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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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文书的规范性
篇一: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论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
法律文书语言是一种广泛运用于司法活动中的具有规范性的文字,多采用书面形式,它的适应范围十分广泛,可以适应不同的领域,通过对对象的阐述,内容的描绘选择语言材料,表达方式,形成具有特地风格的语言体系,又因为司法工作的缘故,对于法律文书的要求比其他文书的语言要更具有规范性,作为法律工作者来说,书写法律文书必须要熟悉法律是指,还要了解法律文书的书写要求,语言表达能力高,只有规范化的语言,才能写出精准的司法文书,才能适应司法工作的需要。
著名法学家麦考密克说过:“法学其实不过是一门法律语言。”所以对于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的具体要求我做了一下几个论题:
一、语言准确是法律文书对语言的最高要求
在现实中,对法律文书语言准确的理解具有片面性,一方面表现在将准确性仅仅定位在选词的准确问题上,认为选择一个最合适最贴切的词语就是对语言准确性的表现,另一方面表现在把准确性和绝对化对等起来,认为法律文书既然是对法律的客观事实的阐述,就必须要在语言上要保持绝对一致,看是有道理的认识实际上是对于法律文书语言准确性的狭隘认识。
在实践上,法律文书的准确性所表现在表意精确,解释单一,这一内涵十分丰富,如果是将用语准确仅仅理解为选词上,就限制了用语准确范围。但是词语确实是精确文书语言的生命线,可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词语的运用必须仔细斟酌,一字不苟,以免影响法律的正确实施,造成不良后果。要充分利用语言本身的含义,提高语言的表达力。另外,从语言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语言作为表达思想,进行交流的一种手段,是人们为了满足认识客观世界的需要而创造出来的一套约定俗成的系统,语言的产生必须在社会的基础上去给事物冠以名称,才能实现它作为交际工具的目的,然而,客观世界是无限丰富的,不论创制的系统有么庞大,但数量终究是有限的,要用有限的系统去对客观事物进行归纳,综合,分类,对一类事物的共性加以概括来确定一个指称的语言,因此概括事物的共性是给事物冠以确定语言,词义的概括既是语言的性质,也是它的最大特点,我们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往往不是共性而是个性,用语无论多么精确,要想使语言和客观现实完全一致是做不到的,但不论如何,我们可以做到的是用过语言的描述做到接近客观事物,所以我们讲的法律文书语言的准确性,只能是一个相对的概念。
法律文书把语言准确作为最高要求有着深刻的愿因,首先是由于它的执法工作性质和作用所决定的,法律文书是执法工具,是国家法律的具体体现,承载着实施国家法律的重大责任,这就要求法律文书的表达能力和具体的法律事实相一致,真实客观的呈现和传达法律精神,使抽象的法律条文得到具体的贯彻和落实,如果用语不准确,词不达
意,逻辑混乱,不仅相关法律的正确实施受到影响,还可能带来不良的后果,法律语言要求明确贴切,肯定否定态度鲜明,不能含糊其辞,所以法律文书中忌讳使用“基本”“大概”这类词语,法律文书作为法律实施的依据,其准确性是司法活动的必备要件。
二、法律文书属于一种公文语体,对于它的文书风格来说,语言注重平实质朴,庄严郑重。但因为民事案件都发生在社会生活当中,而起诉应诉类法律文书都是由当事人制作,所以往往难以避免,一些当事人为图一时之快用非常恶毒
﹑粗俗不堪的语言对对方当事人进行人身攻击,影响了法律文书的严肃和庄重之感。所以在书写法律文书时一定要正确运用法律的专业术语。切忌使用华丽的辞藻。这律文书从性质上看是具有法律效力和法律意义的,一性质决定了,它就必须是以理服人,而不是以情动人,总之要做到文风朴实,格调庄重。
三、法律文书的语言文字应力求精炼,必须要做到言简而意赅。反对事无巨细,记流水账,也反对一味追求文字的简洁而忽视了文书内容的完整性﹑全面性。所以法律文书语言切忌语言拖沓。由于法律文书所涉及的内容是民事或经济的纠纷,所以往往比较复杂﹑烦琐。在表述这些内容时,稍微不注意就会造成语言的啰嗦。避免口语化的现象。在制作法律文书时语言表达内容也容易口语化,口语的表达虽然通俗,但影响了文书语言的精练。其次切忌随便使用简写。使用简写,虽然从表面上看上去文字较为简洁,但是文意却已经不甚完备。如“牛杨感情不和”表述姓牛的原告和姓杨的被告夫妻感情不和,令人感情
啼笑皆非。总之,法律文书的语言应力求做到词简意丰,精练而又不枯涩。要避免啰嗦,不要写废话,不要重复,句子简洁精炼又不拖沓冗长,文字精练,言简意赅。
四、法律文书所采用的是较规范的书面语言。为使法律文书的意思表达准确、语言具有规范,通常使用常式句型,较少使用简化句型。句子成分要求完整齐全,少用省略,特别是涉及案件当事人的法律称谓和姓名,一般都应写全,而不能随意省略。如原告李××,被告王××,因其在句中多充当主干成分,不能轻易省略,否则就是容易混淆法律责任。被告常常是某种法律违法或犯罪行为的受动者,如一旦因为省略而使文意不清,就有可能混淆了法律责任。有时被告人不止一个,而且又是同姓或兄弟,其名字只差一字,如不写全写清,那就很可能搞混。当然,在记写对话内容时,由于有上下文的照应,可以在不影响内容明确的条件,可以适当的省略,最终还是要将法律文书语言做到语言规范,语句规整。
五.法律文书的语言描述要采用褒贬得当,法律文书也是一种具有感情色彩的文字,但是它与文学作品的情感又不径相同,法律文书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在处理坏人坏事的文字,所以带有贬义色彩的词语使用较多,其中对于犯罪分子的形容词多有暴徒,凶犯,歹徒等称谓,对于被害人的描述,文书中多是给予同情,一篇好的法律文书,通常能让我们从中体会到春天般的温暖和严冬般的无情,贬恰切,爱憎分明是法律文书语言的又一具体要求。
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在于法律文书的运用范围,因为法律文书运用
于司法工作中,它是为了让司法工作正常运行,所以对于语言的要求更具规范化,18世纪,英国的哲学家大卫·休谟就说过:“法的世界肇始于语言,法律是通过词语订立和公布的。”这表示了法与语言的的关系十分密切。法律文书语言作为法律的载体,它必须以规范化的形式来表述法的内容。于是长时间下来,在立法及司法部门逐渐形成了各自独立的语言表达手段系统,法律文书与其它公文比,在用语上更加严肃,要适用法言法语,及法律专业术语,这也是对于每个法律工作者最基本的要求,因为法律专业术语具有较强的科学性,所以既是在表面上看起来近似的术语也不可以相互混用,司法习惯用语是长期的司法实践中形成并被广泛认可,法律文书要解决的问题都是明确具体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有效的确保法律具体实施,这是制作法律文书的根本目的,因此法律文书语言的规范性是实现该目的的前提和保证,只有法律文书语
言做到以上几点的要求,法律文书的制作才可以实现它本身的价值。法律文书是体现司法公正和社会正义的载体,具有综合性、实践性和技术性等特点,法律语言是服务于一切法律活动、表明法律拘束力的技术语言,随着
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全面恢复和健全发展,法律语言的作用在社会中不断彰显,法律语言的使用越来越成为一个令人瞩目的问题。作为一种保障和体现法律实施的最直接也是最终的表现形式,法律语言规范的社会效益虽然是隐性的,但它在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中却发挥着先导工程、基础工程的作用。所以法律文书语言必须要做到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