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省总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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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总工会

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总工会

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省总工会————————————————————————————————作者:————————————————————————————————日期: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工总字〔2015〕7号(2015年2月5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一要以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经费来源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

黔工总字〔2016〕18号贵州省...

黔工总字〔2016〕18号贵州省...

黔工总字…2012‟18号贵州省总工会关于推荐评选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五一劳动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为了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和中央、省经济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弘扬劳模精神和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充分发挥广大职工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的主力军作用,为贵州经济社会发展实现“稳中求快、快中保好、能快则快、又好又快”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贵州省总工会决定,2012年“五一”前夕,表彰一批为我省“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分别授予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推荐评选对象和表彰名额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授予先进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职工;贵州省工人先锋号授予企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先进车间(科室)、工段、班组。

此次拟表彰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20个、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章100个(含巾帼标兵10个)、贵州省工人先锋号60个(含巾帼标兵岗10个)。

二、推荐评选条件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的推荐评选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发挥先进集体和模范人物的榜样示范导向作用,激励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伟大品格,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爱岗敬业、争创一流,艰苦奋斗、勇于创新,淡泊名利、甘于奉献,为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贡献智慧和力量。

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必须是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积极推进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战略,在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绩。

贵州省五一劳动奖状、奖章和贵州省工人先锋号获得者满足上述基本条件外,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先进集体和先进职工。

工会通知

工会通知

工会通知通知各市州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省各产业工会:根据省总工会第十二届八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现将《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统一实施工会组建台帐、工资集体协商台帐和工会会员实名登记台帐统计制度的通知》(黔工办字〔2012〕8号)及相关附件表格登载于省总网站“工会组建”页面上,请你们自行下载,按照文件要求建立完善各类台帐统计制度。

在建立台帐过程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到省总基层组织建设部(民主管理部)。

我们将于2月下旬召开全省“两个普遍”推进及台帐培训会,分析问题,部署全年工作,并进一步统一明确台帐相关要求。

贵州省总工会基层组织建设部(民主管理部)2012年2月3日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黔工办字〔2012〕8号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关于统一实施工会组建台帐、工资集体协商台帐和工会会员实名登记台帐统计制度的通知各市(州)总工会,各地区工会办事处,省各产业工会、各县(市、区、特区)总工会:为深入推进“两个普遍”,夯实工会组建、会员发展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基础,逐步完善实名制管理,提升基层工会在组建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的统计质量,省总工会决定,从2012年开始,在全省统一实施工会组建台帐、工资集体协商台帐和工会会员实名制台帐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大力推进实名制管理长期以来,在推进工会组建和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中,基层工会缺乏实名制台帐支撑,统计口径、统计方法不统一,随意性大,临时应付,造成统计数据不准确,上报时间不及时,不能实时动态地掌握企业工会组建、会员发展和工资集体协商的真实情况,不利于“两个普遍”的顺利推进。

2010年全总在组织“广普查、深组建、全覆盖”集中建会行动中推出了非公企业法人数据库,对实名制管理提出了严格要求。

2011年11月全国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经验交流会要求:“进一步加速建立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数据库,为各级工会及时动态掌握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开展情况奠定基础。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2号

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送温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财建〔2019〕12号省总工会各下属单位、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总工会:现将《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2019年3月7日附件贵州省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为进一步推进工会帮困送温暖工作机制化、标准化、规范化,根据财政部《困难职工帮扶中心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央财政专项送温暖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送温暖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送温暖资金)是指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用于帮扶我省困难职工、特殊困难劳动模范生活救助、医疗救助、子女教育、法律援助、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方面的财政补助资金。

第二条送温暖资金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总工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省总工会负责制定年度帮扶实施计划,提出送温暖资金分配方案。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年度资金安排计划、拨付资金。

第三条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送温暖资金是各级工会职工服务(帮扶)机构用于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的补助资金,必须专帐管理、专款专用,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冒领、占用、随意扩大使用范围和超标准发放。

