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_6829199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1995)GB 6829-1995引言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7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一般要求》及其修正文件IEC755Amend、1(1988-06)与IEC755Amend、2(1992-05)。
本标准采用了IEC755的全部内容,但对额定接通分断能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了适当的修正与补充。
IEC755规定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最小额定接通分断能力为500A,而本标准补充规定了额定电源为10A及以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根据本标准编制工作组对农村剩余电流保护器运行情况的调查,农村家用剩余电流保护器安装场所约有76%预期短路电流在300A以下。
因而在本标准中增加了10A等级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接通分断能力最小值为300A。
而大于10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接通分断能力仍与IEC755一致。
这样有利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推广应用,而且也不降低产品的安全水平。
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特性就是根据不同的保护要求确定的。
为了达到要求的保护水平,剩余电流保护器必须按有关的安装规程,例如GB13955-92《漏电保护器的安装与运行》的规定进行安装与运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包括:特性、正常工作条件、结构与性能要求、特性与性能的验证以及标志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至380V、额定电流至200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剩余电流保护器)。
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主要功能就是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提供间接接触保护。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0、03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在其她保护措施失效时,也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剩余电流保护器还可防止由于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
本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就是指能同时完成检测剩余电流,将剩余电流与基准值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基准值时,断开被保护电路等三个功能的装置(例如剩余电流断路器)或组合装置(例如由剩余电流继电器与低压断路器或低压接触器组成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相关标准
漏电保护器相关标准
漏电保护器相关的标准包括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
国际标准由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包括IEC 61008、IEC 61009和IEC 62423等,这些标准规定了漏电保护器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性能参数等内容,为漏电保护器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提供了指导。
我国的国家标准包括GB 16916和GB 6829等。
GB 16916是我国对低压
电器进行安全评定的基本标准,其中包括了对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GB 6829则是对漏电保护器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进行了规定。
这些国家标准保障了我国漏电保护器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此外,对于电气线路和设备泄漏电流值及分级安装的漏电泄漏电流特性和时间特性配合要求,我国也有明确的规定。
例如,用于单台用电设备时,动作电流应不小于正常运行实测泄漏电流的4倍;配电线路的漏电保护器动作电流应不小于正常运行实测泄漏电流的25倍,同时还应满足其中泄漏电流最
大的一台用电设备正常运行泄漏电流的4倍;用于全网保护时,动作电流应不小于实测泄漏电流的2倍;漏电保护器的额定动作电流应留有一定的余量,以适应日久回路绝缘电阻降低、用电设备增加以及季节变化等引起的电流泄漏增大。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需获取更多信息,建议查阅相关文献或咨询专业人士。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UDC621.316.9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014.6GB6829—86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国家标准局1986-09-03发布1987-07-01实施1引言本标准规定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主要是用来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进行保护。
漏电保护器的功能是提供间接接触保护。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1.1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至380V、额定电流至250A的漏电保护器。
1.2主要目的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定:a.漏电保护器的特性;b.正常工作条件;c.漏电保护器的结构和性能要求;d.验证特性和性能要求的试验与规则;e.漏电保护器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1.3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1.3.1本标准和国内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符合GB1497—85《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1.3.2本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关系本标准参照采用IEC755(198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一般要求》(指导性文件)。
