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意见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
故意伤害刑事辩护意见书尊敬的法官:我作为被告人的辩护律师,针对被告人被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罪名成立的事实不清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原告的伤势并非严重到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程度。
被告人实施的行为未导致原告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或者患有重大危险的后果。
故意伤害罪的主体要素之一就是对他人造成身体伤害,而本案中的伤害属于轻微程度。
被告人的行为更适合属于轻伤或者伤害未遂的构成要件。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事实。
二、证据不足根据案件材料显示,原告并未提供确凿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行为是意图伤害而非意外的事故。
除了原告的陈述外,缺乏其他证人或者物证来支持原告的说法。
被告人和原告之间的主观意图,并不能完全从顾客监控录像中体现,也无法判断被告人是否有故意伤害的主观故意。
因此,根据现有的证据来看,原告的指控缺乏充分的证据来证明被告人的罪行成立。
三、自卫加害根据案件材料和被告人的陈述,被告人是在被原告挑衅和威胁后,为了保护自己的安全而做出反击行为。
根据我国法律,如果被告人是在合理的自卫状态下使用合理的防卫手段,可以免除刑事责任。
被告人在保护自己人身安全的前提下,使用了必要而合理的手段来制止原告的进一步袭击。
因此,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四、无法确定责任根据案件材料和现场勘查报告显示,本案发生在一个混乱的场景中,很难明确确定被告人或者他人的确切责任。
证人的证词存在矛盾和模糊之处,无法清晰证明被告人就是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
因此,无法确定被告人的行为是直接导致原告受伤的唯一原因,也无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基于上述理由,我请求贵庭在审理本案时公正、客观、公平地认真审查案件材料和证据,依法判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伤害罪。
如果法庭不能完全确信被告人的有罪,那么就应该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判定被告人无罪释放。
感谢法庭给予我们的机会,我们相信法庭一定会作出公正的裁决。
辩护律师:XXX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意见
故意伤害案无罪辩护意见尊敬的法庭:我代表被告,就本案中被告被指控犯有故意伤害罪一事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首先,根据我对案件的调查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本案中被告的行为并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罪是指被告故意实施行为,导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的犯罪行为。
然而,在本案中,被告并非有意伤害或杀害他人。
根据相关证据,我们将证明被告的行为是出于自卫,或者是在无法避免的情况下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行动。
其次,本案中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根据起诉书中的指控和控方提供的证据,无法足够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了伤害行为。
控方提供的证据不足以确立被告是主观有意地实施了伤害行为,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事先计划或有预谋地对受害人进行伤害。
因此,我们认为被告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
此外,被告的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个人或他人正面临危险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在本案中,被告证据上可信度高的证词证实,在发生争执的时候,被告受到了受害人的攻击或威胁,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它采取的防卫行为是正当的、合理的。
最后,我们认为被告应当受到宽大处理。
根据被告此前的犯罪记录、家庭背景、个人表现等,他已经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表示愿意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被告也出具了其他人对其良好品行的证明文件。
因此,我们认为对于被告,可以选择宽大处理,以避免对其未来生活产生不必要的负面影响。
综上所述,根据对本案的调查和对相关证据的审查,我代表被告认为被告不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的犯罪主体,被告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
同时,出于被告此前的表现以及对他可能面临的未来影响的考虑,我们呼吁法庭对被告予以宽大处理。
