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下的控制下交付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07
一、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正确答案,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下列关于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的表述哪些是错误的?( )A.王某抢劫案,因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没有提出具体人选,侦查机关对其聘请律师的要求不予转交B.李某伤害案,因案件事实尚未查清,侦查机关拒绝告诉受聘请的律师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C.张某贪污案,因侦查过程需要保密,侦查机关拒绝批准律师会见在押的张某D.陈某滥用职权案,为防止串供,会见时在场的侦查人员禁止陈某向律师讲述案件事实和情节2.孙某、朱某、沙某3人流窜全国,在多个省市制造了多起命案,成为公安部督办的重大复杂案件。
后3人终于在北京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公安机关于2004年3月1日依法拘留了3人,并在3月4日报请检察院批准逮捕,检察院于3月8日批准逮捕,公安机关当日采取了逮捕措施。
则下列对于该案的侦查羁押期限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则本案的侦查羁押期限重新计算B.对于本案,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的,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C.如果公安机关认为不能在2个月内终结,再延长1个月就可以了,可以经同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1个月D.如果3人可能被判处死刑,最长侦查羁押期限可能达到7个月二、不定项选择题,每题所给的选项中有一个或一个以上正确答案,不答、少答或多答均不得分。
1.某市人民检察院在侦查该市教育局主管招生工作的王某受贿案的过程中,除发现王某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外,还发现王某涉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非法向外国人出售、赠送珍贵文物罪。
根据以上情况,请回答下列问题:(1)在侦查中,受聘请的律师要求与在押的王某会见时,侦查机关应当:( )A.在24小时以内安排会见B.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48小时C.在5日以内安排会见D.不予安排会见(2)如果本案的侦查员李某认为本案中对于文物的价值评定存在专门性问题,需要由文物研究所刘教授进行鉴定。
论控制下交付
论控制下交付【内容摘要】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了控制下交付的合法地位,并规定了采取控制下交付措施获取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终结了长期以来控制下交付在侦查实践中隐晦适用的状态。
但是,新刑诉法中两三个原则性的简单条文不足以支撑控制下交付实践应用中的复杂问题,学术界的现有研宄成果主要是将控制下交付视为一种特殊的侦查技术予以程序规制,对其在证据理论方面的研究关注不够,研宄较弱。
本文主要借助刑事诉讼法学、刑事侦查学的基本理论,对控制下交付的特点、表现形式、原则等展开具体论述。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侦查技术交付特点1.控制下交付概述《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指出:控制下交付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出有违禁品之后,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故意放行违禁品,然后通过放行后的违禁品顺藤摸瓜直捣犯罪分子的总部,将有关犯罪人员一网打尽。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151 条规定可以推断出,学界对控制下交付有了较为统一的观点:“控制下交付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侦查手段”。
1.控制下交付的特征(一)隐密性隐秘性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侦查手段的隐密性和侦查信息的保密性两个方面。
侦查手段的隐密性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及其具体行为的隐蔽。
侦查信息的保密一般指对于控制下交付措施实施过程中获得的与案件没有直接关联性信息必须保密。
(二)合意性侦查机关在没有经过允许时不得进入其他国家领土范围内实施侦查措施,在侦办跨国犯罪案件时,若是各国并不出自自身意愿,出现其中一国将途经本国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犯罪物品予以扣留的情况,不仅造成控制下交付措施的失败,还可能引起国际纠纷。
(三)主动性主动性侦查是公安机关对正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的犯罪行为进行的调查,避免犯罪分子造成更大危害。
论打击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及其完善
论打击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措施及其完善作者:张震天来源:《法制博览》2015年第01期摘要:控制下交付,是在毒品犯罪呈国际化和有组织化发展态势的大背景下,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侦查措施。
2012年新的刑诉法首次提出控制下交付,但在实际工作的运用中尚存在诸多问题。
必须以加强控制下交付的程序规范建设与立法完善为抓手,进行全面改革和完善,从而真正发挥其实战作用。
新形势下,加强对“控制下交付”的研究,对于健全我国刑事侦查措施体系,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侦查措施;毒品犯罪;立法完善中图分类号:D91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39-03作者简介:张震天(1994-)男,中国人民公安大学2012级刑事侦查学国防生,研究方向:刑事侦查学。
一、“控制下交付”措施概述(一)“控制下交付”的产生背景及其优势毒品,一直是严重威胁整个人类社会生存发展的一大公害。
自上世纪八十年代以来,我国毒品问题死灰复燃,因毒品引发的社会问题凸显,毒品犯罪活动日益猖獗,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禁毒形势十分严峻。
