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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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总则第八章

刑法总则第八章
b.行为人确实因患有精神病而不能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这是确认行为人为无责任能力的心 理标准;
c.危害行为确实是在行为人不能辨认或控制自 己的行为的状态下实施的。
行为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精神病人在实施危害行 为时是否丧失了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的能力, 应由有关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必须经司法机 关依法查证确认,方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必备的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1)精神障碍与刑事责任能力: A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18条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
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
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 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 医疗。”
a.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时,确实是患有 精神病,而不是其他的疾病,这是精神病认定的 医学标准;
c.对于行为与结果未同时发生在同一刑事 责任年龄段情况下的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应当以行为当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来认定行为人 是否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
如果是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行为,则应当以行为
结束时行为人的实际年龄来计算行为人是否达到了 刑事责任年龄。
3 、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具有承担刑事责任所
人。这种病人在精神正常时完全具有辨认或控制 自己的行为的能力,因此“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 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其 在发病期间,是无责任能力的人,故不负刑事责 任。
2)醉酒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醉洒分为病理性醉洒
——不负刑事责任。 生理性醉洒
——应当负刑事责任。
3)部分生理功能丧失的人与刑事责任能力: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 免除处罚.
所谓量刑身份,即影响刑事责任程度的身份,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法学概论第八章刑法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新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 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 的问题。 当前绝大多数国家采用了从旧兼从轻的原则。 我国也如是。 具体适用标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认为 是犯罪的。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不认为 是犯罪的。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都认为是犯罪,且未 过追诉时效的。
3.犯罪构成要件是按照我国刑法确定 的,是对犯罪的总的规定。 只有刑法所确认的那些主客观要件才 是犯罪构成的要件。这也是罪刑法定原则 的直接体现。
犯罪构成的四个要件:犯罪主体,犯 罪主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一)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首先,犯罪客体是一种社会关系; 其次,能作为犯罪客体的社会关系必须是刑 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 再次,这种社会关系被犯罪所侵害。 1.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区别 (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 必;
第八章 刑 法
第一节
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概述
刑法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的刑事责 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这个概念说明了刑法的内容,即刑法是规定 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特点: 第一,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相当广泛。 第二,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二、刑法的任务
1.保卫国家安全和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制 度。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国家安全是国家 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前提。 2.保卫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保护以公有制 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3.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财产权利 和其他权利。 4.保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
犯罪中止形态
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过程中,自动 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犯罪中止成立的三个条件: 第一,必须在犯罪过程中停止犯罪,即达到 犯罪既遂以前自动停止犯罪。 第二,必须是自动停止犯罪,即犯罪分子出 于自己的意志而放弃了当时可以进行下去的犯罪 行为,这是区别于犯罪未遂的标志。 第三,必须是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刑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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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共同犯罪人的分类及其刑事责 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概念与种类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 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主犯分为两类: 1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 子,即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2、其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是共同预备行为 三是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相结合
共同犯罪行为的分工表现为四种情况: 一是实行行为
二是组织行为 三是教唆行为 四是帮助行为
第三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结构,
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故意犯罪行为之间相
互联系、相互作用的方式。
一、任意共同犯罪与必要共同犯罪 必要共犯包括:聚合性共同犯罪 集团性共同犯罪
其次,共同犯罪故意要求各共同犯罪人主观上相
互沟通,彼此联络,都认识到自己不是在孤立地 实施犯罪,而是在和他人一起共同犯罪。
下列情形不成立共同犯罪: 1、共同过失犯罪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2、故意犯罪行为与过失犯罪行为不成立共 同犯罪; 3、同时犯不成立共同犯罪; 4、先后故意实施的相关犯罪行为,彼此没 有主观联系的,不成立共同犯罪;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不是共同犯 罪; 6、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窝赃、销赃 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第八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的成立条件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共同犯罪与犯罪构成的关系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一、必须有二人以上
二人必须符合犯罪主体要件的人:可以
是两个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也可以是两个以上符合单位主体要件的 单位;还可以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 然人与符合单位主体要件的单位。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客 观 方 面
主 体 主观 方面
一般主体
故意
阻 碍 军 人 一执 行 职 务 罪
与妨 害公 务罪 的界 限
侵害对象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犯对象不同 主体不同 侵害的客体不同 侵害对象不同
认 定
与阻碍 执行军 事职务 罪的界 限 与阻碍军 事行动罪 的界限
阻 行碍 职 一务军 人 罪执
犯罪主观方面不同 犯罪主体不同 犯罪客观方面不同
过 装失 备提 、供 处 军 六事不 罚 合 设格 施武 罪器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造成特 别严重 后果的
处3年以上7年 以下有期徒刑
聚 众 冲 击 七军 事 禁 区 罪
概 念
指聚众冲击军事禁区, 严重扰乱军事禁区秩 序的行为。
客 体
军事禁区的管理 秩序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者管制
破 设坏 施武 、器 处 军 三事装 罚 备 通、 信军 罪事
破坏重要武 器装备、军 事设施、军 事通信的
情节特别严 重的 战时犯 本罪的 从重 处罚
处3年以 上10年 以下有 期徒刑
处10年以上有 期徒刑、无期 徒刑或者死刑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事装 通备 信、 罪军
概 念
指过失破坏武器装备、 军事设施、军事通信 的行为。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特 事装 征 通备 信、 罪军
客 体 客 观 方 面
主 体 主观 方面
武器装备、军用设 施的使用效能和军 事通信的保障秩序
破坏武器装备、军事 设施、军事通信的行 为 一般主体
过失
过 事失 设破 施坏 、武 四军器 事装 通备 信、 罪军
聚众冲击军事禁区,严 重扰乱军禁区秩序的行 为 一般主体,由自然人 所构成