2名词术语除本标准补充规定的名词术语外,其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本标准用的“电流”和“电压”,除另有规定外,均为有效值。
2.1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人或家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2.2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人或家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2.3漏电电流(residual current)通过漏电保护器主回路电流的矢量和。
2.4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在规定条件下,当漏电电流达到或超过给定值时能自动断开电路的机械开电器或组合电器。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中华⼈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UDC621.316.91(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014.6GB6829—86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国家标准局1986-09-03发布1987-07-01实施1引⾔本标准规定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来对有致命危险的⼈⾝触电进⾏保护。
漏电保护器的功能是提供间接接触保护。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的漏电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的直接接触保护。
1.1适⽤范围本标准适⽤于交流50Hz、额定电压⾄380V、额定电流⾄250A的漏电保护器。
1.2主要⽬的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的在于规定:a.漏电保护器的特性;b.正常⼯作条件;c.漏电保护器的结构和性能要求;d.验证特性和性能要求的试验与规则;e.漏电保护器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1.3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1.3.1本标准和国内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符合GB1497—85《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1.3.2本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关系本标准参照采⽤IEC755(1983)《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般要求》(指导性⽂件)。
2名词术语除本标准补充规定的名词术语外,其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本标准⽤的“电流”和“电压”,除另有规定外,均为有效值。
2.1间接接触(indirect contact)⼈或家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2.2直接接触(direct contact)⼈或家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2.3漏电电流(residual current)通过漏电保护器主回路电流的⽮量和。
2.4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在规定条件下,当漏电电流达到或超过给定值时能⾃动断开电路的机械开电器或组合电器。
漏电保护规范
漏电保护规范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MQM9N]《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使用规范》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 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用电系统。
2 管理规定: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漏电保护器在现场主要是防止漏电伤亡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要依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和安装场所来选用漏电保护器。
所谓选用合适的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指选择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级数等。
现场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GB6829-95《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通过了国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的选择。
人体对电击的承受能力除了和通过人体的电流值大小有关外,还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的时间有关,国际上通认的安全界限值为30mA·s,即在工频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时间的乘积小于或等于30mA·s时,人体不会引起致命的危险。
故现场用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m)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Δm·t≤30mA·s)。
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或单极二线式漏电保护器。
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式漏电保护器。
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或单相设备与三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国家质量标准
漏电保护器国家质量标准:
