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二十四条.doc
《房屋租赁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
《房屋租赁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房屋租赁应遵循平等、自愿、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
出租人和承租人通过协商一致签订合同。
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当事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订立合同。
第二百一十二条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并获利,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二百一十三条租赁合同的内容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的维护等。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
超过二十年,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二百一十五条租赁期限超过六个月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无限期租赁。
第二百一十六条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间按照约定的用途保管租赁物第二百一十七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租赁物。
对租赁物的使用方法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应当按照租赁物的性质使用。
第二百一十八条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给租赁物造成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第二百二十条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
出租人不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租赁物的维修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降低租金或者延长租赁期限。
第二百二十二条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
因保管不善造成租赁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二十三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改善租赁物或者增加其他物品。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改善租赁物或者增加其他物品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4.11.25•【文号】•【施行日期】2014.11.25•【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合同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问题的答复(2014年11月25日)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九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或者债务抵销虽有异议,但在约定的异议期限届满后才提出异议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在解除合同或者债务抵销通知到达之日起三个月以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合同当事人一方在不具有解除权的情况下,向对方发出了解除通知,对方在本条规定的异议期经过后才向人民法院起诉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是否支持,无论是在学术界还是在各地法院的审判实践中均存在争议。
肯定的观点主张,本条适用的前提是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具有解除权,否则,对方提出异议的权利不受异议期的限制,本条不适用,人民法院对解除异议的诉讼请求仍应支持;否定的观点主张,异议期限经过,异议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此时无论解除合同的一方是否具有解除权,对方当事人均无权再对合同解除提出异议,故对此种情形下的异议诉请,人民法院不应支持。
以上两种观点,均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现实基础,根本差别在于对异议权的性质、异议期限经过的后果等认识不同。
对此,最高法院将在进一步研究论证的基础上,以司法解释、司法政策或典型案例等形式,明确提出相应的意见,以统一裁判尺度。
二、发出解除通知的一方自己在三个月内起诉,请求法院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属于解除方通过提起确认之诉,对合同已经解除的法律事实进一步予以确认,而非对自己主张的合同解除提出异议。
《租房合同法》相关重要法规
《租房合同法》相关重要法规《租房合同法》相关重要法规《租房合同法》相关重要法规《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 《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二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因买卖、赠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
” 《合同法》第230条规定:“出租人出卖出租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间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须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8条规定:“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 《合同法》236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租房手续1.出租人与承租人应签订书面租赁合同。
2.租赁双方应当在祖赁合同签订后30日内,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备案。
申请登记备案应提交下列文件: a.书面租赁合同。
b.房屋所有权证书。
出租共有房屋,还须提交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证明,出租已设定抵押的房屋的,须提交抵押权人同意出租的证明。
c.当事人的合法证件。
d.经办人的证明文件。
房屋代管人出租产权人委托代管的房屋,须提交房屋产权人明确授权其有出租房屋权限的委托书和代管人的合法证件; e.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文件。
外地人员承租本市房屋需提交户籍地证明其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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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2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第214条
第二百一十四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一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
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释义】
本条是关于租赁期限的最高限制的规定。
租赁是转让租赁物的使用权,是承租人为使用租赁物而满足自己生活或经
营的需要的。
承租人并不想长期占用租赁物,因为这种使用权是以支付租金为代价的,
当承租人达到使用收益的目的后,需要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这里就有个租赁期限的问题。
租赁期限的长短由当事人根据其使用租赁物的目的和租赁物的性质自主决定。
应当说租赁期太长并不利于当事人权利的实现。
因为客观情况总是在不断变化的,特别是不动产,其价格可能会因一个国
家的经济形势变化而大起大落。
很多国家的法律都对租赁合同的最长期限作出限制。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了合同解除的情况。
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一方违反合同约定,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期内,由于违约方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受损害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保护自身权益。
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方式需要符合法律规定,有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
根据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采取书面通知的方式解除合同。
在收到解除通知后,合同对双方产生的效力即停止。
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合同解除通常需要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才能实施。
合同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保障双方的权益,并促使双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当一方通过违约行为造成了无法履行合同的情况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以保护自身利益。
在解除合同时,双方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解除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单方面擅自解除合同。
