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内机动车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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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的

指导厂内机动车管理工作执行有效、规范和持续。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德汇凸轮轴厂内机动车管理工作。

3. 职责

3.1 生产处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

3.2 各车间、部门是本规定的执行部门

4.1 管理组织

4.1.1 为保障厂区交通运输的安全,维护厂区交通秩序,防止交通事故,保卫部门负责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4.1.2厂内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区运输安全规程》

(GB4387)及公司有关的交通规则,谨慎驾驶,安全礼让。

4.1.3在厂区区域内行驶的一切车辆,都要服从安全管理部门及门卫人员的检

查。

4.2 车辆驾驶员管理规定

4.2.1 驾驶车辆时,必须携带驾驶证,行车执照,持证上岗;严禁无证驾驶。

4.2.2 行车时,须关牢车门、车厢;

4.2.3 不准酒后驾驶车辆;

4.2.4不准驾驶与准驾车类不相符合的车辆;

4.2.5驾驶员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及其他有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4.2.6 不准将车交给无证的人驾驶;

4.2.7 不准在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影响安全行车情况下驾驶车辆;

4.2.8 驾驶室内不准超额坐人。

4.2.9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

试合格,领取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10 限于厂内行驶的机动车,不得用于载人、严禁人货混装。

4.2.11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20-200元。

4.3 车辆管理规定

4.3.1 机动车辆的车况必须良好,由公安、交通部门定期检审,经检审合格后持

证行驶。

4.3.2厂内行驶的特种车辆(铲车、电瓶车、叉车、三轮车)车况要保持良好,

每年组织年检,合格后方准驾驶。

4.3.3 被租用三轮车车主必须按照规定对其所用三轮车定期检修,严格车辆的

质量检查,杜绝失检和漏检,不符合安全行驶条件的车辆不得使用;各车间

做为三轮车租用管理单位对其安全运行负责,车间主任是第一责任人。

4.3.4 机动车辆驾驶员必须接受专门技术培训,经公安、交通部门考核检审发

给驾驶执照后方可驾驶。

4.3.5 特种车辆驾驶员应按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规定,经专门训练、考核合

格后方可驾驶,同时严格执行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AH01/08)。

4.3.6驾驶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驾驶规则和禁令,在通行道口转弯时要显示信

号。

4.3.7厂内行车限速5公里/小时

4.3.8各种车辆进出厂门必须减速,接受门卫检查。

4.3.9车辆行驶厂区内和进出厂门时,不准超车或并列行驶,停车靠边,不得阻

碍交通,服从厂区安全部门管理人员和门卫人员的指挥。

4.3.10车辆在厂区内行驶,要安全礼让,非机动车要让机动车先行,三轮车、

铲车、叉车要让汽车先行,不准阻拦,不准强行超越。

4.3.11车辆进入生产区必须佩戴阻火器,并限速5公里/小时。若发现不佩戴阻

器,由公司保卫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违章处理,对驾驶员罚款200元,对驾驶员所在单位责任人作出相应处理,并对有责任的门卫作相应处理。

4.3.12车辆倒车必须减速并有人监视、指挥或鸣号警告,并注意周围地形及物

品等情况。

4.3.13车辆必须停放在停车场内,若要停放在生产区内,必须经厂安全管理部

门同意,但不得影响消防通道。

4.3.14 机动车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如制动器、转向器、灯光、喇叭在行驶中发生故障时,须停车修复后,方准行驶。

4.3.15 违反以上规定的根据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罚款20-200元。

4.4 车辆使用灯光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4.1 夜间行驶必须使用照明灯光;

4.4.2 向左转弯,调头或驶离停车地点时,须开左转向灯;

4.4.3 向右转弯或靠右边停车时,须开右转向灯;

4.4.4 夜间在车行道停车。须开小光灯和尾灯。

4.5 机动车拖带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4.5.1 只准拖带一台,不准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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