第八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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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否预见的判断标准
判断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结果能否预 见的标准应以主观标准为根据、以客观标准 作参考 ,即要根据行为人本身的年龄状况、 智力发育、文化知识水平、业务技术水平和 工作经历、生活经验以及所处的客观环境和 条件,综合分析他的预见能力。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自 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 “没有预见到”,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 的当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而并不是说他平时就不了解所实施 的行为可能造成什么样的结果。 没有预见的 原因是疏忽大意。
(三)不可抗力事件与意外事件的异同 相同点:行为人都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反对态 度,主观上都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不同点主要在于认识因素不同,前者对危害结 果的发生有预见,后者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
(四)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异同 相同点:都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 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结果 。 不同点: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 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 过失则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 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 能预见。
其一,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故 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其二,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分 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 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 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 意志因素。
希望危害结果害结果发生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 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第八章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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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
自己的行为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持 有的心理态度。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 枪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 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 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 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 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 该人打死
犯罪主观方面
直 接 接 故 故 意 意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 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 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开枪将其仇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 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 常近,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 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 常近,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 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 将该人打死 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 但他想,“管他呢,打死了 自己的枪法很好,随开枪射 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 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将该人打死
(二)犯罪的概述
4、故意犯罪形态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中的不同 阶段,由于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 犯罪状态,即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 中止与犯罪既遂。
案例一:

2004年6月7日中午,王强、罗强、王守洪共 谋抢劫出租车。为此,三人共同准备锯齿刀、 手术刀、剪刀、尼龙绳、不干胶带等作案工具, 于当晚携带上述工具拦乘一辆出租车,意欲抢 劫。在车上,他们说要去西门车站和九眼桥, 引起了司机钟某某的怀疑。钟将车开至一出租 车检查站,将可疑情况报告了公安人员。公安 人员立即将三人捕获。

