处理好确立社区矫正基本法律制度与为今后发展创新留有余地的关系。
由于社区矫正在我国开展的时间不长,草案对社区矫正机构设置、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的方式方法等作了原则性、基础性规定,为社区矫正制度今后的发展留下空间。
二是注意处理好社区矫正法与刑事基本法律之间的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日期】2014.08.27•【文号】司发〔2014〕13号•【施行日期】2014.08.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区矫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2014〕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监狱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今年4月21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听取司法部工作汇报时明确指出,社区矫正已在试点的基础上全面推开,新情况新问题会不断出现。
要持续跟踪完善社区矫正制度,加快推进立法,理顺工作体制机制,加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切实提高社区矫正工作水平。
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指示,充分肯定了社区矫正工作取得的成绩,对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任务、措施等作了全面论述,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指明了方向。
今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召开了全国社区矫正工作会议,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同志出席会议并作了重要讲话,对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对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要认真学习领会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和孟建柱同志重要讲话精神,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现就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推进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刑罚执行方面的重要体现,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法治教育人、改造人的优越性。
在党中央、国务院正确领导下,我国从2003年开始社区矫正试点,2005年扩大试点,2009年全面试行。
关于对社区矫正立法的思考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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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sp;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将社区矫正的性质定位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既然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然要有法作为执法的依据。社区矫正工作作为一种顺应刑罚发展历史潮流的刑罚执行方式,作为一项惩罚和改造罪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手段,最终必须而且必定要走上立法的道路。目前开展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为立法提供了坚实的实践基础和充足的经验积累。从这个角度上讲,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最终任务和衡量试点工作是否成功的重要标志就是立法。基于这种认识,北京市在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过程中,就开始了对社区矫正立法这个重大课题的思考和研究,有了一些初步的想法。
(三)在刑法中,增加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社区矫正是改造罪犯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因此其手段不仅要有管理,更应突出教育。而目前刑法规定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只停留在监管层面,没有体现矫正的一面。同时对管制、缓刑人员执行或考察的内容较为虚泛,缺乏刑罚的可感性,难以对罪犯造成应有的心理压力。因此,在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缓刑、假释人员的法定义务配置中应引入新的内容:
其次、从社区矫正运作本身看。由于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的社会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公安、检察、法院、监狱、民政、劳动等诸多政府职能部门,也需要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的协助。因此,组织协调这样广泛的社会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单靠一般的行政文件显然是力所不能及的。
第三,从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成效看。我国刑罚以改造人为目标,直接目的是为了教育罪犯,根本目的是预防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的长治久安。两年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践证明,社区矫正在减少狱内交叉感染,充分利用社会宽松环境促进罪犯改造,提高教育改造质量方面,具有监禁矫正无法替代的优势。因此,有必要以立法的形式使这种刑罚执行制度加以确立。通过建立社区矫正法律制度,使社区矫正和监禁矫正两种行刑方式相辅相成、相得益彰,从而更好地实现我国刑罚以改造人为目标,预防减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
我国从2003年7月开始在部分省市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12年3月1日起在全国施行,社区矫正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了有力保障。
但由于社区矫正工作起步较晚,还需要不断探索和完善。
实践中尚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文章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社区矫正;问题;对策一、概述社区矫正制度,通常认为是一种非监禁刑制度,发源于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作为对刑罚报复主义反思的产物,体现了一种人文关怀精神和预防犯罪的价值追求①。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试行社区矫正制度的通知》,决定在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省市试点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2005年1月,“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