毒品犯罪案件不同于其他普通刑事案件,其自身具有隐蔽性、极强的对抗性等特点。
毒品犯罪案件通常没有一般意义上的被害人、报案人以及明确具体的犯罪现场,其立案侦查工作通常从公安机关主动获取有关情报、线索开始。
毒品犯罪分子反侦查意识强,手段狡猾多变,甚至往往具有很强的武装对抗性,许多毒犯都是亡命之徒。
这些都使得公安机关对于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取证工作面临极大挑战。
有鉴于此,公安机关坚持因时而动,针对当前毒品犯罪形势的变化及其特点,不断调整工作方针,扩展侦查措施。
针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传统侦查对策有很多,诸如:1.公开查缉的方法,[1]即:有关部门依法对特定范围内可能藏匿毒品的人、物、车辆、住所等进行公开检查搜查,以期查获毒品。
2.深化情报收集调研工作,多渠道广泛收集毒品案件的情报信息,并充分利用特情贴靠或者侦查人员秘密打入,开展内线侦查。
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
我国技术侦查正当程序的反思与重构——兼评新《刑事诉讼法》中“技术侦查措施”规定廖兴存【摘要】摘要: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我国的刑事诉讼法,确立技术侦查的法律规范,是我国面对日益严峻的犯罪形势和国家安全状况以及打击犯罪、维护国家安全的需要。
然而,我国的技术侦查法律规范在程序正当性上存在诸多问题,尚待进一步完善,以实现技术侦查措施有效性与合法性的平衡。
【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3(025)004【总页数】9【关键词】关键词:技术侦查;正当程序;重构刑事诉讼法是一个国家重要的基础法律,关系到犯罪追诉与公民基本权利保障,历来被称为“小宪法”。
2012年对于中国的刑事诉讼法而言,注定是个不平凡的年份。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3月14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第55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刑事诉讼法》自2011年8月30日公布修改草案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到颁布实施,颇受各方面的关注。
尤其是修正案增设的“技术侦查措施”一节,引起广泛的热议。
毁荣参半,担心忧虑与欢欣鼓舞者各持一端。
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解放生产力和提高人民生活水平的同时,也催生了犯罪的智能化和犯罪率的攀升,暴力犯罪、有组织犯罪、经济犯罪、高科技犯罪等不断滋生蔓延,常规的侦查手段已经越来越不适用犯罪多发性、复杂性和智能化的态势,将“技术侦查措施”纳入刑事诉讼法,实现技术侦查法治化,正是顺应依法惩治犯罪、维护人民利益的需要,也是规范侦查机关的执法行为,确保办案质量、保障人权、维护司法公正的要求。
从“技术侦查措施”一节规定的内容总体来看,是我国侦查制度发展中的阶段性进步,其中体现了某些先进的理念,也存在值得商榷的地方。
基于此,本文就技术侦查① 什么是技术侦查?对这个概念,法学界尚存在歧义。
在中国,与“技术侦查”在相同或者相似意义上使用的术语还有“秘密侦查”、“特殊侦查”、“技术侦察”等。
这些术语的字面含义与内涵不尽相同,本文对该制度的研究暂用“技术侦查”这一名称,旨在与新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措施”一节相对应。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下的控制下交付
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 条下的控制下交付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侦查合作手段,是在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2012 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正式纳入法律,使得执法机关对“控制下交付”这一刑事侦查手段的使用在国内法层面变得有法可依,这就在充分发挥这一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的效能,规范这一手段的运用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控制下交付( controlled delivery )系指在主管机关之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引申为:控制下交付是侦查人员发现违禁品后,为将犯罪组织或者团伙一网打尽,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将违禁品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质上属于一种监控型秘密侦查。
一、控制下交付的立法背景那么我国将控制下交付纳入刑事诉讼法案的背景是什么呢?笔者将从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司法实践在国际方面,“ 88 禁毒公约”首次将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做了定义,并对其条件等做出明确界定。
根据国际法原理,这些公约为此项秘密侦查手段在国际范围内和我国国内运用的合法性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作为“禁毒公约”的最早签署国之一,至今尚未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做出明确的规范定义。
(二)国内司法实践我国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控制下交付的广泛应用从实践层面标明了我国立法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例如,1988 年我国公安机关与美国、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了国际贩毒分子利用“锦鲤鱼”贩运海洛因案件,缴获海洛因4500 克,抓获境内外毒贩12 名。
2002 年,我国公安机关与泰国、缅甸、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国际贩毒集团利用柚木藏毒企图贩往美国的“ 3.30 ”特大国际贩毒案件,缴获海洛因356.95 公斤,抓获境内外毒贩14 名。
新刑事诉讼法与侦查、鉴定相关规定的理解与实施探讨
