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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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的通

吉林省司法厅
【期刊名称】《吉林政报》
【年(卷),期】2018(000)023
【摘要】吉司发[2018]24号各市(州)司法局,各县(市、区)司法局:《吉林省司法鉴定行业发展规划》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总页数】4页(P12-15)
【作者】吉林省司法厅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18.9
【相关文献】
1.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项目和评价标准细则》的通知 [J], ;
2.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全省司法行政机关司法鉴定管理职责的规定》的通知 [J], ;
3.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年度考核办法》的通知 [J], ;
4.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J], ;
5.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J], 吉林省司法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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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2009年12月9日,省委政法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省财政厅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

关于在全省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吉办发〔2009〕41号为推动全省社区矫正工作深入发展,促进我省社会和谐稳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09]169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吉林省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吉办发[2006]28号),现就我省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全面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指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和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社区矫正试点是为贯彻落实我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进行的一项刑罚执行制度改革,始终得到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和关注。

经中央批准,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以下简称“两院两部”)联合下发《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先后有27个省(区、市)开展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2004年,中共中央转发的《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初步意见》(中发[2004] 21号)将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纳入中央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范围,要求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制度。

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要求,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

2008年12月,《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发[2008]19号)对推进社区矫正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0.12.13•【字号】吉司公发[2010]143号•【施行日期】201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3号)各市(州)司法局:《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吉林省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全省公证员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工作,全面、客观、准确地评价执业公证员工作业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执业公证员。

第三条执业公证员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公证机构负责实施,公证机构负责人的年度考核由所在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实施。

执业公证员、公证机构负责人应当参加所在公证机构、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组织的年度考核。

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年度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考核内容、等次和标准第五条执业公证员年度考核内容为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等。

主要考核下列内容:遵守公证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执业纪律的情况。

业务能力和创新能力。

包括法律素养、业务技能,以及解决复杂或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水平等。

工作态度。

包括敬业精神,团结协作,服从领导,勤奋好学,遵章守制等。

工作实绩。

包括办证数量及质量,工作业绩和效能,撰写案例分析或理论研讨文章等。

廉洁执业情况。

包括不得利用公证员身份和职务谋取私利,不得接受馈赠财物和其他利益等。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
30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吉司发[2010]13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0.03.23
【实施日期】2010.03.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动方案》的通知
(吉司发[2010]13号)
省监狱管理局,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各市州司法局,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厅直各单位:
现将《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系统、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活动方案
2010年,是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

30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省委、省政府和司法部的正确领导下,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充分发挥法律服务、法律保障和法制宣传的职能,各项工作取得了历史性进步、实现了跨越式发展,为吉林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为隆重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回顾发展历程,总结发展经验,展示发展成就,鼓舞和激励全系统干警职工的士气,增强凝聚力和战斗力,不断开创新形势下司法行政工作新局面,省厅拟组织开展纪念吉林省司法行政机关恢复重建30周年系列活动。

现制定如下活动方案:
一、指导思想
纪念活。

矫直工员工管理制度

矫直工员工管理制度

矫直工员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矫正工作人员的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切实保护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矫正工作人员是指在矫正机关从事矫正工作的专职人员。

第三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维护矫正机关的形象和声誉。

第四条矫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矫正工作人员管理制度,确保矫正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和选拔第五条矫正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过选拔和培训,确定矫正工作人员的组成及人员配备。

第六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和专业能力,具备较强的执行力和沟通能力。

第七条矫正机关应当依法对矫正工作人员进行考核,评选出优秀人才,激励其持续进步。

第八条矫正机关应当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实行事先审查和公开选拔的原则,确保选拔出具有良好职业素养和专业技能的矫正工作人员。

第三章矫正工作人员的权利和义务第九条矫正工作人员有权享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赋予的权利,有权依法履行职责,拒绝任何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十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爱岗敬业,严守纪律,忠诚履行职责,服从矫正机关的工作安排。

第十一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严禁徇私舞弊,损害矫正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为矫正工作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章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和考核第十三条矫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矫正工作人员的监督机制,定期对其开展考核评价。

第十四条矫正工作人员应当服从矫正机关的监督和指导,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

第十五条矫正机关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态度进行综合考核,对表现突出的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存在违规行为的个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矫正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奖惩机制,激励优良人才,震慑不良行为,形成正向激励机制。

