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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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非法集资法律宣讲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市场的日益繁荣,非法集资案件频发,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为了提高人民群众的法治意识,增强防范非法集资的能力,本案例将以“梦想家园”项目为例,对非法集资的法律问题进行宣讲。

二、案情简介2018年,某市一家名为“梦想家园”的公司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吸引了大量投资者。

然而,在募集资金过程中,该公司并未实际开发房地产项目,而是将大部分资金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回报,形成庞氏骗局。

截至2019年,该公司涉及非法集资金额达数十亿元,涉及投资者上万人。

三、法律分析1. 非法集资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

非法集资行为具有以下特征:(1)未经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非法集资;(2)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 “梦想家园”项目的非法集资行为(1)未经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形式非法集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需取得相应的资质和许可证,而“梦想家园”公司并未取得相关资质,却以开发房地产项目为由非法募集资金。

(2)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

该公司通过举办讲座、散发传单等方式,向广大投资者宣传投资回报率高、风险低等特点,吸引投资者投资。

(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者给予回报。

该公司承诺投资者在项目完成后,可获得高额回报。

(4)向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集资信息。

2024年非法集资(课堂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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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中晋系非法集资案
中晋系通过设立多家空壳公司 ,虚构债权、股权等投资项目 ,以高收益为诱饵进行非法集 资。
该案涉及投资者众多,涉案金 额特别巨大,社会影响恶劣。
中晋系实际控制人徐勤等人被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三:钱宝网非法集资案
钱宝网通过发布虚假广告、虚构 投资项目等方式,以高额回报为
诱饵进行非法集资。
损害投资者利益
非法集资往往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 资者参与,但最终往往无法兑现承诺 ,导致投资者损失惨重。
总结非法集资的危害与防范方法
• 诱发社会不稳定因素:非法集资涉及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巨大,一旦出现问题,容易引发群体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总结非法集资的危害与防范方法
加强宣传教育
通过媒体、宣传册、讲座等形式,向公众普及非 法集资的危害和识别方法,提高公众防范意识。
了解投资项目的盈利模式、市场前景 、竞争状况等,评估项目的风险和潜 在收益。
查询相关证照
查看投资项目所属公司是否具备相应 的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等证照,确 保公司是合法经营的。
关注资金流向,避免被骗取资金
关注资金账户安全
01
保护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密码等信息,避免被他人盗用或骗取
资金。
留意资金流向
02
监管部门对非法集资的打击措施
加强监管力度
通过定期巡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 。
强化风险监测
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对金融市场进行实时监测和 预警。
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对查实的非法集资行为,依法予以取缔,并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 责任。
加强投资者教育,提高风险防范意识
普及金融知识
在投资过程中,要时刻关注资金的流向和动态,确保资金安全

非法集资犯罪案例解析

非法集资犯罪案例解析

⾮法集资犯罪案例解析如果⾏为⼈以⾮法集资为⽬的,实施了⾮法集资⾏为,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的,需要承担刑法上规定的刑事责任。

⾮法集资犯罪属于经济类犯罪,那么,⾮法集资犯罪案例解析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集资案例分析[案情简介]成都A公司亳州分公司⾮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6年1⽉10⽇,安徽省公安机关对成都A有限公司亳州分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法⼈代表王某涉嫌⾮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案侦查。

经查,A公司以种植玫瑰、投资建设“某万亩玫瑰⽣态园”、“某花公园”为名与投资户订合同,⾮法吸收公众存款。

主要采取以下四种⽅式:第⼀种是1年期合同,逐⽉返还,1年后还本和41%的利息;第⼆种是3年期合同,第⼀年返还本⾦和41%的利息,第⼆年有20%的分红,第三年有10%的分红;第三种是10年期合同,回报利润每年60%;第四种是20年合同,⾸年最⾼利润可达80%,平均每年利润30%。

A公司⾃2004年成⽴以来,先后⾮法吸收公众存款9523万余元,涉及群众2900余⼈,涉及安徽省亳州、⾩阳、宿州、淮北以及⼭东、河南等⼗余个市县。

[法律解读]A公司这类涉嫌⾮法集资的企业,往往打着政府⽀持的旗号,巧⽴名⽬,通过新闻媒介,⼤肆进⾏⼴告宣传,极具诱惑⼒;同时以⾼额回报为诱饵,迎合⼈们快速发财致富⼼理,⿇痹⼈们的思想,具有隐蔽性、伪装性和欺骗性。

⼴⼤⼈民群众必须认识到,⼴告宣传只是⼀种商业⾏为,要增强⾃我保护意识,提⾼识别⾮法集资的能⼒,依法保护⾃⾝权益。

相关法律知识⼀、集资诈骗罪的⽴案标准是什么?根据最⾼⼈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以⾮法占有为⽬的,使⽤诈骗⽅法⾮法集资,涉嫌下列情形之⼀的,应予追诉:1、个⼈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单位集资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