新刑事诉讼法与侦查、鉴定相关规定的理解与实施探讨邹明理【摘要】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对侦查、鉴定制度作出了许多新规定,正确理解和实施这些规定具有重要意义.但法律增加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与常规侦查技术手段并不等同,将鉴定结论改为鉴定意见,并不是降低科技证据的地位和鉴定要求;规定鉴定人有必要出庭作证,并不意味着此种情况下鉴定意见一定有错误,使用有专门知识的人同时代表鉴定人和专家辅助人两个不同主体,值得进一步研究.【期刊名称】《山东警察学院学报》【年(卷),期】2014(026)002【总页数】6页(P91-96)【关键词】技术侦查;鉴定意见;出庭作证【作者】邹明理【作者单位】西南政法大学刑事侦查学院,重庆 401120【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8一、立法规定的“技术侦查措施”与常规“侦查技术手段”决不能等同(一)“技侦措施”的含义及特点新法出台之前,侦查部门对技侦的概念有多种诠释。
本文依据新刑诉法第148条至第153条对技侦措施五条规定的基本精神,将技侦措施的含义理解为:技术侦查措施是指特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特定犯罪的需要,依法采用一类特殊的秘密技术措施,简称“技侦措施”。
这一含义反映了技侦措施的五个基本特点:一是实施主体是特定侦查机关,二是适用范围是特定的犯罪案件,三是侦查行为必须是依法的、秘密的,四是技侦措施种类应当是特殊的而非常规的技术措施,五是技侦措施的内容应当具有现代科技含量而不是一般侦查技术。
五个特点缺少其中任何一个,都不能构成法定的技侦措施。
(二)“技侦措施”的种类新刑诉法对技侦措施的种类只提了名称而未规定类别范围。
根据前述技侦措施的特点和我国技侦部门目前使用的措施手段,以及外国立法上规定的技侦措施范围,我国目前使用的技侦措施有七种:电子监听、电子监视、密搜密取、密拍密录、邮件检查、电信侦控、网络监控。
新刑诉法第151条将特情、秘密侦查员、侦查毒品犯罪的控制下交付也作为技侦措施的业务类别。
刑诉法151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
刑诉法151条的相关规定是什么?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刑诉法151条的主要内容是根据诱惑犯罪进行的相关规定,而诱惑侦察是对于是在很其在破案的过程中经常被侦查机关所采用,即使警察法和安全法中都有相关规定,但对对于该法案的法律定位并很明白的指出,下面就有的小编来为您解答。
第一百五十一条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经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由有关人员隐匿其身份实施侦查。
但是,不得诱使他人犯罪,不得采用可能危害公共安全或者发生重大人身危险的方法。
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一) 诱惑侦查的概念诱惑侦查是指侦查人员或受侦查机关委派的人员为了侦破某些极具隐蔽性的特殊案件,特意设计某种诱发犯罪的情境,或者根据犯罪活动的倾向提供其实施的条件和机会,待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或自我暴露时当场将其抓获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诱惑侦查作为一种具有双面性的侦查手段,如果运用得当,会及时侦破犯罪,实现刑事诉讼及时追诉犯罪的任务;否则,会对公民的权利造成极大的威胁,损害侦查机关的形象,造成国家权力的滥用。
▲(二) 诱惑侦查的基本类型及其特征根据国外学术界的研究,我国学理一般认为诱惑侦查可分为两种类型——机会提供型和犯意诱发型。
“机会提供型”指被诱惑者本来就已经产生犯罪倾向(人本身就具有弱点)或者已有先前犯罪行为,而诱惑者仅仅是提供了一种有利于其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和机会。
其特征是:侦查者的行为旨在诱使潜在的罪犯现身或使其犯罪行为暴露,诱惑行为充其量只是为被告提供一有利作案条件。
“犯意诱发型”指侦查机关促使被诱惑者产生犯罪意图并实施犯罪。
其特征是:被诱惑者虽被侦查者认为是犯罪嫌疑人,但实际上他并无犯罪意图不想犯罪,而正是诱惑者采取了主动、积极、过度、不适当的刺激行为使其在强烈的诱惑下实施了犯罪行为。
浅析控制下交付的特征和表现形式
浅析控制下交付的特征和表现形式作者:袁联飞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8期摘要我国《刑事诉讼法》2012修正案首次肯定了控制下交付国内立法的合法性,但由于起步较晚,使用频率不高,人们对控制下交付的认识不够全面,本文试图通过对该侦查措施的特征和表现形式的深入探析,多维度展示控制下交付这一特殊的侦查措施。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侦查表现形式作者简介:袁联飞,公安边防部队广州指挥学校训练部。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6-142-02一、控制下交付的定义《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指出:“所谓控制下交付,就是在主管机关当局知晓情况,而且采取了相应检测控制措施的条件下,允许非法的或是可疑的货物运送出境,让货物被运送至一个国家或是多个国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要侦查某项犯罪,并纠察出与之有关的犯罪人员。
”具体而言,控制下交付就是侦查机关在侦查出有违禁品之后,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故意放行违禁品,然后通过放行后的违禁品顺藤摸瓜直捣犯罪分子的总部,将有关犯罪人员一网打尽。
根据我国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151条规定可以推断出,学界对控制下交付有了较为统一的观点:“控制下交付指执法机构在发现非法贩运的毒品、其他非法或可疑货物后,不当场予以扣押而允许其继续运送,同时对其进行秘密监控,以期查明更多的涉案人乃至犯罪的组织者、策划者,将犯罪组织一网打尽的特殊侦查手段”。
二、控制下交付的特征(一)隐密性这是控制下交付的一个主要特征,在实践中主要体现在侦查手段的隐密性和侦查信息的保密性两个方面。
侦查手段的隐密性主要体现在公安机关的侦查意图及其具体行为的隐蔽,控制下交付是公安机关在被侦查对象不知情的情况下实施的,为了更好的实现搜集证据,放长线钓大鱼的目标,侦查人员在实施该措施的全程必须确保行为保密。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
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有哪些,适用范围是怎样的技术侦查7类具体措施:①电子侦听(麦克风侦听);②电信监控;③电子监控;④邮件检查;⑤密搜密取;⑥外线侦查;⑦网络侦查。
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等;2、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
