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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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机械员《专业基础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科目考试大纲一、专业基础知识(一)工程力学知识1.力、力矩、力偶2.平面力系的平衡条件3.杆件受力、变形的基本形式(二)机械图识读1.零件图识读与绘制(图形、尺寸、技术要求)2.装配图的识读(图形、尺寸、技术要求和标题栏)(三)金属及润滑材料1.金属材料类型及其力学性能2.钢的分类及常用钢材的牌号、性能和用途3.钢的热处理工艺4.普通焊条的牌号和用途5.机械设备常用的润滑油脂的牌号、性能和用途(四)常用机械零部件1.机械传动(带传动、链传动、齿轮传动、蜗杆传动)的特点及应用2.不可拆联接件(焊接、铆接、胶接)、可拆联接件的特点及应用(键联接、销联接、螺栓联接)3.轴、轴承的类型及功用4.联轴器、离合器、制动器的结构、功用及应用5.液压油缸工作原理,常见液压元件及应用(五)电气常识1.常用的电气设备:开关设备、熔断器、接触器、控制器、电阻器、制动电磁铁的用途2.电动机的分类及技术参数的意义3.施工现场的临时用电要求:TN—S接地接零保护系统的供电原理4.未级开关箱即三相动力开关箱电器配置与接线,单相照明开关箱的电器配置与接线二、施工机械设备(一)常用施工机械设备1. 常用施工机械设备的分类2.常用施工机械设备的型号(规格)表示方法(二)建筑起重设备的构成、工作原理、安全装置、常见故障及处理方法1.塔式起重机2.汽车式起重机及履带式起重机3.施工电梯和物料提升机4.其他起重机具(千斤顶、卷扬机、手动葫芦)(三)常用施工机械(具)的用途、基本性能1.土方机械(推土机、铲运机、挖掘机、压路机、装载机、平地机、蛙夯、水泵)2.混凝土机械(搅拌机、混凝土搅拌站、混凝土泵和泵车、振捣器、布料机)3.钢筋机械(调直切断机、弯曲机、焊机、机械连接机械)4.木工机械(圆盘锯、平刨)5.装修机械(灰浆搅拌机、灰浆泵、手持电动机具)6.桩工机械(锤击和静压桩机、长螺旋钻)三、施工机械设备管理(一)设备前期管理1.施工现场设备选型、优化配置的目的和要求2.机械设备的档案技术资料、设备台帐的内容3.设备的经济管理:设备的利用率、完好率、机械台班费及租赁费的成本计算、设备的磨损及补偿形式4.施工现场设备的安装、调试内容及记录5.设备危险源的识别及对环境因素的评估,应急预案的响应程序(二)设备使用管理1.建筑起重设备备案、安拆告知、使用登记及安拆过程、检测验收等管理内容和要求,建筑起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及自检、检测、监控的资料2.起重设备安拆单位、租赁单位的资质要求、特种机械的定机定人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3.常用施工机械的安全技术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及其管理制度的内容4.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交底与安全教育的对象、内容5.起重设备安拆施工方案和安全措施的内容(三)设备的维护保养1.设备定期保养作业的“十字方针”内容2.常用施工机械的保养及维护保养内容,实施标准(四)机械事故的预防与处理1.机械设备的常见故障分析及处理方法2.机械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危险源的识别3.机械事故的性质、应对及处理程序三、其他1.施工机械设备信息化管理要求2.施工机械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措施。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11.11•【字号】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施行日期】202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湘发改公管规〔2022〕792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评标专家的评标活动,加强对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确保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我们结合工作实际,重新制定了《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现予公布。

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2年11月1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家评聘第三章履职考核第四章专家权利义务第五章专家抽取第六章处理和惩戒第七章责任追究第八章附则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综合评标专家库和评标专家的监督管理,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湖南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95号)《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令第12号)《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第2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和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的使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项目法人招标以及实行代建制项目代建单位招标的评标专家,应当从湖南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

