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合集下载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0.23•【字号】东府办[2012]155号•【施行日期】2012.10.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2〕155号)各镇街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有关单位:《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业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10月23日2012年市政府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方案根据《东莞市镇街领导班子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核方案》、《东莞市市直单位落实科学发展观年度工作考核方案(试行)》相关规定,由市委督查室和市政府督查室分别负责牵头组织对各镇街、市直单位年度考核中的重点工作督查进行考评。

目前,市委办已就市委督查室牵头组织的决策督查考评拟定了具体实施方案(具体详见东委办发〔2012〕5号)。

为科学、准确、客观地做好市政府督查室牵头组织的政务督查考评工作(所占权重分别为:占镇街年度考核总分的8%、占市直单位年度考核总分的12.5%),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政务督查考评原则(一)求真务实。

本次考评本着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力求在考评工作中实现程序规范、考核量化、操作透明,切实增强政务督查考评工作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年度考评。

本次考评主要围绕2012年市政府部署的政务工作,纳入考评范围的工作事项不跨年度,总体考评时间区间自2012年1月1日起至10月31日止,个别任务考评时间截至9月30日。

(三)工作导向。

考评以政务工作执行情况为重要依据,主要针对各镇街、市直单位所承办的具体政务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评定,具体包括:今年市政府主要目标任务、市政府十件实事、市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以及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任务4项内容。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服务实施办法

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工作,有效动员社会力量构建多层次、多方式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提高服务水平和效率,更好的满足人民群众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是指通过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把政府直接组织提供的一部分公共服务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企业和机构等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的服务数量、质量及绩效考评结果向其支付费用。

政府在履行职责中所需的辅助性服务事项,参照本办法规定购买。

第三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第四条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积极稳妥。

从实际出发,准确把握公众需求,并结合市场发育程度,合理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研究制定指导性目录。

正确处理好当前和长远、全局和局部的关系,逐步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

突出重点,优先购买与民生密切相关的公共服务项目。

先易后难,将看得准、拿得稳的项目先推下去,一时看不准、有疑问的要深入研究,待条件成熟后再推行。

(二)公开择优。

及时向社会全面公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项目、程序、标准等,并通过市场竞争择优选择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社会力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加强监督检查和科学评估,建立优胜劣汰动态调整机制。

(三)注重绩效。

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绩效考评指标体系,完善考评方法,强化绩效目标跟踪管理和考评结果运用,在充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同时,努力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质量和效率。

(四)健全机制。

与现行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等制度相衔接,逐步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准入资格认定、预算管理、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机制,努力构建主体多元、形式多样、管理规范、高效运转的政府购买服务格局。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0•【字号】深民规〔2021〕2号•【施行日期】2021.07.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建设管理,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监管,提升项目实施绩效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7月20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和管理,加强对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管,提升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实施效果,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管理遵循市、区分级监管、公开透明、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民政部门分别建立本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并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应当是纳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中的项目。

特殊情况下需要实施项目库以外项目的,由本级民政部门组建的评审专家组会议审议通过,经本级民政部门决定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的建立、维护、运行、管理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七条市、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入库事项的申报主体和购买主体。

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报告

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报告

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报告东莞市现代社会组织评估中心〇二一四年六月一、评估简介(一)评估工作背景党的十七大提出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的方针,对于促进我国社会和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又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

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而《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中确定了“完善社会管理制度,创新社会管理模式”的目标,为广东珠江三角地区的社会建设明确了任务指标。

在国家、省有关政策的指引下,东莞市紧紧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东莞”的战略目标,借鉴先进地区发展经验,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力措施,于2009年底进行了发展社会工作事业的尝试,大力扶持民办社工服务机构发展,在人力、物力和财力上给予大力支持。

经过四年多的实践探索,东莞进一步夯实了以“政府推动、民间运作”为主要特征的现代社会工作体系,形成了一支专业化、职业化的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培育了一批民间社工服务机构,提供了多领域的社会服务,行业发展规模持续扩大。