热门城市:文安县律师桥西区律师井冈山市律师回民区律师赤城县律师许昌律师玉泉区律师双桥区律师漯河律师侦查机关在侦查某些特定犯罪行为时通常会使用一些国家经过严格审批通过的特殊的技术手段来帮助破案,比如在电视上常见的电子侦听,电话监听等,下面整理了▲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的技术侦查措施使用范围。
▲一、技术侦查措施的种类侦查措施分为法定侦查措施和实务性侦查措施法定侦查措施包括侦查实验、辨认、搜查、技术侦查、通缉通报、固定提取证据、强制措施、讯问犯罪嫌疑人、鉴定,实务性侦查措施包括视频侦查、摸底排队、并案侦查等。
▲二、技术侦查措施适用范围研究权力主体在使用技术侦查措施时,应当依据法律规制明确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包括适用的案件种类、适用的方法种类、适用原则等。
(▲一)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案件种类应当是第148条的三种情形及第151条的一种情形,即四种情形覆盖下的犯罪案件,具体如下:1、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
这里的“危害国家安全犯罪”,参照《刑法》第102条至第113条关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的规定,涉及十二种犯罪,即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这里的“恐怖活动犯罪”,参照《刑法》第120条及第191条,涉及三种犯罪,即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洗钱罪等;这里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参照《刑法》第294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作出的表述;这里的“重大毒品犯罪”参照《刑法》第347条至第357条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的“具有重大社会影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相关规定,由于毒品犯罪由公安机关管辖,“重大”标准也可参照公安部《关于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重大毒品犯罪”包括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五百克以上,海洛因十克以上以及同等数量的假毒品的;境内外犯罪分子互相勾结,人出国境贩毒的;组织贩毒集团,长途贩运、倒卖毒品的;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屡教不改的;私种罂栗等毒品植物二千五百株(相当于生鸦片十两)以上的;这里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在现行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中没有规定具体案件种类及认定标准,《刑法》分则也没有对“严重危害社会犯罪”的专门表述,由于此类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因此可参照公安机关的相关规定进行。
控制下交付在侦办零包贩毒案件中的实际运用问题探析
马忠泉 控制下交付在侦办零包贩毒案件中的实际运用问题探析
都给出了类似的定义。 ① 理论界,我国学者对控制下交付的界定尽管不统一,但基本认为:控制下交付是在侦查机
关的监控下,以警务协作为支撑,故意允许毒品或者毒品替代物在境内外贩运,从而搜集、固 定毒品犯罪证据,查明幕后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措施。 日本理论界、我国台湾地区学者 对控制下交付给出的定义也基本相同。 ②
(二)控制下交付的制度发展简史 控 制 下 交 付 是 20 世 纪 初 期 , 在 毒 品 犯 罪 呈 国 际 化 、 有 组 织 化 发 展 背 景 下 应 运 而 生 的 新 型 侦查手段。 其发展和合法化与前文提到的三个国际公约的认可和联合国麻醉药品委员会的相 关决议推动有关。 陈永生、蔡其颖两位学者将控制下交付这一侦查措施的发展历程划分为三 个 阶 段 ,即 20世 纪 初 期 的 美 国 兴 起 阶 段 、20世 纪60年 代 ~80 年 代 的 欧 洲 发 展 阶 段 和 20 世 纪 90 年 代至今的全球盛行阶段。 在我国,控制下交付在实践上的运用很早,早期侦查办案中的“假买型诱惑侦查”手段,其 实质就是控制下交付。 对这种控制下交付的规范最初只是在地方政法机关内部进行。 福建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福 建 省 人 民 检 察 院 、福 建 省 公 安 厅 1995 年 12 月 25 日 联 合 发 布 的 《 关 于 审 理 毒 品 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规定了侦破集团贩毒案件过程中可以采用“假买型诱惑侦 查”手段,并且对特情在其中的活动形式做出了规定。 云南省公安厅也在1995年制定了《侦查 预 备 贩 毒 案 件 的 暂 行 规 定 》,规 定 “假 买 型 诱 惑 侦 查 ”在 实 施 前 必 须 召 开 三 长 会 议 (公 安 局 长 、 检察长和法院院长),协调商讨有关侦查、起诉、审判中的问题。2001年湖南省公安厅颁布的《关 于 办 理 毒 品 案 件 有 关 问 题 的 暂 行 规 定 》中 第 一 次 使 用 了 控 制 下 交 付 这 一 术 语 。2008年12月 8日 ,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中明确规定了在特 情介入侦破的毒品案件中,要严格区分“犯意引诱型”和“非犯意引诱型”侦查手段。 2010年6月 13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最 高 人 民 检 察 院 、公 安 部 、国 家 安 全 部 、司 法 部 联 合 发 布 的 司 法 解 释 《关 于 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承认了以控制下交付措施 获得的证据的合法性。 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在第151条第二款增加了控制下交付 的内容,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 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最新《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二款)至此,控制下交付在 法律上具有了真正的合法性。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和第264条的明确规 定,强化了控制下交付在刑事侦查中的合法性并赋予其可操作性。 (三)控制下交付的性质 控制下交付的实质是什么? 它和技术侦查措施、诱惑侦查之间到底是什么关系? 目前我 国公安学界意见尚不统一。 笔者认为:首先,控制下交付不属于技术侦查措施。 作为与刑事技