2009年9月,“两院两部”颁布《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社区矫正开始在全国试行。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正式将社区矫正列入刑法条文,社区矫正自此纳入了法制轨道。
2012年1月10日,“两院两部”联合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社区矫正工作自此走上了规范化的轨道。
但实践中也存在着异地矫正执行衔接难、部门之间衔接不力、有关规定比较模糊、社区矫正网络不够健全等问题。
本文仅就有关问题作一粗浅的探讨。
二、社区矫正工作存在的问题(一)社会认知度、参与度不高由于社区矫正实施时间不长,再加上宣传力度不足,社会上对社区矫正这一新生事物了解不足,很多群众对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内容、意义、性质、方式、方法并不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
当前位置:首页 > 公开 > 法规文件 > 政策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发布日期:2020-01-10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三章决定和接收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教育帮扶第六章解除和终止第七章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特别规定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保障刑事判决、刑事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正确执行,提高教育矫正质量,促进社区矫正对象顺利融入社会,预防和减少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监督管理、教育帮扶等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社区矫正工作坚持监督管理与教育帮扶相结合,专门机关与社会力量相结合,采取分类管理、个别化矫正,有针对性地消除社区矫正对象可能重新犯罪的因素,帮助其成为守法公民。
第四条社区矫正对象应当依法接受社区矫正,服从监督管理。
社区矫正工作应当依法进行,尊重和保障人权。
社区矫正对象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侵犯,在就业、就学和享受社会保障等方面不受歧视。
第五条国家支持社区矫正机构提高信息化水平,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监督管理和教育帮扶。
社区矫正工作相关部门之间依法进行信息共享。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社区矫正经费列入本级政府预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社会组织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的经费应当按照规定列入社区矫正机构本级政府预算。
第七条对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机构、人员和职责第八条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社区矫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区矫正工作。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
关于社区矫正立法的几点建议吴强军(浙江省司法厅副厅长浙江杭州 310007)■文一、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法律依据不足状况下面临的相关“瓶颈”问题(一)执法与执行事实上的分离状态弱化了刑罚执行的效力:根据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适用社区矫正的“五种对象”即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暂予监外执行、被裁定假释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下发的《通知》中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具体承担社区矫正对象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帮助、教育工作。
由此,社区矫正从过去的公安机关单一管理改为公安机关与司法行政机关共同管理体制。
从形式上说,社区矫正的管理和工作力量得到了制度意义上一定的强化。
但是,《通知》中关于社区矫正工作的具体管理和工作程序等方面的规定比较原则,责权不够明确,实际操作性也不强。
因而导致实际执行中产生了执法与执行相分离、责与权相脱节的问题。
作为执法主体的公安机关不再是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具体承担者,但仍然是“五种对象”监督管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责任单位。
而从事社区矫正具体指导、管理、组织工作的司法行政机关在法律上却没有刑罚的执行权。
这种状况既影响了社区矫正相关职能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也影响了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和实际效果。
尽管司法部随后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但也只限于司法行政机关内部执行,对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没有约束力。
实际工作中,作为社区矫正牵头单位的基层司法行政机关主要还是依靠当地党委、政府或政法委进行部门之间的协调与沟通,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共管机制优势得不到充分体现。
(二)法律依据不足弱化了监督管理措施的效力:法律依据不足是现阶段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
当前的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缺乏应有的强制力和必要的工作手段,一些具体的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矫正手段难以落实到位等等实际问题,与法律依据不足有着很大的关联。
湖北省社会工作者九十天冲刺打卡2021年真题汇总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A卷
湖北省社会工作者九十天冲刺打卡2021年真题汇总单选题+多选题+填空题A卷一、【单选题】1. 根据《特困人员认定方法》、下列特困人员、可以享受特困人员供养待遇的是()。