(二)依档帮扶:即“先建档、后帮扶”,须在建立资料齐备、信息真实、程序合规的困难职工档案后,才能开展帮扶。

对于因紧急、特殊情况等原因须临时救助、应急救助的,可先帮扶,但过后须及时补建档案。

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工资水平

积极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 切实提高城镇职工工资水平
理 不规 范 , 低 、 欠 、 扣 职 工 压 拖 克
工资、 加班 不加 薪 , 企业 增效 不增 资 ,职工社 会保 险 不落 实等 问题
得 以进一 步解 决 ,规 范 了企业 l T
求 , 开“ 个普遍” 召 两 电视 电话 会 议。 通过 开展 集 中要 约行 动 , 资 工
资 分配行 为 。企业 主 摆脱 了劳 资 纠纷 的困扰 ,从 而将 精力更 多 集
薄, 多年来工 会在推进 丁资集体协
商 中难 度大 , 差距 大 , OO 月 N2 l 年9 底, 全省 已建工会企业 工资专项集 体合 同建制率仅 为l . %。 0 0 00 4 2 1年
9 , 总根据 全 总“ 个普 遍 ” 月 省 两 要
通 过 推 进 工 资 集 体 协 商 工 作 ,使劳 动关 系 中突 出 的l 资 管 T
和掌握信息不对等 , 较难形成平 等协商 的氛 同。一些
基层工会干部缺乏工资协商知识 ,处 于不敢协商 、 不 会协 商 , 以为职工维权 的境地 , 订的协议 没有体 难 签 现 随企业效 益增长 与职工工资增长相 同步 , 实效不明 显。调查问卷显示 ,8 3 3 . %的职工认 为工资集体协商 8 作用不 明显 ,4 1 1. %的职工认为没有作用 。 3 ( ) 商对象、 三 协 范围覆 盖不全 面
2 l年 l月 2 0 1 2 5日至2 6日召 开 的全
( 见下 表 ) 。同时 , 每年 向社会公布
当年的工资指 导线 。 个市 ( 、 ) 9 州 地 已全部 建 立 了劳动 力市 场工 资指 导价位制度 ; 省企业 职工工资从 全 20 年 的 10 4 05 39 元增 ̄ N2 l年 的 N OO 323 , 0 5 元 年均增长 l. 8 %。在此大 4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6.14•【字号】黔府发[2001]23号•【施行日期】2001.06.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省批转省总工会等部门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的通知(黔府发〔2001〕23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六月十四日关于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意见(省总工会、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2001年6月5日)为了切实解决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生活困难问题,倡导“劳动伟大、劳模光荣”的社会风尚,鼓励劳动者为社会为人民多做贡献,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现对部分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生产)者发放生活补贴的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一、发放生活补贴的范围按规定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但本人收入不高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两倍以上和无固定收入(男60周岁以上,女55周岁以上,下同),以及在职在岗但本人收入低于所在地上年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且荣获以下之一项荣誉称号者:(一)获得党中央、国务院授予“全国劳动模范”和“全国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二)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中央军委授予荣誉称号的人员;以上获奖人员以下简称“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

(三)获得省委、省人民政府授予“贵州省劳动模范”、“贵州省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四)军队转业干部在服役期间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人员;(五)获得党中央和国务院各部门授予“劳动英雄”、“劳动模范”、“先进工作(生产)者”荣誉称号的人员;(六)获得全国总工会授予“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荣誉称号的人员。

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省总工会

黔工总字〔2015〕7号贵州省总工会

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黔工总字〔2015〕7号(2015年2月5日):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基本原则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一要以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经费来源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包括:(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七)其他收入。

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一)经费支出范围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进行评比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进行评比表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进行评比表彰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交办[2015]10号【发布部门】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发布日期】2015.01.28【实施日期】2015.0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进行评比表彰的通知(黔交办〔2015〕10号)各市(州)交通运输局,仁怀市、威宁县交通运输局,贵安新区经发局,厅属各单位:为推动“安康杯”竞赛活动更加广泛深入开展,促进本系统安全生产工作。

