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则VI 防止空气污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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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生效随着萨摩亚独立国的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根据《MARPOL73/78》1997年议定书,附则Ⅵ将于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至少15个国家批准之后12个月生效。

随着2004年5月18日第十五个国家萨摩亚独立国的加入,接受附则Ⅵ国家的船舶已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54.57%。

《MARPOL73/78》附则Ⅵ对船舶氮氧化物和硫氧化物的排放提出了限制要求,并且禁止故意排放“消耗臭氧层物质”。

船舶新证书--IAPP证书一、概述1997年9月,在《MAPOL 73/78公约》的缔约国会议上,通过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97议定书的主要内容是在《MAPOL 73/78公约》中增加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

按照97议定书第6条的规定,该附则VI 在不少于15个合计商船总吨位不少于世界商船总吨位50%的国家接受之日起的12个月后生效。

2004年5月18日,萨摩亚群岛政府批准了《MAPOL 73/78公约》97议定书和附则VI,至此该附则VI已达到了97议定书所规定的生效条件,并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按97议定书的规定要求,所有适用的船舶必须持有经船旗国或主管机关认可的船级社经检验通过后签发的IAPP证书。

IAPP证书(International Air Pollution Prevention Certificate)的全称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

IAPP证书适用于所有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

二、主要内容和规定要求《MAPOL 73/78公约》附则VI的主要内容是对船舶排放的消耗臭氧物质、氮氧化物(N0X)、硫氧化物(S0X)、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0CS)及船用焚烧物进行控制,以防止这些排放物对大气的进一步污染。

1、对消耗臭氧物质的控制:是对包括有消耗臭氧物质的设备,如灭火器和制冷设备(中央空调、冰箱、冰柜、伙食冰机等),进行控制和检验,以禁止消耗臭氧物质的任何故意排放、并禁止安装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设备。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

marpol公约六大附则一、附则I:防止油类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可太重要啦。

它主要就是为了防止船舶的油类物质污染海洋呢。

你想啊,那些油要是泄漏到海里,对海洋生物可就是一场大灾难。

比如说,海鸟的羽毛沾上油就飞不动啦,小鱼小虾要是生活在油污染的海域,那可就没法好好生存啦。

船舶在这方面得遵守好多规定,像对油船的构造、设备就有特殊要求,必须得有防止油类泄漏的设备,而且对油类的排放也有严格限制。

不能随便就把油排到海里,得在规定的区域、按照规定的标准来,就好像咱们不能随便在马路上扔垃圾一样,海洋也需要保持干净呀。

二、附则II:控制散装有毒液体物质污染规则。

附则II也是很厉害的一个存在呢。

它管的是散装有毒液体物质。

这些物质要是泄露到海里,那危害可不小。

它对不同类型的有毒液体物质进行了分类,根据毒性、对海洋环境的危害程度啥的。

不同类别的物质,船舶在运输、装卸还有排放的时候,都有不一样的要求。

这就像是把坏人分成不同等级,然后根据等级来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一样。

比如说,对于那些特别毒的物质,排放限制就更严格,船舶得有专门的处理设备,不能让这些有毒液体随便进入海洋这个大家庭。

三、附则III:防止海运包装形式有害物质污染规则。

这个附则III呀,专门针对那些用包装形式运输的有害物质。

这些有害物质要是处理不好,就像一颗颗小炸弹在海洋里爆炸一样。

船舶在运输这些有包装的有害物质的时候,得给它们做好标记,就像给每个危险物品贴上小标签一样,让大家都知道这是危险的东西。

而且在储存和装卸的时候也要特别小心,不能让这些包装破损,不然有害物质跑出来就麻烦啦。

在处理这些包装废弃物的时候,也得按照规定来,不能乱丢弃,要把对海洋的危害降到最低。

四、附则IV:防止船舶生活污水污染规则。

附则IV就和咱们日常生活有点关系啦。

船舶上船员和乘客的生活污水可不能随便排到海里。

想象一下,如果大家都在海里上厕所,那海洋得多脏呀。

所以呢,船舶得有相应的生活污水处理设备。

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

防止船舶污染大气规则

《经1978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附件修正案(经修订的《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第I章总则第1条适用范围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于所有船舶,但本附则第3、5、6、13、15、16和18条另有明文规定者除外。

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 附则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和《1997年议定书》修订的《1973年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国际公约(MARPOL)》附则VI,附则可由本组织修订,但这些修正案需按本公约第16条的规定予以通过并生效。

2 相似建造阶段系指在该阶段:.1 可辨别某一具体船舶的建造开始;和.2 船舶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吨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质量的1%,取较少者。

3 周年日期系指每年与《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月和日。

4 辅助控制装置系指船用柴油机上安装的用于保护柴油机和/或其辅助设备不受可导致其损坏或故障的操作条件影响的或有助于柴油机起动的一个系统、功能或控制策略。

辅助控制装置也可以是业已满意地表明为非抑制装置的策略或措施。

5 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6 抑制装置系指为激活、调整、推迟或停止排放控制系统的任何部件或功能而对操作参数(例如:发动机速度、温度、进气压力或任何其他参数)进行测量、感应或反应的装置,从而在正常操作遇到的工况下降低排放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但在适用的排放发证试验程序中大量使用该装置者除外。