第五章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展第十七条矫正机关应当加强对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和发展,提高其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

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吉司党委发[2010]8号【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发布日期】2010.05.25【实施日期】2010.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吉林省司法厅委员会关于印发《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司党委发[2010]8号)省监狱管理局、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党委,省直各监狱、劳教所党委,厅直各单位党委(支部):现将《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方案的要求,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在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进一步巩固和拓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成果,推动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向广度和深度发展,根据《省委关于在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和省直机关党工委《关于在省直机关党的基层组织和党员中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省直司法行政系统实际,制定如下活动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切实提升司法行政机关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和水平为主题,牢固树立促进吉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是司法行政机关第一要务的理念,坚持从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出发,着力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法律保障和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着力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统筹推进党的建设其他经常性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在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服务人民群众、加强基层组织的实践中建功立业。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通知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通知

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6.11.01•【文号】[2006]司劳教字153号•【施行日期】2006.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司法协助正文司法部劳教局关于印发《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通知(2006年11月1日[2006]司劳教字1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教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劳教局:经部领导同意,现将《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或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映。

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提高对劳动教养人员(以下简称劳教人员)的教育矫治质量,结合劳动教养场所(以下简称劳教场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是指劳教场所系统地运用心理学理论、技术和方法,帮助劳教人员调节不良情绪,改变错误认知,预防、改善和消除心理问题,促进心理健康的活动。

第三条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是教育挽救劳教人员的重要手段,工作内容包括对劳教人员的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验、心理咨询和心理危机干预等。

第四条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应当遵循科学指导、启发教育、平等交流、全面系统和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五条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应当与对劳教人员的日常管理教育工作相结合,做到统筹规划,相互促进,切实提高教育挽救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心理矫治组织机构和工作人员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教养管理局设立劳教人员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

指导中心可设在心理矫治工作开展较好的劳教场所。

成员由局、所相关人员和外聘心理学专家、社会志愿者组成。

心理矫治工作指导中心的职责是:(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的开展,制定本地区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计划和有关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劳动教养心理矫治工作的理论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三)对本地区劳教场所开展心理矫治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服务,直接参与有疑难、特殊心理问题的劳教人员的心理矫治工作;(四)指导本地区劳教场所心理矫治工作专业化队伍的建设,组织开展心理矫治业务培训工作。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吉司公发[2010]141号)各市(州)司法局:《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十二月三日吉林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公证机构的管理、监督和指导,规范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和《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办法》以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全省公证机构。

第三条对公证机构实施年度考核,应当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年度考核与日常检查相结合、注重实绩的原则。

第四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全省公证机构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组织、监督、指导,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全省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进行抽查。

各市州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组织实施对本辖区内公证机构年度考核工作。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年度考核的初检工作。

第二章考核内容、方法、等次第五条公证机构年度考核的内容为上一年度(以下称考核年度)在下列方面的情况:(一)执业活动情况。

包括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在执业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范,遵守公证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情况;完成公证业务工作任务、拓展公证业务领域的情况;公证执业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和执行的情况;接受司法行政机关和公证协会的监督以及当事人和社会的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执业活动中存在问题的情况;公证机构所在地政府对其发挥公证职能的基本评价、公证机构文明创建及行风建设的综合状况等。

北沟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北沟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

北沟司法所对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工作情况我北沟司法所从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共接收社区服刑人员6人。

缓刑人员2人,保外就医人员1人,假释人员3人。

在册人员,现已有2人顺利解矫,剩余4人正在社区服刑中。

到目前为止,我司法所无脱管、漏管情况发生,在册服刑人员更无重新犯罪现象。

根据《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精神,按照区局2011年社区矫正工作部署,我北沟司法所制定了《北沟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制度》,并且工作人员严格按照此制度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

《北沟司法所社区服刑人员监管制度》共包含九项内容:1.报到制度2.会客制度3.请销假制度4.迁居制度5.政治权利行使限制制度6.监管措施7.风险评估、矫正效果评估方法8.分类管理制度9.防止脱管、漏管。

现就上面九项内容总结一下我所对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情况:一、报到制度。

1、矫正对象应当在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或离开监所之日起七日内到户籍地司法所报到并办理登记手续。