为了检视2013年度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效,全面了解行业运作状况,把握各社工服务机构服务绩效与专业水平,督促社工服务机构加强自我规范,提升社工服务机构的专业服务质量和综合管理水平,激发行业创新活力,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改的目标,东莞市现代社会组织评估中心(以下简称“评估中心”)受东莞市民政局委托,于2014年2月至2014年6月开展“2013年度东莞市市级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综合评估工作”。

(二)评估对象本次年度评估对象为2012年11月1日前在莞注册成立的11家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分别为东莞市大众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鹏星社会工作服务社、东莞市正阳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横沥镇隔坑社区服务中心、东莞市展能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普惠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乐雅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乐民社区服务发展促进中心、东莞市同德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沁源社会工作服务中心、东莞市启信社会工作服务中心。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

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

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12.06•【字号】东府办〔2017〕148号•【施行日期】2017.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7〕148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6日东莞市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行政决策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以下简称“决策后评估”)适用本办法。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纳入《东莞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目录》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决策后评估,是指评估机关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决策质量、实施效果、存在问题以及其他影响因素进行分析评估,并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的活动。

第四条决策后评估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据科学、规范的标准实施。

第五条决策执行主办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但对于难以确定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由决策执行主办单位实施不利于决策后评估工作的,由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工作。

决策执行主办单位或者市人民政府指定的相关单位(以下统称评估机关)组织实施决策后评估的评估计划、实施评估、编制评估报告等评估工作。

评估机关可以根据评估实际需要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配合。

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收到请求后,应当在职责范围内予以配合,提供其所掌握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如实说明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有关情况、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分析

政府购买公共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分析作者:李卫东来源:《经济研究导刊》2014年第13期摘要: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前中国行政改革中的重大制度转型,对购买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是购买公共服务中的重要环节。

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在分析中国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项目中的评估现状基础上,对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的作用及机制设计进行了研究,提出应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公共服务的综合绩效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时发现问题,改进问题,确保政府委托开展的各项服务能实现既定目标。

关键词:公共服务;第三方评估;机制设计;政府中图分类号:D6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4)13-0183-03引言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是当前中国行政改革中的重大制度转型。

其中“合同外包”或者“政府购买”是最常见的方式。

随着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 Organization,NGO)及其活动扩展到人类生活的各个方面并成为影响全球发展的重要因素,政府与NGO之间相互依赖,在公共服务供给上更是构建了“伙伴关系”。

为客观真实地评价政府购买社会服务的工作成果和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加强财政资金的监管,增强社会服务效果,加大对公益服务性社会组织的培育扶持力度,推动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保障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顺利开展,“购买项目考核评估”成为公共服务购买管理中的重要一环。

其中,第三方评估作为一种必要而有效的外部制衡机制,弥补了传统的自我评估的缺陷,可以显著提高评估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在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

所谓的“第三方”,一般是具有权威性的专业性的中间机构或组织,由他们制定一系列评价标准来对他们业内各组织进行评定,得出具有说服力的结果与报告。

其好处是由于其是作为独立于“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第三方”,这是客观公正进行评估的基础。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推动我市各级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工作制度化、规范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规定和《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相关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是指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社会工作服务发展需要,以合同管理的方式,将社会工作服务交由具备相应条件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来完成,并根据其提供服务的数量和质量,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考核评估并支付服务费用的过程和做法。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按以下原则进行:(一)明晰权责,加强协调。

合理界定服务内容和要求,明晰政府、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对象三方的责、权、利。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商,积极履责,确保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有效进行。

(二)规范有序,积极稳妥。

从优化工作流程、控制成本费用、改善服务质量、提高人员素质、满足服务需求等方面严格规范操作,积极稳妥推进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三)公开透明,强化监督。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及时向社会公开服务内容、执行标准、考评办法、服务效果等。

强化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过程控制,引入独立的第三方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市、镇(街道)两级政府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实施主体,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根据授权具体负责购买服务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形式包括购买服务岗位和购买服务项目。

