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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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集聚研究

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集聚研究

昆明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现状及产业集聚研究
高一璟
【期刊名称】《商展经济》
【年(卷),期】2024()8
【摘要】生物医药是国家重点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也是云南省重点培育的八个千亿级优势产业之一。

《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提出,要
大力推动昆明大健康产业示范区建设,把昆明、玉溪打造成为现代生物医药生产研
发的重要基地和集聚区。

作为云南的省会和中心城市,昆明是中国面向南亚、东南
亚开放的门户,具有发展生物医药产业的资源和技术优势,生物医药产业也是昆明最
具优势、最有潜力的产业。

然而,昆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存在产业规模相对较小、
产业层次和集群化程度低、创新驱动能力不足、政策支撑不够、产业生态不健全等问题。

因此,本文建议通过聚焦强链补链,迈向生物医药产业价值链高端;鼓励科技创新,培育关键领域未来增长点;加大招引力度,开展梯次企业培育与引进;抓实人才培养,加强生物医药人才队伍建设;完善顶层设计,加强产业园区建设配套;注重研发投入,持续加大生物医药资金支持力度等措施,加快推动昆明生物医药产业科学化、规模化、集聚化发展。

本研究仅供参考。

【总页数】5页(P128-132)
【作者】高一璟
【作者单位】昆明市社会科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127;F7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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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公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公示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公示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公布日期】2024.10.11
•【字号】
•【施行日期】2024.10.1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
正文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的公示根据《云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库管理办法》等要求,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进行公示。

公示时间自2024年10月11日至10月16日(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请将有关情况反馈至省科技厅,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提供书面材料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写明联系人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的,应签署真实姓名和有效联系电话。

匿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联系人及电话:省科技厅社会发展科技处,胡燕琴*************。

监督电话:省科技厅机关纪委,*************。

通讯地址及邮编:昆明市北京路542号省科技厅大楼804室,650051。

附件: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
(第二批)清单
云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0月11日附件
2024年落实财政支持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政策拟立项后补助项目(第二批)
清单。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14.12.31•【字号】云财教〔2014〕455号•【施行日期】2014.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财教〔2014〕455号省直各部、委、办、厅、局,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有关企事业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及科技型企业发展,省级财政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管理,按照《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和《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我们制定了《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技厅2014年12月31日附件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部署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意见》(云发〔2013〕8号),促进我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应用,引导社会力量和地方政府加大科技成果转化投入,省级财政设立云南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以下简称“转化基金”)。

为规范转化基金的管理,根据《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1〕289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5.16•【字号】云人社函〔2022〕71号•【施行日期】2022.05.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发布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的通知云人社函〔2022〕71号各州(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全面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技能云南”行动的意见》(云政发〔2021〕28号)精神,加大劳务品牌建设力度,严格培训、考核、评价、取证过程管理,杜绝“山寨”证书,维护劳动者合法利益,着力提升职业培训针对性有效性,提升补贴资金使用绩效,经研究,我们调整了《云南省2022年度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培训《目录》实施培训全省行政区域内,承担2022年度职业培训(含技能培训、创业培训)任务,并享受州(市)、县(市、区)按规定统筹利用就业补助资金、失业保险基金、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结余资金、财政资金、东西部合作资金等资金列支培训补贴的技工院校、民办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需严格按照《目录》公布的工种(专业)实施培训工作。

二、加大劳务品牌培训支持力度围绕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从培育产业技能人才和产业推广人才出发,优选培训对象,开展劳务品牌培训。

结合“云南过桥米线”“云南生态咖啡”“云南生态茶叶”“云南特色小吃”等云南特色劳务品牌打造,从种植、加工、生产、销售等环节,引导组织学员考取相应证书(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专项能力证、培训合格证),加强劳务品牌技能人才培养,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三、严格培训证书发放管理各地要加强培训证书管理,坚决杜绝“山寨”证书。

最新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最新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

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云南省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生物医药产业是集公益性、战略性、竞争性为一体的关系国计民生的新兴产业。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促进生物产业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有关精神,加快发展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把生物医药产业培育成新的支柱产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政策。

一、政策目标(一)建立健全有利于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市场环境,引导技术、人才、资金等资源向生物医药产业集聚,促进生物医药技术创新与产业化,加速生物医药产业规模化、集聚化和国际化发展。

(二)建立健全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造就高素质人才队伍,增强产业自主创新能力。

(三)培育一批骨干大型生物医药企业和一大批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型中小生物医药企业,形成若干个产业集聚度高、核心竞争力强和专业化分工特色显著的生物医药产业集聚区。

(四)通过努力,到2015年,培育50户产值超亿元的重点企业,打造单品种销售5000万元以上的100个重点品种和10个在国内具有较强影响力的大品牌,使我省生物医药经济总量超过1000亿元,其中:医药工业实现工业总产值达到460亿元,医药商业实现总销售收入440亿,农业产值超过100亿元。

中药材种植面积达到400万亩以上。

二、建立健全支持产业发展的工作机制(五)成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各有关部门参加的“云南生物医药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批准和审定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整合政府行政资源,统筹协调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协调国家有关部委,争取国家在产业布局、政策、重大项目、资金等方面的支持。

领导小组在省发展改革委设立办公室,负责研究提出产业发展政策建议,牵头编制产业发展规划和工作方案;对产业规划、政策贯彻落实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产业重大专项、重大课题研究,推进产业发展重大项目实施,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开展产业运行监测分析,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产业发展动态;完成领导小组交办的其它工作。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云政发[2006]155号•【施行日期】2006.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的通知(云政发[2006]1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六年十月十八日云南省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实施意见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引导社会投资,促进工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原则促进工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对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转变经济增长方式,实现新型工业化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在工业产业结构调整中,要坚持以下原则: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结构调整工作全局。

紧紧围绕云南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坚定不移实施工业强省战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

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安全有保障、人力资源优势得到充分发挥的发展道路。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

建立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市场规则体系。

积极突破一些制约产业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为促进企业有效竞争、实现产业结构调整提供体制和政策保证。

把自主创新作为调整产业结构的中心环节。

建立以企业为主体、高校和科研院所积极参与、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提高企业原始创新能力、集成创新能力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提升产业整体技术水平。

努力实现产业与区域协调发展。

继续着力改变工业支柱产业单一的局面,优化轻重工业结构。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4.09.14•【字号】云药监办〔2024〕44号•【施行日期】2024.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各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生产经营企业:为持续推进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落实,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2024年9月14日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若干意见为进一步推进企业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根据国家药监局《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落实药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医疗器械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企业落实化妆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以下统称“规定”)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扛牢主体责任。

