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增值税应税效劳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附件2 增值税应税效劳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第一部份:备案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第二部份:审批类减免税优惠项目及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3)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纳税人出具上述部门的书面审核认定意见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
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7)《残疾证》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2、不需要经民政部门或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单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
(2)《税务认定审批确认表(享受残疾人税收优惠政策认定)》;
(3)纳税人与残疾人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副本)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4)纳税人为残疾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缴费记录及复印件(查验
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5)纳税人向残疾人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实际支付工资凭证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6)《残疾证》及复印件(查验原件后留存复印件)。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凡规定应由国家税务总局审批的,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凡规定应由省级税务机关及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各省级税务机关审批或确定审批权限,原则上由纳税人所在地的县(区)税务机关审批;对减免税金额较大或减免税条件复杂的项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适当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减免税审批,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减免税。
备案审批区别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备案审批区别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一:[备案审批区别]【行政审批制度】解读行政审批和行政备案之区别【行政审批制度】解读行政审批和行政备案之区别备案严格地讲并不是一个法律概念,也不像行政审批那样可以追溯其法源,在我国的相关法律中没有使用过这样的名称。
它是行政机关对某种行政管理方式的概称。
备案从其字面上来看,顾名思义就是报告、备案。
其本质是一种公示,就是行政相对人将其需要进行的行为活动告知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将相对人报告的资料使其他人知晓,为事后检查监督提供资料或某种依据。
由于备案不是法律规定的法定行政管理方式,所以备案事项的制定并无法律层面的要求,而是由行政主体在自己行政管理的范围内,根据工作的需要进行制定,也就不像行政审批那样受到强制性法律的调整。
但有关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也应符合合法行政和合理行政的基本原则,要突出服务意识,为相对人提供便利。
备案制从本质上说应是一种服务性的管理模式,其本身是不应具有强制性的。
相对人提供的备案材料的作用是告知行政机关自己将要进行的某种行为和提供便于行政机关进行事后监督的依据。
行政机关作为接受备案材料并保存该备案材料的单位应当设立审查程序,但该项审查应不同于行政许可中的审批。
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报送材料的审查一般分为形式性审查和实质性审查。
形式性审查即只是对报送材料的格式、内容形式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而对材料内容的真实性不负审查责任。
实质性审查又称为全面性审查,是对材料的格式、内容等进行全面的审核,对材料的真实性负有审查义务。
行政审批中的审查为实质性审查,而对备案材料只应进行形式性审查而不应进行实质性审查。
因为备案不同于审批,审批是行政机关强制性权力的应用,被审批的事项是属于普遍禁止性的行为。
备案的事项一般不是禁止性事项,相对人不是因为备案后才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而是在备案以前已经具有了从事该项行为的资格。
备案的过程只不过是相对人通过备案告知行政机关相对人要进行某项行为,而无须得到行政机关的许可,所以备案只是一个形式性审查的过程。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监管
税务总局解读税收减免管理办法,一次性备案,事中事后
监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转变职能、简政放权、放管结合的要求,适应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新形势,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并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进一步细化备案管理,简化办事程序,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同时,转变管理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动态监测和应对。
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有关负责人介绍,随着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大部分税收减免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税务总局2005年发布的《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已无法满足税收工作的实际需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税务总局对原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细化了备案管理,用一个章节全面阐述了备案类减免税的具体实施要求,为纳税人办税提供了有针对性的指导。
纳税人可以在首次享受减免税的申报阶段在纳税申报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进行备案,也可以在申报征期后的其他规定期限内提交报备资料进行备案。
备案类减免税均采取一次性备案,进一步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办法还简化了办事程序,全面简化和压缩了审批类减免税的申请范围和流程,凡是属于审批类减免事项,必须由法律法规明确授权许可。
“特别值得关注的是,老《办法》是以税务机关前置审查为主的静态监管机制,新《办法》则体现了税务机关由事前监管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的思路。
”上述负责人表示,这有利于明确纳税人和税务机关的责任边界,还权利和责任于纳税人。