刑法学第八章

刑法学第八章

A 故意杀人罪
B 交通肇事罪 C 破坏交通工具
罪 D 故意杀人罪和故意伤害罪的想象竞合犯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第四节 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
一、意外事件与不可抗力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特点
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行为人的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 了损害结果,不是出于故意或过 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 起的情形
我们所说的目的犯,指在犯罪故意之外,还以特定目的为构成要件 要素的犯罪。是第二种意义上的目的。
一般来说,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有犯罪目的。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犯罪动机
1.(张明楷教授)犯罪动机是指驱使行为人实施 犯罪行为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间接故意犯 与过失犯存在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不同于犯罪性 动机
3.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罪过形式,也影 响到犯罪的既遂与未遂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目犯录罪论之犯罪主观要件
无犯意则无犯人
二、法律认识错误
1.概念: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否构成犯罪、构 成何种犯罪或者应当受到什么样的刑事处罚有不正确的理解。 2.三种情形: (1)假想的犯罪——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并非刑法所禁止的犯 罪行为,而行为人误认为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第一编 刑法总论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犯罪论
无犯意则无犯人
【内容提要】
本章主要阐述了犯罪主观方面要件的概念 及其研究意义,犯罪故意的概念及分类,犯罪 目的、犯罪动机的概念及区别,刑法上认识错 误的分类及处理原则。
【本章关键术语】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犯罪目的 认识错误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刑法分则条文第8章 贪污贿赂罪

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的处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刑法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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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致其当场死亡。沈某见状,立即外逃。当晚11时许,在
外逃途中,沈某看到路上一人臂下夹着手包,一边走一边打 手机,心想该人肯定有钱,想到其外逃不知何时是个终点, 需要钱,随即掏出匕首将持包人刺伤,把包和手机抢走,包 内有现金5000余元等物。沈某到乡下亲戚家躲避一年多。 2005年10月11日,沈某外出闲逛,见路边停着一辆桑塔纳轿 车未锁车门,将车开走准备卖掉。行驶途中,因操作生疏,
2008年1月17日,在凯旋路上经营一家石材店的叶女士夫妇发
现5岁的儿子迟迟没有回家,随即报了警。傍晚,丈夫便收到 了一条勒索短信:“你的孩子在我手上,请给我准备20万元 钱,等我电话,你只有2天的时间”事发第二天,警方在距离 凯旋路20多公里外的青浦沪青平公路旁,找到了被害男孩的
尸体。根据线索,警方很快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张某,他对其
承担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定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C 15周岁的人犯强奸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对甲应认
定为强奸罪
D 拐卖妇女、儿童罪重于强奸罪,既然15周岁的人应对强奸
罪承担刑事责任,就应对拐卖妇女、儿童罪承担刑事责任,
[例] 程某(男,14周岁)因买篮球和小吃等欠账70余元,
为了还账,便于2002年4月21日7时许,从家中走小路到泸县 某镇国营酒厂其爷爷(70岁)的住处,乘爷爷不备时,盗窃 其爷爷枕头下的70多元现金。后程某又捡了半截砖头砸办公 桌的锁时被其爷爷发现,其爷爷称要将此事告知其父母。等
行死刑,人民法院均顶住压力,坚决拒绝。如何理解刑事责
任的本质?应否终止对张某执行死刑?
王某、蒋某是某人民银行的金库看管员,对工作一向认真负
责。2000年8月某日夜王某值夜班,凌晨两点左右,三个歹徒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刑法分论第八章
3.与贪污罪的区别 主要在于行为方式和行为对象不同。受贿
罪是利用职务之便索取或者收受其他个人 或者单位的财物,这财物通常不是行为人 在职务上经手或者经管的。贪污罪是利用 自己主管、管理、经手公共财物的职务之 便,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非法占有 公共财物,这财物是行为人在职务上直接 管理、经手、经管的。
刑法分论第八章
八、隐瞒境外存款罪
概念: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存款,数 额较大、隐瞒不报的行为。
刑法分论第八章
九、私分国有资产罪; 私分罚没他单位中,非国家 工作人员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分别利用各自的 职务便利,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有的,应当 尽量区分主从犯,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质定罪。
刑法分论第八章
4.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认定。 应当以行为人是否实际控制财物作为区分
贪污罪既遂与未遂的标准。对于行为人利 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虚假平账等贪污 行为,但公共财物尚未实际转移,或者尚 未被行为人控制就被查获的,应当认定为 贪污未遂。行为人控制公共财物后,是否 将财物据为己有,不影响贪污既遂得认定。
刑法分论第八章
二、单位受贿罪
概念: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 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为他 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1.主体只能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2.罪与非罪的界限:单位受贿一般以受贿 10 万元 以上为定罪数额标准;单位受贿 5 万元以上不满 10 万元,使国家或者社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也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刑法分论第八章
四、对单位行贿罪
概念: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 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 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 国家规定,給予上述单位各种名义的回扣、 手续费的行为。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刑法》第八章 正当行为解析

