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物权与债权地区别
物权法笔记
物权法笔记一、物权的概念与效力1、物权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权利。
2、物权的含义(1)物权是权利人享有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2)物权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是人对物的关系(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同一物之上不得同时成立两个内容不相容的物权3、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支配权,而债权是请求权(2)物权是绝对权和具有排他性的权利,而债权是对人权和相对权(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而债权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发生效力(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而债权的设立采合同自由原则(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而债权主要以行为为客体(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4、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和其他物权所有权在内容上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是最完整、最充分的物权,是独占性的权利(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的排他性权利。
用益物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3)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依法享有相同的权利,遵守相同的规定(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定物权内容不相符的物权,也不得基于其合意自由决定物权的内容(3)公信、公示原则。
公示是指物权在变动时,必须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的变动情况,以避免第三人遭受损害并保护交易安全。
公示原则的强制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1法律规定的物权设立和变动必须采用公示方法的,应当依据法律的规定○2公示方法必须由法律规定○3公示的效力必须法定公信是指一旦当事人变更物权时,依据法律的规定进行了公示,则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该物权的存在并已经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行为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保护交易安全。
2024CPA经济法知识点笔记-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
第三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概述【知识点一】物的概念与种类1.物的概念(1)物权法上的物指的是有体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2)物是除人的身体之外,凡能为人力所支配,独立满足人类社会生活需要之物。
2.物的特点(1)有体性①一般情况下,物权的客体只能是动产、不动产,不能是无形资产,更不能是行为。
②特殊情况下(经法律特别规定),某些权利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如股权、票据权利等出质构成权利质权,亦称“准质权”。
【提示】①行为是债权的客体,②智力成果则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如电脑程序、基因信息。
(2)可支配性①能为人力所支配并满足人的需要。
②不能为人所支配(如太阳、月亮、星星等)或不为人所需之物(如汽车尾气),不属于物权法上的物。
(3)在人的身体之外①人是权利主体,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②人体器官如脱离人的身体,则可成为物。
【知识点二】物权的概念与种类2.物权的种类——法定【知识点三】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的含义①物权种类法定:不得创设民法或其他法律所不承认的物权。
举例:我国法律并未将优先购买权规定为法定的物权种类,因此,甲乙双方约定(假若甲将自己的房子出售,乙有有权优先购买)因违反物权种类法定原则而无效。
但双方买卖合同仍有效,乙方有权要求甲承担合同法上的违约责任。
②物权内容法定:不得创设于物权法定内容相异的内容。
举例:《民法典》规定,动产质权的设立,须以向质权人转移质物占有为前提,否则,质权不成立。
因此,甲乙双方约定,自行车不需要交付,仍可以在甲处,违反了物权内容法定原则而无效。
(2)法定的原因:物权具有绝对效力,如果允许当事人任意设置,不利于交易安全。
(3)物权法定原则的效力:①行为人违反种类法定原则,在法定物权种类之外创设物权,该物权创设行为无效。
②行为人设定与打定物权相异的内容,该设定行为无效。
2.物权客体特定原则(1)客体特定:物权只存在于①已存在的物,②已确定的物。
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理解
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理解介绍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被誉为民法上的任督二脉,在民法学习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法考中,如果各位考生不能理解二者区别和联系,那么将会对法考中常见考点,如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善意取得、无处分权不影响买卖合同的效力等不能正确理解。
准确理解二者区别和联系是民法学习更进一步的基石。
1、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概念1-1债权行为,指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给付义务)的法律行为。
1-2物权行为,指直接引起权利变动的法律行为,或者说直接使标的物权利发生得丧变更的2、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关系2-1债权人基于债之关系,得向债务人请求给付,所谓给付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2-2债之关系如果以不作为为其内容时,例如当事人约定深夜不弹奏钢琴,根本不涉及物权变动问题,与物权行为无关;2-3债之关系如果以作为为其内容时,而其性质又属于劳务或物之使用收益时,与物权行为也无关涉;2-4债之关系若系以所有权之移转(例如买卖、互易或赠与),或设定担保的约定为其内容时,就直接涉及物权变动,此时,才需讨论债权行为和物权行为的关系。
3、通过一个案例来理解甲表示愿以其所有的电脑以1万元人民币比出售予乙,若乙承诺,而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双方的债权行为(买卖契约)即成立,甲负有交付电脑并移转电脑所有权的义务,乙负有移转1万元人民币的义务。
此时,须讨论的是,甲电脑的所有权何时移转于乙,甲何时取得价金之所有权?盖债权行为仅发生债权债务关系,而不涉及物权变动,此时须考虑移转电脑或价金所有权的物权行为何时生效。