税务部门也将有更多精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更加注重对减免税风险管理的
动态监测、识别、评价和应对,在方便纳税人的同时,提高税收征管效率,防范税收风险。
减免税货物流程及步骤
减免税货物流程及步骤宝子,今天咱来唠唠减免税货物的流程和步骤哈。
一、减免税备案。
这就像是给你的货物办个特殊身份登记。
你得先看看自己的货物符不符合减免税的政策要求。
比如说,有些是特定地区进口的货物有优惠,或者是特定企业、特定用途的货物才能减免税。
你得把相关的材料准备好,像企业的营业执照啦,货物的说明、用途之类的材料。
然后向海关提交备案申请,海关会审核这些材料,要是通过了,就给你的货物备案成功啦,这就为后面的减免税操作开了个好头。
二、减免税申请。
备案完了,就到申请这一步喽。
你要根据实际进口的货物情况,填写减免税申请表。
这个表可不能乱填,得如实按照货物的规格、数量、价值等信息来填。
同时呢,还得附上一些必要的单证,像进口合同、发票之类的。
把这些东西一股脑儿地交给海关,海关会仔细审查,看是不是和备案的情况相符,是不是真的符合减免税的条件。
三、海关审核。
海关收到你的申请后,就开始他们的审查工作啦。
海关的工作人员可都是很认真负责的哦。
他们会从各个方面去核实你的货物情况,看是不是有什么猫腻。
这个审核过程可能需要一点时间,你就耐心等着呗。
如果审核过程中发现有问题,他们会通知你补充材料或者修改申请表之类的。
要是一切顺利,海关审核通过了,那你就离成功减免税又近了一步。
四、货物进口。
审核通过后,你就可以进口货物啦。
在进口的时候呢,也要按照海关的规定来操作。
报关的时候要特别注明是减免税货物哦。
海关会根据之前的审核结果,对货物进行查验等相关操作,确保货物和申报的一致。
五、后续管理。
可别以为货物进口了就万事大吉啦。
海关对减免税货物还有后续的管理呢。
在规定的年限内,你得按照海关的要求使用这些货物,不能擅自改变货物的用途或者转让给不符合规定的企业之类的。
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这些货物,也要向海关申请批准才行。
宝子,减免税货物的流程大概就是这样啦,每一步都很重要,可不能马虎哦。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二)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本页为著作的封面,下载以后可以删除本页!【最新资料 Word 版 可自由编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第六条纳税人同时从事减免项目与非减免项目的,应分别核算,独立计算减免项目的计税依据以及减免税额度。
不能分别核算的,不能享受减免税;核算不清的,由税务机关按合理方法核定。
第七条纳税人依法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缴税款的,凡属于无明确规定需经税务机关审批或没有规定申请期限的,纳税人可以在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减免税,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但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八条减免税审批机关由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设定。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试行)为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调节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优惠项目的管理分类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分为审批类优惠项目和备案类优惠项目。
实行审批管理的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必须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项目。
除明确实行审批管理的优惠项目外,其余优惠项目暂实行备案管理。
各级税务机关应严格按照要求划分报批类税收优惠、备案类税收优惠,不得违规扩大税收优惠审批范围,不得超出总局、省局规定的范围设置享受优惠的前置条件。
二、审批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一)纳税人享受审批类优惠,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优惠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有权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准予享受优惠的书面决定;依法不予享受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纳税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备案类优惠项目及其要求(一)备案时限除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享受备案类优惠,应在每年3月15日前向办税服务厅提请备案并按规定报送相应的资料。
2008年度优惠项目的备案,截止时间为2009年5月31日。
除另有规定外,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优惠项目,应逐年备案。
根据原有政策规定,一次审批、多年有效且新税法实施后仍执行到期满的优惠政策,自2008纳税年度起也应按此规定办理。
凡有明确规定可在季度享受的优惠项目,纳税人可按季度即时办理备案手续。
凡上一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并已完成上一年度的汇算清缴申报的,当年度季度申报中可直接享受优惠。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院属各单位:为关心和指导大伙儿享受税收优待政策,如何办理减免税相关手续,产业处编辑整理了《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治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34号)、《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治理方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4个文件,现转载给各单位,请各单位认真研究学习,符合条件的单位(企业)尽快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减免税手续。
云南省农业科学院科技产业治理处二OO九年三月二十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治理问题的通知云国税发〔2009〕34号各州、市国家税务局、地点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治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转发给你们,为规范企业所得税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治理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审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的范畴(一)审批类减免税下列企业所得税优待项目为审批类减免税项目:1.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待;2.《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民族自治地点企业减免地点分享部分企业所得税;3.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待政策,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
