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
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简化规范和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县(区)安监局、市级有关部门: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简化规范和加强我市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监督管理工作,加快推进项目建设,保障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源头上杜绝生产安全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8号令)、《陕西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5号,以下简称《办法》)及省安监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装备制造、轻工、纺织、烟草、贸易、电力、国防工业、信息产业等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陕安监发[2008]50号,以下简称《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和相关行业生产经营特点,现就进一步简化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范围(一)应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建设项目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的范围,其安全设施都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规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消防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道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铁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水上交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民用航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民用爆炸物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核工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主要包括:1、高危行业建设项目①、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建设项目;②、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③、烟花爆竹建设项目;2、非高危行业建设项目①、国防工业建设项目;②、装备制造建设项目;③、冶金、建材建设项目;④、轻工、纺织、印染建设项目;⑤、医药、食品、烟草加工建设项目;⑥、电力、电子、通信建设项目;⑦、其它类建设项目。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8号令补充
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安全评价、检验检测机构: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指导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根据我国现阶段经济体制改革实际情况、建设项目安全管理现状和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一、《办法》所称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改建项目,指企业对在役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在原址或者易地更新技术、工艺和改变原设计的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种类及主要装置(设施、设备)、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的建设项目。
扩建项目,指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品种相同且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相对独立的建设项目。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项目,指建设项目所在区域不在同一个行政辖区的建设项目。
剧毒化学品建设项目,指含有剧毒化学品生产(产生)装置(设备)和储存设施(设备)的建设项目。
安全设施,指企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将危险因素、有害因素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及预防、减少、消除危害所配备的装置(设备)和采取的措施。
安全设施的范围、分类,将以目录的形式另行公布。
二、建设单位自主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具有安全技术服务能力的中介服务组织,对《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内容进行论证,并单独形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
三、具有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检验检测报告,作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的安全评价重要依据之一。
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准化第6、7、8、9、10要素
6.2安全设施管理
6.2.1.企业应严格执行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建立 安全设施台帐。
[审查要点] 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安全设施台帐。 [台帐]
台帐要体现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管理机制, 定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保养,确 保在任何时间都要保持完好.
[制度-1]《安全设施管理制度》
1.安全设施的定义和范围要符合225号文的 要求,安全设施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规 和技术标准;明确本制度的执行主体和相 关部门.
GB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一、明确两个规范适用的范围;
二、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类别、厂房(仓库)的耐火等 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厂房(仓库)的防火分区、防 爆泄爆、安全疏散通道、耐火保护;
三、建构筑物之间、与装置、与道路、与院墙、与罐区、 堆场的安全间距;
2. 实行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管理机制,定 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保养, 确保在任何时间都要保持完好.
3.安全设施应与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同步 ,在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将安全设 施检修列入计划中,同时进行检修。
6.2.2.企业应确保安全设施配备符合国家 有关规定和标准,做到:
[要求]
在应当设置的地方设置;
设计资质:《关于印发<工程设计资 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7]86号
施工资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建 [2001]82号
[注意] 对过去的老项目(以企业开
展安全标准化时间为界限)不考核 。
6.1.4. 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 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 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四、罐区之间的安全间距、罐与罐之间、罐与泵房、罐 与装卸场地、罐与防火堤之间的安全间距;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流程图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一般流程(根据《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8号令)一、项目立项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设单位应向上级主管单位或政府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立项批文,请有资质的单位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立项批文可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代替。
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安全预评价审批)相关规定参见《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二章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化学工业区一般可不做条件论证,若单位要求,我所可编制条件论证报告)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市目前涉及危险化学品的安全预评价,由职业安全健康协会组织召开,并出具相应的专家审定意见。
建设单位需填写《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试行)》(填写“申请建设项目设立”阶段方面的容);需将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协会意见函、申请书等资料上报安监局危化处,办理相关批文。
我所编制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所需的资料清单见附件一。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初步设计审批)在初步设计单位根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完成初步设计后,要将劳动安全卫生专篇(需包含平面布置图、设备布置图、周边环境图)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申请书(试行)》(填写“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方面的容)上报安监局,办理相关批文。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安全验收评价审批)项目基本建成后,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在完成基本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作后,建设单位可请安全评价中介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工作。
根据建设项目的类型,若其最终产品或中间产品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则需在安全验收的基础上,在进行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
目前我市建设项目的安全验收评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评价报告可以合并为一本编写,由建设方决定。