购买服务岗位是指根据服务对象或用人单位的实际需求,确定社工岗位数量,按照社工薪酬指导价标准,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工岗位服务。

购买服务项目是根据服务对象的情况、服务内容、服务要求、服务目标等进行综合预算,实行项目打包,由政府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第六条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社会工作发展的范围包括: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区服务、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劳动就业、司法矫治、卫生服务、老年人服务、青少年服务、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和面向妇女、儿童、青少年、老年人、残疾人、新莞人、低保户、优抚人员和社区矫治矫正人员等服务对象的应由政府提供的社会工作服务。

广东东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建议

广东东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建议

广东东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建议社会工作者行业动态和资讯又更新了哦!为大家提供“广东东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建议”,本网站将会继续为大家更新更多资讯,请各位考生关注我们网站的更新!广东东莞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建议东莞市民政局发布关于公开征求对《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意见的公告。

市民如有意见、建议均可于12月28日前反馈至东莞市民政局社会工作科,上述3个《办法》拟从2018年1月1日起实施。

规定若成立3年、3A或以上等级的社会组织拟优先考虑据悉,按照“受益广泛、群众急需、服务专业”的原则,目前东莞主要在教育、劳动就业、基本养老、医疗卫生、残疾人基本服务、司法援助、婚姻家庭服务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主要包括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岗位服务和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

什么样的社会组织能承接政府购买呢?记者看到,按照《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需具备五种条件。

“其中,成立3年或以上的各类社会组织若在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中获得3A 或以上等级的,可优先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

”此外,承接主体运作状况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完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具备较强的创新和持续发展能力。

若承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其还需具备非营利性、社会性和公益性等等。

综合考评有违规行为被通报拟直接列为“不合格”记者看到,此次《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也对购买的社会服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如对全市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社会力量实施行业年度综合考核评估,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分别为优秀、良好、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经考核评估为优秀、良好、合格的,具备参加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服务及相关资助资格。

经考核评估为基本合格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提出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整改未经验收的不得承接新的政府购买服务)。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有效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民办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发展的意见》(民发〔2014〕80号)要求,结合我市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按照绩效考核基本原则、科学的研究方法和特定的评价内容,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下简称“政府购买服务”)实施的过程评估或结果评估,以及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的综合评估。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性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以及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

第四条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必须接受考核评估。

第五条为确保考核评估设计科学、操作规范、评价客观,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政府主导,社会参与。

开展考核评估是政府购买服务的重要环节,由各级民政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并积极引导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专家、购买主体和服务对象参与。

(二)客观公正,公开透明。

科学制定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内容、标准,规范考核评估工作的流程、方法,有序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考核评估标准和结果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三)突出重点,讲究实效。

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的考核评估应抓住关键环节,突出重点内容,促进承接主体持续规范,不断提高服务质量,保证服务对象受益。

(四)依法依规,有序治理。

政府购买服务和承接主体考核评估的评价导向应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一致,保证通过考核评估实现社会工作服务领域的有序治理,推动我市社会工作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六条为加强对考核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考核评估工作的独立性、公平性、专业性,市、园区和镇(街道)民政部门要负责组建本级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

考核评估工作领导小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须为单数,其中组长由本级民政部门主要领导担任,组员由本级民政部门、财政部门、购买主体代表以及社会工作领域专家学者组成。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10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10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方案》的通知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方案》的通知(东府办〔2010〕10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方案》业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2010年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方案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的规定,为推进我市政务信息公开工作,从2010年8月起对各镇街、各单位政务信息公开工作进行全面考核。

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考核办法(试行)》、《广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和《东莞市政务公开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订如下考核方案。

一、基本原则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二、考核范围各镇街、市直有关单位、中央和省属驻莞有关单位共75个(附件1)。

三、考核内容及评分全市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实行量化百分制。

考核的主要内容及评分标准为:(一)机构建设。

主要考核各镇街、各单位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机构运作的基本情况。

(10分)(二)制度建设。

主要考核各镇街、各单位是否把政务公开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每年是否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安排部署和检查落实。