⼆、集资诈骗判多少年?对使⽤诈骗⽅法⾮法集资罪规定了三个档次的处刑。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投入是有保障的,回报总是诱人的,可结局往往都是一场空欢喜。

对许多人来说,“非法集资”四个字,让他们有着刺骨之痛。

1.高安冰等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12年4月,高安冰、贾某商量以开展保险业务为名向社会公众融资,并先后在茌平县贾寨、肖庄等五乡镇建立渤海财产保险(后改名为“华安财产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2012年4月至2013年1月期间,高安冰捏造“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业务,以该公司的“保险股金”用于建设车辆检测线、重大车险提前赔付需要大量资金为名,通过五乡镇保险代办点向社会公开宣传,贾某招聘了10余名业务员帮助被告人高安冰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在渤海“保险股金”业务无法继续开展后,高安冰转而捏造“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茌平支公司”及该公司“保险股金”、“福满堂家庭财产保险”业务,继续通过业务员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

吸收资金后,高安冰未将所吸资金用于车辆检测线投资及重大车险提前理赔业务,并造成60余万元无法归还。

2013年7月5日、7月26日高安冰、贾某分别因涉嫌集资诈骗罪被民警抓获。

经法院审理,最终判处高安冰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贾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徐飞集资诈骗案在担任保险代理员期间,自2008年至2011年3月,徐飞以到保险公司存款利息高并送大礼包为名,骗取滑县小铺乡大张庄村张国徽、徐万锯、徐万桥等55户存款共计人民币925760元。

所得赃款用于赌博全部挥霍。

同时,在代理保险过程中,徐飞向投保人宣称如一次性缴纳数年保险费,保险公司有免除部分保险费、打折或送烧鸡、购物卡、太空杯等礼品的优惠活动,在收取被害人徐建丽、张振凯、杜春霞、张俊辉、张国卫等42人三至七年不等的保险费后,除缴纳了当年应当缴的保险费外,下余保险费共计人民币215614.7元据为己有。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

非法集资案例研究分析非法集资是指吸收公众存款、借款和募集资金等不合法手段组织一定数量的人向特定地点投资,以获得高额的回报。

非法集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近年来,我国出现了一些非法集资案件,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以下就是其中一起案例的分析。

案例描述:一家名为“某亿联网”的公司冒用国家大型企业名义,通过网络和传销等方式吸收大量资金,并承诺高额回报,吸引了众多投资者。

该公司将资金用于赌博、炒股、做期货等投资活动,导致资金紧缩,无法继续支付回报。

最终,公司负责人潜逃海外,投资者损失惨重。

分析:1.非法集资行为的案例——该公司非法从公众吸收存款、募集资金等方式,骗取投资者的资金,并用于非法活动,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

2.该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手法吸引了大量投资者,其中冒充国家大型企业名义更是让投资者产生了信任感,使得大量人愿意投入资金,从而让该公司的非法行为得以长期存在。

3.该公司的投资方式不合法,没有经过监管部门的审批,且超出了其资质范围,非法投资贩卖让人民的资金流向了风险较高的投资领域,直接导致了这种所谓的“保本高收益,活期闲时可随时支取”的诈骗。

4.该公司的负责人最终潜逃海外,这个结果正是因为对投资者的稳健诈骗。

首先本人已经通过赌博、炒股等非法投资行为烧掉了很多钱,在集资路子上更是猖獗表现造成了投资人的持续亏损,最终公司负责人选择潜逃,逃避了自己的责任。

结论:非法集资不仅是一种违法行为,更是一种不负责任的行为。

为了防止类似案例的发生,我们应该加强国家对非法集资活动的监管,并加强投资者的教育,让人们能够认识到非法集资的危害性,减少投资者因贪图高额回报而被骗的情况,同时加强对违法行为的惩处,以此来遏制非法集资行为的发生。

2024版非法集资ppt课件

2024版非法集资ppt课件

非法集资ppt课件•非法集资概述•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非法集资的识别与防范•非法集资案例剖析目•非法集资的监管与打击措施•总结与展望录01非法集资概述定义与特点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许可向公众集资,承诺给予高回报或保本保息的行为。

特点通常以高额回报为诱饵,涉及人数众多,资金规模巨大,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非法集资往往导致资金链断裂,参与者损失惨重,甚至引发区域性金融风险。

经济危害社会危害法律危害破坏金融秩序,损害公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参与者将承担法律责任。

030201非法集资的危害打击手段依法追究非法集资行为的刑事责任,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同时,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风险意识和识别能力。

