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证制度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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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最新公证与律师制度范本
4、公证员办理某些公证时,必须深入实际,调 查研究。
(三)自愿公证与法定公证相结合原则
1 自愿公证:凡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必须公证 的事项都不得强迫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申请办理公证事务。
2 法定公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公证 的事项,有关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应当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公证。
(四)公证员亲自公证原则
3、有权任命公证员的机关是( )。 A. 司法部
B.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 政部门
C. 州、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D. 县、区(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 门
五、公证员职务的免除 1)丧失中国国籍。
2 年满65周岁或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 务。
3 自愿辞去公证员职务。 4 被吊销公证员执业证书。 思考:谁有权免去公证员的职务?
3、公证的证明对象 1 法律行为,如委托、赠与、遗嘱、合同
2 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如出生、死亡、无刑 事犯罪记录、婚姻状况等
3 文书,如债权文书、公司章程、商标文书 、专利文书
4、公证的目的:对证明对象的真实性和合法 性予以证明;
5、公证的主体:公证机构 6、公证的提起:当事人的申请
第二节 公证的基本原则
一、公证基本原则的概念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业务必须遵循的根本准则,
是公证活动的前提、基础和依据。 意义:充分体现我国公证制度的性质、任务、
职能和活动的规律,是公证机构和公证人 员实施公正行为的法律准绳
二、公证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遵守法律原则,又称合法原则
指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内容、形式和程 序都必须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
7、申请公证的事项不真实、不合法的; 8、申请公证的事项违背社会公德的; 9、当事人拒绝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的。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国外案例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国外案例

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国外案例摘要:一、前言二、国外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案例1.英国的公证制度2.美国的公证制度3.德国的公证制度4.日本的公证制度三、国外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经验借鉴1.完善公证法律制度2.建立严格的公证职业规范3.强化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4.创新公证服务模式四、我国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现状及挑战1.我国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2.提高公证人员的专业素质3.创新公证服务模式4.增强公证的公信力五、结论正文:一、前言公证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它通过证明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性,保障民商事交易安全,维护社会秩序。

近年来,公证制度逐步从民商事领域向行政执法领域拓展,一些国家在公证参与行政执法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本文旨在通过对国外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案例分析,为我国公证制度改革提供借鉴。

二、国外公证参与行政执法的案例1.英国的公证制度英国的公证制度历史悠久,其公证人主要负责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英国公证制度的特点是公证人独立于政府,具有高度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英国公证人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文书审查服务,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2.美国的公证制度美国的公证制度以州为基础,各州设有州务卿或公证人,负责办理公证业务。

美国公证制度的特点是公证人兼具行政和司法职能,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法律咨询和公证服务。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美国公证人可以通过公证证明行政行为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3.德国的公证制度德国的公证制度具有高度的专业化特点,公证人须经过严格的考试和培训才能取得公证人资格。

德国公证制度的特点是公证人地位独立,具有较高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德国公证人可以为行政执法机关提供专业的法律意见和文书审查服务,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4.日本的公证制度日本的公证制度以国家公证人为核心,地方设有地方公证人,负责办理公证业务。

国际公证人公证认证Notary Public流程最新指南

国际公证人公证认证Notary Public流程最新指南

国际公证人公证认证Notary Public流程最新指南国际公证人公证认证Notary Public流程最新指南。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在经贸文化领域的交流日益广泛深入,文书跨国使用的情况也越来越多,这时就需要办理文书国际公证认证。

公证需要由国际公证人来完成。

什么是国际公证人呢,简言之,即为跨国使用的文书办理公证的人员,英文Notary Public。

在国外,国际公证人大多为经验丰富的律师,为此国际公证人也叫国际公证律师。

在我国,办理涉外文书公证的公证员称之为涉外公证员。

国际间的公证源于罗马时代,当时他们被称为“Scribes”、“tabellio”,当初的职责是抄、写及复写,在取得适当的技术及知识后,渐渐演变成国际公证人。

在欧洲,公证最早时是由君主及教宗委任的,英国的公证委任制度是在13世纪由教宗委托肯德伯利大主教委任公证人而成立,发展至19世纪,形成目前的体制。

在国外,国际公证人不是公职人员,需要经过考核,加入公证人协会,受其管理。

并无像国内公证处之类的机构,公证事务均由公证人来完成。

公证人(Notary Public)是指经政府执行机构认可并授权,而执行确认、宣誓或保证、见证签名、或核准文件等特定职能的公职人员。

公证人一般是由经验丰富,取得相关职业资格,具有一定威望的律师来担任。

在香港,公证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涉及一般民事类、财产类、商事类),由香港高等法院首席法官(Chief Judge of High Court)正式任命的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确认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经香港国际公证人核实无误,提供公证服务。

