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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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学(第二章)

国际公法学(第二章)

此外,法院还确认人道法原则、1956年《友好通商航海 条约》均适用于本案。 根据上述法律,法院以绝大多数票判决:美国在尼加拉 瓜境内的行动违反了禁止使用武力原则,构成对尼非法使用 武力和以武力相威胁;美支持尼反政府武装是对尼内政的干 涉,明显违反了不干涉原则;美国对尼加拉瓜的行动违反了 尊重国家领土主权原则;美国鼓励了尼反政府武装从事违反 人道法原则的行为,美国在尼港口布雷造成第三国船舶及其 人员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也构成了对人道法原则的违反 ;美国有义务立即停止并不再采取任何上述违背其国际义务 的行为,并对违反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予以赔偿。
侵犯他国领土主权完整或政治独立,或以与联合国宪章
不符之任何方式动用武力。
三、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正式确立的一 项国际法基本原则。也是从上述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原 则中直接引伸出来的。经宪章确认,这一原则构成宪章解决 国际争端各条款的基础,并成为国际法上集体安全制度的重
更为广泛。
但不能完全等同。基本原则是适用于一切国际法领域的 一般指导原则,而强制法有可能是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的具 体规则。
第二节 国际法各项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是传统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
现代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的核心。 1.国家主权的概念
国家主权,是国家最重要的属性,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
(一)内政的标准 1.国联盟约四标准 (1)成员国自行声明 (2)为国联行政院所承认 (3)依据国际法 (4)纯属国内管辖。 2.联合国宪章两标准 (1)本质上属于国内管辖 (2)不违背国际法
(二)不干涉内政的基本内容 国家在国际关系中不得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干涉在本质 上属于国内管辖的事件,也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它国接受 自己的意志、社会制度、意识形态。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

国际法第五版课后练习题答案第一章导论:国际法基础理论一、判断题:1、国际法是调整一切国际关系的法律,其中包括国家之间的政治关系、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

2、国际法具备法律所具有的共性。

3、国际法有强制性,但与国内法的强制方式不同。

国内法由各种国内法院强制执行,国际法由国际法院强制执行。

4、威斯特伐利亚公会的重大历史意义在于确立了国家主权和主权平等的原则。

5、国际法的阶级性表现为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的总和。

6、一般法律原则为各大法系所承认者就可作为国际法的渊源。

7、国际法委员会是国际立法机关。

8、联合国大会的决议具有普遍拘束力。

9、国家不能以国内法无规定为理由为其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辩护。

10、对英国来说,凡在国际上有效的条约,即使议会尚未批准,也在国内法上有效。

二、单项选择题:1、国际法是_______的。

A、国际组织颁布B、联合国大会制定C、国际交往的实践中形成D、国际法学者编著2、国际法渊源是指_______。

A、国际法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所产生的地方B、国际法发展的过程C、国际法所适用的法律文件D、国家立法的草案3、关于国际法的特点的描述,错误的是:A、国际法的主体包括国家、准国家和国际组织B、国际法以平等协助为基础C、国际法独立于国际政治,并不明显受国际政治的影响D、国际法可以称为“不可裁判的法”、“外交法”4、国际法的阶级性体现为________。

A、各国统治阶级之间的协议意志B、各国统治阶级的意志C、各国政府的共同意志D、各国统治者的一致理想5、规范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为_______。

A、宾刻舒克B、劳特派特C、格老秀斯D、凯尔逊6、我国法律规定国内法与条约义务抵触者适用______。

A、国内法的规定B、条约的规定C、国际组织的决定 D、后制定的7、近代国际法产生的标志是A、1789年法国革命B、1899年海牙和平会议C、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公会D、1917年十月社会主义革命8、在美国,“自动执行条约”是_______生效的条约。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总结国际法是一套规范国家和其他国际主体之间行为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在整理和总结国际法的第1至2章的知识点时,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1. 国际法的定义和性质:-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社会中,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所遵循的法律规范。

- 它具有普遍性,适用于所有国家,并且主要依靠国家的自愿遵守和国际社会的共同认可来实施。

2. 国际法的来源:- 国际条约:书面协议,明确规定了签约国的权利和义务。

- 国际惯例:长期实践中形成的、被普遍接受并认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模式。

-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如公平正义、善意等基本原则。

- 司法裁决和学说:国际法院的判例和法学家的学说对国际法的发展和解释也有重要影响。

3. 国际法的主题:- 国家:国际法的主要主体,享有主权平等、自卫权等基本权利。

- 国际组织:如联合国等,它们在国际法中也扮演着重要角色。

- 个人:虽然传统上国际法主要规范国家行为,但现代国际法越来越多地涉及个人权利和责任。

4. 国际法的编纂和逐渐发展:- 国际法的编纂是指系统化和整理现有的国际法规则。

- 国际法的逐渐发展是指通过实践和新情况的出现,国际法不断演进和完善。

5.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取决于各国的法律体系。

有的国家实行“自动生效”原则,即国际法在国内法中自动具有优先地位;有的国家则需要通过国内立法程序将国际法规则转化为国内法。

6. 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 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意味着国家在其领土内享有最高无上的权力。

