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资源税开征以来,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在资源税管理中不断创新方法,提高征管质量,有效地发挥了调节资源级差、公平企业税负、筹集地方财政收入的作用,对促进资源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作出了贡献。
国家“十一五”规划提出要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资源税将在国家宏观调控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对做好资源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管理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各地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办法,认真加以落实。
一、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资源税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我国是一个自然资源相对短缺的国家。
近年来,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对资源产品日益增长的需求与资源有限、稀缺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实现资源的有效节约和充分利用,把我国建设成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已经成为我国今后一段时期的国家发展战略。
当前,资源税正日益受到全社会的广泛关注,资源税制改革的步伐正在加快,进一步做好资源税工作对于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实现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战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为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更加重视资源税工作,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关税种管理,统筹安排,强化资源税管理,有效提高征管质量与效率。
二、加强资源税税源管理税源管理是税收管理的基础和核心。
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开采具有点多面广、复杂多变、隐蔽性强的特点,掌握纳税人应税资源的开采、销售和使用情况相对比较困难,是资源税税源管理的难点所在。
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充分发挥工作的主动性、创造性,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本地区应税资源的分布、品种、品位(质量)、开采量、自用量、销售量、库存量、资源储量、开采年限和开采业户的数量、经济类型、经营方式以及销售渠道、销售价格、销售市场、相关税费的征管情况,管住、管好资源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6年7月1日起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
为切实做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以下简称《改革通知》)有效实施,现就资源税(不包括水资源税,下同)改革具体政策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资源税计税依据的确定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或销售量,各税目的征税对象包括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下同)、金锭、氯化钠初级产品,具体按照《改革通知》所附《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相关规定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省级人民政府可对本地区主要矿产品按矿种设定税目,对其余矿产品按类别设定税目,并按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如原矿、精矿)确定征税对象。
(一)关于销售额的认定。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二)关于原矿销售额与精矿销售额的换算或折算。
为公平原矿与精矿之间的税负,对同一种应税产品,征税对象为精矿的,纳税人销售原矿时,应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为原矿的,纳税人销售自采原矿加工的精矿,应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缴纳资源税。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16.09.30
施行日期
2016.09.30
文号
主题类别
机关工作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正文:
----------------------------------------------------------------------------------------------------------------------------------------------------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件清理的有关工作要求,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特此公告。
附件:
1.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
2016年9月30日
——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煤炭资源税提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煤炭资源税提高
李建辉
【期刊名称】《农化新世纪》
【年(卷),期】2005(000)007
【摘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已从5月1日起对河南省、安徽省、宁夏回族自
治区、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福建省、山东省的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进行调整。
【总页数】1页(P17)
【作者】李建辉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Q536
【相关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山西等省煤炭资源税税额的通知 [J],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北京奥林匹克转播有限公司有关税收政策发出通知 [J],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就出口退税负担机制调整后有关预算管理问题发出通知 [J],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就提高部分信息技术(IT)产品出口退税率发出通知 [J],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调整煤炭资源税 [J], 柴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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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晋地税函[2009]163号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
通知
正文: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我省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资源税适用税额的通知
(晋地税函〔2009〕163号)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调动铁矿石开采企业的积极性,公平企业税负,简化征收标准,对铁矿石开采企业资源税的征收,不再划分独立矿山和非独立矿山,统一按下列标准核定征收。
一、铁矿石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如下:
