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仲裁案例之一字之差起纷争 三位农民遭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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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仲裁案例之一字之差起纷争三位农民遭败

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与郑州仲裁委员会虽然就差一个“市”字,可就是这一个字,三位农民与河南东升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打了一场官司。4月1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一审依据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裁定,驳回了三位农民的起诉。

马爱静、陈运良和沈志平系河南省荥阳市城关镇的农民。2003年4月,他们与河南东升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签订了数份《灵芝订购合同》,合同约定:河南东升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为马爱静、陈运良和沈志平提供灵芝菌种,三人进行培育。对培育好的灵芝干品,一经验收,达到产品质量标准,48小时内按照每公斤150元付给原告劳动报酬。双方在合同中第八条特别约定“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出现合同纠纷,交由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2003年7月至9月,河南东升生物工程实业有限公司分别收到三农民价值40434元、150

78、6元和3495

22、4元的灵芝干品,经检验合格收入仓库,并开具了入库单。但灵芝款经三位农民多次催要,东升生物工程公司却一直未付。

当三位农民准备通过法律途径要回货款时候,得知郑州市只存在有“郑州仲裁委员会”,并没有合同约定的郑州市仲裁委员会。于是,三人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该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无效,并由被告支付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从双方签订的《灵芝订购合同》的内容来看,被告应当支付原告的是货款而非劳务报酬,双方之间的合同属买卖合同。该合同第八条明确约定:“出现合同纠纷交由郑州市仲裁委员会裁决”,而郑州只有一家进行经济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名称为:“郑州仲裁委员会”。双方合同中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中虽多一“市”字,但在逻辑上并不会发生歧义,可以确定为郑州仲裁委员会。故双方合同中所约定的仲裁机构应当是明确的,仲裁条款是有效的。该案应由郑州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法院不应受理。根据法律规定,裁定驳回三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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