7 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中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8 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NO X、SO X或颗粒物质的排放或所有三类物质的排放造成大气污染以及伴随而来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不利影响的区域。

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3和14条所列或所指定的区域。

9 燃油系指为了船舶推进或运转而交付船上的用于燃烧的任何燃料,包括蒸馏物和残余燃油。

MARPOL公约附则VI

MARPOL公约附则VI

一、MARPOL公约附则VI的要求船用柴油机动力装置废气排放中所含的有害污染物质是不容忽视的污染源.美国研究人员的一项调研成果报告指出:航行于各大洋上的以柴油机作为动力的船只每年向大气排放约1000 万吨氮化物和850 万吨硫化物,其对海洋大气造成的污染程度要比人们想象的严重得多.对此,许多发达国家、国际机构已采取立法措施,对柴油机有害排放制定排放标准,以控制并减少其对生态环境的危害. 国际海事组织MEPC第57届会议对MARPOL73/78公约1997年议定书进行了修正,新增了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1997年9月26日通过,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起对我国生效。

随着2008年初肯尼亚、塞拉利昂、中国香港的加入,至今批准加入MARPOL73/78附则VI的国家已有49个,商船总吨位达全世界商船总吨位的74.77%。

MARPOL73/78附则VI适用于400总吨及以上的国际航行船舶,以及所有移动式或固定式海洋钻井平台及其它平台。

MARPOL73/78附则VI由19条规定组成,其中关于控制海上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的技术规范(氮氧化物技术规范)。

( 1)新主机。

MEPC通过了关于新主机(根据其安装日期)的更为严格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修正案:等级I:2000年1月1日后至2011年1月1日前安装于船上的柴油主机,根据已生效的MARPOL附则Ⅵ适用17 g/kWh的标准;等级II:2011年1月1日后建造或装船的柴油主机NOx排放标准减少到14.4 g/kWh;等级III:2016年1月1日以后安装的柴油主机的NOx排放标准为3.4g/kWh。

(2)现有主机。

对1990年1月1日后2000年1月1日前安装的输出功率为5,000 kW,单缸排量为90L及以上的柴油发动机,可以使用17.0 g/kWh的氮氧化物排放标准。

(3)NOx技术规则。

MEPC批准了2008年出台修订的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

《MARPOL73/78》附则VI简介MARPOL公约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在有关修正案生效1年后,自2007年11月22日起,在北海(the North Sea)作业的,船舶必须表明遵守严格的新废气排放标准,充分执行北海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SECA)规定。

在SECA内,船上所用燃料中硫含量不得超过1.50(质量分数)。

作为备选方式,船舶必须安装一个废气排放清洁处理系统。

根据有关规则,波罗的海区域(the Baltic Sea Area)也已被指定为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并且自2006年5月19日以来,已按规定实施和运作。

2012年1月1日及以后 3.5 %m/m;2020年1月1日及以后 0.5 %m/m.涉及以下几个方面:A、燃油规格、排放标准:2006年5月19日开始,在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航行的船舶,船上各种设备(包括主机、副机、锅炉、焚烧炉、应急发电机等)使用的燃油的含硫量必须低于1.5%m/m;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确保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除量不超过6.0gSOx/Kwh。

B、适用证书:船级社严格依照《NOx技术规则》进行一系列检验后,为符合公约要求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符合证明”IAPP证书,以IAPP证书及其附件登记的内容,证明该轮柴油机符合氮氧化物的排放量控制要求。

C、燃油标准:低硫燃油:含硫量低于1.5﹪m/m的燃油,其它的指标(如粘度、密度、钒含量、铝+硅含量等)必须符合ISO8217:2005(E)的标准。

D、控制区域及要求:硫氧化物(SOx)排放控制区,简称“SECA”。

船舶进入该区域,必须使用含硫量低于1.5﹪m/m的低硫燃油,或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以保证船舶硫氧化物的总排出量不超过6.0gSOx/Kwh。

2006年5月19日起,波罗地海区域(系指波罗地海本身以及波的尼亚湾、芬兰湾和波罗地海入口,以斯卡格拉克海峡中斯卡晏角处的北纬57度44.8分为界)列入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2006年11月22日起,北海区域列入;2007年后将扩展至英吉利海峡区域。

大气污染公约要求92005-04-28)

大气污染公约要求92005-04-28)

关于公司实施MARPOL73/78附则VI要求的通知船工一部、安监部、航运部:IMO 的73/78防污染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规则》将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

该规则适用于从事国际航线的400总吨以上的船舶,船舶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必需取得国际防止造成空气污染证书(IAPP)。

该规则的实施与散货船有关的内容主要包括“氮氧化物NOx”、“消耗臭氧化物”、“船上焚烧”和“硫氧化物SOx与燃油质量管理”。

为确保公司从事国际航线船舶符合MARPOL附则VI要求,取得IAPP证书,不受国际航线限制,请公司有关部室认真做好履约工作。

一、氮氧化物NOx附则VI规则要求:安装在2000年1月1日或以后建造的船舶的以及2000年1月1日以后安装在现有船舶上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应急柴油机、安装在救生艇上的柴油机和单一在应急时使用的装置或设备除外),最迟在2005年5月19日以后的第一次计划坞修时必需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书(EIAPP),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2008年5月19日。