4、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4-1共同要件(1)当事人有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健全(3)标的确定、可能、适法、正当4-2 物权行为特别生效要件(1)物权行为生效须当事人有处分权为必要。
就物权行为性质而言,这是自然之理,既然基于物权行为可直接发生权利变动,那么若物之出卖人无所有权,如何可以依物权行为将所有权移转给买受人?(2)标的物须特定化(3)须经公示4-3 为何债权行为不以处分权为必要(1)自概念本身而言,债权行为之发生给付义务,并不直接引起权利变动,因此债权债务者对标的物有无物权,在所不问;(2)自价值判断而言,如果债权行为的生效须以物权为必要,那么出卖他人之物、出租他人之物均不发生契约上之效力,与债务契约本意不符,也不符合交易的需要。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物权与债权为两种不同的财产权,具有以下种种区别:(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通过对作为物权标的物的物质资料的支配(使用、收益、处分),或者满足物权人生产、生活的需要(所有权和用益物权),或者实现物权人的债权(担保物权)。
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是债权人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取得债务人给付的财产④,或者获得债务人提供的劳务。
即使债权以财产给付为标的,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亦仅能请求债务人为财产给付行为,不能直接支配债务人的财产。
对此王泽鉴先生指出:“债权不是对给付标的物之支配。
给付之标的,有为物之交付者,于此情形,债权人对于该给付标的,亦无支配权之可言,例如甲出卖某家用电脑给乙,尚未依物权法之规定移转其所有权时,债权人乙尚非该电脑的所有人,不得直接支配该物,排除当事人之干涉。
”由于债权人对债的标的物并无支配权,自然也就不可能通过对标的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而享受标的物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所带来的经济利益。
物权反映静态财产关系,债权反映动态财产关系,对物权与债权的这一区别点,学界早已论及。
例如,王家福先生主编的《中国民法学•民法债权》一书就将“债权反映着动的财产关系,物权反映着静的财产关系”作为债权与物权的首要区别。
但是,物权与债权内涵的经济利益上的差别,却很少有人进一步追究。
其实,按利益法学的基本观点,“权利的基础是利益”,反映一定社会关系,体现一定利益,是权利最本质的属性。
因此,在考察两种不同权利的区别时,应当将它们反映的不同关系、体现的不同利益放在首位。
(二)物权与债权的主体、客体不同物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物质资料占有人与社会一般人之间的关系,故物权为对世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任何人都依法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标的物,不干涉、妨碍他人行使物权的不作为义务。
债权反映的财产关系是特定当事人间的财产流转关系,故债权为对人权,以特定的债务人(财产转让方或劳务提供方)为义务主体,特定的债务人依债的内容对债权人负担给付财产或提供劳务等作为的义务。
物债二分
划分物权与债权的支撑因素
(1)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对于债权与物权二元划分的支持
(2)不当得利制度对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支持
(3)公示与公信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必然要求
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对于债权与物权二元划分的支持
义务的负担行为(买卖)与物权变动行为(所有权让与合意)之 间在体系上的分离,被称为分离原则。分离原则的意义是, 产生债权的行为 (如买卖 )与产生物权的行为彼此分离,而 这种分离是通过两个重要的因素实现的:一是合意因素,二 是效果因素。 例如,在一个买卖关系中,买方A与卖方B首先就支付价款 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达成合意,但这种合意仅仅产 生了债权债务,彼此的所有权并未实际发生转移,这种合 意被称为债权法律行为的合意,其效果仅仅是产生债权债 务。只有当双方当事人彼此交付标的物并有转移所有权的 合意时,所有权才能真正地转移,其效果是直接产生所有 权变动,这一过程被称为物权行为。
公示与公信是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必然要求 既然物权的变动是基于物权合意而发生,物权的变动就必须 有一种不同于交易基础—债权行为的标志,因此,德国学者 指出:法律对于物权变动效果之产生,并不仅仅满足于当事人 单纯的法律行为上的意思表示,而是还要求有一项公示行为。 只有意思表示与物权公示结合在一起,才能引起物权的变动。
不当得利制度对于物权行为及其无因性的支持 德国人在区分原则与无因原则之外,设立了一个实证法上的 救济制度—不当得利制度,来平衡这种利益关系。即受让人 虽然根据无因性原则取得了所有权,但因缺乏基础,即无法 律上的依据而取得利益,相对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但是,不当得利已经是债权性救济而不是物权性救济了。
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历史发展
债权与物权的区分理论大致可以分为四个发展阶段 : (1)萌芽阶段,从罗马法至中世纪日尔曼法为止; ( 2)对人权与对物权的阶段,自罗马法复兴至自然 法学为止; (3)债权与物权区分的阶段,指自萨维尼至德国民 法典颁布为止的19世纪; (4)债权与物权区分说在20世纪的批判与发展。 这种认识显然是从整个历史的发展过程来考察的。实 际上,真正的物权与债权的区分应当始于胡果,经过 海瑟的传播,而为萨维尼所完善,最终被德国民法典 接受。
物权行为与债权行为的区别
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由于物权是民事主体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因此,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而不能是行为或非物质的精神财富。作为物权客体的物,还限于是特定的、独立的、有形的物。这是因为物权系对物直接支配之权利,标的物如不特定则无以进行支配,且在发生物权变动时也无法进行登记或交付;同样基于物权的支配性及公示要求,物权的客体还应是独立的物,无从单独支配又难以公示的物之组成部分,不得为物权的标的。为使法律体系和权利类别清晰明确,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应是有体的动产或不动产,无体物如发明、作品等只能作为知识产权的客体,其在法技术上的处理与物权有别。唯有例外的是,由于担保物权并不重在对标的物的实体支配而重在对标的物交换价值的支配,因应社会经济生活之需要,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作为无体物的财产性权利也可以作为担保物权的客体而设定权利抵押权、权利质权。
(三)权利效力上的区别