国际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

1997年以前,香港国际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

然而香港现时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

自1993年起,所有在香港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

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律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萨摩亚、英国、百慕大、BVI国际律师公证认证

萨摩亚、英国、百慕大、BVI国际律师公证认证

萨摩亚、英国、百慕大、BVI国际律师公证认证萨摩亚、英国、百慕大、BVI国际律师公证认证公证:除了注册萨摩亚公司,其它海外公司要做返程投资的话,是都是要做大使馆公证的,萨摩亚公司的话是做萨摩亚律师公证,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委托萨摩亚律师办理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

萨摩亚律师公证:委托公证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萨摩亚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出具有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萨摩亚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萨摩亚)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

到目前为止,司法部共委托了三百多名萨摩亚律师作为中国委托公证人。

萨摩亚国际公证人,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公证人主要负责在萨摩亚编制及验证供海外使用的檔。

作为中国大陆地区的公民,如果需要把某一份证明或檔拿到海外(不包括萨摩亚)使用或者投资或者证明某一些事实,那么则需要进行国际公证: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只需要进行萨摩亚国际公证,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这个程序是将上述公证好的檔交给海外国家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认证”檔的官员签名确认,这一确认程序称为“大使馆认证”。

国际公证公证人是合资格的资深律师,执业至少达7年。

1997年以前,公证人由英格兰坎特布里大主教委任。

然而萨摩亚现时已经有自己的公证人考试及委任制度。

自1993年起,所有在萨摩亚委任的公证人都是通过考试而获取资格。

公证人在履行公证服务时,是受《法执业者条例》﹝第159章﹞有关公证人的特定条文所规管。

1.海牙公约的国家之间,只需要由国际公证人(Notary Public)对有关的文件“公证”(Notarization),然后交该国外交部确认这名公证人是该国有资格的公证人,这个程序称为“认证”(Apostille)2.只要有一方是非海牙公约的国家,就需要做大使馆认证。

这个程序就是将上述的“公证”、“认证”好的文? 件交注册地所在的接收方大使馆或领事馆对注册地所在国外交部“认证”(Apostille)檔的官员签名进行“确认”,这一个三级连锁确认程序称为”大使馆认证”(Embassy Legalization)英国美国公司认证:英国美国公司檔---律师或公证人公证(notarization)----英国外交部或美国国务院海牙认证(Apostille)----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Legalization)BVI和百慕大公司认证:百慕大、BVI律师公证(Notarization)-----当地政府认证(Apostille)---英国外交部认证(Apostille)—中国驻当地大使馆认证(Legalization)如在BVI或百慕大成立的公司,想来中国内地来投资;那公司的证件需要经中国驻英国领事馆认证。

英国的公证机构在哪里

英国的公证机构在哪里

英国的公证机构在哪里
英国文书拿到中国使用之前,必须办理英国公证手续,由于英国施行英美普通法系,而中国式大陆法系,两者在公证制度等方面存在,因此要了解清楚英国公证到底是怎样,才能正确办理英国公证。

英国公证单位有吗?也和国内一样是政府的办公机构吗?英国公证不同亲自去英国办理行吗?
这个问题经常有客户问到,英国文书在中国使用时,必须办理英国公证认证手续,英国和香港美国一样,采用的是普通法系,在这些国家和地区,没有所谓的公证处之说,只有公证公司或单个的公证人。

他们不是政府机构,也不是公职人员,而且只是对签名作见证,或者做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的公证。

这些都是国内有巨大差别的地方。

在英国,没有像中国一样的公证处,公证事务都是由英国的国际公证人办理,英文Notary Public,英国公证人是经过考核,并加入英国公证人协会,其信息在英国外交部foreign&commonwealth备案的律师。