公司2000年以后新造的“峰”和“山”字号船的主机和发电机组,以及“安平”号改造的发电机组都已满足附则VI要求,并取得国际防止柴油机造成空气污染证明和有关技术文件,请船工一部1)核查和保证:a符合NOx技术规则/第13条证明的有效性;b技术文件的有效性;c柴油机参数记录簿的维护和有效性。

向CCS申请检验取得EIAPP证书,2)指导船员做好技术文件中的IMO规定的柴油机部件的保养及其备件订购。

二、消耗臭氧化物附则VI规则要求:1)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将禁止任何臭氧损耗物质的蓄意散发。

蓄意的散发包括在系统或机器的维修、使用、修理或处理期间产生的散发。

2)除2020年1月1日前允许含氢氯氟碳(HCFCs)的新装置以外,在2005年5月19日之后,所有船将不允许新安装含有臭氧损耗物质(ODS)的设备。

环保标准iv(v)是什么

环保标准iv(v)是什么

环保标准iv(v)是什么环保标准IV(V)是什么。

环保标准IV(V)是指环保标准第四(五)阶段,是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限制的一项标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环境问题的日益凸显,各国对于汽车尾气排放的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环保标准IV(V)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减少污染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环保标准IV(V)对汽车尾气排放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它要求汽车在运行过程中的尾气排放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非甲烷总烃和颗粒物的排放量都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

这样可以有效减少有害气体的排放,降低空气污染的程度,对于改善城市空气质量具有积极的作用。

其次,环保标准IV(V)的实施对汽车制造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了符合环保标准IV(V),汽车制造商需要不断提升汽车的技术水平,研发更加环保的发动机和排放控制系统。

这种技术创新不仅有利于保护环境,还可以推动汽车产业的发展,提升企业的竞争力。

另外,环保标准IV(V)的实施也对消费者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符合环保标准IV(V)的汽车往往具有更高的绿色性能,能够更好地保护环境,减少对人体健康的影响。

因此,消费者在购车时也会更加关注汽车的环保性能,这也促使汽车制造商加大了研发环保技术的力度。

总的来说,环保标准IV(V)的实施对于改善空气质量、保护环境具有积极的作用。

它不仅推动了汽车制造业的技术创新,也提高了消费者对环保性能的关注度。

相信随着环保标准IV(V)的进一步实施,汽车尾气排放将会得到更好的控制,环境质量也将会得到更大的改善。

希望各国能够共同努力,推动环保标准IV(V)的全面实施,为人类的生存环境创造更加美好的未来。

MAR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OL防污公约附则VI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59)决议2009年7月17日通过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忆及《国际海事组织公约》第38条(a)款有关防止与控制海洋污染的国际公约授予海洋环境保护委员会的职能,并忆及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已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进一步忆及已经通过的(53)决议,即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注意到经(58)决议通过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预计将于2010年7月1日生效,并注意到MARPOL73/78防污公约第5和6章,以及该公约附则VI第10和11条,对于进入港口的外籍船舶,1997年议定书的成员国应履行控制程序,认识到根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相应条款,需要对针对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港口国监督指南进行修正,已经考虑由散装液体和气体分委会第13次会议准备,并由17届船旗国履约分委会审议的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1.通过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并以附录的形式公布;2.邀请各缔约国政府,自2010年7月1日起,在依据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进行港口国监督时,应实施经修正后的指南;和3.同意在之后一段时间,将该2009指南纳入经(21)决议修正的(19)决议,即港口国监督程序。

附录经修正的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2009港口国监督指南第一章总则本文件是要为遵照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 (下文中,简称附则)实施港口国监督检查提供一个基本指导,为实施检查、缺陷判定和执行控制程序提供一致性。

MARPOL73/78防污公约附则VI的条款包含以下需要遵守的规定:.1 400总吨或400总吨以上的所有从事国际航行的船舶需要持有IAPP证书。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ARPOL7378附则Ⅵ浅谈

M A R P O L7378附则Ⅵ浅谈------------------------------------------作者xxxx------------------------------------------日期xxxxMARPOL73/78公约附则VI浅析全球大气污染主要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细颗粒粉尘增多、气候变暖。

船舶中柴油机排烟、制冷剂泄漏和垃圾焚烧等也是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之一,其排放的NOx占化石燃料源的15%左右, SOx占人为源的4%~9%,随着运输船舶数量日益增加,其大气污染排放也日趋严重。

为了降低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的污染,IMO制定国际防污公约MARPOL73/78附则VI-“防止船舶大气污染规则”,已于2005年5月19日正式生效。

船舶排放对大气造成污染的主要物质包括SOx、NOx、ODS(Ozone Depleting Substance)消耗臭氧层物质和VOC(Volatile Organic Compounds)挥发性有机化合物,以及船上焚烧排放至空气中的有害物质。

本文从如上几种船舶污染物排放控制的相关要求和应对措施一一阐述。

1 SOx排放控制为了降低SOx排放, 其一是安装使用经认可的废气滤清系统或任何其它技术方法来保证SOx排放量符合公约要求,其二通过使用符合公约要求的低硫油来达到SOx排放标准,绝大部分船舶都是采用第二种方法。

2012年7月1日起,ISO8217:2012国际船用燃油标准中的燃油硫份含量从4.5%降低到3.5%,并且暂定2020年1月1日以后,船用燃油硫份含量上限降低至0.5%。