国家对有关招标项目的专家使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确定评标专家有不同规定的,经行政监督部门确认,可适用其规定。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长沙市、永州市房产局:现将《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建管处。

附件1: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附件2: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附件3: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附件4: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任职条件及主要职责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O一O年四月三十日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和管理,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改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活动的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的考核、配备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是指建筑施工企业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任务派驻施工现场的施工管理机构;现场监理部是指工程监理企业根据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员、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是指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专业监理工程师(指主导专业,下同)、监理员。

第三条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中应要求投标人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本办法规定配备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建委、规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专业对照表2.建造师执业资格考核认定申报表3.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四年二月十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一条根据《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发[2002]111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为做好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部组织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负责一级、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大纲的拟定和一级建造师考试的命题工作。

建设部、人事部共同成立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建设部),负责研究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相关政策。

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的具体考务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负责。

各地考试工作由当地人事行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部门组织实施,具体职责分工由各地协商确定。

第三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时间定于每年的第三季度。

第四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4个科目。

《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分为:房屋建筑、公路、铁路、民航机场、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电力、矿山、冶炼、石油化工、市政公用、通信与广电、机电安装和装饰装修14个专业类别,考生在报名时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择其一。

第五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分4个半天,以纸笔作答方式进行。

《建设工程经济》科目的考试时间为2小时,《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科目的考试时间均为3小时,《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科目的考试时间为4小时。

第六条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设《建设工程施工管理》、《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3个科目。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0.03.26•【字号】湘建人教[2010]79号•【施行日期】2010.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湘建人教〔2010〕79号)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有关单位: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专业管理人员职业标准》要求和有关部署,结合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经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要求,为满足建筑施工企业需要,现将2010年建筑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报考条件1. 土建类专业大学专科、高职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2.土建类专业中专、中职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3年以上;3.在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35岁以上;4.土建类大专、高职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岗位见习(实习)合格(考试合格,在岗工作1年以后核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二、岗位设置及考试科目1.岗位设置。

2010年考试岗位设置为土建施工员、安装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资料员、机械员、造价员等7个岗位。

2.科目设置。

所有岗位的考试均设置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专业知识及实务2个科目。

三、考试安排1.考试安排。

2010年考试时间定在6月26日。

上午9:30-11:00考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题型为客观性试题,满分100分;下午3:00-5:30考专业知识及实务,题型为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满分120分。

考试采用闭卷方式,考试标准可访问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查阅()。

2.考试报名。

考试实行网上报名。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继续教育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小提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 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 二倍的工资。
7
• 1、劳动合同的订立

当事人具有合法的资格


劳动合同内容合法



劳动合同形式合法



订立劳动合同的程序合法
应当以书面的形式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采用欺诈、胁迫手段 ●自始无效
为能力
自由、劳动能力等
13
一、劳2、动合劳同动合同的几种分类方法
按照合同的 录用合同、试用期合同、聘用合同、借用
目的分类
合同、停薪留职合同等;
按照合同的 固定期限合同、无固定期限合同、以完成
期限分类
一定任务为期限的合同等;
按照工作时 全日制工作合同和非全日制工作合同 间分类
按照劳动者 个人劳动合同和集体劳动合同 人数分类
12
劳动合同法的主体
• (二)劳动者
• 包括本国人、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达到法定年龄 我国最低就业年龄为16岁,除文艺体育和特 种工艺单位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外, 其他任何单位不得与未满16周岁的公民发生 劳动关系。
具有劳动权利 公民依法以自己的的行为行使劳动权利和履
能力和劳动行 行劳动义务的资格。包括身体、智力、行为
1、国家机关 2、事业单位 3、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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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用人主体的三点说明
• 1、民办非企业单位: • 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
人利用非国有资产设立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 的社会组织。(民办学校、民办医院、民办图书馆、民 办博物馆、民办科技馆等) • 2、社会团体: • 按照公务员管理的(八大党派)比照公务员管理的( 工青妇、工商联、文联、足协、法学会等,除此外的其 他社团与职员签订劳动合同可作为《劳动合同法》的用 人单位) • 3、目前我国用人单位的范围未包括:公民个人。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1.16•【文号】建市[2004]200号•【施行日期】2004.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市[2004]200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山东、江苏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中央管理的有关企业:现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促进我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发展,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不断提高建设工程投资效益和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程项目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是指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企业),受工程项目业主方委托,对工程建设全过程或分阶段进行专业化管理和服务活动。

