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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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二三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一二三真题答案及解析

2019年司法考试卷三真题答案及解析1.甲、乙二人同村,宅基地毗邻。

甲的宅基地倚山、地势较低,乙的宅基地在上将其环绕。

乙因琐事与甲多次争吵而郁闷难解,便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乙的行为违背民法的下列哪一基本原则?A.自愿原则 B.公平原则 C.平等原则 D.诚信原则试题答案D【考点】民法理念与基本原则【解析】A项自愿原则,也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以及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本题中,乙在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属于行使自己权利的行为,不存在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的问题。

故A项错误。

B项考查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本题中,甲、乙之间因建围墙之事而产生的纠纷,与是否公平、平允、合理地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问题无涉。

故B项错误。

C项考查平等原则,强调双方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他们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本题中,甲、乙二人均为自然人,平等独立的民事主体,二者间的矛盾与平等原则无涉。

故C项错误。

D项考查诚信原则,强调行为人在行为时应当恪守信用、诚实不欺,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尊重社会利益,不得滥用权利。

本题中,乙沿二人宅基地的边界线靠己方一侧,建起高5米围墙,使甲在自家院内却有身处监牢之感。

显然并未本着善意从事行为,属于权利滥用。

故D 项应选。

2.肖特有音乐天赋,16岁便不再上学,以演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肖特成长过程中,多有长辈馈赠:7岁时受赠口琴1个,9岁时受赠钢琴1架,15岁时受赠名贵小提琴1把。

对肖特行为能力及其受赠行为效力的判断,根据《民法总则》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肖特尚不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B.受赠口琴的行为无效,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C.受赠钢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D.受赠小提琴的行为无效,因与其当时的年龄智力不相当试题答案B【考点】民事行为能力【解析】A项考查劳动成年制度。

融资居间合同陷阱

融资居间合同陷阱

融资居间合同陷阱《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居间合同就是中介合同。

1、居间人往往利用公众认知度较高的媒体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委托人上当。

一些中介机构利用大众熟知的媒体发布虚假的信息,如转让技术、寻求技术合作、加工承揽等,而事实上中介机构发布的只是一种广告,并不是合同,也不是合同的要约,只是一种要约的邀请。

看到了广告的公众找到广告的发布者并与之商谈才能提出要约,直至承诺。

因此受欺诈方与中介方在刊登广告的条款或文字表达方面发生关于违约责任的争论时,受欺诈方往往很难取胜。

2、居间人与第三人进行恶意串通,获得委托人的预付款、定金及服务费。

居间合同欺诈多以无偿获得或不平等获得委托方的中介费为目的,所以居间人提供的信息必然是虚假的,否则也就不构成合同欺诈。

居间人惯用的手段就是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共同设置陷阱,使受欺诈方甘心上当付出预付款及中介费。

一旦第三人不履约或逃之夭夭,居间人也不会因提供居间服务而受到法律的追究。

而受欺诈人要找居间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证据是非常困难的。

3、居间人故意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促成委托方与第三人签约以获取中介服务费。

这种欺诈行为主要表现为居间人夸大第三人的履约能力,没有把与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告诉委托方,致使委托方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在履行了一部分后不得不终止,而委托方则因要求返还中介费没有合法依据而不得不承受损失中介费的后果。

4、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使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

居间人和第三人串通,在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履行中以种种借口解除合同,不但赚取了中介费,而且使委托人有苦说不出。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用的几个重大问题4

刘贵祥民法典适⽤的⼏个重⼤问题4三、民法典的溯及⼒(⼀)民法典对施⾏前的法律事实原则上⽆溯及⼒民法典⾃ 2021 年 1 ⽉ 1⽇开始施⾏,这意味着在此之前⼈民法院不能援引民法典的规定作为裁判案件的依据。

民法典施⾏后,⼈民法院虽然可以将民法典作为裁判的依据,但待决案件是否可以适⽤民法典,取决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事实发⽣在何时: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后,⾃应适⽤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之前,原则上不能适⽤民法典的规定,只能适⽤当时的法律。