英国的公证不像中国需要对真实性查实,一般做的是签名属实或原件与副件一致属实。

办理了英国公证之后,要想在中国使用,还需经过中国驻英使馆认证。

来源于:/html/cjwt/5913.html。

公证制度知识点总结图表

公证制度知识点总结图表

公证制度知识点总结图表公证制度是一种法律程序,通过该程序,合格的公证人可以验证文件的真实性并为其提供证明。

公证制度在世界各国都存在,并在法律和商业事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下面是公证制度的一些知识点总结。

1. 公证的定义公证是指公证人在具备法定职权和资格的前提下,对文书、事实进行审查,确实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证明,并在该证明上标注公证印、签章。

2. 公证人的资格公证人需要经过法律程序的培训和考核,并获得公证执业资格证书。

公证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公证实践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3. 公证的适用范围公证的适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不动产的买卖和转让;(2) 贷款及其担保事务;(3) 离婚协议、遗嘱、继承协议等家事事务;(4) 商业合同、公司章程等商业事务。

4. 公证的作用公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2) 保护当事人的权益,防止欺诈和误导;(3) 为文书提供法律效力,使其具有可执行性。

5. 公证的程序公证的程序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公证申请:当事人向公证处提出公证申请;(2) 文件审查:公证人对要公证的文件进行审查;(3) 当事人出席:当事人需要在公证处出席并签署文件;(4) 公证证明:公证人对公证文件提供证明和签章。

6. 公证费用公证费用是指公证人为提供公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公证费用通常根据公证人的工作任务和服务内容来确定。

7. 公证的时间限制公证的时间限制指的是公证存续期限。

一般来说,公证证明在规定的期限内具有法律效力,超出期限将失效。

8. 公证的效力公证的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公证证明具有法律效力,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保护;(2) 公证证明可以作为法院诉讼的证据;(3) 公证证明可以在国际上具有法律效力,被认可和执行。

9. 公证的规范公证制度需要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公证人需要履行职业道德,确保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10. 公证的发展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公证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外国的婚姻制度

外国的婚姻制度

外国的婚姻制度
世界各国婚姻制度存在差异,以下简单介绍几个常见的:
1. 美国
美国的婚姻制度分为联邦法和州法。

联邦法规定了婚姻的性别限制、年龄限制等。

而州法可以制定更具体的规定,如婚姻姻礼的形式、离婚手续等。

2. 法国
法国的婚姻制度比较自由,规定男女同等的结婚权利和义务。


姻需要进行公证,并提供各自的出生证明和公证书,证明自由、同意
和纯洁。

婚姻可以在市政府或公证人处进行登记。

3. 日本
日本的婚姻制度覆盖民法、家族法、委托法等法律。

婚姻需要进
行登记,要在法院或市政府的登记处提供证明文件和两人的身份证等。

4. 英国
英国的婚姻制度由国教会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除了宗教婚姻外,在民政部门举办的婚姻需要两人出示证明文件,并进行登记。

总之,世界各国的婚姻制度各有不同,但大多数都需要一定的手
续和证明。

公证改革与发展调查报告

公证改革与发展调查报告
公证行业可以通过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 方式等手段来抓住机遇。例如,在金融领域 ,公证机构可以开展互联网金融公证、资产 证券化公证等服务;在房地产领域,公证机 构可以开展房屋交易、租赁等公证业务。此 外,公证机构还可以利用大数据、云计算等 技术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
应对挑战
公证行业需要从多个方面应对挑战。首先, 公证机构需要加强内部管理,提高服务质量 和效率。其次,公证行业需要加强自律机制 建设,提高行业的公信力。同时,公证机构 还需要加强人员培训和管理,提高从业人员 的素质和能力。此外,公证行业还需要加强 与其他行业的合作,共同推动社会信用体系
公证制度的发展
在中世纪时期,公证制度逐渐完善,并成为欧洲大 陆普遍采用的一种法律制度。
公证制度的传入中国
在中国,公证制度起步较晚,但发展迅速, 目前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公证体系。
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与职能
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
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真实、合法 、公正、公开等原则。
公证制度的职能
公证制度的职能主要是证明法律事实 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
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的重要性
保障合法权益
01
公证制度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重
要手段,也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保障。
促进法律意识提高
02 公证制度的普及和提高,有利于提高全社会的法律意
识,促进法治建设。
增强社会信任
03
公证制度通过公正、公开的方式证明法律事实的真实
性和合法性,增强了社会对法律事实的信任度。
2. 公证行业的发展面临着一些挑战,如市场竞争激烈、 服务水平不高等。
3. 公证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需要加强培训和管理。
对我国公证改革的建议与展望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