为了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 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 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一定损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在特定情况下所享有的自 卫权利,也是公民参与同犯罪作斗争的方式之一

2、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1)前提条件——不法侵害存在


不法侵害的范围: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法侵害的状态:急迫性、攻击性
案例(2011司考)


甲与乙系叔侄关系,二人因故发生争执并甲怕再惹事端, 没敢应声开门,乙敲门无果,就用柴草浇上汽油,进行放火, 欲烧甲的房屋。迫于无奈,甲开门出屋,乙见状就手持木棍 朝甲打去,甲也拾起一根钢筋进行还击,打斗中甲将乙打昏 在地,甲怕乙爬起再打,甲就又用钢筋朝乙头部打去,直至 乙死亡。甲的行为的性质以下正确的是? A.甲的前一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后一行为不属于正当防卫 B.根据刑法规定甲的行为是无过当防卫权,因此对甲不以犯 罪论处 C.构成故意杀人罪 D.以上观点均不正确 ac
假想防卫:即对臆想中的不法侵害实施防卫 的行为
不符合前提条件的行为


对并不急迫的或者非攻击性的行为所实施的 防卫行为
案例

赖某,男,25岁。某日晚,赖某见两男青年 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被其中 一男青年殴打被迫还手。对打时,便衣警察 黄某路过,见状抓住赖的左肩,但未表明公 安人员的身份。赖某误以为黄是帮凶,便拔 刀刺黄左臂一刀逃走。
案例

王某,女。24岁。张某、女,44岁。被害人王兆宽,平素对 其妻张某、女儿王某经常打骂虐待。一天深夜,王兆宽对女 儿王某强奸2次。王某被强奸后服药自杀,经抢救未死。其 妻张某也曾被王兆宽打后自杀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 兆宽钻入王某被窝,意欲强奸,王某不从。王兆宽惟恐其妻 发觉,便回自己被窝。早晨4时许,王兆宽又钻入女儿王某 被窝,王某奋力反抗。王兆宽说:“今天不把你祸害了,我 都是你养的。”王某大声呼救。张某被惊醒后,气愤地打了 王兆宽嘴巴。接着张某按住王兆宽,女儿王某取两段麻绳将 王兆宽的手、脚捆住,并让其母取来绳子,用绳子将王兆宽 勒死。6时许,母女二人投案自首。

刑法学-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刑法学-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再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有发生死亡或伤害的 危险,虽然,其中任何一种结果出现都不是他的目的, 但他又不积防止其任何一种结果发生。例如,钱× 驾驶卡车去山上盗伐林木,在返回途中被检查站工作 人员人员周×拦住,要其将木材卸下。钱×不听,将 车启动,欲强行开走。周×遂登上驾驶室旁的踏板, 命令其停车,钱为将周甩到车下,时而加速前冲踩刹 车,时而使车走蛇行路线,让车身连续左右猛列摇摆, 终将周甩到马路上,因头部着地,造成颅脑损伤,抢 救无效死亡,案情表明,钱×目的只是赶快开车逃跑, 逃避制裁,并无伤害或杀害周×的目的,但是,他采 取的手段包含了致伤或致死的危险,他不是不了解的, 只是为了能逃避制裁,而对此采取了放任态度,由于 其造成了死亡,应认定为间接故意杀人。
马某行医过程中病人过敏死亡案
被告人马某,属于一村医,1990年代以来一 直为本村村民看病,其中,一女村民患风湿性 关节炎,,曾多次找马某看病。被告人马某在 未作皮试的情况下,多次为其注射青霉素,均 未发生过敏反映。一天,被害人再次要求马某 注射青霉素。因以往都没有过敏反映,于是马 某给其注射了一支,注射后,发生过敏性休克, 被告人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因抢救无效,被 害人当日死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 意见,过失致人死亡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属 于意外事件,无罪。大家如何看待这个案件?
第八章 犯罪主观要件
第一节 犯罪主观要件概述
一、概念:是一种主观心理态度。以惩罚故意犯罪为原则, 惩罚过失犯罪为例外
二、特征 (一)是支配危害行为的心理状态 (二)体现为对行为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三)是刑法明文规定的心理状态 三、意义 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罪轻罪重的界限
第二节 犯罪故意
间接故意的一些表现情形
某单位会计贪污巨款后,为湮灭罪迹,深夜对 其会计室纵火,他明知室内有人在睡觉,可能 跑不出来被烧死在里边,仍不设法避免,结果 该人被烧死了。这种案件属于一行为触犯二罪 名,但只能按一重罪处理。单就对死亡的态度 而言,应视为间接故意杀人。