落实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下同)安全主体责任是企业发展的立身之本、法律规定的基本义务、产业高质量发展的底线要求。

药品企业(含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化妆品注册人、备案人、受托生产企业)关键岗位人员(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受权人、质量管理负责人、生产管理负责人,管理者代表,质量安全负责人)要深刻认识推动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的重大意义,做到知责、明责、尽责,带头学习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建立并确保企业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将法律法规、政策要求贯彻落实在药品研发生产经营的具体实践上。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3.17•【字号】云政办发〔2022〕16号•【施行日期】2022.03.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3月17日云南省“十四五”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规划为加快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创新发展,根据《云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规划。

一、发展现状与形势(一)发展成效“十三五”期间,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在持续打造八大重点产业和世界一流“三张牌”的基础上,提出重点培育五个万亿级支柱产业和八个千亿级优势产业、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的战略部署。

生物医药产业作为我省重点培育的千亿级战略性新兴产业,规模稳步扩大,创新能力显著增强,政策环境日益优化,经济效益不断提高,营业收入从2015年的1241.09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2521.45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5.23%,增加值从2015年的365.87亿元增加到2020年的731.4亿元,年平均增长率达14.86%,营业收入和增加值均实现翻番,逐步形成以疫苗为重点的生物技术药研发生产体系,以中成药、中药饮片、提取物、健康产品为特色的天然药物(中药民族药)全产业链发展体系。

2020年,全省中药材种植(养殖)业实现营业收入516.11亿元;生物医药制造业实现营业收入595.92亿元;生物医药商贸业实现营业收入1409.42亿元。

规模以上医药制造业企业163家(其中营业收入超100亿元企业1家,10亿—100亿元企业5家)。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3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01〕34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一年二月二十七日云南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我省绿色经济强省建设,加快培育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步伐,促进优势产业发展,实现规模化开发、产业化经营,省政府决定设立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为规范资金管理,加强监督,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创新办)负责项目管理。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宗旨是:扶持我省生物资源的开发创新,引导银行和社会投资流向,促进我省资源优势向经济优势转化,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加农民收入和财政收入。

第二章专项资金的来源及使用原则第四条专项资金的来源:1.省级财政预算内安排的专项资金;2.专项资金投资收益及专户存款利息收入;3.其他资金。

第五条资金使用坚持“限定投向、专款专用、确保重点、讲求效益”的原则。

资金实行无偿使用,体制政府的产业导向,鼓励和吸引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生物资源产业开发创新。

第三章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凡从事我省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的国有和非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均可申请使用本专项资金。

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1.对有关企业为开发生物资源创新项目而申请的专项贷款的贴息。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4.04.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经费与财务正文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4年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的通知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科技部《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23〕276号)要求,现将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方向(一)优先支持方向。

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是中央财政支持和引导地方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资金,支持事项为: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及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国家农业科技园区、国家大学科技园、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国家野外科学观测研究站、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国家文化和科技融合示范基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可持续发展议程创新示范区等。

(二)重点支持方向。

重点支持云南省高校、科研院所、企业、转制科研机构、新型研发机构等各类创新主体围绕长期发展需求和云南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建设科技创新基地;重点支持企业为主体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产业化及推广应用;重点支持各类技术转移机构开展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

二、主要支持类别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国家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技改革发展政策、优化区域科技创新环境、提升区域科技创新能力的国家和云南省共同财政事权事项。

主要支持以下4个类别:(一)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结合云南实际,针对区域重点产业发展开展的各类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

该类别须以企业(含转制科研院所)为项目申报主体,申报项目内容应当符合成果转化要求,明确转化的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及转化的预期目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8.29•【字号】云政办发〔2022〕75号•【施行日期】2022.08.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精神,加快发展现代产业体系,推进产业强省建设,促进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新兴产业蓬勃发展、未来产业加快布局。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产业强省三年行动(2022—2024年)〉的通知》(云办发〔2022〕37号)(以下简称《三年行动》)精神,省人民政府决定建立云南省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建立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建立由省人民政府领导任组长的有关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对应成立由牵头部门负责的产业工作专班,形成产业强省建设工作推进机制,共同推动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铝谷、光伏之都、先进制造业、绿色能源产业、烟草产业、新材料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数字经济、文旅康养产业、现代物流业、出口导向型产业12个产业发展。

二、组建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一)绿色铝谷领导小组组长:王予波省长副组长:刘非常务副省长岳修虎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电网公司等。

(二)光伏之都领导小组组长:王予波省长副组长:刘非常务副省长岳修虎省政府副秘书长、省发展改革委主任牵头部门:省发展改革委配合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能源局、省林草局、省投资促进局、云南电网公司等。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发布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2022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发布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2022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

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发布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2022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1.07.12•【字号】•【施行日期】2021.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计划正文云南省科技厅关于发布生物医药等重点领域2022年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对科技创新重要论述精神,坚持新发展理念,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围绕我省经济社会发展,聚焦发展重点产业、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建设“数字云南”等领域,补短板、增动力,通过科技项目实施,支撑和引领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培育创新发展新动能,现将2022年“生物医药”、“绿色食品及高原特色现代农业”、“绿色能源”、“数字云南”、“绿色铝材、绿色硅材及新材料”、“先进装备制造”等6个重点领域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予以发布。

请根据指南要求,认真组织好项目申报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基本要求项目申报单位、参加单位以及项目负责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牵头申报单位为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登记、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机构。

对于事关我省产业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鼓励省外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申报,但项目产业化应用及生产地点应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

(二)申报项目的企业(包括牵头或参与)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率须低于70%(国有大中型企业、复工复产企业可以适当放宽),且应有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三)牵头或参与的申报单位须将科技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科技项目按财政科技经费、自筹经费分别单独核算,专账管理。