漏电保护器的国家质量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工作电压:漏电保护器的工作电压应符合GB 6829-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固定式漏电保护
器》的要求。
一般情况下,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压为220V,但也会有其他额定电压的漏电保护器。
2.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应符合GB 6829-2008的规定,一般应
大于等于30mA。
而对于特殊应用的场合,也会有其它额定漏电动作电流的漏电保护器。
3.响应时间:漏电保护器的响应时间应符合GB 6829-2008的规定。
一般情况下,漏电保护器
的响应时间应小于等于0.1秒。
4.界面直观性和操作可靠性:漏电保护器的界面直观性和操作可靠性应符合GB 16917.1-2014
《电气装置的一般要求》的规定,确保使用者可以方便地判断漏电保护器是否正常。
5.温度及环境湿度要求:漏电保护器应能在-5℃~+40℃的温度范围内正常工作,同时,在相对湿度
不大于50%的环境下也应能保证安全可靠地使用。
漏电保护器选用原则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原则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简称漏电保护器,又叫漏电保护开关,主要是用来在设备发生漏电故障时以及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进行保护。
随着电子技术的发展,高灵敏度、快速动作型漏电保护装置获得了极大的发展。
在我国漏电保护装置生产厂家众多,产品品种繁多,国家制订了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GB6829-86),该标准对漏电保护器的特性、分类、工作条件和安装条件、结构与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方面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一、工作原理漏电保护器是利用系统的剩余电流反应和动作,正常运行时系统的剩余电流几乎为零,故它的动作整定值可以整定得很小(一般为mA级),当系统发生人身触电或设备外壳带电时,出现较大的剩余电流,漏电保护器则通过检测和处理这个剩余电流后可靠地动作,切断电源。
二、漏电保护器的保护功能及注意事项漏电保护器主要是当用电设备发生漏电故障时提供保护的装置,安装漏电保护器时,应另外安装过流保护装置。
当采用熔断器作为短路保护时,其规格的选用应与漏电保护器的通断能力相适应。
目前广泛采用了将漏电保护装置与电源开关(自动空气断路器)组装在一起的漏电断路器,这种新型的电源开关具有短路保护、过载保护、漏电保护和欠压保护的效能。
安装时简化了线路,缩小了电箱的体积和便于管理。
漏电断路器使用时应注意,因为漏电断路器具有多重防护性能,当发生跳闸时,应具体分清故障原因:当漏电断路器因短路分断时,须开盖检查触头是否有烧损严重或凹坑;当因线路过载跳闸时,不能立即重新闭合。
由于断路器装有热继电器作为过载保护,当出现大于额定电流时,双金属片弯曲使触头分开,必须待双金属片自然冷却恢复原状后,方可使触头重新闭合。
当因漏电故障造成的跳闸时,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重新合闸,严禁强行合闸。
漏电断路器发生分断跳闸时,一般手柄处于中间位置,当重新闭合时,需先将操作手柄向下扳动(分断位置),使操作机构重扣合,再向上进行合闸。
漏电断路器可用于容量较大(大于4.5kw)的动力线路不频繁操作的开关电器。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
一、参考依据GB/T 6829-201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RCD)的一般要求GB/T 13955-2017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安装和运行GB 14050-2008系统接地的型式及安全技术要求GB 16916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GB 16917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GB 20044-2012电气附件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装置(PRCD) GB/T 22794-2017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和带过电流保护的F型和B型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GB 28527-2012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或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插座式剩余电流电器(SRCD)二、术语与定义1、负荷群具有共同分支点的所有电力负荷的集合。
2、分级保护漏电保护器分别装设在电源端、负荷群首端、负荷端,构成两级及以上串联保护系统,且各级漏电保护器的主回路额定电流值、剩余电流动作值与动作时间协调配合,实现具有选择性的分级保护。
3、总保护安装在配电台区低压侧的第一级漏电保护器,亦称总保(一级保护)。
4、中级保护安装在总保和户保之间的低压干线或分支线的漏电保护器,亦称中保(二级保护),中保因安装地点、接线方式不同,可分为“三相中保”和“单相中保”。
5、末端保护末端保护是指住宅配电保护(或称户保)或单台用电设备的保护(三级保护)。
三、漏电保护器的应用1、对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在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中,漏电保护器只作为直接接触电击事故基本防护措施的补充保护措施(不包括对相与相、相与N线间形成的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保护),用于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时,应选用无延时的漏电保护器,其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30mA。
2、对间接接触电击事故的防护1)一般要求间接接触电击事故防护的主要措施是采用自动切断电源的保护方式,以防止由于电气设备绝缘损坏发生接地故障时,电气设备的外露可接近导体持续带有危险电压而产生有害影响或电气设备损坏事故,当电路发生绝缘损坏造成接地故障,其接地故障电流值小于过电流保护装置的动作电流值时,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GB 6829(IEC 75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流保护器 rcd )的一般要求
置的一般要求》及其修正文件IEC755Amend.1(1988-06) 护,Rs485通讯
和IEC755Amend.2(1992-05)。
/Djbhq.htm
航天环宇电机保护器专售
本 标准采 用了IEC755的全部 内容, 但对额 定接通 分断能
公司充分发挥高技术及严格管理优势,专 电机保护器.性价比高!