监管措施建立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加强对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及时发现和处置非法集资行为。

合作机制加强跨部门、跨地区的协作机制,形成合力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鼓励公众参与监督和举报非法集资行为,共同维护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非法集资的监管与打击02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承诺高额回报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编造虚假项目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利用亲情诱骗•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江苏省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3.10.22•【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全省法院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来源:江苏法院网作者:省法院更新时间:2013-10-22一、石国豹、王继闯等集资诈骗系列案【裁判文书】【被告人以时下房地产等热门投资项目为名,利用公众理财逐利心切的心理,许以高息利诱,采取口口相传方式,大量吸纳资金,前期尚能以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返还部分投资者资金,一旦资金链断裂,将造成投资者血本无归。

】2009年初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石国豹成立个人独资公司,以投资开发房地产为名,以月息10%-15%的高利率、甚至最高1万元一天150元的高利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方式,明知自己不具备偿还能力,仍然置巨额资金风险于不顾,仍先后非法向王继闯等人向社会大量吸纳资金,后潜逃。

石国豹非法集资合计人民币约19亿余元,其中用于经营不足1亿元,归还本息合计9.6亿余元,案发时3.5亿余元未能返还。

2010年9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王继闯在明知自己没有归还能力的情况下,仍以经营宾馆、投资房地产等为名,以给付高额利息或承诺给付回报为诱饵,通过口口相传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集资约3.1亿元。

其中0.67亿余元用于经营活动,大部分集资款被其用于偿还本金、支付高息,在无法保障资金安全的情况下放贷给他人、用于个人高档消费等。

至案发时,尚有1.6亿余元未能返还。

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石国豹、王继闯等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特别巨大,且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

根据被告人各自犯罪事实及量刑情节,于2013年6月分别判处石国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王继闯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返还被害人。

一审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未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核准了对石国豹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

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10.30•【分类】其他正文陕西高院发布打击整治非法集资犯罪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案例2:“智冠系”非法集资案案例3:尚某某集资诈骗案案例4:孙某等人集资诈骗案案例5:史某、朱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01.张某等4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基本案情】2014年底,被告人张某为筹集建设养老院的资金,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与艾某等人签订合作协议,由后者组建营销团队,通过在老年人聚集的公共场所发放宣传资料、组织到工地参观、召开推介会、发布宣传视频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以提供“养老享老”服务和高息返利为诱饵,引诱老年人出资办理会员卡,并承诺三年期满后可以将会员卡内资金转为住宿费用,期间按年化10-15%的利率返利。

2014年11月至2019年8月,张某共向747名老年人吸收资金共计5900余万元。

案发后,相关单位采取多项措施,将集资款尽数追回。

【裁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人非法吸收公众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

张某等人有自首、全额退赃等情节,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人三年至二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

所追回集资款全额发还集资参与人。

【典型意义】养老产业、“银发经济”蓬勃发展,不法分子利用老年人金融防范意识较差的特点以及寻求养老保障的心理,以提供老年服务、建设养老公寓等为由,以老年人为侵害对象进行非法集资,社会危害严重。

为守住老年人的“养老钱”,审理法院坚持打击犯罪与追赃挽损并重,多次与公安、检察机关会商,反复对被告人、辩护人释法明理,讲明退赃从宽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后果,经多方不懈努力最终将涉案资金全部追回并发还集资参与人,挽回了损失,惩处了犯罪,真正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农村非法集资面试题目(3篇)

农村非法集资面试题目(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随着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金融市场日益活跃,然而,非法集资活动也随之增多,严重扰乱了农村金融秩序,损害了农民的利益。

为了提高农村金融风险的防范意识,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本面试题目将围绕农村非法集资案例进行分析,旨在考察考生对非法集资的认识、分析能力和对策建议。

二、面试题目1. 案例分析(1)请描述以下案例的基本情况:案例一:河北省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案例二:安徽省泗县黄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

案例三:某农村地区以“合作社”名义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2)分析以上案例中非法集资的主要手段和特点。

(3)结合案例,探讨农村非法集资产生的原因。

2. 风险识别(1)请列举至少5种常见的农村非法集资形式。

(2)分析农村非法集资的风险点,包括资金安全、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等。

(3)如何识别农村非法集资活动?请从个人和监管机构两个角度进行分析。

3. 防范措施(1)针对农村非法集资,从政府、金融机构、农村基层组织、农民个人等方面,提出具体的防范措施。

(2)如何加强农村金融监管,有效遏制非法集资活动?(3)针对农村非法集资案件,如何进行法律追责和赔偿?4. 政策建议(1)针对农村非法集资问题,提出加强农村金融法制建设的建议。