根据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对2014年度全国(省)“安康杯”竞赛及全省煤矿优秀群监员、家属协管员进行评比表彰的通知》(黔工总字〔2015〕4 号)精神。

贵州省交通运输厅安康杯竞赛组委会决定,按照省“安康杯”竞赛活动组委会分配给我系统的名额,对全系统2014年度“安康杯”竞赛活动进行评比,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比范围及推荐评选名额评选范围为参加2014年度“安康杯”竞赛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省总分配给我会推荐评选名额为: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2个、优胜班组2个,省“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4个、组织工作优秀单位1个、优胜班组4个、组织工作优秀个人1人。

二、评选条件(一)全国“安康杯”竞赛示范企业和“安康企业家”全国“安康杯”竞赛示范企业原则上从连续五年以上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中推荐,同时要求被推荐单位年度“安康杯”竞赛考核满分。

“安康企业家”推荐对象必须是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并主管或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同时所经营企业连续五年以上获得全国“安康杯”竞赛优胜单位并且年度“安康杯”竞赛考核满分。

[新版]黔工总字[2010]16号

[新版]黔工总字[2010]16号

黔工总字[2010]16号关于印发《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地)工会、地方税务局,省各产业工会,各县(市、区、特区)总工会、地方税务局:为全面贯彻落实•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实现地税代收工会经费规范运行,经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地方税务局研究制定了•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九日贵州省地税机关统一代收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工会经费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足额征收,充分发挥工会组织作用,切实维护广大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总工会省地税局<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函[2009]43号)的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工会经费由地方税务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征收,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统一使用•贵州省代收工会经费专用收据‣(机制版),统一在中国工商银行贵州省分行开设工会经费税务代收专户。

第二章代收范围第三条贵州省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依法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非全额财政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缴纳的建会筹备金,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四条由中华全国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的全国产业工会所属在黔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属于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第五条实行财政统一计拨工会经费的行政机关(含参公管理单位)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经费,不纳入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兴义军分区关于调整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州府发〔2015〕7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兴义军分区关于调整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州府发〔2015〕7号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兴义军分区关于调整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正文:----------------------------------------------------------------------------------------------------------------------------------------------------黔西南州人民政府兴义军分区关于调整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州府发〔2015〕7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义龙试验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县、市人武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变动情况,州人民政府、兴义军分区决定对州征兵工作领导小组成员进行调整,调整后的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组长:杨永英州委副书记、州人民政府州长副组长:刘黔生兴义军分区司令员朱少军兴义军分区政治委员李杰州人民政府副州长谢晓波兴义军分区参谋长王文建兴义军分区政治部主任成员:陈远华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阮伯华兴义军分区后勤部部长陆才美州委宣传部副部长王林州财政局局长王一中州交通运输局局长贺春秀州公安局副局长杜流祥州民政局副局长刘玉川州教育局副局长洪亚黔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胡顺金州卫计委副主任唐正泽州食药监局副局长陈勇州人防办〈州交通战备办〉主任龙渊兴义民族师范学院副院长高焰黔西南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副院长李祖胜州总工会党组书记王婷菊州妇联主席朱登琳团州委副书记代时莉州医院工会主席袁苏星州报社副社长吕天华州文体广电局副局长、黔西南广播电视台台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兴义军分区,谢晓波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段新朝、周遵桂、李永坤作为成员。

黔西南州人民政府贵州省兴义军分区2015年3月18日——结束——。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5.05.05•【字号】黔府办发〔2015〕21号•【施行日期】2015.05.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府办发〔2015〕21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贵安新区管委会,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5月5日贵州省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服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以下简称劳模)的推荐评选和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劳模合法权益,鼓励劳模发挥模范带头作用,营造学习劳模、争当劳模、关爱劳模的良好社会氛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和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贵州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工作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