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表现在:一物之上不许有两个以上性质、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例如一物之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所有权),这体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的是相斥物权在成立上的排他力;不具有成立上的排他性的相容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被法律赋予较强效力的一物权得压制效力较弱之物权而先行实现(如定限物权优先于所有权、先设定之抵押权优先于后设定之抵押权、保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这体现的是相容物权在实现上的排他力;当物权与债权并存于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于债权而实现的效力。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即:同一标的物上可以并存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债权,而且数个债权之间的效力一律平等,不因其成立的先后或发生原因的不同而有效力上的优劣之分。
第34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34章高频考点:物权的概念和特征1.物权是特定社会人与人之间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是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和债权的联系(1)物权和债权构成了市场经济社会的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2)在商品经济条件下,人和财产的结合表现为物权,当财产进入流通领域之后,在不同主体之间的交换则体现为债权。
主体享有物权是交换的前提,交换过程则表现为债权,交换的结果往往导致物权的让渡和移转。
物权债权(1)绝对权(对世权),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权力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物权的义务(1)相对权(对人权),债权的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2)支配权: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不需要征得他人同意(2)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顺利实现(3)法定的,物权的设定必须采用法定主义,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不允许当事人自由创设物权种类,而且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3)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设立债权不需要公示。
债权特别是合同债权,主要由当事人约定的(4)物权的客体一般为物,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必须是独立物和有体物,而不能是行为。
[此外]物权只能以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作为客体。
无论是自己还是他人的身体都不可称为物权支配的对象,人体器官在未经合法程序和手段与人体分离之前,也不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
(4)债权的标的可因债权的种类不同而各不相同。
债权一般直接指向的是行为,而间接涉及物(5)追及效力和优先效力①追及效力: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得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②优先效力:A.对外优先: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债权。
特例是“买卖不破租赁”B.对内优先:同一标的物上存在着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或性质相同的物权时,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5)不具追及效力不具有对内优先效力。
物权的区分原则
物权是指对特定物物体所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对物体直接支配和支配权利的一种体现。
物权的区分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单一性原则:物权是对具体物体的权利,不同于债权主体与债务主体之间的权利关系。
物权是直接关系到特定的物体,即物体与权利的关系是一一对应的,这是物权区分于其他权利的重要特征。
2.绝对性原则:物权是绝对的权利,即物权人拥有对特定物体的绝对支配权,可以排除他人干预。
这一区分原则体现了物权性质的独特性。
3.继承性原则:物权可以继承,即物权人的权利可以通过继承等方式转移到其继承人身上。
这一原则确保了物权的连续性和传承性,也是物权与其他权利的区分之一。
4.独立性原则:物权是相对独立存在的权利,其存在并不依赖于其他权利的存在。
物权主体可以单独行使物权,而不受其他权利的制约。
这一原则体现了物权的自主性和完整性。
5.统一性原则:物权是统一的权利,即对特定物体的支配权是一个整体的、不可分割的权利。
物权主体对物体的支配权是包括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在内的完整权利,不可分割。
这一原则强调了物权的一体性和整体性。
6.稳定性原则:物权是稳定的权利,即物权主体的权利相对持久、稳定,不会因为某些临时因素而受到侵害。
物权主体无论面临何种情况,其对物权的支配权始终有效,不受外界干扰。
总之,物权的区分原则着重强调了物权的特殊性、独立性和继承性,旨在确保物权主体对特定物体的绝对支配权,使其能够充分行使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并保障物权的稳定性和统一性。
这些原则是物权制度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物权真实、稳定、有序运行的重要法律保障。
民法典解读--物权编--通则
第一分编 通则第⼀章 ⼀般规定⼀、物权的特性(第205条、总则编第114条及第247条)第⼆百零五条 本编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产⽣的民事关系。
1.物权与债权的区别第⼀百⼀⼗四条 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基本效⼒:⽀配效⼒和绝对效⼒物权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2)物权的其他效⼒:排他效⼒、优先效⼒、物权请求权效⼒和追及效⼒。
优先效⼒理解: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例外:法定优先权)。
其他权利冲突:物权与物权冲突(设定在先,权利在先,但法定物权除外);债权与债权:平等受偿(债权优先权除外)案例⼀:甲银⾏ ⼄(借款⼈)丙(⽤款⼈)案例⼆:甲公司和⼄公司约定,⼄公司有权在2年期间内使⽤甲公司办公⼤楼的楼顶安置产品⼴告牌,⼄公司⼀次性⽀付10万元使⽤费。
1年后,甲公司将该楼出卖给丙公司,⼄公司知情后,要求甲公司书⾯保证其使⽤楼顶的权利不受影响,与此同时,向丙公司去函说明情况,但丙公司未予答复。
丙公司在受让该⼤楼并办理了所有权过户登记之后,要求⼄公司拆除楼顶上的⼴告牌,理由是:作为⼤楼的所有⼈,丙公司并⽆义务向⼄公司提供⼤楼楼顶的使⽤。
⼄公司予以拒绝,理由是:⼄公司合法享有对⼤楼楼顶的使⽤权利,丙公司购买⼤楼时明知此项权利的存在。
问:⼄公司的主张能否成⽴?⼄公司对办公⼤楼楼顶的使⽤,在什么条件下能够得到丙公司的尊重?⼄公司如果主张“买卖不破租赁”,其主张能成⽴吗?⼆、物权客体第⼀百⼀⼗五条 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1.物权设定于有形财产案例:兄弟⼆⼈争⽗亲的⾻灰纠纷2.物权客体的特性:(1)现实性(2)特定性(3)独⽴性案例:甲公司根据与⼄公司签订的共同开发协议,将1000万元打⼊⾃⼰在⾦融机构账户,⾦融机构擅⾃将款项⽀付给⼄公司。
