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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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提单:是指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经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提单的性质与作用:1、提单是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接管货物或货物已经装船的收据。

3、提单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

654跨国公司:是指由位于一国的决策中心和位于一他国以上的营业中心(无论是否具有法律人格)所组成的企业。

《联合国跨国公司行动守则》: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

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各个实体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在一个决策系统的统辖之下开展经营活动,彼此有着共同的战略并执行一致的政策。

由于所有权关系或其他因素,各个实体相互联系,其中一个或数个实体,对其他实体的活动能施加相当大的影响,甚至还能分享其他实体的知识、资源,并为它们分担责任。

GATT1994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逐步削减关税和约束关税原则、一般禁止实行数量限制原则、保持权利义务平衡原则。

布雷顿森林体制的主要内容:1、建立了一个永久性的国际金融机构。

2、实行以美元为中心的国际金汇兑本位制。

3、确立可调整的固定汇率制。

4、提供资金调节国际收支。

5、力图取消经常项目的外汇管制。

国际税法上自然人居民身份的确认标准:(1)住所标准。

凡在一国拥有住所的自然人,便是该国的居民纳税人。

(2)居所标准。

(3)居留时间标准。

以自然人在征税国境内居住或停留是否超过一定的时间期限,作为划分纳税居民与非居民的标准。

(4)国籍标准。

法人身份的确认:国际税法对法人居民身份的确认的标准:1、法人注册成立地标准。

2、法人实际管理和控制中心所在地标准。

3、法人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逃税的主要方式:1、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隐匿应税所得。