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的MEPC环保委员会多次召开会议,陆续增加船舶使用低硫油区域,这就是现在我们经常提及的SECA/ECA区域(Sulfur Emission Control Area)。

截至2015年7月1号,生效的SECA区域范围和硫份要求如下:1. 波罗的海、北海、英吉利海峡,硫份含量上限为0.1%,见下图;2. 在欧盟港口停泊超过2小时不得使用硫含量超过0.1%的燃油。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

MARPOL附则VI2022修正案实施及应对措施探讨内燃机燃烧时向空气排放的物质中(NO某)氮氧化物、(CO)一氧化碳、(HC)烃、(SO某)硫氧化物、(PM)颗粒物质、(CO2)二氧化碳等都对人体和大自然产生毒害或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和人类的健康,制定并修改MARPOL附则VI,以限制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排放。

这无疑将再一次促进人类对环境保护的认识,有利于人类对资源的使用和全球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同时,如何满足2022修正案,如何实施主管机构的检查,如何跟踪研究该修正案的认证,如何应对减排要求是相关部门、行业迫切需要解决的重要问题!附则VI2022修正案规定附则VI2022修正案主要虑及SO某、NO某和PM其中一种或全部三种排放物排放控制区域的确定原则。

2022修正案以SO某、NO某和PM技术规则为基础,包括直接测量、监控方法,现有柴油机发证程序和II级、III级柴油机测试程序。

1、硫化物限制在逐步降低船上硫化物排放方面,MARPOL附则VI修正案的主要变化如下图所示:2.氮氧化物限制I级柴油机指的是,200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22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III级柴油机指的是2022年1月1日及其以后建造装船的柴油机,在排放控制区域,需遵守附加限制。

NO某排放控制区域虽未确定,但是北海和波罗的海有望于2022年1月1日之前获得指定。

需注意的是,对于1990年1月1日及其以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输出功率大于5000kW、单缸排量大于等于90L的现有柴油机,NO某排放限制为17.0g/kWh。

此外,对于至2000年1月1日建造装船的柴油机要达到III级限制要求,需要装设专门的SCR和水喷射等辅助装置,如图表二所示。

对柴油机进行必要的改进或安装降低NO某排放装置,必须于第一次换新检验12个月后或改进方法经认可后的日期之前完成。

MARPOL公约附则VI实施现状分析

MARPOL公约附则VI实施现状分析

第10卷 第9期 中 国 水 运 Vol.10 No.9 2010年 9月 China Water Transport September 2010收稿日期:2010-06-02作者简介:王 凯(1985-),男,江苏省江阴海事局,研究方向为海事管理。

MARPOL 公约附则VI 实施现状分析王 凯(江阴海事局,江苏 江阴 214400)摘 要:MARPOL 公约附则VI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于2006年8月在我过生效。

文中介绍了该规则的主要内容,出台前我国关于防止空气污染的法律状况,对现如今我国防止船舶造成大气污染的不足作了简要介绍,并提出了几点措施。

关键词:附则VI;立法;措施中图分类号:D9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7973(2010)09-0084-02一、引言洁净大气是人类赖于生存的必要条件之一。

大气污染明显表现为臭氧层破坏、酸雨腐蚀、全球气候变暖。

船舶造成空气污染已经成为船舶污染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国际海事组织(IM0)于1997年9月在伦敦召开了《73/78防污公约》缔约国大会,通过了《73/78防污公约》1997年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新增了《73/78防污公约》附则VI: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以下简称附则VI)。

2005年5月19日生效。

中国于2006年5月23日加入,同年8月23日对我国生效。

二、MARPOL 公约附则VI 简介 1.附则VI 的主要内容本附则对NO X 、排放、消耗臭氧物质、残油等进行了定义。

其中对排放的定义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残油系指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油泥,主机或副机的废弃润滑油,或舱底水分离器、油过滤装置或滴油盘的废油。

本附则,适用于所有船舶。

一般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排放,船舶或其设备破损在发生破损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或尽量减少排放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免除。

探讨_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_的实施_陈显

探讨_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_的实施_陈显
《航海技术》 2009 年 第 2 期
浅谈主机气缸润滑及其管理
青岛海事局 张修东
内容提要: 结合气 缸润 滑 的 作用 分 析 MAN B&W MC 型柴 油 机 采用 ALPHA Lubricator 电 控 注油 器 的 特点 , 提 出 根据 黏 度 、 燃油含硫量、燃油耗量和气缸油注油率选择气缸油碱度,以及气缸润滑的运行管理要点。 关键词: 柴油机 气缸润滑 管理
·56·
EIAPP 认可时由船级社审批,并一同配备船上。 (3)检查船舶 NOx 排放,发现的问题有: 誗船上未配备柴油机台架试验的数据资料。 誗柴油机零部件和备件(例如喷嘴、喷油泵柱塞、
喷油泵套筒、气缸套、气缸盖、活塞头、排气凸轮、燃油 凸 轮 等 ),没 有 敲 上 明 显 的 识 别 编 号 标 记 , 不 能 追 溯 到 有关的图纸和检验证书。
要注意对故意排放的定义。 若系统和设备由岸上专业
誗禁止使用含有消耗臭氧物质的新装置, 但 2020 公司维护,船上要持有协议副本。
我国的《大气 污染物综合 排放标准》也 于 1997 年 开始实施。
严格履行国际公约规定的义务, 贯彻和落实国家 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加强船舶营运环境的规划和管理, 是航运公司的责任。
遵守附则Ⅵ的相关规定和我国的有关规定, 制订 和 执 行 具 体 实 施 措 施 ,积 极 配 合 PSC、FSC 检 查 ,是 船 公司船舶管理的重要任务之一。
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誗
但不包括回收或再循环相关的微量释放。 其中特别提
誗消耗臭氧物质系统的维护、检修、修理和处置过
到, 消耗臭氧物质泄漏引起的排放, 无论是否属于故 程,要配有符合附则Ⅵ第 12 条要求的操 作程序,尤其