其次,解除合同后,违约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受损害方的损失。
最后,当事人应通过书面通知方式进行解除,并保留相关证据以备日后维权。
合同解除是保护合同交易公平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手段之一。
当一方严重违约时,解除合同能够及时终止不利于受损害方的不正当交易,维护合同交易秩序。
合同交易作为经济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有效性和稳定性对于社会和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在实践中,合同解除的情况并不少见。
例如,当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义务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严重影响了合同目的的实现,另一方可以通过解除合同来保护自身权益。
此外,合同解除还可以发生在合同违约、违法、侵权等情况下。
为了保障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合同法对于合同解除做出了一系列的规定。
除了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况外,还有其他的法律法规对合同解除提供了明确的依据和程序。
总之,合同解除是保护合同交易的公平性和合法性的重要措施。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严重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以保护自身利益。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用15篇)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通用15篇)解除房屋租赁合同1现在的房价是噌噌的往上涨,普通大众工资的涨幅却远远赶不上房价上涨的速度。
许多人只好选择租房,望楼兴叹了。
那么在租房过程中,如果想要解除房屋租赁协议,条件和方式是怎样的呢?可解除房屋租赁协议的情况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也就是当事人可以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解除租赁协议的条件,也可以经过协商后决定解除房屋租赁协议。
但是,如果没有约定的,那么在以下情况下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协议:一、承租人解除1、《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就是说在租赁房屋具有瑕疵(包括物的瑕疵和权利瑕疵),致使承租人无法使用,或者利益受到重要影响,或者在相当期间内不能进行使用收益的,或者租赁房屋毁损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此条规定仅限于物的瑕疵,而且限于物的瑕疵达到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程度。
如果租赁房屋的瑕疵不会导致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而该瑕疵在订立合同时即为承租人所知悉的,承租人将不得主张解除合同。
二、出租人解除1、《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承租人违反约定方式,或者不依租赁房屋的性质而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
2、《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
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迟延支付租金,经出租人催告,仍不于催告期限内支付租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6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释义》6篇篇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第二条【合同定义】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第三条【合同效力】合同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四条【合同原则】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合同管理】国务院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合同实施监督管理;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行政机关依照本法对合同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合同的订立第六条【合同订立形式】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如电报、电传、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口头形式通常是通过对话、谈判等方式直接表达合同内容。
其他形式包括推定形式和默示形式,即根据当事人的行为或者特定情况,可以推断出合同的内容或者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第七条【合同订立程序】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要约;二)承诺;三)签订合同书。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二)内容具体确定;三)表明合同关系已经成立。
签订合同书是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一致,将协商结果以书面形式固定下来,作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遵守的依据。
第八条【合同条款】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其条款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第三章合同的效力第九条【合同生效要件】当事人订立的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才能生效:一)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4条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4条篇一:买卖合同司法解释(20XX年)最新最高法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20XX年06月07日点击:17606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XX年3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法释〔20XX〕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XX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5次会议通过)为正确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一、买卖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第一条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
对账确认函、债权确认书等函件、凭证没有记载债权人名称,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此证明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条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认定电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时,还应当适用电子签名法的相关规定。
二、标的物交付和所有权转移第五条标的物为无需以有形载体交付的电子信息产品,当事人对交付方式约定不明确,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收到约定的电子信息产品或者权利凭证即为交付。
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
(2013年6月4日 法研[2013]79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高法[2012]331号关于如何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合同法解释(二)》)第24条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此复
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通知对方要求解除合同的,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没有约定异议期间,一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施行前已依法通知对方当事人解除合同,对方当事人在《合同法解释(二发之前已经终审的案件,不适用本款规定。
原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3篇)
第1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4条的具体解释和补充。
以下是对该条文的详细解读:一、条文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一》第24条: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合同成立:(一)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二)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三)当事人达成口头合同;(四)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五)当事人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履行。