第三条省劳模的评选表彰管理服务和全国劳模的推荐管理服务工作在省委、省政府领导下,由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评选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劳模评管委)负责,其主要职责是:(一)制定劳模推荐评选和表彰大会工作方案;(二)审核劳模推荐人选;(三)确定劳模奖励标准;(四)审议劳模日常管理服务中的重大事项。

省劳模评管委办公室设在省总工会,负责省劳模评管委日常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劳模推荐评选和表彰组织工作;(二)负责指导、协调和处理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三)督导检查有关政策落实情况,提出工作方案及政策建议;(四)落实省劳模评管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四条市(州)和县(区、市、特区)人民政府及贵安新区管委会可成立由工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经济和信息化、财政等有关部门组成的劳模推荐委员会,负责本区域内全国和省劳模的推荐审核工作,同时在同级地方工会设立劳模管理服务办公室,负责劳模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4.29•【字号】黔府办发[2011]61号•【施行日期】201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的通知(黔府办发〔2011〕61号)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贵州省用人单位工资集体协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用人单位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和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境内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资集体协商,是指职工代表与企业代表依法就用人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工资分配形式、工资收入水平、工资支付办法等事项进行平等协商,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工资协议的行为。

第四条依法通过集体协商订立的工资协议,是专门就工资事项签订的专项集体合同。

按《集体合同规定》订立集体合同的,必须按规定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可将工资协议作为集体合同附件,并与集体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条职工工资集体协商应当合法、公开、平等、协商一致、兼顾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利益,保障职工工资水平与本单位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相适应。

第六条工资协议中约定的劳动报酬,适用于用人单位所有与之形成劳动关系和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并不得低于当地政府颁布的最低工资标准;用人单位和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职工工资集体协商规定的最低标准。

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商务厅,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9.08.10•【字号】黔商发[2009]95号•【施行日期】2009.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会正文贵州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印发《贵州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商发[2009]95号)各市、州、地商务局、财政局、总工会: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国办发〔2008〕134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意见》(黔府办发〔2009〕48号)等精神,进一步促进我省家政服务就业,扩大家政服务消费,根据《商务部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关于实施“家政服务工程”的通知》(商商贸发〔2009〕276号)要求,决定从2009年开始在全省范围内实施“家政就业工程”,结合我省家政服务业发展实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制定了《贵州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商务厅联系人:商业发展促进处吴俊联系电话:0851-******* 8555620(传真)电子邮箱:****************省财政厅联系人:经济建设处陈卫红联系电话:0851- 6837657 6827701(传真)省总工会联系人:困难职工帮扶中心王家珍联系电话:0851-******* 5943630(传真)电子邮箱:**************附件:1、贵州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2、家政服务员培训大纲3、贵州省家政服务定点培训机构推荐表4、贵州省家政服务工程推进小组组成人员名单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二00九年八月十日附件1:贵州省“家政服务工程”实施方案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扩内需、保增长与调结构、保民生”的工作部署,按照“培训与就业相结合、培训促进就业”的方针,坚持以企业为主体、政府引导支持、社会多方参与的工作原则,结合家政服务市场需求,综合运用家政服务工程促进政策,落实家政服务培训补贴,充分发挥工会、有自主培训能力的大型家政服务企业的培训机构作用,广泛调动城镇下岗失业人员、农民工参加培训积极性,推动家政拓展就业,实现社会和谐发展。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黔劳社厅发[2006]21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大力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黔劳社厅发[2006]21号)各市、州、地劳动保障局、经贸局、工会:为了落实国务院《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文件精神,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375号)、《贵州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贵州省人民政府第79号令)和劳动保障部《关于实施农民工“平安计划”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对推进我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当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统筹地区的,原则上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用人单位已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不再重复缴费,但需提交参加工伤保险的相关证明,报生产经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未按注册地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的,应当及时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