《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

《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

或通过齿轮箱联接推进轴的推进方式。
41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非常规推进系指除常规推进以外的推进方式,包括柴
油-电力推进、涡轮推进以及混合推进系统。
42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具有破冰能力的货船系指设计为当冰层厚度为 1.0 m
或以上且冰层弯曲强度至少为 500 kPa 时,以至少 2 节航速独立破冰的货船。
2
在现有第 37 款之后新增第 38 至 43 款如下:
“38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液化天然气运输船系指经建造或改建用于散装运输液 化天然气(LNG)的货船。
39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豪华邮轮系指无货物甲板且专门设计用于对海上航行
中过夜住宿乘客进行商业运输的客船。
40
与本附则第 4 章有关的常规推进系指主要以往复式内燃机为原动机并且直接
《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 《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及实施导则
2013 年版 补遗
2015 年 9 月
自《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及实施导则出版以来,海上 环境保护委员会(环保会)通过了修正《防污公约》附则 VI 和《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 及实施导则的一些决议。本补遗按照其通过的年月顺序排印那些已经生效或将在出版下一综合 版本之前生效的修正案。
审议了经修订的附则 VI 和《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修正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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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1973 年公约》第 16(2)(d)条,通过附则 VI 和《2008 年氮氧化物技术规则》的
修正16(2)(f)(iii)条,决定该修正案将在 2015 年 3 月 1 日视为被接
立且有文件记录的一个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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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机制系指本组织建立的、考虑到本组织制订的各项导则的国际海事组织

MARPOL公约附则VI的检查指南

MARPOL公约附则VI的检查指南

MARPOL公约附则VI的检查指南:港口国依据MARPOL公约第5、6条和附则VI第10条的规定及经A.882(21)决议修正的A.787(19)决议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实施港口国监督。

由于中国还未认可该附则,故目前仅对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开检时进行检查。

1、一般检查1)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IAPPC)及其附件(FORM AIR):(因中国不是MARPOL公约1997议定书的缔约国,故目前此证书只是相关船级社依据附则VI而发)(1)核对船舶的概况是否与实际相符;(2)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是否按期完成了规定的检验。

(3)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附件是否在船,记录的细目是否准确。

(4)在审查证书时取得的其他关于IAPP证书无效或已过期的证据;2)柴油机国际防止大气污染证书(EIAPP)或符合证明(SOC)及其附件:(1)核对证书及细节是否正确;(2)检查证书的有效性;(3)应该注意的是,对受NOx排放约束的船舶,其IAPPC有效性服从于EIAPP或符合证明(SOC)的有效性。

EIAPPC或符合证明(SOC)是为建造于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的船舶,其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所发;或为2000年1月1日或之后经过主要改装的输出功率大于130KW的柴油机所发。

检查该证书以确认该船的柴油机的NOx 排放符合要求,并可确认其IAPPC的有效性。

符合声明—Statement Of Compliance With NOx Technical Code符合证明是否在附则生效后换成EIAPPC是船旗国主管机关的事,在附则中并无指定;3)检查燃油供应单,供应船用的所有燃油的硫含量是否超过4.5%m/m、燃油质量是否符合要求;4)受约束的每部柴油机的参数记录薄是否在船,是否正确完成记录。

5)依据MEPC.76(40)决议的焚烧炉的型式认可证书是否在船;6)下列的手册及说明是否在船:(1)受约束的每部柴油机认可的技术案卷;(2)NOx废气滤清系统认可的操作手册;(若安装该系统)(3)SOx废气滤清系统认可的操作手册;(若安装该系统)(4)受约束的焚烧炉的制造商的操作手册;(5)采集及保存代表性油样的说明或指南;(6)负责操作焚烧炉的人员受过正确训练的书面证明;(7)安装蒸汽释放控制系统的液货船,认可的VECS(V apor Emission Control System)操作手册;(8)安装蒸汽释放控制系统的液货船,负责操作蒸汽释放控制系统的人员受过正确训练的书面证明;7)安全管理体系相关文件的检查:(1)检查有没有更新,是否已涵盖关于NOx、SOx的排放的要求、用ODS的制冷设备和灭火器等的维护保养、对船上焚烧的新要求等内容;(2)SMS文件是否已对认定的关于大气污染的风险建立安全预防措施。

防止空气污染的法律规定(3篇)