就此⽽⾔,虽然民法典施⾏后,合同法、物权法、担保法等 9 部法律均被废⽌,但并不意味着这些法律在今后的司法实践中不再被援引。

恰恰相反,在民法典施⾏后的相当⼀段时间内,因为待决案件的法律事实发⽣在民法典施⾏前,且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待决案件的审理可能没有溯及⼒,所以可能还有⼤量案件仍然须要适⽤这些法律。

(⼆)民法典不溯及既往的例外情况结合⽴法法第九⼗三条的规定及审判实践,对于民法典施⾏前发⽣的法律事实,民法典可以例外适⽤的情况⼤体有以下四种:⼀是对民法典实施前发⽣的法律事实,适⽤民法典更有利于保护当事⼈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价值观的,应适⽤民法典的规定;⼆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民法典的规定处理纠纷,但是明显减损当事⼈合法权益、增加当事⼈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合理预期的除外;三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持续⾄民法典实施后,该法律事实在民法典施⾏后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民法典的规定;四是民法典实施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虽然有规定但规定不够具体,⽽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可以依据民法典解释当时的法律,或进⾏裁判说理。

具体例举如下:1. 关于合同效⼒规定的溯及适⽤问题民法典实施前成⽴的合同,依据当时的法律应认定⽆效,⽽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应认定有效的,例外地适⽤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

民法典生效后约定适用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合同无效而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合同有效的,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本条是有利溯及适用规则在合同效力方面的具体适用,是典型的效力层面的有利溯及。

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民法典》施行前成立的合同,根据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该合同为无效合同,而《民法典》修改了原有规定,认定该合同为有效合同时,应当适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

除此种情形外,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认为某一要件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重瑕疵,而《民法典》认定该要件属于影响合同效力的轻瑕疵或者不影响合同效力的其他情形,亦可参照适用本条规定。

一、《民法典》对合同效力的调整由于合同效力需要结合《民法典》总则编第六章以及合同编予以综合判定,为更好分析合同效力的发展脉络,起草小组分别对《民法总则》(《民法典》总则编)、《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效力的主要变化情况进行了梳理。

(一)《民法总则》对合同效力的调整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一律无效尽管《民法总则》没有改变《民法通则》的这一规定,但却改变了《民法通则意见》第6条的规定,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奖励、赠与、报酬,他人不得以行为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为由,主张以上行为无效”。

2.增加了关于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以及隐藏行为的效力规定《民法总则》第146条区分了通谋虚伪中的虚伪表示和隐藏行为的效力。

根据该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订立的合同无效,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合同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3.增加了关于第三人欺诈、胁迫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定《合同法》只规定了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可撤销。

《民法总则》第149条、第150条增加规定了因第三人欺诈、胁迫所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可撤销。

民法总则58条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58条是怎样规定的

民法总则58条是怎样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民法总则58条是怎样规定的
第五十八条【无效民事行为】下列民事行为无效: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五)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六)经济合同违反国家指令性计划的;
(七)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988年4月12日法(办)发。

第三人欺诈行为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人欺诈行为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

第三人欺诈行为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民事欺诈行为在生活中时比较常见的,在民事领域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并且必须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受骗者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且欺骗具有不正当性,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民法总则中是一个亮点,让小编来告诉大家第三人欺诈行为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民事欺诈行为在生活中时比较常见的,在民事领域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欺诈必须符合一定的构成要件,并且必须是行为人的欺诈行为使受骗者陷入了错误的认识,并且欺骗具有不正当性,因遭受第三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在民法总则中是一个亮点,让小编来告诉大家第三人欺诈行为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一、第三人欺诈行为民法总则是怎么规定的?《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关于第三人欺诈,我国原有的《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并没有具体规定,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0条有所体现,故本条属于法律新增规则。

上述司法解释第40条规定:“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按照担保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

”即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作为比较立法例,有《德国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96条第2项、台湾地区“民法”第92条第1项等。

本条针对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的特殊情形,在保护表意人与保护相对人之间寻求平衡,以相对人恶意为限,始许表意人撤销法律行为。

(1)概要欺诈行为如果是当事人之外的第三人作出,法律行为的效力能否因此而受有影响?我国原有法律对此未作明确规定,学说对此有所探讨。

从国外立法例来看,欺诈系由第三人所为的,对于一方所作的意思表示,只有当另一方明知或者可知欺诈事实时,始得撤销(比如《德国民法典》第123条第2款、《日本民法典》第96条第2项)。