(2)如何完善农村金融体系,为农村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3)如何加强农村金融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的风险防范意识?三、案例分析1. 案例一:河北省隆尧县“三地”农民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案例简介:该合作社以高额利息回报、押钱领取农资、高价收购小麦、免费出国旅游等多种手段,在多个农村设立分社长,诱使广大农民入社集资。

涉嫌非法集资案涉及人数3.6万多人,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分析:- 非法集资手段:高额利息回报、实物回报、虚假宣传等。

- 风险点:资金安全、法律风险、社会稳定风险。

- 原因:农村金融体系不完善、农民金融知识匮乏、监管力度不足等。

2. 案例二:安徽省泗县黄某某农业专业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案例简介:被告人晏某某在债务缠身且无实际经济承受能力的情况下,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承诺以每月人民币500元的利息非法集资,虚列会员名单,以民间炸会的方式非法集资了200万余元。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3篇)

法律讲堂经典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李某,男,某市人,原系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0年至2014年期间,李某以公司名义,通过发行“投资款”等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案金额高达1.2亿元。

2015年5月,李某因涉嫌非法集资罪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案件经过1. 非法集资手段李某以公司名义,通过以下方式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1)发行“投资款”:李某以公司项目投资为由,向公众承诺高额回报,要求公众将资金汇入公司账户。

(2)虚构项目:李某虚构多个投资项目,以获取公众信任,诱导其投资。

(3)虚假宣传:李某通过散发传单、举办讲座等方式,夸大公司实力,虚构投资收益,误导公众。

2. 案件侦破2014年,部分投资者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李某非法集资。

公安机关接到报案后,立即展开侦查。

经过调查,公安机关掌握了李某非法集资的证据,将其抓获。

三、案件审理1. 审判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项目、虚假宣传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涉案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集资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2. 刑罚执行李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李某被依法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本案中,李某非法集资行为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这提醒我们要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切勿盲目投资。

2. 增强风险识别能力投资者在投资前,要充分了解投资项目,核实投资公司的资质,提高风险识别能力,避免上当受骗。

3. 加强监管政府部门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五、总结李某非法集资案是一起典型的非法集资案件,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通过这起案件,我们应提高法律意识,增强风险识别能力,加强监管,共同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大全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大全

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例大全【实用版】目录一、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点二、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养殖合作社非法集资案2.案例二:某农村经济合作社非法集资案3.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合作社非法集资案三、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措施正文一、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概念和特点合作社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合作组织名义向不特定社会公众筹集资金的行为。

它具有以下特点:1.隐蔽性强:合作社非法集资通常以合作组织的名义进行,表面上看似乎是正常的经济活动,不易被察觉。

2.涉及面广:合作社非法集资往往涉及众多农民,不仅损害了参与者的利益,还可能影响农村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

3.危害性大:合作社非法集资往往涉及大额资金,一旦出现问题,可能导致参与者血本无归,甚至引发社会事件。

二、合作社非法集资的案例分析1.案例一:某养殖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某养殖合作社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向社员发放高息借款的方式筹集资金,涉及金额达数千万元。

最终,该合作社因无法偿还债务而破产,导致众多参与者损失惨重。

2.案例二:某农村经济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某农村经济合作社以发展农村经济为名,向当地村民筹集资金,承诺给予高额回报。

然而,该合作社并未将资金用于实际经营,而是用于个人挥霍,最终导致资金链断裂,参与者损失严重。

3.案例三:某农产品加工合作社非法集资案某农产品加工合作社以扩大生产规模为名,向合作社成员筹集资金。

然而,该合作社并未将资金用于实际生产,而是将资金用于购买理财产品,最终导致资金无法收回,参与者遭受损失。

三、合作社非法集资的危害和防范措施合作社非法集资对参与者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包括资金损失、社会稳定受损等。

为防范合作社非法集资,应采取以下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提高参与者的法律意识,使其明白非法集资的危害。