二、用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时,要据实报送人员名册,企业用工发生变动的,应按月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变动人员名单。

煤矿、非煤矿山、建筑施工等高风险行业企业为农民工优先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的,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积极支持。

三、用人单位在省内的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农民工的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由统筹地区有管辖权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并由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5.03.09•【字号】黔人社厅发〔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将相关人员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黔人社厅发〔2015〕7号各市、州、县(市、区、特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贵安新区管委会社会事务管理局,省社会保险事业局,各有关单位:为更好地促进我省工业化、城镇化发展,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存在的突出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当前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黔府发〔2014〕19号),本着社会保险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完善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处理有关遗留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灵活就业人员自愿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凡具有我省户籍或办有贵州省居住证并在我省居住的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6周岁以上至规定退休年龄内的,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在户籍所在地(以县、区为单位,下同)或灵活就业所在地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员达到规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待遇。

二、下列人员通过补缴方式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一)补缴对象具有我省户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及以上,未领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本着自愿原则,以个人身份通过一次性补缴方式,在户籍所在地办理补缴参保。

具体条件为:1、2007年12月31日及以前,由我省地方政府各级机关、乡镇单位、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使用的编制外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2、2012年7月1日《关于军人退役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财〔2012〕547号)施行前退出现役的军人,有原始服役依据;3、1998年9月30日及以前曾在我省国有企业或集体企业工作过的各类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依据,或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原工作单位(主管部门)公示后出具证明;4、因各种原因离开我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原编制内人员,有本人原始工作档案。

01.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01.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系统实施研究细则

贵州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基层工会收支管理,规范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工会会计制度》、《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以下简称“全国总工会”)贯彻落实中央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工会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贵州省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纳入全国铁路、民航、金融工会管理的在黔基层单位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遵纪守法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各项收入,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有关制度规定,严肃财经纪律,严格工会经费使用,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

(二)经费独立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据全国总工会关于工会法人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取得工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并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设立工会独立的银行账户,实行工会经费独立核算。

(三)预算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将单位各项收支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基层工会经费年度收支预算(含调整预算)需经同级工会委员会和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并报上级主管工会批准。

(四)服务职工原则。

基层工会应坚持工会经费正确的使用方向,优化工会经费支出结构,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将更多的工会经费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增强工会组织服务职工的能力。

(五)勤俭节约原则。

基层工会应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厉行勤俭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经费使用要精打细算,少花钱多办事,节约开支,提高工会经费使用效益。

(六)民主管理原则。

基层工会应依靠会员管好用好工会经费。

年度工会经费收支情况应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建立经费收支信息公开制度,主动接受会员监督。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201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
【发文字号】黔人社厅函[2014]9号
【发布部门】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
【发布日期】2014.01.07
【实施日期】2014.01.0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总工会、贵州省妇女联合会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2014年春风行动的通知》的通知
(黔人社厅函〔2014〕9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工会、妇联: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全国妇联关于开展2014年春风行动的通
知》(人社部函[2013]25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认真抓好落实。

一、加强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

我省春风行动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共同组织。

主题是:“搭建供需平台,促进转移就业”。

活动时间定于2014年1月15日至3月15日。

各地要尽快成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工会、妇联
组织共同参加的领导小组,充分发挥各方的职能作用与各自优势,共同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将春风行动具体工作落实相关部门和人员,形成计划完善、重点突出、部门联动、分工明确的良好格局,确保活动取得实效。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

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7.12.10•【字号】•【施行日期】2007.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成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通知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单位:为做好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工作,根据《关于印发〈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选拔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006]55号)精神,经与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国资委、省经贸委、省总工会等部门协商同意,成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现将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及办公室成员名单通知如下: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主任:何文江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厅长副主任:何任叔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副部长成员:杨锦福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副厅长施长冬贵州省人事厅副厅长季可贵州省财政厅副厅长谢谦贵州省国资委副书记殷明华贵州省总工会副主席龚仲富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贵州省有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成员名单成员:林家俊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就业局局长渠新建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人才工作处处长付伟贵州省人事厅考奖处处长宋平贵州省财政厅社保处处长任建生贵州省国资委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处处长宛全东贵州省经济贸易委员会处长郑国斌贵州省总工会经济工作部部长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日。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