2、谎报所得和虚构扣除。

3、伪造账册及收付凭证。

跨国纳税人从事国际避税的主要方式:1、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

国际经济法简答

国际经济法简答

第一章1.简述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的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国际组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也就是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商品、技术、资本、服务的跨国交易流通和跨国投资、国际融资、国际税收活动中形成的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范围包括国际货物贸易及其相关的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服务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知识产权保护;国际投资;国际金融,涉及货币、有价证券的跨国流通、交易;国际税收等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以及国际争议解决问题;2.简述国际经济法广义说和狭义说的区别广义说:法律地位与国际公法并列,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公法性质的惯例、国际商法、商务惯例和各国涉外经济法律法规;代表人物是美国杰赛普、洛文费尔德、樱井雅夫狭义说:法律地位是国际公法的分支;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渊源是公约条约和公法性质的惯例;代表人物有英国的施瓦增伯格、金泽良雄、卡罗4.国际经济法与国际私法的区别国际经济法:法律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直接规定权利义务;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商务惯例、国内法国际私法:法律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法律关系是跨国的人身关系和经济关系;调整方式是间接调整通过确定准据法;法律渊源是各国国内法、条约很少5.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公法的区别有哪些国际经济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自然人和法人;法律关系与经济有关;法律渊源是国际公约、条约、国际私人商务惯例国际公法: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法律关系无直接经济因素;法律渊源是国际条约、公约3.为什么国际经济法是交叉性、综合性的学科6.简述国际经济法的体系7.国际私人商务惯例的特点有哪些第二章简答1.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主要内容2.国际经济法有哪些基本原则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有约必守原则名词解释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301条内容:如果美国贸易代表确认外国的某些立法或政策措施,违反了该国与美国签订的贸易协定,或虽未违反有关协定,但却被美国单方认定为“不公平、不公正”或“不合理”,以致损害或限制了美国的商业利益,美国贸易代表便有权不顾国内其他法律以及国际条约准则作何规定,竟自依照301条款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凭借美国立法或政策措施,消除其对美国商业造成的损害或限制,或提供能令美国满意的赔偿;条款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201条内容:如果美国确认从外国进口的某项产品,其数量增长到足以对美国国内生产同类产品的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使其面临严重的威胁,则美国总统有权采取一切适当和可靠的措施,包括在一定时期内对该有关产加征额外关税或限制进口数量,借以帮助和促进美国国内产业针对进口产品,开展竞争;6.有约必守原则第三章名词解释根本违约: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至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预期违约: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跟单托收信托收据托收押汇承兑交单付款交单问答:1.简述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2.公约对哪些问题未做出规定3.公约不适用于哪些销售活动4.我国加入公约的时候提出了哪些保留5.根据术语2000,FOB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费用及风险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依照港口惯例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舶并给予买方以充分的通知;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6.根据术语2000,CIF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5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7.根据术语2000,CFR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8.根据术语2000,FCA术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什么9.术语2010对术语2000做了哪些修订1.术语分为两大类2. 由13种变为11种3.删去了4个术语:4.新增了2个术语:5. 取消了“船舷”的概念,6.即适用于国际贸易也适用于国内贸易10.要约应具备哪些条件⑴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⑵内容明确具体⑶表明要约要约人受其要约的约束11.发价失效的情形有哪些⑴要约因拒绝而失效;⑵要约因反要约而失效;⑶要约因过期失效;在实践中,会发生受要约人对已经失效的要约的承诺或对不存在的要约表示承诺,这不能使合同成立;⑷因撤回或撤销而失效12.接受的条件有哪些⑴承诺要由受要约人做出才生效力;非受要约人在得知要约的内容后做出承诺不能构成一项有效的承诺;⑵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或仅做非实质性变更;⑶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做出;⑷承诺必须通知要约人才生效力;13.试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义务14.试述卖方的货物相符的义务质量担保又称瑕疵担保,指卖方对其所售货物的质量、特性或适用性承担的责任;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定,卖方提交的货物除了应符合合同的规定外,还应符合公约的要求;1、内容①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②货物适用在订立合同时买方明示或默示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③在凭样品或说明书的买卖中,货物要与样品和说明书相符;④卖方应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通用的方式,则用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2、责任终止:风险移转给买方后;3、免除:①在发现或理应发现货物不符后的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规定了保证期的,在保证期间内通知卖方;否则免除卖方责任;②货物不合格救济的时间限制:潜在缺陷,应在两年内通知,除非规定了更长时限;③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应知货物不符,卖方可免除④卖方已知不符而未告知买方,则卖方无权免责;15.试述卖方的第三方要求义务⑴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⑵不存在买方所不知道的他物权⑶不得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17.托收支付的法律关系卖方与托收行之间形成委托代理关系,卖方是委托人,银行是代理人,代收行是托收行为了委托人的利益委托的再代理人;银行的作用:银行是卖方的收款代理人,托收的信用基础是商业信用;18.信用证支付的基本原则有哪些⑴信用证是以银行信用为依托的结算方式,⑵信用证是自足的文件,奉行独立性原则,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的结算方式,遵守抽象性原则20.试述信用证支付的流程21.开证申请人有哪些权利发出开证指示,有权要求修改信用证;检验单据是否与信用证相符,如果发现不符有权拒绝付款赎单,收回押金;买方付款前,有权;如果开证行错误的拒收合格单据,有权索赔,追究其责任;22.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关系,如何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第八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1受益人伪造单据或者提交记载内容虚假的单据;2受益人恶意不交付货物或者交付的货物无价值;3受益人和开证申请人或其他第三方串通提交假单据,而没有真实的基础交易;4其他进行信用证欺诈的情形;23.在哪些情况下人了法院不能做出中止支付的判决或裁定第十条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者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二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兑;三保兑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四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24.试述国际支付方式一、汇付二、托收三、信用证四、保理支付保付代理25.卖方违约时买方可采取的救济措施主要有哪些1.卖方实际履行 2. 减少价金 3.宣告合同无效 4.损害赔偿28.简述货物买卖合同风险移转的原则1交货时间 2过失划分 3国际惯例优先 4划拨是风险转移的前提29.公约中对风险移转的具体时间有哪些规定1、移转时间:当事人可约定;2、涉及运输承运人、卖方承运人运输,在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在指定地点交货时,在指定地点交给承运人时;3、不涉及运输卖方营业地:买方接收货物时,或其无理拒收时;卖方营业地外,交货时间已到,而且已知道交其处置时;4、在途货物:从合同订立时起第四章名词解释提单预借提单倒签提单喜马拉雅条款问答:提单的性质提单的分类航空期间推定全损委付仓至仓责任共同海损问答1.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起讫上是怎样规定的2.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归责制度上是怎样规定的3.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限额上是怎样规定的4.根据海牙规则,承运人最低限度的责任5.承运人免责情形有哪些6.鹿特丹规则的主要修订第六章GATT1994的最惠国待遇GATT1994的国民待遇第七章倾销保障措施正常价值进口国工业补贴问答:倾销的构成条件如何认定正常价值如何认定进口国工业可忽略不计累积评估累积评估的条件保障措施的实施条件第八章名词解释独占许可协议排他许可协议普通许可协议问答国际技术许可协议的分类国际技术许可协议中的限制性商业条款有哪些国际金融法1.国际融资协议的共同条款2.陈述和保证条款的内容是什么3融资协议的约定事项有哪些4.国际融资协议的担保方式有哪些一、见索即付保证二、备用信用证三、浮动抵押四、意愿书国际税法1.税收管辖权主要有哪些种类一、居民税收管辖权: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三、公民税收管辖权2.税收管辖权冲突的类型主要有哪些1.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2.居民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的冲突3.国际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1.国际重复征税法律意义的双重征税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以上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就同一征税对象在同一时期同时课税;国际税法上通常所说的国际双重征税就是指国际重复征税;2.国际重叠征税经济意义的重复征税国际重叠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就同一征税对象对同一经济来源的不同纳税人分别课税;有的国家也将其称为国际双层征税;在股份公司与公司股东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在控股公司与被其控制公司之间的国际重叠征税:4.解决国际重复征税的方法有哪些免税法扣除法抵免法税收饶让制5.常见的国际逃避税的方式有哪些逃税:1不向本国税务主管部门提供与税收有关的情况;例如,不如实申报应纳税的跨国所得等;2对跨国所得在不同国家作不同分类,如有的划分为自有资产,有的划分为债务;3建立假账目,掩盖真实收入情况;4对成本和费用作不真实扣除;5虚增税收的抵免;避税:1逃离居住国以免支付税款通过纳税主体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2转移收入或财产所有权通过征税对象的跨国移动进行国际避税;3跨国联属企业通过转移定价进行避税;4跨国纳税人利用避税港进行国际避税;5跨国投资人有意弱化股份投资进行国际避税;国际服务贸易法名词解释1.跨境交付:指一国隔地向另一国提供服务,没有人员、物资流动有资金流动;2.境外消费:指一国人员,运输工具到另一国接受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3.商业存在:指一国服务提供者在另一国设立商业实体,向该国提供服务;4.自然人存在:即一国自然人到外国境内单独或受雇于外国公司机构,向外国提供服务;1.国际服务贸易的主要类型是什么1.跨境交付2.境外消费3.商业存在4.自然人存在2.国际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具体承诺义务是什么一市场准入义务二国民待遇义务3.如未在具体承诺表中列明,不允许使用的措施包括哪些1限制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服务交易或资产总值;限制服务产出总值;限制雇佣人员数量;2限制服务提供者的主体类型;3以限制外国资本参与的最高股权或投资总额限制外资的参与;国际投资法问答:1.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保险人有哪几种情况投保人:①本国国民②本国公司、合伙或其它社团③外国公司、合伙、社团保险人:依据各国立法与实践,负责实施海外投资保险业务的相应担保机构,其组织形式大体有如下几种类型:①政府机构作为保险人②政府公司作为保险人③政府与国营公司共同实施保险业务2.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险种有哪些主要限于政治风险,即由于东道国政府或其它政治势力的政治行为或措施导致外资损失的风险,而不包括商业风险;政治风险的范围根据各国经济利益和对外关系与对外政策的发展而变化,但通常包括征收险、外汇险也称转移险、战争与内乱险等;3.我国海外投资保险制度的投保人应具备哪些条件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香港、澳门、台湾除外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但由在香港、澳门、台湾的企业、机构、公民或外国的企业、机构、公民控股的除外;2在香港、澳门、台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注册成立的企业、金融机构,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国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机构控制之下,可由该境内的企业、机构投保; 3其他经批准的企业、社团、机构和自然人;4.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的承保险别有哪些1.货币汇兑险2.征收和类似的措施险3.政府违约险4.战争和内乱险5.其它非商业风险5.多边投资担保机构投保人的条件有哪些⑴必须是在经济上合理的投资;⑵必须是具有发展性质的投资;⑶必须是合法的投资;⑷投资必须与东道国宣布的经济发展目标和重点相一致;⑸能够得到公平待遇和法律保护6.CSID行使管辖权的条件㈠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㈡当事双方的同意主观要件㈢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客体的条件,“管辖范围”。