2.金融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合作社的监管,及时发现和查处非法集资行为。

3.合作社要规范自身行为,遵守法律法规,切实为成员提供服务,不涉及非法集资活动。

防范非法集资七大案例PPT课件

防范非法集资七大案例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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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简述:
案例1:2011年3月,寇某某在未作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 下将河南宝源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权转控制人,未经国 家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安排公司人员向不特定社会公众游 说,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采用与社会不特定人员签订借款 担保合同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同时,宋某某安排 时任宝源公司业务部经理的杜某某在其不在公司时主持公 司的日常经营业务,并对用款单位和个人进行考察,向外 放贷赚取利息差。经河南中财德普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司法鉴定:宝源公司自2011年4月15日至同年10月14日间 吸收资金共计3.43亿元,涉及理财客户299人;已兑付2.5 亿元,涉及理财客户177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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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案例5: 2007年,德阳、南充分公司以恒迪公司即将
在英国AIM市场上市为幌子,以现金交易的方式 公开劝诱投资者认购自然人翟X持有的恒迪公司 股权。为使非法交易披上合法外衣,以逃避监管 和打击,德阳、南充分公司采取先由恒迪公司股 东大会决议授权,自然人翟X再行委托的方式大 肆从事非法股权场外转让交易。截至2007年6月2 日,德阳地区有17人购买了4.4万股恒迪公司股份 ,涉及资金18.26万元;绵阳地区173人购买了 63.7万股,涉及资金226万元;南充地区投资者购 买了8.2万股,涉及资金34.4万元,具体人数不祥 。
投资者风险提示: 投资者不应轻信新闻媒体上发布的广告,应增强防范
意识;当看到新闻媒体上的广告涉及投资理财、公众集资 时,应当确认广告主的主体资格是否为合法的金融机构, 其从事的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发放贷款活动是否获得相 关的批准;是否承诺回报,非法集资行为一般具有许诺一6 定比例集资回报的特点。
非法集资七类典型案例

房地产非法集资案例

房地产非法集资案例

房地产非法集资案例
房地产非法集资是指以房地产投资为名义,通过非法手段向社会公众集资,承诺高额回报,却无法兑现承诺,最终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这种行为在我国屡见不鲜,给投资者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严重扰乱了房地产市场秩序。

一些房地产开发商为了筹集资金,往往通过非法集资的方式进行融资。

他们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然而,这些所谓的高额回报往往是虚假的,投资者的资金往往被挪作他用,用于偿还早期投资者的利息或者其他用途,导致后期投资者无法获得应有的回报。

在一些案例中,一些房地产开发商甚至通过操纵房地产市场,制造虚假的投资热点,诱使投资者盲目跟风,从而达到非法集资的目的。

一旦市场出现波动,这些非法集资平台往往会迅速崩盘,投资者的资金也随之化为乌有。

此外,一些房地产中介机构也存在非法集资的行为。

他们往往通过各种名目向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高额回报,吸引投资者的眼球。

然而,这些中介机构往往没有合法的融资渠道,也没有能力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导致投资者的资金遭受损失。

面对房地产非法集资的问题,我们需要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一方面,应加强对房地产开发商和中介机构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加大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

另一方面,也需要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加强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保护意识,避免盲目跟风,理性投资。

总之,房地产非法集资是一种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需要引起高度重视。

只有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才能有效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的正常秩序。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典型案例

非法集资犯罪在各地均有发生,与其它经济犯罪相比,非法集资犯罪一般都经过宣传造势、募集资金、还本付息、最后崩盘等环节,作案周期普遍较长。

非法集资犯罪的这一特点决定了一旦案发容易产生许多严重的社会问题,滋生绑架、暴力逼债等犯罪行为,酿成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和谐稳定带来较大压力。

省高院公布这十大典型案例,一方面是威慑犯罪分子,另一方面也是提醒市民注意识别和防范此类犯罪。

案例一:潘璐等集资诈骗案2008年5月,被告人潘璐为骗取他人财物,注册成立南京瑞鼎轩茶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鼎轩公司”),并以公司名义聘用业务员到南京闹市区向不特定的中老年被害人分发传单邀请其到公司免费品尝普洱茶,并使用宣传册、影像资料等对普洱茶的功能及收藏价值等作夸大宣传,虚构公司称可代老百姓免费收藏所购普洱茶,并称将投资款用于公司办茶楼、开设茶叶销售连锁店等,承诺以14%-22%的年利息返还投资款,一年或三年期满后退还本金,诱使被害人签订购销合作协议书,以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投资款。

2009年4月至5月,为迅速骗取大量资金,被告人潘璐以瑞鼎轩公司名义,先后成立多个分部,分别聘用被告人周睿、袁红、朱鹏飞担任各分部负责人,共同以上述诈骗方法继续非法集资。

2008年5月至2009年10月间,非法集资额达人民币1433万余元。

非法集资所得款项除用于购买少量普洱茶等,余款均被潘璐、周睿、袁红、朱鹏飞等人瓜分并肆意处分,导致无法归还314名被害人的钱款。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依法判处潘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周睿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袁红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朱鹏飞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

案例二: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潘建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2001年至2008年11月间,被告单位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特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资金,由被告人潘建萍承诺约定支付利息或收承兑汇票按面额还款,先后向张美媛等36人和无锡泰富投资有限公司等30家单位非法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68286万余元,造成未归还损失共计18340万余元,其中个人损失3231万余元,单位损失15108万余元。

企业集资法律风险案例(3篇)

企业集资法律风险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XX公司成立于2005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随着公司业务的快速发展,资金需求日益增大。