企业牵头或参与申报项目的,企业部分匹配资金比例原则上不低于1:1(相关领域及专项有具体要求的,按其要求执行)。

鼓励项目申报单位积极争取银行贷款、风险投资等社会资金筹措自筹经费。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法规名称】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颁布部门】 云南省人民政府【发文字号】 云政发[2004]8号【颁布时间】 2004-02-02【实施时间】 2004-02-02【效力属性】 有效【法规编号】 344647 什么是编号?【正 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新型工业化重点产业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
(三)发展环境
新世纪,云南工业发展既有良好的机遇和条件,同时也面临着严峻的困难和挑战。
1.机遇和条件
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为我省重点产业的发展创造了新的体制和机制。党的十六大作出了建成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更具活力、更加开放的经济体系的战略部署,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五个统筹”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和“五个坚持”的原则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解决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过去由政府计划主导的工业化向市场主导转变,使企业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为促进重点产业发展的新体制、新机制形成注入强大动力。
丰富的水能、矿产和生物资源为我省重点产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我省水能资源位居全国第三,92%以上的可开发水电资源集中在金沙江、澜沧江和怒江三大水系,并且开发条件优越,水能资源的有效开发将把电力产业建成我省又一重要支柱产业。我省磷矿、有色金属矿、煤矿等矿产资源在全国居重要地位,磷矿矿床埋藏较浅,矿石品质好,易采易选,磷矿石年产量居全国第一;有色金属矿具有资源丰富、矿种齐全、综合利用价值较高等特点和优势,在国内外矿产资源中占重要位置;煤炭资源丰富、储量大、分布广、煤种全、煤质好,已探明储量居全国第8位,随着矿产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开发,矿产业将成为我省重要的支柱产业。我省是全国生物资源种类最多的省份,也是举世瞩目的生物基因宝库和生物资源王国,生物资源富集、气候独特、生态环境良好等优势是发展培育生物资源开发创新产业和实现“绿色经济强省”目标的重要基础。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普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9.30•【字号】普政发〔2019〕110号•【施行日期】2019.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药政管理正文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现将《普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9年9月30日普洱市促进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全力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的战略部署,充分发挥全市生物医药资源优势,进一步做强做大生物医药产业,推进生物医药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中药饮片发展的若干意见》及省科技厅、省发改委《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施工图》,选准普洱道地、特色中药材品种,围绕打造优质原料基地,构建质量标准体系,扶持龙头企业,创新药物研究,强化品牌建设等重点工作,夯实发展基础,特制定如下政策措施:自2020年起,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资金,专项用于扶持普洱市生物医药产业发展。

一、培育壮大优势品种,打造最优质道地药材原料基地(一)支持中药材良种选育繁育基地建设,发展中药材种源产业。

推广中药材优良品种,建设覆盖全市优势品种中药材良种选育基地4个,优质种子专业化经营公司4个。

对申报品种通过种源鉴定、品种认定且规模在50亩以上的良种基地建设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二)以培育壮大普洱最优质道地药材产业,提升中药材产品质量为核心,支持鼓励生物医药生产企业打造最优质道地中药材原料基地。

重点打造云茯苓、白及、林下三七、石斛、滇黄精、阳春砂仁、滇重楼等一批优质道地药材公共品牌。

支持全市中药材产业基地实施新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对按新版《中药材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AP)投资建设500亩以上种植基地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鼓励创建云南省“定制药园”并争取认定,对获得“定制药园”认定的,每个给予5万元补助。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8.18•【字号】云政办发[2000]163号•【施行日期】2000.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一废止一批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63号)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抓住西部大开发的历史机遇,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提高行政工作效率,改善投资环境,推进依法治省、依法行政进程,更好地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抓紧做好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06号)的要求,省直有关部门对1990年以来本部门或者几部门联合下发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1989年以前下发的仍然有效的规范性文件也列入了清理范围)。

按照清理结果,应予废止的规范性文件都是主要内容与党和国家当前的方针政策不相适应的;与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者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有抵触的;与云南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不相适应的。

对省直有关部门提出并经汇总审核认定应予废止的603件规范性文件,经2000年8月2日省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统一予以废止。