国际经济法必考简答

国际经济法必考简答

1、信用证的支付流程1)买方填制开证申请书,要求开证行开出以卖方为受益人的信用证;2)开证行将信用证寄交卖方所在地的通知行;3)通知行核对无误后,将信用证转交卖方;4)卖方按信用证规定装运货物,并备齐各项货运单据,送交议付行请求议付;5)议付行审核单据与信用证无误后,按汇票金额扣除利息和手续费,将货款垫付给卖方;6)议付行将汇票和单据寄交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索偿;7)开证行或其指定的付款行审单无误后,向议付行付款;8)开证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9)买方审单无误后,付款赎单。

2、信用证的特点1)信用证的独立性a.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独立于受益人在买卖合同项下的履行。

b.开证行对受益人的付款义务也独立于开证申请人对开证行的义务。

2)信用证的抽象性——纯单证业务银行以单据是否符合信用证的要求为付款的依据,基础交易的实际履行状况与信用证无关。

3)信用证的严格相符原则a.“单证一致”:单据在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

b.“单单一致”:单据之间在表面是否相一致。

3、非关税措施1)进出口配额措施2)进出口许可证措施3)外汇管理措施4)复杂的产品技术标准和商品检验措施5)海关监管措施6)反倾销措施7)反补贴措施8)保障措施9)绿色措施10)蓝色措施4、透明度义务及例外1)公布义务:公布有关协定实施的所有普遍适用的措施的义务。

2)通知义务:措施立即并至少每年一次通知服务贸易理事会的义务。

3)答复义务:对其他成员的答复义务。

4)设立咨询点义务:设立咨询点方便其他成员查询的义务。

例外:对披露即会妨碍执法或违背公共利益、安全利益或损害特定公私企业或个人合法商业利益的机密信息,则可以不予披露。

5、国内法规合理性义务1)各成员应确保所有措施以合理、客观和公正的方式实施。

2)各成员应维持或尽快设立司法、仲裁或行政的机构或程序。

3)任何成员实施的有关资格条件和程序、技术标准和许可要求不致构成不必要的服务贸易壁垒。

4)各成员的主管机关在对已作出具体承诺的某项服务进行批准时,应在合理的时间内将有关申请的决定通知申请人。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国际经济法的简答题和名词解释

1.要约: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2.承诺: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3.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

4.代位求偿权:当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保险人所支付的保险金。

保险人在支付保险金后,代位取得被保险人基于保险事故对东道国所享有的索赔权及其它权益,向东道国索赔。

5.反倾销税:是进口国对于来自外国的倾销产品征收的一种进口附加税,目的是阻止倾销产品进口和消除倾销造成的损害。

6.倾销: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进入另一国市场,如果因此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已经建立的某项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损害威胁,或对某一国内工业新建产生实质性阻碍,就构成倾销。

7.商标:是用于区别商品生产者或销售者、服务提供者的标志,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结合组成。

8.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对法律确认并给予保护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通常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续展权、商标转让权、商标许可权等。

10.BOT(建设—经营—转让):是指政府(通过契约)授予私营企业(包括外国企业)以一定期限的特许专营权,许可其融资建设和经营特定的公用基础设施,并准许其通过向用户收取费用或出售产品以清偿贷款、回收投资并赚取利润。

特许权期限届满时,该基础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

11、国际商业银行贷款:指一国商业银行或国际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以贷款协议方式向其他国家的借款人提供的商业贷款。

12、外资企业:根据东道国法律设立,全部资本属于外国投资者所有的企业,属于东道国法人。

13、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根据1944年联合国国际货币金融会议通过的《国际货币基金协定》,1945年正式成立。

是联合国的一个专门机构。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是协调成员国货币政策的国际组织。

14、不质疑条款:对转让的技术的合法性不得提出异议。

15、国际重复征税: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同时课税。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重点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研究国际贸易和投资的法律学科,它解释了多国之间贸易和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它的重点在于:
1. 国际贸易法:解释多国之间贸易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贸易协定、贸易保护措施、贸易纠纷的处理等。

2. 国际投资法:解释多国之间投资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投资协定、投资保护措施、投资纠纷的处理等。

3. 国际金融法:解释多国之间金融市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金融协定、金融监管措施、金融纠纷的处理等。

4. 国际知识产权法:解释多国之间知识产权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知识产权协定、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纠纷的处理等。

5. 国际经济组织法:解释多国之间经济组织的法律规则和原则,包括经济组织协定、经济组织措施、经济组织纠纷的处理等。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与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与论述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与论述题
简答题
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内容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是指一系列规则、原则和惯例来规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在经济上的相互关系和交换,以促进全球经济的发展、平衡各国经济利益。

其主要内容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金融法、国际投资法、国际货币法以及其他涉及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面。

2、国际经济合作的目的是什么?
国际经济合作的目的是促进世界经济发展,改善各国人民福祉,在国际贸易、金融、货币、投资等领域建立有效的运营机制和可持续性政策,减少贸易壁垒、管制和阻碍,提高国际贸易的效率,开展有利于国际经济繁荣的各种行动。

国际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考试试题及答案一、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根据国际经济法,以下哪项不是国际投资法的基本原则?A. 公平原则B. 互惠原则C. 非歧视原则D. 强制原则答案:D2.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主要职能不包括以下哪项?A. 监督成员国的汇率政策B. 提供短期资金援助C. 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D. 维护国际货币体系的稳定答案:C3.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不包括以下哪项程序?A. 磋商B. 专家组程序C. 仲裁D. 申诉机构审查答案:C4. 以下哪个不是国际经济法中的“三驾马车”?A. 国际贸易法B. 国际投资法C. 国际税法D. 国际金融法答案:C5.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下哪项不是卖方的基本义务?A. 交付货物B. 转移货物所有权C. 提供货物的商业发票D. 保证货物质量答案:C...(此处省略其他选择题)二、简答题(每题10分,共30分)1. 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案: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原则、平等互利原则、非歧视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等。

2. 什么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的特别提款权(SDR)?答案:特别提款权(SDR)是IMF创设的一种国际储备资产,用于补充成员国的官方储备,以支持全球经济的稳定与发展。

3. 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主要职能是什么?答案:WTO的主要职能包括制定和监督国际贸易规则、解决成员国之间的贸易争端、监督成员国的贸易政策、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等。

三、案例分析题(每题25分,共50分)1. 假设某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施了征收,但未给予合理的补偿。

请分析这是否违反了国际投资法的相关规定?答案:根据国际投资法,东道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的财产实施征收时,必须遵守公平和公正的原则,给予投资者合理的补偿。