衷心希望法庭能够公正、客观地审理本案,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合理的判决。
谢谢。
故意伤害致死案例——辩护词
俞宝珠被控犯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福建信得律师事务所王征云律师依法担任本案被告人俞宝珠的辩护人,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与《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所体现的死者损伤特征不相符。
1、死者田洪星的脑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见:“左前额部皮下血肿4X2.5厘米,局部皮肤未见明显挫伤及表皮剥脱;余头皮未见明显损伤。
”剖检所见:“左额前头皮帽状腱膜下血肿3X3厘米,双侧颞肌及其他部位头皮无出血,颅顶骨、颅底均未见骨折,脑组织未见明显挫伤,血肿,脑回增宽,脑沟变浅,各脑室未见出血。
”病理检验:“脑水肿,延脑小灶性出血。
”以上信息说明,撞击死者头部的物体着力点在死者头部前额位臵,接近着力点位臵的脑组织未见有损伤,于着力点对侧的脑组织(延脑区)却损伤严重,该损伤符合“对冲伤”特征。
(颅脑损伤按致伤方式可分为:①加速损伤。
即运动着的物体撞击于静止状态的头部所发生的脑损伤。
②减速损伤。
即运动着的头部撞碰到静止的物体而致伤。
实践发现,加速性损伤多发生在外力直接作用的部分,极少对冲性损伤。
减速性损伤既可发生冲击伤,又可发生对冲伤,且对冲伤较冲击伤更为广泛和严重。
)[注:摘自科学出版社出版莫耀南主编《实用法医学司法实践》]本案中死者田洪星脑损伤,只发现有对冲性损伤,未发现有冲击伤,故可以直接排除“其头部系受加速运动而致损伤”,并可断定“系因头部作减速运动而致损伤”。
简言之即,“死者田洪星头部不是因物体击打而损伤,而是头部碰撞某个物体导致损伤的。
”2、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损伤特征所能体现出的信息。
尸表检验:“胸部正中胸骨体中段压之有塌陷感,皮肤未见明显损伤征。
”剖检:“切开胸部皮肤,未见皮肤及皮下出血,胸骨体中段横形骨折,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4X4厘米;心尖部心外膜出血0.5X0.5厘米,心底部心外膜较多量点、片状出血。
”以上信息显见,死者田洪星的心脏挫伤系因胸骨体骨折而致。
不过,在胸骨体相应部位的皮肤没有发现明显损伤征,说明,该胸骨体骨折并非运动着的物体击打该部位而导致,从“相应处局部肌肉出血”可以看出,该部位皮肤及软组织损伤符合“外轻内重”特征,应是挤压而发生。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首先写对于案情的看法,依据法律对被告人处罚条件从轻处理。
写明具体理由,比如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被告人能够当庭自愿认罪、悔罪深刻。
结尾总结申请从轻处罚的理由,以及被告人的积极之处。
辩护人署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写辩护词的目的是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案子的特殊性,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的具体情况请阅读下文。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尹**亲友的委托,指派朱晓冬律师作为尹加波的辩护人,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首先要综合考虑本案的案情。
1、被害人一方对于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
本案是因为受害人父亲在公交上与张新明妻子要坐在一起引发的,因车厢中空位置还很多,张**要求可以坐到其它位置,但受害人父亲范**硬要与张**妻子坐一起而引发的矛盾,对矛盾的激化范庆强是负有一定责任的。
在张**一家三口一起下车时,张**刚下车,受害人就在车上骂“妈个孬种,刚才还打电话让人来打我,现在怎么走了。
”张**妻子听了也很生气。
受害人的辱骂行为也激化了矛盾。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二(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
2、本案中尹**打架过程中是在醉酒状态下。
在本案案发时间是下午三点多,尹**和唐**及两个女人在东北人家吃饭,当时两人已经喝完了一斤白酒,而尹**平时只能喝二两酒,赶到现场时,自己拿半块砖头大的水泥块都不知砸到谁身上,自己被摔倒在地,被一个人按住,唐**过来把人拉开,尹加波又爬起来用水泥块朝高个子青年砸了一下,不知砸在哪里,然后就上出租车跑了。
在公安机关侦查询问笔录中,对许多情节尹**都记不清了,可见当时已经处于醉酒状态,自己连路都走不稳,自己都将自己摔倒在地上,用于击打的力量也是小的,用的是半块砖头大的水泥块,受害人脑袋出血引发死亡是出乎尹**意料的,受害人患有三年的“尿毒症”是尹**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导致他死亡的。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2