第三条[企业资质]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一项或多项资质。

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企业可以在本企业资质以外申请其他资质。

企业申请资质时,其原有工程业绩、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注册资金和办公场所等资质条件可合并考核。

第四条[执业资格]从事工程项目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有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一项或者多项执业资格。

取得城市规划师、建筑师、工程师、建造师、监理工程师、造价工程师等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造价咨询、招标代理等任何一家企业申请注册并执业。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教字第5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建教字第524号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实施意见》的通知正文:---------------------------------------------------------------------------------------------------------------------------------------------------- 建设部关于印发《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1991年7月29日建设部建教字第524号文发布)现将《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贯彻《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根据《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从一九九一年起,建设企事业单位关键岗位分批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现对贯彻《规定》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企业领导干部的持证上岗1.大中型(含建筑企业一、二级)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总工程师、总经济师、总会计师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小型(含建筑企业三级以下)企业的领导干部经理(厂长)、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预备干部的岗位职务培训,应按建设部统一制定的指导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培训合格并颁发由建设部统一制定的岗位职务培训证书,作为上岗任职的资格证明。

一九九五年起逐步实行持证上岗。

二、关于专业管理岗位的持证上岗(一)“八五”期间部分关键岗位持证上岗的执行时间1.一、二级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员、预算员、质量检查员、安全员、材料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中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以下简称持证上岗);机械管理员、计划员、统计员、财会员、劳资员、定额员一九九三年实行持证上岗。

三、四级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员、预算员、质量安全员一九九一年实行持初级岗位合格证书上岗。

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建人教〔2011〕2号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现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队伍建设,提高从业人员的职业素质、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规范化管理,根据《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应设置的从事技术与管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建筑业企业技术管理基层岗位人员。

本办法适用于施工员(含土建和安装)、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继续教育及复检换证等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具体工作委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内容为从事该岗位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重点考查运用相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六条相关人员参加岗位资格考试,必须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一)土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年以上;土建类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建筑施工企业相关岗位见习(实习)合格的,可以报名参考(考试合格后发给见习资格证,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岗位工作1年以后再核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二)土建类专业中专、中职学历,在岗从事相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管理工作2年以上;(三)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相关专业技术管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在30岁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

建设部规范性文件汇编-建筑业管理篇目录建办市[2006]68号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质[2007]255号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人员个人劳动保护用品使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建市[2007]72号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建质[2008]75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建质[2008]76号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12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监管暂行办法建质[2009]87号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建质[2009]291号关于做好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市[2010]192号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建质[2011]111号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办市[2006]68号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规划委,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局,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根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3号)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等规定,我部制定了《〈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我部建筑市场管理司联系。

附件:工程设计施工资质申请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二○○六年九月四日《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实施办法为贯彻实施《关于印发<建筑智能化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四个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06]40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人事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1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建设厅(委),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中央管理的企业: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与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人事部、建设部决定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

现将《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二年十二月九日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总承包及施工管理专业技术人员素质,规范施工管理行为,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施工管理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建设工程项目总承包和施工管理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第四条建造师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

英文分别译为:Constructor和Associate Constructor。

第五条人事部、建设部共同负责国家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考试第六条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人事部、建设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考试。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31•【字号】湘政办发[2009]114号•【施行日期】200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湘政办发[2009]114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发[2009]15号)和《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湖南省人民政府机构设置的通知》(湘发[2009]16号),设立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建设厅的职责划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取消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个人执业资格行政审批的审查事项。