(10分)(三)公开内容。

重点考核各镇街、各单位机构设置、领导分工、职责权限、联系方式、投诉反馈等基本信息的公开情况;重大决策、规范性文件等与社会公众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行政许可的内容、依据、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救济途径以及服务承诺的公开情况;公开目录的编制、更新和公开的情况;公开指南和工作年度报告的公开情况。

东莞市妇女联合会社工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东莞市妇女联合会社工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

东莞市妇女联合会社工服务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文件采购编号:东采公〔2016〕130号采购人:东莞市妇女联合会二〇一六年三月目录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一、投标邀请函..................................................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一、说明......................................................1. 适用范围及资金来源........................................2. 定义......................................................3. 合格的投标人..............................................4. 踏勘现场及答疑会..........................................5. 合格的服务................................................6. 知识产权..................................................7. 投标费用..................................................二、招标文件....................................................8. 招标文件的组成............................................9. 招标文件的询问或质疑......................................10. 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三、投标文件的编制..............................................11. 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12. 投标文件的组成............................................13. 投标文件格式..............................................14. 投标报价说明..............................................15. 投标有效期................................................16. 投标保证金................................................17. 投标文件的装订、份数和签署................................四、投标文件的递交..............................................18.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 投标截止期................................................20. 迟交的投标文件............................................21. 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五、开标与评标..................................................22. 开标......................................................23. 投标文件的有效性..........................................24. 评标委员会与评标方法......................................25. 投标文件的评审............................................26. 纪律和保密事项............................................六、授予合同....................................................27. 中标公告及中标通知书......................................28. 履约保证金................................................29. 合同签订..................................................30. 中标服务费................................................31. 招标文件的解释权..........................................第三部分用户需求书.........................................................第四部分合同书样板.........................................................第五部分投标文件格式.......................................................一、报价文件格式...............................................附件1. 报价总表格式...........................................附件2. 报价明细表格式.........................................二、商务技术文件格式...........................................三、唱标信封...................................................四、投标保证金说明.............................................第一部分投标邀请一、投标邀请函广东和盛招标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受东莞市妇女联合会(以下简称“采购人”)的委托,现就东莞市妇女联合会社工服务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国内供应商参加投标。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模板】

附件1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规范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建立健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制度,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行为,全面提高社会工作服务采购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2号)、《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引供参照适用。

第二条【适用范围】深圳市辖区内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需求制定、采购方式、信息公示、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等适用本指引。

第三条【适用原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应当从人民群众最基本、最紧迫的需求出发设计、实施,遵循突出公益、公开透明、问题导向、强化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购买主体】市、区(含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党政机关、群团组织、街道办事处等有关单位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购买主体。

其他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可以参照执行。

第五条【承接主体】依法成立的、业务范围包含提供专业社工服务和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具备条件的个人可以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承接主体参与政府购买服务采购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具有未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严重失信行为不良记录;未通过年检或未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的,具备其中一项情形的,均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

第六条【购买范围】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需在国家和我市鼓励发展的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服务、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卫生健康、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16个社会工作服务领域范围内,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属于社会工作服务的领域。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7年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7年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7年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8.23•【字号】东府办函〔2017〕517号•【施行日期】2017.08.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2017年依法行政考评方案的通知东府办函〔2017〕51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有关单位:《东莞市2017年依法行政考评方案》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8月23日东莞市2017年依法行政考评方案为促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试行)》(粤府令第184号)、《广东省依法行政考评办法》(粤府令第230号)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对2017年度全市依法行政工作开展考评,由市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具体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和法定职责,促进我市行政机关建立和完善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监督有效、保障有力的依法行政工作机制,进一步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快法治政府建设。

通过开展考评,增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观念和责任意识,提高我市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部门的依法行政能力,加快法治东莞建设,推动我市在更高起点上实现更高水平发展。