防止空气污染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引言随着工业化和城市化的快速发展,空气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已经成为影响人类健康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防止空气污染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对我国现有的防止空气污染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是我国防止空气污染的基本法律,于1987年颁布,2000年、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任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

1. 总则《大气污染防治法》总则明确了大气污染防治的基本原则,包括:-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依靠科技进步;- 保障公众参与;- 责任与义务相结合。

2. 污染防治措施《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了以下防治措施:- 严格控制工业、农业、交通等领域的污染排放;- 优化能源结构,发展清洁能源;- 推广使用节能环保技术和产品;-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严格环境执法和监管。

3. 法律责任《大气污染防治法》明确了违法排放污染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二、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于1989年颁布,2014年进行了修订。

该法规定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任务、制度以及法律责任等。

1. 总则《环境保护法》总则明确了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包括:- 保护环境与经济发展相协调;-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公众参与;- 强化法治。

2. 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法》规定了以下环境保护措施:- 加强环境监测和信息公开;- 推广绿色生产、绿色消费;- 严格环境执法和监管;-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 鼓励环境保护科技创新。

3. 法律责任《环境保护法》明确了违法排放污染物、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等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罚款、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等。

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除了《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保护法》外,我国还制定了一系列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MARPOL 附则6及补充资料

MARPOL 附则6及补充资料

(!) 如果在本附则第 " 条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检查和检验; (#) 如果未经主管机关批准,对本附则适用的设备、系统、装置、布置或材料作了重
大变更,不包括用符合本附则要求的设备和装置直接更换上述设备或装置,就 第 $% 条规定而言,重大变更应包括对柴油机的系统、装置或布置的任何改变或 调整,这种改变或调整导致该机器不再符合其适用的氮氧化物限制要求;或者 (&) 当船舶改挂另一国的国旗时。只有当颁发新证书的国家政府确认该船已全部 满足本附则第 " 条要求时,才颁发新证书。如果变更船旗是在两个缔约国之间 进行,则在变更船旗后的 % 个月内,前一个船旗国政府如接到请求,应尽速将变 更船旗前该船所携带的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副本 $ 份以及有关的检验报 告(如有)送交另一国的主管机关。
第 , 条 证书格式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制成与本附则附录 - 中所示的样本相一致的格式,用发证国的 官方文字写成。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法文又非西班牙文,则该文本中还应包括这三种文字之 一的译文。
第 ( 条 证书的有效期限和有效性
(")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期应由主管机关规定,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 # 年。 (*) 除非符合(+)的规定,否则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 # 年有效期不得延长。 (+) 当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期满时,如该船舶不在其所挂国旗的缔约国港口或该船所 要接受检验的港口,则主管机关可将该证书的有效期延长,但不超过 # 个月。只有为了让该船 完成其前往船旗国或预定进行检验的国家的航行,且只有这样做是正当和合理时,才允许给予 这种展期。在抵达其船旗国或预定进行检验的港口后,该船不得凭籍这种展期在未取得新的 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前驶离该港或该国。 (%) 在下列任何情况下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应失效: · *!! ·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Ⅵ解释

《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附则Ⅵ解释

附则Ⅵ《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规则》于2005年5月19日生效,2006年8月23日对我国生效。

附则的主要内容可分为七个方面,除确定了附则的适用范围外,还提出了禁止消耗臭氧层物质的排放、限制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制琉氧化物的排放、限制发挥性有机化合物的排放,限制船上焚烧等规定,并给出了主要控制措施。

1.定义与适用范围1)定义(1)消耗臭氧层物质系指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有效的1987 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中定义的并在该议定书附件中所列的受控制物质;(2)残油系指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油泥,主机或副机的废弃润滑油,或舱底水分离器、油过滤装置或滴油盘的废油。

(3)船上焚烧系指把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

(4)船上焚烧炉系指以焚烧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船上设备。

(5)SOx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x 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陆地和海洋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

2)适用范围除另有规定者外,附则的规定适用于所有船舶。

2.一般免除本附则的条款不适用于下述情况:(1)以保护船舶安全或海上救助人命为目的所必需的任何排放;或(2)由船舶或其设备破损而引起的任何排放,只要在发生破损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或尽量减少排放已采取一切合理预防措施,但如船东或船长有意造成损坏或明知损坏可能发生仍草率行事者除外。

3.检验与发证1)检验凡400 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式和移动式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规定的初次检验、定期检验、中间检验,以保证设备和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的要求并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况。

2)发证(1)船舶或平台按本附则第5条规定进行检验之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IAPP)应由主管机关或经主管机关正式授权的任何人员或组织签发。

不论哪种情况,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2)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用发证国的官方文字写成。

如所用文字既非英文、法文又非西班牙文,则该文本中还应包括这三种文字之一的译文。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大气污染,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防治大气污染,应当以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为目标,坚持源头治理,规划先行,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产业结构和布局,调整能源结构。

防治大气污染,应当加强对燃煤、工业、机动车船、扬尘、农业等大气污染的综合防治,推行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对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氨等大气污染物和温室气体实施协同控制。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的财政投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控制或者逐步削减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使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标准并逐步改善。

第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对省、自治区、直辖市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考核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实施考核。