辩护词——张占斌涉嫌故意伤害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陕西乔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张占斌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及当前刑事司法精神,辩护人认为对张占斌量刑畸重,请依法考虑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予以从宽处理。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一.被告人家属积极努力筹措,争取受害人家属的谅解张占斌本人虽然没有赔偿能力,但是其亲属仍然千方百计愿意对被害人方进行力所能及的赔偿,尽量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考虑此,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二.张占斌系初犯,属于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生活劳动当中表现良好。
本案中,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民间耍牌过程中几十元钱发生纠纷激化而引发犯罪,加之本案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其率先动手,激化了矛盾,引发了两个人互殴的冲突。
张占斌在该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蓄积的私仇恩怨,案发前与被害人也从来没有任何纠纷矛盾,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也完全出乎张占斌的意料,事件的发生具有一定的意外性,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这点也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希望对被告人张占斌从轻处罚,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三.被告人悔罪态度较好张占斌在归案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较好的认罪悔罪态度,说明被告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犯罪行为,有强烈的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
四.希望法院能够体谅张占斌的成长经历以及家庭实际情况,恳请法院能够从轻处罚被告人出身于贫苦的农民之家,从事的是最苦最累的农村劳动,吃了很多苦。
虽然生活窘困,收入微薄,但他始终善良纯朴,以前从来没有做过违法乱纪的事情,也从来没有以伤害他人的方式生存。
自己在几年前开车出了严重肇事,受过重伤,加之四五岁的小孩又不幸夭折,这些人生的变故都给被告人以沉重的打击。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
四川刑事律师网法律文书文书名称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辩护词委托人张权英承办律师张羽律师事务所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日期二0一一年一月六日辩护词——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四川致高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某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张羽律师担任被告人某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
现本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予以采纳。
辩护人对本案总的观点是:辩护人对控方指控的案件事实以及对本案的定性不持异议,但根据本案情况,辩护人认为某某某具有如下法定从轻、减轻以及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恳请法院充分考虑并采纳。
相关事实和理由如下:1、某某某已取得被害人家属的书面谅解,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23条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本案中,某某某是因履行职务过程中纠纷激化而引发的犯罪,主观恶性小,并且被害人家属已出具书面谅解意见,恳请法院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2、某某某系初犯,具有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在案发之前被告人没有任何违纪犯法行为,工作期间表现良好,恳请法院在量刑上予以体现;某某某在此次案件发生之前,无任何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是由于他本人对什么是犯罪认识不清,对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够,法律意识淡薄所造成,是区别于那些累犯、惯犯的。
同时,某某某在工作中认真负责、表现良好。
希望法院在量刑时对被告人某某某从轻处罚,也给予其重新做人的机会。
3、本案中被害人对案件的发生具有明显的过错,某某某在履行自己工作职责过程中与被害人发生冲突,并非因私仇恩怨,主观恶性小。
本案中,某某某在单位中负责工人生活区的后勤工作,主要负责来工的登记、安排住宿以及生活区卫生监督。
本案的起因就是被害人不遵守单位住宿规定,某某某依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前去要求被害人搬走过程中发生争执而发生的。
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罪(致⼈死亡)辩护词本案简介:被告⼈为17岁未成年⼈,在⼀次聚众⽃殴中将被害⼈⼀⼑捅死。
经过律师与被害⼈家属的不断沟通,最终达成了谅解意见。