英国司法制度特点篇一:英国司法制度英国司法体制分析及理论探讨发布日期:20XX-05-17文章来源:互联网(体制简介部分)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19世纪末英国通过对其司法组织系统进行较大规模改革后初步形成了近代英国司法制度的框架,对英美法系国家的司法制度有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没有全国统一的司法机构,尽管它是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的国家,英国分为英格兰、威尔士、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四个地区,其中后两个地区的司法体制与英格兰不同。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一大特点。

这里所介绍的英国司法体制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

一、司法行政机关英国没有专门的司法部,司法行政事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由法务大臣和内政大臣行使,设有法务大臣办公室和内政部。

在英国,法务大臣是最高法院院长、上议院议长、内阁成员是全国司法部门的首脑,负有司法、立法、行政三种职务。

法务大臣办公室主要职能是:负责管理全国的法院系统;制定并监督执行司法方面的政策及行业标准;向议会提出修改法律的意见;管理全国的司法工作人员,包括录用、培训、考证及工资福利等;负责向全国司法机构的运转提供财政物资保障等。

内政部在司法行政方面的职权主要体现在法律和秩序的管理,对刑法制度负有总体责任,同时负责警察、监狱和其他惩戒机关。

其内部设有消防和警察司,刑事、缓刑和安置司,广播、社区计划、平等机会、移民和国籍司,监狱司,编制司、财政和综合司等多种机构。

二、律师制度英国的现代律师制度是在经历19世纪司法改革后才最终定型的。

目前所有的律师法都已由《1974年律师法》合而为一,该法是根据从1957年至1974年间与律师有关的法律和其他法律规定制定的。

该法对律师资格的取得,律师执业的权利和义务,对律师的管理等作了明确的规定。

英国律师制度最突出的特点是,根据从业方式和从业范围,将职业律师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类。

事务律师在一定意义上是辩护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纽带。

出庭律师是专门从事高级法院辩护业务的律师。

附录-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简介.doc

附录-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简介.doc

附录: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简介-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又称为拉丁公证制度,源于古罗马,已有两千多年历史。

主要实行于欧洲(不含北欧、英国)、拉丁美洲、非洲(不含前英国殖民地)、东亚和东南亚、加拿大的魁北克、美国的路易丝安那等地,以法国、意大利、德国、西班牙公证制度最具代表性。

我国公证制度亦源于该公证体系。

2003年3月,大陆法系国家的国际公证组织——国际拉丁公证联盟正式接纳中国公证员协会为其会员。

一、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特点(一)公证是预防性的法律制度。

公证的宗旨是从法律角度引导当事人正确实施民商法律行为,衡平契约双方的利益,消除纷争隐患,并做客观记录,为民商事活动提供安全保障,为司法机关和社会提供准确、可靠的法律文件,以达到维护法律秩序,预防纠纷,疏减诉源的目的。

拉丁公证联盟的高级官员称:多设一个公证处,就可以少设一个法院。

(二)有比较完备的公证法律。

大陆法系各国以公证法为基础,主要规定公证的原则、任务、效力、业务范围、组织机构、任职条件、公证程序、法律责任、监督管理等内容;另在民商实体法中规定了法定公证事项,在民事诉讼法、民事执行法中对公证效力及其实现的程序做出规定。

(三)公证属于国家公权的范畴。

大陆法系各国公证制度虽有差异,但共同的一点是,公证性质属公权力范畴,公证人(公证机构)是接受公权力的委任,以国家名义行使公证职能。

公证人由国家任免,为广义上的公务员(执行公共职务者,而非行政官员);在国家指定的区域内执业,使用带有国徽或州徽的印章、徽记;公证书为公文书,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收费标准,接受国家的监督。