如果未给予合理的补偿,这可能违反了国际投资法中的公平和公正原则,构成对投资者权益的侵犯。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1.什么是国际经济法,其调整范围包括哪些领域?答: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即调整国际经济交往中关于商品、技术、资本、服务在流通结算、信贷、税收等领域跨越国境流通中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总称。

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其调整范围包括:1、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范和制度;2、有关国际投资的法律与制度;3、有关国际货币与金融的法律与制度;4、有关国际税收的法律与制度;5、有关国际经济组织及其交往的法律与制度。

2、如何理解国家是国际经济法的主体?答: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言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未经国家同意,国家的主权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管辖和侵犯。

国家不能作为被告在外国法院出庭、应诉,国家财产不能作为诉讼标的以及法院强制执行的对象。

然而,为了适应国际经济交往的需要,国家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宣布自愿放弃豁免权,以平等的民事主体资格从事各种经济活动。

在这种情况下,由国家授权的负责人代表国家进行民事和经济活动。

除了直接从事各种经济活动之外,国家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还具有其他主体所不具有的特殊职能,即对经济进行管理和监督的职能,这些行政法律规范构成了国际经济法的重要内容。

3、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答:一、国家对天然财富与资源的永久主权原则。

1、自然资源的勘查、开发、处置应符合各国自行认为在许可、限制或禁止方面应有的规则和条件;2、外国资本的输入及收益应受现行国内法与国际法管辖并使受助国对天然财富与资源之主权绝对不受损害;3、国有化、征收或选用应以公益事业、安全和国家利益为根据,并依照本国现行法及国际法给予适当的补偿;在发生争议时,首先由国内法管辖。

二、国际合作以谋发展原则;三、公平互利原则;1、在国际经济合作的各个领域,国家应给发展中国家提供有利的外部条件;2、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提供援助时,不应附加任何有损后者主权的条件;3、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家施行、改进和扩大普遍的、非互惠的和非歧视的待遇;4、在促进发展中国家取得科学技术中,要有利于促进发展中国家的技术转让和建立本国技术,并按照适合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方式进行。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国际经济法(简答,论述)

五、简答题1、试述国际经济法主体答:(1)个人。

个人作为一般民事关系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积极、最活跃,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

跨国公司凭借其优厚的财力、物力、人力优势和先进的技术、管理水平,在国际经济活动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国际组织。

大多数国际组织包括各种类型的国际经济组织都有自己的组织机构和章程,有固定的资产和资金来源,在一定的范围和领域承担一定的权利义务,有独立承担法律诉讼的能力,有些国际组织甚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

国际组织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具有法人资格。

(4)国家。

国家是一个特殊的民事主体,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国家可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条约和协议,并以国库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然而国家又不同于一般的民事主体,表现为它享有不可被剥夺的主权豁免权。

2、试述CFR术语买方与卖方的主要责任。

答:CFR术语意思是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

根据《2000年通则》,买卖双方的的责任、风险和费用如下:卖方必须:(1)提供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单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办理出口许可证及其它货物出口手续,交纳出口捐、税、费;(3)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并将货物按惯常航线运至目的港,并支付运费;(4)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前的风险和费用。

买方则必须:(1)支付货款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或相等的电子单证;(2)自负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办理进口手续,交纳进口的捐、税、费;(3)承担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以后的风险和费用;(4)自费投保,交纳保险费。

3、试述《联合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关于买方宣告解除合同的条件和方式。

答:(1)根据公约规定,当卖方不履行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宣布解除合同。

所谓根本违反合同,是指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蒙受损害,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bo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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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简答题及答案bot 答:
1.国际经济法的定义是什么?
国际经济法是一门涉及国际经济活动及相关规则的综合法学。

它涵盖国家之间的经济实践、交易和投资以及国家和跨国公司的权利义务,以及这些经济活动如何受到国际法的约束、以及国际实体如跨国组织、国际政府机构和国际金融机构如何运作等。

2.国际经济法主要关注哪些方面?
国际经济法主要关注国际贸易、投资法规、国际金融管理、国际外汇市场、国际经济政策、技术转让、全球化和其他国际经济活动的法律规则及其实施和管理。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涉及一些特殊主题,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司法、知识产权、国际社会企业责任和国际反腐败。

3.当前国际经济法受哪些国际法的管辖?
当前国际经济法受到国际私法、国际公约、国际判决、国际侵权行为王牌、国际海洋法、国际条约和其他民族法的约束。

此外,国际经济法还受到有关经济策略、货币管理和财政政策的影响,以及被联合国大会通过的决议所颁布的国际法规等总纲性规则的规范和限制。

4.国际经济法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有哪些?
国际经济法民事司法程序的原则包括:一是尊重当事人的自由选择权,包括通过调解、仲裁或法庭诉讼解决国际经济争端;二是允许一个国家根据隶属关系而拒绝仲裁;三是确保公正的司法程序和证据搜集:例如,当事人必须有足够的时间准备自己的辩护和证据;四是国际仲裁机构只能处理有关国际经济交易的案件,不能处理诸如政治案件之类的非经济交易案件;五是确保司法程序的一致性和稳定,避免司法决策而出现自相矛盾或非安全情况。

国际经济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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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简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答:(1)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

包括经济主权原则、公平互利原则、全球合作原则和有约必守原则。

(2)国际经济法规范是由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商务惯例以及各国涉外经济法或民商法等互相交叉渗透而形成的多门类、跨学科的边缘性综合体,因此,从整体上说,贯穿于国际经济法各类规范中的基本原则,既不是只由单一主权国家通过国内立法独自加以制定,也不是只由少数几个主权国家通过国际条约联合加以确认。

(3)调整国际经济关系过程中,某些最基本的行为规范和行动准则,只有获得国际社会广大成员即众多主权国家的共同认可和普遍赞同,才能逐渐形成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2、简述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作用。

答:(1)主权原则一直是国际公法中最基本的原则。

(2)享有主权,意味着有权独立自主,也意味着在国际社会中的平等地位,不俯首听命于任何其他强权国家。

(3)本来,国家主权是一个涵义相当广泛的概念,既包括国家在政治上的独立自主,也包括国家在经济、社会以及文化等诸方面的独立自主,即既包括政治主权,也包括经济主权、社会主权以及文化主权等等。