以及律师在庭上的精彩辩护,成功为被告⼈争取到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江苏姑苏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xxx家属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辩护⼈,依法出庭参加今天的庭审。
辩护⼈⾸先对受害⼈不幸⾝亡表⽰哀悼,并向他的家属表⽰慰问。
鉴于被告⼈认罪及全案的证据情况,辩护⼈对起诉书指控被告⼈的⾏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不持异议。
但是被告⼈有法定及酌定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综合考量各量刑情节,本案可以在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七年之间量刑。
具体理由及意见如下:⼀、被告⼈系未成年⼈。
被告⼈xxx平时表现良好,实施犯罪时17周岁,本并没有⽃殴的意思表⽰,⽽是在受到被害⼈等的打击后,才予以防卫,造成了被害⼈⾝亡的后果,本次犯罪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悔罪态度诚恳。
根据《江苏省⾼级⼈民法院<⼈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实施细则》)规定,对未成年罪犯量刑,应充分考虑未成年⼈对犯罪的认识能⼒、实施犯罪⾏为的动机和⽬的、犯罪时的年龄、是否初次犯罪、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成长经历和⼀贯表现等因素。
对于犯故意伤害罪致⼈重伤或死亡的未成年罪犯,已满⼗七周岁不满⼗⼋周岁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10%-30%。
辩护⼈认为,对于这⼀量刑情节,可以确定调节⽐例为减少基准刑的20%⾄30%。
⼆、被害⼈对案件的发⽣有过错。
从徐某、宋某的讯问笔录得知,是被害⼈⼀直尾随被告⼈等三⼈,并带领徐某等⼈来到菜场围堵被告⼈。
当时正在菜场买菜的被告⼈便被突然⽽⾄的被害⼈⼀伙围住。
被告⼈被被害⼈⼀脚踹倒在地,被告⼈见被害⼈⼀⽅⼈多,抵抗不住便掏出了⼀直挂在钥匙链上的⽔果⼑。
对于被害⼈的⾝亡,辩护⼈感到惋惜。
被告⼈实施了致害⾏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被害⼈也对本案的发⽣负有过错。
故意杀人案死刑辩护意见
在为一个故意杀人案的被告人进行死刑辩护时,辩护人可能会提出以下几种辩护意见:
1. 精神状况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在犯罪时患有精神疾病,如抑郁症、精神分裂症等,导致其无法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减轻其刑事责任。
2. 非预谋性辩护:如果被告人是在极度情绪失控、一时冲动或受到严重挑衅的情况下犯罪,辩护人可能会强调这是一次性、非预谋的行为,请求法院考虑从轻或减轻处罚。
3. 自首和悔罪辩护:如果被告人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并表现出深刻的悔意,辩护人可能会将此作为从轻处罚的依据。
4. 情节轻微辩护:辩护人可能会提出被告人的行为虽然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5. 辩护人还可能会提出有关被告人家庭背景、成长经历、社会关系等因素,试图证明这些因素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影响,请求法院在判决时予以考虑。
6. 法律适用辩护:辩护人可能会对公诉方提出的罪名或法律适用提出质疑,认为公诉方错误地将被告人定性为故意杀人罪,或者认为适用法律不当。
7. 证据辩护:如果存在证据不足、证据采信不当或程序违法等问题,辩护人也会提出相关辩护意见。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辩护意见是否能够被法院接受,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断。
辩护人的目标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被告人争取最有利于其的判决结果。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辩护词
被告人李汉林涉嫌故意伤害案一审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李汉林的委托,依法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李汉林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一审的辩护人。
受理本案后,我们依法查阅了本案相关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在充分了解案件事实的基础上,结合出庭参加庭审的情况,提出以下辩护意见,希望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汉林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
具体理由如下:一、控方指控被告人李汉林犯故意伤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一方面,控方证据中的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主观性证据自我矛盾、相互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从法庭调查的情况来看,控方用以证明被告人李汉林犯故意伤害罪的主要直接证据有:证人梁胜、温文强、彭锦然、宾鉴煌和八桥光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各被告人供述。