8(1)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 副本

8(1)刑法分论【第八章、第九章】 - 副本

【参考条文:(79年《刑法》)第八 十三条 本法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 是指一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 位和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 员。】
(1)【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生效日期】2000-04-29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2)【发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布、生效日期】2002-12-28
(4)利用合同非法占有公款。即行 为人在为本单位购买货物、推销产品等 经济活动中,在与他人签订经济合同时, 双方恶意串通,提高合同标的价格,然 后将抬高的差价私分等。 (5)间接贪污。如国家工作人员利 用职务之便,使用单位雇请的工人为自 己干活等。
(6)占有应交单位的劳务收入。 (7)利用新技术手段进行贪污。即 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运用新的科技手 段进行贪污的行为。主要有:银行工作 人员利用微机侵吞公款、套取利息,证 券从业人员利用技术手段侵吞股金、红 利等。
1、职务犯罪主体
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 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 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 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 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 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
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 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 一是利用职务之便; 二是滥用职权; 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 正确履行职务。
侵吞财物,是指行为人将自已管理或 经手的公共财物非法转归自己或他人所 有的行为。概括起来侵吞的方法主要有 三种:一是将自己管理或经手的公共财 物加以隐匿、扣留,应上交的不上交, 应支付的不支付,应入帐的不入帐。二 是将自己管理、使用或经手的公共财物 非法转卖或擅自赠送他人;三是将追缴 的赃款赃物或罚没款物私自用掉或非法 据为私有。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刑法 第八版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二)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从我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来看,其罪过形式主要包 括犯罪故意和犯罪过失两种类型。其中,某些犯罪 只能由犯罪故意构成,如危害国家安全罪、侵犯财 产罪等;某些犯罪只能由犯罪过失构成,如交通肇事 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行为人实施犯罪是故意还 是过失,反映其主观恶性不同并进而直接影响到犯 罪社会危害性的大小和刑罚目的实现的难易,因而, 刑法对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规定了轻重大不相同的 刑罚。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因素
犯罪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 者放人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
犯罪故意包含两个因素:
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自己的行为导致危害社会的结果发生。
第二节 犯罪故意
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危害结果的发生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二)过于自信的过失
概念: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特征:(1)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2)行为人轻信能够避免但未能避免,以致发生了危害结果 其一,行为人相信危害结果不会发生,即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是持否定态度的 其二,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有一定的实际根据 其三,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的根据并不可靠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疏忽大意的过失
1、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1)应当预见:是指行为人在行为时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既有预见的义务,又有预见的 能力。此为疏忽大意的过失有别于意外事件的关键所在。 (2)能否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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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时注意: (1)犯罪过失与犯罪故意的关系 认识因素;意志因素 (2)过失犯罪负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 行为人的过失心理态度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1.从认识因素上,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 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
2.从意志因素上,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 理态度不同。
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 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认识因素
直接故意 明知必然会或可能会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
意志因素
希望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根据行为人对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所持心理 态度的不同划分: (一)直接故意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心理态度 。