(四)公证人为独立的法律第三人。

大陆法系各国一般实行公证人本位制度,公证人为独立的法律职业者,不隶属于任何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采用自由职业者的方式执业,自主决定公证事务,并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拉丁公证人将其归纳为公证人的双重性,即自己创办事务所,履行公职,不隶属于任何组织,独立办证,自主管理,不拿国家工资,自负盈亏,自担责任,国家监督。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英美法系与英美法院系统

大陆法系的法律就像长在盆里的树。

法典的结局就如同盆景的命运一样。

绝世经典的盆景正如旷世法典一样稀少而弥足珍贵。

英美法系的法律(思维)就像大地里的树。

大地的树扎根于土壤的深处,自取所需,自生自灭,它顺应的是自然的法则——最为神圣也最为稀松平常的法则。

一、英国宪法1.宪法的构成包括三部分:成文的宪法性法律、不成文的宪法性惯例以及涉及宪法制度和原则的判例。

《权利请愿书》:(1628年,查理一世) 灵俗两界贵族与众议员集议于国会,谨奏于圣主国王陛下:昔国王爱德华一世临朝时,曾制订一项条例,通称为“statutum de Tallagionon Concedendo”,明定凡贡税或补助金,如未经本王国大主教、主教、伯爵、男爵、骑士、市民及平民中其他自由人之惠然同意,则国王或其嗣君不得于本王国内征课之。

又国会复于爱德华三世御极之二十五年制定法律规定,此后不得强迫任何人违反本意,借贷款项与英国之君主,良以此种贷款既背天理,且又违反英国人民所享之权利与特权,又按英国其他法律之规定,亦不得强迫任何人向英国君主作任何类似之捐献,或任何其他类似之捐献。

是故根据上述法律、与其他法良意美之英国法律与规章,陛下臣民可谓生而享有此种自由,即非经国会同意,得有不被强迫缴纳任何租税,特种地产税,捐献及其他各种非法捐税之自由。

但在最近,却不幸有与上述法律规定背道而驰的情况发生。

于是有些委员会派出人员,分赴各郡,称奉诏命,强迫人民,对于陛下缴纳种种之款项,人民如不遵照办理,则彼等动辄勒令立誓,必须恪遵枢密院及其他机关之传唤,出庭应询。

凡此措施,均为违反英国法律之规定,实非英国法律之所能容许。

但在若干地区,若干人民却竟因此而被监禁、羁押、与种种之骚扰。

又有若干人民己因郡长、副郡长、警察官、法官、及其他之官吏,称奉诏命,或枢密院命,致被迫缴纳种种款项,尤其违背法律与英国之习俗。

《人身保护法》(1679年,查理二世)全文20条,主要内容为:非依法院签发的载明缘由的逮捕证,不得逮捕羁押;已依法逮捕者应视里程远近,定期移送法院审理;经被捕人或其代理人申请,法院可签发人身保护状,着令逮捕机关或人员申述逮捕理由,解送、保释或释放被捕人,违者可处罚金。

公证制度论文

公证制度论文

公证制度论文引言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起源于古代罗马时期,迄今已有数千年的历史。

公证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拥有不同的形式和功能,但其核心价值始终是维护公平、公正和合法的法律交易。

本论文旨在探讨公证制度的起源、发展和现状,以及其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

第一部分:公证制度的起源和发展公证制度最早起源于古代罗马时期。

在罗马帝国时,公证人(tabellio)被授予了证明法律事实和交易真实性的权力。

公证制度的理念在中世纪开始流传到欧洲各国,并逐渐发展成为重要的法律制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各国根据自身的法律和社会环境,逐渐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公证制度。

例如,在大陆法系国家,公证制度由专门的公证人执行;而在英美法系国家,律师通常承担公证人的角色。

尽管存在差异,但所有的公证制度都致力于保证法律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二部分: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和功能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法和保密。

公证人必须独立、中立和公正地对待每一宗法律交易,并确保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保护。

同时,公证人也要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准则,保持交易的机密性,不得泄露交易的细节。

公证制度的主要功能包括证明、记录和见证。

首先,公证人负责证明法律事实和交易的真实性。

他们会收集和分析相关证据,以确保交易符合法律规定。

其次,公证人会记录法律事实和交易的详细信息,保存作为法律证据。

最后,公证人还会见证法律交易的过程,以确保交易各方充分理解和自愿参与。

第三部分: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和作用公证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和价值。