但作为控方主要证据的上述证人证言,不但同一个证人证言前后自相矛盾,而且不同证人的证言也相互矛盾,证人证言与被告人供述之间也相互矛盾,不能相互印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比如:(1)证人梁胜在对究竟是谁将受害人梁增打倒在地的问题上所作的证言:2013年2月27日(第二次)接受询问时明确表示“具体是谁打的就不是很清楚,因为当时很乱,反正后来冲进来那些人,包括那个高瘦的男子都拿木方参与了打架”(证据卷P147/148);但其2013年3月8日(第三次)接受询问时却能准确无误、详细地讲述被害人梁增被打倒的整个过程,而且能明确指认打倒被害人梁增的人。
(证据卷P150)显然,较早前说“现场乱,不清楚是谁打的”的较为真实,因为梁胜跟受害人梁增是兄弟关系,案发后没有任何理由故意作伪证说“不清楚是谁打的”去维护行为人。
后期所作证言与早前证言前后不一、矛盾,明显是受到侦查人员诱导,甚至是侦查人事先做好的笔录,叫他签字的。
同时,证人梁胜在辨认笔录中指认,被告人李汉林“就是当天冲进丰丰石材厂拿木方参与打架的人”,并未指认被告人李汉林有用木方对受害人梁增进行击打。
辩护词(故意伤害致死)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被告人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的辩护人,出席今天的法庭为其辩护。
通过阅卷和会见被告人,辩护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被告人捅伤被害人致死的事实没有异议。
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属事出有因。
据此,提出以下五点辩护意见,请法庭采纳。
一、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首先,根据证人证言的表述,证明事发时,被害人的情绪非常不稳定,在未询问事情发生事由的情况下,直接闯入被告人的弟弟家进行行凶;其次,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多人的证言,被告人是在财产和人身受到伤害后,出于激愤,才从厨房找到一把水果刀;第三,被告人多次供述,均说明:被告人曾试图化解此事,被害人闯入家中行凶,进门直接进行袭击,在被告人从房间出来后又直接用铁棍击向被告人,被告人被铁棍击打后,为进行自卫才捅伤被害人的事实。
辩护人认为:在现场勘验笔录中记载被害人曾手持铁棍。
结合《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死者右下胸部创口检验记录,可以证明事发时,双方接触的距离很近,属于近距离正面接触。
因此,被告人的供述符合常理,即被害人用铁棍欲击打被告人在先,被告人为防止其伤害到自身,才将被害人捅伤的事实符合客观实际。
归纳上述三点,本辩护人认为,在被告人的人身、财产受到不法伤害后,出于自我防卫的本能,激愤之下,出于保护自己及家人身体、财产免受侵害,被逼无奈予以还击,旨在阻止对方不法行为的继续实施,才发生了本不应该发生的事情。
我国法律赋予每个公民在受到不法侵害时,享有正当防卫的权利。
据此,被告人在此情形下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的行为应当与蓄意伤害他人的故意伤害行为有所区别,建议法庭根据本案的事实,对这一情形予以着重考虑,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二、被害人存在重大过错,对事情由邻里纠纷演变成刑事案件起着直接的作用。
首先,根据被告人的供述和证人的证言,证明被告人与被害人在发生冲突之前,相互之间并不认识,双方没有积怨;其次,被告人的供述和多名证人的证言、现场勘验记录均证明,被害人不问事实缘由,刻意挑起事端,擅自闯入家中辱骂行凶,率先大打出手,用铁棍殴打被告人在先,其行为严重威胁到其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被告人出于气愤和自我防卫的本能,从厨房找到水果刀,将被害人捅伤;第三,被害人在被劝阻到被告人家外后,仍然以语言威胁被告人等人,并打电话通知去其他人来帮助其行凶;据此,辩护人认为,任何一个事件均有事实经过,就本案事实来说,被害人的过错是非常明显的,被害人不问事实缘由,不以正确的态度处理邻里纠纷,而是直接擅闯民宅进行行凶,如果没有被害人侵害被告人及被告人家人的财产、人身的权利的行为,就不会发生被害人受到伤害的这一结果,因此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有着直接的作用。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公诉人:依照《刑事诉讼法》之规定,受被告人吕才荣及其家属的委托和江苏柯兰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我们担任该起案件中被告人吕才荣的辩护人,参与本案诉讼活动。
在发表辩护意见之前,首先请允许我以辩护人的身份向被害人表示沉痛的哀悼,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
这一结果是我们在座的所有人不愿意看到的,被告人吕才荣对此也一直后悔不已。
开庭前,我们会见了被告吕才荣,对案件经过进行了仔细询问,并认真研读了起诉书、案卷材料等相关法律文书,又参加了今天的庭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吕才荣不构成公诉机关所指控的故意伤害罪。
同时辩护人认为:从全案来看,被告人吕才荣具有以下法定或酌定的从轻、减轻情节。
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现结合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法规,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在合议时参考:一、关于定罪方面,认定吕才荣构成故意伤害罪与现有证据存在矛盾且不充分,属定性错误。