(四)将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划给省交通运输厅。

(五)将城市管理的具体职责交给城市人民政府,并由城市人民政府确定市政公用事业、绿化、供水、节水、排水、污水处理、市政设施、园林、市容、环卫和建设档案等方面的管理体制。

(六)加快建立住房保障体系,完善廉租住房制度,着力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问题。

(七)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和村镇建设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加强和推进建筑节能,改善人居生态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二、主要职责(一)承担牵头推进新型城市化战略的工作。

拟订全省推进新型城市化、城乡规划、城乡建设、住房保障、工程建设、建筑业、住宅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2•【字号】湘国资[2008]185号•【施行日期】2008.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国资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湘国资〔2008〕185号)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清理和管理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函〔2008〕97号)要求,省国资委对现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一、省国资委决定,宣布《关于印发<湖南省省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等4件规范性文件失效(见附件1)。

二、省国资委决定,确认《湖南省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管企业工资收入分配的意见》等55件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见附件2)。

三、省国资委决定,重新公布《关于印发<湖南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负责人风险抵押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等14件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

上述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不再执行。

各级有关单位要做好有关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后的后续管理工作。

上述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与本通知发布前连续计算;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有效期,规范性文件规定了有效期的,按其规定的有效期执行。

省国资委于2008年9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未列入继续有效和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自2008年10月1日起不再执行。

确需继续执行的,依照法定程序重新制定规范性文件。

附件:1.省国资委宣布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省国资委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3.省国资委重新公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二○○八年九月十二日附件1:附件2:附件3:。

住建部发布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培训颁证机构

住建部发布现场管理人员岗位证书培训颁证机构

办公室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 重庆市城乡建设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教
22
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委员会
员会
育专用章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教
位证书
员会
育专用章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重庆市建筑施工企业管理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
人员岗位证书
员会
会建筑业管理处)
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专业人员岗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位培训考核合格证书
建设厅
证书专用章(钢印、红章)
2007。11—2014 年底,证
书加盖“河北省建设行业
专业管理人员考核办公室"
河北省建设行业专业管理人员考 河北省住房和城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 印章;2015 年起,证书加盖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建设厅
书专用章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 位证书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建设厅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检 贵州省住房和城 贵州省建设工程质
24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测人员岗位证书
乡建设厅
量检测协会
贵州省建设工程非质量检测机构 检测人员岗位证书
建设厅
教育培训专用章
建设企事业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岗 山西省住房和城
4
山西省建设厅
位证书
乡建设厅
山西省建设厅岗位培训考 核发证专用章
建筑施工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 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09•【字号】湘政办函[2003]87号•【施行日期】2003.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湘政办函[2003]87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阅知。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九日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政务公开的决定》和《湖南省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办法(试行)》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公开制度。

一、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发文办理(一)办事依据1、《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2、《湖南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3、《湖南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行文规定》。

5、《湖南省人民政府公文格式细则》。

(二)办事职责秘书一处负责审核、呈送、印发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公文。

(三)办事条件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符合省委、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的有关规定。

(四)办事程序1、由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代拟发文稿。

2、由秘书一处统一签收、登记、核稿,文稿需要协调、会签的,先转办公厅有关业务处室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会签,再进行核稿,送有关领导签批。

3、确定公文文号,核定发送范围、印制份数。

4、按核定的份数印制公文。

5、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寄送文件。

(五)办事纪律1、严格按程序办文。

2、依法依规审核文稿。

3、不得向外泄露有关领导批示内容和公文中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4、不得以权谋私。

(六)办事结果1、文件(电报)按核定的发文单位和份数发出。

2、不能发文的告知有关单位办理情况。

3、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文件(密级文件除外)在《湖南政报》刊登,向社会公开。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湘政办发[2010]7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