常用法律条文
拘留后通知家属
《刑事诉讼法》第83条。
延长拘留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延长一日至四日。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2款:流窜作案、结伙作案、多次作案延长至三十日。
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第1项: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1款第2项: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是有犯罪事实因法定情形(六种)不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而161条规定的是没有犯罪事实或根据《刑法》第17条和18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适用。
侦查终结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移送起诉
《刑事诉讼法》第160条。
不予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移送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第3款。
强制措施
拘传
《刑事诉讼法》第64条。
拘传的时限
《刑事诉讼法》第117条第2款:不得超过12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不得超过24小时。
拘留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1款第5项:符合逮捕条件,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刑事诉讼法》第72条第2款: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不能提出保证人或保证金的。
《刑事诉讼法》第89条第3款:拘留期间,检察院不批准逮捕,需要继续侦查,并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
《刑事诉讼法》第96条:嫌疑人被羁押,不能在刑诉法规定的侦查羁押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查证的。
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
常用法律条文
主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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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理论界与实务界的不懈呼吁下,立法机关也认识到,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情况的变化,一方面,要完善侦查措施,赋予侦查机关必要的侦查手段,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要强化对侦查措施的规范、制约和监督,防止滥用。
在此立法思想的指引下,201X年3月14日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的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首次对控制下交付作出的明确规定。
201X年12月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了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第264条规定:公安机关依照本节规定实施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使用隐匿身份侦查和控制下交付收集的材料作为证据时,可能危及隐匿身份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等保护措施。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和新修订的《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之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实施必须符合以下规定:其一,控制下交付的适用对象只能是针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
其二,控制下交付的目的是为了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
其三,控制下交付的启动条件是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其四,控制下交付的实施主体只能是公安机关。
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犯罪线索后,将整个交易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下,按照事先计划,将毒品等违禁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并以此发现并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该措施广泛运用于世界各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联合国公约亦有规定,本次修订将“控制下交付”合法化,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刑诉法当中对于毒品的侦查手段有着专门的规定,可能大家在影视剧当中都有见到过我国公安部门卫为了捉拿贩毒制毒的相关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些特殊侦查手段。
包括卧底或者是其他的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的特殊方法,其中有一种叫控制下交付。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一、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犯罪线索后,将整个交易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下,按照事先计划,将毒品等违禁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并以此发现并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该措施广泛运用于世界各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联合国公约亦有规定,本次修订将“控制下交付”合法化,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二、毒品交易的侦查手段▲(一) 内线侦查毒品案件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毒品的数量、隐藏地点、运输方式、贩毒人员、有无武装、启运时间和交付时间、地点等。
