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公证制度的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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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公证制度的详细说明
英国公证制度在英美法系中占有重要作用,以下将详细说明:
英国的司法制度渊源流长。一般所谓的英国法律体系仅指英格兰和威尔士地区的司法制度。在英国没有统一的公证法,现在适用的公证法主要是由议会在1801、1833、1843年通过的三个有关公证人的法令,根据调整范围的不同而分别适用不同的公证人。英国目前有五类公证人:即普通公证人、地区公证人、教会公证人、在威尔士开业的公证人、在英国海外地区开展业务的公证人。普通公证人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900多名公证人中占大多数,其身份通常是文件律师。普通公证人仍处于法律职业的顶端。之所以能取得这样的职业地位,是因为要求其能够准确而值得信赖地去记录重要事项。他们被认为是终极证人。而在普通法系国家,如英国、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印度和新西兰,普通公证人的地位就没有这么高了,但他们仍必须承担个人责任。比如,一份被公证过的在英国制定签署的文件,最终被用于另一个国家, 当效力出现问题时,可以追溯公证人的责任。
在英国,一个外国人要在西班牙买不动产,通常需
要授权一名律师来为其完成购买和登记产权等工作。这种授权就必需有普通公证人在场,为你的姓名身份和授权行为作证,签名并盖上他的公证人身份章。然后,这份文件上公证人的签章通常还需经英国“海外及英联邦成员国办公室”(简称FCO)作进一步认证(apostille),在文件背面附上该组织的官方证书,在许多国家参加的《海牙公约》制订后,这种做法被国际上普遍认可。根据国际惯例,一份需要在国外使用,但在国内签发的文件需要证明其合法性和真实性,许多国家参与制订并通过了《1961年海牙关于废除为国外文件合法性加以证明的公约》,这一公约免去了由领事作独立的合法性证明的环节,取而代之由文件制作国的有资格的相关机构,通过附上经认证程序认可的标准化表格来完成。在英国,这样的机构就是FCO。然而,《海牙公约》之外的国家仍需领事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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