甲公司是否有权以侵权为由请求⼄公司返还?3.不动产的范围及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意义(1)物权变动依据;(2)物权公⽰⽅法;(3)物权设定种类。
物权法简答题
物权法简答题1、试述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答:(1)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2)物权是绝对权,债权是相对权。
3)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是平等性的权利。
4)物权具有追及效力,债权没有此项效力。
5)物权的设立采取法定主义,债权(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
(6)物权的客体主要是有体物,债权的客体主要是行为。
7)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8)物权的保护以回复权利人对物的支配为主要目的,偏重于“物上请求”的方法,赔偿损失为其补充方法,而债权的保护主要采取赔偿损失的方法。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的公示、公信原则。
3、试述物权的优先效力。
答:(1)物权对债权的优先效力同一物上即存在物权又存在债权时,物权的实现先于债权。
该原则的例外情况“买卖不破租赁”。
(2)物权相互间的优先效力,主要指一物上的不同担保物权间的优先性。
在法定抵押登记场合,优先性的顺序是: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
在自愿登记抵押的场合,质押占有先于抵押登记时,顺序为:留置权,质押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为登记的抵押权;在抵押登记先于质押占有时,顺序为:留置权,自愿登记的抵押权,质押权,未登记的抵押权。
4、试述动产交付的方式。
答:动产交付的体式格局可分为两类:现实交付和看法交付。
其中看法交付又可分为拟制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
5、试述登记对抗与登记要件的区别。
答:区别可从下几点举行论述:(1)登记是否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
(2)登记是否为强制性的要件。
(3)登记的效力分歧。
(4)是否考虑善意第三人的问题。
6、简述所有权的概念和特性。
答:所有权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其法律特征表现在:1)所有权是法定的财产权。
依《物权法》的划定,所有权的取得必须合法,并且法律还划定了一些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2)所有权的主体为所有人。
从法律关系的角度来看,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为所有人和除所有人以外的义务人。
动产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动产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摘要】动产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既相伴而存,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相离而立,在性质、客体、设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并正确对待这种现象,对于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理、立法的完善和复杂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在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物权的特性仍然存在,物权与债权的性质区分仍然存在,而对于一项权利是物权或是债权的认定,仍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动产物权物权债权债权物权化动产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既相伴而存,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相离而立,在性质、客体、设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近现代法上,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特定领域的债权有物权化的现象,某些动产物权也有债权化的趋向,动产物权与债权还有性质上的渗透与融合的问题,体现出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了解并正确对待这种现象,对于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理、立法的完善和复杂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动产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概念产生于中世纪,物权体系及债权体系形成于19世纪后期,迄今为止,时光已行进了100多年,时世沧桑,社会生活早已面目全非[①]。
因此,继续以“财产的归属”与“财产的流转”来概括和区分纷繁复杂的财产关系,以物权和债权来界定和区分财产权利的基本形态,必然要出现各种漏洞和谬误,学者所指出的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乃至于相互转化,便是确凿的证据。
与此同时,依据社会变革所提供的新的材料,日益进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不断开拓新的视角和思路,而揭示固有理论的局限,指出事物之发展的某些重要趋势,尤其是超越法学学科领域的桎梏,以历史学、社会学及其他人文学科的方法和角度研究法学问题,则是现代法学应有的特征。
但是,世界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世界存在基础的崩溃,法学问题的多向、多极思考,并不等于法学基本理念的虚无,法律规则适用上无论出现多少例外,并不等于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坍塌,而动产物权与债权在某些领域、某些场合的含混,也并不等于此两项权利基本类型划分价值的丧失。
在差异与相容中审视物权和债权
在差异与相容中审视物权和债权[摘要]物权与债权,其作为民法体系当中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利,在相伴而生、密切相联的同时,又相离而立、在诸多方面存在明显区别。
静态的物权反映财产支配关系,动态的债权反映财产流转关系;另一方面,物权又是债权的起点和最终归属,债权则是人们获得和实现物权的桥梁与手段。
由此可见,我们需要在认知的过程中把握其差异性与相容性。
文章从两权的含义入手,结合生活中的实际案例分析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的效力问题并提出解决现实问题的方法,以解答疑惑;同时也在深入剖析的基础上切实推广民法的两权思想,使物权与债权制度在差异与相容中趋于合理、趋于完善。
[关键词]物权;债权;保障;发展一、“两权”之剖析——着眼内涵与外延(一)物权及其相关问题物权,是指公民、法人依法直接支配特定物,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简言之即“对物的权利”。
《物权法》中规定:“本法所称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从宏观上来说,物权是支配权,对世权,具有排他性与法定性。