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大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展对大气污染来源及其变化趋势的分析,推广先进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技术和装备,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挥科学技术在大气污染防治中的支撑作用。

第七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大气环境保护义务。

第二章大气污染防治标准和限期达标规划第八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应当以保障公众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为宗旨,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做到科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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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则VI 防止空气污染规则3.4.4.1 适用范围第1条适用范围除本附则第3、5、6、13、15、18和19条另有规定者外,本附则的规定应适用所有船舶。

3.4.4.2 定义第2条定义就本附则而言:(1)类似建造阶段系指在此阶段:(a)可以辨认出某一具体船舶建造开始;和(b)该船业已开始的装配量至少为50t或为全部结构材料估算重量的1%,取较小者。

(2)连续进料系指当焚烧炉在正常操作条件下,燃烧室工作温度在850℃和1200℃之间时,无需人工辅助将废物送入燃烧室的过程。

(3)排放系指从船舶上向大气或海洋释放受本附则控制的任何物质。

(4)新装置系指与本附则第12条有关的本附则生效之日后在船上安装的系统、设备、包括新的手提式灭火器、绝缘体或其他材料,但不包括对以前安装的系统、设备、绝缘体或其他材料的修理或重新灌装、或者对手提灭火器的重新灌装。

(5)NO X技术规则系指由缔约国大会决议2通过的船用柴油机氮氧化物排放控制技术规则, 此规则可能经本组织修正, 但这些修正案需按照本公约第16条规定的有关附则附录的修正程序予以通过并生效。

(6)消耗臭氧物质系指在应用或解释本附则时有效的1987年消耗臭氧层物质蒙特利尔议定书第1条第4款中定义的并在该议定书附件A、B、C或E中所列的受控制物质。

在船上可能有的“消耗臭氧物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Halon1211 溴氯二氟甲烷Halon1301 溴三氟甲烷Halon2402 1,2-二溴化物-1,1,2,2-四氟乙烷(亦称作Halon114B2)CFC-11 三氯氟甲烷CFC-12 二氯二氟甲烷CFC-113 1,1,2-三氯-1,2,2-三氟乙烷CFC-114 1,2-二氯-1,1,2,2-四氟乙烷CFC-115 氯五氟乙烷(7)残油系指来自燃油或润滑油分离器的油泥,主机或副机的废弃润滑油,或舱底水分离器、油过滤装置或滴油盘的废油。

(8)船上焚烧系指将船舶正常作业时产生的废物或其他物质在船上进行焚烧。

(9)船上焚烧炉系指以焚烧为主要目的而设计的船上设备。

(10)建造的船舶系指龙骨已安放或处于类似建造阶段的船舶。

(11)SO X排放控制区系指要求对船舶SOX排放采取特殊强制措施以防止、减少和控制SO X造成大气污染以及随之对陆地和海洋区域造成不利影响的区域。

硫氧化物排放控制区域应包括本附则第14条所列的区域。

(12)液货船系指在本公约附则I第1(4)条中定义的油船或者附则II第1(1)条中定义的化学品船。

(13)1997年议定书系指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的1997年议定书。

(14)周年日期系指与《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期满之日对应的每年的该月该日。

3.4.4.3 一般例外第3条一般例外本附则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情况:(a)系为保障船舶安全或救助海上人命所必需的任何排放;或(b)由于船舶或其设备遭到损坏而引起的任何排放:(i)但须在发生损坏或发现排放后,为防止排放或使排放减至最低限度,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预防措施;(ii)但是,如果船东或船长是故意造成损坏,或轻率行事而又知道可能会招致损坏,则不在此例。

3.4.4.4 等效第4条等效(1)主管机关可允许在船上安装任何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条件是这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与本附则所要求者至少同等有效。

(2)允许以某种装置、材料、设备或器具来代替本附则所要求者的主管机关应将其细节通知本组织,以便转发本公约各缔约国,供其参考和采取适当行动(如有时)。

3.4.4.5 检验第5条检验(1)凡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以及所有固定和移动钻井平台和其他平台,应进行下列规定的检验:(a)初次检验,在船舶投入营运前或首次签发本附则第6条所要求的证书之前进行。

该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b)换证检验,按主管机关规定的间隔期限进行,但不得超过5年,但本附则第9(2)、9(5)、9(6)或9(7)条适用者除外。

换证检验应确保其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和材料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c)中间检验,在证书的第二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或第三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并应取代本条1(d)规定的其中一次年度检验。

中间检验应确保设备及其布置完全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要求,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该中间检验应在按本附则第6或7条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签署;(d)年度检验,在证书的每个周年日之前或之后3个月内进行,包括对本条(1)(a)所述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及材料的总体检查,以确保其已按本条(4)的规定进行保养,并确保其继续满足船舶预定的营运要求。

该年度检验应在按本附则第6或7条所签发的证书上予以签署;和(e)附加检验,在按本条(4)规定的检查结果进行修理后或在任何重大修理或换新后应根据情况进行全面或部分检验。

该检验应确保已有效进行了必要的修理或换新,确保这种修理或换新所用的材料和工艺在各方面均属合格,并确保该船在各方面均符合本附则的要求。

(2)对小于400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可制订适当措施,以确保其符合本附则的适用规定。