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

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

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依据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些需要代付款项的情况,例如代付房租、代付水电费等。

在这些情况下,如果代付人未能如约履行代付义务,那么根据法律规定,第三人可能需要承担代付义务。

那么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的依据是什么呢?本文将重点探讨此问题。

一、代付责任的法律依据在我国合同法中,对代付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可以委托第三人代为履行债务。

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对债务人和债权人承担义务。

这就意味着,代为履行的第三人在债务人未能履行代付义务的情况下,需要承担代付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总则第九条的规定,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管人员,应当履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超越职权而侵害他人利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这就意味着,如果代付责任超越了第三人的职权范围,并且侵害了他人的利益,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代付责任。

第三人如果承担了代付责任,那么他需要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 接受委托:第三人必须是经债权人同意接受委托的。

只有在获得委托的情况下,第三人才有义务承担代付责任。

2. 超越职权:第三人在代付过程中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

如果超越职权导致侵害他人利益,那么第三人需要承担相应的代付责任。

3. 代付义务:第三人在代付过程中必须履行代付义务。

如果第三人未能如约履行代付义务,那么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4. 证明责任:债权人或者受益人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

债权人或受益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第三人应当承担代付责任。

5. 故意或过失: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的依据是他的过失或故意导致代付未能履行。

如果第三人是无辜的,那么他不需要承担代付责任。

如果第三人拒绝承担代付责任,债权人或受益人可以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责任。

债权人或受益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第三人承担代付责任。

法院在受理案件时,会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做出相应的裁决。

民法总则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

民法总则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日常生活,对人们来说,签署合同很常见的事情,这是最基本的民事活动。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一方利用欺诈、胁迫等方式达成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民法总则156条又规定了,民事活动可以部分有效。

那么民法总则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日常生活,对人们来说,签署合同很常见的事情,这是最基本的民事活动。

按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如果一方利用欺诈、胁迫等方式达成的合同是无效的。

但是民法总则156条又规定了,民事活动可以部分有效。

那么民法总则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下面我们一起跟随小编具体了解下吧。

一、民法总则156条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156条规定的是法律行为无效事由的影响范围,即是整体无效还是部分无效。

第156条适用于所有令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如第153条的违背法规禁令、违背公序良俗、第155条的撤销、第135条的形式瑕疵等。

第156条的基本立场是以部分无效为原则,整体无效为例外。

即一般而言,仅有受到无效事由直接作用的那部分无效,其他部分保持有效。

只有当无效那一部分影响到其他部分的效力,才应认定整体无效。

至于部分无效是否“影响其他部分效力”,主要取决于当事人事实上的或者可推断的意愿。

二、民法总则第156条的适用如何判断?第156条的适用可以分为三步,1、判定是否存在一个法律行为整体(“整体性判定”);2、判定这一整体内部是否具有可分性(“可分性判定”);3、按照当事人意愿并结合法律的目的判定,因无效事由介入而无效的部分是否影响法律行为其他部分(“影响性判定”)。

其中,整体性和可分性处于第156条的构成要件层面,影响性判定处于第156条的法律后果层面。

三、哪些情况下民事行为可以撤销?1、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08•【文号】法〔2019〕254号•【施行日期】2019.11.0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法商法总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法〔2019〕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以下简称《会议纪要》)已于2019年9月11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第319次会议原则通过。

为便于进一步学习领会和正确适用《会议纪要》,特作如下通知:一、充分认识《会议纪要》出台的意义《会议纪要》针对民商事审判中的前沿疑难争议问题,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民事行政专业委员会讨论决定。

《会议纪要》的出台,对统一裁判思路,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增强民商事审判的公开性、透明度以及可预期性,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民法院要正确把握和理解适用《会议纪要》的精神实质和基本内容。

二、及时组织学习培训为使各级人民法院尽快准确理解掌握《会议纪要》的内涵,在案件审理中正确理解适用,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妥善处理好工学关系的前提下,通过多种形式组织学习培训,做好宣传工作。

三、准确把握《会议纪要》的应用范围纪要不是司法解释,不能作为裁判依据进行援引。

《会议纪要》发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一审、二审案件,在裁判文书“本院认为”部分具体分析法律适用的理由时,可以根据《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进行说理。

对于适用中存在的问题,请层报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1月8日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目录引言一、关于民法总则适用的法律衔接二、关于公司纠纷案件的审理三、关于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四、关于担保纠纷案件的审理五、关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六、关于证券纠纷案件的审理七、关于营业信托纠纷案件的审理八、关于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九、关于票据纠纷案件的审理十、关于破产纠纷案件的审理十一、关于案外人救济案件的审理十二、关于民刑交叉案件的程序处理引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精神,研究当前形势下如何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着力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为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最高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日至4日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召开了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无效吗?