(二)备案类减免税下列企业所得税优待项目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2.《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项目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3.《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优待税率;4.《税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加计扣除;5.《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创业投资企业投资额抵扣应纳税所得额;6.《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7.《税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减计收入;8.《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购置用于环境爱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的投资额抵免企业所得税;9.国务院制定的企业所得税专项优待政策,未明确规定需要审批的其他项目。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
附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审批、备案事项名目一、审批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审批类税收优惠,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相应资料,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二〕申请时限纳税人申请审批类税收优惠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按提交相关资料。
由区〔分〕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4月30日前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局负责审批的,纳税人应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书面申请。
〔三〕审批工作流程1.由区〔分〕局负责审批〔1〕办税效劳厅受理岗受理审核a、纳税人申请资料齐全、填写无误,受理纳税人的申请。
b、纸质资料不全或者填写有误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纳税人补正或重新填报;c、将申请表格内容正确录进CTAIS系统,制作?文书受理回执单?交纳税人。
d、将资料清单及提交的资料打包交数据中心。
〔2〕办税效劳厅审核岗a、审核纳税人提交的申请资料及减免税文件是否真实有效;b、审核纳税人申请的税收优惠事项是否符合相关政策;c、依据审核情况,签署岗位意见。
〔3〕办税效劳厅科长岗a、审核申请表格及附报资料;b、审核上一环节岗位意见并签署科室意见。
〔4〕主管局长岗审核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终审。
〔5〕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属于市局终审的税收优惠事项,在完成主管税务机关的受理、审核流程后〔流程同上〕,由主管局长岗签署意见,报市局所得税处审批。
〔1〕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市局所得税处综合业务岗审核相关资料,签署意见,报处长岗审核;〔2〕处长岗处长岗审核后报市局主管局长审批〔3〕市局主管局长岗市局主管局长终审〔4〕办税效劳厅文书受理岗a、依据审批结果,对审核通过的纳税人制作批准通知书或不予批准通知书;b、将文书及时送达纳税人二、备案类税收优惠事项〔一〕业务概述纳税人享受备案类税收优惠,应按办理备案。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1.01.19•【字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1.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消费税,税收征管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的公告(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为进一步规范我区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的管理,特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20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九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以下简称税收优惠)管理工作,保证税收优惠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税收优惠是指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税收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增值税、消费税减税、免税和即征即退,不包括进口和出口货物增值税、消费税的减税、免税和退税。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税收优惠管理,禁止越权和违规审批税收优惠项目。
第四条税收优惠分为报批类税收优惠和备案类税收优惠。
报批类税收优惠是指须经国税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的税收优惠项目;备案类税收优惠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税收优惠项目和不需经国税机关审批的税收优惠项目。
税收优惠的形式包括免税、减税、即征即退、优惠税率(简易办法征税)。
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
附表4:
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备案类)
2、超过一个纳税年度的备案类减免税, “附列资料”中涉及的内容如与上次备案登记时没有变化的, 可不提供。
3.境内企业受托为外国企业办理技术转让减免税手续的, 需取得外国企业的授权书, “纳税人名称”一栏填写受托办理减免税手续的境内企业, 并在“附列资料”栏中注明外国企业名称和技术转让合同金额。
4.一式二份, 一份纳税人留存, 一份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营业税备案类减免税统计表
注: 1.每个减免税年度填写一次;
2.“减免税开始时间”填写首次享受减免的时间, “减免税结束时间”适用于定期减免
的纳税人;
3.一式二份, 一份纳税人留存, 一份于次年1月底前报主管地税机关。
营业税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纳税人营业税报批类减免税统计表
注: 1.本表适用于减免税期限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不含)的纳税人;
2.每个减免税年度填写一次(不含第一年);
3.一式二份, 一份纳税人留存, 一份于次年1月底前报主管地税机关。
___________税减免税申请表(报批类)
注: 本表用于“一次性审批类”的首次减免申请和按次审批的减免申请。
___________税报批类减免税统计表
2.不同种类的减免税请分别填写;
3.每年减免税年度填写本表(不含审批当年)。
___________税减免申请情况说明(备案类)
企业减免___________税备案统计表
2.不同税种请分别填写;