国家安监总局令目录1--83号令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4号职业卫生8条: 1、23、27、47、48、49、50、51安全生产21条:3、9、11、12、13、14、15、16、17、21、22、24、30、31、36、42、44、47、56、63煤10条:10、18、19、28、29、33、37、46、52、58、59矿6条:2、6、20、38、39、62油2条:4、25冶金3条:26、34、35化学品12条:5、8、32、40、41、43、45、53、55、57、60、64烟花爆竹3条:7、54、61序号标题实施日期备注1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2005.9.12 矿山救护队资质认定管理规定2005.9.13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2006.3.14 海洋石油安全生产规定2006.5.1 原石油工业部1986年颁布的《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5 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2006.4.156 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2006.6.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0年颁布的《尾矿库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该规定现已废止7 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8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2006.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现该办法于45号令颁布后已废止9 安全生产标准制修订工作细则2006.11.110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六十八条和第一百五十八条的决定20007.1.111 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2007.3.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4年公布的《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4.1 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2002年公布的《煤矿矿用安全产品检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13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公布之日14 安全生产行政复议规定2007.11.115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8.1.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3年5月19日公布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2001年4月27日公布的《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暂行规定》同时废止16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2008.2.117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2009.5.118 关于修改〈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九条、第四百四十一条、第四百四十二条的决定2009.7.119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2009.8.1 原煤炭工业部1995年1月25日发布的《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同时废止20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公布之日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5月17日公布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序号标题实施日期备注证实施办法》同时废止21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2009.7.122 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10.1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2004年10月20日公布的《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1.《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解读解读
《8号令》确立的主要许可制度
一项许可制度: 三个阶段: 四项审批: 五项审查: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安全条件进行论证(安全条件论证)
五、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 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 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 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 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三、关于安全评价的有关规定:
(一)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 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二)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三)并要求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 进行安全评价: 1、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 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 5、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 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15号:
在城市规划区使用土地建设危险化学品 生产企业的,应当依法向所在地县级以上 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选址 意见书、建设用地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许可 证( “一书两证”)
——建设项目要符合地方发展规划
121号: 新建项目
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 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 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 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 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浅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
浅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确定的五大高危险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之一,国家对其制定了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其设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安全评价等方面,国家亦作出了相应的法规规范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科学准确的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却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提出笔者的思考,以供商榷。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定义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
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危险化学品品名录》(2002版)。
品名录里录入的属危险化学品,未被录入的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006年9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许可制度;2007年4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62号),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安全许可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2007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试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办法》中所提出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的具体含义。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
化工项目安全评价依据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标准1法律、法规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5.《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6.《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2号7.《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8.《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52号令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令10.《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1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12.《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劳动部1996第3号令13.《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改投资[2003]1346号14.《作业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公约》第170号公约(1994年10月22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16.《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9号17.《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18.《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97号令19.《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40号令20.《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监局第20号令2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号2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监局第10号令23.《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令2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255号25.《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26.《危险化学品名录(2002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1号27.《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国家安监局公告2003年第2号28.《关于印发《剧毒化学品目录(2002年版)补充和修正表》的通知》安监管危化字[2003]196号29.《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30.《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31.《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管协调字[2004]56号文32.《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令第6号33.《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质技监局锅发(2001)57号34.《特种设备质量监督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2000)第13号35.《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国家经贸委令第13号36.