二、原则和基本要求依法行政考评遵循公开透明、客观公正、分类实施、公众参与的原则,采取行政系统内部考核与社会评议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考评对象自查相结合、书面审查与实地考查相结合、定性评价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正确评价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依法行政工作。

三、组织机构由市政府办公室、信访局、人力资源局、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发展和改革局、财政局、统计局、法制局、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等成员单位抽调人员组成若干个考评组开展工作。

东莞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

东莞 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

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摘要:一、引言二、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概述1.评估背景2.评估目的3.评估内容三、评估指标体系1.组织架构2.组织运营3.组织成果4.组织影响力四、评估方法与流程1.评估方法2.评估流程五、评估结果与应用1.评估结果公布2.评估结果运用3.激励与惩罚机制六、结语正文: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组织在东莞市的经济社会发展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为了规范社会组织管理,提高社会组织服务质量,东莞市制定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对社会组织进行全面评估。

本文将对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广大社会组织提供参考。

二、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指标概述1.评估背景近年来,东莞市社会组织数量迅速增长,但在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管理水平参差不齐、服务质量不高、资源配置不合理等。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东莞市开展了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工作,旨在通过评估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公信力。

2.评估目的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旨在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体系,全面评价社会组织的综合实力,促进社会组织内部治理结构的完善,提高社会组织服务社会的能力。

3.评估内容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主要从组织架构、组织运营、组织成果、组织影响力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三、评估指标体系1.组织架构评估组织架构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组织体制、组织结构、组织制度、负责人素质等。

评估组织运营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财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项目管理、服务能力等。

3.组织成果评估组织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项目实施效果、服务满意度、社会效益等。

4.组织影响力评估组织影响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社会知名度、合作伙伴、社会贡献等。

四、评估方法与流程1.评估方法东莞社会组织等级评估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方法,通过问卷调查、访谈、资料审核等多种方式进行。

2.评估流程(1)申报:社会组织向相关部门提交评估申请。

(2)初评:评估机构对社会组织进行初步评估。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深民规〔2021〕3号•【施行日期】2021.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工作正文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民政局,大鹏新区、深汕特别合作区统战和社会建设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20〕11号)等规定,结合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审工作实际,市民政局制定了《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2021年8月2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机构第三章评估内容和程序第四章评估结果应用第五章附则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实施情况,规范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开展,提升社会工作服务专业化水平,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指导意见》(民发〔2012〕196号)、《深圳市关于提升社会工作服务水平的若干措施》(深府办规〔2210〕11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指市、区民政部门以全市统一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标准、评估流程,对纳入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库且实际运营项目的执行、履约、效果等实施情况的评估。

第三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评估内容及方法、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等评估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应当遵循客观公正、专业高效、科学易行、效益导向的原则。

第五条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评估的结果作为项目的出库入库、承接主体选择、预算安排、合同续期奖励的重要参考。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16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的通知东府办〔2016〕116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8日东莞市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本市政府规章(以下简称规章)的立法后评估工作,进一步提高规章立法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广东省政府规章立法后评估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章立法后评估,是指规章发布实施后,根据其立法目的,结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按照一定的标准和程序,对规章的立法质量、执行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跟踪调查和分析评价,提出修改、废止规章或者完善有关制度等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的领导和监督,并提供必要的人员、经费等保障。

规章的实施部门是规章立法后评估的责任单位;市法制部门负责规章立法后评估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工作,并对重要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规章进行立法后评估;其他行政机关和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规章立法后评估工作。

第五条规章实施满2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立法后评估:(一)拟上升为地方性法规的;(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规章提出较多意见的;(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提出较多意见和建议的;(四)与经济社会发展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社会影响面广、关注度高的;(五)市法制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评估的。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的通知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7•【字号】东府办[2009]167号•【施行日期】2009.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的通知(东府办〔2009〕167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九年十二月七日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工作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有关工作规范和改革配套的措施,切实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刚性约束力,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推动我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向纵深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主席令第21号)、《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暂行办法》(财预〔2009〕76号)、《广东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粤财评〔2004〕1号)、《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关于成立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的通知》(东府办函〔2009〕173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下属办公室(以下简称“绩效评价办公室”)的运作准则,对全体组成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的宗旨是:依法依规实施绩效评价管理工作,增强绩效评价工作的刚性约束力,进一步建立完善绩效评价有关工作规范和改革配套措施,规范和加强我市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树立绩效观念,增强预算编制的科学性,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四条绩效评价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按照中央、省、市有关绩效评价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要求,大力宣传和贯彻执行绩效评价的各项方针、政策,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地推进财政支出绩效评价工作。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