正文:
----------------------------------------------------------------------------------------------------------------------------------------------------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重新公布湘政办发[1999]32号等3个文件的通知
(湘政办发[2010]7号HNPR-2010-01008)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重新公布《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科委等单位<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1999]32号)、《湖南省深化省属技术开发类科研机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若干政策的补充意见》(湘政办函[2000]134号)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启动省属社会公益性科研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湘政办函[2002]52号),并从公布之日起重新计算文件有效期。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一0年一月二十七日
——结束——。

2023年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3证综合类考核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1

2023年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3证综合类考核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第1

2023年湖南省建筑施工企业安管人员安全员C3证综合类考核考试题库【3套练习题】模拟训练含答案答题时间:120分钟试卷总分:100分姓名:_______________ 成绩:______________第一套一.单选题(共20题)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A.专门人员B.专业施工员C.监理人员D.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A.予以罚款B.予以关闭C.可以继续整改D.追究法定代表人责任3.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A.专人B.专项C.专门D.专业4.违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A.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B.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C.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D.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5.下列关于建筑起重机械的说法,正确的是()。

A.产权备案证明可以在设备使用后办理B.购人的旧塔机应有半年内完整运行记录及维修、改造资料C.塔机的各种安全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但有的仪器仪表可以没有D.塔机生产厂必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6.吊钩防脱棘爪在吊钩负载时不得张开,安装棘爪后钩口尺寸减小值不得超过钩口尺寸的()%。

A.5B.10C.15D.207.下列关于易燃易爆品仓库,叙述正确的是()。

A.易燃易爆品仓库应尽量远离居民区、商场等B.固体易燃物品与易燃易爆的液体可存放在一起C.易燃易爆物品的数量应尽可能多D.仓库内可以吸烟及使用电热器8.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内容()。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

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1.11.27•【字号】湘人社发[2011]142号•【施行日期】2011.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湖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的通知(湘人社发〔2011〕142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厅机关各处室、省公务员局、省外国专家局、厅属各事业单位:《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经湖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核。

