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民事诉讼与其他民事纠纷解决机制的衔接

法学四班20157652

摘要:民事纠纷是指基于民事违法行为而产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法律争议,民事纠纷的处理机制是指缓解和消除民事纠纷的方法和制度。本文通过对比和分别联系,将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自决、和解、调解、仲裁等)衔接起来,研究不同纠纷解决机制的协同运作,相互协调、互为补充,充分发挥各自的最大作用,以满足社会主体多样的纠纷解决需求,提高诉讼效率、改善司法实际,是本文研究的目的。

关键词: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公平与效率、非诉讼纠纷解决

正文:

引言

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社会、文化不断发展,现代化程度不断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建立,我国民事纠纷的数量激增,纠纷的内容、性质和形式日益多样化。面对激增的社会各类纠纷,大量的案件涌入法院,使法院的负担加重,案件与日俱增,大量案件囤积,导致司法效率不高,审判质量也下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保护,因此有效地利用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此危机,减轻法院的压力。

此外,中共中央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机制”1。因此,对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2的研究成为经济发展和司法现实的迫切需要。

一、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优劣对比

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是指在一定社会中实行的,用以缓解、消除民事纠纷的一整套制度和方法。我国现行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概括起来主要有:自力救济——自决与和解;社会救济——调解与仲裁;公力救济——行政裁决和诉讼。

前两种可概括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国外则称其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英文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ADR),即用多种诉讼外的方式来替代诉讼解决纠纷,又称法院外纠纷解决机制。

二者各具特点,优劣不一。民事诉讼的优点包括:

其正当合理的程序有助于案件事实的澄清和民事纠纷的公正解决。具有强制力,成为公民权利实现的有力屏障。

而其缺点在于:

1在2015年10月13日结束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七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关于完善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的意见》。

2“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学术研究语境中,其分界并不是非常清晰,其往往与源自美国的ADR运动联系在一起。是故,实践中其翻译有“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等等不一而足。但是,严格说来,ADR 本身是否就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形式,这也是有争议的; 另外,其中的“alternative” 替代的是谁,同样是有疑问的。

对于这些用语上的区别,西北政法大学赵旭东教授就认为,“‘多元化’的概念不能准确反映这种有机统一体系的内部关系,也不是‘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的同义词。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应当建立在以司法为中心的法治主义理念之上”。参见赵旭东: 《纠纷解决机制及其“多元化”与“替代性”之辨析》,载《法学杂志》2009 年第11 期。客观地说,以协商、调解、仲裁等为典型的ADR,不宜用列举的方式呈现,可以概括其特点。可以预想到的是,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还将出现更多、更新的ADR产品。

诉讼是一种极具职业专门性的技术性活动,不易为一般群众所理解和接受,当事人在心理上与诉讼保持一定的距离,妨碍了对诉讼的利用。程序复杂繁琐、时间持久、成本高昂。

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具有以下优点:

成本低、迅速、便利;程序简单明了;高度的意思自治。

其缺点体现在:

在追求低廉和迅速解决纠纷的同时,可能导致一些非正义的结果,例如,当事人的妥协使自己的权利不能全面实现;抹煞和淡化当事人的权利意识和实现权利的意愿;在运作中可能出现违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过分发展或强调ADR 可能导致社会忽视审判的功能,对国家的司法权造成一定的侵蚀。

可以发现,由于纠纷解决方式本身性质的不同导致其各具特色,这也是各自优缺点的体现。

二、民事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

(一)、民事诉讼与自助行为

所谓自助行为(自决)是指“权利人为保护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又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采取扣押、拘束或其他的相应措施,而为法律或社会公共道德所认可的行为。”3可见自助行为是纠纷主体一方凭借自己的力量使对方屈服,它具有简单直接、便于适用等优点。对于一些情节简单、程度轻微的民事纠纷,自助行为是纠纷主体通常会做出的第一选择,例如乘务员暂时扣留乘车后不买票的乘客、服务生暂时拦住就餐后未付钱3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32页

而与离开的食客等状况。

一般而言,首选自助行为的民事纠纷通常标的价值较小或权利侵犯程度轻微,因此通过权利人自身的行为就可以实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提起民事诉讼则要付出相对较大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因此在选择纠纷解决机制的时候需要考虑相关的成本问题。在成本合理的范围内,选择相对恰当的纠纷解决方式,在自助行为与其他方式之间做出抉择,有利于提高纠纷解决效率和促进社会公平。

因为自助行为的简单、直接、没有法律规范,使得自助行为不具备强制力。在其无法明确双方权利义务、顺利解决纠纷的时候,可以考虑改用其他纠纷解决机制。民事诉讼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具有权威性和严格规范性,能够促成纠纷的顺利解决。因此,实际上二者的衔接就体现在当自助行为无法解决纠纷的时候,人们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包括民事诉讼在内)来达成解决纠纷、维护自身权益的目的。也就是说,自助行为是民事权利的第一道防线,而其他救济方式是处于自助行为之后的,民事诉讼则是最后的,也是最强有力的一道防线。

(二)、民事诉讼与和解

和解,又称之为谈判,是“一种旨在相互说服的交流或对话,指双方或多方为寻求做某事或不做某事的合意所进行的一系列信息传递或交换过程”4。和解的目的是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是一种历史最悠久、最常用的纠纷解决方式。当事人在和解时,摆事实,讲道理,运用法律手段、价值观念、威胁、压制、要约、反要约、允诺等方式互相影响,使得每一方当事人了解自己以及对方的要求、立场、实力、弱点等,以修正其目标,调整策略。在这种不断的互动交流中,逐渐

4【印】马海发·梅隆主编《诊所式法律教育》,彭锡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14页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