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条款通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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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IDIC 简介

F e d erati on Intern ati on ale

FIDIC 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 e d e ation In ter natio nale Des Ing e nieurs Co nseils)的法文缩写。 FIDIC 的本义是指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这一独立的国际组织。习惯上有时也指FIDIC 条款或FIDIC 方法。

一、FIDIC 的机构

FIDIC 是国际上最有权威的被世界银行认可的咨询工程师组织,目前有50 多个成员国,分属

于四个地区性组织,即 ASPAC —亚洲及太平洋地区成员协会, CEDIC —欧共体成员协会 ,CAMA —非洲成员协会集团 ,RINORD —北欧成员协会集团。

FIDIC 总部设在瑞士洛桑、主要职能机构有:执行委员会 (TEC) 、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 (CECC)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关系委员会 (CCRC) 、职业责任委员会 (PLC) 和秘书处。

二、FIDIC 的出版物

(一)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通常称为 FIDIC 条件 )

1957 年,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首次出版了标准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在此之前还没有专门编制的适用于国际工程的合同条件。第一版以当时正在英国使用的土木工程师学会的《土木建筑工程一般合同条件》为蓝本。由于该标准合同的封面为红色,很快以“红皮书”而闻名世界。

第 2 版于 1963 年发行 )只是在第一版的基础上增加了用于疏竣和填筑合同的第三部分,并没有改变第 1 版中所包含的条件。

第 3 版于 1977 年出版。对第 2 版作了全面修改。得到欧洲建筑业国际联合会、亚洲及西太平洋承包商协

会国际联合会、美洲国家建筑业联合会、美国普通承包商联合会、国际疏浚公司协会的共同认可。经世界

银行推荐将 FIDIC 条件第三版纳入了世界银行与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编制的《工程采购招标文件样本》。可

见, FIDIC 条件第三版己获得国际上的广泛认可和推荐。

第 4 版于 1987 年出版, 1988 年作了订正。此次修订 FIDIC 比以往修订时更多地与世界

银行进行了协商。同时,还与在监督第 3 版的使用方面颇有经验的阿拉伯联合基金会的代表们广泛的接触。

第 4 版在第三版的基础上经协商作了较多的修改。在第 4 版修订中,还同意承包商代表

在起草过程中的咨询地位,但最后定稿仍由 FIDIC 全权负责。各方对有机会充分协商,深感:获益非浅,但这些协商并不意味着对第 4 版的全部认可。

(二)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的注释

1977年,FIDIC岀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国际通用)合同条件》第三版的解释性文件,即《土木工程合同文件注释》。

1989 年, FIDIC 岀版了针对《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 1987 年 9月岀版、1988 年订正的第 4 版的注释,即《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应用指南》。

以上两本书是指导性的资料,书中的注释有助于理解《条件》而不是对《条件》作岀权威性的法定的解释。(三)业主与咨询工程师的服务合同

1979 年, FIDIC 业主与咨询工程师委员会编制了《设计和施工监督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

即“ 1GRA I979 D&S ” ;“IGRA1979 P1 ” ;

1980年又岀版了“业主与咨询工程师项目管理协议书国际范本及通用规则”,即“ 1GRA 1980 PM ” 。

1990 年, FIDIC 在以上三种文件的基础上编制了《业主/咨询工程师标准服务协议书》以代替上述文件,可用于投资前研究、可行性研究、设计及施工管理、项目管理,这种协议书及合同条件同样适用于国内协议。该书简称“白

皮书” 。

FIDIC还将岀版《咨询协议书文件注释》,对协议书条款和附件 A及C(“服务范围”及“支付”)作出解释。(四)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

FIDIC 电气机械合同委员会曾编制和修订了《电气和机械工程合同条件》,1987 年编制了第

三版, 1988 年订正发行。

该书简称“黄皮书” ,主要用于电气及机械工程(包括现场安装)的合同,也分为通用条件和专用条件两部分。

(五)招标程序

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FIDIC)还编制了《土木工程合同招标评标程序》一书,以指导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

(六)其他岀版物如《咨询工程师在项目中的作用》、《为工程服务的独立咨询工程师使用指南》、《根据能力进行选择》等。参阅这些岀版物,也是有帮助的。

三、《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第 3 版与第 4 版的主要区别

由于许多项目仍在使用 FIDIC 条款第 3 版,许多参考资料也以第 3 版为依据,同时第 4 版也已经开始使用,因此很有必要对两种版本的主要区别作一些分析,以免引起误解。

至于应该选用哪一种版本,完全由业主决定,业主也可以选择FIDIC 合同条款以外的任何种

类的标准合同。

FIDIC 的土木工程合同委员会(CECC)负责编制并监督 FIDIC 合同第 3 版的执行情况, 1983 年

CECC 向执行委员会反映了许多业主的批评意见,以及执行中的问题,于是执行委员会决定由CECC 编制第 4 版,修订原则如下:

——只有在必须改动的地方才改动;

——保持工程师的基本作用;

——特别要注意一些具体问题如:保函和保证书、风险分配、保险、索赔程序、证书、付款及争端解决程序;

——尽量使用现代语言、以便负责现场条件管理的人员更容易理解;

——实践经验要得到反映;

——尽力使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达到总体平衡;

——所规定的程序更为详尽,做法更为具体。

以下是两种版本之间的主要差别:

1. 第二部分(专用条件)已从备忘录形式扩展为一整套完全展开的示范条款,单独装订成册。

2. 以前的第三部分(疏浚和填筑工程)被编入第二部分。

3. 一些词汇的变动,如维修养护期变为缺陷责任期、除外风险改为雇主的风险、竣工证书改为移交证书。

4. 索赔程序单独列为一条,并作了更详细的规定。

5. 对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的重新规定,第 4 版明确履约保证金在缺陷责任证书签发后 14 天之内退还。

6. 取消了标题中“国际通用”字样,表明 FIDIC 合同条件在第二部分中稍为作些修改,即可用于国内工程项目。

7. 关于开工时间的新规定。

第 3 版规定:“ 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书面命令后,承包人应在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在现场开工并应加快且毫不拖延地继续施工” 。而投标书附件规定的期限人般在 14 天至 56 天。究竟工程师何时发布开工令却没有说明。

第4版则规定:“承包商在接到工程师有关开工的通知后,应在合理可能的情况下尽快开工。该

通知应在中标函颁发日期之后,于投标书附件中规定的期限内发岀。此后承包商应迅速且毫不拖延地开始该工程施工。”这就比第3版的规定更明确更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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