(4)第三世界众多发展中国家从实践中深刻地认识到:经济主权和政治主权是密不可分的,政治主权是经济主权的前提,经济主权是政治主权的保障。

3、简述经济主权原则的基本内容。

答:(1)各国对境内一切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

(2)各国对境内的外国投资和跨国公司的活动享有管理监督权。

(3)各国对境内的外国资产有权收归国有或征用。

4、简述全球合作原则。

答:(1)强调全球各类国家开展全面合作,特别是强调南北合作,以共谋发展,这是始终贯穿于《宣言》、《纲领》、《宪章》中的一条主线。

《宪章》对于全球合作、共谋发展这一主题,就其基本目标、基本范围、首要途径以及中心环节,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2)全球合作的基本目标:实行世界经济结构改革,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经济新关系和国际经济新秩序,使全球所有国家都实现更普遍的繁荣,所有民族都达到更高的生活水平。

国际经济法简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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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1.简述依据[联合国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买房违约情况下,卖方的补救办法.答:买方违约包括买方不按合同规定支付货款和不按合同收取货物.救济办法:a.实际履行,卖方可要求买方支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行其他义务.b.损害赔偿c.宣告合同无效,在下列情况下,卖方可以宣布合同无效:1.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2.买方不在卖方给予的宽限期内履行合同3.买方声明不履行合同.2.提单的作用.答:提单是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凭此交付货物的单据.作用:a.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运输合同的凭证 b.提单是承运人从托运人处收到的货物的凭证c.提单是代表货物权利的凭证.3.简述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的保险条款.答: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分一般保赔条款和特殊保赔条款.一般保赔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a.平安险,原意为”单独海损不赔”b.水渍险,原意为”单独海损负责”c.一切险.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4.根据[纽约公约]缔约国法院可以拒绝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5种情况.答:a.订立仲裁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依据对其适用的法律为无行为能力者,仲裁协议依据当事人选择适用的法律无效,如无此项选择,依据裁决地国的法律为无效者b.被申请人未能得到关于制定仲裁员或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原因,未能陈述其案情的c.仲裁庭越权,即裁决事项超出了仲裁协议规定的范围,但如果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事项可与未提交仲裁的事项区别开来的话,则裁决中关于当事人之间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事项的部分依然可以执行d.仲裁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与当事人之间的约定不符,如无此项规定,与仲裁地国的法律不符e.裁决对当事人尚无拘束力,或已经被裁决地国的主管机关或者进行此项仲裁适用地的法律的国家主管机关撤销.此外,如果执行地的法院认为,该仲裁裁决依据该执行国的法律为不可通过仲裁的事项,或者承认与执行此项裁决与法院地国的公共政策相抵触的,也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该仲裁裁决.5. 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特点.答:a实行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b建立了专门的争议解决机构c采用了自动通过的决策程序d 增加了对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建议或裁定执行的监督程序.6.简述icsid行使管辖权的必要条件.答:a关于当事人的资格,凡是提交中心仲裁的投资争议的当事人,其中一方必须是公约缔约国或缔约国的公共机构或实体,另一方则应是另一缔约国的国民.也就是说,争议双方一般应当具有不同的国籍b但是双方的同意c投资争议的法律性质,中心管辖权应扩及于缔约国及其公共机构或实体与另一缔约国国民之间直接因投资而产生的任何法律上的争议.这就是说,中心对投资争议的仲裁,仅限于由于投资而产生的法律争议,而不是其他方面的争议.7.简述miga承担的风险范围.答:[miga公约]又称[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其承保范围只限于非商业风险.包括:a货币汇兑险.货币汇兑险是指东道国通过法律措施,限制外国投资者将其投资原本或利润兑换成可自由使用的货币,并转移出东道国境外.包括东道国政府未能在合理的时间内对该投保人提出的汇兑申请作出行动b征收或类似措施险.是指东道国政府采取的立法行为或行政上的作为或不作为,实际上剥夺了投保人对其投资及其收益的所有权或控制权c违约险.是指东道国不履行或违反与投保人签订的合同,并且使被保险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机关对其毁约或违约提出的诉讼作出裁决,或者该司法或仲裁机关未能在依多边投资担保机构细则订立的担保合同所规定的合理期内作出裁决,或虽有这样的裁决但无法执行d战争与内乱险.东道国领域内的任何地区发生的任何军事行动或内乱所致投保人的损失,也在承保的范围e其他非商业风险和除外情形.8.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的主要方法.答:a不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资料,主要是不向税务机关提交纳税申报单和匿报应税财产和收入b伪报所得知和虚构扣除,是指纳税人没有如实地说明所得的真实性质,而是为了取得税收上的好处而将一种所得谎称为另一种所得c伪造账册和收付凭证d从事地下经营,完全逃避税务监管.9.简述许可协议的特征.答:许可协议是指出让方将其技术使用权在一定条件下让渡给受让方,而受让方支付使用费的合同.国际许可协议就是指位于不同国家境内的当事人之间以让渡技术使用权为目的签订的合同.a其主体即出让方和受让方分处不同国家b其客体是知识产权的使用权c具有较强的时间性和地域性d不仅时间性强,而且内容复杂e是有偿合同.10.简述服务贸易的同种类型.答:国际服务贸易是指各种类型服务的跨国交易,它既可以发生在不同国家国民之间,也可以发生在不同的国土之间.类型:a跨境服务,即自一成员颈内向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b过境消费,即在一成员境内向另一成员的消费者提供服务c商业存在,即一成员方的服务提供者在另一成员境内以商业存在形式提供服务d自然人存在,即一成员服务提供者以自然人身份在另一成员境内提供服务.。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简答题
、 试析国际直接投资与国际间接投资的区别。答:国际直接投资是指一国私人(自然人和法人)在外国投资经营企业,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国际间接投资则是指一国私人或政府对外国的私人或政府的证券投资或贷款等,也包括国际金融组织对各国的贷款在内。区别在于:国际直接投资者限于私人,而国际间接投资者除私人外还包括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国际直接投资者对其投资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直接或间接的控制,而国际间接投资者没有这种控制;国际直接投资主要是私人职能资本的跨国流动,而国际间接投资则主要是公、私借贷资本的跨国流动。2、试述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主要内容答:租船运输合同是指船的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的合同。它分为航次租船合同与定期租船合同。(一)航次租船合同:航次租船合同是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由船舶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达成的运输协议。其主要内容:1.出租人、承租人姓名或公司名称;船舶名称与国籍;货物名称、装货日期;装货港、目的港及费率;2.船东责任条款;3.运费及支付条款;4.留置权条款;5.装货与卸货;6.解约条款;7.罢工及战争条款;8.违约赔偿;9.共同海损;10.绕航(二)定期租船合同:是指出租人在一定期限内把船舶出租给承租人供其按约定的用途使用的书面协议。其主要内容:1.船东保证条款:(1)船舶适航(2)航行范围(3)交船(4)船东供应项目(5)提单2.租船人责任条款:(1)租船人供应项目(2)租金(3)停租(3)租期和还船(4)装卸3、从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互补关系的角度,简析WTO《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答:投资与贸易之间存在着密切的联系。众所周知,发展中国家利用外国直接投资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为了扩大出口,改善本国的国际收支状况。同时,由合资企业生产的高质量的产品除满足国内市场上的的需要外,还可以扩大到国外市场,增强本国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正因为投资能带动贸易,贸易又能进一步刺激投资,所以,贸易与投资间的互动关系日益引起国际社会的普遍重视。我们考察外国直接投资对东道国贸易的影响就会发现,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投资会替代贸易,产生直接投资的贸易效应。特别是跨国公司的国际化战略导致产生国际化的企业生产体系,这就使得贸易和投资既可以互补,又可以相互替代。从跨国公司的母国与其在东道国的关系来看,直接投资与贸易已经是相互补充的。贸易与投资之间的互动互补关系,往往还因国家的贸易和投资政策以及法律的改变而产生相互制约和相互促进的关系。因此,贸易的自由化进程不但要求减少贸易的关税壁垒和非关税壁垒,还需要取消那些影响贸易发展的投资措施。贸易的自由化必然要求投资自由化,而实现二者的统一不但取决于一国的贸易投资政策和法律,而且还要受到贸易与投资相互关系的制约。4、略论限制性商业条款的主要内容及其法律调整答:(一)主要内容:1.搭卖条款。2.回授条款。3.不得反控条款。4.固定价格。5.限制被许可方从其他渠道获得与许可方类似的技术,或者从许可方的竞争者手中获得与许可方同样的技术。6.要求许可方在某些关健性生产部门必须使用许可方指定的人员,而不得任用被许可方自己的技术人员。7.限制许可方对许可技术从事研究和发展工作。8.在合同中将被许可方企业的生产能力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的条款,不允许被许可方生产许可方所拥有的一些独特产品。9.有关出口的限制。10.有关合同期满后的限制;(二)法律调整:1.西方发达国家调整限制性条款的法律主要是名称各异的反垄断法、公平竞争法或公平交易法。2.发展中国家主要是通过制定专门的技术转让法规,设立专门主管的行政机构对技术转让合同进行登记批准来控制各种限制性条款,并使用列举的方法明确每一个禁止性条款。3.我国的《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明确规定技术进口合同中不能含有下列条款:(1)要求受让人接受并非技术进口必不可少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非必需的技术、原材料、产品、设备或者服务。(2)要求受让人为专利有效期限届满或者专利权被宣布无效的技术支付费用或者承担相关义务。(3)限制受让人改进让与人提供的技术或者限制受让人使用所改进的技术。(4)限制受让人从其他来源获得与让与人提供的技术类似的技术或者与其竞争的技术。(5)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产品的数量、品种或者销售价格。(6)不合理地限制受让人利用进口的技术生产产品的出口渠道。5、试述国际证券的发行方式和发行程序答:发行方式:1.公募发行。公募发行是指证券发行人公开向社会公众发行证券。2.私募发行。私募发行是相对公募发行而言的,指证券发行人只向特定投资者发行证券。发行程序:1.证券发行人物色牵头经理人2.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包销集团3.由牵头经理人或经理集团组织销售集团4.由发行人选定受托人、支付代理人或财务代理人5.发行人聘请本国及发行地国律师6、试述国际税收协定及其主要内容答:国际税收协定是两个或两个以上主权国家为协调相互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而签订的双边多边书面文件。国际税收协定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广泛出现的。目前比较有影响的有两个,一是经合组织范本;二是联合国范本。内容:目前,各国之间缔结的税收协定基本参照了经合组织范本和联合国范本,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协定的适用范围。主要规定协定适用的纳税人的范围和税种的范围。2.有关定议的解释。主要明确协定中某些词语的含义。3.对各项所得的课税安排。协定中为解决缔约国之间在各项所得上的税收管辖权的划分问题。4.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措施。5.防止国际逃税的措施。6.避免税收歧视的规定。7.税收饶让规定。税收饶让是指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纳税人已向来源国实际缴纳的税额以及对来源国为鼓励外国投资而减免的那部分税额予以抵免。7.试述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答:效力和作用:1.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仲裁机构只受理当事人根据双方达成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书所提交的争议案件,不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任何争议案件2.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指争议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后必须受仲裁协议约束,依仲裁协议向双方指定的仲裁机构提出仲裁,而不能向法院提起司法诉讼;二是指仲裁机构作出仲裁裁决后,当事人不能就同一纠纷再向法院起诉3.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是指仲裁协议应视为与合同的其他条款分离地、独立地存在的条款或部分,国际商事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失效以及存在与否,均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4.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依据,仲裁协议除规定受理案件的仲裁机构外,还规定仲裁的事项。仲裁机构只能在争议当事人约定的仲裁事项范围内仲裁,不能超越范围。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国际经济法题库及答案