《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颁发(1999)154号37.《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1996)140号38.《压力管道安装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规则》国质检锅[2002]83号39.《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原劳动部423号40.《剧毒化学品购买和公路运输许可证件管理办法》公安部第令77号41.《化学工业部安全生产禁令》原化学工业部令第10号42.《关于印发<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公交管[2005]49号43.《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国家经贸委[2000]189号44.《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45.《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实施办法》禁化武办发[1998]17号46.《关于禁止发展、生产、储存和使用化学武器及销售此种武器的合约》全国人大1996年批准47.《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苏安监[2006]191号48.《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6)177号49.《关于印发江苏省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实施细则的通知》苏安监[2006]136号50.《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1.《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52.《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江苏省十届人代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05年7月1日执行53.《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8154.《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5号(2004年修改版)55.《江苏省建设工程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和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安监(2002)51号56.《江苏省工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苏政办发[2006]140号57.《江苏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苏安监[2004]138号58.《关于贯彻〈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安监[2007]180号59.《江苏省劳动保护条例》(1994年10月23日发布)60.《江苏省劳动防护用品配备标准》苏安监(2001)37号61.《江苏省气象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4号62.《XX市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实施办法》泰政发[2005]113号63.《关于迅速督促化工企业做好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通知》泰安监[2006]30号2主要技术规范和标准1.《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2.《安全验收评价导则》AQ8003-2007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1992(1999修订版)5.《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HG/T20649-19986.《化工企业安全卫生设计规定》HG20571-957.《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GB5083-1999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9.《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GB12801-199110.《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9311.《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I-200212.《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13.《工业企业照明设计标准》GB50034-9214.《工业企业采光设计标准》GB50033-911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199016.《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17.《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9518.《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4(2000版)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20.《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95(2001版)21.《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GBJ87-8522.《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9523.《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200024.《化工建设项目噪声控制设计规定》HG20503-199225.《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B50264-199726.《化工设备、管道外防腐设计规定》HG/T20679-199027.《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28.《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T4735-199729.《钢制压力容器》GB150-199830.《安全阀一般要求》GB12241-200531.《压力容器中化学介质毒性危害和爆炸危险程度分类》HG20660-200032.《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5044-8533.《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2-200234.《用电安全导则》GB/T13869-9235.《高处作业分级》GB3608-8336.《火灾分类》GB4968-8537.《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38.《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B7231-200339.《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9440.《石油化工企业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SH3063-199941.《机械设备防护罩安全要求》GB8196-874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13690-9243.《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200544.《有毒作业分级》GB12331-9045.《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程度分级》GB5817-8646.《安全标志》GB2894-199647.《安全色》GB2893-200148.《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B15630-199549.《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50.《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6-199951.《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199952.《腐蚀性商品贮藏养护技术条件》GB17915-9953.《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范围》GB16483-200054.《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199955.《固定式钢直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1-9356.《固定式钢斜梯安全技术条件》GB4503.2-9357.《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安全技术条件》GB4503.3-9358.《固定式工业钢平台》GB4503.4-8359.《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装卸作业规程》JT618-200460.《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3]108号61.《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9862.《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199763.《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施工及验收规范》SH3501-9764.《厂区动火作业安全规程》HG2301M99965.《厂区设备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2-199966.《厂区高处作业安全规程》HG23014-199967.《厂区吊装作业安全规程》HG23015-199968.《厂区设备检修作业安全规程》HG23018-199969.《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9070.《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71.《1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9472.《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50217-9473.《氧气及相关气体安全技术规程》GB16912-9774.《钢制低温压力容器技术规定》HG20585-199875.《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劳安字[91]8号76.《氯气安全技术规程》GB11984-8977.其他相关的规范、标准。
甲类危险品仓库报建程序
危险品仓储设施(仓库)建设程序危险品仓储设施(仓库)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一) 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04第20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第19号令)《危险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007第74号)(二) 项目核准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发改委或经贸委(三) 项目核准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项目申请报告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改委)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选址意见书》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影响环境评价审批意见》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查意见书6、根据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交通、电力、水利部门意见等)(四) 项目核准程序:l、申请:建设单位向核准机关(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2、受理:核准机关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文件资料审查评估、专家评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决定:核准机关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或《项目核准文件》。