二、条文解读1. 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合同的本质是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即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因此,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本条规定了认定合同成立的情形之一,即当事人达成一致意思表示。
2. 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书面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将合同内容以文字、图表等形式固定下来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因此,签订书面合同是合同成立的合法形式之一。
本条规定了认定合同成立的情形之一,即当事人签订书面合同。
3. 当事人达成口头合同口头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以口头形式达成合意。
虽然口头合同没有书面合同那样具有明确的证据,但在实际生活中,口头合同依然广泛存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
因此,达成口头合同也是合同成立的一种形式。
本条规定了认定合同成立的情形之一,即当事人达成口头合同。
4. 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4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因此,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本条规定了认定合同成立的情形之一,即当事人实际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
5. 当事人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履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履行了主要义务,对方接受履行,说明双方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已经成立。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
合同法司法解释二24关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及运用司法实践中,对于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的理解的观点主要有以下两种:第一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只是代表异议权的消灭,合同是否已经解除尚未确定,法院仍需对解除权人是否具有解除合同约定的或法定的事由进行实质审查。
第二种,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后,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约定或法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内未提出异议的,合同已经发生解除的效力,法院不应再对合同解除权人是否享有约定或法定的解除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
上述两种观点存在着天然的冲突,部分法院赞同第一种观点,主要原因有二:其一,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是对《合同法》第96条适用问题进行的解释。
合同法第96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而《合同法》第93条第2款和第94条分别规定的是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的要件,由此可知,合同当事人解除合同,应当具备约定解除或法定解除的条件;其二,赞同第二种观点的法院认为,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已经明确规定非解除权人对于解除权人解除合同存有异议的,应在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三个月异议期提前异议之诉,如果异议期满后,法院仍然对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是否具有约定或法定解除的事由进行实质性审查,那么约定的三个月异议期将形同虚设,没有任何意义;法律规定三个月的异议期的原因在于如果非解除权人未能在该期限内提起异议之诉的,则会使解除合同的效力长期处于不确定或不稳定状态,既不利于对合同解除权人合法权益的及时有效保护,也不利于维护合同交易的安全和稳定。
故,异议期满后不论解除权人是否有权解除合同,合同均已经解除。
针对上述两种不同的观点,2013年06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曾作出法研[2013]79号《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理解与适用的请示的答复,最高法研究室赞同第一种观点,即当事人解除合同必须具备合同法第九十三条或者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才能发生解除合同的效力。
常用的法律法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三(以下简称乙方)与李四(以下简称甲方)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两年。
合同签订后,乙方按照约定支付了首期租金,并入住该房屋。
然而,在租赁期间,双方因房屋维修、租金支付等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简介1. 租赁合同主要内容(1)甲方将其位于某市某区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赁期限为两年。
(2)乙方支付租金为每月人民币2000元,租赁期满后可续租。
(3)房屋交付时,双方确认房屋设施齐全,乙方入住后负责房屋的日常维护。
(4)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保持房屋原状。
2. 纠纷起因(1)房屋维修:乙方入住后,发现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多次与甲方沟通维修事宜,但甲方以房屋已出租为由,拒绝承担维修责任。
(2)租金支付:乙方在租赁期间,因个人原因导致收入不稳定,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
甲方多次催促,乙方仍未能及时支付。
三、法律法规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故障,租赁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出租人应当及时维修。
在本案中,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乙方已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承担维修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九条规定,租赁期间,租赁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在本案中,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应承担违约责任。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一条规定,租赁合同到期后,租赁人应当将租赁物返还出租人。
在本案中,租赁期满后,乙方应将房屋退还给甲方,并保持房屋原状。
四、法院判决1. 关于房屋维修问题:法院认为,房屋存在漏水、墙面脱落等问题,属于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的故障,乙方已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应当承担维修责任。
因此,判决甲方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对房屋进行维修。
2. 关于租金支付问题:法院认为,乙方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构成违约。
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二百二十四条是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关于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定。
该条款对合同履行原则、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以下是对第二百二十四条法律规定的详细解读。
一、合同履行原则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应当遵循的原则,即全面履行原则。
全面履行原则要求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方式、履行地点、履行期限等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1. 标的: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的履行合同。
标的是指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包括物、行为、智力成果等。
2. 数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量履行合同。
数量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的数量,包括主数量和从数量。
3. 质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履行合同。
质量是指合同中约定的标的的品质、性能等。
4. 价款或者报酬: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合同。
价款或者报酬是指当事人因履行合同而获得的货币或者其他有价物。
5. 履行方式: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方式履行合同。
履行方式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的方式,如交付、完成工作、提供服务等。
6. 履行地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合同。
履行地点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地点。
7. 履行期限: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合同。