忻州市15元/吨;吕梁市12元/吨;太原市、大同市、朔州市、晋中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临汾市、运城市等为10元/吨。
二、对铁矿石品位低于20%和高于40%的矿山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可上报省局酌情在30%的幅度内上下调整。
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5]16号通知精神,对冶金矿山铁矿石资源税暂按适用税额标准的60%征收。
四、此次税额调整从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结束——。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
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政策及对企业的影响作者:李小平来源:《现代经济信息》2015年第15期摘要:国家自2014年12月实行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停止征收从量资源税,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煤炭可持续发展基金。
关键词: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企业中图分类号:F812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15-000-01根据《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规定,山西省煤炭资源税税率为8%,太原市、阳泉市、长治市、晋城市、晋中市、运城市、临汾市、吕梁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折算率暂定为85%;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行政区域内,洗选煤折算率暂定为75%。
一、煤炭资源税改革相关政策(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8%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二)纳税人的煤炭运输费用应当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不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运费扣除一律以真实、合法的货物专用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煤炭和外购已税煤炭进行混合销售或加工洗选的,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一并视同销售未税煤炭计算缴纳资源税。
(三)纳税人同时以自采未税原煤和外购已税原煤用于混合洗选或者直接混合销售的,须分别核算,数字须真实、准确。
在计算应缴资源税时,对当期实际使用量部分,按照收购地实际缴纳税款予以扣除。
纳税人购进省内煤炭应该向销售方取得资源税已缴证明,资源税已缴证明需由购买方专人保管,销售方未能提供资源税已缴证明的,购买方须依法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购进省外煤炭按国家相关规定办理。
(四)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环节不缴纳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85%(或75%)*8%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
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晋发[2000]25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00.07.06【实施日期】2000.07.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中共山西省委、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晋发〔2000〕25号二000年七月六日)各地、市、县委,各地区行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农村税费改革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是从根本上减轻农民负担的有效办法。
为了积极稳妥地推进我省农村税费改革工作,省委、省政府决定今年在临猗、泽州、代县、襄垣、太谷五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现将《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试点县认真执行。
没有进行试点的地方,要继续执行现行税收政策和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规定,确保工作正常进行。
山西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方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中发〔2000〕7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今年在临猗、泽州、代县、襄垣、太谷县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为此,特制定本方案。
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重要性、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农业、农村和农民问题是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
我们党历来十分重视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农民的关系,注意保障农民利益,在农村实行休养生息的政策。
但是,现行的农村税费制度和征收办法还不尽合理,农民负担重、收取税费不规范的问题仍然存在,侵害了农民的物质利益和民主权利,挫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伤害了农民对党和政府的感情,影响了农村社会稳定。
为此,必须通过深化改期,从根本上加以解决。
推进农村税费改革,事关农民的切身利益,是规范农村分配关系,遏制面向农民的乱收费、乱集资、乱罚款和种摊派,从根本上解决农民负担问题的一项重大措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法规类别】奖惩【发文字号】晋政发[2013]7号【发布部门】山西省政府【发布日期】2013.01.30【实施日期】2013.01.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省人民政府重点工作目标责任分解的通知(晋政发〔2013〕7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各大中型企业:根据省十二届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现将山西省人民政府2013年重点工作目标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并提出落实意见。
一、李小鹏省长负责的工作全面负责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一)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落实的工作。
1.认真执行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支持人民政协履行职能,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
健全协商民主制度。
2.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3.支持各民主党派、工商联、无党派人士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开展工作。
4.改善经济调节和市场监管,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
5.严格实行首问负责制、限时办结制、服务承诺制、责任追究制,为各类市场主体创造公平的发展环境,为人民群众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务。
6.严格执行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和实施细则以及我省出台的具体办法。
7.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求真务实、狠抓落实。
(二)省监察厅牵头的工作。
1.严肃查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2.加强监察工作。
