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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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成功案例】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1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男,年6月19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9820619,汉族,住:江苏省市区中路41号新村26幢401室。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华,男,年2月2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19860225,汉族,个体,住:市区街号,户籍所在地:省蚌埠市郊区乡行政村五台52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年9月14日由市公安局分局取保候审。
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追究被告人华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
2、请求被告人华言因故意伤害原告人吴身体,赔偿原告人吴的经济损失合计人民币元整。
事实与理由:
年8月14日16时20分左右,被告人华在市区中路“大三”理发店附近,因琐事引发纠纷,在公共场所被告人华不问青红皂白,即对原告吴拳打脚踢,使用凶器“”型锁打击原告人吴头部、脸部,将原告人吴打伤,受伤后原告人遂拨打110报警,派出所出警处理,为了查明伤情该机关委托了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损伤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经法医鉴定原告人吴左侧颧骨骨折构成轻伤。
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导致原告人吴受伤,当时自感头晕、左面侠血肿,局部肿胀左部表皮挫伤,有压痛等症状。经T片检查显示左侧颧弓骨折,断端成角,局部稍凹陷。医院诊断为:1、左侧颧弓骨折;2、左侧颧部皮下血肿;3、两侧筛窦炎症。
原告人吴被打后,被送往市妇幼保健院治疗,后转市医院等医院就医,休息至今,仍然头晕,思想不集中,健忘答非所问,有压痛、张口疼痛的后遗症状,被告人华言分未付。
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致使原告人吴经济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损失,具体损失为:医疗费元、误工费元、营养费元、交通费元、鉴定费元、残疾赔偿金元、护理费元、住院伙食补助费元、精神抚慰金元等共计元。这些损失因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产生,依法应由被告人华负责赔偿。
综上所述,被告人华在公共场所光天化日之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情节恶力,导致原告人吴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从重处罚。另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被告人华的犯罪行为给原告人吴造成的所有损失应由被告人华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人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请给予公正裁决,
判如诉请。
此致
江苏省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10月日
附:
1、本状副本一份
2、证据清单一份
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2
办案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王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叶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被告人叶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依法判令被告人叶赔偿原告人王医疗费329686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元、残疾赔偿金92456元、被抚养人生活费651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6000元和交通费1500元;
3、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后续医疗费和鉴定费待鉴定意见明确后予以确定其中,误工费、护理费和营养费应包含二次手术期间产生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年8月21日18时30分许,在市瑶海区凤阳路十一中
对面安鑫旅社门口,被告人叶因家中空调室外机滴水问题,与其一楼住户原告人王产生纠纷。在争吵中,被告人叶殴打原告人王,导致其右踝关节肿胀疼痛无法站立。随后,王被送往省立医院救治,经诊断:1、右小腿下段可见手掌大小的擦伤;2、右踝关节肿胀;3、右侧胫腓骨下段粉碎性骨折。
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依法对王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王的损伤程度构成轻伤。
综上,被告人叶无视法律,故意将原告人王打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该犯罪行为造成王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现王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3月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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