A、张某、60周岁、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目前任在监狱服刑B、王某、38周岁、自愿申请退出救助供养C、陈某、18周岁、在当地普通中学念高三D、黄某、55周岁、经过长期的康复训练、现已经恢复了劳动能力正确答案: C2. 近年来、众多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组织、将自己机构想要完成的公益项目展示在互联网平台、通过向网民筹集资金来完成项目目标。
他们的这种筹资方式属于()。
A、特别事件筹资活动B、项目申请C、私人恳请D、公益众筹正确答案: D3.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规定:社区矫正对象无正当理由、未经批准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经县级司法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使用电子定位装置、加强监督管理、使用电子定位装置的期限不得超过()个月。
A、 3B、 6C、 9D、 12正确答案: A4.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下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可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是()A、甲、应征入伍服务B、乙、移居境外C、丙、办理退休手续D、丁、申请低保获批正确答案: D5. 社区工作者小刘召开座谈会。
征询居民对社区环城改造的意见与建议,会议中,他发现老张一直滔滔不绝,而其他居民都沉默不语,在这种情形下,小刘应采取的主持会议技巧是()A、鼓励老张继续发言B、转移参会者关注点C、向所有参会者提交D、邀请其他居民发言正确答案: D6. 某社会工作服务机构承接了民政部门委托的“社区会客厅”建设项目。
为了推进项目实施、机构负责人拜访了项目拟落地社区的居委会主任、向其介绍机构和项目概况、也询问了居委会工作团队的情况、期望得到支持。
通过交谈、机构负责人认为该居委会主任性格开朗、事业心强、基层工作经验丰富、愿意尝试新事物。
双方沟通顺畅、对未来合作充满信心。
从建立和发展社区关系的角度看、机构负责人上述活动的重点是()。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建议
社区矫正制度改革建议概述:社区矫正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旨在实现犯罪分子的社会重新融入。
然而,目前社区矫正制度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改革。
本文将从完善社区矫正机构、提高矫正方式、加强监管措施等方面提出改革建议,为构建更有效的社区矫正制度提供参考。
一、完善社区矫正机构1. 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在社区矫正机构中增加更多的社工、心理咨询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更全面的服务和支持,满足矫正对象的实际需求。
2. 构建多元化社区矫正机构:设立不同特色的社区矫正机构,以满足不同矫正对象的需求,如康复中心、职业培训机构等,提供个性化的矫正方案。
二、提高矫正方式1. 引入多元化矫正手段:通过引入艺术、体育、劳动等多元化矫正手段,激发矫正对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提高矫正效果。
2. 加强教育培训:开设各类教育培训课程,不仅提升矫正对象的职业技能,还注重道德伦理和法律意识的培养,助其正确认识自我,转变犯罪观念。
三、加强监管措施1. 推进信息化建设:建立信息化监管系统,实现对矫正对象的全程监管,包括居住状况、就业情况等信息的实时更新和监测,提高社区矫正的实施效果。
2. 完善监管机制: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者与矫正对象之间的互动机制,定期评估和调整矫正计划,确保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和效果的实现。
四、加强社区支持1. 搭建社区合作网络:建立社区矫正工作与社区组织、居民委员会等的合作机制,形成联动共治的社区矫正模式。
2. 提供心理和就业帮扶:为矫正对象提供心理咨询、职业培训等帮扶措施,促进其社会融入和就业创业,降低再犯率。
五、建立健全的法律支持1. 完善法律法规:制定更加完善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矫正对象权益,规范矫正工作的流程与程序。
2. 健全犯罪记录保护机制:建立犯罪记录保护机制,为完成矫正的人员提供更好的就业、教育和养老等方面的权益保护。
六、加强社区矫正宣传1. 宣传社区矫正的重要性:通过各类媒体渠道,宣传社区矫正的理念、目标和成效,增强社会对社区矫正的认知。
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9.10.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进行了审议。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在中国人大网公布,社会公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前门西大街1号,邮编:100805。
信封上请注明社区矫正法草案二次审议稿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9年11月29日。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对社区矫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草案印发各省(区、市)人大常委会、中央有关部门和部分高等院校、研究机构、基层立法联系点、全国人大代表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法制工作委员会还到一些地方进行调研,召开专家座谈会,听取意见,并就草案有关问题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0月10日召开会议,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15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审议。
现就主要问题修改情况汇报如下:一、草案第一条对社区矫正法的立法目的作了规定,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建议明确社区矫正的性质;有的代表、地方、部门、院校和社会公众提出,草案“正确执行刑罚”的表述不准确,社区矫正的对象有四类,其中主要是缓刑,根据刑法规定,缓刑是附条件的不执行刑罚,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将“正确执行刑罚”修改为“正确执行刑事判决、裁定和暂予监外执行决定”。
(草案二次审议稿第一条)二、草案第三条对社区矫正工作原则作了规定,有的代表、地方和院校建议一并明确社区矫正工作的目标包括消除重新犯罪因素,促其成为守法公民等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建议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建议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正确执行刑罚,惩罚、教育和改造社区服刑人员,提高行刑效果,预防和减少重新违法犯罪,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刑事判决、裁定或者决定的服刑期限内,采取监督管理、教育、匡助措施,矫正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