履行期限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时间。
二、合同履行方式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方式。
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方式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履行方式的选择原则。
1. 当事人可以约定履行方式: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具体的履行方式,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2. 没有约定履行方式时的处理: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方式的,应当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是指能够确保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现,降低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的方式。
民法典合同法第224条
民法典合同法第224条第一条合同目的与背景1.1 本合同旨在明确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作关系及各自的权利义务,确保双方合作顺利进行。
1.2 甲方与乙方基于共同发展、互利共赢的原则,决定就本合同涉及的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3 乙方同意为甲方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产品/服务,甲方同意按照约定支付费用。
1.4 本合同的目的在于确保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所有合作事项须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2.1 甲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a. 甲方有权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对乙方提供的产品/服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质量符合合同标准。
b. 甲方应按时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确保乙方顺利履行合同。
c. 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行合同所需的相关资料与支持,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d. 甲方有责任及时通知乙方有关合作事项的变更或调整,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或损失。
2.2 乙方的主要权利与义务a. 乙方应按合同要求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服务,并保证及时交付。
b. 乙方应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与服务,确保甲方能够顺利使用所提供的产品/服务。
c. 乙方有责任对甲方的商业机密及其他敏感信息进行保密,不得擅自泄露。
d. 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关于履约过程中可能影响合同履行的情况,防止合同履行受阻。
2.3 双方共同的义务与责任a. 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履行本合同的各项约定,确保合作的长期稳定。
c. 双方应及时报告合作中的任何可能导致违约或损失的事项,采取适当措施减少风险。
d. 双方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履行符合法律要求。
第三条合同金额与支付方式3.1 合同金额a. 本合同的总金额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包含所有服务费用、税费等所有应付款项。
b. 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按时支付费用,确保乙方能够按照合同要求提供服务。
c. 本合同金额不包括甲方可能产生的其他额外费用,除非另有书面约定。
d. 若合同履行期间产生额外费用,甲方和乙方应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合同法24条规定
合同法24条规定关键信息项:
合同编号:
签订日期:
合同双方:
甲方:
乙方:
地址:
甲方地址:
乙方地址:
联系人及电话:
甲方联系人:
乙方联系人:
合同标的:
合同金额:
付款方式:
履行期限:
违约责任:
争议解决方式:
合同生效日期:
合同期限:
特殊条款:
合同
一、合同标的
本合同的标的是: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合同金额
本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小写):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如下:
四、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为: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产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七、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八、特殊条款
如有其他特殊约定,双方应明确列出: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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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法条释义第二百二十四条-
法条原文:
第二百二十四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承租人对租赁物的转租的规定。
一、本条中的“转租”是指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将租赁物交给第三人使用收益,承租人与第三人形成新的租赁关系的行为。
二、关于承租人是否有对租赁物的转租的权利,世界上主要有三种立法模式:
(1)限制主义模式,即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如《德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允许,不得将该租赁物转让于第三人使用,特别是补的将该物转租于他人。
”《日本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规定: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将其权利出让或将其租用物转租。
采取这种规定的理是,租赁物的所有权不属于承租人,承租人无权处分租赁物,如他要处分须经有处分权的人同意,这是交易的最基本的条件,也为了保护交易安全。
因为无处分权的民事行为是一种效力待定行为,它的效力是不稳定的,一旦有处分权人予以否认,该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因此,允许承租人随意转租,不利于保护出租人的益,也不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
(2)自由主义型,即除了当事人有不准转租的明确约定以外,承租人都可以转租。
如《法国民法典》第一千七百一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有转租或以租赁权让他人的权力,但租赁契约有禁止的约定者,不在此限。
采用这种规定的理由是,
租赁合同并不以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为内容,也并不以出租人对租赁物有所有权为必要。
所以承租人可以将租赁物转租他人,除非当事人事先约定不准转租。
(3)承租人能否转租区分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动产租赁的转租须经出租人同意,不动产租赁则于此不同。
如《意大利民法》规定,除有相反的约定,承租人有将租赁物让渡他人的转租权,但是未经出租人同意不得转卖契约。
涉及动产物时,转租应当由出租人授权或者与惯例相符。
我国台湾地区“民法”规定,承租人非经出租人承诺不得将租赁物转租于他人,但租赁物为房屋者,除有反对之约定外,承租人得将其中一部分转租于他人。
采用这一规定的理由是,动产租赁中的转让须经出租人同意是因为动产有流动性,一旦转移于他人之处,出租人无法对其了解和控制。
而不动产租赁中,不动产是不能移动的,能够在出租人的视线范围内,出租人可以根据次承租人对租赁使用的状次进行监督,所以可以不经出租人同意。
我国采用的是第一种立法模式。
本条规定,承租人将租赁物转租他人的必须经出租人同意。
三、转租的法律后果:
(一)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在租赁合同订立时明确约定承租人有权出租租赁物;二是在租赁期间承租人征得出租人同意将租赁物转租。
对于事前未经出租人同意,事后出租人知道后并不反对或予以承认的,按照本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也可以视为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是有效的,但由于在同一租赁物上出现了三个当事人、两个合同关系,即出租人、承租人、第三人也可称为次承租人,这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必须明确。
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的法律后果:(1)出租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
效,承租人仍然应向出租人承担支付租金、在租赁期间届满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因次承租人的行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仍然要对出租人负责。
(2)出租人和第三人之间不发生直接的法律关系;(3)承租人作为转租人,其与第三人的关系与一般租赁关系并没有区别。
(二)未经出租人同意的转租:
本条规定,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蔡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