2009年8月,我司法所在收到法院和监狱的法律文书7日后,并未见刘志明、李忠秋到司法所报到。

于是,司法所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立即将该情况上报给所长。

所长了解情况后,非常重视并做出指示:马上对2人的户籍地进行走访,并与北沟派出所联系,取得派出所的支持,协助查找。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在得到指示后,马上对2人的户籍地进行走访。

在走访的过程中,见到了刘志明本人以及李忠秋的父亲。

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向他们详细地讲解了社区矫正及其相关规定,并告知刘志明、李忠秋马上到北沟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听了我工作人员的讲解,刘志明表示愿意接受社区矫正,并马上到司法所报到。

李忠秋也在司法所工作人员走访后7日内来到司法所报到。

走访后,我司法所马上把走访情况上报区局社区矫正科备案。

2.针对户籍地属于北沟街的矫正对象,在法律文书齐全的情况下,经过区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科审核同意后,及时接收矫正对象并予以登记,宣告执行社区矫正,建立档案,告知社区矫正对象的权利义务和社区矫正监督管理的相关规定,并发放《社区矫正告知书》。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3.01•【字号】吉政办发[2009]1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政办发〔2009〕18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九年三月一日吉林省司法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吉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25号),设立吉林省司法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指导监督社会法律服务机构审批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组织指导公证员考试工作的职责。

(四)加强指导管理社区矫正工作的职责。

(五)加强监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司法行政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拟订全省司法行政工作的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指导监督刑罚执行、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负责全省劳动教养管理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指导、监督劳动教养的执行工作,指导和监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戒毒场所的管理工作。

(四)拟订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工作。

(五)负责监督指导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六)监督指导全省法律援助工作。

(七)监督全省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和帮教安置工作。

(八)组织实施国家司法考试的考务工作,并对全省考试工作进行监督。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现将《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司法所开发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中,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从事非执法活动以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在司法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是:(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三)同等条件下,以下五种对象优先聘用:1、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院校的毕业生;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3、具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在基层司法所协助工作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

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一、概述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的一种形式,通过对罪犯进行社区服刑和矫正,促使其重新融入社会。

为了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顺利开展,建立一套有效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围绕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管理制度进行探讨。

二、背景及意义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是社区矫正工作中的重要力量,他们肩负着监管矫正对象,提供社会支持和心理辅导等工作任务。

优秀的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能够发挥积极的作用,促使矫正对象更好地改造自己,同时也有助于降低再犯率,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建立科学合理的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管理制度,有助于提高工作者的整体素质和业务水平,规范他们的行为方式,确保工作与准则、规章相符。

同时,健全的管理制度也可以为工作者提供更好的职业发展空间,激发他们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三、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1. 依法依规原则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在开展工作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维护社会矫正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同时,他们还应该遵循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持职业敬业精神。

2. 专业化原则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仅凭经验和直觉无法胜任相关工作。

管理制度应该注重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者的专业素养,不断更新知识和技能。

3. 监督与评估原则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工作进行监督,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纠正。

同时,通过对工作者的绩效评估,激发其积极性,规范工作行为。

四、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1. 岗位职责明确社区矫正专职社会工作者的职责和权力范围,规范其工作内容和方式。

包括但不限于社区巡查、指导矫正对象、参与矫正计划制定、提供心理辅导和法律援助等。

2. 培训与提升制定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工作者参加业务培训和学习交流。

同时,开展专业提升的机会,鼓励工作者通过资格考试等方式,提高自身的专业等级和技能水平。

3. 绩效考核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制度,将工作者的工作成果与绩效挂钩,激发其动力和积极性。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司法部•【公布日期】2004.05.09•【文号】司发通[2004]88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司法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司发通[2004]88号2004年5月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已经司法部第七次部长办公会通过,现印发你们。

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并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中贯彻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社区矫正的工作,提高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司法行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区矫正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第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区矫正工作,遵循党委政府统一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实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密切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原则。

依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的作用,提高社区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

第四条社区矫正的任务是:(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刑罚的顺利实施;(二)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思想教育、法制教育和道德教育,矫正其不良心理和行为,促使其成为守法公民;(三)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在就业、生活和心理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利于其顺利适应社会生活。

第五条对下列人员实施社区矫正:(一)被判处管制的;(二)被宣告缓刑的;(三)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包括: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