第三条社区矫正合用下列人员:(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 ) 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其中包括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合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四)被裁定假释的;(五)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监外服刑的。
在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对于罪行轻微,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犯、老病残犯以及罪行较轻的初犯、过失犯等,应当做为重点对象,优先合用非监禁刑,实施社区矫正。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刑罚正确实施;(二)通过多种形式,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使他们悔过自新,弃恶从善,成为守法公民。
(三 ) 匡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法律、生理、心理等方面遇到的艰难和问题,促其尽快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社区矫正遵循惩罚与教育、匡助、改造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宽严相济和动态管理相适应、日常监管和重点监管相结合、考核与奖惩相配套的原则。
第六条社区服刑人员由其户籍地司法所接收管理。
户籍地与时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时常居住地司法所接收管理,户籍地司法所应当协助、配合。
第七条社区服刑人员迁居的,原居住地司法行政机关转交迁入地司法行政机关接收并管理;第八条国家建立社区矫正经费全额保障制度。
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经费、行政运行经费、办案业务经费、业务装备经费等社区矫正工作经费列入政府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并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意见提案
社区矫正工作改进意见提案一、背景分析社区矫正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方式,通过在社区对罪犯进行教育、矫治,旨在防止再犯,推动其重新融入社会。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社区矫正工作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需改进。
二、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社区矫正工作涉及对犯罪分子进行指导和帮扶,因此,对社区矫正人员的培训至关重要。
建议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社区矫正人员的专业素养以及心理疏导能力,使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更有效地推动社区矫正工作。
三、完善规范的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制度规范作为指导。
建议完善社区矫正制度,明确社区矫正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并给予其足够的执行权力。
同时,加强对制度的宣传和执行力度,确保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社区矫正工作不仅仅是社区矫正人员的责任,也需要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
建议加强与警方、法院、福利机构等部门的合作,形成多部门协同作战的局面,确保社区矫正工作的连贯性和高效性。
五、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和帮扶措施为了推动罪犯的社会融入,社区矫正工作不仅需要提供就业机会,还需要提供相应的帮扶措施。
建议加大对罪犯的职业培训力度,提供更多适合罪犯的就业岗位,并制定相关政策,给予经济扶持,为罪犯重建自信、改变生活方式提供支持。
六、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疏导罪犯往往面临着心理问题,这些问题可能是犯罪的原因之一。
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中加强对罪犯的心理疏导非常重要。
建议增加心理咨询师和心理医生的配备,通过心理疏导帮助罪犯解决问题,促进其心理健康,有力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七、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社区矫正工作需要进行有效地监督,以确保其按照制度规范进行。
建议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督,对其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并建立投诉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意见。
八、推动社会各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社区矫正工作是整个社会的责任,需要社会各界的参与。
建议鼓励社会各界人士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帮助犯罪分子重新融入社会,树立新的生活观、价值观,从而降低再犯率。
《2024年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范文
《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篇一一、引言社区矫正是我国司法行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区矫正工作也取得了显著成效。
然而,在实践过程中,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和热点问题,需要深入研究与探讨。
本文将就当前我国社区矫正研究的若干热点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相关研究提供参考。
二、社区矫正的立法与制度建设2.1 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为主体的社区矫正法律体系。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司法实践的深入,现有法律法规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如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制度规定不够细致等。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进行。
2.2 制度建设的完善方向针对上述问题,学者们普遍认为应加强社区矫正的立法工作,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具体而言,应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适用范围、执行程序等,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同时,还应加强制度建设,如建立完善的评估机制、监督机制和激励机制等,以提高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三、社区矫正的实践与效果评估3.1 实践中的成功案例与经验近年来,全国各地在社区矫正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功经验。