- 领土完整是指国家领土的不可侵犯性,是国际法保护的重要对象。

7. 国际争端解决:- 和平解决争端是国际法的重要目标,包括通过谈判、调解、仲裁和司法解决等方式。

-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司法机构在解决国际争端中发挥着关键作用。

这些知识点为国际法的基础框架,为深入理解和研究国际法提供了出发点。

在实际应用中,需要结合具体案例和最新的国际法律文献来不断深化理解。

国际法基础理论问题--司法考试辅导《国际法》总论讲义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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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国家主权豁免(绝对豁免主义和相对豁免主义、豁免的放弃)中国——绝对豁免主义
(1)绝对豁免主义:一个国家,不论其行为的性质如何,在他国享有绝对的豁免。

(2)相对豁免主义:又称制豁免,把国家的活动划分为主权行为和非主权行为,按照这种理论,在国际交往中,一个国家的主权行为在他国享有豁免,而其非主权行为在他国则不享有豁免。

(3)中国坚持绝对豁免主义,但是国家可以放弃豁免权。

【例题·单选题】甲乙二国建立正式外交关系数年后,因两国多次发生边境冲突,甲国宣布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

根据国际法相关规则,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B.甲国终止与乙国的外交关系,表明甲国不再承认乙国作为一个国家
C.甲国主动与乙国断交,则乙国可以撤回其对甲国作为国家的承认
D.乙国从未正式承认甲国为国家,建立外交关系属于事实上的承认
[答疑编号2764010302]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国家法上的承认。

选项A 正确,选项B 错误。

建立外交关系属于法律承认而不是事实承认。

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显然是一种正式的承认,是法律上的承认,是不可撤销的,终止外交关系,并不影响乙国对甲国的承认。

选项C 错误,断交并不影响当初作出的法律承认。

选项D 错误,建交属于正式承认。

6.国际法上的继承(国家继承基于领土的变更:合并、分离、分立、独立、部分领土转移)。

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1、条约在中国国内法 上的地位如何? 2、你认为应国内法优 先还是国际法优先?
第三节 国际法与法律
• 问题一:国际法是不是法?
• 问题二:国际法为什么有法律效力? • 问题三:国际法的效力表现在哪些方面?
• 国际法否定论
代表一:17世纪的法学家普芬多夫 观点:自然法才是法,一切表明人与人、国与
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 一、国际关系的概念:就“国际关系” 的概念而言,从学术上讲,国际关系是 人们以主权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体建立的 跨越国家界限的国际社会关系;从哲学 角度说,它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交往与 合作、相互矛盾与斗争所形成的国际社 会关系“和”与“分”发展变化的运动 现象。
• 二、国际法的定义(International Law):国际 法就是主要调整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的法律, 是以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 法具有国际性,具有法律性,国际法的效力根 据具有特殊性。 • ①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关系。但是现代国 际法除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外,还调整国际组 织、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 ②国际法是一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主体主 要为国家,其制定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完成, 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 执行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 从国际法的形成方式来说,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立 法机关,它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 – 从国际法实施的方式来说,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 国际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 样一个机关来执行法律
第四节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 一、国际法的多样性和扩展引起的困难 • 国际法范围急剧扩大: • 正式外交 贸易、环境保护、人权、科技 合作、商业、文化、安全、发展。 • 结果:尽人皆知的全球化的自相矛盾现象 • 社会生活日益一体化的同时,也造成日益不成 体系现象

1.1(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1.1(1)国际法的基本理论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一、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法院对于陈述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裁判时应适用:(1)不论普通或特别国际协约,确立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2)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3)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4)司法判例及各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则之补助资料者。

【提醒注意】作为确立国际原则的辅助方法,如司法判例、各国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等,本身不是国际法的渊源。

同时,《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所规定的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和一般法律原则即为国际法院审理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主要渊源 ①司法判例(国际判例、国内判例)②国际法权威学者的学说③国际组织的决议 物质要素:各国重复类似的行为实践 心理要素:各国认为具有法律拘束力 ①国际条约 ②国际习惯 ③一般法律原则:各国法律体系中共有的原则确立国际法原则的辅助资料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法的渊源(表现形式)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 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 国际习惯在中国的适用 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 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1. 国家不能以其国内法的规定为理由违背其所承担的国际义务;国际法一般不干预国内法的制定,也不干预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方式。

