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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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
通知
全县中小学:
现将《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希望各校要认真学习好、宣传好、落实好新的学籍管理规定,各校在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反馈。
二O一O年十月十日
辉南县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县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有效保证中小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健全简捷高效的学籍管理机制,提高学籍工作的现代化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入学学籍
第一条小学和初中新生免试按学区就近入学,高中新生经考试评价择优录取,具体招生办法按教育局当年招生规定办理。
第二条加强电子学籍管理。各学校于每年10月10日前完成新生的电子学籍信息录入工作。电子学籍要求记录的信息包括学生的基本信息(照片、曾用名、联系电话等)、学生入学信息、主要家庭成员(父母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相关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各种信息要严格按照户口等相关证件进行填写。
第三条各校要有专人负责建立、管理和永久保存学生学籍档案,为每个学生建立学籍卡并填写学生登记表,记载学生在校各学期的学业成绩、综合素质评价、学生体质健康评价等情况。
第四条学生原则上在户籍所在地就读,学校必须按照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招收学生,教育局要严格规范招生行为,及时清退违规招收的学生。中小学校不得招收已经毕业的学生回学校重读。
第五条新生入学后编班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小学45人、初中50人、高中56人,任何学校不准按成绩分重点班和快慢班或擅
自举办各种实验班。
二、学籍变更
第六条学生入学后,一般不得转学,如因父母或监护人工作变动、户籍变更、居住地址迁移或其它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可凭有关证明向学校提出申请。学生在休学、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毕业班原则上不办理转学。
第七条每学期开学30天内(即3月31日和9月30日前),可由学生家长到基础教育科办理转学手续。以后每月第一周由学校统一办理转学手续(周二办理小学学籍,周三办理初中学籍,周四办理高中学籍),家长前来办理不予接待,特殊情况除外。
第八条严格执行转学四联单制度。转学四联单盖章的顺序依次为转入学校主管局、转入学校、转出学校、转出学校主管局。转出学校收到转学四联单后将学生学籍档案交给家长转交转入学校,并将学生的电子学籍于5个工作日内转出到转入学校。学生学籍变动工作各学校要执行“周清”制度,基础教育科执行“月检”制度,确保学籍变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九条县内义务教育阶段要求转学的学生,先向转入学校提出申请填写四联单,转入学校盖章后,再由转出学校盖章,然后到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办理手续。
第十条普通高中阶段学生转学,转入重点高中的学生必须具有同级重点高中的正式学籍,本县两所高中原则上不得转学,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