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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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

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2.08.03•【文号】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8号•【施行日期】2012.08.03•【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第一条为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公司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下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管理工作,根据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的管理、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份行为相关填报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体承担填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及其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的职责,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向本所申请CA数字证书(相关技术规范文件也称为“E-key”,本业务指南统称为“CA数字证书”),通过CA数字证书及时填报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和持股变动情况。

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更新CA数字证书有效期,确保其始终处于有效期内。

上市公司利用CA数字证书在线填报公司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半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个人基本信息等数据的,视为相关人员向本所提交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进行管理的申请。

第四条首次公开发行A股公司的发行人及保荐机构,在上市前应当最晚于L-5日(L日为新股上市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本所发行上市部及公司管理部报送关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情况说明。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 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山东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关联交易决策事宜,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4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债权、债务重组;(九)签订许可协议;(十)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十二)销售产品、商品;(十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十四)委托或者受托销售;(十五)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十六)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三条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二)由上述第(一)项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三)由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由关联自然人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三)第四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子女配偶的父母;(五)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持股变动明细

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持股变动明细

董监高及相关人员持股变动明细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如下:本文主要关注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在公司的持股变动情况。

这些人员作为公司的决策者与管理者,其持股变动对于公司的股东以及市场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持股变动是指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在公司股票中所持有的数量发生变化的情况。

这种变动可能是由于个人投资需要、公司内部股权激励政策或者其他因素所导致。

了解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对于股东而言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持股变动可以反映公司高层管理人员对自身公司前景的看法以及个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

如果董监高及相关人员大量增持公司股票,表明他们对公司发展前景充满信心;相反,如果他们纷纷抛售公司股票,可能会引发市场对公司未来发展的担忧。

同时,持股变动也可能受到公司内部股权激励政策的影响。

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往往会对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持股情况进行规定,通过股权激励来激励管理人员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

因此,通过持股变动的观察,我们可以了解公司内部的激励机制,并评估其是否有效。

本文将详细介绍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并从其背后的原因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

通过对这些数据的收集和整理,我们可以更好地了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投资态度和风险意识,同时也能够揭示公司内部股权关系的一些重要信息。

接下来的章节将分别介绍董监高及相关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背后的原因以及市场对这些变动的反应。

通过全面、客观的分析,我们希望能够为投资者提供有益的参考信息,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发展趋势。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文章结构部分是对整篇文章的整体概述和安排进行说明,旨在引导读者理解文章的框架和逻辑顺序。

本文的结构部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首先,简要介绍文章的章节组成和内容安排,以便读者了解整篇文章的结构。

其次,对于每个章节的主旨和主要内容进行简要概述,以便读者能够在阅读之前对整个文章的内容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买卖股份行为规
董监高买卖股份案例
(一)董监高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公司法》第142条
1、上市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含上市后新买入的股份) 2、每年转让不得超过25% 3、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证券法》第47条
短线交易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1.部分期间内不得授予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 法(试行)》第18条、第 2.部分期间不得行权 26条、第27条
后续:该公司监事辞职,其所持股份计入社会公众股,公司股权分布 不具备上市条件所导致的退市风险得以消除。
第3部分 股东买卖股份管理
股东买卖股份相关规范
股东买卖股份注意事项
股份转让限制 短线交易 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敏感期 存量股东减持 持股5%以上股东权益变动 持股30%以上股东增持 股东权益变动信息披露时点
相关人员买卖前应向董秘报备书面计划
董秘应及时进行核查并提示操作风险
敏感期间不得买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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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中 --- 小心操作
谨防误操作引起短线交易 分清买卖的方向 管理好自己的账户
谨防超买股份导致上市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谨防超比例买卖股份 股东增持后持股比例达5%、减持后持股比例达到5%、增减变 动5%应停止买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未登提示性公告六个月内不得超过5% 解限存量股份股东一个月内通过竞价系统减持不得超过1%
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 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社会公众 持有的股份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社会公众是指除了以下股东之外的上市公司其他股东: 1.持有上市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2.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关联人。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董事监事高管减持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共同制定本业务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股票在深交所上市的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五条新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第六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上市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七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报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六)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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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
1、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

3、股票期权: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

4、外部董事:由国有控股股东依法提名推荐、由任职公司或控股公司以外的人员(非本公司或控股公司员工的外部人员)担任的董
事。

外部董事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有关职务外的其他职务,不负责执行层的事务,与其担任董事的公司不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外部董事职务的关系。

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

5、独立董事:与所受聘的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没有任何经济上的利益关系且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外的其他任何职务。

法律依据: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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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激励有关事项备忘录1号、2号、3号》(2008年)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号)
《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证监公司字[2007]56号)
10。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披露规则
上市公司权益变动披露规则主要是指上市公司在发生权益变动时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以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和公平性。