3.本表于每年年末1个月内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2005 129 减免税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5-08-03 注释:企业所得税的各类减免税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不一致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参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为了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总局制定了《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条件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减免税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对减免税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减免税是指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税收规定(以下简称税法规定)给予纳税人减税、免税。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款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税种、某一项目的税款。
第三条各级税务机关应遵循依法、公开、公正、高效、便利的原则,规范减免税管理。
第四条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减免税和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和不需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
第五条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申请,经按本办法规定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以下简称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权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纳税人享受备案类减免税,应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纳税人未按规定备案的,一律不得减免税。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10.06.08•【字号】深国税发[2010]92号•【施行日期】2010.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10〕92号)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为强化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纳税申报的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明确如下:一、符合享受简易办法征收条件的一般纳税人,应按规定在取得有关资质后或简易办法征收项目行为发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表》(见附件1),通过备案的一般纳税人按主管税务机关制发的《通知书》规定的项目和生效时间自行申报享受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税收优惠。
在申报时应同时附报货物和劳务税优惠政策附列资料(以下简称减免税附表,见附件2)。
二、有关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的具体实施范围参照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范围(见附件3)执行。
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及减免税附表的具体实施要求按《深圳市货物和劳务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深国税发[2009]153号)和《关于增值税、消费税税收优惠及外贸企业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深国税发[2009]163号)的规定执行。
三、一般纳税人简易办法征收备案工作自7月1日开始。
请各主管税务机关认真做好宣传告知工作,跟踪落实执行情况,及时反馈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二○一○年六月八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减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的公告【标 签】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减免税,减免税管理办法【颁布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文 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3号【发文日期】2012-07-13【实施时间】2012-07-13【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增值税 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试行)》予以发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税务机关遵循依法、公正、公开、高效的原则,规范增值税减免税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包括减税、免税、即征即退、先征后退(返)等。
减税是指从应纳税额中减征部分税款;免税是指免征某一项目的应纳税额;即征即退是指已征收入库的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予以退还的减免税方式。
先征后退(返)是指已征收入库的应纳税额,按税法规定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国库予以退还的减免税方式。
第四条增值税减免税分为报批类、备案类减免税。
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1)。
备案类减免税是指取消审批手续和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项目(见附件2)。
第五条 纳税人申请报批类减免税的,应提交相关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具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审批后执行。
除法律、法规和其他税收政策另有规定外,报批类减免税自税务机关审批确定的日期起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获得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税、免税。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备案类减免税的,经税务机关备案登记后,按照税务机关准予备案的日期起执行。
审批、审核、备案项目
民用航空航天:民用飞机(含直升机)制造、民用卫星制造、民用遥感卫星地面站建设项目。
城建
城市快速轨道交通项目。
城镇供水:跨省(区、市)日调水50万吨及以上项目。
城市道路桥梁:跨越大江大河(通航段)、重要海湾的桥梁、隧道项目。
社会事业
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大学城、医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
需中央政府协调的涉及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水库以外的其他水事项目。
能源
电力包括:
水电站:在主要河流上建设的项目和总装机容量2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抽水蓄能电站、火电站、核电站项目。
热电站:燃煤项目。
风电站:总装机容量5万千瓦及以上项目。
电网工程:330千伏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电网工程。