须按有 关的安 装规程,例如 GB13955-92《漏 电保 护器的 安装和 运行》的 规定进行安装和 运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 标准规 定了剩 余电流 动作保 护器(漏电 保护器)的一般要 求。包 括:特性、正 常工作 条件、 结构和性能 要求、 特性和 性能的验证以及标志的要求。 本 标准适 用于交 流额定 电压 至380V、额定 电流至 200A的剩余 电流动 作保护 器(以 下简称剩余 电 流保护 器) 。 本 标准规 定的剩 余电流保护 器主要 功能是 对有致 命危险 的人 身触电 提供间 接接触 保护。额定剩 余动作 电流不超过 0.03A 的剩余 电流保 护器在 其他保 护措施失效 时,也 可作为 直接接 触的补 充保 护,但 不能作 为唯一 的直接接触保 护。 剩余电流保护器还可防止由于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 本 标准的 剩余电流保 护 器是 指能同 时完成 检测剩余电流, 将剩余 电 流与基准 值相比 较,以及当 剩余电 流超 过基准 值时, 断开被保 护电 路等三 个功能 的装 置(例 如剩余 电流断 路器) 或组合 装置(例如由剩余 电流继电器与 低压断 路器 或低压 接触器 组成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对 只能完 成上述 两个功能而不能 断开被保 护电路的电器(例如剩余 电流继电 器和 剩余电流报警 装置等),除了必 须补充 技术要求外,也可采用本标准有关的基本要求。
漏电保护规范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使用规范》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 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用电系统。
2 管理规定:精品文档,超值下载2.1 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2.1.1 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2.1.2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2.1.3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2.1.4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2.1.5 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2.2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2.2.1 漏电保护器在现场主要是防止漏电伤亡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要依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和安装场所来选用漏电保护器。
所谓选用合适的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指选择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级数等。
2.2.2 现场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GB6829-95《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通过了国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2.2.3 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的选择。
人体对电击的承受能力除了和通过人体的电流值大小有关外,还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的时间有关,国际上通认的安全界限值为30mA·s,即在工频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时间的乘积小于或等于30mA·s时,人体不会引起致命的危险。
故现场用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m)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Δm·t≤30mA·s)。
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或单极二线式漏电保护器。
2.2.4 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式漏电保护器。
2.2.5 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或单相设备与三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
2.2.6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漏电保护器执行标准
漏电保护器执行标准漏电保护器执行标准漏电保护器(Residual Current Device,简称RCD)是一种用于防止漏电事故发生的电气装置。
它可以在电路中监测到漏电情况,并在发现漏电时迅速切断电源,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设备的正常运行。
为了确保漏电保护器的质量和性能,制定了一系列的执行标准,下面将对漏电保护器的执行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国际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 Commission,简称IEC)是国际上负责制定电气和电子技术标准的组织。
IEC制定了一系列与漏电保护器相关的标准,包括IEC 61008、IEC 61009和IEC 62423等。
这些标准规定了漏电保护器的技术要求、测试方法和性能参数等内容,为漏电保护器的设计、生产和使用提供了指导。
二、国家标准我国制定了一系列与漏电保护器相关的国家标准,其中最重要的是GB 16916和GB 6829。
GB 16916是我国对低压电器进行安全评定的基本标准,其中包括了对漏电保护器的要求。
GB 6829则是我国对漏电保护器的具体技术要求和测试方法进行了规定。
这些国家标准保障了我国漏电保护器的质量和安全性能。