贵州省工会经费税务代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的管理,确保工会经费依法及时足额收缴,支持工会组织更好地依法履行职能,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以下简称《工会法》)、《贵州省工会条例》、《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的通知》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基层工会组织筹建期间拨缴工会经费(筹备金)事项的通知》等有关法律和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贵州省总工会委托贵州省地方税务机关代收企业、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工会经费(含建会筹备金)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工会经费按照地方税收征收口径实行属地管辖,由缴费单位生产、经营地或者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机关代收。

地方税务机关具有征收、管理、检查等权限。

代收管辖范围发生争议的,由上一级工会和地方税务机关裁决.第四条工会经费代收工作纳入地方税务机关税收征管信息系统管理。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和催报催缴的力度,实行“税费同管、税费同查”,做到依法依规征收.第六条各级地方总工会和省产业工会应与同级地方税务机关建立联系机制,进行信息交流,总结分析代收工作情况,推动代收工作顺利开展。

第七条工会经费税务代收后,实行省、地(产业)、县分级管理.第八条各级地方工会和省产业工会收到的税务代收工会经费,留成及上解工会经费的比例和渠道,按现行工会财务体制执行。

第二章代收范围及标准第九条工会经费代收范围(一)建立工会组织的各类企业(含中央直属、省级企业以及外省、自治区、直辖市驻黔企业)及其各种形式的分支机构、非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缴费单位).(二)工会组织关系隶属于中华全国铁路总工会、中国民航工会和中国金融工会的单位,应按规定上缴各级地方工会的部分工会经费。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举办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举办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

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举办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公布日期】2015.09.02•【字号】黔农发〔2015〕142号•【施行日期】2015.09.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贵州省农业委员会贵州省总工会关于举办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各市(州)渔业主管委员会(局)、工会,贵安新区农林水务局、仁怀市农牧局、威宁县畜牧局、工会: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和《2011~2020年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工作规划》精神,按照《农业部办公厅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举办首届全国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的通知》(农办渔〔2015〕55号)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全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人才队伍建设,充分调动水产技术人员爱岗敬业、刻苦钻研、苦练技能的积极性,提升全省水产技术推广体系履行公益性职能的水平。

经研究,决定举办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机构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由贵州省农业委员会与贵州省总工会联合举办,贵州省水产技术推广站承办。

设立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组委会及办公室。

组委会办公室设在贵州省水产技术推广站,具体负责竞赛活动的筹备工作。

同时,组建首届全省水产技术推广职业技能竞赛专家委员会和裁判委员会。

专家委员会负责竞赛各项技术工作,裁判委员会负责对竞赛全过程进行公正评判。

组织机构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竞赛内容竞赛标准按照《农业技术指导员(渔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高级工(国家职业资格三级)的技能要求执行。

竞赛采取理论知识考试与操作技能考核相结合的形式进行,满分200分。

其中:理论知识考试主要考核水产基础知识、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等掌握情况;现场操作技能参考农业技术指导员(渔业)培训教材。

竞赛方案见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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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总工会关于贯彻落实全国总工会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
黔工总字〔2015〕7号
(2015年2月5日):
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严格执行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总工办发〔2014〕23号)和《关于<关于加强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通知>的补充通知(工财发〔2014〕69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贯彻落实《通知》精神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全总《通知》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规定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加强工会经费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切实管好用好工会经费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的。

落实全总《通知》精神,一要以坚决贯彻中央精神,厉行节约,杜绝浪费;二要突出工会工作服务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的正确方向,多为职工群众办实事、做好事、解难事;三要严格执行全总《通知》中明确的“八不准”,严格预算管理,使工会经费收支管理更加规范、有效,真正惠及广大职工群众和工会会员,不断增强基层工会组织的凝聚力。