这些情况靠外围调查是很难获取的,必须依靠内线侦查。
内线侦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隐蔽力量贴靠隐蔽力量贴靠分为主动贴靠和被动贴靠两种情况。
所谓主动贴靠,是在毒品案件的预谋阶段,为近一步摸清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取得犯罪证据,选择条件合适的隐蔽力量主动进攻,贴靠贩毒分子,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的有关情况。
所谓被动贴靠,是指贩毒分子主动找到隐蔽力量,要求其在贩毒活动中担任一些任务,如运输毒品等。
隐蔽力量在缉毒侦查部门的指挥下,打入贩毒分子内部,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内容,调动贩毒分子,促其暴露,使其落入我方设计的圈套。
2、拉出“逆用”有些贩毒案件隐蔽力量可能无法贴靠,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变侦查的被动状态,可以选择贩毒分子中的合适人物进行拉拢、教育,使其为公机关的侦查服务。
浅析控制下交付的罪型问题
浅析控制下交付的罪型问题作者:唐婷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5期摘要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首次以法律条文形式对控制下交付做了简短的规定,但其规定过简,对控制下交付的许多重要问题都未作规定,如适用条件,适用的罪型等问题。
其中,对于适用罪型的确定,能有效的防止侦查权的滥用及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对控制下交付的犯罪罪型的探讨有利于保障人权和推进法制建设。
本文将对控制下交付适用的罪型进行浅要分析。
关键词控制下交付罪型人权保障法治作者简介:唐婷婷,石河子大学政法学院2013级本科生,研究方向:法学。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280-02一、控制下交付的解读(一)控制下交付的含义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其源自英文词组“Controlled Delivery”,Controlled 意为“受控制的,受约束的,受监视的”,Delivery,意为“投递,传关,转让,释放”等。
其作为一个英译词汇,解释的多重含义,因而不同的国家对其叫法不同。
在中国,普遍称其为“控制下交付”。
与此同时,由于其含义的多重性,因而在中国未有相关法律对其进行立法层面上的定义。
但在学理上,很多学者都试图对其下定义。
大部分学者认为,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人员在发现违禁品后,为将犯罪组织或团伙一网打尽,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将违禁品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种特殊侦查手段。
”其被大致被认定一种综合性的侦查手段,主要的目的便于执法机关收集证据,维护社会秩序,及早的控制犯罪。
其介入是在犯罪正在实行阶段,对于犯罪嫌疑人的隐私具有极大的侵害。
因而,本人认为,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程序性的侦查手段,对其应进行严格的限制和控制,防止权利的滥用,从而有效的保障人权。
(二)控制下交付的产生与发展控制下交付作为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的重要侦查手段,根据1914年美国的《哈瑞生毒品税法》的出台才开始运用到缉毒实践中。
控制下交付抑或犯意引诱
控制下交付抑或犯意引诱作者:陈垚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4年第01期[案情]公安机关在查获吸毒人员夏某后,了解到马某长期零包贩卖毒品,遂由夏某与马某取得联系,称要购买毒品,后将前往交易途中的马某抓获,当场从马某身上查获毒品海洛因。
马某对自己贩卖毒品的事实供认不讳。
后公安机关在马某家中查获一张吸毒人员向马某多次赊欠毒品打的欠条。
经查实,马某先一次性购买数量较多的毒品,并以“低价购进,分装代售、电话营销、高价出售”的方式多次进行零包贩卖,从中赚取差价。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公安机关抓获马某的行为属于控制下交付还是犯意引诱,由此决定了马某该次贩卖毒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为抓获贩卖毒品的马某,实施了犯意引诱,故该次贩卖毒品的数量不应计入马某犯罪的数量,马某的该次贩卖毒品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公安机关为抓获贩卖毒品的马某,实施了犯意引诱,马某构成犯罪,但犯意引诱应作为马某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速解]本文认为该案中不存在犯意引诱,而是公安机关视情形实施控制下交付,马某本身具有实施毒品犯罪的故意,且实施了相应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原则,马某构成犯罪。
贩卖毒品案控制下交付,是指毒品交易的时间、地点等信息已被警方掌握,涉案人员及交易毒品能被公安机关控制。
为破解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困境,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2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63条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为查明该项犯罪的人员和犯罪事实,根据侦查需要,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可以实施控制下交付。
”国内有学者将控制下交付归纳为两种情形:其一,贩卖与购买毒品的人员自行取得联系,但交易尚未完成,在其交易之前,侦查人员已掌握该信息,由于贩卖行为的认定应以交付完成为前提,而且毒品物证不可或缺,故往往不在交易前抓获犯罪嫌疑人,而在交易现场人赃俱获。
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