附:予以废止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0年八月十八日附件:予以废止的省直部门规范性文件目录(603件)一、省计委(1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农转非”人员收取管理费的通知│云计社会〔1993〕82号┃┗━━━━━━━━━━━━━━━━━━━━━━━┷━━━━━━━━━━━━━┛二、省经贸委(47件)┏━━━━━━━━━━━━━━━━━━━━━━━┯━━━━━━━━━━━━━┓┃序号名称│文号┃┠───────────────────────┼─────────────┨┃1、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考评安全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劳字〔1988〕106号┃┃2、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云劳安〔1989〕13号┃┃3、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云劳安〔1989〕24号┃┃定》的具体意见的通知│┃┃4、关于填报《单位年度使用劳保用品人数登记表》│云劳安〔1989〕40号┃┃和使用劳保用品专用发票的通知│┃┃5、云南省劳动保护用品质量监督检验实施办法│云劳安〔1989〕68号┃┃6、云南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云劳安〔1990〕11号┃┃7、云南省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中安全管理的暂行规定│云经安〔1990〕48号┃┃8、云南省交通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试行修│云经企〔1990〕24号┃┃订)│┃┃9、云南省省级先进企业等级复查试行办法│云经企〔1990〕49号┃┃10、云南省精制茶叶行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标准(修│云经企〔1990〕116号┃┃订稿)│┃┃11、云南省冶金工业省级先进企业升级标准│云经企〔1990〕121号┃┃12、成都铁路局在滇机车修理企业省级先进企业等级│云经企〔1990〕125号┃┃标准(试行)│┃┃13、云南省化工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云经企〔1990〕179号┃┃14、云南省工具和建筑五金行业“扳手类”省二级先│云经企〔1990〕180号┃┃进企业标准(试行)│┃┃15、云南省医药工业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修订试│云经企〔1990〕201号┃┃行)│┃┃16、云南省医药工业企业省二级企业标准(试行)│云经企〔1990〕218号┃┃17、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半导体分立器件制造业省级│云经企〔1990〕225号┃┃先进企业标准(试行)│┃┃18、关于纺织行业省级先进企业标准的重要更正和补│云经企〔1990〕228号┃┃充规定│┃┃19、云南省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开发推广计划管理办法│云经科〔1990〕130号┃┃20、云南省重点新产品试产计划管理办法│云经科〔1990〕174号┃┃21、企业档案管理升级奖励试行办法│云经办〔1990〕261号┃┃22、云南省工业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试行)及其│云经企〔1991〕104号┃┃试行办法│┃┃23、云南省冶金工业省二级企业升级标准(试行)│云经企〔1991〕143号┃┃24、关于补充云南省轻工行业省二级先进企业标准的│云经企〔1991〕232号┃┃通知│┃┃25、云南省医药行业省级先进(省一级)企业标准(│云经企〔1991〕278号┃┃修订试行)省二级企业标准(试行)│┃┃26、云南省林业行业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及其试行│云经企〔1991〕358号┃┃办法│┃┃27、云南省对外经贸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及其试行│云经企〔1991〕386号┃┃办法│┃┃28、云南省电子工业行业广播电视制造业省二级先进│云经工二〔1992〕192号┃┃企业标准(试行)│┃┃29、关于我省J.JD系列电动机用磁泥进行节能改│云经工一〔1992〕198号┃┃造收费标准的通知│┃┃30、关于调整联运设施贷款的通知│云经贸交〔1992〕233号┃┃31、云南省农业综合区项目验收试行办法│云经农〔1992〕655号┃┃32、关于下放外商投资企业生产经营权限的通知│云经外资〔1992〕356号┃┃33、关于修订企业管理工作评价标准的通知│云经企〔1992〕100号┃┃34、关于《云南省晋升国家企业奖励试行办法》善后│云经企〔1992〕749号┃┃工作处理的通知│┃┃35、云南省国有企事业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云劳〔1993〕46号┃┃准及暂行规定│┃┃36、关于近期贯彻《云南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云经企〔1993〕037号┃┃经营机制实施办法》的意见│┃┃37、云南省工交企业设备处长、科长职务培训规范│云经工二〔1993〕153号┃┃38、关于重新修订《云南省铁路运输物资管理办法》│云经贸交〔1993〕204号┃┃的通知│┃┃39、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管理的意见│云经贸企〔1994〕132号┃┃40、审批利用外商投资改造现有企业暂行规定│云经贸技〔1995〕135号┃┃41、关于在全省开展“清资挖潜、压库促销”工作的│云经贸调〔1996〕465号┃┃实施意见│┃┃42、关于实施《云南省工业企业实施名牌战略暂行办│云经贸科〔1996〕225号┃┃法》的补充通知│┃┃43、关于进一步抓好清资控潜、压库促销工作的通知│云经贸调〔1997〕378号┃┃44、转发《关于企业升级中安全生产考评工作中的补│云劳安〔1998〕31号┃┃充通知》的通知│┃┃45、云南省资源利用企业(项目)认定管理办法(试│云经贸资〔1998〕220号┃┃行)│┃┃46、云南省节能产品评审认证管理办法│云经贸资〔1998〕447号┃┃47、云南省重要工业品进口管理暂行办法│云经贸外〔1999〕160号┃┗━━━━━━━━━━━━━━━━━━━━━━━┷━━━━━━━━━━━━━┛三、省计生委(22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程序的有关规定│云计生委综字〔1990〕95号┃┃2、关于涉及公民生育问题优待和奖励限制和处罚按│云计生委政字〔1991〕87号┃┃户口所在地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的函│┃┃3、关于加发5%退休金问题请示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88号┃┃4、关于东川市计生委贯彻《条例》中几个问题的批│云计生委政字〔1991〕93号┃┃复│┃┃5、关于《条例》个别条款具体应用解释的函│云计生委政字〔1991〕110号┃┃6、关于《条例》个别条款具体应用解释的函│云计生委政字〔1991〕113号┃┃7、关于《条例》有关条款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云计生委政字〔1991〕139号┃┃8、关于计划生育行政处罚依法执行请示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140号┃┃9、关于临沧地区计生委贯彻《条例》几个问题的批│云计生委政字〔1991〕195号┃┃复│┃┃10、关于金平县计生委贯彻《条例》几个问题的批复│云计生委政字〔1991〕196号┃┃11、关于《条例》第53条具体应用问题的解释│云计生委政字〔1992〕60号┃┃12、云南省《生育证》管理办法│云计生委政字〔1992〕127号┃┃13、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意见的│云计生委政字〔1993〕36号┃┃通知│┃┃14、关于弃婴问题的答复│云计生委政字〔1993〕37号┃┃15、关于不能以导致离婚作为生育理由的答复│云计生委政字〔1993〕38号┃┃16、关于《生育证》管理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3〕42号┃┃17、关于印发《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管理实施办│云计生委政字〔1993〕129号┃┃法》和县级计划生育服务站规范管理考核评分标│┃┃准的通知│┃┃18、关于全省统一使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证明》的│云计生委政字〔1995〕130号┃┃通知│┃┃19、关于报送行政复议、应诉案件统计表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5〕141号┃┃20、关于进一步做好《生育证》发放管理工作的通知│云计生委政字〔1996〕110号┃┃21、关于对无配偶无子女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可│云计生委政字〔1997〕153号┃┃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解释函│┃┃22、《关于对无配偶无子女公民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云计生委政字〔1998〕63号┃┃可否申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解释函》执│┃┃行中注意的问题│┃┗━━━━━━━━━━━━━━━━━━━━━━━┷━━━━━━━━━━━━━┛四、省体改委(4件)┏━━━━━━━━━━━━━━━━━━━━━━━┯━━━━━━━━━━━━━┓┃序号名称│文号┃┠───────────────────────┼─────────────┨┃1、云南省定向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内部职工持股股权│云体改〔1993〕118号┃┃托管暂行规定│┃┃2、云南省股份制试点企业规范化验收办法│云体改〔1993〕119号┃┃3、云南省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云体改〔1994〕41号┃┃4、云南省对原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依照│云体改〔1996〕04号┃┃《公司法》进行规范的实施意见│┃┗━━━━━━━━━━━━━━━━━━━━━━━┷━━━━━━━━━━━━━┛五、省侨办(6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华侨农林场职工子女、职工配偶就业及家属│(81)云侨字第12号┃┃迁场等