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合同⽆效吗?被胁迫签订的违背真实意思的合同⽆效吗?不⼀定!根据⽆效合同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只有在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况下,才属于⽆效合同。

如果没有损害国家利益,只是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哦。

我们来简单看两条法律规定:《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 (⼀)⼀⽅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五⼗四条下列合同,当事⼈⼀⽅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重⼤误解订⽴的; (⼆)在订⽴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以欺诈、胁迫的⼿段或者乘⼈之危,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的合同,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当事⼈请求变更的,⼈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从法条规定上我们可以看出,⽆效合同多是触碰了法律底线的。

法院在认定合同效⼒的时候还是⾮常谨慎的。

实务中⽐较常见的⽆效合同主要是农村房屋的买卖。

⽽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主要是合同当事⼈认知或者地位悬殊、信息不对等等原因订⽴的合同。

除了上述法律规定,对于⽆效的合同,《民法总则》还有兜底性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如“包养协议”等。

下⾯附上部分关于⽆效合同、可撤销、可变更合同的法律规定,供⼤家⼀起学习。

⽆效合同:《民法总则》第⼀百五⼗三条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为⽆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为⽆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为⽆效。

《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 (⼀)⼀⽅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

普法系列:关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理解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在意思表示有瑕疵的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条文理解1、民法典-民法总则对基于重大误解、一方欺诈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定的仅是“可撤销”,而删除了“可变更”,但并不妨碍当事人私下协商的变更。

2、关于第149条规定的基于第三人实施的欺诈而生的撤销权,需要受欺诈人的向对方不属于善意即知道或应当知道欺诈行为时,受欺诈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而就胁迫而言,由于其侵害情节较欺诈更重,法律应对受胁迫方赋予更高的保护,因而在胁迫下不再要求受胁迫方的相对人是否善意,故第150条将一方胁迫与第三人胁迫放在一块进行规定。

3、第151条规定的显失公平,包括了乘人之危的情况。

4、撤销权适用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第152条就撤销权消灭期间按照不同情况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第541条、第1052条、第1053条也就个撤销权行使期间进行了明确规定。

5、第265条第2款规定的农村集体成员撤销权,并没有限定集体成员人数的限制,原则上每个成员都可以提出请求。

第280条第2款规定的受侵害业主的撤销权也是如此。

6、第538条、第539条分别就债务人无偿处分、有偿(明显不合理低价卖出、明显不合理高价买入)处分下债权人的撤销权作了规定。

无偿处分下,不要求受让人善意,只要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实现其债权,债权人即有权申请撤销。

有偿处分下,增加了相对人为恶意的条件,即债务人处分行为的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另需说明,如何认定“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需结合债权情况、债务人责任财产状况等在个案中具体判断,不可僵化理解。

7、第1052条第2款规定的“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起算,更改了婚姻法规定的“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且根据该条的规定,有权撤销的机关为人民法院,不再包括婚姻法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了。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I don't speak first when spring comes, any bug dare to squeak.简单易用轻享办公(页眉可删)《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其中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这一点跟合同当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吻合的,各种民事关系当中所实施的相应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是公平,公正,自愿的才生效。

一、《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在欺诈人方面: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1)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2)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诈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可以撤销。

二、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包括哪些?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订合是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贷款诈骗罪涉及第三人之刑法分析