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刑诉法当中对于毒品的侦查手段有着专门的规定,可能大家在影视剧当中都有见到过我国公安部门卫为了捉拿贩毒制毒的相关犯罪嫌疑人而采取的一些特殊侦查手段。
包括卧底或者是其他的有助于公安机关破案的特殊方法,其中有一种叫控制下交付。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一、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是什么意思?“控制下交付”是指侦查部门发现有关犯罪线索后,将整个交易置于警方的严密监视控制下,按照事先计划,将毒品等违禁品最终交付给接货人,并以此发现并将涉案人员一网打尽的侦查措施。
该措施广泛运用于世界各国毒品犯罪侦查中,联合国公约亦有规定,本次修订将“控制下交付”合法化,有利于打击毒品犯罪。
▲二、毒品交易的侦查手段▲(一) 内线侦查毒品案件隐蔽性很强,在侦破毒品案件过程中,必须设法了解毒品活动的有关情况,如毒品的数量、隐藏地点、运输方式、贩毒人员、有无武装、启运时间和交付时间、地点等。
这些情况靠外围调查是很难获取的,必须依靠内线侦查。
内线侦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方法:1、隐蔽力量贴靠隐蔽力量贴靠分为主动贴靠和被动贴靠两种情况。
所谓主动贴靠,是在毒品案件的预谋阶段,为近一步摸清贩毒分子的活动情况,取得犯罪证据,选择条件合适的隐蔽力量主动进攻,贴靠贩毒分子,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的有关情况。
所谓被动贴靠,是指贩毒分子主动找到隐蔽力量,要求其在贩毒活动中担任一些任务,如运输毒品等。
隐蔽力量在缉毒侦查部门的指挥下,打入贩毒分子内部,以便随时了解贩毒活动内容,调动贩毒分子,促其暴露,使其落入我方设计的圈套。
2、拉出“逆用”有些贩毒案件隐蔽力量可能无法贴靠,在这种情况下为改变侦查的被动状态,可以选择贩毒分子中的合适人物进行拉拢、教育,使其为公机关的侦查服务。
在缉毒实践中可以被拉出“逆用”的贩毒人员主要包括运输毒品人员、坦白自首的贩毒分子以及了解对整个贩毒活动或者知晓关键情节的其他涉案人员。
新刑事诉讼法视野下的控制下交付研究
新刑事诉讼法中控制下交付的法律规定
控制下交付的定义: 在侦查机关的监督下, 犯罪嫌疑人与特定人 员接触,以获取证据 或情报的行为。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条件: 犯罪嫌疑人可能存在犯 罪行为,且需要与特定 人员接触以获取证据或 情报。
控制下交付的程序:侦 查机关应当制定详细的 控制下交付计划,并报 请上级机关批准。
要手段
应用:在打击 毒品犯罪、恐 怖主义等方面 发挥了重要作
用
现状:在全球 范围内得到广 泛应用,但仍 存在一些问题
和挑战
控制下交付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刑事案件 中的证据收集
适用于侦查阶段 和审判阶段
适用于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和证 人
适用于涉及毒品、 走私、贪污等犯 罪行为
控制下交付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控制下交付必须符合法律规 定,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控制下交付的法律监督与责任追究
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对控制下交付的监督 责任追究:对违反控制下交付规定的行为进行追究 监督方式:通过审查、调查等方式进行监督 责任追究方式: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
控制下交付的实践问题与对策
05
控制下交付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法律适用问题: 如何准确适用 新刑事诉讼法 中的控制下交
付规定
证据收集问题: 如何确保在控 制下交付过程 中收集的证据
合法有效
程序规范问题: 如何确保控制 下交付程序符 合法律规定和 司法实践要求
风险防范问题: 如何防范和控 制下交付过程 中可能出现的
风险和问题
控制下交付实践中的难点问题及解决方案
难点问题: 如何确保控 制下交付的 合法性和有
效性
难点问题: 如何保证控 制下交付的 安全性和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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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下的控制下交付作者:刘秀平
来源:《商情》2013年第09期
【摘要】控制下交付是目前打击跨国、跨地区违禁品犯罪的一项有效的特殊侦查措施,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是没有法律依据一直是公安机关使用该手段的重要问题,基于此,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将刑事诉讼法纳入法案,但是其实施仍存在许多问题,笔者将从第151条着手解读控制下交付。
【关键词】新刑事诉讼法;控制下交付
控制下交付是一种特殊侦查合作手段,是在国际社会打击跨国毒品犯罪斗争中创设并逐步发展起来的。
2012年新刑事诉讼法中将“控制下交付”正式纳入法律,使得执法机关对“控制下交付”这一刑事侦查手段的使用在国内法层面变得有法可依,这就在充分发挥这一手段在打击毒品犯罪、跨国有组织犯罪等犯罪活动的效能,规范这一手段的运用方面,有不可低估的意义。
控制下交付(controlled delivery)系指在主管机关之情并由其监控的情况下,允许非法或可疑货物运出、通过或者运入一国或多国领域的做法,其目的在于侦查某项犯罪并查明参与该项犯罪的人员。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经引申为:控制下交付是侦查人员发现违禁品后,为将犯罪组织或者团伙一网打尽,在执法机关的监控下将违禁品放行,借此发现犯罪组织者和其他犯罪嫌疑人的一项新兴的特殊侦查手段,控制下交付属于秘密侦查的一种表现形式,本质上属于一种监控型秘密侦查。
一、控制下交付的立法背景
那么我国将控制下交付纳入刑事诉讼法案的背景是什么呢?笔者将从国际和国内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际司法实践
在国际方面,“88禁毒公约”首次将控制下交付这种新型侦查手段做了定义,并对其条件等做出明确界定。
根据国际法原理,这些公约为此项秘密侦查手段在国际范围内和我国国内运用的合法性奠定了法律基础。
我国作为“禁毒公约”的最早签署国之一,至今尚未通过法律对控制下交付做出明确的规范定义。
(二)国内司法实践
我国执法机关在实践中对控制下交付的广泛应用从实践层面标明了我国立法规定控制下交付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例如,1988年我国公安机关与美国、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了国
际贩毒分子利用“锦鲤鱼”贩运海洛因案件,缴获海洛因4500克,抓获境内外毒贩12名。