吉林省司法厅(颁布单位)2010(颁布时间)2010(实施时间)《吉林省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交付执行第三章监督管理第四章考核奖惩第五章解除终止第六章法律监督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严格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吉林省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社区矫正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服刑人员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裁定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的罪犯。

第三条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坚持依法、严格、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享有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

第五条社区服刑人员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社区矫正有关规定,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按照规定参加公益劳动。

第六条街道(乡镇)司法所负责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公安派出所应配合司法所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对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实施法律监督。

第二章交付执行第七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单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公安机关、监狱机关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应当核实罪犯的经常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罪犯系未成年人的,还需其监护人签字。

在判决或决定生效之日起的7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直接送达或以挂号信的方式送达罪犯经常居住地的县(市、区)司法局社区矫正工作管理部门和公安局户政管理部门。

公安机关、监狱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对罪犯假释、对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释放的,应当核实罪犯的居住地,告知其按规定的时间到经常居住地司法所报到,责令其在接受社区矫正保证书上签字。

2023年吉林省吉林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含答案)

2023年吉林省吉林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含答案)

2023年吉林省吉林市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真题(含答案) 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10题)1. 我国第一部全面规范中国禁毒工作的重要法律是()。

A.《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C.《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D.《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条例》2.依照《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除()无须申请法律援助外,其他两种情况的公民要想获得法律援助均须提出申请。

A.公诉(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B.代理C.刑事辩护D.民事诉讼3.第51题我国的缓刑制度是对于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确定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考验期内,如果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发生其他依法应当取消缓刑宣告的特定事由,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4.下列不属于精神卫生工作的原则。

A.依法管理B.治疗为主C.重点干预D.广泛覆盖5.第41题在某赈灾募捐活动中,某牛奶企业捐赠了价值数万元的酸奶。

在运送酸奶到灾区的途中,因交通中断,滞留在某地,即将变质。

此种情形下,下列处理方式符合相关规定的是()。

6.某县民政局负责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小钱,接到孙某的举报信,反映低保对象李某与其麻将牌友,经常一起打麻将赌博,输赢很大,怀疑李某不符合低保条件,涉嫌骗取低保待遇。

针对这一举报,小钱正确的处理方式是()。

A.不予受理,因为孙某不是李某的亲属B.不予受理,因为孙某不是李某的邻居C.受理并调查核实李某是否符合享受低保待遇的条件D.受理并调查处理孙某与李某的赌博问题7. 国家对符合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给予住房救助。

根据现行法规,住房救助不通过()方式实施。

A.配租公共租赁住房B.发放住房租赁补贴C.农村危房改造D.免费提供住房,终生可居住8.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社会政策的特点的是()。

A.社会政策坚持福利性的原则B.社会政策具有社会性的目标C.社会政策具有权威性的特点D.社会政策具有社会目标与经济目标相协调的特征9.第10题依据现行的《收养法》,以下关于送养人的说法错误的是()。

2024年吉林省招聘社区工作者知识题及答案

2024年吉林省招聘社区工作者知识题及答案

2024年吉林省招聘社区工作者知识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班级:________姓名:________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5题)1.社会工作是一种()。

A.自发助人活动B.营利活动C.专业助人活动D.提供物质救助的活动2.社会工作者就是要发现和寻找、探索和利用优势与资源,协助工作对象达到自己的目标,实现他们的梦想,勇敢地面对生命中的挫折和不幸。

这是社会工作所持有的()。

A.劣势视角B.优势视角C.宏观视角D.微观视角3.将社区矫正的政策法规变成具体的针对矫正对象的社会服务,又将服务经验上升到理论层面以影响政策法规的修订,是指()。

A.社会工作研究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B.社会工作行政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C.社区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D.个案工作方法在社区矫正中的运用4.少年在发展阶段对别人的评价特别敏感,社会工作的价值理念也是把()放在第一位。

A.尊重B.同理C.个别化D.接纳5.矫正社会工作者对刑释人员提供的服务也称为()。

A.更生保护B.监督保护C.监管保护D.事后保护6.青少年个案服务计划的基本指引和理论基础是()。

A.社会工作价值观B.社会工作理论模式C.社会工作技巧D.社会工作理念7.服务对象的“自决权”意味着()。

A.社会工作者不对服务对象的行为进行任何干涉B.服务对象在事关自身利益的决策中起到主导作用C.社会工作者完全可以出于善意代替服务对象进行重要决策D.所有服务对象都必须自我决策8.安置社会工作中,安置对象主要是指()。