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2、关于华侨企业参照事业单位进行工资制度改革的│(85)云侨办字第279号┃┃通知│┃┃3、关于华侨企业工资制度改革中一些具体问题的补│(86)云侨办字第66号┃┃充规定│┃┃4、关于修订归侨生活标准和生活补助费使用办法的│(86)云侨办字第322号┃┃通知│┃┃5、关于部分调整重新调整安置归难侨事业费用标准│(89)云侨办字第18号┃┃的通知│┃┃6、关于照顾华侨农场和面上的归侨侨眷青年就读云│(98)云侨办发69号┃┃侨职业培训学校的意见│┃┗━━━━━━━━━━━━━━━━━━━━━━━┷━━━━━━━━━━━━━┛六、省扶贫办(3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确定省级机关定点挂钩攻坚乡并选派科技副│云贫开发〔1996〕2号┃┃乡(镇)长的通知│┃┃2、云南省小额信贷扶贫管理办法│云小扶字〔1998〕1号┃┃3、关于加强扶贫贷款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贫开办发〔1998〕83号┃┗━━━━━━━━━━━━━━━━━━━━━━━┷━━━━━━━━━━━━━┛七、省人防办(2件)┏━━━━━━━━━━━━━━━━━━━━━━━┯━━━━━━━━━━━━━┓┃序号名称│文号┃┠───────────────────────┼─────────────┨┃1、云南省人防行政执法的实施意见│云防办〔1998〕41号┃┃2、转发省财政厅、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防空地下│云体改〔1999〕20号┃┃室易地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八、省科学技术厅(28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申报小发明奖励项目的通知│云科管发〔1984〕069号┃┃2、云南省科研院所改革的若干暂行规定实施细则│云科发〔1986〕010号┃┃3、云南省生物资源出境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发〔1987〕013号┃┃4、云南省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云科发〔1988〕018号┃┃5、省科委关于科技开发互助基金的管理办法│云科办发〔1988〕163号┃┃6、云南省科研院所实行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云科办发〔1988〕161号┃┃7、云南省科技开发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89〕041号┃┃8、省科委关于实施《科研统配物资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90〕045号┃┃的通知│┃┃9、云南省专利代理收费暂行规定│云科办发〔1990〕008号┃┃10、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云科办发〔1990〕020号┃┃11、云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办发〔1990〕082号┃┃12、云南省科技成果试验示范计划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发〔1991〕065号┃┃13、省科委关于批准试行《昆明五华高新技术产业开│云科办发〔1991〕062号┃┃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办理暂行办法》的批复│┃┃14、云南省科委经济担保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1991〕069号┃┃15、云南省科委技术市场发展基金管理办法(试行)│云科办发〔1991〕122号┃┃16、云南省科委山区科技开发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科办发〔1991〕175号┃┃17、云南省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技术经济承包责│云科发〔1992〕082号┃┃任制暂行办法│┃┃18、云南省星火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云科发〔1992〕090号┃┃19、云南省科委有偿使用的科技三项费用管理试行办│云科办发〔1992〕069号┃┃法│┃┃20、关于对《云南省“星火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云科办发〔1992〕194号┃┃》的补充规定│┃┃21、云南省科委关于加快改革步伐,促进科技信息事│云科发〔1993〕073号┃┃业和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22、云南省科委关于技术开发贷款贴息资金以及项目│云科条发〔1994〕001号┃┃周转金的设置、使用和管理的暂行规定│┃┃23、云南省科委科技保密审查报审程序和管理办法│云科外发〔1995〕006号┃┃24、云南省科委关于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云科计发〔1995〕009号┃┃25、关于实施科技三项费有偿使用管理办法的若干规│云科计发〔1995〕010号┃┃定│┃┃26、云南省科委科技成果奖励办法│云科成发〔1995〕004号┃┃27、云南省自然科学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云科基发〔1996〕004号┃┃28、云南省省属全民所有制独立科研机构深化改革的│云科发〔1997〕010号┃┃试点实施办法│┃┗━━━━━━━━━━━━━━━━━━━━━━━┷━━━━━━━━━━━━━┛九、省公安厅(37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认定境外入境作案罪犯的国籍问题│云政外边字〔1982〕第103号┃┃2、关于从罚没财物中退库补助办案经费的通知│云禁发〔1983〕17号┃┃3、关于大麻可制作毒品的情况及加强管理的建议│云禁〔1985〕1号┃┃4、对扣留非法收购、运输罂粟壳进口的处理意见│云公传缉〔1985〕9号┃┃5、关于处理走私贩毒案件中缴获赃款赃物的通知│公发〔1985〕22号┃┃6、关于不再经营进口罂粟壳的批复│云禁发〔1986〕4号┃┃7、关于边境贸易不准出口三种化学试剂的通知│云禁发〔1986〕9号┃┃8、关于边境贸易不准出口三种化学试剂的补充通知│云禁发〔1986〕10号┃┃9、关于执行云禁发〔1986〕9、10号文件中│云禁发〔1987〕4号┃┃有关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10、云南省公安厅转发公安部《印发关于执行两个出│云公外〔1987〕23号┃┃入境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内部规定说明的通知》│┃┃的通知│┃┃11、关于接待中外记者采访禁毒工作和禁毒宣传口径│云禁发〔1991〕11号┃┃的暂行规定│┃┃12、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公安部《交通管理处罚程序补│公交〔1991〕33号┃┃充规定》的通知│┃┃13、云南省公安厅、云南省外办关于启用《中华人民│公外〔1991〕85号┃┃共和国中老边境地区出入境通行证》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4、关于启用《交通管理暂扣凭证》的通告│1991.3.2印发┃┃15、关于做好毒品交接管理工作的意见│云禁发〔1992〕1号┃┃16、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受理我省公民申请前往香港地│云公外〔1992〕9号┃┃区探亲若干问题的通知│┃┃17、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受理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定居│云公外〔1992〕13号┃┃的补充通知│┃┃18、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调整公民因私事前往香港地区│云公外〔1992〕65号┃┃定居受理条件的通知│┃┃19、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台湾居民回我省定居几个具体│云公函〔1992〕101号┃┃问题的函│┃┃20、云南省收容审查审批、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公法〔1992〕132号┃┃21、云南省公安厅关于下放我省公民申请赴香港部分│云公外〔1992〕186号┃┃审批权的通知│┃┃22、公民因私出境申请受理审批规范│云公外〔1992〕187号┃┃23、关于严格盐酸二氢埃托啡管理的通知│公治〔1992〕280号┃┃24、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认真贯彻公安部《关于严格执│云公外〔1993〕27号┃┃行定额审批制度的通知》的通知│┃┃25、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的通知│公治〔1993〕265号┃┃26、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公治〔1993〕429号┃┃27、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公安部、劳动部、外交部│公外〔1994〕396号┃┃关于雇用俄罗斯妇女问题的有关文件的通知│┃┃28、关于严格管制制毒化学配剂从严打击走私贩卖制│公禁发〔1994〕009号┃┃毒配剂案犯的意见│┃┃29、关于贯彻执行《云南省保安员管理暂行规定》几│公治〔1994〕46号┃┃个问题的通知│┃┃30、云南省特大交通事故考核暂行办法│公交〔1994〕65号┃┃31、云南省禁吸戒毒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公治〔1994〕178号┃┃32、关于对全省防盗安全门实施统一检测和行业管理│公技〔1994〕201号┃┃的通知│┃┃33、关于对《云南省户政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公治〔1996〕179号┃┃补充通知│┃┃34、关于贯彻公安部印发《公安派出所工作对象信息│公治〔1996〕356号┃┃登记表》实施意见的通知│┃┃35、关于认真清理收缴毒品的通知│云公明发〔1997〕1652号┃┃36、关于进一步落实禁种铲毒工作措施的通知│云公明发〔1997〕1712号┃┃37、关于抓紧大麻禁种改植的紧急通知│云禁发〔1998〕12号┃┗━━━━━━━━━━━━━━━━━━━━━━━┷━━━━━━━━━━━━━┛十、省民政厅(9件)┏━━━━━━━━━━━━━━━━━━━━━━━┯━━━━━━━━━━━━━┓┃序号名称│文号┃┠───────────────────────┼─────────────┨┃1、救灾扶贫周转金管理使用试行办法│云民农字〔1987〕15号┃┃2、云南省救灾扶贫周转金会计事务处理试行办法│云民计