2002年,我国公安机关与泰国、缅甸、美国及我国香港地区警方联手侦破国际贩毒集团利用柚木藏毒企图贩往美国的“3.30”特大国际贩毒案件,缴获海洛因356.95公斤,抓获境内外毒贩14名。
上述毒品犯罪案件的侦破,都是利用控制下交付完成的,2012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正,将控制下交付纳入法案是应对形势之必然。
并且,法律的缺失造成控制下交付在实践中的适用不规范,极易对这一侦查手段滥用,所以及时立法对控制下交付做出全面的规划显得尤为重要。
二、新刑事诉讼法对控制下交付的规定
新刑事诉讼法第151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一)适用范围
“涉及给付毒品等违禁品或者财物的犯罪活动”便是其适用的范围,可见控制下交付主要适用于违禁品流转方面的犯罪,公安机关在发现违禁品后,认为需要通过使用该手段发现该犯罪的组织者、其他犯罪嫌疑人或者侦破犯罪组织时,即可考虑适用。
那么该条文中违禁品或者财物的范围包括哪些呢?违禁品所包含的内容较广泛,一般指国家规定限制生产、购买、运输和持有的枪支弹药、刀具、爆炸物品、剧毒化学品、窃听窃照专用器材、迷药、毒品等。
而将毒品犯罪列在首位则是突出毒品犯罪的特殊性以及该侦查手段在毒品犯罪中应用的广泛性和有效性。
这样将违禁品的总述规定立法,便给公安机关在适用控制下交付时提供了很大的发挥适用空间,同时也是对其范围的一定限制。
通过对该违禁品的分析笔者认为这些犯罪活动通常是重大复杂的刑事案件,主要包括:危害国家安全罪、走私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恐怖组织犯罪以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犯罪。
(二)适用主体
控制下交付在实际操作中,真正享有该权力的是禁毒执法部门,而这些部门是否享有侦查权法律并没有做明确的规定,关于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实施主体规定过于含糊,在实际操作中具有很大随意性根本无法满足实践工作需要。
那么在新刑事诉讼法中便明确指出,控制下交付的使用主体为公安机关。
这样大大提高了控制下交付的运用的规范性,防止了其他部门对这一特殊侦查手段的滥用,危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笔者认为,法律将控制下交付这一权力赋予公安机关主要是考虑到公安机关对这一侦查手段的利用较为广泛,以及控制下交付手段的特殊性。
(三)“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
立法者在立法时考虑到司法实践中的一些特殊情况,给公安机关及时有效实施该手段提供了较大的空间,但是,含糊的规定同时也可能会带来该项手段的滥用,这也是该条文对控制下
交付规定的一个缺陷和漏洞,所以,由于控制下交付这一手段的特殊性,加强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以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显得格外重要。
(四)“依照规定实施控制下交付”
该条文中所提及的“规定”到底是何规定,新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解释,这也是其中的一个不足之处,是立法的缺陷,但是通过实践来看,笔者认为,从法的渊源来看“规定”指的是:我国直接加入的国际法律,与其他国家签订协议和国际文件,还有我国法律中的有关规定。
我国直接加入的国际条约主要指的是1988年12月联合国通过的“禁毒公约”,该公约首次对控制下交付作了定义,笔者上文也提及过。
1990年联合国第十七届特别会议上通过的《全球行动纲领》对这一手段的进一步确认和完善,我国司法实践中应遵守这些国际条约。
再者,我国通过多渠道积极拓展禁毒国际合作的广度和深度,与周边国家签订了多个禁毒合作协议和国际文件。
其中包括《亚洲地区缉毒研讨会倡议书》《关于加强禁毒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东盟和中国禁毒行动计划》,我国在实施控制下交付时应该符合合作协议中的规定。
最后,再看我国对于此的规定,主要散见于如下法律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以及《毒品案件侦查协作规定》。
由此看见,将控制下交付纳入新法规是我国立法的一大进步
三、对控制下交付存在问题的改进对策
虽然新法规将控制下交付纳入,但是关于控制下交付手段的规范内容都显得过于简单,对于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合法界限等立法应当涉及的重大为题都予以了回避,并没有附加多少有是实质性意义的限权条款。
笔者认为,控制下交付作为一种“放长线钓大鱼”的特殊手段,极有可能在该手段实施的过程中,对控制的违禁品丧失控制,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权益带来危害,所以该手段存在一定的危险性和不可控制性。
故一定要在以下方面进行规范和改善。
第一,对使用对象的明确规定:有合理根据或足够证据表明正在实施犯罪或者有重大犯罪倾向的人。
第二,行为方式必须严格限制,禁止非法手段,并且只限于针对本案的行为,不得危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程序控制,控制下交付应由侦查人员书面报请批准,说明依据、理由,获得监察机关许可方能实施,并记录存档,当然紧急情况下也可以口头报请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检察机关作为侦查活动的监督者,必须对手段的实施过程进行控制和监督,必要时可提出终止控制下交付,侦查机关如有异议,可由法院进行裁决,如情况紧急,侦查人员可先进行控制下交付但三日内应获得合法批准,否则必须取消控制下交付。
这便从三方面完善了控制下交付手段的实施。
第四,必须严格明确对于精神病人,聋哑人,盲人和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由于这类主体的特使性不能使用这种特殊侦查措施。
综上所述,2012新刑事诉讼法将控制下交付纳入法案,给公安机关实施这一特殊侦查手段提供了明文法律依据,无疑是司法的一大进步之处,但是其存在的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对
于控制下交付的规范,无论从术语的使用,规范内容的完备性与科学性方面都有很多值得完善的空间。
在未来,还需要通过实践将其进一步完善。
参考文献:
[1]尚华.《职务犯罪案件特殊侦查手段研究——兼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第50条》中国刑事法杂志,2009.
[2]米镝.《控制下交付问题研究》中国司法,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10.1.
[3]刘红月.毒品犯罪控制下交付的立法现状及存在问题.
作者简介:
刘秀平(1988.10—),女,河北石家庄人,汉族,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本科生,研究方向:刑事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