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EPC项目合同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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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PC项目合同条款研究系列之五 EPC项目合同解除条款

核心提示: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重要的救济措施。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对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干系重大。EPC项目以ESCO投资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通过分享节能收益收回投资和实现利润为特征,大部分项目建成后不可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经济上、技术上不合理或存在操作上的障碍。EPC履行期限相对较长,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较多。因此,需要针对EPC项目合同的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设计合同解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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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解除权是合同当事人重要的救济措施。合同解除意味着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对合同当事人的合同权利干系重大。EPC项目以ESCO投资为用能单位进行节能改造、通过分享节能收益收回投资和实现利润为特征,大部分项目建成后不可恢复原状,或恢复原状经济上、技术上不合理或存在操作上的障碍。EPC履行期限相对较长,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因素较多。因此,需要针对EPC项目合同的特点和项目具体情况设计合同解除条款。

构建EPC项目合同解除条款的法律规范基础

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有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两种形式。我国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这是对约定解除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

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

这是法定解除的一般条件。本文所称解除合同条款的解除事由,主要是指对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做出约定。在理解上,法定解除条件是对约定解除条件的补充。实务中采取约定优于法定的原则。

完整的合同解除条款应包括解除事由、程序和后果三部分内容。

EPC项目合同解除合同的事由

一方违约是最主要的解除合同的原因。但是并不是任何违约行为都可以解除合同,轻微的违约可以通过其他救济措施来弥补。一般而言,只有严重的违约行为才可以解除合同。但是否属于严重或严重到何种程度,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所谓严重违约,是指违约行为导致EPC项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或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违约行为。EPC项目合同中可能导致解除合同的违约行为主要有:ESCO违约——设备存在质量问题,拖延工期,验收不合格; 节能目标达不到,运营效果不达标,维护保养不到位。用能单位违约——不予配合

导致项目无法按约定时间完成,设备停运,不适当维护、擅自变动或改装设备严重影响节能量,逾期付款等。

除因一方违约可能导致解除合同外,一些不可归究为一方当事人的意外事件也可能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有必要解除合同。如发生不可抗力事件、产业政策调整或市场变化导致项目停产停工,能源价格变动导致节能收益不能实现等。

有的EPC项目合同签订时尚未开展能源审计,双方并没有以节能改造的具体方案达成一致,如合同签订后双方就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能达到一致,或者项目合同生效后,用能单位不予必要配合,无法实施能源审计,项目合同较长时间未实际履行,可以约定为解除合同的事由。

EPC项目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

解除合同程序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是解除合同通知,二是解除合同提出异议的期限。

1、关于通知。无论是约定解除还是法定解除条件的出现,都不意味着合同的当然解除。因为解除合同是终止合同的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事关双方当事人的重大利益,故合同法第96条规定了解除合同的通知程序,即当事人一方依照第93条第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把解除通知设定为了合同解除的生效要件。因此,除非当事人事后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外,无论是基于法定事由还是基于约定事由,均需要通知对方。

在实务中,单方解除合同常常会遭到对方抗辩,其中常用的抗辩理由就是否认收到解除合同的通知。这就要求,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合同解除的具体方式(比如邮件、信件或传真等)及拟制的情形(什么状况时视为通知到达)均应事先确定,以方便地对送达解除合同通知进行举证。

为方便履行避免争议,应明确通知的方式和送达的证明方式。虽然理论上口头通知或书面通知均发生法律效力,但口头通知事后难以举证,在EPC项目合同中不足取。书面通知常用的方式用直接送交,邮寄,传真,电子邮箱等,以直接送交和邮寄方式在举证方面较为稳定。通知方式不同,确认或证明送达的方式也不同。在条款中可以约定在一定条件下视为送达,以减少取得送达证据的难度。如约定,“一方根据合同的约定单方解除合同时,可采用特快专递(EMS)邮寄合同解除通知书的方式解除合同,自解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以邮政凭条为准)三日后视为解除通知到达”。

合同履行过程中除了涉及解除合同通知外,还会涉及其他通知事项。一个完备的具有可操作性的通知条款可以为合同履行和解决争议提供便利。合同通知条款的设计将另行说明,在此不再展开叙述。

2、关于解除合同提出异议的期限。合同法规定,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

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消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消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需要,合同相对方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可以提出异议的期限做出约定。如果约定了异议期限,则收到解除合同通知的一方当事人就应在约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提出异议,否则就丧失了提出异议的权利;如果双方没有约定异议的期限,则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的规定,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个月为异议期限,逾此期间或超出双方约定的异议期间,法院或仲裁机构将对被解除一方的异议请求不予支持。

一般而言,既然走到解除合同这一步,尽快解决解除合同的善后事宜对双方有利。EPC 项目合同的解除条款,我们建议约定较短的异议期,如15天或30天。

EPC项目合同解除后的处理

1、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后债权债务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比较复杂。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应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要求赔偿损失。所谓根据履行情况,是指合同解除之后合同的履行状态,以及当事人双方的具体情况。所谓根据合同性质,是指什么类型的合同,是买卖合同,还是租赁合同或者服务合同。合同性质不同,其处理方式不同。所谓恢复原状,指恢复到订约前的状态。恢复原状时,原物存在的,应当返还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种类物,可以用同一种类物返还。其他补救措施,包括请求修理、更换、重作、减价、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的措施。解除合同后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什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解除后的损害赔偿范围可以采用以下方式确定:1.协议解除合同的,当事人在协议中免除了对方损害赔偿责任的,协议生效后,不得再请求赔偿。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减少损失扩大而没有采取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解除只向将来发生效力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违反合同受到的损失;解除溯及既往的,违约方应当支付受害方因订立合同、准备履行合同和因恢复原状而支出的费用。4.损害赔偿额应当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如果存在保证人,对于因为解除合同所发生的债务人返还财产和损害赔偿的债务,该债务人之保证人应负保证责任。

2、EPC项目解除后的处理。

EPC项目的实施流程较长,解除合同的原因也十分复杂,因此在设计解除合同后果条款时,应贯彻两条原则,一是应区分不同阶段,二是区分解除合同的原因。

就EPC项目的阶段则言,大致可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初步节能审计和项目建议。第二阶段,投资级能源审计和节能改造方案设计。第三阶段,设备安装调试。第四阶段,项目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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