从物权的概念来看,其实质是要突出物权所具有的对世性和排他性。
第一,物权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对世权,表现为物权人可以直接支配一定的标的物,从而相应地享有一定的权利。
第二,物权具有排他性。
指的是物权人的权利可以对抗一切不特定的义务人。
物权的客体是物,而“物”这一概念在此及于动产、不动产以及虽不占据一定空间或者不具备一定形状,但是能够为人力所控制的电、气、光、波等。
基于物权客体涵盖范围之广,笔者从不同的标准出发又可以在物权项下将其分为自物权与他物权、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以及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等。
(二)债权与之相应领域债权,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在债权的关系中,当事人一方即债权人享有可以请求他方即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并接受其履行的权利。
同样,若从财产权的领域俯瞰债权,不难得出债权其自身的性质与特点。
对于物权而言,债权是一种相对权、请求权,在不具有排他性的同时其权利还具有有期限性。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
论物权与债权的异同考号:112308140458 姓名:唐玲芳【内容提要】物权与债权都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在这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也有着各自的特性即构成他们的不同之处,有着本质的区别,在当今的以诚实守信,公平交易为首要原则的市场经济体制中,弄懂物权与债权的差别以及找到他们的共同之处就显得极为重要。
物权与债权最本质的区别是,物权是绝对权,也称对世权,他的主体是不确定的人。
而债权时相对权,又称对人权,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
再者,它们的客体即标的物也不同,以及它们的概念、特征,所属法以及发生的法律效力、地位、作用以及民法的保护方式也大相径庭。
在此,本人就概括的列述出来,可能有些不详尽之处。
【关键词】对人权对世权物权债物权制度债券制度一、物权与债权的相同之处。
(一)物权和债券都是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事主体制度,物权制度,债和合同制度组成我国民法的最基本的内容。
可见,物权和债权在民法中的重要地位,民法是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调整人身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人身权法,调整财产关系的规则形成民法中的财产权法。
财产关系是人们相互之间因财产的归属、利用和交换而发生的关系,财产的归属和利用关系表现为民法中的物权制度,财产的交换关系表现为民法的债券制度。
(二)物权和债券都是非常重要的财产权利。
物权和债权是分别以物和债为客体的权利,而这些人身的附属物则都是人身权以外的财产权利。
二、物权与债权的不同之处。
(一)概念差别。
1.物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对特定的物进行管理、支配并享受物之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利。
物权一词,是由中世纪注释法学派首先提出来的,但在法律上正式使用这一概念则始于1811年制定的《奥地利民法典》。
该法典第307条规定:“物权是属于个人的财产上的权利,可以对抗任何人。
”我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该法第2条第3款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易懂版)
物权与债权的关系物权与债权是民法中相对应的反应财产关系的民事权利,是民法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作为现代财产权的两大支柱,两者相辅相成,共同实现对经济生活的调整。
但是,二者也有显著地区别,表现如下:(1)概念物权:债权:(2)反应的财产关系不同物权反应静态的财产关系;债权反应动态的财产关系。
(3)主客体不同主体物权为绝对权,以不特定的任何人为义务主体,负有不作为义务。
债权为相对权,反应特定当事人之间的财产流转关系债权人和债务人都是相对的。
义务有作为义务,也有不作为义务。
客体物权为对物权,其客体原则上只能是特定的物质资料,而不能是他人作为的行为;债权是对人权,其客体只能是债务人的给付行为,即使是以财产的给付为客体的债,债权也只能针对债务人的财产给付行为而不能直接针对其财产。
(4)内容不同物权无需他人介入,仅凭自己的意思就可以实现对物的支配,即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而债权的实现需要债务人的给付,以满足债权人的利益。
所以说,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
(5)效力所谓“一物一权”,物权的排他性决定了其的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优先效力:1.物权优先于债权2.同一物上的多项物权并存,成立在先的优先于成立在后的追及效力:物权的标的物无论沦落何人之手,物权人都有权追及标的物行使物权,但为保护交易安全,物权的追及效力受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动产登记制度、取得时效制度的限制。
而债权因为平等性、相对性而不具有优先效力和追及效力。
债的平等性:对同一义务人的数个债权,只要到了清偿期,对债务人的财产都有平等的受偿权。
债的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要求给付,不能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要求给付,债务人纵使是因为第三人的原因不能履行债务,债权人也只能请求债务人承担责任,而不能请第三人承担责任。
(6)期限物权具有永久性和长期性;债权具有暂时性。
(7)变动变动:发生、变更、消灭。
1,.物权的变动采取法定主义,其种类和内容均由法律直接规定,民事主体只能在规定下变动物权。
物权和债权的主要区别
【物权】是权利人支配一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它是绝对权,也就是一切不特定的人都是义务人。
物权具有优先性,也就是不同物权之间先设定的物权优于后设定的物权;具有追及性,也就是物权请求权中的占有返还请求权可以对任何占有人行使。
【物权的种类】物权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他物权可以进一步分为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1、完全物权(所有权)与限制物权(他物权):这是以物权支配力的范围为标准对物权进行的分类。
完全物权为对物的全面支配的权利,而限制物权则在时间上或者范围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2、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这是从设立目的角度对限制物权的再分类。
3、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这是根据物权的标的物性质所作的分类。
动产物权包括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等;不动产物权包括不动产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等。
4、主物权与从物权:这是根据物权是否能够独立存在而分的类。
【债权】是大陆法系法律体系中,人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权利,规范此类权利发生、进行及消灭之法律即为债法。