A.儿童B.老年人C.退役士兵D.残疾人9.人们常常把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作为老年期的开始,我国政府规定老年人的年龄为()。

A.50岁以上B.55岁以上C.60岁以上D.65岁以上10.下列不属于老年小组工作特点的是()。

A.在预估阶段要特别注意老人身体、心理、社会方面的功能状况,特别是要注意老人的身心状况,因为这常常是老人能否参与介入行动的晴雨表B.在制订计划阶段要充分吸收老人参与,即便是身体孱弱的老人,也希望能尽量掌控自己的事情C.老人由于其身心健康状况,在小组中的表现可能比较被动,头脑中满是个人问题,这使老人小组工作的节奏要比年轻人的小组慢许多。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

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21•【字号】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司法鉴定正文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36号)《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2月28日省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洪虎二00二年一月二十一日吉林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吉林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司法机关为了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委托社会专业鉴定机构或者社会专业鉴定人进行的鉴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包括下列机构和人员:(一)省人民政府依法指定的医院及其鉴定人;(二)司法鉴定委员会及其鉴定人;(三)除司法机关和本条前两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活动,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专业鉴定机构和社会专业鉴定人的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医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

省人民政府指定的省级医院负责省级司法机关委托的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以及对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市级医院作出的有争议的人身伤害医学鉴定的重新鉴定。

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负责。

第七条省、市(州)设立司法鉴定委员会。

司法鉴定委员会由省、市(州)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同级人民政府的司法行政、公安、卫生、财政、建设、科技、质量技术监督、物价、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文化)、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负责人以及司法鉴定专家组成。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司律发[2010]101号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司律发[2010]101号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吉司律发[2010]101号)各市(州)司法局,省律师协会:现将《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你们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九月十三日吉林省公司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我省公司律师的管理和监督,进一步规范公司律师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司法部关于开展公司律师试点工作的意见》,结合我省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企业内部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为企业提供法律服务,并依法取得公司律师工作证书的执业人员。

第三条公司律师由所在企业管理,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其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公司律师任职条件第四条公司律师在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进行试点:(一)具有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部门或者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岗位;(二)具有符合公司律师条件的人员;(三)确有设立公司律师的需要。

第五条申请公司律师工作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二)在企业专职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一年以上;(三)品行良好;(四)所在企业同意其担任公司律师。

第三章公司律师申请与核准第六条申请领取公司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所在企业设立公司律师申请书;(二)所在企业公司律师岗位规则;(三)申请人律师资格证书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四)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申请律师工作证登记表。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基准制度适用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行政处罚与行政复议
【发文字号】吉司发[2009]21号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09.06.23
【实施日期】2009.06.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的通知
(吉司发[2009]21号)
各市(州)司法局,厅机关各处(室、局):
现将《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吉林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适用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公平、公正行使自由裁量权,有效地控制和减少行政处罚随意性,切实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做到合理行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司法行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吉林省司法厅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是指省司法厅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幅度内,按照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五种表现情形(即特别轻微、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进行划分并实施行政处罚的制度。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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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
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人事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吉林省司法厅
【发布日期】2011.05.30
【实施日期】2011.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吉林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司法局:
现将《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厅。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吉林省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招聘人员(以下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管理,加强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队伍建设,根据《吉林省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和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司法厅《关于为基层司法所配备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的通知》以及社区矫正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是指由政府出资,在司法所开发的社区矫正公益性岗位中,经公开招聘,专门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教育矫正、社会适应性帮扶,从事非执法活动以外的日常事务性工作人员。

第三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统一管理,并在司法所组织和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招聘的范围和条件是:
(一)在法定劳动年龄以内,大专以上学历,身体健康;
(二)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有一定的政策理论素养,热爱社区矫正工作,热心公益事业;
(三)同等条件下,以下五种对象优先聘用:
1、法律、教育、心理、计算机或者政法专业院校的毕业生;
2、具有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证书人员;
3、具有基层司法行政工作经验,在基层司法所协助工作3年以上的非在编人员;
4、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高校毕业生;
5、复员转业退役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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