二、注: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核准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规划法36、37节)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3、持土地使用有关证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项目勘察与设计:(一) 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93号令)《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1998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1998第91号)(二) 项目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建委(三)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依据要求: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2、项目批准文件(核准许可、立项许可)3、城市规划许可证明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6、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文件(四) 项目勘察设计程序:1、发包与承包(招标与投标)2、勘察与设计方案评标,并确定承包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3、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含设计方案、勘察报告、施工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4、通过《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颁发意见书)5、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查,最后做出决定。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提纲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提纲说明:下文中彩色字体,是本人根据多次参与《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审查而总结出来的提纲性条款,《专篇》编制时,可以参考。
如果按照下文的要求完成了《专篇》的编制,应该是可以通过有关部门组织的审查的。
1 编制说明1。
1编制原则如:⑴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生产必须安全,安全为了生产”的设计思想,严格遵循国家及行业有关的安全法规、规范、规定和技术标准,对生产中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设置必要的安全防范和防护措施,并实施有效控制,防止事故的发生,实现装置的“安、稳、长、满、优”生产。
⑵认真落实《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其审查意见,制定相应的安全对策,针对所提出的问题,逐项进行落实。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危险、危害因素采取完善、可靠、有效的防范措施,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确保人员安全健康.1。
2编制依据1。
2.1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70号,2002年11月1日起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44号令, 2002年3月15日起实施)。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8号令,2006年10月1日起实施)。
《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原劳动部[2006]140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原国务院令第373号;现国务院549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2年5月1日起实施)。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卫监法(2002)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9号).1.2。
2编制规定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
危险品仓储设施(仓库)建设程序
危险品仓储设施(仓库)建设程序一、项目核准(一) 依据法律法规:《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改委2004第20令)《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04第19号令)《危险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家主席令第2007第74号)(二) 项目核准行政主管部门:辖区发改委或经贸委(三) 项目核准须提交的文件资料:1项目申请报告及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意见(发改委)2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选址意见书》3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4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影响环境评价审批意见》5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和建设项目立项安全审查意见书6根据法律法规提交的其他文件(交通、电力、水利部门意见等)(四) 项目核准程序:l申请:建设单位向核准机关(发改委)提交申请报告一式五份。
2受理:核准机关向申请单位出具《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文件资料审查评估、专家评议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4决定:核准机关向申请单位出具《不予核准》或《项目核准文件》。
注:1、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核准前,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规划法36、37节)2、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土地主管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3、持土地使用有关证明,向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项目勘察与设计:(一) 依据法律法规:《建设工程勘察与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第293号令)《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2006第8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家主席令1998第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主席令1998第91号)(二) 项目勘察设计行政主管部门:建委(三) 编制勘察设计文件依据要求:1、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证书2、项目批准文件(核准许可、立项许可)3、城市规划许可证明4、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含《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065、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6、国家规定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深度要求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有关文件(四) 项目勘察设计程序:1、发包与承包(招标与投标)2、勘察与设计方案评标,并确定承包单位,签订勘察设计合同3、编制勘察设计文件(含设计方案、勘察报告、施工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等)4、通过《危险化学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颁发意见书)5、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受理后进行审查,最后做出决定。
浅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
浅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确定的五大高危险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之一,国家对其制定了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其设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安全评价等方面,国家亦作出了相应的法规规范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科学准确的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却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提出笔者的思考,以供商榷。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定义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
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危险化学品品名录》(2002版)。
品名录里录入的属危险化学品,未被录入的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006年9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许可制度;2007年4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62号),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安全许可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2007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试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办法》中所提出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的具体含义。
新建项目,指拟依法设立的企业建设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和现有企业(单位)拟建与现有生产、储存活动不同的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第6、7、8A级要素
要求,安全设施的设置要符合相关法规 和技术标准; 2. 实行专人负责安全设施的管理机制,定 期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和维护和保养, 确保在任何时间都要保持完好. 3.安全设施应与设备设施的检修管理同步 ,在编制设备检修计划时,应将安全设 施检修列入计划中,同时进行检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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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
[注意] 对过去的老项目(以企业开展安
全标准化考评时间为界限)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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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
6.1.4. 企业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变更应严格 执行变更管理规定,履行变更程序,并对变 更全过程进行风险管理。
[审查要点]
1. 对于建设项目来说,变更是经常发生的事情, 首先应确定变更是否属于8号令第12条和17条 规定的内容;符合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危化品建 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的规章规定的变更发生 后,应重新进行安全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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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