具体规则可能会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披露规则概述:
1. 股东权益变动:当股东持股数量或比例发生重大变动时,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一般而言,当股东的持股比例超过或低于一定阈值(如5%或10%)时,需要进行披露。

2. 董监高权益变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果变动其持股量或权益,上市公司同样需要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3. 高管持股变动: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如总经理、财务总监等)持股数量或比例变动也需要披露。

4. 重大股权交易:当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股权转让、收购或合并等交易时,需要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披露。

5. 非公开发行股份:上市公司进行非公开发行股份时,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包括发行对象、发行价格等。

6. 股权激励计划: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时,需要披露相关信息,如授予对象、授予数量等。

7. 其他权益变动:除以上情况外,当上市公司发生其他重大权益变动,可能需要进行披露,具体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要求而定。

上市公司在进行权益变动披露时,通常需要按照规定提交披露文件,并通过公告、报告、通知等方式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进行披露。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披露标准和流程,具体规则应根据当地的证券法规进行遵循。

此外,披露规则也可能随着时间的推移而有所调整和更新,上市公司需要及时了解最新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

上市公司董监高及股东合规交易规则锁定期1、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以每年的12月31日的持股数为基数×25%)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3、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自愿锁定承诺。

短线交易1、对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

2、释义:《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个月内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3、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不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应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

此外,全国社保基金委托的单一投资管理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5%时,则应严格遵循《证券法》第47条有关短线交易的规定;(2)、警惕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3)、认购公开增发股份、认购定向增发股份;(4)、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中股东回购;(5)、持有同一上市公司的A股和B股再进行相关买卖活动;(6)、股票转为ETF份额再赎;(7)、一致行动人:一致行动人发生的交易行为应整体看待,其中任一行为人的买卖行为均影响其余一致行动人的买卖权益;(8)、设置委托投票权。

4、不涉及短线交易的特殊情形(1)、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六个月时间限制;(2)、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委托投资若干问题的复函》的规定,全国社保基金合并持有上市公司5%股份后,若社保基金理事会与各投资管理人以及各投资管理人之间的投资决策是相互独立的,则对该公司股票的买卖可以不受六个月持有期的限制;(3)、发生股权激励需向高管股东回购股份;(4)、董监高的配偶操作董监高配偶的账户交易董监高任职上市公司的股票;(5)、持股5%以上股东参与转融通业务,通过证券交易所平台在6个月内出借和收回证券的。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正确姿势……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正确姿势……

董监高买卖股票的正确姿势……秘姐有话说:1相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监公司字[2007]56号)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上交所上市公司日常信息披露工作备忘录--第八号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股东持股管理操作指南》第七条上市公司任职期间内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除由于公司派发股票股利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导致的以外,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上市公司在接到上述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通过本所网站上市公司专区“在线填报”下的“董监高持股变动”菜单项填报相关持股变动信息。

上市公司填报完成后,本所网站“上市公司诚信记录”下设的“董事、监事、高管持有本公司股份变动情况”子栏目中将于次日显示上述信息,供投资者查询,上市公司无需另行公告。

《深交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板3.8.4和3.8.15、创业板3.8.4和3.8.15)3.8.2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本指引、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并提示相关风险。

3.8.13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二个交易日内,通过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指定网站上进行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是指对上市公司内部关键管理层个人持股及其变动进行管理和监控的一套规则和制度。

其目的是维护上市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权激励机制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以及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能。

一、限制性持股计划:上市公司可以制定限制性持股计划,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股权激励。

根据计划的规定,内部管理层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按照一定条件逐步取得公司股份,并享受相应的权益。

这样可以有效地激励内部管理层积极参与公司经营和发展,增强他们对公司利益的关注和责任感。

二、报告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报告。

一般要求他们在股份变动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内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报告,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公司内部管理层的股份变动及时被监控和了解,防止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的情况发生。

三、锁定期制度: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可能会在一定的期限内被限制不得转让。

这样可以保证他们在公司任职期间紧密和稳定地参与公司经营,并降低利益冲突和突然提前离职的风险。

通常,在股份锁定期结束后,他们可以自由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四、质押和担保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使用质押或担保进行融资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管理和监控。

一般要求他们必须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公告披露。

这样可以防止内部管理层通过质押或担保进行违规融资或挪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五、信息公开和监督机制: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的变动情况应该及时公开,并接受监督和审计机构的监督。

公司应该确保相关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性,不得隐瞒或虚假披露内部管理层个人股份的变动情况。

同时,公司也应该定期审计和检查内部管理层的持股情况,确保其持股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总之,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遵守,对于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和内部管理层的责任意识至关重要。

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管理办法

高管持股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关于发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56号各上市公司: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会制定了《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七年四月五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 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我国上市公司监管的相关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管理规则:
1. 公开持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情况需要公开披露。