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

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

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
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

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

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二)服务量方面。

服务量包括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和社工个体工作量。

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包括组织培训活动次数、培训人次、服务项目次数、项目服务人次等。

社工个体工作量包括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和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等。

社工个体工作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三)服务成效方面。

服务成效主要指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
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开展情况的认可和评价情况。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方面。

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1、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并及时评价及修订上述制度;在制定、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专业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2、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

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3、服务资料的提供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制作宣传栏、宣传手册、资料单张或有关说明资料,清楚陈述机构服务的宗旨、目标、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方式。

4、服务记录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全面、真实地记录其服务运作、服务活动以及投诉处理情况并完整保存;应当按时制作准确的统计报告,向社会工作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汇报情况;应当定期进行总结,并对在总结过程中所反映出来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完善。

5、财务管理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对服务项目资金进行规范的财务管理,定期研究提高资金使用绩效和降低运营成本占总成本比例;按要求或主动上报及公开符合法定要求的财务报表。

6、人力资源管理能力。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保持和促进机构工作人员相对稳定且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服务创新能力和文化建设情况。

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注重社工相关理论研究和服务创新,同时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大机构组织文化建设。

第七条考核评估包括前期评估、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

在服务项目实施前,可以参照本办法进行立项或前期评估。

中期评估和期末评估分为机构自查、实地检查、联合验收三个步骤进行。

(一)机构自查。

由按要求需参加考核评估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根据考核评估要求就其社会工作专业服务、服务量及服务成果、服务质量、运作管理等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及第三方评估机构。

(二)实地检查。

第三方评估机构到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采取审阅档案资料、查阅机构相关记录、现场考察、随机访问和服务对象抽取访问等方式,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进行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估。

(三)联合验收。

在综合各用人单位、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评估中心等评估主体评分及意见的基础上,由第三方评估机构综合提出考核评估结果,将其通报各参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及主管部门并受理相应申诉。

在受理申诉并进行复核后形成考核评估报告并正式提交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核准验收后以适当形式将考核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组织财政、人力资源等部门和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用人单位有关人员以及具备一定资质的专家组成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管评估的整个过程是否公平、公正、公开,受理考核评估过程中的投诉,复核考核评估结果。

参与评估的主体,若发现评估过程中出现以欺诈、隐瞒、提供不实数据或其它不法手段,妨碍评估的进行和影响评估的结果,可向监督委员会投诉。

监管委员会应于7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通知相关对象。

经复查发现成绩登记或核算有误时,监管委员会应重新计算成绩,修正其评估结论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告。

监管委员会认为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所作评估结果与事实明显不符或者显失公正的,可以建议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另行委托其它专业社会组织评估机构重新评估。

第九条考核评估结果采用百分制,对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进行考核
评估的分值比例分别为20%、20%、30%、30%,可视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考核评估结果分5个等次,90分(含90)以上为优秀、80(含80)—89分为良好、70(含70)—79分为合格、60(含60)—69分为基本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经考核评估为优秀和良好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在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及相关资助中应在同等条件下给予其优先资格,并给予一定奖励。

经考核评估为基本合格的,由社会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提出整改计划并进行整改。

经考核评估为不合格的,取消其次年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资格。

第十条本办法是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通用考核评估实施办法。

根据本办法对服务项目进行考核评估时,可以视服务项目具体情况对考核评估标准进行细化或作适当调整。

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结合东莞社会工作实际,统筹《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标准》制作工作,经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发布执行。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试行2年。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