2.表现形式
(1)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型
间接故意
3、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之间的关系
一方面,认识因素是意志因素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行为人对结果发生采取希望和放任的心理态度, 是建立在对行为及其结果的危害性明确认识的基 础上的。
另一方面,意志因素又是认识因素的发展,如果仅 有认识因素,而没有意志因素,即主观上不是希 望也不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也就不存在犯罪 的故意,不会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犯罪主观方面是行为人的主观心 理状态,需要通过外化的客观行为来 判断。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与构成要素 (一)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 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注意故意犯罪与犯罪故意的 联系与区别。
2.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
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将要引起的危害结果持 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是构成犯罪故意的 意志因素。
希望危害结果发生 就是积极追求危害结果的 发生(表现为目的性、积极性和决意性)。
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就是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抱 着一种听之任之的态度。
明知必然会 希望 直接故意
明知可能会 放任
案例导入
1.某甲上山合法打猎,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他的仇人,随开枪 将其仇人打死。 2.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 甲知道自己枪法不行,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他想, “管他呢,打死了活该!”随开枪打猎,结果将该人打死。 3.假设甲发现猎物旁边站着一个陌生人,该人离猎物非常近, 甲觉得如果开枪有可能将该人打死,但甲又认为自己的枪法 很好,随开枪射击,结果将该人打死。 4.假设甲没有发现猎物旁边站着的一个人,开枪打猎后将该 人打死。 这四种情况下,甲的心态有什么不同?
(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 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可能发生+希望发生”型
(二)间接故意 1.概念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 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心理态 度。“可能发生+放任发生”型 2.构成因素
(1)认识因素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 危害社会的结果。一旦明知危害结果必然发生而决 意为之,则为直接故意。
(2)意志因素是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
3.间接故意的存在的四种情况
(1)行为人为了追求某种犯罪意图而放任另一个 危害结果发生
(2)行为人为追求一个非 犯罪的意图而放任某种危害 结果的发生
(3)在突发性犯罪中,行 为人不计后果,放任严重后 果的发生
(4)行为人出于藐视法律, 追求刺激等动机,实施某种 具有危害性,危险性的行为, 放任对不特定对象多种危害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导言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故意 犯罪过失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认识错误
导言
犯罪行为是罪过心理的客观反映,主客观 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反对脱离罪过心理的客 观归罪。在我国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中,犯罪 的主观方面是犯罪构成的四个一般要件之一, 是行为人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 的主观基础。因此,犯罪的主观方面在犯罪构 成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其一,根据认识内容及确定程度,将犯罪故 意分为确定故意与不确定故意
其二,根据形成时间的长短,将犯罪故意分 为预谋故意与突发故意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 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 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因而构 成犯罪的心理态度。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持 的心理态度。包括犯罪的故意与犯罪的过失统 称为罪过)、犯罪的目的与动机。
犯罪要件
犯罪动机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一)犯罪主观方面对定罪的意义 (二)犯罪主观方面对量刑的意义
(二)构成要素 我国刑法采取的是容认说。
犯罪故意要素
1.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 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认识的内容即“明知”的内容
包括:对行为本身的认识(行为性质和内容)、 对行为结果的认识、对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相联 系的其他构成要件事实的认识(法定的犯罪对象、 法定的犯罪手段、法定的犯罪时间、地点等事实)
犯罪故意内容是否要求包含违法性认识?
德日刑法有主观违法性与客观违法性之争, 教材持否定态度 ?
个人主张应区分自然犯与法定犯分别认定。
认识的程度
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中, “明知会发生”的含义。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二 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某种危害结果的 发生。
放任
结果对定罪的影响 不影响定罪(结果发生 影响定罪(结果发生是 是罪,没发生也是罪) 罪,没发生则无罪)
(四)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首先,有助于认识故意犯罪在主观方面的复杂情况 其次,有助于司法实践中正确定罪 再次,有助于司法实践中对故意犯罪案件区分危害
程度予以轻重不同的处罚
刑法理论上还对犯罪故意作了以下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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