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最详尽,有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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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术语(解释最详尽,有案例)

第七章国际贸易术语

本章的学习要点:

·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以及有关贸易术语的三个国际惯例

·国际商会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的贸易术语

·国际贸易术语的选用

第一节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含义

无论是国际贸易还是国内贸易,买卖双方在洽谈交易时,都非常关心成交价格。然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的价格构成远比国内贸易复杂,这是因为国际贸易具有线长、面广、环节多和风险大等特点。买卖双方相隔距离遥远,进出口货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的全过程中,需要经过跨国的长距离运输,在出口国和进口国还要办理货物的进出口手续并支付有关费用等。交易双方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至少要涉及到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的交货地点、交货方式问题。由于买卖双方相距甚远,不便于进行现金现货交易。那么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责任的承担问题。在交易中,是由买方还是由卖方来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货运保险、申请进口或出口许可证,报关等工作?

3、费用的负担问题。办理上述事项时所需要的费用由谁来负担?

4、风险的划分问题。在货物交接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何地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5、交接的单据问题。买卖双方需要交接那些单据?

所有上述问题,在国际贸易的每笔交易中都必须明确下来。贸易术语就是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在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例如,出口运动衫的报价:“运动衫每打80美元CIF纽约”,其中的贸易术语CIF表示了以下有关信息:

1、每打80美元的价格构成中包含了运至纽约的运费及货运保险费。

2、由卖方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货物的出口手续。

3、卖方承担在装运港货物有效地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4、买卖双方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从上述例子中可以看出,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的,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三个字母的英文缩写来表示商品的价格构成,并说明在货物的交接过程中,有关交货地点、风险、责任、费用划分等问题的专门术语。

不同的贸易术语有其特定的含义,表示特定的交易条件。通常来讲,如果买卖双方选用的贸易术语要求卖方承担的责任越大,支付的费用越多,则出口报价越高;反之,报价就越低。一旦买卖双方在合同中选定采用某种贸易术语成交,则合同中的条款内容就应与其相适应,并根据有关惯例的规定来确定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作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起着积极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因为每个贸易术语都有其特定的含义,并且一些国际组织对每个贸易术语做了统一的解释与规定,这些解释与规定在国际上已被广泛接受,并成为惯常奉行的做法或行为模式。因此买卖双方在洽商交易时只要商定按哪个贸易术语成交,即可明确彼此在货物交易过程中应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这就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的时间,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迅速达成交易。

2、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成交价格和交易成本。由于贸易术语表示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因素,所以,买卖双方在确定成交价格时,必然会考虑所采用的贸易术语中包括的有关费用,从而有利于买卖双方进行比价和成本核算。

3、有利于解决双方在履约中的争议。买卖双方在履约中产生的争议,如果不能依据合同的规定解决,在此情况下,可援引有关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来处理。因为贸易术语的一般解释已成为国际惯例,被国际贸易界从业人员和法律界人士所接受,成为国际贸易中公认的一种类似行为规范的准则。

贸易术语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又因为它以简略的文字说明了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交货条件,对于简化交货手续、节约时间和费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所以贸易术语的出现又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

第二节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国际贸易惯例的性质

国际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可以追溯到二百多年前。例如,装运港船上交货的贸易术语FOB出现在18世纪末与19世纪初之际。CIF的广泛应用是在19世纪中叶。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在国际上没有形成对国际贸易术语的统一解释。各个国家和地区在使用贸易术语时,出现了各种不同的解释和做法。这种差异,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为了解决存在的分歧,国际商会(International Chamber of Commerce,ICC)、国际法协会等国际组织及美国的一些著名商业团体经过长期的努力,分别制定了解释国际贸易术语的规则,这些规则在国际上被广为接受,从而形成为一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国际贸易中经反复实践形成的,并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纂与解释的习惯性做法。

国际贸易惯例本身不是法律,它对交易双方不具强制约束力,因而,买卖双方有权在合同中做出与某项惯例不符的规定。只要合同有效成立,双方均要遵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国际贸易惯例的运

用是以当事人的“意识自治”为基础的。例如,按照国际商会《2000通则》的规定,FOB条件下卖方承担的风险是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之后就转移给买方。然而,我国一家国有大型贸易公司在按FOB条件从国外进口机械设备时,为了促使卖方在装运港装货时注意安全操作,以免货物在装载时受损,特在进口合同中加订“货物越过船舷、进入船舱、脱离吊钩并安全卸抵舱底、风险才转移”的条款。按照“合同优先于惯例”的原则,履约时,仍以买卖合同的规定为准。但是,如果买卖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那么这项约定的惯例就具有了强制性。

此外,国际贸易惯例对国际贸易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这体现在:如果买卖双方在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采用某种惯例,当双方就某个贸易问题产生争议时,受理该争议案的仲裁机构或法庭往往会引用某些常用的影响较大的惯例作为评判的依据。因此,我国在对外贸易中,适当地采用这些惯例,有利于外贸业务的开展,避免或减少贸易争端。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以下三种: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W. O. Rules 1932)。

1928年国际法协会在华沙开会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规则,共22条。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的牛津会议修订为21条,并更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一直沿用至今。该规则比较详细地解释了CIF合同的性质、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方式等问题。该惯例只解释CIF这一个术语。该惯例在其总则中说明,这一规则供交易双方自愿采用,凡明示采用该规则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该援引本规则的规定办理。经双方当事人明示协议,可以对本规则的任何一条进行变更、修改或添加。如本规则与合同发生矛盾,应以合同为准。凡合同中没有规定的事项,应按本规则的规定办理。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1919年美国9个商业团体首次制订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The U. S. Export Quotations and Abbreviation)。后来在1941年的美国第27届全国对外贸易会议上对该条例进行了修订,故称为《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简称《1941年修订本》)。这一修订本经美国商会、美国进出口协会和全国对外贸易协会所组成的联合委员会通过,由全国对外贸易学会给予公布。

《1941年修订本》中所解释的贸易术语共由六种,分别为:

1. Ex Point of Origin, 即产地交货。

此产地系指“工厂交货”、“矿山交货”、“农场交货”等。

2 .Free on Board(在运输工具上交货)

《1941年修订本》对FOB术语的解释具体又分为六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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