三、行业标准除了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外,还有一些行业标准对漏电保护器进行了规范。
比如,中国建筑材料联合会发布的《家用漏电保护器产品技术规范》(JG/T 220-2007)就是针对家用漏电保护器的技术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这些行业标准可以进一步提高漏电保护器的性能,并满足特定领域的需求。
四、产品认证为了确保漏电保护器符合相关标准要求,我国实施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所有销售和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都必须通过国家认可的认证机构进行检测和认证。
只有通过认证的产品才能合法销售和使用,以确保用户的安全和权益。
五、技术要求根据相关标准,漏电保护器应具备以下技术要求:1. 额定电压:一般为230V或400V,用于不同场所和设备的漏电保护。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_6829-1995)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1995)GB 6829-1995引言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7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一般要求》及其修正文件IEC755Amend.1(1988-06)和IEC755Amend.2(1992-05)。
本标准采用了IEC755的全部内容,但对额定接通分断能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了适当的修正和补充。
IEC755规定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最小额定接通分断能力为500A,而本标准补充规定了额定电源为10A及以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根据本标准编制工作组对农村剩余电流保护器运行情况的调查,农村家用剩余电流保护器安装场所约有76%预期短路电流在300A以下。
因而在本标准中增加了10A等级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接通分断能力最小值为300A。
而大于10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接通分断能力仍与IEC755一致。
这样有利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推广应用,而且也不降低产品的安全水平。
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特性是根据不同的保护要求确定的。
为了达到要求的保护水平,剩余电流保护器必须按有关的安装规程,例如GB13955-92《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的规定进行安装和运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包括:特性、正常工作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特性和性能的验证以及标志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至380V、额定电流至200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剩余电流保护器)。
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主要功能是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提供间接接触保护。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0.03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也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剩余电流保护器还可防止由于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
本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是指能同时完成检测剩余电流,将剩余电流与基准值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基准值时,断开被保护电路等三个功能的装置(例如剩余电流断路器)或组合装置(例如由剩余电流继电器与低压断路器或低压接触器组成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2024年漏电保护器安全管(2篇)
2024年漏电保护器安全管一、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必须是按GB6829-95《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标准要求进行全面试验,并获得《电工产品认证合格证书》、《检验证书》的产品,不得随意采购使用其它产品。
二、防火要求较高和易发生触电的场所及新改、扩建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各类用电设备、插座等,均应安装漏电保护器。
三、手持式电动工具(除Ⅲ类外)、移动式生活日用电器(除Ⅲ类外)、暂设用电线路和其它移动式机电设备(潜水泵、电焊机、加油泵等)以及其他触电危险性大的用电设备,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
四、潮湿、高温及金属占用系数大的场所和其它导电良好的场所:如食堂、锅炉房、水泵房、浴室、洗衣间、地下设施等的用电设备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不得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两台以上的设备(工具)。
一台漏电保护器容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选用容量符合要求的漏电保护器。
五、漏电保护器作分级保护时,上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小于下一级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或是所保护线路设备正常漏电电流的两倍。