(4)试生产阶段 ①建设项目建成试生产前,企业要组织设计、 施工、监理和建设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 “三查四定”;试车和投料过程要严格按照 设备管道试压、吹扫、气密、单机试车、仪 表调校、联动试车、化工投料试生产的程序 进行; ②编制试生产前安全检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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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 评审标准
第6、7、8A级要素
1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宣贯
6.生产设施及工艺安全
6.1生产设施建设 6.1.1.企业应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的主体工 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九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危险化学品的解释
吉安监管危化字[2007]73号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的通知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安全监管局,有关安全评价机构和企业:为规范安全生产秩序,加强对各地工作的指导,我们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实施安全监管以来,在监管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逐一进行了梳理。
并按国家总局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汇总,现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省安全监管局2005年3月7日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吉安监管危化字〔2005〕29号)同时废止。
附件: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二○○七年五月十日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解释一、关于安全评价问题(一)安全评价报告的结论性意见,是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重要参考意见。
安全评价机构从事评价活动必须向委托方提交有效的机构资质和人员资格证明,开展安全评价活动要与取得的安全评价资质相一致,严禁超资质范围评价,并要对评价结果负责。
安全生产许可颁证机关不仅要对评价报告涉及的内容做进一步审查,同时,还要对评价报告指出的涉及厂房、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作业场所以及安全设施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督促申请企业认真落实整改,使其符合有关标准、规定要求。
承担安全评价的单位要进行现场检查,对评价报告中需要进行整改的部分的整改后的情况必须进行评价,并做出明确的评价结论。
(二)企业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和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必须严格按照导则进行编写,并应包含《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规定的内容。
同时,还应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和国家环保总局《关于督促化工企业切实做好几项安全环保重点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危化〔2006〕10号)的要求,对事故状态下“清净下水”收集、处理措施进行评价。
(三)根据《关于贯彻实施〈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安监管司办字〔2004〕139号)要求,取得甲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全国范围内从事安全评价活动,不受地域、项目或者企业规模的限制;取得乙级资质证书的安全评价机构,可以根据资质证书确定的业务范围在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投资规模2亿元人民币以下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验收评价和国有(含国有控股)以外的企业安全现状评价。
浅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新版)
浅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新版)Safety is inseparable from production and efficiency. Only when safety is good can we ensure better production. Pay attention to safety at all times.( 安全论文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浅析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新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属于国家确定的五大高危险行业(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之一,国家对其制定了严格的项目审批程序及管理措施;其设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以及安全评价等方面,国家亦作出了相应的法规规范要求。
但在实际工作中,如何科学准确的界定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却是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本文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界定问题提出笔者的思考,以供商榷。
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定义2002年2月1日,国务院发布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八大类。
2003年3月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危险化学品品名录》(2002版)。
品名录里录入的属危险化学品,未被录入的则不属于危险化学品。
2006年9月2日,国家安监总局颁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行安全许可制度;2007年4月26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安监总危化[2007]62号),进一步细化和明确了安全许可的工作方式、工作程序以及工作要求;2007年5月29日,国家安监总局发布了《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试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安监总危化[2007]121号),更加明确的规定了《办法》中所提出的“新建项目”、“改建项目”、“扩建项目”的具体含义。
(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九月二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安全三同时总结
安全三同时总结篇一:危险化学品三同时工作总结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总结20XX年,**市安监局在**市安监局的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导向,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化工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要求,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条例》、《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一方面积极督促、引导、协助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一方面加大对违法建设、违法改扩建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全部依法按照“三同时”的要求对安全生产设施进行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一、我市危险化学品监管情况概况:目前,我市有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家,其中生产单位家,经营单位1家,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全部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且均在有效期内。
由于市场原因,*****公司等6家生产企业长期处于停产状态。
二、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三同时”工作开展情况。
**市安监局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新建、改扩建、迁建)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积极引导、督促企业按程序开展安全生产“三同时”工作,全力配合郑州市安监局对建设项目开展验收、评价工作。
同时,组织人员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监察,严格要求企业按批复的设计要求施工,严厉查处未批先建、擅自施工的行为。
近几年,先后督促***公司、***公司等单位在建设过程中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
今年以来,对提出新建、改扩建的***限公司、***加油站等5家企业开展了安全生产“三同时”审查,目前这5家企业均已完成了立项审查和安全设计审查,拿到了**市安监局的审查批准文件,进入施工阶段。
在督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三同时”制度的同时,我们还加大对违法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打击力度。
近年来,先后查处**等起违法建设项目,并报请**人民政府对其进行了取缔、关闭,规范了我市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秩序,消除了安全隐患,促进了我市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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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8号令)《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已经2006年8月1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审查办法》同时废止。
局长:李毅中二○○六年九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行为,根据《安全生产法》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学品生产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其安全许可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办法。
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石油、天然气长输管道及其辅助的储存,城镇燃气辅助的储存等建设项目,不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是指建设项目设立(审批、核准、备案)前的安全审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和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本实施办法分级负责实施。
建设项目未经安全许可的,不得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安全监管总局)指导、监督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工作,并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一)国务院审批(核准、备案)的;(二)中央企业投资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监督本行政区域建设项目的安全许可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确定和公布本部门和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前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范围,并报安全监管总局备案。