2. 对于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各国做法主要有两种:(1)“转化”,即将条约通过立法程序转化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2)“并入”,即条约可视为国内法的一部分而在国内直接适用,无需立法转化。

(二)国际条约在中国的适用1. 条约在中国的适用方式,根据我国法律,主要包括三种:(1)条约直接适用,如《民事诉讼法》第260 条;(2)条约与国内法平行适用,如1961 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与1986 年《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1963 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与1990 年《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3)条约转化适用,如《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 条、WTO协议。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一至四章基础理论)

06本国际法讲义(基础理论部分,第一至四章)主要参考书目:1、著作类《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罗伯特⋅詹宁斯阿瑟⋅瓦茨修订,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教材类:《国际法》邵津主编,北京大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国际法》梁西主编,武汉大学出版社3、《国际法案例》陈致中,法律出版社4、《国际公约与惯例(国际公法卷)》周洪钧等编,法律出版社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一、概念1、名称的由来Jus jentium—万民法格劳秀斯(Hugo Grotius 1583—1645年)的使用《战争与和平法》Law of nations—万国法边沁:International law 国际法2、含义: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

3、特点:国际法与国内法之比较不同之处:主体和调整的对象;制定方式;效力范围;实施方式;4、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二、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只是国际道德准则?2、国际法是弱法?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1、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维多利亚、普芬道夫一切国际法规则都只是自然法的一部分,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就是自然法。

2、实在法学派代表人物:宾克舒克、奥本海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不是抽象的人类理性,而是现实的国家承认或共同意志。

国家的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共同同意不能作形式主义的理解。

3、折衷学派代表人物:格劳秀斯、瓦特尔(Vattel)《万国公法:或适用于国家和主权者的行为和事务的自然法原则》1758年国际法效力的根据主要是自然法,是理性;其次是协定,是国家的共同同意。

4、新自然法学派代表人物:劳特派特、狄骥5、规范法学派代表人物:凯尔森6、政策定向学派代表人物:麦克杜袼尔7、马克思主义学派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1、产生条件:若干国家同时存在;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2、发展阶段古代和中世纪是国际法萌芽时期,近代是国际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体系时期,现代则是国际法新的发展时期。

《国际法》复习提纲

《国际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导论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源于罗马法中的“万民法”,适用于外国人以及外国人与罗马公民的关系。

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用“万民法”来称呼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则,从而使这一术语具有了“万国法”(the law of nations)的性质。

清朝末年,受日本的影响,中国以“国际法”或“国际公法”代替“万国公法”一词,约定俗成至今。

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的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詹宁斯、瓦茨:《奥本海国际法》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法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的总称。

国际法的价值和目标1.国际正义;2.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3.国际法治。

拓展思考题: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性?(可以从以下两方面思考)1.国际法是否是法律?2.国际法是否得到了有效地遵守?国际法的法律性,自产生起,就一直受到质疑。

从国内法角度而言,构成法律性的重要因素:立法机构;强制管辖权;法院(立法、司法与执行);国际法并不能适用这一模式。

约翰·奥斯汀认为,法律是主权者发布的以制裁或处罚为后盾的命令。

国际法因此被视为“实在道德”。

国际法上没有国内法意义上的制裁体系。

即使承认有国际法,其有效性也常常受到质疑。

在国际社会中,自联合国产生后,虽然有过集体的武力制裁行为,但具有偶然性。

“自助”仍然是一些国家诉诸武力的原因,其合法性也没有一个最大机构来裁定。

自卫和报复仅仅是国家行为,而非国际法律制裁体系。

因而,通过制裁来判定国际法是否为法律的方式,并不能揭示国际法律秩序的性质。

国际社会的特征:各国构成的国际体系是横向的,不存在一个超国家的组织。

国际法的制订、遵守依靠国家本身。

那么,在实践中,国家是否遵守了国际法呢?国际交往中的对等因素;“回报”;诉诸国际法律规则更加便捷、有效。

虽然一些国家常常反对或试图改变某些具体的国际法规则,但不会随意反对整个国际法体系。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

国际法1-2章知识点整理

第一章国际法的渊源与效力1、渊源:国际条约(最主要)、国际习惯(最古老、最原始,反复实践的产物)、一般法律原则(补充和辅助地位)。

2、约束对象:国际条约——缔约国,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对所有的国际法主体具有约束力。

3、国际习惯存在的证明(“官方的”文书和实践)(1)国家间的各种文书和外交实践;(2)国际组织和机构的各种文件,包括决议、判决等;(3)国家的国内立法、司法、行政实践和有关文件。