为了解决资金短缺问题,公司于2010年发起了一次内部集资活动,面向公司员工及内部合作伙伴募集资金。

然而,由于种种原因,这次集资活动最终导致了法律纠纷,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法律风险。

二、集资活动概述1. 集资目的:为了满足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解决资金短缺问题。

2. 集资方式:以公司内部员工及合作伙伴为主要对象,以公司债券的形式进行集资。

3. 集资金额:总计人民币1000万元。

4. 集资期限:3年。

5. 集资利率:年利率8%。

三、法律风险分析1. 集资行为合法性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公司进行集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XX公司在集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1)未进行备案:XX公司在发起集资活动时,未向有关部门进行备案,违反了相关规定。

(2)未进行公开披露:XX公司在集资过程中,未向投资者公开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等信息,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3)集资主体不适格:XX公司并非依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发行公司债券的资格。

2. 集资合同效力风险由于XX公司在集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集资合同效力存在以下风险:(1)合同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因此,XX公司与投资者签订的集资合同可能因违法而无效。

(2)合同可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原因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

XX公司在集资过程中可能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的情况,导致合同可撤销。

3. 集资款项使用风险由于XX公司在集资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导致集资款项使用存在以下风险:(1)资金挪用:XX公司可能将集资款项挪作他用,违反了集资用途的规定。

(2)资金去向不明:由于XX公司未进行公开披露,集资款项的去向可能不明,导致投资者无法了解资金使用情况。

法律合规部非法集资案件(3篇)

法律合规部非法集资案件(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行业日益繁荣,但也伴随着非法集资案件的高发。

非法集资是指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

为了打击非法集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法律对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

本文将以一起法律合规部非法集资案件为例,分析案件情况、处理过程及启示。

二、案件基本情况1. 案件名称:XX公司非法集资案2. 案件时间: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3. 案件地点:某市4. 案件概述:XX公司未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以高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募集资金,涉及金额达数亿元。

在资金链断裂后,公司无法兑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引发群体性事件。

三、案件处理过程1. 立案侦查2019年12月,某市公安机关接到群众举报,经初步调查,发现XX公司涉嫌非法集资。

公安机关立即立案侦查,成立专案组。

2. 侦查取证专案组通过深入调查,收集了大量证据,包括公司宣传资料、合同、银行流水、投资者证言等。

同时,对涉案人员进行审讯,了解非法集资的具体过程。

3. 案件移送经过近半年的侦查,专案组基本查清了XX公司非法集资的事实。

2020年6月,公安机关将案件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4. 审判检察机关对X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处XX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判决生效后,公安机关对涉案资产进行冻结、扣押,并依法拍卖。

所得款项用于退还投资者本金及收益。

四、案件启示1. 提高法律意识,防范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案件的发生,暴露出部分投资者法律意识淡薄。

投资者应提高自身法律意识,了解国家金融法律法规,切勿轻信高回报诱惑,参与非法集资活动。

2. 加强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政府部门应加强对金融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集资行为。

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的企业,要及时查处,维护金融秩序。

3.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宣传教育我国应不断完善法律法规,为打击非法集资提供有力法律支持。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近年来法律热点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各类法律热点案件层出不穷,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热点案件进行分析,以期从中总结经验教训,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有益借鉴。

二、案例分析1.案例分析一:张某非法集资案张某,原为一家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014年至2016年,张某虚构项目,以高额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人民币5亿元。

在案发前,张某将大部分集资款用于个人挥霍和偿还债务,剩余部分被公安机关查封。

分析:本案涉及非法集资罪,张某的行为严重扰乱了金融秩序,损害了社会公众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万元。

启示:本案警示我们,要加强对非法集资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公众风险意识,防范金融风险。

2.案例分析二:杨某、李某环境污染案杨某、李某为某化工企业股东,2015年至2017年,二人指使企业员工在未采取有效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含有重金属的废水直接排放至附近河流。

经检测,该河流水质严重超标,严重污染了环境。

分析:本案涉及环境污染罪,杨某、李某的行为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公共利益。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杨某、李某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启示:本案提醒我们,要加大对环境污染犯罪的打击力度,强化企业环保意识,切实保护生态环境。

3.案例分析三:陈某网络诈骗案陈某,通过网络社交平台结识被害人,以“投资理财”为诱饵,骗取被害人信任。

随后,陈某以各种理由要求被害人投资,并承诺高额回报。

被害人投入资金后,陈某将资金挥霍一空,携款潜逃。

分析:本案涉及网络诈骗罪,陈某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依法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启示:本案提示我们,要提高网络安全意识,加强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保障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

4.案例分析四:刘某、王某故意伤害案刘某、王某因邻里纠纷发生争执,双方发生肢体冲突。

非法集资面试题目(3篇)