现将《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全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执法依据一、行政执法机关单位名称: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单位类别:法定行政机关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三条4.《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条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条7.《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条8.《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第十一条9.《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条10.《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五条1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四条12.《失业保险条例》第三条13.《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14.《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五条15.《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16《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三条17.《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九条18.《关于<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的补充规定》第五条19.《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20.《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第二条21.《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辞退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暂行规定》第五条22.《技工学校工作规定》第八条23.《工伤认定办法》第四条24.《部分行业企业工伤保险费缴纳办法》第六条25.《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第五条26.《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十三条27.《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七条28.《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第三条29.《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条30.《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1.《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四条3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三条33.《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条34.《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条35.《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36.《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四条37.《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38.《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三条39.《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三条40.《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四条41.《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五条42.《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五条43.《湖南省行政机关奖励管理办法》第四条二、行政执法依据三、行政执法职权(一)行政许可(共8项)1、特殊工时制度审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九条2、职业资格证书核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3、劳动人事仲裁员资格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2)《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组织规则》第四条4、设立中外合资(合作)职业介绍机构审批法律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中外合资中外合作职业介绍机构设立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5、设立技工学校审批法律依据:(1)《技工学校工作条例》第十二条(2)《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6、职业技能鉴定所(站)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许可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九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7、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和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8、外国专家来湘工作许可法律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二)行政处罚(共58项)1、未经批准设立职业介绍机构或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物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3)《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4)《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5)《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八条2、职业介绍机构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介绍许可证》;超出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信息;超标准收费;介绍求职者从事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职业;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或者无合法身份证件的求职者进行职业介绍服务活动;以暴力胁迫、欺诈等方式进行职业介绍活动;伪造、涂改、转让批准文件;以职业介绍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处罚种类:罚款、吊销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五条(2)《湖南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条、第三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一条3、职业中介机构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六条4、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类别: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罚款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5、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处罚类别:罚款、吊销职业介绍许可证法律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6、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发布虚假培训信息;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培训证书、结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职业培训许可证;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职业培训许可证;恶意终止培训、抽逃或者挪用职业培训经费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第三十三条7、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8、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不依照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处罚类别: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9、民办学校未依照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10、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教学条件明显不能满足教学要求、教育教学质量低下,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的;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财务、资产管理混乱的;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违反国家规定聘任、解聘教师的处罚类别: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11、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超出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规定的业务范围从事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活动;严重违反职业技能鉴定程序或者降低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标准;伪造、变造、买卖职业资格证书处罚类别: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二条、第三十三条12、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提供虚假招聘信息;招用无合法证件的人员;向求职者收取招聘费用;向被录取人员收取保证金或抵押金;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等证件;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违反国家规定,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残疾人可以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以残疾为由拒绝录用残疾人;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九条(2)《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十四条、第三十条13、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处罚类别: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九条14、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第十一条15、用人单位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员,未为其办理就业证或未办理备案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六条16、用人单位与聘雇台、港、澳人员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台、港、澳人员任职期满,用人单位未办理就业证注销手续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七条17、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就业证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八条18、用人单位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以上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或者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一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19、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保护规定,安排女职工产假低于90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二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0、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1、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九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2、用人单位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3、未按规定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五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4、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十三条、第九十五条(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3)《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5、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解除劳动合同后,不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八条、第三十一条(2)《湖南省最低工资规定》第二十条26、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七条、第三十条27、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3)《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28、缴费单位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29、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四条30、缴费单位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打击报复举报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31、用人单位违反规定未制定工资支付制度;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未向劳动者公布;未向劳动者本人提供工资支付清单;未保存工资支付凭证;将按规定列支的工资用于非工资性支出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32、用人单位伪造、变造、隐匿、销毁工资支付记录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33、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2)《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34、单位和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35、任何单位、个人挪用失业保险基金处罚种类:没收违法所得法律依据:(1)《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36、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37、从事劳动能力鉴定的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鉴定意见;提供虚假诊断证明;收受当事人财物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38、用人单位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39、用人单位违反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40、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违反规定无故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五条41、用人单位或相关单位和个人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42、劳务派遣机构与接受劳务派遣单位串通侵害被派遣职工的合法权益的;劳务派遣机构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劳动力市场条例》第三十二条43、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四条、第六十七条44、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45、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46、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4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逾期仍不缴纳的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4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种类:罚款、依法吊销职业资格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49、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50、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51、未经­授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处罚种类:责令停办、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52、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53、用人单位以民族、性别、宗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招聘不得招聘的人员,以及向应聘者收取费用或者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处罚种类:罚款法律依据:《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54、未取得许可证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人才中介服务处罚种类:责令停止活动、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56、人才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进行误导宣传处罚种类: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57、用人单位招聘人才未如实公布拟招聘人才的岗位、数量、条件、待遇等;用人单位招聘人才向应聘者收取报名费、招聘费、培训费、保证金等费用,扣押应聘者的身份证、学历证书等证件,侵犯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湖南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条58、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法律依据:《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六条(三)行政确认(共5项)1、工伤认定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七条2、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工资总额核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3、集体合同鉴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四条4、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条5、社会保险待遇核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三条(四)行政强制(共2项)1、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2、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五)其他行政行为(共8项)1、公务员考试录用审批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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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岗位资格管理暂行办法
湘建人教〔2011〕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邵阳市建工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岗位资格治理暂行方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湖南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岗位资格
治理暂行方法
第一条为加大我省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队伍建设,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实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岗位资格规范化治理,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治理条例》,以及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设工程施工项目部和现场监理部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及治理方法(试行)〉的通知》(湘建建〔2010〕109号)等规定,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是指施工项目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标准规范,在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的从事技术与治理工作的专职人员和建筑业企业技术治理基层岗位人员。