4、条约在中国的适用实践(1)直接适用并优先适用:民商事条约(但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除外)(2)须经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WTO协议、知识产权条约中应当转化的内容(3)同时适用(国内法是对国际条约的细化和补充):外交关系和领事关系条约5、国际法基本原则(属于一般法律原则,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具有强行法性质)(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2)不干涉内政原则:内政是指属于国内管辖的事项且不违背国际法原则和规则,与发生在境内境外无关。

(不是一个地域概念,是一个管辖权概念)(3)不得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并不是禁止一切武力的使用;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是被允许的(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和平并不等于非武力,国家对侵略行为的自卫行动和联合国集体安全制度下的武力使用属于和平手段(5)民族自决原则:适用于所有民族,但民族自决原则中的独立权的范围,只严格适用于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6)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约定必守”第二章国际法律责任1、国际法主体:主权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某些特定的民族解放组织2、国家主权豁免(1)目前国际法上有效的是国家主权绝对豁免(2)豁免权的放弃必须是自愿、特定、明确的(3)管辖权的默示放弃(对应国家的“诉”行为):包括主动起诉、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作为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等行为(4)放弃管辖豁免权,并不意味着同时放弃了执行豁免权3、国家主权相对豁免(理论,未生效)(1)将国家行为分成统治行为和商业行为(2)核心观点:国家从事商业行为产生的纠纷没有管辖豁免权(3)坚持国家享有绝对的执行豁免4、承认(1)主体: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2)对象:新国家、新政府、民族解放组织及交战团体、叛乱团体。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强行法的概念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一元论和二元论、转化与并入)第二章国家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国家的四大基本权利自卫权行使的基本条件国家管辖权的主要类型及其相互关系国家主权豁免第三章国家责任国家责任的概念国家责任的主要形式国家责任的归责的一般原则国家责任的归责的具体情形国家责任的免除情形用尽当地救济原则第四章国家领土国家领土的组成部分国家领土的主要取得和变更方式保持占有原则南极条约体系的主要精神第五章国际海洋法领海基线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无害通过权平行开发制领海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专属经济区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的法律地位以及沿海国和其它国家的权利与义务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异同人类共同继承财产的概念第六章国际法上的居民国籍国籍的主要取得和丧失方式中国国籍法的基本原则外国人的待遇的主要类型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引渡庇护国际引渡实践的主要原则双重审查制第七章人权的国际保护人权的基本分类国际人权宪章的组成部分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与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及其各自特点国际人权条约的监督与实施机制的主要类型及其特点欧洲人权保护机制的主要特点第八章国际条约法条约的概念及基本特征条约的保留(概念及相关制度)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解释的规则与原则1969年《条约法公约》关于条约无效的情形情势变更原则第九章国际组织法国际组织内部机关的主要类型国际组织的决策制度的主要类型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联合国的主要机关联合国大会的职权安理会的表决程序大国一致原则第十章国际争端解决法国际争端解决方法的分类联合国三大机关(联大、安理会、秘书处)在和平解决国际争端中的作用和职权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国际法院适用的法律。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完整版

国际法第一章导论1. 国际法的渊源P7国际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习惯。

所谓国际条约,是指:(1)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主体法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3)凡是造法性条约都构成国际法渊源,而契约性条约通常不构成国际法渊源。

所谓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国际法的其他渊源包括:一般法律原则;国际私法判例;权威国际公法学家的学说;国际组织的决议。

第二章国际法的主体1. 国际法的主体P21概念:国际法主体,指能够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的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的义务的能力的实体主体范围:(一)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二)国际组织是一种有限的、派生的国际法主体(三)争取独立的民族是有限的、过渡性的国际法主体(四)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存在争议国家的基本权利(1)管辖权P31:国家采取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手段对特定的人、物和事件进行管理和处置的权利。

包括: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性管辖。

(2)国家的主权豁免P32:广义上指国家的行为和财产不受他国立法、司法及行政的管辖,但通常仅指不受他国的司法管辖。

因此,国家主权豁免也经常被称作国家的司法豁免权。

国际罪犯不享有国际豁免权。

能够代表国家主张豁免的机关有:(1)国家及其政府各种机关;(2)有权行使主权权利并以该身份行事的联邦国家的组成单位或国家政治区分单位;(3)国家机构、部门、和其他实体,但须它们有权力行使并且实际在行使国家的主权权力;(4)以国家代表身份行事的国家代表。