根据《鉴定意见》中所述可见,与被告人行为相关的、并可能值得在刑法上予以评价的、受害人的伤害有两处。
其一、“左颞顶部有一长4.7CM创口”,其二、“枕部头皮内出血、额骨纵行骨折、左侧前颅窝骨折”。
根据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知:第一处伤害应当是被告人吕才荣用茶杯打击所致;而第二处伤应当是受害人倒地时与地面撞击所致。
1、关于吕才荣造成受害人第一处伤的事实原因及法律评价价为法律上的伤害行为。
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也是存疑的。
其一、根据监控录像可见,被告人推力的着力点是受害人的腹部,这一力量基本是一个均匀的力量,而不是突发的力量,受害人是在这一力量作用下后退了一段距离之后,而且倒地时身体的其他部位竟然无任何防护,倒地时身体呈笔直状,后脑部着地。
这一切是矛盾的:着力点是腹部, 不应当最后呈笔直状倒地;已经后退了几步的情况下,对于可能的结果不仅大脑应已有意识,而且身体其他部位本能也应当有所防护动作。
但是又有一种情况可以解释这一现象,也就是受害人在倒地时大脑已丧失了对身体的控制能力,已经处于中风的状况。
共同故意伤害致死的辩护词
共同故意伤害致死的辩护词在法律上⾯是会存在很多的辩护词,基于不同案件所需要阐述的辩护词的内容也是有所不同,⾯对社会中很多的案件我们明⽩都是会进⾏审理以及进⾏辩护词的宣读,对于共同故意伤害致死这⽅⾯的辩护词⼜是应该如何进⾏书写。
店铺⼩编就来进⾏介绍。
辩护词共同故意伤害致死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律师法》的有关规定,在被告⼈刘xx、李xx涉嫌故意伤害罪案件中,**融汇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李xx的哥哥李xx的委托并经被告⼈本⼈同意,指派郭-岩律师作为被告⼈李xx的⼀审辩护⼈,依法出庭参加诉讼。
庭审前,辩护⼈依法会见了被告⼈,查阅了相关案卷,对案情进⾏了充分的了解。
现针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根据证据,依照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贵院参考,并望采纳。
⼀、主观⽅⾯,被告⼈李xx与刘xx⽆犯意联络,未形成共同犯意,因⽽李xx与刘xx不构成共同犯罪,李xx⽆须对刘xx的伤害后果承担责任第⼀,从刘xx、李xx的庭前笔录及当庭陈述可知,刘xx去证⼈王xx之前,出于防卫的⽬的,从家⾥厨房⾥拿了⼀把菜⼑。
此时,李xx对此并不知情。
直到李xx坐上开往王xx家的⾯包车才在副驾驶的地⾯上看到这把菜⼑,并追问刘xx为何拿菜⼑。
到了王xx家之后,李xx为了防⽌刘xx使⽤该菜⼑,于是⾃⼰将菜⼑拿下车,进了王xx家院⾥之后,将菜⼑藏在了三轮车的后车厢⾥【定州市公安局的现场勘验笔录能够予以佐证】。
此处细节可以看出,李xx在此时并⽆伤害被害⼈的故意,更不可能形成与刘xx共同伤害被害⼈的故意。
否则,李xx不可能将菜⼑藏起来,⽽⾚⼿空拳的去伤害⼈⾝危险性极⾼的被害⼈。
即便是李xx与刘xx⼀开始有共同伤害被害⼈的故意,那么此时此刻,共同伤害的故意也消失了。
第⼆,从刘xx的庭前笔录和当庭陈述可知,刘xx从看到被害⼈趴在地上之后到他动⼿打他之前,这段时间⾮常短暂。
刘xx当庭陈述,他⼀看到被害⼈趴在地上就过去打他了,这期间未与李xx有任何⾔语上的交流。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
故意伤害案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作为被告人_____的辩护人,依法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接受委托后,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较为全面的了解。
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案件背景与起因首先,我们需要对本案发生的背景和起因进行客观的分析。
这起故意伤害案件并非无缘无故发生,而是在一系列特定的情境和因素的交织下演变而成。
据了解,被告人_____与被害人_____在案发前存在着一定的矛盾和纠纷。
然而,这些矛盾并非不可调和,也并非被告人一方刻意挑起。
双方在沟通和处理问题的方式上存在不当之处,导致矛盾逐渐激化。
但需要明确的是,被告人在矛盾产生之初,并无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
他只是在情绪激动和沟通不畅的情况下,失去了冷静和理智,做出了错误的行为。
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在评估被告人的罪责时,不能忽视其主观恶性的程度。
本案中,被告人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
被告人在案发时处于一种极度紧张和冲动的状态,其行为并非经过深思熟虑、有预谋的故意伤害。
他在瞬间的情绪失控下,未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从而导致了悲剧的发生。
与那些蓄意伤害他人、以暴力为手段解决问题的犯罪分子相比,被告人的主观恶性明显较轻。
他在事后也对自己的行为深感懊悔和自责,表现出了真诚的悔意。
三、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良好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没有任何隐瞒和狡辩。
