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整治项目管理资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土地整治项 目
国家级项目 省级项目 市级项目
国家级项目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 资发〔2000〕282号) 《关于进一步明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 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26号)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 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及资金管理工作廉政建设规 定》(国土资纪〔2001〕27号)
(一)土地开发
第三十八条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 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 用的土地;适宜开发为农用地的,应当优先 开发成农用地。 国家依法保护开发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九条 开垦未利用的土地,必须经过 科学论证和评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 定的可开垦的区域内,经依法批准后进行。 禁止毁坏森林、草原开垦耕地,禁止围湖 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破坏生态环境开 垦、围垦的土地,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 林、还牧、还湖。
(二)土地整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鼓励土地整理。县、乡 (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田、水、路、林、 村综合整治,提高耕地质量,增加有效耕地 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 对于河北平原基本农田开展高标准建设。
(三)土地复垦
第四十二条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 地破坏,用地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负责复垦;没有条件复垦或者复垦 不符合要求的,应当缴纳土地复垦费,专 项用于土地复垦。复垦的土地应当优先用 于农业。
总的来说就是: 一、明确项目管理权限 县(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申报和实施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的立项和验收
省国土资源厅对项目立项信息、验收结果 进行核实。
二、强化补充耕地质量建设
立项时,项目区耕地利用等别不低于周边原
有耕地利用等别。
验收时,耕地质量达到设计要求为项目通过
验收的条件之一。 核实时,耕地质量等别为核实的主要内容。
《土地复垦条例》对土地复垦定义是,指 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 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的 活动。
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制度变迁
按项目类型分
土地整治项目
总量平衡项目(高标准 基本农田建设项目): 实现耕地保有量目标 提高基本农田质量
占补平衡项目: 用于补偿建设占用耕地
按管理方式分
百度文库
第二条 在本省范围内进行土地整治项目的管 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 开发、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 及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 土地复垦
未利用地 低效利用土地、基本农田 废弃地
冀政〔2014〕55号规定: 对农民有过耕种现象、在第二次土地调 查图及其后历年土地变更调查图上都标示为 未利用地的地块,通过土地整治达到规定耕 地质量的,经验收合格可以用于耕地占补平 衡。
2007年,随着新增费分配方式的变化, 国土资源部不再安排国家级投资项目,转由 省级统筹安排。为此,我省参考国土资源部 制定的相关项目管理制度,结合我省实际工 作,制定了一系列的项目管理制度。
1、 2007年,《河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 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7〕13号) 2、2008年,《河北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管理 实施细则》(冀国土资发〔2008〕26号) 3、2010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0〕17号) 4、2013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3〕4号) 5、2014年,《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冀国土资发〔2014〕 号)
这一系列文件逐步建立和完善了我省土 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制度,既包括总量平衡项 目也包括占补平衡项目。
三、现行的项目管理制度
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 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落 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全面开展高标准基本农田 建设,进一步加强补充耕地质量建设,修订 了《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共5章 30条,分别是总则、立项、实施、验收、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土地整治管理,确保全省 耕地占补平衡和耕地保有量,提高耕地和基 本农田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 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 资发〔2014〕18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 于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冀政 〔2014〕55号),制定本办法。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 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2〕 68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21号)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3〕122号)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 363号)
规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 (TD/T1012-2000)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13-2000)
省级项目
《河北省补充耕地项目立项验收和抵顶暂 行办法》(冀国土资发〔2000〕23号) 《补充耕地验收规程》(冀国土资发 〔2000〕27号) 《河北省耕地开垦专项资金使用办法》 (冀国土资发〔2000〕32号) 《关于补充耕地项目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冀国土资耕字〔2000〕90号)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石家庄 2014年6月
一、土地整治的内涵
按照新修订的《河北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 办法》,土地整治是指对未利用地的开发、 低效利用土地的整理、废弃地的复垦以及 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活动。 归纳为: 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二条分别规定了土地开发、土地 整理和土地复垦。