2. 国际法上的承认P34国际法上的承认是指既存国家以某种形式对新国家、新政府或者其他失态的出现表示接受并愿意与其发展正常关系的行为。

补充史汀生不承认主义:指对于违反国际法用武力制造出来的傀儡国家,按照现代国际法各国不应予以承认。

国际法重点

国际法重点

第一章国际法的性质和基础国际法的概念: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相互联系论:国家是国际法与国内法发生联系的最重要的纽带和动力、国家的对内职能及政策,同对外职能及政策,虽然分属不同领域,但却彼此密切相关、适用国内法的国内社会和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虽各有特点,然而却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

第二章国际法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确定法律原则之辅助材料。

第三章国际法基本原则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是指那些被各国公认和接受的、具有普通约束力、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补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国家主权:是指国家有独立自主地处理其内外事务的权力。

对内的最高权、对外的独立权。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禁止以武力相威胁或使用武力原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民族自决原则(现存国家的人民自由选择其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制度;当领土主权的存在处于不确定的情况下,该领土上的民族拥有自决的权利;凡是殖民地、半殖民地或非自治领土上的民族和人民,均享有自由决定其政治命运的权利)。

第四章国际法的主体主体的概念:是指具有直接享受国际法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的能力的国际法律关系的独立参加者。

国家是国际法主体(原因):国家是构成现代国际关系的基本要素、国家具有完全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

第五章国际法上的国家国家的要素:定居的居民、确定的领土、政权组织、主权。

类型:单一国和复合国、独立国和附属国、永久中立国、微型国家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管辖权。

国家主权豁免:国家根据国家主权平等原则而享有的不受他国管辖的特权。

国际法上的承认的概念:既存国家以一定方式对新国家或新政府出现这一事实的确认,并表明愿意与之建立正式外交关系的国家行为。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

国际法重要知识点第一章国际法导论国际法的基本概念和特点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国际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的特殊性调整对象:国际法主体之间的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关系。

创制方法:国家间协议制订为主。

执行特点: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执行机关,以国家自身行为遵守为主。

国际法主体的主要类型及其主要特点国家是最基本的国际法主体,四要素:定居的人民;确定的领土;政府(有效统治暂时中断并不意味着国家灭亡);主权国际组织(主要是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法主体资格,国际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一定范围和局限民族独立运动组织,在国际关系中确实行使正常国家的部分权利和义务:缔约,派驻使节,参加国际会议和组织,在战争中适用国际战争法规等。

其获得国际法主体资格的法律依据:民族自决原则,而不是对领土的控制(叛乱团体)个人。

在特殊的场合个人作为具有法律人格者而出现在国际层面上国际法的主要渊源类型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过程。

国际条约,条约是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结缔“而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用什么名称。

条约包括一般国际条约和特殊国际条约。

国际习惯,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事实、惯例或做法。

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接受的一般法律原则司法判例、权威国际法学家的学说“公允及善良原则”在公平和善意的基础上,即可以不严格依照国际法进行裁判,条件是必须得到当事方各国的同意。

国际组织和国际会议的决议。

准条法、软法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各个领域)、适用于国际法一切效力范围的(属地、属人、属时)、构成国际法基础(引申出其它原则和规则)的法律原则。

一、《国际法原则宣言》宣布的七项原则:1、禁止非法使用威胁或武力原则2、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3、不干涉内政原则4、国际合作原则5、民族平等与自决原则6、各国主权平等原则7、履行依宪章所承担义务原则二、和平共处五项原则1、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2、互不侵犯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国际强行法的概念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53条:条约在缔结时与一般国际法强制规律抵触者无效。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国际法各章节重点内容

其次重点内容为:
第二章概说、联合国宪章原则、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与国际法基本原则;
第四章国籍、外国人的法律地位、引渡和庇护;
第五章领土和领土主权、领土的取得与变更、国家边界和边境制度、南极和北极地区;
第七章空气空间与航空法、国际民用航空制度、危害国际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
第八章外层空间与外层空间法、外层空间法的原则和制度、外层空间活动的几个法律问题;
第十一章概说、外交关系法、领事关系法;
第十二章概说、国际人权法的概念和国际人权公约、国际人权的基本内容、人权的国际保护、中国在人权问题上的立场。
其它内容为一般考核内容。
该文章转载自无忧考网:
第一章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编篡、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第三章国际法主体的概念和范围、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国际法上的承认、国际法上的继承;
第六章概说、海域的划分、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水域、公海、国际海底区域;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第十章概说、条约的缔结、条约的生效、条约的失效、无效与修改、条约的解释;
第十三章国际法律责任的概念及发展、国际不当行为的责任、国际损害行为的责任、国际法律责任的免除、国际法律责任的形式;
第十四章概说、国际组织的主要法律制度、联合国、联合国专门机构、区域性国际组织;
第十五章概说、解决国际争端的政治方法、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法、通过国际组织解决国际争端。