贷款诈骗罪涉及第三人之刑法分析

贷款诈骗罪涉及第三人之刑法分析王正阳【摘要】刑事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在新时代背景下对贷款诈骗罪的认定和处理上仍存在争议和矛盾.在借贷人有第三人为其提供担保从而骗取银行贷款的情形中,理论界对此的观点有贷款诈骗罪、合同诈骗罪、民事贷款欺诈等.此争议的问题关键在于厘清财产犯罪中财产性利益的理解、单位设计贷款诈骗的处理和第三人参与共同犯罪的疑难解决.【期刊名称】《昆明学院学报》【年(卷),期】2017(039)004【总页数】6页(P72-77)【关键词】贷款诈骗;第三人担保;财产性利益;共同犯罪【作者】王正阳【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上海20004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24.3行为人从金融机构获得贷款的过程中基本都被要求提供必要的担保,或是不动产抵押权担保,或是第三人*本文所述第三人是指在贷款行为中提供信用担保的担保机构或自然人。

提供的信用担保,来保证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出的资金安全有保障。

在当前金融发展新形势下出现的小额贷款公司、保险担保机构等便时常出现在金融犯罪案件中。

在本文讨论的贷款诈骗罪中,当涉及第三人担保的案件中,对行为人的罪名及罪数认定存在一定争议。

如以张明楷教授为代表的观点认为,行为人欺骗他人而为其提供担保,达到骗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应定性为对担保人的(合同)诈骗罪(对象为财产性利益)与对金融机构的贷款诈骗罪(对象为贷款),宜实行数罪并罚。

张教授还认为,采取欺骗手段骗取的担保单独也能构成(合同)诈骗罪。

[1]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行为人欺骗第三人获得担保和行为人欺骗金融机构贷款的两个行为的重要部分是重合的,因而认定为想象竞合,或者说两者存在牵连关系,从一重处理。

而第三种观点认为,依据行为人所造成的损害结果由谁承担来定罪。

即损害结果全部由第三人承担的,定诈骗罪;银行等金融机构承担或部分承担损害结果的,定贷款诈骗罪。

[2]第四种观点则认为,行为人针对担保方的行为只能简单认定为民事欺诈,不需要刑法的介入。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

《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民法典》第三编合同重点内容学习解读(第三篇合同,共526条)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表决通过,共7篇,1260条,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即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其中,合同编的内容共计526条,其占据了民法典40%的内容。

合同编又细分为通则、典型合同、准合同。

合同编在原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全方位的修订。

一、合同编七大亮点 1.电子合同开启无纸化时代为了适应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以及百姓网购需求的增多,民法典规定,数据电文也具有法律效力,这意味着纸质合同将逐步退出互联网时代。

(第五百一十二条)2.有理有据,向霸座者说不针对近年来客运合同领域出现的旅客霸座、不配合承运人采取安全措施等严重干扰运输秩序和危害运输安全的问题,民法典细化可客运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第八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八百一十九条、第八百二十条)3.对商家的霸王条款”说“不” “禁止自带酒水”“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民法典完善了格式条款制度。

(第四百九十一条、第四百九十五条至第四百九十八条)4.物业纠纷不用怕,物业服务合同来维权针对物业服务领域的突出问题,民法典增加规定物业服务合同,为老百姓解决物业纠纷提供法律依据。

(第三编第二十四章)5.“借一万、还十万”,网贷被套路不用怕针对近年来各界反映强烈的高利贷问题,草案明确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六百八十条第一款)6.房子被拍卖,承租者家在何方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建立租购同权住房制度的要求,保护承租人的利益,民法典增加规定房屋承租人的优先承租权。

(第七百三十四条第二款)7.其他主要变化此外,为适应我国保理行业发展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需要,民法典增加了保理合同(第三编第十六章);为进一步强化对债权人的保护,民法典细化了债权转让、债务转移制度、增加了债务清偿抵充规则、完善了合同解除等合同终止制度(第三编第五章);在总结现行合同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民法典通过完善检验期限的规定和所有权保留规则等完善了买卖合同(第六百二十二条、第六百二十三条、第六百四十一条至第六百四十三条);为适应现实需要,民法典吸收了担保法中关于保证和定金规则的规定,增加了保证合同,完善违约责任制度(第三编第十三章、第五百八十六条至第五百八十八条)。

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

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其实想要在社会生活当中立足的话,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老老实实的,心里面一点保留也没有。

尤其在做生意的时候更是如此,各位企业家对这一点相信更是深有体会,常年游浮于商海当中,早就习惯了各种的虚假意思表示。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其实想要在社会生活当中立足的话,不能说在任何情况下都老老实实的,心里面一点保留也没有。