财字〔1987〕7号┃┃3、云南省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云民计财字〔1988〕15号┃┃4、云南省《有奖社会福利资金使用试行办法》实施│云捐字〔1990〕5号┃┃细则│┃┃5、关于进一步做好互助储粮储金工作的通知│云民农字〔1991〕18号┃┃6、关于社会团体实行年度检查的通知│云民社字〔1993〕1号┃┃7、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救灾款使用工│云民农字〔1995〕39号┃┃作的通知》的通知│┃┃8、关于转发民政部《关于切实加强救灾救济扶贫互│云民农字〔1998〕50号┃┃助会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9、关于实行社会团体章程备案制度的通知│云民社字〔1998〕6号┃┗━━━━━━━━━━━━━━━━━━━━━━━┷━━━━━━━━━━━━━┛十一、省司法厅(16件)┏━━━━━━━━━━━━━━━━━━━━━━━┯━━━━━━━━━━━━━┓┃序号名称│文号┃┠───────────────────────┼─────────────┨┃1、加强公证联络员工作管理的若干规定│云司〔1986〕20号┃┃2、法律顾问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3、律师刑事辩护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4、律师代理民事诉讼工作细则│云司律〔1986〕36号┃┃5、律师业务立卷归档办法│云司律〔1986〕36号┃┃6、律师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实施细则(试行)│云司律〔1986〕36号┃┃7、关于贯彻执行西南政法学院函授法律专科新的教│云函字〔1987〕1号┃┃学方案和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8、云南省乡(镇)法律服务所业务收费(试行)办│云司调字〔1989〕第16号┃┃法│┃┃9、中华全国律函大专部云南辅导总站管理办法│云司教字〔1993〕2号┃┃10、中华全国律函大专部云南辅导总站各辅助分站助│云司教字〔1993〕2号┃┃学工作目标管理试行办法│┃┃11、关于设置厅直属律师事务所条件及审批程序的规│云司律字〔1993〕12号┃┃定│┃┃12、关于律师、公证员资格审批程序的规定│云司律字〔1993〕14号┃┃13、关于收取律师事务所、公证处管理费的通知│云司字〔1993〕49号┃┃14、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机构年检、注册和律师人│云司字〔1994〕66号┃┃员年审注册的管理规定│┃┃15、云南省《律师事务所审批登记管理办法》实施细│云司字〔1994〕66号┃┃则│┃┃16、云南省司法厅关于兼职律师和特邀律师暂行管理│云司律字〔1995〕14号┃┃办法│┃┗━━━━━━━━━━━━━━━━━━━━━━━┷━━━━━━━━━━━━━┛十二、省财政厅(71件)┏━━━━━━━━━━━━━━━━━━━━━━━┯━━━━━━━━━━━━━┓┃序号名称│文号┃┠───────────────────────┼─────────────┨┃1、关于全省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统一收款收据的通│云财综〔1990〕4号┃┃知│┃┃2、云南省滇西南地区农业综合开发基金、项目管理│云农综〔1990〕11号┃┃(试行)办法│┃┃3、预算外资金专户储存沉淀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1990〕46号┃┃4、云南省中外合资企业财务管理有关问题的暂行规│云财外〔1990〕49号┃┃定│┃┃5、财政周转金业务费收支管理暂行规定│云财基〔1990〕2号┃┃6、关于恢复建立工交事业专项经费使用责任制的通│云财工〔1990〕36号┃┃知│┃┃7、关于重申省医药局集中的中药材发展基金应视同│云财工〔1990〕37号┃┃财政专项资金的通知│┃┃8、关于坚持和完善承包经营责任制中加强财务管理│云财工〔1990〕60号┃┃的若干规定的补充通知│┃┃9、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有关验资出具资金证明和│云财工〔1990〕82号┃┃加强公司预算管理的问题解答│┃┃10、关于提高电力工业生产企业大修理基金提存率的│云财工〔1990〕86号┃┃通知│┃┃11、关于曲靖市预算内国营工业企业实行利税分流改│云财工〔1990〕87号┃┃革试点的通知│┃┃12、关于国营企业参照执行省政府颁布的云南省省级│云财工〔1990〕92号┃┃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的规定的│┃┃通知│┃┃13、对国营承包经营企业查出违纪问题经济处理的试│云财工〔1990〕98号┃┃行办法│┃┃14、关于做好两期承包衔接搞好新一轮承包的意见│云财工〔1990〕108号┃┃15、关于国营企业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几项优惠政策在│云财工〔1990〕131号┃┃1990到期后处理的通知│┃┃16、关于调整小型技借支工周转金占用费率的通知│云财工〔1990〕141号┃┃17、省属工交厅(局)责任目标承包试行办法│云财工〔1990〕144号┃┃18、关于絮棉零售价调整后有关财政补贴结算问题的│云财商〔1990〕87号┃┃通知│┃┃19、关于省级商业提取销售费用比例的通知│云财商〔1990〕99号┃┃20、对关于企业税前提取销售费用比例的通知│云财工〔1991〕2号┃┃21、关于预算外国营工交企业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工〔1991〕24号┃┃22、关于勘察设计单位业务接待费奖金限额问题的复│云财工〔1991〕25号┃┃函│┃┃23、关于工业快报指标解释的通知│云财工〔1991〕73号┃┃24、关于按产量提取复土植被专项费用的批复│云财工〔1991〕91号┃┃25、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增强国营大中型企业│云财工〔1991〕101号┃┃活力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26、云南省滇西南农业综合开发资金会计核算(试行│云农综字〔1991〕14号┃┃)办法│┃┃27、关于调整犯人生活费标准及假定工资标准的通知│云财农〔1991〕43号┃┃28、关于罚没票据制发和管理规定的通知│云财预〔1991〕61号┃┃29、关于核定省级物资企业销售费用提取比例的通知│云财商〔1991〕1号┃┃30、关于救灾硝铵有关财政补贴问题的通知│云财商〔1991〕72号┃┃31、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进一步搞活流通重点骨干企│云财商〔1991〕100号┃┃业的若干政策规定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32、关于“油库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商〔1991〕102号┃┃33、云南省资产评估收费办法(暂行)规定│云国资字〔1992〕40号┃┃34、云南省经济建设偿债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云财综〔1992〕29号┃┃35、关于国营工业增强活力有关会计处理问题的通知│云财工〔1992〕8号┃┃36、我省国有工业企业年度汇总决算报表评比办法规│云财工〔1992〕16号┃┃定│┃┃37、关于加强国有企业专项基金管理的暂行规定│云财工〔1992〕18号┃┃38、关于实行国营企业国家流动基金占用费制度的管│云财工〔1992〕22号┃┃理办法│┃┃39、关于集中食盐调价专项收入的通知│云财工〔1992〕44号┃┃40、关于对我省会计师事务所核发注册会计师执行外│云财外〔1993〕22号┃┃商投资企业有关业务资格证书的通知│┃┃41、关于对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新旧财务制度对接│云财商〔1993〕43号┃┃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42、关于对国有商业、粮食、物资企业新旧财务制度│云财商〔1993〕53号┃┃对接若干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43、关于对国有承包商业、物资企业交库办法的通知│云财商〔1993〕74号┃┃44、关于国有企业固定资产报废的有关规定的通知│云财国资字〔1993〕58号┃┃45、关于省级事业行政单位改限额拨款为划拨资金后│云财预〔1994〕1号┃┃有关会计核算事项的补充通知│┃┃46、以工代赈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商〔1994〕82号┃┃47、云南省茶叶、蚕桑、畜牧、水果、干果、花卉基│云财农〔1995〕10号┃┃地建设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48、云南省地方经济发展基金会计制度(试行)│云财综〔1995〕2号┃┃49、云南省省级行政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有关问题的│云财综〔1995〕87号┃┃通知│┃┃50、云南省利用外资及引进技术、设备风险基金管理│云财工〔1995〕81号┃┃暂行办法│┃┃51、关于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经费提取、使用管理办法│云财商〔1995〕31号┃┃的通知│┃┃52、云南省粮食风险基金财政、财务管理办法│云财商〔1995〕128号┃┃53、关于修订外商投资企业五项基金提取比例的通知│云财外〔1996〕114号┃┃54、关于调整特等、一等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云财社〔1996〕87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07.21•【字号】云政办发[2000]139号•【施行日期】2000.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云政办发[2000]139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机构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并报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000年七月二十一日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共云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云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和〈云南省省级党政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云发[2000]10号),组建云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