本于权利义务相对原则,相对于债权者为债务,即必须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私法上义务。
因此债之关系本质上即为一私法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债权和债务都不能单独存在,否则即失去意义。
和物权不同的是,债权是一种典型的相对权,只在债权人和债务人间发生效力,原则上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债之关系不能对抗第三人。
债发生的原因在民法债编中主要可分为契约、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债的消灭原因则有清偿、提存、抵销、免除等。
(一)物权与债权反映不同的财产关系,体现不同的经济利益物权反映静态的财产支配关系,其体现的经济利益,债权反映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性质上:物权是支配权;债权是请求权客体上:物;给付行为效力范围上:对世权;对人权效力上:排他性和优先性;相容性和平等性实现方式上:绝对权;相对权设定上:采取法定主义;采用意定主义义务主体:不特定;特定救济方法:依据物上请求权;一般未损害赔偿的方式支配权与请求权的划分是根据民事权利的不同作用来的。
物权
第二部分物权◆物权概述
物权的变动
◆所有权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方式
1.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的概念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将动产非法转让于第三人时,如果第三人取得此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取得该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条件
1.标的物须为动产
2.让与人须为无权处分动产的占有人
3.受让人须基于交易行为而取得动产的占有且须支付对价
4.受让人受让财产时须善意
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拾得遗失物
是指发现他人的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
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
是指认识埋藏物的所在而予以占有的事实。
添附
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结合在一起或不同人的劳力与财产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一种新的独立财产的法律状态。
添附包括:附合;混合;加工。
◆用益物权
◆担保物权。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
论物权法中物权和债权的区分一、本文概述物权法和债权法是民法体系中的两大核心部分,它们在调整社会关系、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物权,指的是权利人对特定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它体现了物与物之间的直接联系。
债权,则是指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它更多地体现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
然而,尽管物权和债权都是民法中的重要概念,但在实际运用中,二者往往存在着一定的混淆和交叉。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物权法中的物权和债权的区分,明确二者在性质、特征、功能等方面的差异,以期在理论上为法律实践提供更为清晰的指导。
文章将首先概述物权和债权的基本概念和特征,进而分析二者在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权利变动方式等方面的区别。
在此基础上,文章还将探讨物权和债权区分的意义,包括维护交易安全、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等。
文章将结合实际案例,对物权和债权区分的应用进行实证分析,以期为物权法的完善和发展提供有益的参考。
二、物权和债权的定义及特征物权和债权是民法中的两大基础概念,它们在性质、内容、效力和变动等方面均有着明显的区别。
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的核心特征在于其直接支配性,即物权人无需通过义务人的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
物权又可以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优先效力、追及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等特性,即物权人的权利优先于债权人的权利,物权人可以向物的任何占有人请求返还其物,当物被他人非法占有时,物权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债权,则是指特定人请求特定人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债权的特征在于其相对性,即债权只能对特定的债务人产生效力,且债务人只能向特定的债权人履行债务。
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权人必须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实现其权利。
债权可以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原因而产生,具有平等性、相容性和转让性等特性。
民法物权期末考试题及答案
民法物权期末考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物权的客体是:A. 人B. 物C. 行为D. 权利答案:B2. 物权的效力具有:A. 相对性B. 绝对性C. 选择性D. 随意性答案:B3. 物权的分类包括:A. 法定物权和约定物权B.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C. 占有物权和非占有物权D. 有形物权和无形物权答案:B4.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需要:A. 双方当事人的同意B. 法定程序C. 法院判决D. 公证机关的公证答案:B5. 物权的保护方式不包括:A. 返还原物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刑事处罚答案:D6.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A. 继承B. 赠与C. 购买D. 所有上述方式答案:D7. 物权的消灭原因包括:A. 物的灭失B. 权利人的放弃C.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D. 所有上述原因答案:D8. 物权的公示原则是指:A.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向社会公众公开B.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由法院判决C.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由公证机关公证D.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必须由双方当事人同意答案:A9. 物权的排他性是指:A. 物权人可以排除他人对物的占有和使用B. 物权人可以随意处分自己的物C. 