非法集资面试题目(3篇)

第1篇1. 定义非法集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通过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还本付息的行为。

非法集资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

2. 特点(1)非法性: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或者以金融机构名义进行非法集资活动。

(2)公开性:面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涉及范围广泛。

(3)承诺性: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其他方式还本付息。

(4)风险性:投资回报往往高于正常金融产品,存在较高风险。

二、非法集资面试题目一、基础知识类1. 请简要介绍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点。

2. 非法集资与合法融资的区别有哪些?3. 非法集资对金融市场和社会稳定有哪些危害?4. 请列举几种常见的非法集资方式。

5. 非法集资的犯罪主体有哪些?二、案例分析类1. 案例一:以投资黄金为马甲非法集资2500万元。

请分析该案例中非法集资的运作模式和危害。

2. 案例二:非法集资11亿余元,致2500余人受牵连!请分析该案例中非法集资的诱饵和手段。

3. 案例三:防范非法集资宣传题目。

请分析该案例中非法集资的防范措施。

4. 案例四:浙江诸暨玉石老板夫妇专业“杀熟”非法集资2500万。

请分析该案例中非法集资的作案手法和特点。

三、法律法规类1. 请简要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

2. 请简要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

3. 请简要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

4. 请简要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

5. 请简要介绍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对非法集资犯罪的规定。

四、防范与治理类1. 请简要介绍我国防范和治理非法集资的主要措施。

2. 请分析如何提高公众的防范意识,减少非法集资的发生。

3. 请分析如何加强金融机构的监管,防范非法集资活动。

4. 请分析如何加强司法部门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集资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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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基础知识和案例一、非法集资的定义和特征(一)非法集资的定义非法集资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

保险业内非法集案件,主要表现为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利用保险单证或保险合同等形式,以高息、实物等为诱饵,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特征1、一般非法集资的特征(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2)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3)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4)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当前民间投融资中介机构、P2P网络借贷、农民合作社、房地产、私募基金等领域是非法集资的重灾区。

2、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1)主导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

主要手段有: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

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

主要手段有:保险从业人员同时推介保险产品与非保险金融产品,混淆两种产品性质;保险从业人员承诺非保险金融产品以保险公司信誉为担保,保本且收益率较高;诱导保险消费者退保或进行保单质押,获取现金购买非保险金融产品。

(3)被利用型案件。

指不法机构假借保险公司信用,误导欺骗投资者,进行非法集资。

主要手段有:不法机构谎称与保险公司联合,虚构保险理财产品对外售卖,进行非法集资;将投保的险种偷换概念或夸大保险责任,宣称投资项目(财产)或资金安全由保险公司保障,进行非法集资;伪造保险协议,对外谎称保险公司为投资人提供信用履约保证保险,同时以高息为诱饵开展P2P业务;假借保险名义,以筹建相互保险公司、获取高额投资收益为名吸引社会公众投资,或者以“互助计划”、众筹等为噱头,借助保险名义进行宣传,涉嫌诱导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一)一般非法集资常见手段1、承诺高额回报。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是非法集资者常用的手法。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筹资初期他们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通过注册合法公司或企业,打着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涵盖种养殖、高新技术开发、投资入股等不同范畴,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常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刊登专访文章、广散宣传单等宣传方式,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二)保险领域非法集资犯罪常见手段1、利用职务便利。

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工作人员甚至是高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社会人脉或知名度,利用管理或职务便利获得消费者信任;部分涉案人为保险机构代理人,熟悉保险业务流程并长期接触客户,客户较为信任。

2、假借销售保险名义。

涉案人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所谓的“理财协议”,吸收资金。

3、高额利息诱导。

涉案人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消费者高额回报。

4、伪造单证印鉴。

涉案人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三、购买保险时应如何防范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涉及金额高、涉及面广、危害性大,需要全社会一齐努力,共同预防,坚决打击。

购买保险过程中要尽量做到“三查、两配合”,即通过保险公司网站、客户热线或保监会、行业协会网站查人员、查产品、查单证,配合做好转账缴费、配合做好回访。

“查人员”就是买保险时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或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销售人员情况,不要从没有执业资格的销售人员处购买保险。

“查产品”就是买保险时通过网上查证(中国保监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及保险公司网站),或者致电保险公司客服人员等方式核实所购买保险产品的真假,不要相信高息“保险”,也不要受“先返息”之类的诱惑。

“查单证”就是交费后要求销售人员及时提供正式保单和保费发票,并认真鉴别保险单证的真伪:真保单上有保险公司印章且为电脑打印,不应有人为改动、手写的地方。

“配合做好转账缴费”就是消费者所交保费超过 1000 元时,应选择银行转账方式或者到保险公司营业场所缴纳,不要随意将现金交给公司人员。

“配合做好回访”就是购买分红、万能、投连等新型保险产品后,积极配合公司回访,确保利益不受损害,如果购买上述保险产品未接到回访,或者发现从业人员存在非法集资嫌疑的,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信件等方式向保险监管部门进行举报反映。