六、选用漏电保护器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应选用单极两线或两极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产品,保护既有三相又有单相的线路和设备时可选用三极四线或四极产品。
七、固定线路的用电设备和正常生产作业场所,应选用带漏电保护器的动力配电箱。
建筑施工和临时作业场所的用电设备应选用移动式带漏电保护器的配电箱。
临时使用的小型电气设备应选用漏电保护插头(座)或带漏电保护器的插座箱。
八、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线不得作为保护零线,不得重复接地或接设备的外壳,线路的保护零线不得接入漏电保护器。
九、漏电保护器的安装、检查等应由电工负责进行。
漏电保护器经安装检查无误并操作试验按钮检查动作情况正常,方可投入使用。
对电工应进行有关漏电保护器知识的培训、考核。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之欧阳文创编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GB 6829-1995)GB 6829-1995引言本标准等效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IEC755《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一般要求》及其修正文件IEC755Amend.1(1988-06)和IEC755Amend.2(1992-05)。
本标准采用了IEC755的全部内容,但对额定接通分断能力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作了适当的修正和补充。
IEC755规定额定电流为50A及以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最小额定接通分断能力为500A,而本标准补充规定了额定电源为10A及以下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根据本标准编制工作组对农村剩余电流保护器运行情况的调查,农村家用剩余电流保护器安装场所约有76%预期短路电流在300A以下。
因而在本标准中增加了10A 等级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接通分断能力最小值为300A。
而大于10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其额定接通分断能力仍与IEC755一致。
这样有利于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推广应用,而且也不降低产品的安全水平。
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保护器的动作特性是根据不同的保护要求确定的。
为了达到要求的保护水平,剩余电流保护器必须按有关的安装规程,例如GB13955-92《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运行》的规定进行安装和运行。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包括:特性、正常工作条件、结构和性能要求、特性和性能的验证以及标志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额定电压至380V、额定电流至200A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以下简称剩余电流保护器)。
本标准规定的剩余电流保护器主要功能是对有致命危险的人身触电提供间接接触保护。
额定剩余动作电流不超过0.03A的剩余电流保护器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也可作为直接接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剩余电流保护器还可防止由于接地故障电流引起的电气火灾。
本标准的剩余电流保护器是指能同时完成检测剩余电流,将剩余电流与基准值相比较,以及当剩余电流超过基准值时,断开被保护电路等三个功能的装置(例如剩余电流断路器)或组合装置(例如由剩余电流继电器与低压断路器或低压接触器组成的剩余电流保护器)。
漏电保护规范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使用规范》1 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工作电压为交流50Hz 220∕380V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供用电系统。
2 管理规定: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的设备和场所:属于Ⅰ类的移动式电气设备及手持式电动工具。
安装在潮湿,强腐蚀性等环境恶劣场所的电器设备。
建筑施工工地的电气施工机械设备。
暂设临时用电的电器设备。
建筑物内的插座回路。
漏电保护器的选用:漏电保护器在现场主要是防止漏电伤亡事故和电气火灾事故,要依据不同的使用目的和安装场所来选用漏电保护器。
所谓选用合适的漏电保护器,主要是指选择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额定漏电动作时间、级数等。
现场使用的漏电保护器应符合GB6829-95《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要求,通过了国家的强制性产品认证即“3C”认证,有生产厂家的产品说明书和出厂合格证。
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的选择。
人体对电击的承受能力除了和通过人体的电流值大小有关外,还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的时间有关,国际上通认的安全界限值为30mA·s,即在工频下通过人体的电流与电流在人体中持续时间的乘积小于或等于30mA·s时,人体不会引起致命的危险。
故现场用漏电保护器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Δm)与额定漏电动作时间(t)的乘积不应大于30mA·s(IΔm·t≤30mA·s)。
单相22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二极二线式或单极二线式漏电保护器。