物权人可以要求他人履行义务D. 物权人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答案:A10. 物权的保护措施中,不包括:A. 返还原物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强制执行答案:D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11. 物权的效力包括:A. 绝对性B. 排他性C. 优先性D. 追及性答案:ABCD12. 物权的种类包括:A. 所有权B. 抵押权C. 质权D. 留置权答案:ABCD13. 物权的取得方式包括:A. 原始取得B. 继受取得C. 法定取得D. 约定取得答案:ABCD14.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A. 返还原物B. 恢复原状C. 赔偿损失D. 强制执行答案:ABC15. 物权的消灭原因包括:A. 物的灭失B. 权利人的放弃C. 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D. 物权的转让答案:ABC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6. 简述物权的排他性。
什么是物权
什么是物权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关于什么是物权的问题,下面我为您进行详细解答。
一、什么是物权1、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物权包括所有权和用益物权以及担保物权。
我国法律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二、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物权是和债权相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财产形式。
财产权的静止状态体现为物权,在运动状态中又表现为债权,物权和债权反映着社会经济生活中最基本的财产关系。
2、除此外,物权具有自身的特点,表现在:(1)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而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说,债权又被称为对人权。
债权要成为物权必须要完成一定的公示方法。
(2)物权具有优先性,债权具有平等性。
物权的优先性,首先表现在当物权与债权并存时,物权优先于一般的债权。
物权的优先性还表现在,同一物上有数个物权并存时,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
(3)物权能够对第三人产生效力,物权都具有追及性。
(4)在权利设定上的区别。
物权设定时必须公示,动产所有权以动产的占有为权利象征。
而债权只是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存在的,它并不具有公示性,设立债权亦不需要公示。
(5)物权和债权的保护方法不同。
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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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与债权的区别【摘要】动产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既相伴而存,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相离而立,在性质、客体、设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了解并正确对待这种现象,对于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理、立法的完善和复杂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事实上,在经济生活的绝大多数领域,物权的特性仍然存在,物权与债权的性质区分仍然存在,而对于一项权利是物权或是债权的认定,仍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动产物权物权债权债权物权化动产物权与债权作为两类最基本的财产权,既相伴而存,有着密切的联系,又相离而立,在性质、客体、设定、效力、期限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近现代法上,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目的性与手段性在发生着更迭与交错,特定领域的债权有物权化的现象,某些动产物权也有债权化的趋向,动产物权与债权还有性质上的渗透与融合的问题,体现出两者的区分具有相对性。
了解并正确对待这种现象,对于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理、立法的完善和复杂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
一、动产物权1、物权的概念物权的概念产生于中世纪,物权体系及债权体系形成于19世纪后期,迄今为止,时光已行进了100多年,时世沧桑,社会生活早已面目全非[①]。
因此,继续以“财产的归属”与“财产的流转”来概括和区分纷繁复杂的财产关系,以物权和债权来界定和区分财产权利的基本形态,必然要出现各种漏洞和谬误,学者所指出的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相互交叉乃至于相互转化,便是确凿的证据。
与此同时,依据社会变革所提供的新的材料,日益进化的法学研究方法不断开拓新的视角和思路,而揭示固有理论的局限,指出事物之发展的某些重要趋势,尤其是超越法学学科领域的桎梏,以历史学、社会学及其他人文学科的方法和角度研究法学问题,则是现代法学应有的特征。
但是,世界的多元化并不意味着世界存在基础的崩溃,法学问题的多向、多极思考,并不等于法学基本理念的虚无,法律规则适用上无论出现多少例外,并不等于法律制度的结构性坍塌,而动产物权与债权在某些领域、某些场合的含混,也并不等于此两项权利基本类型划分价值的丧失。
至少,在重新设计全新的权利概念并以此为依据重构财产法体系的任务未完成之前,传统的动产物权和债权的概念必须坚持,传统的以动产物权和债权为基准的财产权利体系必须维护。
目前我国法律中还没有物权这一说法,只有财产权的概念。
财产的所有权是指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②]。
这里的财产当然包括了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动产物权在法律上的定义是什么?至今还没有见到过。
一般来说,物是指有形物,而无形的则是权。
利如房屋是有形物,而相邻关系则是权利。
法律上的物都有财产的属性。
没有财产属性的物就不会产生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太阳月亮是物,没有财产上的意义,没有所有人,也就没有法律上意义。
挡了别人家的阳光,并没有侵犯具体的物,但也是侵权,这个权是由财产的所有权派生出来的。
一切有形的物都是有所有人的,包括个人,法人,国家。
没有财产意义,没有所有人,就不存在侵权问题,也就没有法律意义。
2、动产物权的内容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动产物权的内容仅限于法律规定的动产。
在法国,“注册动产”为重要的、流动性大的动产,如船舶、飞机等交通工具[③]。
意大利民法规定,轮船、驳船、航空器、机动车等为动产物权。
在日本,农业用动产(包含发动机、原动机、拖车、抽水机、制茶机、孵卵机、干茧机及牛马、小渔船等)、汽车、建筑机械等动产物权。
在我国台湾地区,动产指一切具有最大或者较大价值的动产如机器、设备、车辆甚至加工中的产品半成品等。
在当代社会,动产的价值虽一般较不动产小些,但其法律意义、经济意义也不能忽视,尤其是机动车辆、船舶、航空器这三种重要的动产,在现代社会中,更具有不亚于不动产的重要价值。