煤炭包括:
煤矿:国家规划矿区内的煤炭开发项目。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组织规划、环保、消防、审计等部门综合验收意见
建设项目审批部门竣工验收批复文件
D项目管理事权划分
1省管理项目:
省本级政府投资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办公楼建设项目。各设区市、县(市)党政机关的办公楼建设项目;
按照国家对各类专项资金管理的要求,需省审批的其他事项。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
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区别(一)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政策界限。
对于企业投资项目不再实行审批制,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行核准制,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
核准制与审批制有着本质区别:首先,适用的范围不同。
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其次,审核的内容不同。
过去的审批制,政府既从社会管理者角度,又从投资所有者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核准制,政府只是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企业的投资项目,审核内容主要是“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而不再代替投资者对项目的市场前景、经济效益、资金来源和产品技术方案等进行审核。
第三,审核的程序不同。
审批制,一般要经过批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开工报告”和“竣工验收”五个环节,而核准制只有“项目申请报告”一个环节。
备案制,对于大多数企业投资项目,政府将不再审批,而是由企业自主决策,按照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有效地实行备案制,政府可以全面掌握投资信息。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核准制,还是备案制,企业都要依法办理环境保护、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城市规划等许可手续和减免税确认手续。
第四、国家已颁布了《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共涉及13大类,67个方面的项目。
其中,除需国家核准的项目外,由省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2项,由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18项。
省发改委按照《决定》要求,研究提出了核准的范围、内容、申报程序和办理时限。
特别是对18项由地方政府核准的项目,根据项目性质,本着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有利于加强宏观调控和监管,有利于提高效率和方便企业的原则,划分了省、市、县(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权限。
(二)三类项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及实际操作过程中需注意的问题。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6.14•【字号】杭国税流[2006]241号•【施行日期】2006.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增值税,税收征管正文杭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增值税优惠政策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杭国税流[2006]241号2006年6月14日)各区、县(市)局,市局开发区分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工作,维护国家税收政策的严肃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第129号)及浙国税征[2006]2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的实际,现就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的审批、备案和后续管理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希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的范围按照《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规定,报批类减免税是指应由税务机关审批的减免税产品(项目)。
纳税人享受报批类减免税,应提交相应资料,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批确认,并办理正式的批文后执行。
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
增值税报批类减免税产品(项目)主要有以下两大类:(一)直接减免增值税的产品(项目)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生产规定范围内的建材(水泥产品除外)、电力及其他产品。
凡符合财税[2001]198号、[2004]25号及浙国税流[2001]135号、[2004]20号文件规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应从取得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后的次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减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2.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
凡符合国税发[2004]60号及国税函[2005]544号文件规定免税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免税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免税资格后,才能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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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和劳务备案类和审批类减免税项目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864号)
管理,由总后勤部授予代号,经国家税务总局审查核实的企业化工厂)信息产业部对军工电子研制合同和生产(订货)合同的审核鉴证。
(需加盖“信息产业部武器装备研制合同审核专用章”和“信息产业部军工电子装备生产专用章”)
物和劳务税、资源税问题的通知》([94]财税字第0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物资供应机构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1号) 、《关于军队系统所属企业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
[1997]135号) 、《关于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CSZ1994121CSZ1997135CSZ1994029GSF1994864
类
征即退
抵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