首先,公证制度有助于维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通过公证制度,人们可以获得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和证明,以维权和保护自身权益。

其次,公证制度为商业交易提供了可靠的保障。

公证人的证明和见证可以增加交易的信任度,减少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此外,公证制度还有助于打击欺诈和合同违约行为,促进经济的发展和稳定。

然而,公证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和问题。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概了解下英美法系的法律制度,对于理解⼀些法律英语和合同总总是有好处的,起码看起来不会觉得很陌⽣。

以下我根据《professional english in use》⼀书整理的英国司法制度的⼤概,其实就是按照根据英⽂概括成中⽂⽽已。

这是⼤概,具体的⼀些制度等有时间了慢慢整理出来。

英国司法制度⼀、英国的法律体系1、民法与刑法英国是普通法系(common law)国家,只要是判例法。

笼统的说英国法律分为私法(private law)与公法(public law),更明确来说,英国法律分为民法(civil law)与刑法(criminal law),民法是处理法⼈(legal person)和独⽴个体(private individuals)之间的纠纷,⽽刑法则是国家对⼀些不法⾏为的惩罚。

在民法中,由民事主体提出诉讼请求(give rise to a claim),要求赔偿(compensation)或法院发放限制令(injunction),⽽在刑法中则是有国家就犯罪⾏为提起公诉(prosecute)。

2、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substantive law)是关于各个法律领域中主体的权利、义务与责任的法律,与实体法(procedural law)相⽐,程序法则是处理法律执⾏过程中程序问题的法律。

3、英国的宪法(constitution)英国是君主制(Monarchy)国家,元⾸是国王(the monarch),但是国王授权政府处理国家事务。

威斯敏斯特议会(westminster parliament)有两个众议院(chamber):上议院(the house of lord)与下议院(the house of commons)。

上议院与下议院由各⾃独⽴的原则设⽴的。

下议院议员(member of parliament)是选举产⽣的,⽽上议院议员(senate)则多数是指定(appointed)的,少数为替代世袭议员(the hereditary peers)⽽选举产⽣。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bbc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英国的司法制度可以追溯到中世纪时期。

以下是BBC整理的
英国司法制度简史:
1. 12世纪:亨利二世引入了普通法,即由王室法庭根据既定
法律来裁决案件。

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基础。

2. 13世纪:埃德华一世成立了国家法庭,负责处理重大刑事
案件和争议。

3. 14世纪:国家法庭发展为法官团,这是英国法官的起源。

法官团由专业律师组成,负责进行审判。

4. 17世纪:英国开始实行民事和刑事审判的分离,引入了陪
审团制度。

陪审团由普通人组成,负责听取证据并作出裁决。

5. 18世纪:英国实行了"无罪推定"的原则,即被告在未被证
明有罪之前被视为无罪。

6. 19世纪:英国通过了一系列法律,推动司法改革,使刑事
审判过程更加公正和透明。

7. 20世纪:英国建立了英国最高法院,取代了英国上诉法院,这是英国司法制度的顶级审判机构。

8. 当代:英国司法制度不断调整和改革,以适应社会变革和挑战。

总体而言,英国的司法制度经历了数百年的演变和改革,从王室法庭到国家法庭,再到如今的法官团和陪审团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价值是公正和公平,以保障每个人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

英国的法律制度英国的法律制度扎根于英格兰的传统法律,并逐渐发展为包括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三个主要组成部分。

下面将介绍英国法律制度的概况。

首先,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

普通法源于法官制定的判例法,即根据过去类似案件的裁决创立的法律原则,被称为“先例”。

这些先例通过国家的上级法院的裁决成为法律准则,逐渐形成一个可预测、一致和发展性的法律框架。

其次,英国的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个主要领域。

公法主要涉及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和刑法等。

私法则处理个人之间的关系,包括合同法、财产法、家庭法和侵权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并规范了个人和组织的行为。

第三,英国拥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和司法体系。

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最高法院是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最高级别的法律解释和裁决。