国际法

国际法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
1.含义
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国家主权直接表现的,决定国家生存不可缺少不可交易的权利。它与国家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条约或国际习惯的权利不同,它是国家固有的,而后者是国家主权活动产生的派生的权利。
2.基本权利
(1)独立权,即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不受他国干涉和控制。(2)平等权,国家有平等的主体地位,因此在国际交往中权利义务平等,具体有平等缔约、参加国际会议、参加国际组织的权利;国家间尊荣权平等、位次平等、相互无支配权。(3)自保权,即国家建设国防和抵抗外国武力攻击的权利。(4)管辖权,表现形式是属地、属人、保护、普遍管辖。这些管辖权发生冲突时,由有关国家协商、国内法协调、国际公约规定,如海洋法公约(书397页)。国家主权豁免权。是国家发生在外国的行为和在外国的财产不受该国的管辖。主要是司法豁免,即国家行为和财产不受外国法院管辖。国家主权豁免的放弃和发展。参见教材397-398页。
(二)国际组织一般制度
1.成员制度,国际组织一般有正式成员和非正式成员。
2.机构,国际组织机构一般有权力和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行政机构。
(3)档案、债务的继承规则:只要与转移领土相关档案都继承。财产也要继承,但恶债例外。
三、国际组织
因为国际组织也是一类国际法主体,在国际关系发挥重要作用,故要知道它的规则。
(一)概念和地位
此处讲的是政府间的国际组织,是以各种国际合作为宗旨的由各国政府通过协议而建立的常设国际机构。国际组织是国际法主体之一类,在国际交往中可以缔结条约、派遣与接受使节权、承认与被承、继承与被继承、求偿与承担责任、享有特权与豁免。
2.中国处理二者关系的实践
对于我国处理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实践,大家了解一下这几项原则:(1)尊重国际法,履行国际义务,包括遵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这在宪法中做了规定。(2)目前宪法对我国缔结的条约和接受的习惯法在国内如何适用及它们在国内法处于什么地位,没有明确规定。但一些部门法作了可直接适用的规定。(3)条约与我国法律有不一致规定时优先适用条约。如民法通则等法律做了规定。但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条约是什么地位?则是不明确的。(4)惯例即习惯问题除民法通则规定与该法冲突优先适用外,其他很多法无规定。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

国际法基本原理课件第一章:引言在全球化的今天,国际法作为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着重要作用。

了解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对于我们理解国际关系、维护国家利益以及促进全球合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件将介绍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包括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第二章:国家主权国家主权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关系准则,每个国家享有独立决策的权力,其他国家不得干涉。

然而,国际社会也承认国家主权并非绝对,其行使应当遵守国际法和国际社会共同价值观的规范。

第三章: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国际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无论国家的大小、实力或地位如何,所有国家在国际事务中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

这意味着国家之间应当相互尊重、平等对待,并通过平等的对话与协商解决争端。

第四章: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每个国家都有权保持其领土完整和领土完全无可争议的权利。

其他国家不得通过武力或威胁武力的手段侵犯他国的领土完整。

第五章: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国际法禁止任何国家以武力威胁或使用的手段对其他国家施加压力或侵犯其主权。

这一原则旨在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确保国家之间的和平共处。

第六章:国际责任国际责任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国际法,国家应当对其在国际社会中的行为负有责任,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这一原则促进了国家之间的合作和稳定,防止国家的违法行为对国际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结语通过学习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适应国际社会的法律规范。

国际法的基本原理涵盖了国家主权、平等原则、领土完整、禁止武力威胁或使用以及国际责任等方面的内容。

了解和遵守这些原则,可以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维护各国的共同利益。

对于我们在国际事务中的参与和决策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注: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具体可根据需求进行适当修改和扩展,以达到1000字的要求。

国际法第二章

国际法第二章
(3)恐怖主义的支持、庇护国
❒ 吁请所有国家紧急进行合作,将这些恐怖主义攻 击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绳之以法,强调对于援助、 支持或窝藏这些行为的行凶者、组织者和发起者的人,要 追究责任
4. 时间
必要性( necessity ) 即时性(immediacy):不是必要条