本方法适用于施工员(含土建和安装)、安全员、质量员、标准员、机械员、材料员、资料员、造价员等。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必须通过全省统一的岗位资格考试,取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岗
位资格证书》(以下简称《岗位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相应岗位的技术和治理工作。

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连续教育及复检换证等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组织,具体工作托付省建设人力资源协会实施。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专业技术治理人员岗位资格考试内容为从事该岗位工作必备的专业基础知识、法律法规知识、岗位知识和专业实务,重点考查运用有关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解决工程实际咨询题的能力。

第六条有关人员参加岗位资格考试,必须符合下列报考条件之一:(一)土建类专业专科及以上学历,在岗从事有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治理工作1年以上;
土建类专科及以上应届毕业生,在建筑施工企业有关岗位见习(实习)合格的,能够报名参考(考试合格后发给见习资格证,在岗从事有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治理岗位工作1年以后再核发相应《岗位资格证书》);
(二)土建类专业中专、中职学历,在岗从事有关建筑施工现场专业技术治理工作2年以上;
(三)在建筑施工现场从事有关专业技术治理工作10年以上,且年龄在30岁以上。

第七条报考人员的资格审查由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托付的有关单位负责。

第八条按照“政府指导、个人自愿”原则,开展岗位培训,报考人员可自愿选择参加;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制培训和购买培训教材。

第九条岗位培训机构应具备建设类教育培训资质,有相应机构和治理制度;配备与培训任务相习惯的教师和治理人员;有与进行培训相习惯的场所、设施、设备。

举办岗位培训班,应在组织报名前公布培训岗位和科目、培训打算、培训费用(收费标准应经物价治理部门审核批准)。

第十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每次考试日前3个月,公布考试岗位、考试科目、考试大纲和考试时刻,并负责做好考试组织和治理工作;考试终止后,考试成绩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

第十一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公布考试合格人员名单,对考试合格人员核发《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二条《岗位资格证书》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监制、验印和统一编号,并通过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实施信息化治理。

第十三条《岗位资格证书》仅限于本人岗位任职期间使用,由个人持有,任职单位负责登记持证人员的上岗业绩考核记录。

第十四条《岗位资格证书》持证人员必须同意规定的连续教育。

在3年内同意连续教育的时刻累计许多于96学时,其中脱产培训时刻许多于4 8学时(包含考试考核)。

第十五条连续教育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安排,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托付的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具体教学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的培训机构承担。

连续教育内容和要求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布。

第十六条连续教育培训机构的考核认定,由具有建设类教育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向所在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考核认定,向社会公示后予以公布。

第十七条对连续教育培训实行登记制度。

连续教育培训机构负责在《岗位资格证书》上登记持证人员参加连续教育情形,并将有关信息资料报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托付的有关单位。

第十八条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大对连续教育培训的教学督察。

关于教学质量差、治理不到位的连续教育培训机构,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责成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取消其连续教育培训资格。

第十九条《岗位资格证书》每3年复检一次。

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复检工作的初审,初审合格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验印。

满足以下条件复检合格:
(一)参加规定学时的连续教育培训,且连续教育考试合格;
(二)年龄不超过65周岁,单位考核胜任本职工作,过去3年内从事本岗位工作满1年以上,且有持证上岗记录;
(三)过去3年内无不良行为记录,无行政处罚记录。

未经复检的《岗位资格证书》为无效证书。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岗位资格证书》,一经查实,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岗位资格证书》遗失的,须由本人申请,并在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上公布后,方可到原发证机构申请补发。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机构按规定对《岗位资格证书》予以注销:
(一)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得岗位资格证书的;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严峻违反职业道德造成恶劣阻碍的;
(四)因健康缘故不能正常工作或死亡的;
(五)长期不从事该岗位工作的;
(六)复检不合格的;
(七)持证人提出注销的。

对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岗位资格证书》的,将在湖南住房和城乡建设网、湖南建设人力资源网等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在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制定或调整有关政策规定,以新颁布政策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本方法由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讲明。

第二十四条本方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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