这种良好的认罪态度,不仅体现了被告人对法律的尊重,也表明了他愿意承担责任、接受法律制裁的决心。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认罪态度良好的被告人,可以在量刑时予以适当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被告人在日常生活中一贯表现良好,没有任何违法犯罪的前科记录。
他是一个遵纪守法、勤劳善良的公民,此次犯罪纯属偶然。
并且,被告人在案发后,积极采取措施弥补自己的过错。
他向被害人及其家属表示了诚挚的道歉,并愿意在经济上给予合理的赔偿,以减轻被害人所遭受的损失和痛苦。
故意伤害致死辩护词(慈溪刑事律师)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XX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王XX的一审辩护人,出庭为其进行辩护。
首先,请允许我代表被告人王XX对被害人的不幸遇害深表遗憾,给被害人家属带来的悲痛深表同情,并致以深深地歉意。
鉴于辩护人的职责是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现辩护人根据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XX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异议。
二、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XX具有酌定从轻处罚的量刑情节。
理由如下:1、被告人王XX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不大。
被告人王XX 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无犯罪前科。
被告人王XX和被害人生前素不相识,更谈不上什么深仇大恨,本案因受害人没有支付小费,才去质问被害人,被告人王XX的本意是去催讨小费,并没有要致被害人死亡的恶意,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完全出乎被告人意料之外,这和那些事先经过精心策划致人死亡的严重刑事犯罪有很大的区别。
2、从犯罪的动机和手段上看,被告人王XX的主观恶性也不深。
从起因上看,是因被害人不支付小费才引起本案。
被告人王XX使用的工具是普通的水果刀,而不是管制刀具(见第15页王XX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公安问:你的匕首是怎么样的:王XX答:是一把不锈钢的折叠式的水果刀,刀身宽约2公分左右,刀身长有5公分左右,头是尖的)。
被告人只有教训一下被害人的故意,表现在被告人打击的不是致命的部位如头部、胸部等,被告人王XX打击的是下半身非要害部位,在通常情况下是不会致人死亡的。
3、从本案的起因上看,被害人有相应的过错。
本案是因被害人不支付小费才引起催讨小费。
很明显如果被害人按照惯例支付小费后,肯定不会发生今天的悲剧。
可以说本案案发是事出有因,而且这个前因与接下来发生的犯罪存在着一定关联。
当然,先前的诱因行为属于外因,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
在此,辩护人提出这个问题,无意指责惨遭伤害而死去的被害人当时的行为,对其我们只有深深的同情和惋惜。
故意伤害致死从犯辩护意见书应该怎么写
It is the employees that feed the company.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故意伤害致死从犯辩护意见书应该怎么写导读:故意伤害致死的从犯的辩护意见书,应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案件受害者的谅解程度进行书写。
这类办案律师应积极地调查这类案件的实际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和案件情况进行书写,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进行办理。
一、故意伤害致死从犯辩护意见书应该怎么写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规定,__X担任被告人__X的辩护人。
辩护人在庭审前查阅了本案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
案件经过法庭调查,案件事实已经清楚,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__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不表示异议,但是认为被告人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请求合议庭在对被告人的行为量刑时予以考虑。
具体辩护理由如下:1、本案受害人具有重大过错,被告从轻处罚。
起诉书指控__X。
可见,受害人对伤害案件的发生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鉴于受害人的过错行为,恳请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2、案发后被告人悔改态度明显,且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
案件的起因是受害人的漫骂,被告人一时冲动,加上对法律了解不深,根本就没有想到事情的严重性,不慎做出这样的事情。
事后被告人感到非常后悔,悔罪态度明显。
因此,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建议法庭对被告人从轻处罚。
3、本案被告人与受害方已经达成调解协议,取得的受害人的谅解。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与受害方进行协商赔偿事宜,因为两家人本就是乡里乡亲,被告人的态度很快取得了受害人的谅解,并与被告人签定赔偿协议。