5. 程度:比例性(proportionality)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 域内犯罪。
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 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 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 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法。
三、承认的形式
1. 明示承认(express recognition) 2. 默示承认(implied recognition) 3. 法律上的承认(de jure recognition)
❒ 永久性
4. 事实上的承认(de facto recognition)
❒ 临时性
5. 附条件的承认
S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 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支持S国成为联 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S国签署了两国互 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S国在其首都 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S国共同 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
第十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 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 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 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第八条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 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 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 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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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际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 一、国际关系的概念:就“国际关系” 的概念而言,从学术上讲,国际关系是 人们以主权国家作为基本行为体建立的 跨越国家界限的国际社会关系;从哲学 角度说,它是主权国家之间相互交往与 合作、相互矛盾与斗争所形成的国际社 会关系“和”与“分”发展变化的运动 现象。
《民法通则》第142条“中华 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 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该 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 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1)民商法律关系中,国际条约优先; (2)有关外交领域的法律关系中,条约与国内法同时适 用;
(3)依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39条、《公民权 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和国际劳工公约适用于香港的有关规定仍然有效,通过香 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予以实施”的规定,条约需经国内法 转化才能适用。
二、从国际法的性质分析产生冲突的原因
冲突主体:非国内法与国际法,而是国际公法之 间及其他国际法渊源之间 新兴冲突:1、国际社会从和平共处时期转制到 为共同目标而创新的国际法阶段 2、只有国际合作才能实现全球化 3、二十世纪下半叶强行法的出现 4、强制争端解决机制在不断增设,案件增多 WTO
三、冲突解决机制
二元论
一元论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关 系 的 实 践
国际习惯法 在国内法上 的地位
条约在国内 法上的效力
国际法在我 国国内法上 的地位
二元论 (Dualism)
国际法与国内法是两个 不同的概念,构成两个 法律体系,因为:
第一,它们规范的社会关系不同; 第二,立法机关不同; 第三,主体不同;
第四,对违法行为的制裁方式不同;
国际习惯法优 于国内法
德 国
将条约规定转变为国内法
无需转化直接将条约规定 纳入国内法系统
凡涉及私人权益的条约, 必须经过转化才能有国内 法的效力。
英国
荷兰则把条约臵于高 于国内法的地位,甚 至高于宪法的地位 日本,条 约与习惯 法处于同 等地位
美国
要经过批准和公布才具 有法律的权威,且以互 惠为条件。
• 各国在条约中不仅享受权利,而且承担义务,违反国际法 时,各国也不得否认国际法的存在。 • 实践中国际法的效力也得到了各国的公认。
• 国际法也有了有关“制裁”的规则。
• 国际法适用于国际社会
– 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既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也包括 国家与国际组织等国际法主体的关系 – 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一定条件下也包 括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
美国纽黑文学派:国际法就是国际政治,是国际
社会“权威决策”的总和。 评论:过于悲观。
• 国际法的法律约束力来源于“各国意志之 间的协调” 。
– 国际法效力的根据是各国体现在条约中的意志。
– 每个国家的意志都受到了别的国家的意志的约 束和限制。
• 各国常常通过其权力机关来宣告他们愿意遵守国际法的规 则。
霍布斯(1588-1679)
“在每一个完整的国家都存 在着某种主权,这种权力比 任何个人所能获得的旨在保 护自己的任何权力都要大。 它是人所能赋予的最大权力。 这种人们所能转让给个人的 最大权力,我们称之为‘绝 对权力’。……就掌握主权 者而言的绝对权力与就公民 而言的服从都是统治国家的 根本所在。”
• 国际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
– 从国际法的形成方式来说,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立 法机关,它是一种横向的平行式社会 – 从国际法实施的方式来说,国际社会没有一个处于 国际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 样一个机关来执行法律
第四节 国际法规则之间的冲突
• 一、国际法的多样性和扩展引起的困难 • 国际法范围急剧扩大: • 正式外交 贸易、环境保护、人权、科技 合作、商业、文化、安全、发展。 • 结果:尽人皆知的全球化的自相矛盾现象 • 社会生活日益一体化的同时,也造成日益不成以及国际法的特点,不 正确的选项有哪些 • • • •