3、动产物权法律效力在现代财产法上,动产物权主要是船舶、航空器等重要动产的所有权及其变动、动产抵押权和动产让与担保•。
这些权利的存在宣告了动产上物权与占有的分离,从而突破了“动产物权以占有为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以登记为公示方法”的传统民法规则。
然而,动产物权法律效果仍有生效要件主义和对抗要件主义两种立法例。
所谓生效要件主义,即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
所谓对抗要件主义,指的是登记对动产物权变动的行为只具有确认或者证明的效力,而没有决定其能否生效的效力。
二、债权1、债权的含义较之物权,债权概念的出现晚得多。
从实际情况来讲,人类生存的首要条件肯定是对物质资料的占有和利用,因此,表现财产归属关系的物权制度肯定最早发生。
而债权主要表现财产移转关系,其核心为商品交换,因此,在一种生产力低下从而财产流动极少的社会发展阶段,债权制度必然相对落后。
只有当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逐步发展到以社会分工和交换为基础的商品经济时,只有当财产交换及流通成为一种普遍发生的社会现象时,债权制度才有其发生和发展的真正条件。
故债权制度的形成必然晚于物权制度。
债权的基础是契约,而契约法在罗马法是很不发达的(原因当然在于其交换关系不发达)。
诚然,对于罗马法的契约法是否发达的问题,学界存有不同看法,但多数人持否定态度,英国法学家波罗克甚至认为:“不论在什么地方,契约法只是在法律发展的高级阶段才出现。
即使在古典时代的罗马法的最后形式中,也没有形成真正的合同理论。
”孟罗、斯密也在其所著《欧陆法律发达史》一书中断言:“自古以来,无论何处,基于契约关系所生的人的债务,其发达恒较有体物之权利,为期稍迟。
”[④]所以,从古代法时期直至欧洲中世纪,在拿破仑法典以前,物权是民法的核心。
至19世纪,在罗马法传统的基础之上,作为近代民法对于体系性的逻辑要求,逐渐形成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分流”,乃至“完成了以所有权为中心,加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作为事实状态的占有所组成的抽象的物权法体系,与此相应,契约也被视为发生债权债务的原因之一,与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和侵权行为构成更为抽象化的债权法体系”。
由此可见,“债权”的概念在罗马法上早就存在,但如无与之相对应的“物权”的出现,债权不可能获得其概念上更为高度的抽象化和制度上的体系化。
或者说,如无高度概括与抽象的物权的出现,抽象化的债权的存在将没有什么真正的意义和价值。
2、债权的主要特征(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
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三、动产物权与债权的区别1、动产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动产物权属于绝对权对世权,债权属于相对权对人权。
动产物权与债权的区别,应包含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绝对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人,相对权的义务人是特定人。
据此,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是明确的。
然而,现代民法确定了债权不可侵理论,即认为第三人也可能侵犯债权。
这意味着不特定人对债权负有不得侵犯的义务。
这样就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债权的义务人?债是否特定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债权不可侵理论,基于权利不可侵理论。
后者认为;不特定人对任何权利,包括相对权,均负有不侵犯的义务。
这样又发生了问题;不特定人是否任何权利的义务人?如果是,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究竟是什么?权利不可侵性理论,源自司法实践,法官基于公正的理念,认为需要保护债权人免受第三人侵犯,法学家提出了权利不可侵性理论,为此类需要提供了法理依据。
但法学家没有回答,权利和债权的不可侵性理论,如何与传统民法关于绝对权与相对权保持衔接。
2、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与融合主要表现在:其一,动产物权与债权结合适用的现象日渐普遍,二者的联结更为密切。
例如,担保物权自其产生之初即是配合债权而发生作用的,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活动日益活跃,为保障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担保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结合也更为频繁和普遍。
而债权质权、让与担保、所有权保留买卖、抵押证券等现象与法律规定,则更为典型地表现了债权与物权的密切联结。
其二,动产物权与债权相互渗透的情形,更为多见。
例如:基于权利的不可侵性和“恶意不受保护”规则而确立的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反映出债权也具有不可侵性和对抗恶意第三人的效力;而物权的对抗力也往往并非绝对,通常也仅限于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类别整合,也是二者在性质上的渗透与转换的结果,一方面,某些权利次第退出物权法领域,已如前述;另方面,一些本属债权的权利可能被赋予特殊的效力而演变为物权,不动产出租人及旅店、餐饮之营业主人留置权的确认,为其适例。
而物权的债权化和债权的物权化现象,从另一角度观察,所体现的也是动产物权与债权的相互渗透。
第三,特定情况下,动产物权与债权还可能融为一体,或者于权利凭证上发生物权与债权的竞合。
有价证券以及票据、提单、仓单等权利凭证与其所体现的权利之间的关系,即为动产物权与债权融合的典型表现。
如有价证券所记载的权利本质上只能是请求权,即债权,但有价证券本身又是一种有形之物,而且有价证券的尤其是不记名有价证券的流通同样采行的是物权法的规则(动产以交付占有移转所有权或设定质押,有价证券及债权凭证亦同),从而使有价证券变成为“有形化的债权”,具有了动产物权的基本特征,或者说本质上又属于动产物权。
以致于“在有价证券的权利中,所有权与债权融为一体,很难确定对证券的权利是动产物权还是债权。
”四、关于动产物权与债权区分之相对性的认识与启示对于上述现象,应如何认识其意义,学者们的见解不无分歧。
有学者认为:由上述现象可以看到“动产物权与债权这一理论上的分野,实已为现代市场经济的实践所打破,而次第趋于合流。
”“事实上区分某种权利为债权或物权恐怕无太大实益,重要的是该权利具备哪些权能,例如租赁权具有对抗继受人之效力,则将其归类为债权或动产物权显已不重要,而信托占有制度又系混合债权和动产物权,则应以债权或动产物权称之,强为区分恐亦系自寻烦恼而无实益。
”“谈论某种权利是动产物权或债权没有意义,最好是对该权利能够发生什么样的具体权利、发生那样的具体权利是否妥当,作个别的判断。
”甚至提出:正是金钱,不仅使物权与债权获得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统一,同时也使二者区别之界限愈益模糊,以致使人们试图在学说上对二者加以区分已变得毫无意义及根本不可能。
不过,多数学者并不赞同此种观点。
我们认为:动产物权与债权的出现及其性质的区分,是人类法律文化长期发展和积淀的结果,也是对客观经济生活中所形成的不同法律关系的准确概括;在现今经济生活中,动产物权与债权的基本区别是客观存在的,其在理论上、立法上的区分也是明晰可见的,而且,这种区分,对于运用不同的法律规则调整不同的法律关系、解决不同的权益纠纷,维护交易的顺畅与安全,以及指导当事人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等,均具有重大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