(3)(a)为执行本附则规定而对船舶进行的检验,应由主管机关的官员进行。

但主管机关可将这些检验委托给为此目的而指定的验船师或由其认可的组织办理。

这些组织应符合本组织通过的指南。

(b)应按《NOx技术规则》对轮机和设备进行是否符合本附则第13条规定的检验。

(c)当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确定设备的状况在实质上与证书所载内容不符,他们应确保采取纠正措施并及时通知主管机关。

如未能采取此种纠正措施,主管机关应撤销证书。

如该船是在另一缔约国的港口内,则还应立即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

当主管机关的官员、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通知该港口国的有关当局后,有关的港口国政府应向该官员、验船师或组织提供履行本条规定的义务所必需的任何帮助。

(d)在所有情况下,主管机关均应保证检验的完整性和有效性,确保为履行这一职责作出必要的安排。

(4)(a)设备应保持符合本附则的各项规定,未经主管机关的专门认可,经过检验的设备、系统、附件、布置或材料不得作任何变动。

但允许以符合本附则规定的设备和附件直接替换此类设备和附件。

(b)当船舶发生事故或发现缺陷,对本附则所涉及的设备的有效性或完整性产生重大影响时,该船的船长或船东应尽早向负责签发有关证书的主管机关、指定的验船师或认可的组织报告。

3.4.4.6 证书签发或签署第6条证书的签发或签署(1)在按本附则第5条规定进行了初次或换证检验后,应为下列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a)驶往其他缔约国管辖范围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的所有400总吨及以上的船舶;和(b)驶往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主权或管辖海域的平台和钻井平台。

(2)应在1997年议定书生效后不迟于第一次计划进坞时,按本条(1)规定,为1997年议定书生效之前建造的船舶签发《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迟于1997年议定书生效后的3年。

(3)该证书应由主管机关或经其正式授权的任何个人或组织签发或签署。

在任何情况下,主管机关对证书负有全部责任。

3.4.4.7 证书的有效期限第9条证书的有效期限(1)《国际防止空气污染证书》的有效期限应由主管机关规定,但不得超过5年。

(2)(a)尽管有本条(1)的要求,但如果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3个月内完成,则新证书应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后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

(b)如果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后完成,则新证书应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至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后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

(c)如果换证检验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的前3个月前完成,则新证书应从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的日期内有效。

(3)如果所发证书的有效期限少于5年,主管机关可将证书有效期自期满日延长至本条(1)规定的最长期限,条件是在签发5年期的证书时进行了本附则第5(1)(c)和5(1)(d)条所述的相应的检验。

(4)如果换证检验已完成,而新证书在现有证书期满之日前不能签发或不能存放船上,主管机关授权的人员或组织可在现有证书上签署,签署后的证书自期满日起不超过5个月的期限内应视为继续有效。

(5)如果证书期满时船舶不在应进行检验的港口,主管机关可延长该证书的有效期,但此项展期仅以能使该船完成其驶抵应进行检验的港口的航次为限,并且仅在正当和合理的情况下才能如此办理。

证书的展期不得超过3个月。

经展期的船舶在抵达应进行检验的港口后,不得因有此项展期而在未获得新证书前驶离该港口。

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

(6)发给短程航行船舶的证书未按本条前述之规定展期时,主管机关可给予自该证书所示的期满之日起至多1个月的宽限期。

换证检验完成后,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现有证书展期前的期满日起不超过5年。

(7)在特殊情况下(由主管机关确定),新证书无需按本条(2)(b)、(5)或(6)的要求从现有证书的期满之日起计算日期。

在此特殊情况下,新证书的有效期应自换证检验完成之日起不超过5年。

(8)如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在本附则第5条规定的期限之前完成,则:(a)证书上所示的周年日应予以签署修正,修正后的周年日应不多于检验完成之日起3个月;(b)本附则第5条要求的其后的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应使用新的周年日按该条规定的间隔期完成;(c)如进行一次或多次相应的年度检验或中间检验,以使本附则第5条规定的最大检验间隔期不被超过,则该期满日可保持不变。

(9)按本附则第6或第7条规定所签发的证书,在下列任一情况下即应中止有效:(a)如果相关检验未在本附则第5(1)条规定的期限内完成;(b)如果证书未按本附则第5(1)(c)或5(1)(d)条的规定予以签署;(c)船舶变更船旗国。

只有当换发新证书的政府确信该船符合本附则第5(4)(a)条的要求时,才能签发新的证书。

如果变更船旗系在缔约国之间进行,则在变更后的3个月内,前船旗国政府如收到申请,应尽快将变更船旗前该船所携证书的副本以及相关的检验报告副本(如备有)送交该船新的主管机关。

3.4.4.8 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第10条关于操作要求的港口国控制(1)当船舶停靠在另一1997年议定书缔约国所管辖的港口或近海装卸站时,如有明显理由确信该船船长或船员不熟悉船上主要的防止船舶造成空气污染的程序,该船应接受该缔约国正式授权的官员根据本附则进行的有关操作要求的检查。

(2)在本条(1)所述的情况下,该缔约国应采取措施,确保该船在按本附则的要求调整至正常状态前,不得开航。

(3)本公约第5条规定的港口国监督程序应适用于本条。

(4)本条的任何内容均不得解释为限制缔约国在本公约明确规定的操作要求方面进行控制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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