例如,通过建立完善的矫治机制、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作、注重对矫正对象的教育帮扶等措施,有效降低了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提高了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
这些成功案例和经验为其他地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3.2 效果评估的方法与指标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效果进行科学评估是提高工作质量的重要手段。
学者们提出了多种效果评估的方法与指标,如矫正对象的再犯罪率、参与社会活动的积极性、心理状态的改善等。
通过综合运用这些指标,可以对社区矫正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为进一步优化工作提供依据。
四、社区矫正中的心理矫治与社会支持4.1 心理矫治的重要性与实施策略心理矫治是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帮助矫正对象改过自新、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12.27•【分类】审议意见正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修改意见的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本次常委会会议于12月24日上午对社区矫正法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了分组审议。
普遍认为,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后,提请本次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
同时,有些常委会组成人员还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12月24日晚召开会议,逐条研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对草案进行了审议。
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司法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是可行的。
同时,提出以下修改意见:一、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八条第二款关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社区矫正工作职责的规定中使用了“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表述。
有的常委委员提出,该表述是宪法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中的要求,在社区矫正工作中,这三个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互相制约”的提法没有依据,建议删去,规定这些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社区矫正工作即可。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采纳上述意见。
二、草案三次审议稿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依法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人民团体都有特定的工作对象,在组织动员广大人民群众教育帮扶社区矫正对象方面有优势,建议进一步明确这些人民团体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内容。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第三十五条中增加一款规定:有关人民团体应当依法协助社区矫正机构做好教育帮扶工作。
三、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十五条对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完成义务教育作了规定。
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14征求意见稿)》的建议
对《社区矫正实施办法(20.1.14征求意见稿)》的建议⼀、建议将⽂件名称改为《社区矫正法实施细则》或《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
《社区矫正法》已经出台,制定本⽂件的⽬的是对该法的贯彻落实,具体细化其中内容,增强其实践操作性。
因此,继续沿⽤以前的名称,⽆法体现⽂件的制定背景和⽬的。
⼆、对第4条⼈民法院职责的建议:1、将第(1)项“对拟适⽤社区矫正的进⾏调查评估或者委托调查评估”修改为“对拟适⽤社区矫正的被告⼈、罪犯进⾏调查评估或者委托调查评估”。
这样⽂字虽然多了⼏个,但可以突出此时拟适⽤社区矫正的对象在法律上的称谓和⾝份。
⽬前基层司法⾏政机关和司法所⼈员法律素质普遍有待提⾼,有些⼯作⼈员分不清犯罪嫌疑⼈、被告⼈、罪犯之间的区别,这样修改还是有必要的。
2、在第(4)项中增加“责令社区矫正对象按时报到”,与社区矫正法第19条第2款保持⼀致。
“对社区矫正对象进⾏教育”与“责令按时报到”是两项不同的职责。
3、将第(6)项的⽂字表述修改为“对需要逮捕的提请撤销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对象,作出逮捕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
此处⽆需再强调“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社会危险”,因为社区矫正法已经有明确规定,再说,“需要逮捕”已经涵盖了“可能逃跑或者可能发⽣社会危险”。
4、增加⼀项,明确⼈民法院在出境管理⽅⾯的职责,与⽂件第30条“出境管理”的规定保持对应。
5、增加⼀项,“根据社区矫正机构的提请,对暂予监外执⾏的社区矫正对象裁定假释”。
暂予监外执⾏对象,符合刑法规定的假释条件的,可以予以假释。
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这样的案例。
虽然社区矫正法没有提及此问题,但刑法是制定本⽂件的依据之⼀,在⽂件应该作出此项规定,以与刑法衔接。
三、对第5条⼈民检察院的职责的建议。
将第(1)项修改为“对拟适⽤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被告⼈进⾏调查评估或者委托调查评估”。
理由同上所述。
实践中,⼈民检察院进⾏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时,有的是在作出起诉决定前,此时调查对象是“犯罪嫌疑⼈”;有的是在决定起诉后,此时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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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提案