A.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处于一个法律体系中,国内 法优于国际法 B.国际法与国内法同处于一个法律体系中,国际 法优于国内法 C.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处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国内法必须执行国际法义务 D.国际法与国内法分处于两个独立的法律体系, 不会相互影响
国际法从属于国内法,只是国内法的一个分支,适用于国 家的对外关系,其效力在于国家的“自我限制”。
国内法优先说
一元论 (Monism )
国际法优先说
国际法和国内法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体系,但不能 把它们对立起来,二者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 互补充的。
• 评价:受到大多数国际法学者的批评, 已为现代国际法学界所摈弃。
• 二、国际法的定义(International Law):国际 法就是主要调整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的法律, 是以国际行为主体间关系为对象的法律。国际 法具有国际性,具有法律性,国际法的效力根 据具有特殊性。 • ①国际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关系。但是现代国 际法除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外,还调整国际组 织、类似于国家的政治实体相互之间的关系, 以及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关系。 • ②国际法是一特殊的法律体系。国际法主体主 要为国家,其制定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完成, 法律渊源主要表现为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其 执行主要依靠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力量。
“行政协定”,即由总统自行或由国会指定的执行 机构缔结的协定,需要转化才能执行。
荷兰王国宪法(1814年)
• 第九十一条 • (1)非事先获得议会同意,荷兰王国不受任何条约的约束, 也不得宣布废除条约。但议会法令另有规定者不在此限。 • (2)议会表示同意或默认的方式由议会法令规定。 • (3)任何违反宪法或导致这一结果的条约条款须获得议会两 院2/3多数赞成始得通过。 • 第九十二条 在遵守第九十一条第(2)款规定的条件下,可 以授予根据条约设臵的国际机构以立法、执行及司法权。 • 第九十三条 条约条款及国际机构决定中就其内容对任何人 都有约束力的规定,均在公布之后生效。 • 第九十四条 王国的现行法令法规,如果与具有普遍约束力 的条约规定,或国际机构决定相抵触,不得施行。 • 第九十五条 有关公布条约和国际机构决定的规则应由议会 法令规定。
通常把国际习惯法纳入国内法体系,成为国 内法的一部分,因而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国际法是本国法律” “所有被普遍或者至少为英国所接受的国 际习惯法规则本身就是本国法律的一部 分。”
当国际法与 国内法有 冲突时
英 国
荷 兰
德国
推定国内法 没有改变国 际法的意思; 如果两者明 显冲突时, 法院只能适 用国内法
第五,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性质不同。
基本观点:国际法产生和适用于国际 社会,国内法产生和适用于国内社会,两 者之间存在主体、调整对象、渊源、效力 根据、实施等方面的区别。 评价:过于强调了国内法与国际法的 差异而忽略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难以解 释在当今国家间相互依存性不断加强、全 球化日益突出的背景下国际法与各国国内 法相互渗透、相互转化、相互作用的发展 趋势。
(一)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法上的地位 (二)我国对国际习惯的态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 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 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
我国宪法对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没有一般 性的规定,宪法只对缔结条约的程序作了规 定。这就是: 1、国务院缔结条约(宪法第89条第9项) 2、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条约的批准和废除 (宪法第67条第14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 的决定,批准和废除条约(宪法第81条)
国之间的应然的不可动摇的关系的,才是法。
• 代表二:19世纪的法学家奥斯丁 • 观点:法律是掌握主权的上级所颁布的一种命 令,不服这种命令的人将会受到上级的制裁。
• 自然法学派:国际法的效力来源于法律良知和 “正义观念”。 • 评论:不可知论。 • 实证法学派:国家同意的“共同意志”是国际 法的效力渊源。 • 评论:恶法亦法。
• 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的关联性 • 1、国际关系催生了国际法:从历史发展 来看,国际关系的发展促成了国际社会 的发展,构成了国际法赖以发轫并勃兴 的社会基础,国际法是国际关系的产 物。
• 2、国际法对国际关系的运行产生规制性 作用:国际法提供制度架构以设定国际 关系运行模式,规范具体国际行为、建 立价值标准并进行价值评判。
第二节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同学们了 解二元论、一元论,理解国 际习惯法、条约在国内法上 的地位,并掌握条约在中国 国内法上的地位。
中国学界对国际法效力根据 问题所持的观点。
重难点


你认为应国内 法优先还是国 际法优先?
国 际 法 与 国 内 法 关 系 的 理 论
其他
法国
法国宪法第54条规定,宪 法委员会可以宣告一项条 约违宪
直接效力原则
欧盟法在全体成 员国国内可直接 适用。
欧盟法在成员国国 内适用时,尤其是 欧盟法与成员国国 内法相冲突时,应 优先适用欧盟法。
优先效力原则
Factortame是依据英国法律设立的具有英国法人资格的 公司,但此公司的董事会成员和股东却大部分是西班牙 人,所以由西班牙股东控股。公司拥有的95艘深海捕鱼 船都依据英国1894年《商船法案》注册为英国船籍,并 因此享有了在英属海域捕鱼的资格。1972年,英国经议 会同意加入共同体条约,确认这些捕鱼者的资格和权利。 1988年颁布了新的《商船法案》和《商船登记规则》。 新法案要求商船重新注册,并更改了注册要求——只有 英国股份控股的商船才能获得英国船籍。这样 Factortame 和一些其他公司的商船就当然不能获得英国 船籍了。于是Factortame和一些其他公司向地区法院起 诉, 主张1988年商船法案新的注册要求违反了欧共体条 约而无效。
1、条约在中国国内法 上的地位如何? 2、你认为应国内法优 先还是国际法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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