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机构(副厅级),是省政府主管药品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

一、划入职能(一)省卫生厅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药政、药检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使用环节进行质量监督;2、负责药品生产品种、新药、进口药品、特殊药品、药品广告的审批和管理、查处假劣药品;3、负责全省药品检验机构的业务管理指导工作;4、指导、管理药物滥用监测、药物依赖防治、康复工作。

(二)省医药管理办公室移交给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流通监管职能:1、对药品生产、经营实行管理;2、负责开办药品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查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的审批,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管和广告审批;3、参与监管中药材集贸市场;4、易制毒化学物品的管理。

二、主要职责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放射性药品、麻醉药品、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医疗器械、卫生材料、医药包装材料等)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公布日期】2022.06.15•【字号】•【施行日期】202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财政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州(市)财政局、科技局,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九大及历次全会精神,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全力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八大工程的总体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在创新型云南建设中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组织实施《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省财政厅、省科技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科学技术厅2022年6月15日云南省财政支持“十四五”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科技创新重要论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关于全力实施产业关键核心技术攻关等八大工程的总体部署要求,充分发挥财政在创新型云南建设中重要支撑和保障作用,全力支持组织实施《云南省“十四五”科技创新规划》。

到2025年,累计突破重大关键核心技术500项,开发重点新产品500个;建成云南实验室5个以上,完成省重点实验室优化重组,建设一批省技术创新中心等产业技术创新平台,力争获批全国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高水平研发平台5个以上;引进培养一批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全省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投入达525亿元;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达3500家以上;年度技术合同成交金额达到130亿元以上;公民具备科学素质的比例达到12%。

优势特色领域科技创新能力达到国内领先水平,科技创新驱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取得新突破,创新型云南基本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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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三张牌”战略部署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加快产业高质量发展,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起草了《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单位和公众可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提出反馈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时间至2020年1月22日。

联系电话:0871—*******(兼传真)电子邮箱:*******通讯地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永安路37号邮编:650011附件: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2020年1月9日附件: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打造世界一流“健康生活目的地牌”战略部署,规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引导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按照财政资金相关管理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市场主体财政资金网上公开办理的相关要求,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中药饮片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8〕19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云政发〔2019〕26号,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云南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围绕生物技术药、现代中药、化学仿制药等重点方向,聚焦平台打造,支持聚集发展,鼓励社会投资,为推动全省生物医药产业高质量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预算编制、安排和绩效管理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科技厅,以及农业农村厅、卫生健康委、药监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组织实施。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项目所属地、所属行业的原则,加强审核把关及实地监督,切实提高项目申报质量。

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财政、科技、农业农村、卫健、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强化服务指导,组织好辖区内项目申报工作。

第二章资金支持方向第四条专项资金围绕《若干意见》内容,对我省生物医药全产业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进行支持,具体包括:(一)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基地建设及产地加工:在我省范围内开展道地中药材种植(养殖),产地生态环境、品种来源经科学鉴定或获得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产品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要求,且有一定临床使用评价的项目。

实施主体按照道地中药材采收、贮存及趁鲜加工相关规定和要求,在我省道地药材产区建设的趁鲜加工的项目。

(二)生物医药生产建设、技术改造及产业配套:在我省新建生物技术药、化学药生产建设项目;中药饮片、中药(植物药)、以中药材(包含药食同源的中药材)为原料的保健食品、功能食品、特殊用途化妆品等生产建设项目;细胞产品制备中心、医疗器械生产建设项目。