下一级别是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系统,最终级别是地方法院和犯罪法庭。

另外,苏格兰和北爱尔兰各自拥有自己的法院系统和部分独立司法权力。

第四,英国的法律体系被高度尊重和维护。

在宪法基础上,英国政府、公民和组织都有责任遵守法律。

法律是平等和普遍适用的,任何人都可以依靠法律寻求公正。

此外,英国法律允许人们通过合法途径寻求司法救济,例如起诉、上诉和仲裁等。

最后,英国的法律体系也具有改革和发展的特点。

随着社会的变化和新的法律挑战的出现,英国政府和司法机构不断努力更新和改进法律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的需求。

这种法律体系的灵活性和容错性使得英国的法律制度获得了广泛的认可和尊重。

总之,英国的法律制度是一种普通法制度,作为一个包括英格兰、苏格兰和北爱尔兰的国家,英国拥有一套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司法体系。

这个制度通过判例法和法律程序来确保公民的权益和社会的秩序,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改进和发展。

公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公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公证制度的名词解释公证制度是指一种由特定机构或公证人员执行的遵循法定程序、确保证明文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的制度。

公证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具有广泛适用性和重要意义。

公证制度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具有一定的区别,但它的核心目标是确保涉及重要法律事务的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可靠性。

通过公证,个人和企业能够证明自己的权利、义务和财产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首先,公证制度充满了专业性。

公证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培训和考核,具备执业资格,才能从事公证工作。

他们应具备法律知识、专业技能和职业操守,以确保执行公证程序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公证人员的专业性使得公证制度有不可替代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减少虚假文件的出现。

其次,公证制度具备权威性和独特性。

广大公众对公证制度具有高度的信任,因为公证人员是独立的、中立的第三方,在公证过程中不偏不倚地保护各方的利益。

公证人员独立于当事人之外,通过法律程序对文件进行核实、验证和认证,从而确保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公证制度的权威性和独特性是其成为一项重要法律制度的重要原因。

此外,公证制度具备全球性的适应性。

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人们的生活与工作越来越涉及跨国界的事务。

公证制度在国际交往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各国建立和发展了各自的公证制度,并互相承认彼此的公证文件的法律效力。

这使得公证制度能够跨越国界,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更高效、更可靠的法律服务。

最后,公证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社会公正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公证制度不仅能够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法律保护,还能够打击虚假证明和非法活动。

在法律制度的保障下,公证制度确保了权利的平等和法律的公正。

公证制度的存在使得当事人在法律事务中能够获得更高的公正性和权益的保护。

综上所述,公证制度是一项设立在法律框架下,以确保文件真实性和法律效力的制度。

公证制度兼具专业性、权威性、全球性适应性和保护当事人权益的特点,对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和法治建设起着重要的作用。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公证制度历史沿革

(一)国外公证制度历史发展的概况公证是一种古老的法律制度,最早出现在古罗马共和国末期,起源于古罗马的民事法律制度。

从罗马历史的早期起,罗马人中就存在一些公职人员,一般被称为scribas或者scribes。

最初,他们只是单纯的复写人员或抄写人员,由于他们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广泛介入到社会公共行为和私人行为中。

在历史的演进中出现了分化,一部分人成为附属于议会和法庭的永久性公职人员,职责是记录公共事务程序、转录国家文件、向治安法官提供法律意见和记录判决和法令;另一部分人则主要介入私人行为,成为专门为奴隶起草各种文书、契约的notarius即“诺达里”。

“诺达里”是大约在西塞罗时期产生的,当时有一种新的速记方法,使用这种方法的人称为notarius,翻译为“诺达里”。

因此,公证人最初只负责以速记的方式进行记录,然后整理成备忘录。

这些“诺达里”是自由人或者是受雇抄写文件、记录简短的指令和其他从属性任务的奴隶。

除了记录司法程序和协作司法审判外,罗马公证人还介入法院所管辖的非诉讼事务。

基于这一职能,公证人起草法律文书和其他私人文件,然后在治安法官面前用法庭的官印密封,使其成为公文书,具有权威性。

然而由于罗马法及其所体现的司法程序上严重形式主义,广大奴隶缺乏法律知识,为了适应罗马居民办理一些法律事务的需要,出了一批专门提供法律服务的“达比伦”(代书人)tablelliones专职代写法律文书。