尤其在做生意的时候更是如此,各位企业家对这一点相信更是深有体会,常年游浮于商海当中,早就习惯了各种的虚假意思表示。

下面小编为大家介绍的是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一、民法总则虚假意思表示的规定是什么?1、真意保留,指表意人故意隐匿其内心真意,而表示与其真意不同的意思的意思表示。

【原则上有效,如果真意保留的事实为相对人所明知的,无效】2、虚伪表示,指表意人与相对人同谋而为的虚假的意思表示。

【如果虚伪表示隐藏的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有效】3、重大误解,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发生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行为。

【可撤销】4、误传,指因意思表示传达人之错误而导致的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

【可撤销】5、欺诈,指当事人一方故意编造虚假情况或隐瞒证实情况,是对方陷入错误而为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民法》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否则可撤销】6、胁迫,指为达到非法的目的,采用某种方法造成他人精神上的巨大的压力或直接对他人肉体施加暴力强制的行为。

【《民法》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无效,否则可撤销】7、乘人之危,指行为人利用对方当事人的急迫需要或为难处境,迫使其作出违背本意而接受于其非常不利条件的意思表示。

【《民法》规定为无效;《合同法》规定为可撤销】▲二、意思表示的生效(一)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第5讲_法律行为(2)

第5讲_法律行为(2)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四)无效的法律行为 1.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3.无效的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 1 · 2019 判断题】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法院宣告其无效时起失去法律约束力。

()【答案】×【解析】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例题 2 · 2018 多选题】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属于无效法律行为的有()。

A.6 周岁的王某将自己的电话手表赠与赵某B.宋某以泄露王某隐私为由,胁迫王某以超低价格将祖传古董卖给自己C.张某以高于市场价 30% 的价格将房屋出售给李某D. 甲公司代理人刘某与乙公司负责人串通,以甲公司名义向乙公司购买质次价高的商品【答案】 AD【解析】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 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A 选项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2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故 D 选项系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 4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故本题正确答案为 AD 选项。

(五)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1.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1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被欺诈后合同有效吗

被欺诈后合同有效吗

被欺诈后合同有效吗⼈们在签订合同时,可能会被欺诈⽽签订了假的合同。

⽽此时,由于合同已经签订了,当事⼈是否还需要履⾏该合同便成了个⼤问题。

被欺诈后合同有效吗?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被欺诈后合同是否有效《合同法》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合同⽆效:(⼀)⼀⽅以欺诈、胁迫的⼿段订⽴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法⽬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民法总则》作了明确规定:第⼀百四⼗七条基于重⼤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为,⾏为⼈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条⼀⽅以欺诈⼿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四⼗九条第三⼈实施欺诈⾏为,使⼀⽅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为的,受欺诈⽅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或者第三⼈以胁迫⼿段,使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为,受胁迫⽅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百五⼗⼀条⼀⽅利⽤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为成⽴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有权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以上,便是⼩编对于合同有效性问题进⾏的解答。

当事⼈所签订的欺诈合同,若是被迫签订的,则合同完全⽆效,若是部分为⽆效合同,则该合同部分⽆效。

如果您的情况⽐较复杂店铺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法律咨询。

店铺温馨提⽰:《民法典》⾃2021年1⽉1⽇起正式施⾏,《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担保法》《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民法总则》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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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

合同无效的规定及适用(含民法典的新规定)一、关于合同无效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及法律后果等内容。

1、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合同无效对解决争议条款的影响:第五十七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认合同无效的司法政策精神1、对合同无效的认定问题采取谨慎的态度。

(1)只能依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认定合同无效。

(2)只有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

(3)《物权法》第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该条确定了原因行为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即原因行为的效力不受物权变动要件的影响。

2、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理解在具体适用法定情形第(五)项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强制性规定”作以下区分:(1)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

(2)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未明确规定违反此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其中一方以欺诈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利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的。

这一点跟合同当中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是吻合的,各种民事关系当中所实施的相应民事法律行为,都必须是公平,公正,自愿的才生效。

▲一、《民法总则》第148条规定的内容是什么?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一)在欺诈人方面:1、须有欺骗他人的行为。

