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第12章第3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教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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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政策与法规》精讲
蔡正敏主讲
乐清市雁荡山旅游学校副校长
(《旅游政策与法规》,浙江省旅游局编,2014年5月第4版,中国旅游出版社。
)第十二章导游与领队人员法律制度
第三节导游人员的权利与义务
导游人员的权利义务,实质是导游人员与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与导游人员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有三类,即政府、旅行社、旅游者。
一、导游人员与政府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导游人员的权利
1.依法从业的权利
导游人员是满足法定要求,通过一定程序取得导游证的公民。
取得导游证(行政许可)的公民,即有权从事导游工作。
未取得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的人员,《旅游法》第102条规定,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予以公告。
2.行政救济的权利
行政救济是有关主体在正常的法定权利状态遭到破坏或者妨害时采取补救、恢复措施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它包括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信访、调节、仲裁等救济制度。
导游人员从业活动中受到行政处罚或合法权益受到行政主体损害的,有权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导游人员的义务
导游人员具备导游从业资格的同时,也必须遵守相关法律对导游人员设定的从业规范。
这些从业规范构成了导游人员的义务。
根据《旅游法》规定,导游人员行政法上的义务包括:
1.不得私自承揽业务
《旅游法》第40条规定,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必须接受旅行社委派,不得私自承揽导游业务。
《旅游法》第102条第二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私自承揽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设定该义务,主要是基于市场秩序以及旅游者权益保护的考虑。
2.佩戴导游证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佩戴导游证。
《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导游人员进行导游活动时未佩戴导游证的,由旅游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设定该义务,既是规范导游从业活动,也是便于游客和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
3.告知与引导游客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向旅游者告知和解释旅游文明行为规范,引导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4.不得索取小费
小费应当遵循旅游者自愿的原则。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
《旅游法》第102条第三款规定,导游违反本法规定,向旅游者索取小费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退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5.严格履行旅游合同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中止服务活动。
《旅游法》第100条规定,导游人员拒绝履行合同或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6.依法安排购物和自费项目
《旅游法》第35条,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游法》第41条规定,导游从事业务活动,不得诱导、欺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旅游法》第98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收违法所得,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7.依法安排参观项目
《旅游法》第33条规定,旅行社及其从业人员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安排参观或者参与违反我国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项目或者活动。
《旅游法》第101条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8.及时报告
《旅游法》第55条规定,旅游经营者组织、接待出入境旅游,发现旅游者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有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旅游主管部门或者我国驻外机构报告。
《旅游法》第十六条规定,出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外非法滞留,随团出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入境旅游者不得在境内非法滞留,随团入境的旅游者不得擅自分团、脱团。
《旅游法》第99条,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
其他违法规定:
《旅游法》第103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被吊销导游证的导游,自处罚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重新申请导游证。
《旅游法》第108条规定,对违反本法规定的导游,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二、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游人员与旅行社之间建立的通常是劳动合同关系,特殊情况下,签订的则是劳务合同关系(社会导游)。
在这里,我们仅讨论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况。
这种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要有两方面依据:一是法律依据,如《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旅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权利义务;
二是双方订立的劳动合同所约定的权利义务,不同的劳动合同可能会有不同的权利义务约定。
(一)劳动合同权利
1.要求旅行社依法与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权利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旅行社导游有权要求旅行社及时与其订立书面形式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2.要求旅行社依法支付劳动报酬的权利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本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
《旅游法》第六十条第三款规定,安排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在包价旅游合同中载明导游服务费用。
3.要求旅行社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权利
《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4.其他劳动权利
导游人员作为劳动者,依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享有多方面劳动权利,包括劳动安全卫生的权利、依照法定工时制安排劳动的权利等。
(二)劳动合同义务
导游人员在享有劳动权利的同时,也向旅行社承担相应的义务。
1.遵守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劳动合同约定的核心义务是导游应当认真完成旅行社安排的带团工作。
劳动合同还可以就某些特别事项做出约定。
2.遵守旅行社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
旅行社有权依法制定企业规章制度,以更好地管理企业生产经营。
导游人员作为劳动者,应当接受旅行社合法的管理,遵守旅行社的劳动规章制度。
三、导游人员与旅游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导游人员自身与旅游者之间并不存在直接的民事合同关系。
旅游者与旅行社之间存在旅游合同关系,旅游者从导游人员那里获得的导游服务,是其针对旅行社享有的权利。
(一)导游人员针对旅游者具有的权利,本质上属于旅行社的权利
《旅游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
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
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二)导游人员针对旅游者具有的义务,本质上属于旅行社的义务
导游人员违反义务,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可能基于劳动合同关系被旅行社追究责任,或基于《旅游法》等法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
旅游者无权直接向导游人员追究损害赔偿责任。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导游人员与旅游者都具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权利,双方都应当尊
重对方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