他们的持股变动情况也需要及时向公司和证券监管机构报告,以保证市场的透明度。

2. 违规交易禁止: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或者其他不当手段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不得操纵股价或者其他违规交易行为。

3. 守信义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遵循守信、诚实信用的原则,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歪曲或者虚假陈述。

4.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及时向公司进行披露,公司则需要及时公告,并报送给证券监管机构。

5. 交易限制:在特定时间段内,如财务报表公告前、业绩预告期间等,在内幕信息非公开的情况下,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需要遵守交易限制,禁止买卖本公司股份。

6. 信息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了解、掌握内幕信息后,需要采取措施保护并管理该信息,不得泄露给他人或者
利用该信息进行买卖等非法活动。

7. 违规处罚:如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则,将面临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限制交易、追究法律责任等。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的规则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会有所差异,具体的管理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机构的规定来执行。

因此,以上只是一般的管理规则,具体情况需要参考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

董监高的义务责任及案例分享第一部分:基本规定一、董监高的基本义务1、忠实义务:履行职责时必须从公司最大利益出发,不得使自己利益与公司利益相冲突。

【主要规定在公司法的148条和149条】2、勤勉义务:必须是合理地相信为了公司的最佳利益并尽普通谨慎之人在类似的地位和情况下所应有的合理注意;也就是董监高各司其职,真正发挥自己的作用,保证公司正常运行,利益不受损害。

比如:1)独立董事连续3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并确保每年不少于10天时间进行现场检查。

2)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应当作出书面说明并向交易所报告:(1)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2)任职期内连续12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二分之一。

3、股份锁定义务:主要包括大小非限售股份以及任职期间股份交易限制等。

比如:1)证券法: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深交所进一步规范中小板公司高管买卖股票的通知: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50%。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1)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2)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4)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3)其他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让股份的股东需自上市之日起锁定三年;控股股东在定期报告公告前一五日内、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以及对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筹划期间直至依法对外公告完成或终止后2个交易日内不得买卖股票;创业板最近六个月内通过增资扩股而新增加股东,需遵守一年加50%的锁定规则;普通股东需要锁定一年。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关联人持股及其变动管理办法》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 报备制度: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和其变动必须及时向公司和证监会进行报备。

报备内容包括股份数量、变动原因、变动日期等。

2. 信息披露: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披露,确保投资者和市场公平公正地了解相关信息。

3. 封闭期限: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份在获得后需封闭一定时期,一般为1年。

在封闭期内禁止转让股份。

4. 禁止内幕交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禁止利用其职务和信息优势进行内幕交易。

5. 增减持限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增减持行为需要在合法合规的基础上进行,并遵守证监会制定的增减持规定。

6. 处罚制度:对于违反相关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监会将会依法依规进行处罚,包括罚款、限制出任公司相关职务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国家或地区的上市公司对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和其变动管理的规定可能有所不同,上述规则适用于中国境内上市公司,具体需要参考当地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1. 本规则适用于上市公司管理层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行为。

2. 管理层应当遵守本规则,履行其所持股份的持有、转让、质押等义务。

3. 本规则所称股份,包括管理层直接持有和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二、股份持有1. 管理层应当自取得股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其持股情况。

2.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报告。

3. 管理层应当保证其持股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股份变动1. 管理层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2. 管理层在下列情况下,不得转让股份:(1)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2)本人离职后半年内;(3)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三年;(4)上市公司连续两年亏损;(5)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不得转让股份的其他情形。

3. 管理层转让股份,应当遵守以下规定:(1)转让股份的,应当事先向公司报告,并经公司董事会批准;(2)转让股份的,不得损害公司利益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3)转让股份的,不得利用内幕信息、操纵市场等手段影响转让价格;(4)转让股份的,应当在转让前5个工作日公告转让计划。

四、信息披露1. 管理层所持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变动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并由公司及时予以公告。

2. 管理层在持股期间,应当定期向公司报告持股情况,并按照规定披露持股变动情况。

五、监督管理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股份管理制度,加强对管理层持股的监督管理。

2. 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管理层持股情况进行审查,确保管理层遵守本规则。

3. 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违反本规则的,由公司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美凯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美凯龙: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的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和《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发行人董事进行证券交易的标准守则》及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

第三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 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包括可转换债券、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 还包括记载在其他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产品, 同时亦包括任何股权激励计划所发行的股票期权及股票增值权。

第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香港《证券及期货条例》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 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 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如适用), 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信息申报第六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董事会秘书处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个人基本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A 股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见附件一):(一) 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二) 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三)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 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五) 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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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管持股及其变
动管理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所”)的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则。

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四)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规则第四条的规定。

第七条因上市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份,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上市公司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八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九条上市公司章程可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比本规则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

第十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上市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上市公司报告并由上市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该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该上市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上述“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6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6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上市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专项制度,加强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十六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规则,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七条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买卖股票的,参照本规则第十二条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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