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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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色小镇创建工作细则
第一条总则
为加快形成“引领示范一批、创建认定一批、培育预备一批”的特色小镇良性发展格局,助力经济转型发展、城乡统筹发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申报条件
(一)产业定位:符合新一代信息技术、海洋高新、金融基金、高端装备制造、生物技术、节能环保、新材料、新能源、旅游、健康、商贸物流、互联网经济、文化创意等支撑我市未来发展的优势产业和新兴产业,以及生态农业、工艺美术等传统特色提升产业。
(二)建设空间:市级特色小镇规划区域面积一般控制在1-3平方公里(旅游类可适当放宽),其中:建设用地面积1平方公里左右,最大可占规划面积的50%左右;市级特色小镇按照3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旅游类按4A级以上景区标准建设,并做好5A级景区发展规划。
(三)投入资金:原则上3年内(永泰、闽清等县可放宽至5年内),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5亿元以上(不含住宅和商业综合体项目)、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固定资产投资8亿元以上,其中特色产业投资比例不低于70%。
(四)建设内涵:以集聚特色产业高端要素为核心,着力打造创新创业平台,推进“产、城、人、文”四位一体有机结合,最大限度集聚人才、技术、资本等高端要素,打造生产、生活、生态融合发展的现代化开放型市级特色小镇。
(五)运行方式: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体、市场化运作。市级特色小镇要明确建设主体,鼓励以社会资本为主、由企业为建设主体推进项目建设。地方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做好规划引导、基础设施配套、资源要素保障、文化内涵挖掘、生态环境保护、投资环境改善、统计数据审核上报等工作。
(六)建设进度:原则上3年内,永泰、闽清等县可放宽至5年内。其中,第一年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投资不少于3亿元、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投资不少于2亿元(建设期限为5年的第一年新建类市级特色小镇投资不少于2亿元、改造提升类市级特色小镇完成投资不少于1.5亿元)。
(七)综合效益:建成后有大量的新增税收、新增就业岗位产生,集聚一大批工商户、中小企业、中高级人才,加快形成新业态,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特色产业和品牌。
第三条申报材料
(一)规划方案:有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环境功能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概念性规划,包括空间布局图、功能布局图、项目示意图、规划范围图和土地利用现状,如已经开工的要有实景图。
(二)建设计划:有分年度的投资建设计划,明确每个建设项目的投资主体、投资额、投资计划、用地计划、建设规模、项目建成后产生的效益,以及相应的年度推进计划,以表格形式进行汇总。
(三)业主情况:简明扼要介绍市级特色小镇建设主体的单位名称、实力、资金筹措计划等。可附上已建成运营项目案例。
(四)扶持举措:市级特色小镇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支持申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的服务扶持举措或政策意见。
(五)基本情况:如实、完整地填写《XX市特色小镇创建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
第四条申报程序
(一)申报范围:所有符合基本条件的市级特色小镇。
(二)申报时间:由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特色小镇办)根据各地特色小镇规划建设情况发文通知,原则上每年于2月份、8月份分两批集中申报。
(三)申报数量:坚持上不封顶、下不保底,为明确重点、分期推进,每个县(市)区每批申报数量不超过3个。
(四)申报方式:县(市)区或开发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由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择优选出申报对象,行文上报市特色小镇办;高新区规划的市级特色小镇,由高新区管委会向市特色小镇办上报申请材料。如申报对象超过1个,则排序上报。
第五条审核公布
(一)材料汇总:由市特色小镇办对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核查和汇总。
(二)部门初审:按照产业定位,市特色小镇办将申报材料转送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提出意见。
(三)创建联审:市特色小镇办组织召开创建联审会,邀请市直相关部门代表、有关专家,对通过初审的小镇进行联审,提出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议名单,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我市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推荐对象建议名单。
(四)公布与推荐:召开市特色小镇规划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建议名单和我市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推荐对象建议名单,报市政府同意后,发文公布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并向省推进新型城镇化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城镇化办)报送我市创建省级特色小镇推荐名单。
第六条创建规划
(一)列入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名单的特色小镇创建规划,由创建主体单位组织或委托开展编制,报市特色小镇办组织评审、修改完善后经所在县(市)区政府或高新区管委会批准,由特色小镇创建主体单位组织实施,并报市特色小镇办备案。
(二)创建规划应与所在县(市)区、高新区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城乡建设、土地利用、环境保护、产业发展等规划做好衔接,并结合自身特质,找准产业定位,挖掘产业特色、人文底蕴和生态禀赋,推进特色小镇规划的“多规合一”,实现“一本规划、一张蓝图”。
(三)特色小镇创建规划体系为“1+X”,其中“1”为特色小镇创建规划,“X”为若干专题研究,其中产业发展、文化旅游专题为必选专题。创建规划是指导小镇开展项目策划、审批、建设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监管调整
(一)定期监测:采取半年通报和年度考核的办法,对市级特色小镇创建对象开展统一监测。市统计局牵头建立市级特色小镇统计指标体系,促进相关监测考评制度完善落实。有关县(市)区按时向市特色小镇办报送特色小镇创建工作进展情况。
(二)动态管理:特色小镇年度建设任务纳入市政府对各县(市)区政府年度目标考核体系。对连续两年没有完成年度目标考核任务的,退出创建名单,下一年度起不再享受相关扶持政策,并对原奖励或预支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予以扣回。
(三)联动指导:市直相关产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对特色小镇规划建设的前期辅导、协调指导、日常督查和政策扶持。各县(市)区政府或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