3.坚决整治行政不作为、乱作为行为,坚决杜绝吃拿卡要,严厉查处失职、渎职行为。
4.大力推进政务公开。
5.全面落实政府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6.继续推进煤焦领域反腐败工作。
7.深入开展工程建设等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
8.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纪案件。
9.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10.深入推进扩权强县试点。
(三)省审计厅牵头的工作。
加强审计工作。
(四)省国资委牵头的工作。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7.11•【字号】晋政发〔2016〕38号•【施行日期】2016.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增值税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晋政发〔2016〕38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山西省人民政府2016年7月11日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省与市县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6号)精神,结合本省实际,省人民政府决定从2016年5月1日起,调整省与市县增值税(包括原增值税、改征增值税和营业税,下同)收入划分办法,方案如下:一、基本原则(一)保持现有分享格局不变。
保持改革前省、市、县收入分享格局不变,不影响各级财政平稳运行。
(二)注重各级共同发展。
对中央下放地方的原增值税25%部分,纳入各级共享范围,调动基层政府发展经济和培育财源的积极性。
(三)调整增量。
以2014年为基期核定上下划基数,保证各级财政的既得利益,通过增量调节调整各级财政的利益关系。
二、主要内容(一)中央与省级增值税分享范围和比例。
营改增全面试点后,人行太原中心支行及各市中心支行、工行山西省分行、农行山西省分行、中行山西省分行、建行山西省分行、农发行山西省分行、国开行山西省分行、中国财产保险山西分公司、中国人寿保险山西分公司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太中银铁路、山西中南部铁路通道、大同至西安客运专线、太原至兴县铁路、黄陵至韩城至侯马铁路、吕梁至临县铁路、运城至三门峡铁路、邯郸至长治铁路、和顺至邢台铁路、大同至张家口铁路、太原至焦作铁路等由山西能源交通投资有限公司代表省政府全额出资的省部合资铁路建筑期间和运营期间在我省境内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高速公路收费权转让缴纳的增值税和补缴的营业税,中央财政定期按比例分配我省的铁路运输企业增值税收入纳入中央及省级共享范围,中央分享50%,省级分享50%。
公告2017 2资源税优惠改革
及相关备案证明;
5.主管税务机关要求备案的其他资料。
五、纳税人备案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受
理;备案资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当场一次性
书面告知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享受资源税减税的纳税人名单向社
会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享受减税的企业名称、减税项目等。
度。
二、对依法在建筑物下、铁路下、水体下(以下简称“三下”)通过充
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 50%。“三下”的具体范围由省税
务机关商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确定。
充填开采是指随着回采工作面的推进,向采空区或离层带等空间充填废
石、尾矿、废渣、建筑废料以及专用充填合格材料等采出矿产品的开采方
法。
减征资源税的充填开采,应当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一是采用先进适
用的胶结或膏体等充填方式;二是对采空区实行全覆盖充填;三是对地下
含水层和地表生态进行必要的保护。
三、对实际开采年限在 15 年(含)以上的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
资源税减征 30%。
七、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对于不符合资源税减税条件的纳税人,
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停止享受减税优惠;已享受减税优惠的,由主管
税务机关责令纳税人补缴已减征的资源税税款并加收滞纳金;提供虚假资
料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予
以处理。
八、享受衰竭期矿山减税政策的纳税人,矿产资源可采储量增加的,
纳税人应当在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衰竭期矿山减税
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未依法纳税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予以
追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水利部•【公布日期】2017.11.24•【文号】财税〔2017〕80号•【施行日期】2017.1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7〕80号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现将《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你们加强对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工作的领导,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要积极探索创新,研究重大政策问题,及时向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2017年11月24日附件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加强水资源管理和保护,促进水资源节约与合理开发利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河南省、山东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以下简称试点省份)的水资源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除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其他直接取用地表水、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水资源税。
相关纳税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下列情形,不缴纳水资源税:(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从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取用水的;(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用水的;(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为配置或者调度水资源取水的;(四)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用(排)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六)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颁布单位】山西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晋地税流发﹝1998﹞15号【发文日期】1998-06-12【实施时间】1998-04-15【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地、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总局《通知》)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我省目前执行的《山西省资源税代扣代缴及委托代征管理暂行办法》、《〈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我省《办法》)一并贯彻执行,现将有关衔接事项明确如下: 一、总局下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矿产品。