第一章国际经济法总论一、简答题1、简述跨国公司的概念与特征。

2、简述国家豁免原则与国家行为原则的区别。

3、简述国际经济组织的主要分类。

4、简述国家经济主权原则的具体表现。

二、论述题试述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参考答案一、简答题1、跨国公司是指由分设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实体组成的企业,而不论这些实体的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这种企业的业务是通过一个或多个决策中心,根据一定的决策体制经营的,因而具有一贯的政策和共同的战略,企业的各个实体由于所有权或别的因素的联系,其中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实体能对其他实体的活动施加重要影响,尤其是可以同其他实体分享知识、资源以及分担责任。

主要特征包括:跨国性;战略的全球性和管理的集中性;公司内部的相互联系性。

2、(1)国家行为原则涉及一国法院是否有权对另一国在其境内所为行为加以裁决的问题;国家豁免原则是本国法院对外国国家是否行使管辖权的问题。

(2)国家行为原则适用于任何诉讼主体,国家豁免原则只可由外国政府首脑、政府机构及其代理等特殊主体所援用。

3、普遍性国际经济组织区域性国际经济组织专业性国际经济组织4、具体表现为: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享有永久主权;2)国家有权对其境内的外国投资以及跨国公司的活动进行管理和监督;3)国家有权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征用。