三相三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应选用三极式漏电保护器。
三相四线式380V电源供电的电气设备,或单相设备与三相设备共用的电路,应选用三极四线式、四极四线式漏电保护器。
手持式电动工具、移动电器插座回路的设备应优先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30mA、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单台电机设备可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30mA及以上,100mA以下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有多台设备的总保护应选用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为100mA及以上快速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s国家标准局 1986-09-03 发布1 引言 本标准规定的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 以下简称漏电保护器 ) 主要是用来对有致命危险的 人身触电进行保护。
漏电保护器的功能是提供间接接触保护。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超过 30mA 的漏电保护器, 在其他保护措施失效时, 可作为直接接 触的补充保护,但不能作为唯一的直接接触保护。
1.1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交流 50Hz 、额定电压至 380V 、额定电流至 250A 的漏电保护器。
1.2 主要目的 制定本标准的主要目的在于规定:a. 漏电保护器的特性;b. 正常工作条件;c. 漏电保护器的结构和性能要求;d. 验证特性和性能要求的试验与规则;e. 漏电保护器的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1.3 本标准与其他标准的关系 1.3.1 本标准和国内标准的关系本标准符合 GB 1497—85《低压电器基本标准》 。
1.3.2 本标准和国际标准的关系本标准参照采用 IEC755(1983)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一般要求》(指导性文件 )。
2 名词术语 除本标准补充规定的名词术语外,其余应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规定。
本标准用的“电流” 和“电压”,除另有规定外,均为有效值。
2.1 间接接触 (indirect contact) 人或家畜与故障情况下变为带电的外露导电部分的接触。
2.2 直接接触 ( direct contact) 人或家畜与带电部分的接触。
2.3 漏电电流 (residual current) 通过漏电保护器主回路电流的矢量和。
2.4 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protective device) 在规定条件下, 当漏电电流达到或超过给定值时能自动断开电路的机械开电器或组合电 器。
注:漏电保护器也可以由用来检测和判别漏电电流以及接通和分断电流的各种独立元件 组成。
2.5 漏电动作电流 (residual operating current) 在规定条件下,使漏电保护器动作的漏电电流。
2.6 漏电不动作电流 (residual non-operating current) 在规定条件下,漏电保护器不动作的漏电电流。
2.7 漏电保护器的分断时间 (break-lime of a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从突然施加漏电动作电流时起,到被保护电路切断为止的时间。
UDC 621.316.91.014.6GB 6829— 861987-07-01 实施2.8 极限不动作时间(limiting non-actuating time) 对漏电保护器施加一个规定的漏电动作电流值而漏电保护器不动作的最大时间。
2.9 延时型漏电保护器(time-delay residual current device) 对应于一个规定的漏电电流值能达到一个预定的极限不动作时间的漏电保护器。
2.10漏电保护器的试验装置(test device of R • C • D)为了检查漏电保护器能否正常工作,模拟一个漏电电流使漏电保护器动作的装置。
2.11 自由脱扣(trip-free)在闭合操作后,发生脱扣动作时,即使保持闭合指令,其动触头仍能返回并停留在断开2.12 漏电接通分断能力(residual making and breaking capacity) 漏电保护器在规定的使用和性能条件下能够接通,在其分断时间内能承受和能够分断的预期漏电电流值。
2.13 限制短路电流(conditional short-circuit current)被一指定的短路保护电器(SCPD)所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在规定的使用和性能条件下,在短路保护电器动作时间内所能承受的预期短路电流值。
2.14 限制漏电短路电流(conditional rcsidual short circuit current)被一指定的短路保护电器(SCPD)所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在规定的使用和性能条件下,在短路保护电器动作时间内所能承受的预期漏电电流值。
3 符号本标准出现的主要符号如下:额定电流I b漏电电流I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 △ n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I △ no额定电压U n辅助电源额定电压U sn额定短路接通分断能力I m额定漏电接通分断能力I △ m额定限制短路电流I nc额定限制漏电短路电流I △ c4分类4.1根据运行方式分类4.1.1不需要辅助电源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正常运行与辅助电源无关)。
4.1.2需要辅助电源的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的正常运行与辅助电源有关)。
4.1.2.1辅助电源中断时能自动断开的漏电保护器。
4.1.2.2辅助电源中断时不能自动断开的漏电保护器。
4.2根据安装型式分类4.2.1固定安装和固定接线的漏电保护器。
4.2.2带有电缆的可移动使用的漏电保护器(通过可移动的电缆接到电源上)。