受害人也不愿意再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
既然被告人与受害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受害人的谅解,恳请法庭对受害人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被告人故意伤害他人,事实清楚,但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加之受害人具有重大的过错。
因此,辩护人建议法庭考虑被告人从轻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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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x市法律援助中心接受x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指派我担任xxx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一案辩护人。
为了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辩护人经过阅卷和会见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有了一个基本了解,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望贵院予以采纳。
对于本案的抢劫事实部分,辩护人没有异议,但犯罪嫌疑人xxx 在本案中存在诸多法定、酌定从轻、减轻的处罚情节,对其可依法从宽处罚,符合刑法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
一、被害人xxx有明显而且重大过错。
本案中,被害人xxx与犯罪嫌疑人的媳妇xxx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根据证人马好田的证言(刑事侦查卷证据材料88页倒数第四问及证人马好田的回答)证人桑纪奇的证言(刑事侦查卷证据材料127页、128页)犯罪嫌疑人妻子xxx通话记录(刑事侦查卷证据材料25、26、28)犯罪嫌疑人自己的几次供述。
以上证据说明了犯罪嫌疑人妻子xxx与被害人xxx联系十分频繁,并且在其即将回广州之际连自己的丈夫都没告知反而联系了xxx。
并且根据xxx二舅马好田、其弟弟桑纪奇和其本人的证言,xxx的女儿目睹了xxx曾两次藏于xxx家中。
并且在2014年11月12日左右,犯罪嫌疑人xxx曾因xxx与被害人xxx的不正当关系发生过矛盾,经犯罪嫌疑人的二舅马好田劝说下和好。
本案在如此背景之下,被害人xxx与犯罪嫌疑人的媳妇维持不正
当男女关系对社会风气和公序良俗都是一种不好的影响,更让被害人xxx长时间忍辱,后来被害人xxx又不能犯罪嫌疑人xxx直接导致了两人冲突,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
因此,被害人对自己的的死亡后果负有过错理应减轻犯罪嫌疑人的责任。
二、xxx没有任何故意伤害的预谋,其与被害人动手系双方发生争执,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超出了xxx的预期。
本案之中,犯罪嫌疑人刚开始对被害人也挺友善,表明了其十分淳朴,确实是只想找回自己的媳妇。
证人桑秀琴在证言中(刑事侦查卷证据材料132页)说道犯罪嫌疑人曾对她说别吵她父亲(即被害人xxx)他也不好过等话。
发生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只是因为被害人没能帮xxx找回老婆,且又强硬赶xxx走导致俩人发生争执。
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是犯罪嫌疑人xxx不愿看到的,超出了犯罪嫌疑人的预期。
故根据刑法主观心态与客观结果相一致原则,希望能对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
三、犯罪嫌疑人xxx具有自首的情节,且在投案后能够如实坦白自己的罪行,系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四、犯罪嫌疑人xxx系初犯、偶犯,又没有前科劣迹,其实施犯罪行为的目的不过是为了找回媳妇,就本质而言,犯罪嫌疑人是一个娶个媳妇不容易生怕媳妇跑掉的淳朴的农民。
五、犯罪嫌疑人xxx认罪态度良好,自愿认罪,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六、犯罪嫌疑人xxx上有年老需要赡养的老母亲,下有两个幼小
的女儿,现在他的老婆xxx又离家不归,刑法惩戒为辅教育为主的目的,减轻对犯罪嫌疑人的处罚就是对这个家庭的挽救。
七、犯罪嫌疑人xxx同被害人xxx争执中xxx致xxx死亡,无论是从动机,因果联系上看均系邻里纠纷、家庭矛盾纠纷综合而致,希望贵院能够参考我国最高院慎用死刑的精神,对xxx从轻处罚。
综上,因是犯罪嫌疑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减轻量刑情节。
我们相信,犯罪嫌疑人已经对自己的行为深感后悔,愿意接受法律的制裁,对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这一次的教训是刻骨铭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从轻处理;这既是对犯罪嫌疑人的惩罚,也是对他的挽救。
希望贵院充分考虑辩护人的意见,在体现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基础上,注重对犯罪嫌疑人的教育,结合适当的惩罚,给犯罪嫌疑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检察院
辩护人:河南正言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