二、论述题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是国际经济关系。

注意理论界对这一问题的两种学说观点。

(一)狭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国际公法的新分支。

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各国政府之间的经济关系;主体是主权国家和国际组织。

(二)广义说认为,国际经济法是调整国际(跨国)经济关系的国际法、国内法的边缘性综合体。

国际经济法的主体不仅包括主权国家、国际组织,也包括参与跨国经济关系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实体;调整对象是上述主体间发生的跨国经济关系,而不仅仅是国家之间的经济关系。

基于广义说与狭义说,这里的国际经济关系存在两种不同的理解:(1)专指国家政府之间、国际组织之间或国家政府与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2)不仅包括上述内容,而且包括属于不同国家的个人之间、法人之间、个人与法人之间以及他们与异国政府或国际组织之间由于经济交往而产生的各种关系。

国际经济法经简答题

国际经济法经简答题

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P6)、特征(P22)、调整对象(P22)、基本原则有哪些(P7)?(一)概念:国际经济法是指调整不同国家的个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组织间在参与国际经济活动中所形成的国际经济关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特征:1、国际经济法主体的多元性除了包括国家和国际经济组织,还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及其他经济实体。

2、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特定性可以分为三个层次:(1)横向国际经济关系:平等当事人之间的国际经济交往关系。

(2)纵向国际经济关系:国家对国际经济交往关系的的当事人及其有关活动实施管理或管制的关系。

(3)国家或国际经济组织之间通过双边或多边国际公约或协定确立的国际经济关系。

3、国际经济法的规范的多重性国际经济法的表现形式主要包括国际经济条约、国内经济立法、国际经济惯例和重要国际组织规范性决议。

(三)基本原则1、国家主权原则(1)国家对其自然资源和全部财富享有永久的、完整的主权。

(2)国家有权决定自己的经济事务。

(3)国家有权参与解决国际经济问题。

2、公平、平等、互利原则(1)国家间的平等互利①一切国家在国际社会中的法律地位完全平等②国家间在经济关系中应当公平合理、权利义务相对应、各方均有利益(2)私人间的平等互利①当事人彼此尊重对方的意志、彼此间权利义务对等。

②经济利益互惠3、国际合作发展原则4、有约必守原则国家之间、不同国籍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各种经济条约、经济合同必须遵守。

二、《1980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范围和不适用范围 P531、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1)缔约国中营业地分处国家的当事人货物买卖合同。

(2)由于国际私法规则适用其一缔约国的法律(3)货物买卖:所谓的的货物,各国法律有不同规定,通常指有形财产,包括尚待生产后生产与制造的合同2、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合同(1)公约排除法。

列举了不适用公约的货物买卖①股票、债券、票据及其他投资证券交易;②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③电力的买卖④仅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⑤以拍卖方式进行的销售;⑥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2) 《公约》不适用于在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提供劳力或其他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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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交货地点、贸易术语和商品的作责任、货物、赔偿金额、保函、索赔单、预约保险单、重复保险单、保险1作,以提高生活水平,保障充分就业,增加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增加货物与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合理开发利用世界资源,保护和维护环境。

2)通过实施切实有效的计划,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的份额,适应其经济发展需要。

3)通过互惠互利的协议安排,实质性的降低关税,减少其他贸易壁垒,在国际贸易中消除歧视待遇。

4)维护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进一步完成关贸总协定的目标,发展一个综合的更加有活力的、持久1与管理其统辖范围内的各项协议与安排的实施运行,并为执行上述各项协议提供统一的机构框架。

2)为今后多边贸易谈判提供论坛和场所。

3)按一体化争端解决规则程序,解决各成员之间的贸易纠纷。

4)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相关国际组织合补贴性质和危害程度,分为禁止使用的补贴,可申诉的补贴和不可申诉的补贴,规定不同的补贴允许采取的措施。

禁止使用的补贴分为出口补贴、进口替代的补贴。

不可申诉的补贴包括;普通性补贴;在订立合同的基础上扶持企业的科研活动,提高教育,建立科研设施;扶持落后地区;为适1年及其死后50年。

2)电影作品的保护其显示在作者同意下自作品公之于众后50年期满。

如自作品完成后50年内尚未公之于众,则自作品完成后50年满。

3)不具名作品和假名作品的保护期自其合法公之于众之日起50年。

如在公之于众后50年内作者身份公开或确定,则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及其死后50年内。

4)摄影作品和作为艺术作品保护的实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限不应少于自该作品完成歌缔约国和其他缔约国的国民之间的投资争端,提供调停和仲裁的便利(第一条第二款)。

ISCID 并不直接参加调节和仲裁,只是提供调解员和仲裁员名册,供投资者和缔约国选择,依公约组成特别委员会或仲裁庭进行调节和仲裁。

条件:1、关于当事人的资格(主体资格的条件)2、当时双方的同意(主观条件)3、投资争议的法律性对本国海外投资者在国外可能遇到的政治风险,提供保证或保险,投资者向本国投资保险机构申请保险后,若承保的政治风险发生,致使投资者遭受损失,则由国内保险机构补偿其损失的制度。

特征:1、海外投资保险是由政府机构或公营公司承保的,它不是以盈利为目的,而是以保护投资为目的。

2、海外投资保险的对象,只限于海外私人直接投资,而且被保险的私人直接投资必须符合特定的条件。

3、海外投资保险的范围,只限于政治风险,如征用险、外汇险、战争险。

4、海外投资保险的任务,不但是像民间保险那样在于进行事后补偿,更重要的是防患于未然。

这一任务通常是结国际私人投资关系,及所涉及的致使外国自然人、法人、其他民间组织、企业团体及机构所作的投资,不包括政府间或国家组织与政府间的资金融通关系,如贷款、援助等。

2、国际投资法调整国际私人直接投资关系。

3、国际投资法既包括国内法规范,也包括国际法规法,两者相互补充,构成方法的一种,租赁公司所承受的不是贩卖危险,而是信用危险,但二者仍有一些不同之处,例如融资租赁租金构成不同于借贷契约借款人应偿付的本金加利息;借贷契约不涉及物件的使用关系而融资租赁以物件的使用为中介;融资租赁使用期满后承租人对于相当于融资担保的租赁物享有三项选择拳即返还租物,续租和回购。