四、非法集资涉及的两大主要罪名按照刑法规定,从事非法集资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与集资诈骗都有非法吸收公众资金的行为,从表面上看有一定的相似性,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人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而集资诈骗的行为人主观上则具有非法占有所募集的资金的目的。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

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对象30人以上,或者数额在20万元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即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资诈骗罪的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犯集资诈骗罪,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个人进行集资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

五、宣传教育参考用语(一)适用于保险消费者1.抵制高息诱惑,理性购买保险。

2.提高防范意识,远离非法集资。

3.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4.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5.共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保险与您在一起。

6.抵制非法集资,警惕诈骗陷阱。

7.树立正确保险理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8.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9.珍惜一生血汗钱,远离非法集资。

(二)适用于保险从业人员1.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不得销售未经相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非保险金融产品。

2.认清非法集资法律责任,远离非法集资陷阱,共筑和谐社会。

3.不贪图快钱、热钱、对自己、对家人、对亲友负责。

4.严格规范使用保险单证印章,防止“馅饼”变“陷阱”。

5.今天高息理财赚大钱,明天官司缠身入大牢。

6.严格职业操守,远离非法集资。

7.高息忽悠你我他,非法理财害大家。

8.合法展业乐一生,非法集资毁一家。

9.今天卖非法理财,明天妻离子散众人厌。

六、非法集资类案件(一)近年非法集资典型案例备受关注的“e租宝”平台的21名涉案人员已于2016年1月14日被北京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其在一年半内非法吸收资金500多亿元人民币,受害投资人遍布中国31个省市区。

其中,“e租宝”平台实际控制人、钰诚集团董事会执行局主席丁宁,涉嫌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持有枪支罪及其他犯罪。

此外,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也被各地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针对2014年轰动一时的泛鑫保险美女老总携款潜逃事件,上海市检察院第一分院对原上海泛鑫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陈怡提起公诉的罪名定为涉嫌集资诈骗。

保监会通报的五大“典型”借保险进行非法集资的案件,如下:案例一:借高收益集资。

2013 年 3 月,某大型险企核查客户投诉时发现,原南阳分公司营业部经理刘某、员工马某以销售永泰团体年金保险名义,向客户承诺2.6%-5.3%不等的年利率,采取先支付利息、到期支付本金或继续滚存的方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 9000 多万元,涉及客户 300 余人,造成资金缺口 1500 多万元。

2013 年 4 月,公安机关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将刘某、马某逮捕。

目前,该大型险企已垫付受骗群众资金1500 万元。

案例二:用内控缺陷集资。

2013 年,某险企远程审计发现,该险企黄石中支存在大量被保险人、客户账户变更的可疑情形,经现场审计核实,黄石中支运营部经理吴某、柜面保全人员周某、柜面出纳伊某利用地方性险种管理系统的漏洞和内控缺陷,采取冒领教育金、重复给付、领取超额退保金等手段,对 1996 年至1997年承保的“少儿成长六全”等险种进行违规操作,涉及保单 98 张,侵占资金 116.52 万元。

案例三:利息引诱集资。

有客户向某地公安机关报案称,在亨安代理购买保险到期后收不回“本金”,且联系不上公司法人代表刘某。

公安机关经调查发现,刘某以先支付利息为条件,假借办理“补充养老团体年金 C 趸领保险”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累计涉及金额 390 余万元,造成资金缺口 173.43 万元,涉及群众 29 名。

案例四:车险诈骗集资。

某财险公司在开展“第三次数据真实性回头看”检查时,通过“CFR结案后理赔稽查系统”检索发现,柳州地区广超、航顺等 6 家汽车修理厂采取反复使用旧件、套用车辆号牌虚构保险事故、伪造事故现场等手段,与公司内部人员勾结制作虚假赔案465 笔,涉及金额 356.64 万元。

案例五:业外人员诈骗,典型案例是上海业外人员陈某等涉嫌保险诈骗案。

2013 年1月,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根据国寿股份反映的情况,通过人身险综合信息平台检索发现,上海市崇明县庙镇人民医院护士长陈某等人涉嫌通过冒用他人身份投保并申请理赔、虚构疾病或住院病史等手段骗取保险金。

该案涉及国寿股份、美亚财险、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等 7 家公司,已发现可疑客户 23 人,可疑赔付100 余次【6】。

(二)非法集资案件趋势1.承诺高额回报。

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是非法集资者常用的手法。

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筹资初期他们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再秘密转移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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