4.3根据极数和线数分类4.3.1单极二线漏电保护器。
4.3.2二极漏电保护器。
4.3.3二极三线漏电保护器。
4.3.4三极漏电保护器。
4.3.5三极四线漏电保护器。
4.3.6四极漏电保护器。
注:单极二线、二极三线、三极四线漏电保护器均有一根直接穿过检测元件而不能断开的中性线。
4.4根据过电流保护分类4.4.1不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
4.4.2带过载保护的漏电保护器。
4.4.3带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
4.4.4带过载和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
4.5根据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可调性分类4.5.1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可调的漏电保护器。
4.5.2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可调的漏电保护器。
4.5.2.1分级调整。
4.5.2.2连续调整。
4.6根据接线方式分类4.6.1用螺钉或螺栓接线的漏电保护器。
4.6.2插入式漏电保护器。
4.7根据脉冲电压作用下防止误动作的性能分类4.7.1在脉冲电压作用下可能动作的漏电保护器。
4.7.2在脉冲电压作用下不动作的漏电保护器(简称脉冲电压不动作型漏电保护器)。
5特性5.1特性概要漏电保护器的特性应由以下几个项目来说明(如适用时):a. 安装型式(见4.2);b. 极数和线数(见4.3);c. 额定值(见5.2);d. 过电流保护特性(见5.3);e. 和短路保护电器(SCPD)的协调配合(见5.4);f. 主电路中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见5.5)。
5.2额定值5.2.1额定频率额定频率为50Hz。
5.2.2额定电压(U n)额定电压的优选值为220V、380V。
5.2.3辅助电源额定电压(U sn)辅助电源额定电压的优选值为:a. 直流:12、24、48、60、110、220V ;b. 交流:12、24、48、220、380V。
注:辅助电源由漏电保护器控制的电源供电时,辅助电源额定电压即为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电压。
5.2.4额定电流(I n)额定电流值为:6、10、16、20、25、32、40、50、(60)、63、(80)、100、(125)、160、200、250A。
注:带括号的值不推荐优先采用。
5.2.5额定漏电动作电流(I△ n)制造厂规定的漏电保护器必须动作的漏电动作电流值。
额定漏电动作电流值为:0.006、0.01、(0.015)、0.03、(0.05)、(0.075)、0.1、(0.2)、0.3、0.5、1、3、5、10、20A。
注:带括号的值不推荐优先采用。
5.2.6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I△ no)制造厂规定的漏电保护器必须不动作的漏电不动作电流值。
额定漏电不动作电流的优选值为0.51 △ n,如果采用其他值时应大于0.51 △ n。
5.2.7漏电保护器的分断时间间接接触保护用漏电保护器的最大分断时间,如表1。
表1*直接接触补充保护用漏电保护器的最大分断时间如表2。
注:延时型漏电保护器只适用于间接接触保护,I△ n >0.03A。
5.2.8额定短路接通分断能力(I m)528.1带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的接通分断能力应符合JB1284 —85《低压断路器》中5.3.5.3的规定。
5.2.8.2不带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的接通分断能力的优选值如表3,额定接通分断能力的最小值如表4。
5.2.9额定漏电接通分断能力(1「m)额定漏电接通分断能力的优选值同表3。
额定漏电接通分断能力的最小值同表4。
5.3过电流保护特性带过电流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其过电流保护特性除具体产品技术条件另有定外,应符合JB 1284 —85 中72523 和72524 的规定。
5.4和短路保护器的协调配合表3不带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的额定短路接通分断能力的优选值表4对不带短路保护的漏电保护器,制造厂必须规定匹配的短路保护器,或规定短路保护器的下列性能:a. 允许通过I2t的最大值;b. 允许通过峰值电流的最大值。
漏电保护器的性能应与此匹配。
5.4.1额定限制短路电流(I nc )额定限制短路电流的优选值同表3。
额定限制短路电流的最小值同表4。
5.4.2额定限制漏电短路电流(1 c)额定限制漏电短路电流的优选值同表3。
额定限制漏电短路电流的最小值同表4。
5.5主电路中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5.5.1多相电路处于不平衡负载时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在没有任何漏电电流的情况下,能够流过仅包括漏电保护器主电路两个极(包括穿过检测元件的中性线)的电路而不导致漏电保护器动作的最大电流值。
多相电路处于不平衡负载时,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不小于6l n。
5.5.2平衡负载时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在没有任何漏电电流的情况下,漏电保护器的各极连接平衡负载电路,能够流过而不导致漏电保护器动作的最大电流值。
平衡负载时,不导致误动作的过电流极限值不小于6l n。
6正常工作条件和安装条件6.1正常工作条件6.1.1周围空气温度a. 周围空气温度的上限不超过+40 C;b. 周围空气温度24h的平均值不超过+35 C;c周围空气温度的下限不低于-5 C或-25 C。
注:① 下限值规定为-5C和-25C两个等级,由具体产品技术条件选定。
② 运输贮存的极限温度为-25〜+60 C,在此温度范围内,不一定要求漏电保护器正确动作,但应能承受这些温度的影响而不发生任何不可回复的变化。
6.1.2海拔安装地点的海拔不超过2000m。
6.1.3大气条件大气的相对湿度在周围最高温度为+40 C时不超过50%;在较低温度条件下,可以有较高的相对湿度;最湿月的月平均最大相对湿度为90% ,同时该月的月平均最低温度为25C,并考虑到因温度变化发生在产品表面上的凝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