二、经费来源
基层工会的各项经费收入,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

包括:
(一)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或上级工会委托税务机关代收工会经费后按规定比例转拨基层工会的经费;
(三)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
(四)单位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
(五)工会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
(六)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
(七)其他收入。

三、基层工会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
工会经费应当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

基层工会要按照经费分成比例,及时足额上解经费。

(一)经费支出范围
1.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教育、业务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再就业等各种知识培训等;
(2)文体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用品购置与维修
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及奖励费;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等;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

(3)宣传活动方面。

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

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2.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工会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对困难职工帮扶、向职工送温暖等发生的支出及参与立法和本单位民主管理、集体合同等其他维权支出。

3.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等;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基层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4.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办公设备购置、专用设备购置、交通工具购置、大型修缮、信息网络购建等资本性支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5.对工会管理的为职工服务的文化、体育、教育、生活服务等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补助和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的各项支出。

6.由工会组织的职工集体福利等方面的支出。

主要用于工会组织逢年过节向全体会员发放少量的节日慰问品,会员个人和家庭发生困难情况的补助,以及会员本人过生日的慰问等。

7.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二)具体开支规定
1.逢年过节发放慰问品经费的开支
“逢年过节”的年节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一些生活用品等。

春节人均不超过500元,其它法定节日人均不超过200元。

慰问形式原则上以实物发放给全体会员。

2.发放工会会员生日慰问品经费的开支
根据全总《通知》基层工会组织用工会经费给予工会会员过生日慰问的规定,在会员生日当月,可发放不超过300元的生日蛋糕等慰问品,或指定蛋糕店的蛋糕券。

3.职工文体活动经费的开支
工会开展文体活动,可以以单位名义租用场地;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体育比赛,如有需要可为参赛人员统一购买运动服装(人均不超过500元);可按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以内予以适当奖励。

可以用会费组织会员看电影。

基层工会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开支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

发放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当地会议伙食标准。

4.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活动相关费用的开支
工会组织的会员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省境内,原则做到当日往返。

根据全总《通知》有关使用会费组织会员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的规定,组织春游秋游活动时确需在外用餐的,可安排工作餐。

5.职工教育活动中的优秀学员(包括自学)奖励开支
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对于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要适当控制比例,奖励标准人均不超过500元。

6.组织劳模、职工疗休养经费的开支
劳模、职工疗休养对象主要为劳模(含五一劳动奖章、五一巾帼标兵获得者)和艰苦岗位、特殊岗位的一线职工。

原则上住宿安排在全国各级工会创办的职工疗休养基地或酒店,以住宿地就地疗休养为主。

经费支出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规定。

四、规范管理
(一)基层工会要严格遵守《工会预算管理办法》和加强工会经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年初编制工会年度收支预算,经费支出应严格控制在年度预算范围内,严禁超范围超标准开支工会经费,并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行政对工会的补助款项列支渠道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可将应在行政列支的费用转到工会账户支出。

(二)严格控制各项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审批程序。

各项开支审批、验收手续应齐全,应附方案、通知、参与人员名单和经费预算;购物发票要写明单位名称、具体品名、数量、单价,并附购物清单;发放奖励、物品应附实名签领单;举办活动要有具体实施方案、通知以及明细经费预算,并附上参与人员名单;比赛不可普发奖金(如不可另设鼓励奖、参与奖等);工作餐要附用餐人员名单、用餐发票和明细清单。

不可超范围超标准支出发放。

(三)严格控制工会经费开支,不准将工会经费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

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各级工会要加强对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和要求的行为,应及时予以纠正,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此件发至各市〈州〉总工会,贵安新区工会办事处,省直管试点县〈市〉总工会,省各产业〈行业〉工会)
贵州省总工会办公室
2015年2月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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