摘要:全国政协十二届一次会议提案第103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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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关于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的提案
审查意见:建议国务院交由司法部办理
提案人:李钺锋
主题词:司法,法律
提案形式:个人提案
内容:
2003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根据中央部署联合启动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10年来,各地按照“积极稳妥、协调配合、质量为本”的原则,逐步探索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社区矫正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的特殊作用越来越明显。
截止2012年底,全国各地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129.1万人,累计解除72.7万人,在册56.4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为0.17%。
实践证明,中央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契合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要求,是对完善中国特色刑罚执行制度的有益探索。
但其作为一项宽严相济的刑罚执行制度,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
一是法律依据不足。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
”该规定没有明确社区矫正的执行方式、内容以及社区矫正机构性质、主管单位等重要问题。
当前,社区矫正工作现有执法依据是“两院两部”于2012年1月制定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作为部门规章,《实施办法》的法律效力与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性质相比明显不匹配。
此外,根据《立法法》要求,对公民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通过制定法律来规定。
因此,像《实施办法》中的部分变相限制人身自由的条款,理应通过立法解决。
二是执法主体不明。
《实施办法》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
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司法行政机关从事社区矫正管理的工作对象是经人民法院、公安机关以及监狱管理机关判决、裁定、决定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工作内容是依法监管、教育、矫正、奖惩、考核、帮助社区服刑人员,与监狱管理类同;工作性质是代表国家行使非监禁刑罚执行权。
而现有的司法行政机关人员不是刑罚执法主体,在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上也缺乏相关的法律强制手段。
三是机构体系不顺。
机构设置不一致,司法部成立了社区矫正管理局,为司法部内设机构;全国有5省(区)单独设立了社区矫正局;20个省(市)设立了社区矫正处(办);部分省(区、市)为挂牌机构,尚有3个省无社区矫正机构。
工作职能不统一,有的承担社区矫正业务,有的还兼职承担其他任务。
四是工作力量不足。
以重庆市为例,重庆累计接收社区矫正人员41921人,累计
解除27009人,在册14912人。
而全市38个区县共有988个司法所,工作人员2870人,专职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编制少、人员少,所均不到1人。
与此同时,社区矫正对象逐年增多,而基层司法所司法助理员人数不增反降,监督检查、教育培训、心理辅导、考核奖惩等社区矫正工作无法有效开展,社区矫正人员脱管失控的风险日益突出。
五是管控手段不强。
由于新《刑事诉讼法》对社区矫正的规定较为笼统,“两院两部”《社区矫正实施办法》还不配套,法律法规赋予社区矫正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职权十分有限,特别是对于纳入社区矫正的吸毒人员、容易肇事肇祸的精神病人、艾滋病患者等特殊人群,缺乏有效的矫正措施,严重地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整体水平。
六是保障水平不高。
就重庆而言,总体人均不到1000元/人/年,与监狱对比(全国平均监禁刑成本为13326.7元/人/年),社区矫正工作经费明显偏低。
随着社区矫正人员接收量不断增加,社区矫正工作信息化程度不断提升,社区矫正工作经费越发紧张。
上述重要问题,通过国家立法予以解决。
我们建议,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迅速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社区矫正法律制度。
一是明确社区矫正执行机制,构建统一的社区矫正执行权。
结合司法体制改革,将社区矫正执行权集中由司法行政部门行使,并立法明确,形成监禁刑措施与非监禁刑措施良性互动的、统一的刑罚执行机制,提高行刑效率,降低行刑成本。
在司法行政系统组建专门的社区矫正执行机构,即在司法部和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局)设立社区矫正局,各区(县)司法局内设立社区矫正局;乡镇(街道)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的具体工作职能,逐步形成由各级社区矫正机构统一负责包括罚金、没收财产两种财产刑和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四种社区刑罚措施具体执行的社区矫正组织执行机制。
二是明确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的法律地位。
通过立法等形式赋予司法所及其工作人员刑罚执行的职能,明确其刑罚执行机关和执法者的法律地位,为司法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同时,相应增加工作编制,适应工作发展。
三是明确社区矫正职责及工作程序。
进一步将《实施办法》中的一些职责、规定、工作程序、衔接机制等,以法律形式作出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
四是明确社区矫正人员分类管理、分级处遇问题。
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结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需要,在分类及相应监督考察方式、管理手段以及矫正处遇等方面设置具有一定可操作性的规定和要求,既体现区别对待的刑事政策,又便于实际执行。
五是明确社区矫正工作保障机制。
参照《监狱法》,依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加强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的意见》(财行〔2012〕402号)要求,明确和建立社区矫正的财政保障机制,并参照国外做法,在立法中明确社区矫正可以接受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或人士对社区矫正事业的捐赠,引入慈善扶助机制。
加强社会保障,在立法中,一并考虑社区矫正人员就业安置、未成年社区矫正人员试学等问题。
来源:中国政协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