对于该《办法》未包含的原油、天然气、煤炭等矿产品的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执行总局《通知》的同时,我省《办法》继续有效。
凡我省《办法》中与总局《通知》不相符或相抵触之处,以总局《通知》为准。
总局《通知》不详或未尽事宜,参照我省《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三、总局统一制定的“资源税管理证明”由各地市印制,从1998年7月1日起启用。
我省制定的“资源税已税证明单”可继续使用至1999年6月底。
四、“资源税管理证明”的管理和使用,各地要视同发票管理,建立严格的领、用、存、销管理制度。
对于违反规定使用"资源税管理证明"的单位和个人,要参照有关税法规定给予处罚。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一九九八年六月十二日关联知识: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正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深化财税体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现就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资源税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目标(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有效发挥税收杠杆调节作用,促进资源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
(二)基本原则。
一是清费立税。
着力解决当前存在的税费重叠、功能交叉问题,将矿产资源补偿费等收费基金适当并入资源税,取缔违规、越权设立的各项收费基金,进一步理顺税费关系。
二是合理负担。
兼顾企业经营的实际情况和承受能力,借鉴煤炭等资源税费改革经验,合理确定资源税计税依据和税率水平,增强税收弹性,总体上不增加企业税费负担。
三是适度分权。
结合我国资源分布不均衡、地域差异较大等实际情况,在不影响全国统一市场秩序前提下,赋予地方适当的税政管理权。
四是循序渐进。
在煤炭、原油、天然气等已实施从价计征改革基础上,对其他矿产资源全面实施改革。
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对水、森林、草场、滩涂等自然资源开征资源税。
(三)主要目标。
通过全面实施清费立税、从价计征改革,理顺资源税费关系,建立规范公平、调控合理、征管高效的资源税制度,有效发挥其组织收入、调控经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的作用。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0.18•【字号】晋地税函[2006]248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地税函[2006]24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及其分局,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一分局:现将《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通知”要求认真做好各项准备工作,并于2007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
从执行之日起原山西省地方税务局1997年印发的《<山西省资源税已税证明单>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二○○六年十月十八日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资源税管理证明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发挥资源税的收入职能和调节调控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代扣代缴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资源税管理证明”是证明销售的矿产品已缴纳资源税或已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有效凭证,“资源税管理证明”分为甲、乙两种证明,由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
对于生产规模较大、财务制度比较健全、有固定的购销关系,能够依法申报缴纳资源税的纳税人,适用“资源税管理甲种证明”。
对于一矿多销,没有固定购销关系的非煤炭资源税纳税人适用根据销量多次开具一次性使用的“资源税管理乙种证明”。
第三条资源税管理证明的适用范围是收购除原油、天然气、煤炭以外的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扣缴义务人。
第四条收购资源税未税矿产品的纳税人为资源税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设置代扣代缴账簿,报送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按期解缴税款。
第五条扣缴义务人必须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资源税义务。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及子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及子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2.28•【字号】晋政办发〔2021〕100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及子方案(2021-2025年)的通知晋政办发〔2021〕100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2021-2025年)》和《山西省“五水综改”子方案(2021-2025年)》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总方案予以印发,子方案在省政府网站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2月28日山西省“五水综改”总方案(2021—2025年)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山西省委办公厅、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推进“五水综改”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解决山西水瓶颈、改善水生态、强化水保障,实现水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统筹推进水源、水权、水利、水工、水务改革,制定本方案。
一、“五水综改”的必要性(一)发展现状山西表里山河,是华北水塔,是京津冀的水源涵养地,是三北防护林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拱卫京津冀和黄河生态安全的重要屏障。
煤长水短,水资源短缺、水生态环境脆弱是山西基本省情水情,水问题历来是山西之短、战略之忧。
为解决山西缺水和水生态环境问题,持续实施了万家寨引黄、35项应急水源、山西大水网、以汾河为重点的“七河”流域生态修复、水污染治理攻坚、农村饮水安全、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等重大工程。
颁布了《山西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山西省泉域水资源保护条例》《山西省节约用水条例》《山西省汾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就治水兴水发表重要讲话、作出重要指示,提出了“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思路,特别是两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两次视察山西作出的重要讲话重要指示,都为山西水利改革发展指明了前进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
忻州煤销—煤炭资源税率不超过8%
忻州煤销—煤炭资源税率不超过8%11月15日前,各省将最终确定煤炭资源税率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山西基本确定税率不超过8%,贵州等省的实施方案已经拟定,河北、山东、湖南等省也在紧锣密鼓地测算。
12月1日,资源税改革将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资源税改革迎来“终极博弈”。
《经济参考报》记者独家获悉,11月15日前,各省将最终确定煤炭资源税率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目前山西基本确定税率不超过8%,贵州等省的实施方案已经拟定,河北、山东、湖南等省也在紧锣密鼓地测算。