欺诈行为是故意把不真实的情况表示给别人,无论虚构事实、歪曲事实或者隐匿事实均属之。

欺诈往往呈现为积极行为,而消极行为,尤其是沉默,则必须是法律、合同或者商业习惯上有告知事实的义务,而未告知时才能构成欺诈。

2、须有欺诈故意。

欺诈故意,是指具有欺骗他人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含义包括两层:(1)是使相对人陷于错误的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所表示的情事不真实,并且明知相对人有陷入错误的可能;(2)是有使相对人陷于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的故意。

这两种故意从根本上妨碍了被欺诈人意思形成的自由。

(二)在被欺诈人方面:1、须被欺诈人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

被欺诈人陷于错误与欺诈人的欺诈行为之间须有因果关系。

如果被欺诈人并不陷于错误,或者虽然陷于错误,但该错误不是受欺诈而产生,则欺诈行为不能成立。

2、须被欺诈人因错误而作出意思表示,即错误与意思表示之间须有因果联系。

如果被欺诈人虽然陷于错误,但是并没有因之而作出意思表示;或者虽有意思表示,却不是因错误所致,欺诈行为也不能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被欺诈人必须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才可以撤销。

第三人欺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

第三人欺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

In the end, what you believe can become what you believe.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第三人欺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我们在生活中无论是与人打交道还是经商合作都讲究一个诚信,但是有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欺诈他人的现象,一般都是通过欺诈的行为来获取利益,给受害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扰乱市场秩序,在民法总则中对欺诈有详细的规定,那第三人欺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我们在生活中无论是与人打交道还是经商合作都讲究一个诚信,但是有时候我们经常会遇到欺诈他人的现象,一般都是通过欺诈的行为来获取利益,给受害者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同时也扰乱市场秩序,在民法总则中对欺诈有详细的规定,那第三人欺诈民法总则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什么是欺诈?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

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为了保护受欺诈的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使其不受因欺诈而为的意思表示的约束,在法律中损害国家利益的欺诈也是致使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行为。

二、民法总则关于欺诈的规定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欺诈行为的构成要素(一)欺诈人1、诈人的欺诈故意欺诈故意是指行为人具有故意欺诈他人的意思,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使被欺诈人陷入错误认识,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状态。

2、诈人的欺诈行为欺诈行为,指欺诈人语言、文字或活动有隐瞒事实而告知虚假情况的行为。

即使被欺诈人陷于错误、加深错误或保持错误而虚构事实、变更事实或隐瞒事实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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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
效吗
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项目是由多方合作的情况下来完成的。

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也为了项目可以更好地进行,双方在进行生产前,一般都会签订合同。

但是,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经过“第三人”的欺骗情况下而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是很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将对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的问题进行介绍。

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项目是由多方合作的情况下来完成的。

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也为了项目可以更好地进行,双方在进行生产前,一般都会签订合同。

但是,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经过“第三人”的欺骗情况下而签订的合同。

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是很重要的。

接下来,小编将对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的问题进行介绍。

一、关于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的定义
欺诈指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后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二、“第三人”的范围
民法上的欺诈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在双方法律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欺诈,严格区别来自第三人的欺诈。

在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利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方就行欺诈,我国民法对于因第三人胁迫或欺诈而订立合同,关于“第三人”的界定却是留下了空白。

笔者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以下三类人不属于“第三人”,具体而言:
第一,第三人不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或作为其缔约辅助人参与从事行为的人。

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以及辅助人实施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合同相对人必须将其归责于自己;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若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方在利益方面具有密切联系,以至于从被欺诈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二者看上去在经济上系为一体,视同其自己对相对人的欺诈;
第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中的受益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的范畴。

三、民法总则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因第三人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是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还是合同无效呢?笔者认为,第三人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欺诈的,除另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视同其自己对于相对人的欺诈,从而构成欺诈)以外,一般不影响该法律行为的效力。

比如,依《担保法解释》第40条,主合同债务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该保证合同有效,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合同无效,即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欺诈、胁迫事实的。

总而言之,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

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
律行为有效。

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得知,第三人主要是指除双方主要的责任人外,看似中立的一方,或者表面为第三人,实则和一方有利益瓜葛的。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

在现实生活中,大家进行生产生活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合同的签订那是相当重要的,在签订时,一定要再三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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