而借贷契约期限期满后,如果借款人已以还本付息,则借贷担保物当然回归国际金融领域无法律秩序的历史。

1、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主体,特别是对从事跨过业务的国际银行资格提出了法律性要求。

2、协议对国际金融关系的客体,通过巴塞尔体制的实施确定了国际监管对象。

从而改变了以往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不加控制的状态。

《巴塞尔协议》规范的主要的是银行的表内业务。

而进入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上的许多银行、跨国银行的“表外业务”发展十分迅猛,有的甚至超过了其“表内业务”(资产负债业务),而成了银行的主要业务收入。

于是,如何规范和监管国际金融活动中的表外业务,逐渐成为《巴塞尔协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跨过纳税人的跨过所得。

所谓跨过所得就是指所得的来源地与所得收益人居所地不在同一国境内的所得,它主要包括两类:本国居民来源于外国的所得;非本国居民的外国人来自本体和纳税主体,前者是指国家,后者准;销售合同缔结地标准;商品交付之前的储存地标准;商品使用地标准性的经济贸易等争议。

这些争议包括:1、国际的或涉外的争议。

2、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或台湾地区的争议。

3、外商投资企业相互之间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与中国其他法人、自然人及或经济组织之间的争议。

4、涉及外国法人、自然人及或其他经济组织利用外国的国际组织或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资金、技术或服务进行项目金融、招标、工程建筑等活动的争议。

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特别规定或特别授权由仲裁委员会受金融票据,主要是汇票。

货币用于计价结算,汇票主要用于作为支付手段。

20、述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检验条款。

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检验机构;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与复验的时间、地点与索赔;检验标准与方法;商检人订立合同是不能预见的、不能避免的、人力不可控制的意外事故,导致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按期履行。

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可由此免除责任,而对方无权要求赔偿。

不可抗力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以及不可抗力引起的法律后果、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

就一般情况而言,不可抗力来自两个方面:自然条件和社会条件。

前者如水灾、旱灾、地震、海啸、泥石流等,后者如战争、暴动、罢工、政府禁令等。

具体来说,构成不可抗力事故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该事故是在合同订立以后发生的。

2、事故是在订立合同时,双方不能预见的。

3、事故不是由任何一方的疏忽或过失引起的。

4、事故的发生是不可国法律的条款称作法律适用条款。

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各国都允许当事人通过合同自由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这些法律可以是当事人的国内法;可以是第三国法律;可以是与合同有联系的,也可以是与合同并无联系的法律;可以是国际公约,也可以是国际商业惯例。

在选择方法上可以有以下几种:单一选择、多边选择、无准据品质、数量等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书面文件,是买卖双方交接货物、议付货款并据以进行索赔的重要法律文件。

法律效力如下:1、是货物进、出海关的凭证。

是征收或减免关税的必备条件。

3、是买卖双方履行合同义务、交接货物、结算货款的有效凭证。

4、是结算运费的凭证。

5、是进行索赔、出。

2、内容必须十分明确、肯定,一经对方接受,合同即告成立。

3、要约2、与要约的条件保持一致。

承诺应在要约有效的时间内作出。

4、承诺必须体,有权从事国际经济活动,但由于个人受物力、财力所限,因此个人在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发挥的作用有限。

2、法人。

包括法人、法人集团、跨国公司等。

是国际经济交往活动中最活跃的,也是数量最多的部分,起着举足轻重作用。

3、国际组织。

国际组织和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国际组织和法人,跨国公司之间具有签订协议的能力,有进行法律诉讼的能力。

4、国家。

国家作为主权的最高代表和象征,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各种国际、国内的经济活动,签订各种合同、跳跃和谐题,并以国库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

他享有不可被剥夺的航前和开航时恪尽职责使船舶适航,其具体含义有三点:在开航前与开航时船舶适用与航行;船员的配备、船舶装备和供应适当;船舶要适合货物的安全运送和保管。

2)适当和谨慎的装载、搬运、配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3)按照约定的或习惯航线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2、承运人的责任豁免。

《海商法》列举了14种情况下免除承运人依法承担的责任。

他们是:1)承运人对船长、船员、领航员或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2)非承运人过失发生的火灾。

3)天灾、海上或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意外事故。

4)战争或武装冲突。

5)政府或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司法扣押。

6)罢工停工或劳动受到限制。

7)海上救助或企图救治人命或财产。

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其他代理人的行为。

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固有缺陷。

10)货物包装不良或标志欠缺、不清楚。

11)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12)非承运人或其他受雇人、代理人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13)运输活动物固有的特殊风险造成的活动灭失或损害。

14)依照协议或法律或惯例将货物运载在舱面上,因这种装载的特殊风险造成的货织设有部长即会议、总理事会、分理事会、专门委员会、总干事和秘书处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买方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

2)买方应给与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

3)当卖方不交货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收获待运提单。

2、以提单上是否有批注分为清洁提单和不清洁提单。

3、按收货人抬头分为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和指示提单。

4、按运输方式分为有达提单、专船提单或联运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或联合运输单据。

5、按运费支付时间分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列付提单。

6、租船提单。

1)当租船人运送的是自己的货物时,船东签发的提单起证据的作用,提单要服从租船合同的约束。

租船人与船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2)当租船人以承运人的身份接受第三者即托运人的货物并签发自己的提单时,其性质和班轮运输提单一样,提单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

承运人与托运人、提单持有人、收货人的权利义务以提单为准,但船东与租船人的权利义务以地震、飓风、雷电等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2、意外事故。

置于航行有关的如触礁、颠覆、碰撞、失踪等意外事故。

3、外来风险。

包括:1)全部损失。

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对于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与赔偿,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如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项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2)部分损失,分为共同海损,单独海损条款分为一般保险条款和特殊保险条款。

一般保险条款包括三种基本险别: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特殊保险条款包括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件。

2、将纺织品服装和农产品贸易纳入多边贸易规则管辖。

3、强化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法律规则框架。

4、完善了管理多边贸易的机构体制。

5、谈判达成了《服装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

6、谈判贯彻了1986则之一,他要求一国在经济管关系中给与另一国国民的优惠待遇不应低于该国现在和未来给与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

关贸总协定第一条规定了这项原则,其含义是:一成员就任何一项原产于另一成员的进口产品给予另一成员在关税或其他方面的优惠,必须立即无条件的给与原产于其他成员的相同或类似的进口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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