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罪部分无罪罪轻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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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x家属的委托,指派韩东律师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在庭前,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查阅了相关的卷宗,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xx,现辩护人根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对检察机关的控诉,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内容,结合卷宗中的有关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的价值认为不是很准确,具体内容如下:
1、本案的涉案总价值应当为2940元甚至更少,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物品6540元及现金2000元,并不准确。
首先,根据201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并未找到报案人所称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而且在整个卷宗中,除唐xx报案所称丢失联想笔记本电脑外,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其的确丢失了该电脑,鉴于被告人对此持有异议,供述称并未看到该涉案的电脑,因此不能认定该电脑为涉案电脑,不能将其累加致被告人的犯罪数额。同时,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的对该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评估,其价值为3600元,该价值应当从6540元中予以扣除。
其次,关于涉案的2000元现金,同样除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外,并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次基础上,同样不能将该2000元现金累加致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最后,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对联想台式机的价格认定为2500元,这个价格为含19英寸显示器的价格,而根据公安机关收缴的赃物和被告人的陈述可以看出,19英寸的显示器并未找到,被告人也未供述,同时,显示器并不是电脑不可分割的部分,鉴于该价格鉴定并未单独列明显示器的价格,故辩护人请求法院予以考虑并减除该显示器的价值。
综合以上三点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涉案的物品价格包含联想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及2000元现金,明显的证据不足,法院请酌情予以扣除,不予认定。
2、对于公诉机关认定的其他涉案物品的价值,被告人自愿认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从轻处罚,请法庭酌情予以考虑。
3、被告人及其家属多次向辩护人说明,愿意积极缴纳罚金,争取从轻处理,表明自己的认罪态度。
4、虽然被告人为累犯,但是根据《山东省量刑指导意见》的的对于累犯,综合考虑前后罪的性质、刑罚执行完毕
或赦免以后至再犯罪时间的长短以及前后罪罪行轻重等情况。被告人距上次刑罚执行完毕已经接近五年,请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5、被告人身体较差,有严重的糖尿病和神经衰弱,在看守所拘留期间,也一直需要注射胰岛素,且其家中有年幼的孩子,以及80多岁的母亲需要照顾,请法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综上几点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涉案金额认定有误,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应当予以扣减,且结合被告人的其他情节,望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处理,给被告人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
辩护人:韩东
20xx年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