按照《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12月1日,资源税改革将正式进入实施阶段。
此次全国性改革方案给出了横跨8个百分点、“极其灵活”的税率范围,在煤炭企业和地方财政双双承压的形势下,各方的税率之争不可不谓“斤斤计较”。
在10月16日的煤炭资源税改革工作会上,财政部副部长史耀斌表示,清费、税率关系这一次改革成败,各地在落实中一是要切实做好清费工作;二是要合理拟定适用税率。
“山西作为煤炭大省,可持续发展基金的数字比较大,一年200亿元,这样定的税率比较高,国家要求山西原则上不超过8%。
”山西省地税局税政一处副处长冯苏芳告诉《经济参考报》记者,目前山西正在紧锣密鼓地制定方案,按照计划,10月底前各省自行测算税率和折算率,11月15日前上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批。
在过去的十多天时间里,河北、山东、湖南等省财税务部门也深入到煤炭企业实地调研,进行涉煤税费负担摸底调查和收入分析测算工作。
而贵州的准备工作从去年年底就已开始。
今年10月,贵州省财政厅下发通知要求全省88个县及省属煤炭企业填报2013年和2014年1-9月煤炭产销及税费情况。
“目前,正在根据各地填报的数据测算我省三项税费负担率和我省适用税率,草拟了《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方案(代拟稿)》、《贵州省煤炭资源税改革实施办法(草案)》。
”贵州省财政厅税政法规处处长杨秀斌透露。
在煤炭价格走低、煤企日子本已不堪的情况下,税率的确定无疑是一个政府和企业“讨价还价”的过程。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山西财税》
【年(卷),期】2014(000)010
【摘要】<正>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现将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计征方法煤炭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
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总页数】1页(P25-25)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1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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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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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税务总局水利部关于印发《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
施办法》的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8(0)10
【摘要】财税[2017]80号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山东省、河南省、四川省、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进资源全面节约和循环利用,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北京、天津、山西、内蒙古、山东、河南、四川、陕西、宁夏等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扩大水资源税改革试点。
【总页数】4页(P103-106)
【关键词】水资源税;改革试点;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部;水利部;内蒙古自治区;印发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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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实施资源税改革
的通知
【标 签】资源税改革,税目税率,换算比率,应纳税额计算
【颁布单位】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晋财税(2016)25号
【发文日期】2016-07-13
【实施时间】2016-07-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直有关部门:
国务院决定,自2016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
根据《财政部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精神和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资源税改革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
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税产品的销售额,粘土、砂石等个别实行从量计征资源税的矿产品为销售量。
我省资源税的税目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山西省资源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对未列举名称的其他矿产品,原则上采取从价计征方式征收资源税,以其销售的主要形态(原矿或精矿)作为征税对象,暂按2.5%的征收率征收资源税。
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关于销售额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销项税额和运杂费用。
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运杂费用应与销售额分别核算,凡未取得相应凭据或不能与销售额分别准确核算的,应当一并计征资源税。
扣除的凭据一律以
真实、合法、有效的发票所载金额为准。
三、关于换算比或折算率
根据我省目前矿产资源销售实际情况,我省铁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8。
金原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3,金精矿的换算比暂定为1.15。
对我省未明确换算比或折算率的其他矿产品,征税对象确定为精矿的,销售原矿暂按换算比1.4计算缴纳资源税;征税对象确定为原矿的,销售精矿暂按折算率80%计算缴纳资源税。
四、关于应纳税额
(一)征税对象为原矿的
1.纳税人开采原矿对外销售的,以原矿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自采原矿加工为精矿销售的,以精矿销售额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二)征税对象为精矿的
1.纳税人生产精矿对外销售的,以精矿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精矿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将自采原矿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矿销售额乘以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适用税率
(三)征税对象为金锭的
1.纳税人生产金锭对外销售的,以金锭销售额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金锭销售额×适用税率
2.纳税人开采金原矿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以金原矿销售额乘以金原矿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原矿销售额×金原矿换算比×适用税率
3.纳税人生产金精矿并直接对外销售的,以金精矿销售额乘以金精矿换算比作为应税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应纳税额=金精矿销售额×金精矿换算比×适用税率
五、关于资源税优惠政策
对煤炭生产企业在采煤过程中,为保护矿井安全和生产安全,对瓦斯矿井抽采利用的煤层气,免征其资源税。
六、关于实施时间
1. 本通知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
2. 已实施从价计征的资源品目(煤炭、天然气等)资源税政策暂不调整,仍按原办法执行。
山西省财政厅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13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