第五条负责实施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可以将其负责实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委托其他行政部门实施。
接受委托的行政部门不得将其接受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工作再委托其他单位。
第二章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第六条建设项目选址时,建设单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下列安全条件进行论证:(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对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的影响;(二)建设项目周边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居民生活对建设项目的影响;(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的影响。
第七条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前,建设单位应当选择有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
下列建设项目应当由甲级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一)国务院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三)生产剧毒化学品的;(四)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五)安全监管总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特别要求的。
第八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设立进行安全评价,并对出具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负责。
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理化性能指标;(三)危险化学品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四)建设项目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五)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六)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及其安全可靠性;(七)安全对策与建议。
第九条建设项目设立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书;(二)建设(规划)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文件(复印件);(三)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四)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应当对建设项目进行实地核查。
负责审查的人员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安全可靠性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提出审查意见。
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对负责审查的人员提出的审查意见进行审议,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审查决定,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
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提交的建设项目设立申请文件、资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审查不予通过:(一)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因素未全面分析、辨识的;(二)建设项目涉及危险、有害程度分析、判断不准确的;(三)未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四)主要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装置、设备、设施未确定的;(五)安全设施的对策与建议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标准要求的;(六)未选择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的;(七)提供虚假文件、资料的。
第十二条对安全审查未通过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
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变更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一)建设项目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发生变化的;(二)变更建设地址的;(三)变更主要装置、设备、设施平面布置的;(四)变更技术、工艺或者方式和主要装置、设备、设施的;(五)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品种、类别、数量超出已经通过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范围的。
第三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取得相应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负责。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并组织设计人员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三)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采纳情况说明;(四)采用的安全设施和措施;(五)可能出现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六)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及人员配备;(七)安全设施投资概算;(八)结论和建议。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全部完成后,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书;(二)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五)审查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的决定,并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不予通过:(一)未经过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或者经安全审查未通过的;(二)未选择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三)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的强制性规定进行设计的;(四)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五)对未采纳建设项目设立安全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第十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未通过的,建设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再次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
对已经审查通过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变更设计的审查:(一)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二)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四章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第十八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工程施工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单位应当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包括下列内容:(一)建设项目概况;(二)施工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三)安全设施及其原材料检验、检测情况;(四)主要装置、设施的施工质量控制情况。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检验、检测,保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满足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安全要求,并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研究提出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并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周密的试生产(使用)方案。
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应包括下列有关安全生产的内容:(一)建设项目施工完成情况;(二)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品种和设计能力;(三)试生产(使用)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策;(四)采取的安全措施;(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试生产(使用)起止日期。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前,将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分别报送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和有关危险化学品其他安全生产许可的实施部门备案。
建设单位在采取有效安全生产措施后,方可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与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同时进行试生产(使用)。
试生产(使用)不得超过建设项目试生产(使用)方案确定的期限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试生产(使用)期限。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本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
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进行评价,并对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包括下列主要内容:(一)危险、有害因素和固有的危险、有害程度;(二)安全设施的施工、检验、检测和调试情况;(三)安全生产条件;(四)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及后果、对策;(五)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与本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相应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的验收申请书;(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审查意见书(复印件);(三)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情况报告;(五)安全生产投入资金情况报告;(六)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安全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