私文书更多地是由tablelliones起草并且予以证明。

tablelliones只是单纯的职业抄写员,不担任任何公职。

他们在广场上或市场上为公众提供职业化的建议和帮助。

当时的“达比伦”除提供法律服务外,还在代写的文书上签字作证,并且向当事人索取一定数目的酬金。

而后,“达比伦”tablelliones渐渐取代了“诺达里”notarius,这种代书制度被公认为是现代公证制度的最初萌芽。

当时的代书人制度具有下述特点:第一,代书人从事专门的代书职业,不能兼任国家或私人的其他职务;第二,代书人属于自由职业者,但要接受国家监督;第三,代书人应在国家的事务所从事代书,无特殊情况不得在其他场所办理代书业务;第四,代书人拟订的文书,须由法院审查确认并作记录后,才发生效力,成为无争议的文书。

国外婚姻财产公证制度(3篇)

国外婚姻财产公证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日益增多,婚姻财产公证成为了跨国夫妻在处理婚姻财产问题时的必要手段。

婚姻财产公证是指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财产状况的确认和证明,以确保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后,财产权益得到合法保障。

本文将介绍国外婚姻财产公证制度,分析其特点、程序和适用范围,以期为我国相关制度的完善提供借鉴。

二、国外婚姻财产公证制度概述1. 欧洲国家在欧洲国家,婚姻财产公证制度较为成熟,主要包括以下特点:(1)强调自愿原则。

欧洲国家普遍认为,婚姻财产公证是夫妻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不应强迫。

(2)注重财产公示。

欧洲国家要求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财产状况进行公示,确保双方对财产权益有充分了解。

(3)公证程序严格。

欧洲国家规定,婚姻财产公证必须经过公证机关的审查和证明,以确保其法律效力。

(4)财产分割方式多样。

欧洲国家允许夫妻双方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财产分割方式,如共同财产制、分别财产制等。

2. 美国婚姻财产公证制度美国婚姻财产公证制度较为灵活,主要特点如下:(1)财产分割方式多样。

美国允许夫妻双方在婚前、婚后或婚姻关系终止后,通过财产协议对财产进行分割。

(2)注重财产保护。

美国法律规定,婚姻关系终止时,夫妻双方应充分保护各自的财产权益。

(3)公证程序相对简单。

美国婚姻财产公证只需在公证机关进行登记,无需进行复杂的审查程序。

3. 亚洲国家亚洲国家在婚姻财产公证制度方面发展相对滞后,但仍有一些国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

以下列举几个具有代表性的国家:(1)日本。

日本婚姻财产公证制度以共同财产制为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2)新加坡。

新加坡婚姻财产公证制度以分别财产制为主,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

(3)印度。

印度婚姻财产公证制度较为灵活,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合适的财产分割方式。

三、国外婚姻财产公证制度程序1. 签订财产协议夫妻双方首先需签订财产协议,明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后的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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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证制度的详细说明
英国公证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作用,以下将详细说明: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

一般所谓的英国法律体系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司法制度。

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由议会在1801、1833、1843年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

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

普通公证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900多名公证人中占大多数,其身份通常是文件律师。

普通公证人仍处于法律职业的顶端。

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职业地位,是因为要求其能够准确而值得信赖地去记录重要事项。

他们被认为是终极证人。

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新西兰,普通公证人的地位就没有这么高了,但他们仍必须承担个人责任。

比如,一份被公证过的在英国制定签署的文件,最终被用于另一个国家, 当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追溯公证人的责任。

在英国,一个外国人要在西班牙买不动产,通常需
要授权一名律师来为其完成购买和登记产权等工作。

这种授权就必需有普通公证人在场,为你的姓名身份和授权行为作证,签名并盖上他的公证人身份章。

然后,这份文件上公证人的签章通常还需经英国“海外及英联邦成员国办公室”(简称FCO)作进一步认证(apostille),在文件背面附上该组织的官方证书,在许多国家参加的《海牙公约》制订后,这种做法被国际上普遍认可。

根据国际惯例,一份需要在国外使用,但在国内签发的文件需要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许多国家参与制订并通过了《1961年海牙关于废除为国外文件合法性加以证明的公约》,这一公约免去了由领事作独立的合法性证明的环节,取而代之由文件制作国的有资格的相关机构,通过附上经认证程序认可的标准化表格来完成。

在英国,这样的机构就是FCO。

然而,《海牙公约》之外的国家仍需领事认证。

来源于:/html/ygsgrz/16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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