生产企业引进新技术、新设备、组织实施智能制造等技术改造项目。

化学原料药、辅料、制药装备以及药用包装材料生产建设项目,医药仓储物流、智能配送、流通追溯、在线交易等建设项目。

(三)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基地能力提升:我省生物医药产业示范基地打造专业资本集聚型、大中小企业融通型、科技资源支撑型、高端人才引领型特色载体项目;组织微小型、孵化类生物医药研发项目;规范化收集、分类、暂存及处置危险废弃物;整合资源要素(包括产业促进、产教融合、服务功能平台)等项目。

(四)平台建设及科技研发:临床前研究、药物安全性评价、药物临床试验、检验检测等生物医药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及能力提升项目;国家级口岸药品检验、疫苗批签发检验机构建设项目以及边境口岸中药材检验检测能力提升项目;在我省开展细胞产品、药物临床前及临床研究,中药新药、化学药、新型疫苗、抗体药物、蛋白药物和经典名方、院内制剂等新药开发,生产、质量控制关键技术,中药材、中药饮片及中药质量标准、炮制规范研究,已上市中药注射剂及中药大品种再评价以及仿制药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的项目。

(五)品种引进:从国内外引进创新药,改良型新药,古代经典名方中药复方制剂及同名同方药,仿制药,已上市生物制品(含生物类似药)等并在国内开展药品注册的项目。

(六)市场拓展及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我省生物医药企业组织开展世界卫生组织预认证或国外注册,推进产品国际化项目;州(市)人民政府在所辖区域内,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让利、百姓购买”形式,组织开展生物疫苗惠民工程的项目;我省生物医药企业开展“互联网+中药+中医+中医药健康”服务,创新经营管理,构建医药健康新业态新模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委托生产企业进行委托生产,省内外企业委托我省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开展临床试验等委托业务。

(七)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研究、规划编制、宣传培训、专家评审、监督检查等其他推进产业发展工作的项目。

本条款所列支持金额不高于专项资金总额的1%。

(八)列入省委省政府重大项目建设的,实行“一事一议”。

第三章专项资金管理第五条专项资金按照项目法进行安排,实行项目库管理。

全省范围内各类主体开展本办法第四条所列支持内容的,通过“云南省生物医药(含中药饮片)产业发展项目管理系统”征集入库,入库项目经州(市)工信部门初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复核后,将符合条件的项目列入重点项目库。

各部门应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服务指导,不断扩大社会知晓面和覆盖面,提高项目征集质量。

重点项目库进行动态管理和评估,项目实施主体按要求每月填报项目进度,进度滞后、没有按期推进实施的,清理出重点项目库。

未列入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予支持。

第六条项目实施主体应具备以下几项基本条件:(一)在云南省范围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或事业法人单位,符合相关产业政策。

(二)申报单位在环境评估、安全生产、依法纳税、财务审计、统计信用等方面无不良记录。

(三)申报单位应符合年度申报指南所提出的其他要求。

第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按照生物医药产业发展规划、年度发展目标,根据重点项目库储备项目数量、质量、进度等内容,合理制定专项资金绩效目标,明确实现绩效目标的支持方向、重点,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并依据绩效目标和资金使用计划编制专项资金预算,报省人大批准后列入部门预算。

第八条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通过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和各类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申报指南应明确支持范围、申报条件、评审程序、资金安排标准、不予支持的情况等内容。

第九条州(市)工信部门会同财政、科技等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及时通知列入重点项目库的项目实施主体在规定时限内登录“云南省工业信息化项目管理系统”或“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上补充完善信息,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州(市)工信部门和财政部门,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逐级对项目的真实性、合规性、合理性、合法性进行网上审核,审核意见通过网络提交。

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形成州(市)汇总意见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

第十一条项目审核结束后,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专家对通过审核的项目进行评审,并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研究提出资金安排计划。

资金安排计划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组织相关部门召开会议审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厅党组会议审议后,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并通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不少于7日的公示。

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进一步核查,对确有问题的项目不予支持。

公示结束无异议的,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联文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二条资金安排方案经省人民政府审批同意后,省财政厅在7个工作日内下达资金。

同时通过“云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门户网站、“阳光云财一网通”平台进行结果公开,公开内容包括奖补单位、项目名称及建设简要内容、金额、绩效目标等信息,公开信息长期保留,便于社会各界随时查询和监督。

第四章项目实施主体使用管理第十三条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一般采取事后奖补的方式对项目进行支持。

根据不同项目类别,项目实施主体使用专项资金应符合以下要求:(一)经省相关部门集体讨论研究,对制约我省生物医药产业发展的平台建设、标准研究等内容,并由相关项目实施主体申报、承建的项目,可拨付部分启动资金。

启动资金应当用于与项目有关的设备、材料、产品等采购费用,以及与项目相关的设计、检测、评价服务等费用。

(二)达到年度申报指南投资(投入)标准或进度要求的项目,项目实施主体根据奖补资金金额,配比相应自筹资金,共同用于项目的后续投资(投入)。

(三)建成项目、研发成果、市场拓展等取得年度或阶段性成果的项目,奖补资金用于本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开支;事业性科研机构获得的事后奖补资金,用于本办法第四条所规定内容,具体项目由科研机构科技管理部门自行拟定,立项后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备案。

第五章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第十四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根据专项资金总体绩效目标,按照不同项目类型建立不同的绩效评价体系,并将年度绩效目标分解到省级直属单位和各州(市)。

各州(市)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科技部门按照产出、成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和服务对象满意度等指标内容,进一步将绩效目标分解到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绩效目标与专项资金一同下达,项目实施主体围绕绩效目标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绩效评价分为对具体项目的绩效评价、以州(市)为对象的绩效评价、包括省级直属单位在内的全省总体绩效评估三个评价层级。

第十六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科技厅采取同类项目州(市)交叉评价方式负责组织每年度绩效评价工作。

州(市)工信会同科技等部门按照交叉评价工作方案,对所负责评价区域内的项目进行绩效评价,并形成绩效评价报告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要求提供自评报告和绩效评价材料。

省财政厅视情况组织开展绩效再评价工作。

第十七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效益等方面,综合衡量《若干意见》政策落实情况项目资金使用效果,形成年度绩效评价报告,并公开绩效评价结果和项目后续管理信息。

第十八条省财政厅根据绩效评价报告,调整下一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州(市)绩效评价结果是下一年度专项资金转移支付比例调整的重要依据。

项目实施效果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及时纠正,情况严重的暂缓、停止、调整或收回拨付资金。

第六章项目监督检查第十九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科技厅等单位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项目实施情况及实施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各州(市)工信、财政、科技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项目实施主体的项目实施情况,包括专项资金是否落实到位、是否使用合规,项目是否按实施方案开展工作、是否符合进度要求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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